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政府采购举报制度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文(1)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第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八条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
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第二章质疑提出与答复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管理制度2023年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管理制度随着政府管理的现代化和透明化程度日益提高,政府采购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管理制度的完善,对于维护公平竞争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管理制度的建立,也将成为未来几年政府管理工作的重要目标之一。
一、政府采购投诉制度的现状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一直为人所诟病。
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公开透明度不高,存在利益输送。
政府采购投诉制度的不健全,也使得投诉不能及时得到受理和解决,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公正和透明。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投诉处理制度,但仍存在以下的问题:1. 投诉渠道不畅通。
一些企业或个人由于不了解投诉的途径,或者担心投诉后涉及企业利益,因此不敢轻易启动投诉程序。
2. 投诉受理不及时。
有些单位在收到投诉后处理比较缓慢,甚至拖延,导致投诉人的权益无法及时维护。
3. 投诉处理流程不规范。
有些单位在处理过程中存在程序的不规范,对待投诉人也存在某些不公正的现象。
二、政府采购投诉制度的未来发展2023年,政府将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管理制度的完善。
下面分别从投诉渠道、投诉受理和投诉处理流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1. 投诉渠道政府应该建立更加广泛的投诉渠道,以便企业或个人能够便捷地进行申诉和投诉。
例如,可以在政府部门官方网站上开设投诉平台,明确投诉渠道和相关的投诉程序。
同时,政府应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定期举办政采现场交流会议、研讨会,以便更加通畅地了解社会的意见和诉求,及时响应。
2. 投诉受理政府应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政府采购投诉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得到受理。
政府可以通过加强对相关工作机构的人员培训、建立专门的投诉受理机构等措施,提高政府采购投诉的处理效率。
同时,政府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应对投诉事项进行充分的核实、调查和证实,确保处理结果的公正和客观性。
采购投诉管理制度

采购投诉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营造公平竞争的采购环境,维护采购市场秩序,推动采购工作的规范运作,提高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采购中出现的投诉管理工作,旨在规范采购投诉的受理、处理和反馈机制,确保投诉受理适时、公正、严肃、合理、有效。
同时,也希望加强对采购人员遵守采购规则和诚实守信的约束,构建和谐的采购环境。
二、投诉受理(一)受理范围本制度所述的采购投诉包括对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行为、不合理行为和不公正行为等的投诉。
具体受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 采购程序不公正2. 采购标准不合理3. 采购人员不当行为4. 采购文件不规范5. 采购合同执行不到位6. 其他违规行为(二)受理渠道采购投诉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受理:1. 书面投诉:投诉人可以将投诉内容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有关的采购管理部门。
2. 口头投诉:投诉人可以直接向相关采购管理人员口头投诉,相关采购管理人员应当及时记录投诉内容,并告知投诉人后续处理流程。
(三)受理条件对于采购投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投诉事实清楚,具备可证明的证据或材料;投诉不属于滥用投诉、恶意投诉、无理取闹等情形;投诉内容与采购活动相关。
(四)受理时限采购投诉应当在收到投诉材料后立即受理,对于重大投诉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核实,并确定是否立案处理。
三、投诉处理(一)立案对于初步核实属实的投诉事项,应当依据情况予以立案处理。
立案应当由采购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将立案结果告知投诉人。
(二)核实立案后,应当对投诉事项进行核实,采集相关证据材料,了解采购活动的真实情况,确定投诉事项的事实。
(三)调解对于一些可以调解的投诉事项,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过程中应当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协商建立合理的解决方案。
(四)处理对于确认属实的投诉事项,应当依据采购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处理措施可以包括但不限于:责令采购人员公开致歉;责令采购人员进行培训;责令采购人员停止相关行为等。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制度研究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制度研究
对于合同授予阶段的供应商救济,我国的政府采购立法经历了从最早仅容身于监督检查一章中的单一投诉程序到《政府采购法》质疑、投诉专章规定的质疑、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四种历程。
这一完善过程借助了《政府采购协议》、联合国《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示范法》等国际立法以及域外各国采购立法,因此本文即在第一部分详细梳理质疑、投诉制度在我国的引入及扎根情况的基础上,在第二部分详细介绍了上述国际以及美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采购救济立法,发现域外救济立法有着救济范围广泛、投诉受理机构独立性高、质疑程序可由供应商自行选择以及异议一经提起采购即自动暂停四大优点(第三部分)。
而我国的质疑、投诉制度恰好在上述四方面存在问题,因此本文第四部分即从上述四方面入手指出了我国的质疑、投诉制度的实施现状,并最终在第五部分借鉴域外立法的基础上提出了包括扩大质疑、投诉制度的适用范围,质疑、投诉制度应当引入外部人员,以质疑任意取代质疑前置以及该裁量暂停为自动暂停在内的四项改善建议。
