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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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库〔2007〕119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财库〔2007〕119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第八条 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
(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详见附1);
(二)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三)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详见附2);
(四)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详见附3)。
第五条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第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为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审核管理
第七条 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文件中应当载明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第十六条 采购人因产品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原有采购项目的,不需要重新审核,但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论政府采购对我国高铁科技自主创新的促进

论政府采购对我国高铁科技自主创新的促进

论政府采购对我国高铁科技自主创新的促进摘要:在当今全球化时代,我国总体上是科学技术后进国家,科技自主创新政策是我国的必然选择,自主创新是实现科技发展的必由之路,政府采购对促进我国科技的自主创新非常重要,我国高铁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就是例证。

尽管发生了7.23动车事故,但必须承认我国高铁技术总体上讲仍是科技自主创新的例证。

动车事故从反面验证了成功的科技自主创新的必要性。

本文以高铁科技的发展为例,尝试分析政府采购对高铁科技自主创新的促进作用,并提出了政府采购促进高铁科技自主创新的策略和措施。

关键词:自主创新政府采购高速铁路一、我国高铁技术的发展根据国际铁道联盟(uic)的定义,高速铁路是指营运速率达每小时200公里以上的铁路系统。

②基于我国的高速铁路和动车组技术(以下简称高铁技术)长期以来一直落后于发达国家,不能满足铁路客运的巨大需求这一发展状况,国务院于2004年提出了我国高铁发展规划,之后,铁道部从西方几大公司引进高铁技术并设计生产动车组,这些动车组均命名为“和谐号”,从而拉开了我国高铁技术发展的序幕。

我国高铁技术的发展瞄准了世界铁路装备技术制高点,锁定当今国际上最先进、最成熟、最可靠的技术,通过进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以政府为主导,以国内企业为主体,以掌握核心技术为目标,从而实现先进技术的引进和消化,使我国一开始就站在高起点上。

在已有技术积累的基础上,利用所引进的先进技术搭建创新平台,坚持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相结合,着力提高国内企业创新能力,扶持民族工业发展,实现本土化生产,打造中国品牌。

笔者认为,坚持引进消化吸收基础上的自主创新是我国高铁装备和技术取得重大成就的正确选择与基本经验。

一是成功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

铁道部门充分利用了我国巨大的市场潜力和国外企业对我国铁路市场的渴望,铁道部门充分发挥其组织协调作用,将全国铁路形成一个拳头,集中统一引进国外厂家的先进技术,促成国外企业进入我国铁路市场的竞争,以较低的价格引进了最先进的技术;二是充分发挥国内企业自主创新的主体作用。

财政部文件 财库[2007]30号

财政部文件 财库[2007]30号

财库[2007]30号财政部文件财库[2007]3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财政部制定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二○○七年四月三日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

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纳入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货物和服务。

目录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在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研究制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开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工作。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指提供自主创新产品的供应商,下同)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五条本办法未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009培训试题及参考答案

2009培训试题及参考答案

二OO九年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务培训试题一、填空题(每题1分,共20分):1、采购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采购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如需要收取采购文件工本费的,应按照浙财综〔1999〕137号文件规定,每份最高不得超过500元。

2、供应商应对其注册登记的信息和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审查机构应将供应商上报的书面材料按《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存档备查。

3、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4、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项目主要配置或技术需求等应当由采购单位负责提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也可委托专家进行论证或公开征询供应商意见,并对其审查结果负责。

5、评审时将作为无效采购响应文件认定的情形,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专设一节予以特别说明,否则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评审时不能作“无效”处理,但可作为非实质性的偏离给予相应的扣分处理。

6、多家供应商参加投标,如其中两家或两家以上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相互之间存在投资关系且达到控股的,同时提供的是同一品牌产品的,应当按一个供应商认定。

7、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认资格。

8、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9、开标大会应告知各参会代表本次采购活动的主持人、唱读人、记录人和监督人等,应要求供应商代表书面提出其中是否有应当回避的人员。

唱读结束后,供应商代表应对唱读内容及记录结果当场进行校核和签字确认。

10、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财政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

财政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

财政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财库[2007]12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扶持自主创新产品的研究和应用,规范政府首购和订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首购、订购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首购,是指对于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暂不具有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的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以下统称首购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或政府首先采购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订购,是指对于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技术、软科学研究课题等(以下统称订购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和生产机构(以下统称订购产品供应商)的行为。

