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法

合集下载

宪法小卫士题库及答案

宪法小卫士题库及答案

宪法小卫士题库和答案欧阳学文1.宪法主要有五部分的内容,包括序言,总纲,(),(),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机构公民的义务;国家机关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2.()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社会主义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3.1840年开始,中国由封建社会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从此以后中国人民为()、()和民主自由进行英勇的斗争。

国家独立;民族辉煌国家独立;民族解放民族辉煌;民族解放国家独立;民族独立4.1911年,孙中山领导的()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

五四运动武昌起义辛亥革命土地革命5.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主体中负有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的是()。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企业事业组织以上都有6.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已经完成。

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改革7.()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政治协商制度一国两制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民主专政8.我国的基本国情是将长期处于()。

社会主义基础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中级阶段社会主义高级阶段9.我国必须坚持的四项基本原则是坚持();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方向;马克思列宁主义社会主义道路;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社会主义道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10.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按劳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平均分配以上都对11.我国的国家性质是()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的社会主义国家。

工人阶级;人民民主专政工人阶级;人民民主无产阶级;人民民主无产阶段;民主专政12.我国的政体是()。

社会主义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民主集中制13.我国国家组织活动的根本原则是()。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1995.06.03•【文号】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8号•【施行日期】1995.06.03•【效力等级】军事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军械装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修改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78号)现发布《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李鹏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1995年6月3日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兵武器装备管理,保障民兵完成作战、执勤、训练等项任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兵武器装备,是指配备给民兵使用和储存的武器、弹药和军事技术器材。

第三条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证民兵武器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防止发生丢失、被盗等事故,确保安全,保障民兵能随时用于执行任务。

第四条全国的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以下简称总参谋部)主管。

军区、省军区(含卫戍区、警备区,下同)、军分区(含警备区,下同)、县(含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下同)人民武装部和乡(含民族乡、镇,下同)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负责本地区或者本单位的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机关的要求,把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纳入管理计划,做好各项工作。

第六条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应当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军的方针,实行管理科学化、制度化,管好现有武器装备,立足于民兵使用现有武器装备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七条军区、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乡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本条例和上级军事机关有关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地区或者本单位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规章制度;(二)组织、督促所属单位和人员执行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和保持良好的管理秩序;(三)选配和培训民兵武器装备看管人员和技术人员;(四)教育民兵武器装备的看管人员和使用人员管好用好武器装备;(五)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的安全和防止事故工作;(六)掌握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情况,及时报告并解决管理中的问题;(七)完成上级军事机关赋予的与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民兵的性质、任务和光荣传统

民兵的性质、任务和光荣传统

民兵的性质、任务和光荣传统我国民兵,是中国共产党武装群众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在中国长期革命战争中诞生、发展、壮大起来的。

在漫长的革命战争年代,广大民兵艰苦奋战,英勇牺牲,为建立新中国做出了重要贡献,立下了不朽功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民兵被确立为一项基本军事制度。

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发展和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我国民兵工作步入了改革发展的新阶段,在加强全面建设的基础上,有重点地建立了一支规模适当、布局合理、装备良好、素质较高的基干民兵和应急分队队伍,不仅拥有数量众多的步兵,还有地炮、高炮、通信、工兵、侦察、防化和海、空等专业技术兵,成为一支能够配合我军遂行作战任务、补充扩大我军和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强大武装力量。

一、我国民兵的性质民兵就其词义,具有两层含义,一是从组织角度讲,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国家或政治集团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

平时,其成员各事其业,接受必要的军事训练,维护社会治安;战时就地配合军队作战或开展游击战争,担负各项战争勤务,必要时随军出征或征调入伍补充常备军。

二是从民兵组织成员的角度讲,民兵是不脱离社会活动或本职岗位、受过一定军事训练的公民,既是兵,又是民,是集兵、民于一身的武装人员。

民兵的一般性质,概括了民兵组织具有群众性、武装性和阶级性三个特征。

我国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这既体现了民兵的一般性质,又准确地反映了我国民兵的特殊性质。

(一)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

我国民兵是党在人民战争思想指导下创建的新型的人民武装组织。

坚持党对民兵的绝对领导,是我国民兵的阶级属性和政治性质所决定的,是“党指挥枪”的根本原则决定的,是我国民兵在长期革命斗争中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宝贵经验。

我国民兵之所以能够由小到大,从弱到强,在夺取政权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中发挥重要作用,最根本的就是由于有党的正确领导。

2020普法网小学-学习练习答题答案

2020普法网小学-学习练习答题答案

宪法的内容依法服兵役什么是合同诚实信用原则违法与犯罪拒绝毒品宪法主要有五部分的内容,包括序言,总纲,(),(),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机构公民的义务;国家机关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社会主义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1840年开始,中国由封建社会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从此以后中国人民为()、()和民主自由进行英勇的斗争。

国家独立;民族辉煌国家独立;民族解放民族辉煌;民族解放国家独立;民族独立1911年,孙中山领导的()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

五四运动武昌起义辛亥革命土地革命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主体中负有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的是()。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企业事业组织以上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已经完成。

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改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政治协商制度一国两制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民主专政我国的基本国情是将长期处于()。

社会主义基础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中级阶段社会主义高级阶段我国必须坚持的四项基本原则是坚持();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方向;马克思列宁主义社会主义道路;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社会主义道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按劳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平均分配以上都对我国的国家性质是()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的社会主义国家。

工人阶级;人民民主专政工人阶级;人民民主无产阶级;人民民主无产阶段;民主专政我国的政体是()。

社会主义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民主集中制我国国家组织活动的根本原则是()。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械装备管理正文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1995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7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兵武器装备管理,保障民兵完成作战、执勤、训练等项任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兵武器装备,是指配备给民兵使用和储存的武器、弹药和军事技术器材。