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制度范本

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二、质疑的提出和答复第七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有疑问的,可以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质疑。
质疑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八条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第九条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第十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后,应当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
答复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收到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投诉后,应当在收到投诉后的3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投诉的提起和处理第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投诉。
第十三条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
浅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与投诉的处理

浅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与投诉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赋予了供应商维权的权利,2018年3月1日重新修订20号令公布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细化规定了质疑投诉的提起条件和处理程序等相关要求。
随着我国“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发展进入了全新时代,政府的检查监督增多,在2018年陕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处理中陕西省有6家单位被处罚,并随着供应商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活动的质疑投诉量急剧增长,这对代理机构在新时期开展采购活动提出了新挑战。
对省级政府采购网站公开的质疑、投诉案进行了统计分析,如下表:由上表统计分析可知,经过质疑处理后进入投诉程序的比例达到44.21%。
通过对这些质疑投诉案件进一步分析,提炼了引发质疑投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采购源头不合规,容易引发质疑投诉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第一责任人,负有制订采购需求、编制和审核采购文件的主体责任。
当采购人制订的采购需求存在不合法、不合规情形时,采购代理机构未对此及时制止、或处于经营发展考虑而不敢制止,继续违规政府采购极易引发质疑。
此类针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并进入投诉,同时被财政部门判定采购人、代理机构采购文件违法并责令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情形较多。
二、采购文件编制差,容易引发质疑投诉采购文件存在内容前后矛盾、条款之间有冲突、表述不精确或不准确、评分细则表意不准、模棱两可等问题,严重影响供应商编制投标响应文件,也严重影响评审质量,极容易引发质疑投诉。
例如:具有国家级奖项得3分,具有省级奖项得2分。
什么叫国家级、什么叫省级?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从招标采购文件中找有利于自己的条款来质疑投诉,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委各执一词,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也十分棘手。
三、评审现场组织不力,容易引发质疑投诉在评审现场管理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要针对评审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发现可能出现争议的事项及时依法依规提出书面意见,必要时报财政部门裁决,不要等到公布的采购结果引发质疑时才处理。
采购违法行为举报

采购违法行为举报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采购行为在各个行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借助采购的机会,进行了一系列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针对这一问题,为了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公众利益,举报采购违法行为变得尤为重要。
尊敬的各位读者,本文将介绍采购违法行为的举报渠道和方法,以及举报的重要性和影响。
通过积极参与和举报,我们共同努力,为清朗的市场环境与社会风气贡献我们的一份力量,共同推动社会进步。
一、采购违法行为的定义和举报对象在正式进入举报渠道的介绍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采购违法行为和应该向谁进行举报。
采购违法行为是指采购过程中,采购人或相关方以不正当手段获得不当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贪污受贿、以权谋私、虚假标书、串标作假等。
这些行为不仅违背了市场的诚信原则,更扭曲了正常的交易环境,损害了企事业单位间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针对采购违法行为,我们可以向各级政府采购监督部门、行业协会、工商等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具体的举报渠道和联系方式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官方网站或电话热线了解得到。
二、举报采购违法行为的重要性为什么我们要举报采购违法行为呢?举报的行为有何意义和影响?下面,我们将详细解释为什么举报采购违法行为是每个公民、每个企业应该承担的责任。
1. 维护市场秩序:采购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扭曲了资源配置的正常规律。
通过积极参与举报,我们可以一起维护市场的良好秩序,遏制违法行为的泛滥,推动市场发展。
2. 保护企业权益:采购违法行为直接危害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通过举报,我们可以帮助受害企业维权,打击不法分子,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利益。
3. 促进诚信经营:采购违法行为的存在打击了市场的诚信经营环境,使得守法企业处于不利地位。
通过积极举报,我们能够助力诚信经营的推动,传递正确的商业道德观念。
4. 营造良好社会风气:举报采购违法行为的行为本身传递了一个重要的信息,即违法行为是不被容忍的。
采购违规行为举报制度