第五条首购和订购的产品应当具有首创和自主研发性质。

属于自主创新产品的,应当按照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执行。

第六条政府首购和订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府首购和订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首购管理第八条首购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二)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三)生产和制造供应商为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四)首次投向市场,尚未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需要重点扶持;(五)具有潜在生产能力并质量可靠;(六)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九条首购产品的认定按照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技字[2006]539号)执行。

第十条首购产品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部门研究确定后纳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在有效期内实行首购。

采购人:政府采购如何支持自主创新?(doc 8页)

采购人:政府采购如何支持自主创新?(doc 8页)

采购人:政府采购如何支持自主创新?采购人三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指出,要“实施扶持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配套政策》)中有5条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扶持自主创新产品。

财政部也发布了《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政府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扶持民族产业的发展,已经形成社会共识。

而如何落实这一政策,从采购人的角度有三个问题期盼得到解决。

自主创新产品如何明确如果说国货的认定还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的标准,那么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更加困难。

自主创新产品的技术含量高低、性能与普通产品对比有哪些优势、是不是自主开发的,这些问题采购人很难弄清楚。

据了解,科技部会同综合经济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建立认定标准和评价体系,近期有望出台。

当然,作为采购人希望看到的是直观的产品目录,并希望了解列入目录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与一般产品的比较优势以及市场参考价格,以便对是否能满足采购需求做出判断,并作为编制部门预算的依据。

采购资金能否保证由于自主创新产品的研发费用较高,市场销售份额却较低,售价会比一般产品昂贵。

要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待遇,采购人关心是否买得起。

采购人编制部门年度预算时,要标明列入目录的自主创新产品。

财政部门在预算审批时,不仅应该优先、而且应该足额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

支持方式可否细化采购过程要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经得起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

实施政府采购的目的之一是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遵循的原则之一是公平竞争。

《配套政策》中要求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待遇,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自主创新产品企业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一定比例的,将优先获得采购合同;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要增加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并合理设置分值比重。

创新采购与招标采购支持首台(套)政策融合

创新采购与招标采购支持首台(套)政策融合

2023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提出,要加大政府采购创新产品力度,支持民营企业创新产品迭代应用。

这让“沉寂”已久的创新采购再次映入人们眼帘。

为了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支持市场进行技术创新,2022年,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一种新的采购方式——创新采购,即采购人对重大研发项目可以采用创新采购。

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应当明确拟采购创新产品的主要功能或者绩效目标、最高研发和创新产品购买成本以及最低质量标准,通过合理的风险分担和收益激励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创新活动。

创新采购中,采购人可以与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笔者通过比较分析发现,创新采购与正在实施的,同样是支持创新技术的首台(套)推广应用政策既有共性又有差异性。

政府采购领域有必要将创新采购与目前的首台(套)政策相融合,便于新采购方式与现有政策平滑连接,使市场主体易于接受,发挥创新采购后发优势,形成支持创新技术的政策合力。

创新采购与招标采购支持首台(套)政策的区别与联系根据《政府采购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可知,创新采购方式的适用场景是采购人较为深度参与供应商对某类创新产品的研发过程,即采购人“邀请供应商研发、生产创新产品并共担风险的采购方式”。

而首台(套)推广应用政策则是针对国家或地方认定的首台(套)产品。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解释,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以下简称首台(套)〕,是指国内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拥有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产品,包括前三台(套)或批(次)、版(次)的整机装备及核心部件、基础材料、软件系统等。

从定义看,首台(套)产品具有一定程度的创新属性。

目前,政府对首台(套)产品的政策支持,有财政资金补助、保险补偿等。

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进行支持,也是政府众多支持手段中的一种。

2006_2008年我国政府创新政策评述

2006_2008年我国政府创新政策评述

2006—2008年我国政府创新政策评述詹正茂舒志彪内容提要本文对2006—2008年我国政府出台的各类创新政策进行了全面的总结,并从财税政策、金融政策、人才政策、政府采购、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政策、创新平台建设等六个角度进行了详细分析。

文章认为,我国政府出台的创新政策较为全面,重点突出,着重解决了阻碍我国当前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关键瓶颈。

关键词国家创新系统政府创新政策国家创新系统是一个复杂体系,由多种主体构成,其中最重要的主体包括政府、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

