未开增值税发票清单(1)
发票管理制度

发票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规范公司销售发票的申领、开具、保管、发出、收回及采购发票的取得,保障发票的合法性、合规性及传递的及时性及可追溯性,维护公司的经济业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具体的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3.公司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相关部门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
4.公司的财务中心为公司发票管理的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应接受财务中心在发票管理上的指导、监督,主动配合财务中心做好发票管理工作,财务中心在发票管理上应该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检查。
5.财务中心税务会计负责销售发票的申领、开具、保管、发放及跟踪收回等各个环节,负责采购发票的复核、归档;各业务部门和销售业务财务为销售发票的申请部门,负责发票申请的提交、发票的邮寄发出跟踪及发票交付确认资料的收回;财务中心流程管理部负责本政策的制定、修改及解释,监督本政策的执行。
二、适用范围公司总部和各分子公司。
三、发票管理1.发票的领购1.1发票的领购由财务中心税务会计根据发票使用情况,统一向税务机关申购。
1.2税务会计凭一证通在税务机关官方网站自助申购。
1.3税务会计需要建立完整的发票领用存登记簿,详细登记各种发票申领、领用和结存情况。
2.发票的开具2.1发票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具:2.1.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2.1.2发票的购货人与付款账户信息一致;2.1.3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2.1.4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印制清晰、完整;2.1.5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内容和金额一致;2.1.6发票上开票人、收款人、复核人必须填写齐全;2.1.7开票内容仅限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经营范围。
2.2按照税法相关规定,不同的付款方式,发票开具时点不尽相同。
结合本公司销售合同实际情况,特将本公司开票的时间节点确定如下:2.2.1经销商室内门、入户门、铝木门窗产品、五金、礼品销售订单:上月26号到本月25号期间发货的订单,在本月开票;2.2.2尚品宅配销售订单:预开发票,即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中旬将本月收到的货款开具完对应的销售发票;2.2.3生活家销售订单:生活家将订单产品验收入库后开具,每月23号开具当月1-15号生活家验收入库的订单,次月10号开具上个月16-30/31号生活家验收入库的订单;2.2.4工程项目订单: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结合甲方需求开具;2.2.5其他发票(培训费、品牌管理费等):收款的当月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200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200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10.17•【文号】国税发[2006]156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新规定贯彻执行到位。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2.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4.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5.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十月十七日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发票模板及合同模板