采购违规行为举报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采购活动在企业运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和利益冲突等问题的存在,采购中的违规行为屡见不鲜,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规范采购行为、保障企业利益,采购违规行为举报制度应运而生。
二、制度目的采购违规行为举报制度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健全的内部举报机制,通过鼓励员工举报,发现和制止采购违规行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透明、高效的采购秩序。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的内外部人员,包括公司员工、合作伙伴、供应商等。
任何人发现采购违规行为,均可以通过该制度进行举报。
四、举报流程1. 举报条件a) 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举报信息。
b) 举报事实必须有证据支持,若无证据,需提供相关线索,方便调查核实。
c) 举报内容应与企业的采购违规行为相关。
2. 举报渠道a) 举报人可以通过公司内部举报渠道进行举报,如公司举报电话、举报邮箱等。
b) 举报人也可以通过第三方渠道进行举报,如公司指定的举报机构、政府监管部门等。
3. 举报处理a) 公司应建立一个独立的举报处理机构,负责收集、核实和处理举报信息。
b) 举报处理机构应保护举报人的隐私,确保其身份不被泄露。
c) 举报处理机构应对每一起举报进行调查,对举报人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
d) 若举报属实,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五、保护举报人权益1. 匿名举报a) 允许举报人匿名举报,但需要提供足够的线索和证据,以便进行核实。
b) 公司应建立一个匿名举报信箱或举报热线,方便举报人提供匿名举报信息。
2. 保护举报人权益a) 举报人享有法律、纪律保护,不受任何打击报复。
b) 公司应建立受理和处理举报的专门部门,确保举报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六、奖励与处罚1. 奖励制度a) 针对提供重要线索或证据的举报人,公司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如奖金、荣誉证书等。
b) 奖励制度应公开透明,确保奖励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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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卷第11期2018年11月Vol.6,No.11N o v. 2018招 标 与 投 标Tendering and Bidding·研究探讨·浅析政府采购举报制度张 琦(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湖南 长沙 410081)收稿日期:2018-05-28摘要: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制度是为了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设立。
政府采购举报制度与采购质疑投诉制度在功能上虽有重叠,但它又不同于采购质疑投诉制度,这就决定了对采购举报的处理结果并不能像质疑投诉那样可以走司法程序。
通过对采购举报的范围、程序、结果等进行分析,以资举报人合理合法地行使举报权。
关键词:政府采购;举报;探讨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029(2018)11-0057-03Analysis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Reporting SystemZHANG Qi(School of Law, Hunan Normal University , changsha hunan 130117)Abstract : The electronic bidding model can greatly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bidding, save the cost of bidding, reduc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nd avoid the production of large amounts of material waste. It is considered to be a green and modern office mode with broad and Long-lasting comparative advantag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Electronic Tendering and Bidding Measures", China has promoted electronic bidding in an orderly manner. In today's economic globalization, more and more construction companies are going out to actively participate in 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The understanding of foreign electronic bidding should be a public lesson for building enterprises that go out to participate in 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Through the introduction of foreign electronic bidding procedures and the research on the management of e-bidding projects, it is expected to help the counterparts who have gone abroad.Key words : Reverse electronic auction; electronic bidding; electronic signature; database0 引言随着《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实施,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制度已较为完善。
另外,目前我国虽没有统一的举报法律制度,但仍有不少有关举报制度的规定散见于各个行政管理领域的法律规范中,这就为结合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制度和其他行政管理领域中已有的举报法律规范对政府采购举报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提供了有利条件。
综合分析采购质疑投诉法律规范和已有的举报法律规范后可知:政府采购举报制度与采购质疑投诉制度功能上的重叠,可为政府采购举报范围的划定提供理论基础;已有的举报法律规范可为政府采购举报程序的设计提供参考依据;采购举报与质疑投诉性质相异,决定了对采购举报的处理结果并不能像质疑投诉那样可以走法定程序。
1 政府采购举报范围划定政府采购举报范围的划定对政府采购举报制度的运转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举报范围过广不仅会让政府采购举报监督的效率大打折扣,而且过多的举报事项流入监管部门也会加重政府采购机制的运作成本甚至影响到其节约财政资金的制度初衷;举报范围过窄则不能充分发挥举报制度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功能。