在我国国家创新系统中,政府起主导作用,其发挥作用的最重要形式是制定促进自主创新的各类政策。

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创新政策是推动我国创新系统完善、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进程的动力源。

自党中央、国务院于2006年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以来,我国政府部门制定了大量支持和促进自主创新的政策。

对这些政策进行系统性的总结和分析,将对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的进一步推进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即是要对2006—2008年我国各类政府部门发布的各类促进创新的政策进行全面的总结。

一、本文的研究视角近年来,创新政策一直是国内外研究的热点,我国学者也对创新政策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有的学者专门研究某个领域或者某个行业的创新政策,如制造业创新政策、金融创新政策等,有的学者专门研究了某一个地区或城市的创新政策,而另外一些学者则从比较分析的角度,开展中外创新政策的比较或借鉴研究,如中美科技创新政策比较研究、日本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对我国的启示等。

与现有学者的研究不同,本文对我国政府创新政策的研究,拟采用一个综合性的视角,从整体的角度全面考察促进自主创新的各类政策,而不专门针对某个特殊领域或地区。

从研究方式来看,本文主要是对创新型国家战略提出以来的各类创新政策进行总结和评价,而不是就如何制定合适的创新政策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在对我国政府创新政策进行总结和评价之前,先对我国政府部门的界定做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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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文件
财库〔2006〕47号
财政部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重大战略举措。

《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对实施政府采购政策,发挥政府采购对自主创新促进作用作了明确规定。

为贯彻落实这一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狠抓落实,加强政策实施的组织领导
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1程。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提高对政策实施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要确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成立专门工作班子。

建立工作责任制,任务落实到人,为政策全面实施提供组织保障。

工作中要正确把握政策,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实现政府采购优先购买的政策功能。

要做到政策意向明确,目标任务科学合理,政策方案易于实施。

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合理的工作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政策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做到政府采购政策与国家其他政策的协调统一。

二、认真研究,构建政府采购自主创新制度体系
制度建设具有根本性、全局性和规范性。

研究建立政府采购自主创新制度体系是实施政府采购政策的主要内容,也是确保政府采购政策有效实施的必然要求。

为此,财政部研究确定了开展制度建设的工作计划、近期,将重点研究制定《自主创新产品预算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评标细则》、《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等。

同时,对重大建设项目、装备和产品项目采购、政府采购首购及订购、国货认定标准和采购进口产品等方面的管理办法进行研究。

各级财政部门在上述办法出台前,可以根据本地区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情况和工作实际,制定过渡性实施办法,推动政府采购自主创新工作的开展。

三、勇于实践,力争在重点环节有所突破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深刻领会政策精神基础上,把握重点环节,积极实践,多方面、全过程促进自主创新,争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功能。

一是要积极探索政府采购环节中体现自主创新各项政策要求的有效方法,增强可操作性。

二是在一定采购范围内或选择一些采购项目进行试点,在采购文件的制定和评审方法上,
可增加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条件、优惠幅度等,注意摸索经验,不断完善政策。

三是在具体采购活动中,应树立国货意识,提出针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相应要求,采购数额较大的进口产品时,要经过有关方面论证,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行为,为研究建立购买外国产品审核体系和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创造条件。

同时,研究建立对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有效激励机制。

四、积极协调,促进自主创新产品认定体系建设工作
国务院通知指出,建立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制度,建立认定标准和评价体系,是实施政府采购政策的基础和前提,科技部门要负责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制度的研究建立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科技等部门推进相关工作的进展。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科技等部门确定本地区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工作实施方案,并报财政部备案。

凡省级科技部门已建立和开展了认定工作并确定了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应及时将认定标准、评价体系和创新产品目录报科技部批准,以作为财政部制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基础。

五、加强调研,做好全面实施的准备工作
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多方听取意见,科学总结、分析规律、提出节对策。

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大力开展宣传工作,利用新闻媒介等多种渠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的必要性和重要作用,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共同推进该项工作。

六、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实行跟踪问效
要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自主创新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自觉执行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对有意规避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于在政府采购中促进自主创新工作取得明显成就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鼓励和表彰。

要记录自主创新产品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况,实行信用管理,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要加强和发挥审计与监察的监督作用,将各部门、各单位对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审计范围。

二OO六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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