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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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6篇)

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6篇)

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6篇)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通用6篇)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篇1为了提高学校经费使用效率,合理采购,杜绝浪费,经学校行政会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物资采购管理制度,请遵照执行。

学校物资和办公用品实行“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保管——领用(借用)——维修”一条龙制度。

一、请购1、各科教师凡要采购教学用品、教学设备等,均应填写物品采购申请表。

特殊情况应事先征得校长或总务主任同意后,并及时补填物品采购申请表。

2、各班主任一般应在开学初制定采购计划,报总务主任统筹安排。

二、审批凡请购学校办公用品者,均应由学校校长审批。

三、采购1、购买仪器、设备、材料等各种物品,由总务处按计划统一购买,各使用科室不得自行购买。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自已购买时,须经校长批准,由总务处验收入库。

2、采购员必须凭领导审批的物品采购申请表采购,特殊情况,如:教学仪器设备可选派内行的同志协助采购,并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3、采购员必须认真负责,确保采购用品的质量,采购的用品必须交总务人员验收、登记、保管。

4、采购员不得将未进库的物品交请购者使用。

四、验收保管员必须严格审核物品采购申请表、发票与采购的物品是否相符,然后验收签名,并登记造册。

五、报销采购员向出纳报销时,发票应有采购员的经办签名,保管员的验收签名及学校领导的签批,同时要把物品采购申请表一齐上缴,出纳员方可给予报销。

六、领用1、所购物品,必须实行登记入帐制度,属固定资产类要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凭证,属低值易耗品要由学校保管员登记入帐后再领用。

所购物品要切实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2、凡属易耗物品,以不浪费为原则,根据工作需要,由使用者经总务处批准向保管室办理领用登记手续。

七、借用凡属耐用性物品,都应填借条或借用物品登记表,期限一到应及时归还。

1、校内教职工或科室借用,由校长审批出借。

2、校外单位或个人借用,须经学校领导审批,保管室方可出借。

3、若出现人为损坏或遗失,应照价赔偿。

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保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确保国家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从事政府采购活动,以及与政府采购有关的各方参与者。

三、政府采购项目管理主体政府采购项目管理主体包括政府采购行政部门、采购人员、采购人代表、评标委员会、监督机构,以及供应商、服务提供商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各方。

四、政府采购项目管理流程1. 采购需求确认:政府采购活动的开展首先需要进行采购需求确认,明确所需的产品或服务的具体要求、数量、规格等,以及预算、编制采购计划等。

2. 采购方式选择: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

3. 招标文件编制:采购人员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投标文件、合同标准等,确保招标文件完整、准确、规范。

4. 招标公告发布:对于需要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及时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内容、要求、时间、地点等信息。

5. 招标投标: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采购人员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初步候选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

6. 评标和成交: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建立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工作,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签订采购合同。

7. 履约监督:监督机构对中标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确保采购项目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约。

8. 结算支付:对于完成采购任务的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及时进行结算支付,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完成支付。

9. 评价考核:对采购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考核,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五、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公开透明,确保采购过程公平公正,维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2. 竞争原则:推动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充分竞争,选择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产品或服务。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采购。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和采购方式的特点,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

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第十二条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应当明确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价款;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质按量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处理供应商的投诉和违约行为。

第五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一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二审核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三监督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和实施;四监督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情况;五处理政府采购投诉和违约行为;六开展政府采购宣传和培训。

第十七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和廉洁高效。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及的其他制度、规定,应当与本制度相适应,不适应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区政府采购办。

政府采购有多种采购方式,包括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和六其他方式。

但公开招标应该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管理是指XXX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批准的事项,依法予以备案或批准的管理行为。

XXX是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政府采购备案和批准事宜。

审批事项必须经过XXX依法批准后才能实施。

需要报送审批的事项包括: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的实施方案、招标文件、操作文件、中标结果、协议内容需要变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制定的操作规程、政府采购预算或项目的调整变更等。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政府采购行为,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结合《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采购需求与审批、采购实施与监督、采购实施与验收、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等不相容岗位相分离。

第二章分工与授权第四条:政府采购实行校长签批,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采购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政府采购由总务处统一管理实施,具体负责审核各部门提交的政府采购预算建议数、采购计划和采购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政府采购形式和方式;组织实施采购业务、订立和履行采购合同;组织实施采购验收;妥善保管采购业务相关资料;处理采购纠纷等。

第六条:财会人员负责审核各部门申报采购计划,确定资金来源;复核采购支付申请手续,办理相关资金支付;根据总务处提供的采购合同和验收证明,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采购进行账务处理;定期与总务处核对采购执行和结算情况。

第七条:预算执行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检查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情况,参与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的处理。

第三章实施与执行第八条: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审核。

有需要购置办公设备、提供劳务或工程的部门,提出采购申请,编制采购预算和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签批,校长签批同意后报总务处统一办理。

预算的编制和审核既要满足业务需要,同时也要和资产存量情况相适应,既要避免出现重复购置、浪费资金,又要避免应购未购影响业务工作。

第九条:政府采购计划的上报与审批。

总务处根据签批后的采购计划和申请会同财会人员依法审核采购计划和申请,确定资金来源、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依据财政部门有关要求填报资金申请和政府采购申请,办理财政部门政府集中采购手续。