一、购销发票(直接开具明细式)最好为两位小数点(详见清单)按供应商实际信息填写公司全称公司全称公司全称三、加工费发票(直接开具明细样式)按照供应商实际信息填写驱动组件加工费(详见清单)按照供应商实际信息填写公司全称五、异常情形类型及解决方案序号11、折让协议;2、折让发票模板21、折让协议;2、折让发票模板31、折让协议;2、折让发票模板41、折让协议;2、折让发票模板51、折让协议;2、折让发票模板61、咨询费合同;2、发票模板71、折让协议;2、折让发票模板81、折让协议;2、折让发票模板91、购销合同;2、发票模板101、折让协议;2、折让发票模板111、红字发票通知单121、发票拒收证明附件项目类型解决方案按销售折让处理按销售折让处理品质异常扣款异常工时及材料报废扣款外派驻厂费用按销售折让处理按销售折让处理按销售折让处理由我司开具咨询费发票给供应商交期扣款(供应商材料交期延误)违反双方规定扣款卸货费扣款因为供应商品质及交期延误导致的空运费用及客户处罚金客诉扣款费用外协超领费用其他费用上个月已开具发票在次月发生退货且我司已认证抵扣上个月已开具发票在次月发生退货,我司未抵扣视同销售,由我司开具增值发票给供应商按销售折让处理由我司开具《红安发票通知单》给供应商开具红字发票由我司出具发票拒收证明,重新开具发票按销售折让处理按销售折让处理折让协议甲方:乙方: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充分协商,就折让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内容乙方于XXXX年XX月XX日销售(加工)一批货物给甲方,销售(加工)金额20000,销售(加工)税额3400,由于乙方过失致使销售(加工)货物质量方面存在缺陷,特给予甲方一定的折让,折让金额10000,相应的折让税额1700。
第二条 折让支付方式和相关约定甲乙双方约定,在甲方的应付账款中扣除折让金额和折让税额,乙方有责任开具折让折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寄给甲方。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6%征收率 5%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 理修配劳务 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 和无形资产 4%征收率 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 理修配劳务 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 和无形资产
8 9a 9b 10 11 12 按照销 售额和 销项税 13a 额的实 际发生 数填写 按照销 售额和 销项税 13b 额的实 际发生 数填写 按照销 售额和 销项税 13c 额的实 际发生 数填写 按照销 售额和 销项税 额的实 际发生 数填写 按照销 售额和 销项税 额的实 际发生 数填写 按照销 售额和 销项税 额的实 际发生 数填写 按照销 售额和 销项税 额的实 际发生 数填写 按照销 售额和 销项税 额的实 际发生 数填写 按照销 售额和 销项税 额的实 际发生 数填写 按照销 售额和 销项税 额的实 际发生 数填写 按照销 售额和 销项税 额的实 际发生 数填写 按照销 售额和 销项税 额的实 际发生 数填写 按照销 售额和 销项税 额的实 际发生 数填写 按照销 售额和 销项税 额的实 际发生 数填写 按照销 售额和 销项税 额的实 际发生 数填写 按照销 售额和 销项税 额的实 际发生 数填写 按照销 售额和 销项税 额的实 际发生 数填写 按照销 售额和 销项税 额的实 际发生 数填写
扣除后
含税(免税)销 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的纳税 人,服务、不 动产和无形资 产有扣除项目 的,本列各行 次=第11列对 应各行次-第12 列对应各行次 。其他纳税人 不填写。
销项(应纳)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 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以下要求填写本 列,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1)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一般计税 方法计税 本列各行次=第13列÷(100%+对应行次税率) ×对应行次税率 本列第7行“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即征即退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不按本列的说明填 写。具体填写要求见“各行说明”第2条第 (2)项第③点的说明。 (2)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简易计税 方法计税 本列各行次=第13列÷(100%+对应行次征收 率)×对应行次征收率 本列第13行“预征率 %”不按本列的说明填 写。具体填写要求见“各行说明”第4条第 (2)项。 (3)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实行免抵退税 或免税的,本列不填写。 14=13÷(100%+税率或征收率)×税率或征收 率 ——
增值税发票管理——基本规定

1.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建筑业; 2.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能按规定及时申报缴纳税款; 3.能够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并进行项目一般登记的; 4.财务制度健全,核算准确,原始凭证真实合法; 5.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江苏省普通发票管 理办法》等规定领购、开具、保管和缴销发票;
纳税人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发票。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可自动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明细数据。
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 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之前,票面信息采集范围窄,税务人员 只能看到纳税人的进项、销项数字,无法看到进的是什么原材料,销的 是什么产品等文字信息。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推行能够掌握企业的 所有购销数据和文字信息,进而实现对纳税人开票信息和受票信息的全 面比对分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 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 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为避免浪费, 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货运专票最迟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 月1日起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两种类型纳税人开票权限: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 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 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 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 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发票管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保护公司财产安全,减少公司涉税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及上级公司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发票公司在购销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取得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及由财政部门监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提供的收费票据和军队收费票据。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应通过强化企业内部控制和基础管理工作,加强发票的管理,控制税务风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章外来发票的管理第四条公司外来发票接收部门(以下简称接收部门)是外部发票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要对发票的合规性及经济业务的真实性承担直接责任。
接收部门应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主动向对方单位索取合规票据。
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要提供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的信息,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条财务金融部是外来发票管理的专业部门,负责建立外来发票管理制度(附件一:《进项发票台账》);对外来发票管理知识、真伪鉴别知识等的培训;对各部门提交的发票进行复核;根据日常工作中掌握的合同、账务等信息,对需要取得但未取得发票的事项及时与业务部门沟通,督促其尽快取得票据。
第六条加强对供应商(含服务提供商、合作商等)准入的审核管理。
在招投标、合同签订等环节,加强对供应商营业执照等有关资质、资料的审核,确保供应商能够提供合规发票;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对方在何时提供何种发票,我方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合规发票支付款项。
在选取供应商及发票种类时,要遵循“综合采购成本最低,利润最大化”的总体定价原则,“综合采购成本=不含税成本-进项税额×城建及教育费附加率”。
其中,当提供发票种类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含税成本=含税价格÷(1+适用税率/征收率)”;当提供发票种类为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含税成本=含税价格”。
工程项目可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