第三条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证民兵武器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防止发生丢失、被盗等事故,确保安全,保障民兵能随时用于执行任务。

第四条全国的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以下简称总参谋部)主管。

军区、省军区(含卫戍区、警备区,下同)、军分区(含警备区,下同)、县(含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下同)人民武装部和乡(含民族乡、镇,下同)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负责本地区或者本单位的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机关的要求,把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纳入管理计划,做好各项工作。

第六条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应当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军的方针,实行管理科学化、制度化,管好现有武器装备,立足于民兵使用现有武器装备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七条军区、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乡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本条例和上级军事机关有关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地区或者本单位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规章制度;(二)组织、督促所属单位和人员执行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和保持良好的管理秩序;(三)选配和培训民兵武器装备看管人员和技术人员;(四)教育民兵武器装备的看管人员和使用人员管好用好武器装备;(五)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的安全和防止事故工作;(六)掌握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情况,及时报告并解决管理中的问题;(七)完成上级军事机关赋予的与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2020宪法小卫士题库及答案

2020宪法小卫士题库及答案

宪法主要有五部分的内容,包括序言,总纲,(),(),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机构公民的义务;国家机关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社会主义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1840年开始,中国由封建社会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从此以后中国人民为()、()和民主自由进行英勇的斗争。

国家独立;民族辉煌国家独立;民族解放民族辉煌;民族解放国家独立;民族独立1911年,孙中山领导的()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

五四运动武昌起义辛亥革命土地革命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主体中负有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的是()。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企业事业组织以上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已经完成。

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改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政治协商制度一国两制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民主专政我国的基本国情是将长期处于()。

社会主义基础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中级阶段社会主义高级阶段我国必须坚持的四项基本原则是坚持();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方向;马克思列宁主义社会主义道路;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社会主义道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按劳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平均分配以上都对我国的国家性质是()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的社会主义国家。

工人阶级;人民民主专政工人阶级;人民民主无产阶级;人民民主无产阶段;民主专政我国的政体是()。

社会主义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民主集中制我国国家组织活动的根本原则是()。

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原则法治原则人民民主原则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也是预备役的基本组织形式。

民兵是国家的后备武装力量。

中国国防法规定:“民兵在军事机关的指挥下,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任务,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为确保完成这一任务,必须确立有关民兵的各项基本制度。

新时期的中国民兵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

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的民兵组织领导体制。

全国的民兵工作由总参谋部主管;各大军区按照上级赋予的任务,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省军区、军分区和县(市)人民武装部是本地区的民兵领导指挥机关;乡、镇、部分街道和企事业单位设有人民武装部,负责民兵和兵役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民兵工作实施原则领导,对民兵工作实施组织和监督。

民兵的任务是:(一)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头完成生产和各项任务;(二)担负战备勤务,保卫边疆,维护社会治安;(三)随时准备参军参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民兵工作条例》规定,民兵工作的任务是:(一)建立和巩固民兵组织,提高民兵军政素质,配备和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储备战时所需的后备兵员;(二)发动民兵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组织民兵担负战备执勤,维护社会治安;(三)组织民兵参战,支援前线,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为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1987年全国边海防民兵工作会议之后,开始组建民兵应急分队。

民兵应急分队是一支应付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的拳头力量。

经过10多年的建设在大中城市和边海防等重点地区组建的民兵应急分队已步人正轨化的建设轨道,基本实现了武器装备现代化、通信工具现代化,成为一支素质优良、动员快速、战斗力强的队伍。

在加强民兵应急部队建设的同时,加强了民兵专业技术分队的建设。

目前,全国共组建对口专业分队近万个,编组民兵数百万人,在平时的生产建设、抢险救灾和军事活动中充分发挥了后备军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55.07.30•【文号】•【施行日期】1955.07.30•【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发布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宣布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55年7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集第三章军士和兵的预备役第四章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第五章现役军人和预备役军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六章预备役军人的登记和统计第七章战时的征集第八章高级中学以上学校学生的军事训练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三条“保卫祖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第三条反革命分子和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封建地主、官僚资本家和其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都不得服兵役。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各军种组成。

第五条兵役分现役和预备役。

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军人。

第六条现役军人和预备役军人分军官、军士和兵。

第七条军士和兵的现役期限规定如下:(一)陆军、公安军的军士和兵服现役三年;(二)空军、海岸守备部队、公安军舰艇中的军士和兵服现役四年;(三)海军舰艇部队的军士和兵服现役五年。

第八条自每年3月1日起到下一年2月底止,为征集年度。

现役期限从征集年度下一年的3月1日算起。

第九条根据军队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延长军士和兵的现役期限,但不得超过四个月;国防部有权将现役军人从这一军种调往另一军种,并随着改变他们服现役的期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暂时没有民兵法,民兵相关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3次修正)中有专门条款进行规定。

以下是相关条款规定。

第六章民兵
第三十八条民兵是不脱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民兵的任务是:
(一)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执行战备勤务,参加防卫作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三)为现役部队补充兵员;
(四)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参加抢险救灾。

第三十九条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

凡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确定编入民兵组织的,应当参加民兵组织。

根据需要,可以吸收十八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三十五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参加民兵组织。

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动员范围内的民兵,不得脱离民兵
组织;未经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民兵组织所在地。

第四十条民兵组织分为基干民兵组织和普通民兵组织。

基干民兵组织是民兵组织的骨干力量,主要由退出现役的士兵以及经过军事训练和选定参加军事训练或者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未服过现役的人员组成。

基干民兵组织可以在一定区域内从若干单位抽选人员编组。

普通民兵组织,由符合服兵役条件未参加基干民兵组织的公民按照地域或者单位编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