因此,给政府采购举报划定一个适度的范围是合理构建政府采购举报制度的关键所在。
但如何划定政府采购举报范围,就要结合政府采购举报的性质定位来探讨,因为采购举报制度的性质是理解举报制度的基础,只有厘清采购举报制度的性质才有可能科学地划定采购举报范围。
对采购规范和宪法条文进行综合分析后可知:政府采购举报制度性质是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采购规范把控告权和检举权都规定在《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这一个条文中,而控告和检举则是两种性58第 6 卷招 标 与 投 标质不同的权利,前者是一种救济权利,后者是一种监督权,这就模糊了政府采购举报制度的性质。
采购法中举报条文表述的不规范造成了政府采购举报制度性质的模糊,而采购法中这种不规范的表述方式可追溯到宪法条文中。
我国《宪法》就是把公民的控告权和检举权等六项性质不完全相同的权利放在一个宪法条文中来表述的①,采购法的这种表述也许正是“传承”了宪法规范的表述。
那么对于采购法中所表述的“检举”“控告”究竟为何种权利性质,我们也可以从这一宪法条文中来寻找答案。
对于《宪法》第四十一条,有学者从其表述的六项权利中提炼出了我国公民监督权的概念②,这就表明我们也可以就此推定《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实质是对公民监督权的一种概括。
仅就此来看,这种监督权应是广义上的监督权,是包括救济权在内的监督权,因为控告权实际上是一种救济权。
但若结合采购质疑投诉制度来比较分析,《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所表述的监督权应理解为狭义上的、不包含救济权在内的监督权,因为政府采购中的救济权已经由质疑投诉制度对其进行专门规范。
直言之,质疑投诉作为一种对供应商的救济制度吸收了《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所概括的监督权中的救济权,已没必要再重复地赋予《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救济权的内涵。
所以,政府采购举报制度性质仅指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由于政府采购举报制度性质是指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那么对政府采购举报范围的划定就理应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监督权的行使为首要考虑因素,而政府采购中的质疑投诉制度本质上是一种救济制度,但在救济过程中必然也会对采购活动起到监督的作用。
因此,采购举报制度和质疑投诉制度在功能上具有重叠的一面,都对采购活动发挥着监督功能,这就使得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采购制度的整体功能与作用成为划定采购举报范围的另一考虑因素。
基于对这两种因素的考虑,可把政府采购举报范围划定为除去经过质疑投诉程序处理过的其他一切采购活动,即凡经过质疑投诉处理过的采购活动不可以再适用举报制度进行监督,而没有经过质疑投诉程序处理的其他一切政府采购活动均可通过举报制度监督。
这样不仅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监督权的行使,达到对政府采购活动全方位、无死角的监督目标,也可以让政府采购举报制度与质疑投诉制度在监督对象上达到无缝式对接,实现政府采购制度整体功能和作用的最大化。
2 政府采购举报程序商定政府采购举报范围的划定在举报事项上为采购举报监督权的行使提供了确切的指引,但仅从举报事项上来保障采购举报监督权的行使显然是不够的,若想让政府采购举报制度健康运转还需要对采购举报的程序性事项进行明确,因为缺乏完备的程序要件的法制是难以协调运作的③。
因此,为了保障采购举报监督权的顺利行使,有必要对政府采购举报的一些程序性事项进行商定。
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举报法律制度,在举报程序上缺少上位法的伞型涵摄,这就表明政府采购举报制度并没有一个通用的举报程序,但在个别行政管理领域的部门法或者规范性文件中有关于举报制度的零散规定。
通过梳理后发现我国关于举报制度的法律规范主要散见于以下三个法律文件中:《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税务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因此,在尊重采购举报制度的前提下,通过借鉴其他行政管理领域内已有的举报法律规范来探讨采购举报制度的程序性事项则是一种科学的研究路径。
2.1 举报时限举报时限一共包括两个方面:权利人行使举报权的时间限制和监管者处理举报事项的时间限制。
第一,权利人行使举报权的时间限制也就是权利人在何时能向监管者提出举报。
对此,虽然其他行政管理领域内已有的举报法律规范中并没有对举报权的行使设定时间上限制,但结合政府采购制度法律责任的内容规定来看,这种举报时限的设计并不宜在采购举报制度构建中借鉴。
理由有二:一、采购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时间阶段性,某些责任的承担必须依赖于采购违法行为被及时发现、举报,比如采购活动的终止、采购合同的撤销④;二、部分违法行为具有法定追溯时限,比如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适用刑事追诉时效,若不对举报权利的行使加以时间限制则极有可能因举报人怠于行使举报权而让采购违法行为逍遥法外进而影响举报监督效果。
因此,此处不应借鉴已有的举报法律规范,而应对采购举报权的行使设置一定的时限。
对于时限设置一般的程序规范则往往以自知道自己权益受到侵害为起点计算一定的权利行使期间来规制权利的行使,比如,《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供应商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的规定。
而采购举报权是一种监督权,其权利行使并不以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为①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② 参见王月明:《公民监督权体系及其价值实现》,《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第38-39页。
③ 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第84页。
④ 参见《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三条。
第11期59前提,但是为了激励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促进监管者及时履行监管职责,采购举报时限可以以自举报人知道违法行为为起点来设定权利行使期限。
第二,监管者处理举报事项的时间限制也就是监管者接受举报后处理举报事项的期间。
在其他行政管理领域内已有的关于举报的法律规范中,《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和《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对举报处理期限作了限制。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中规定检举事项的处理,应当在接到检举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要求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