一
17%
二
13%
三
11%
四
6%
五
5%
五
5%
六
3%
七 八 九
2% 1.5% 0%
5.小规模纳税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 6.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 7.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采取简易办法)。 8.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 9.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 1.专业分包(分包方为小规模纳税人)。 2.劳务分包(分包方为小规模纳税人)。 3.清包工,甲供工程(分包方采取简易计税)。 4.劳务派遣(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简易计税)。 4.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采取简易办法)。 5.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采取简易办法)。 6.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采取简易办法)。 7.自来水(采取简易办法)。 8.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9.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1.旧货。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简易办法征收的)。 1.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 2.其他个人出租住房。 国际运输。
工程项目可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
序号 增值税率 经济活动内容 备注 1.主要材料,包括钢材、水泥、钢绞线、粉煤灰、外加剂等。 2.二三项料等辅助材料,包括土工材料、防水材料、锚杆、锚具、支座、五金、电料、工具配件等。 3.商品混凝土、砂、土、石料(向商贸企业购买)。 4.油费、电费。 5.机械设备。 6.办公用品,包括电脑、打印机、文具纸张等。 7.劳动保护费。 8.加工、修理(汽车修理、机械设备修理)、修配。 9.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经营租赁。 1.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2.图书、报纸、杂志。 3.绿化费。 4.农产品(指各种动、植物初级产品)。 5.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1.专业分包(分包方为一般纳税人)。 2.劳务分包(清包工除外)(分包方为一般纳税人)。 3.清包工、甲供工程(分包方采取一般计税)。 4.邮政服务,包括邮政普通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 5.运输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含租程、租期业务)、航空运输(含湿租业务)、管道运输、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6.电信服务(基础电信服务)。 7.购买不动产。 8.不动产租赁,包括不动产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含车辆停放、道路通行(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 1.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 2.广告、会议展览。 3.住宿费。 4.劳务派遣(一般纳税人采取一般计税)。 5.研发服务。 6.工程勘察勘探、工程设计费、检验试验费。 7.软件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含网站内容维护、在线杀毒、虚拟主机)、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8.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不含车辆停放服务)、打捞救援服务。 9.装卸搬运、仓储、收派服务。 10.认证、鉴证(含职业技能鉴定、工程监理)、咨询(含市场调查服务)。 11.金融服务,包括贷款服务(贷款、融资性售后回租)、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含银行手续费)、保险服务(人身保险、财产保险)、金融商品转让。 12.物业管理费。 13.中介机构服务费、各类组织会费、年费。 14.培训费、会议费。 1.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含中外双方签订石油合同开采陆上)的原油、天然气。 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3.劳务派遣(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按差额纳税,采取简易方式)。 4.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采取简易办法)。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讲解(1)

主讲:一然老师
随着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范围不断扩大,未接触过增值税专用的发票的 纳税人,对于哪些可以开专票哪些不能开具混乱 又畏惧,生怕一不留神就被定性为未按规定开具、 虚假开具。
5大类小规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一、 哪些小规模纳税人可自开专票? 截至2018年2月,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 1、 住宿业(自2016年11月4日起试点,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6年第69号) 2、 鉴证咨询业(自2017年3月1日起试点,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7年第4号) 3、 建筑业(自2017年6月1日起试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11号) 4、 工业(自2018年2月1日起试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45号) 5、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自2018年2月1 日起试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5.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 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 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 以开具普通发票。
6.提供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比照 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 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 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 普通发票。
3.纳税人销售旧货不得自行开具或者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九-二十、营改增试点前发生业务不得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共2项)
1.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 2016年5月1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不得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 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 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 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