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以及经政府采购办批准自行采购的,遵循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组织和实施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第四条政府采购的管理体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分级分类负责。

各级政府应当设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开制度,实行采购过程公开、采购结果公开和采购监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第七条政府采购计划应当根据财政预算和实际需要编制,明确采购的项目、内容、数量、预算金额和采购方式等。

第八条政府采购预算应当细化到项、到具体商品或服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九条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三、采购方式和程序第十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明确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和商务条件。

第十二条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程序分为采购准备、采购实施、采购验收和支付结算等阶段。

第十四条采购人在采购结束后,应当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执行。

四、采购合同和验收管理第十六条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政府采购管理规章制度范文四篇

政府采购管理规章制度范文四篇

政府采购管理规章制度范文四篇政府采购管理规章制度(精选7篇)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怎么制定。

看下吧。

在当下社会,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

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

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政府采购管理规章制度范文四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1篇: 政府采购管理规章制度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政府采购的目录和范围1、货物类水暖器材、电线电料、卫生用品、理发用品、药品、茶叶、工作制服、燃料油等。

2、工程类(1万元以上)房屋修缮、装修工程、车辆维修、设备大修、供电、供水、供油、中央空调系统改造,消防、监控、智能系统改造。

3、服务类物业管理、绿化养护、卫生消杀、卫生保洁、设备设施和系统维养等。

二、政府采购的报批和采购程序各科室于每月5日前将所需采购项目采购计划书(即具体方案)报送后勤管理科,后勤管理科对方案进行初审后召集局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对方案进行评定,凡属于市采购办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项目,由后勤管理科将具体方案报送市政府招投标平台进行集中采购,有关科室予以配合。

凡属于自行采购项目,由局采购领导小组组织并按以下程序实施。

1、采购领导小组确定项目采购方案或工程招投标标书。

2、在新闻媒体或公告栏上发布采购信息或招投标公告。

3、报名登记和资格审查。

4、评标。

5、公布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结果。

三、政府采购监督和验收程序不论属于市采购办集中采购项目还是本局自行采购项目,完成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程序后均需按以下手续进行监督和验收。

(一)货物类1、一次采购的货物。

中标单位提供的货物须经采购项目所在科室和局采购监督验收小组成员共同验收,对货物的价格、数量、品牌、质量等内容与标书进行核对,验收人员在采购验收单上写清验收情况并签字,再报采购监督验收小组组长审批后,采购验收单作为报销的依据。

2、日常零星货物采购。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采购管理制度范本一:正式风格一:总则1.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采购行为,保证采购活动的合法、公正、公开和高效。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采购活动,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

二:采购管理机构2.1 采购管理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设立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和监督采购活动。

2.2 采购管理人员采购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业的采购管理人员,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接受必要的培训。

三:采购程序3.1 采购需求确认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明确采购需求,并编制采购计划。

3.2 采购方式选择根据采购金额、紧急程度等因素,行政事业单位应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如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

3.3 采购文件编制根据采购方式的不同,行政事业单位应编制相应的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等。

3.4 招标公告发布招标采购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发布招标公告,向潜在供应商公开采购信息。

3.5 投标和评标潜在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采购管理部门进行评标,并确定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

3.6 合同签订确定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后,行政事业单位和供应商签订正式的合同,并落实相关的履约和支付事项。

四:采购管理4.1 采购过程监督行政事业单位的采购管理部门应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2 履约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合同要求,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并及时处理履约纠纷。

4.3 信息公开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公开采购信息,包括采购计划、招标结果等,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开和透明。

五:附件本文档涉及以下附件:1. 采购计划模板2. 招标文件模板3. 合同模板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 采购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

2. 招标:指向潜在供应商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以便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确定合同对象的行为。

3. 评标:指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定和比较,确定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文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文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文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活动,保障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确保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根据《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活动,是指为完成行政事业单位的日常采购任务,通过公开、竞争性的招标、拍卖、询价等方式,选定供应商以获取商品、工程或服务的过程。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廉洁的原则,注重节约、透明、高效的原则,促进合理、规范、经济、用途相当的采购。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应采用电子化管理手段,实现电子招投标、电子采购、电子支付等全过程的电子化。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活动需要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府采购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活动的责任、权限和程序,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管。

第二章采购计划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制定年度采购计划,明确本年度需采购的商品、工程和服务项目及预算金额。

第八条采购计划应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需求,结合合理预算安排,经过合理评估和论证。

第九条采购计划应提前至少三个月提交行政机关或上级单位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相关采购活动。

第十条采购计划应根据采购金额大小划分为不同等级,确定采购方式及具体程序。

第三章采购方式及流程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以及单一来源采购等。

第十二条公开招标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大、供应商较多的情况下,申请方需在媒体上公示相关信息,确保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邀请招标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小、供应商较少的情况下,申请方需选择适用范围内的供应商进行邀请,确保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竞争性谈判适用于采购工程、技术复杂或设计需求不明确的情况下,申请方需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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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区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建立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结合我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际,制定了《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本制度政府采购是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省政府公布的采购目录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

第二条第三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

第四条区政府采购办是负责我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

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制定政府采购有关规章制度;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区政府批准;管理政府采购网络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批准政府采购方式;负责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考核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绩;开展政府采购宣传与培训;处理供应商的投诉事宜。

第五条招标投标公司是集中采购机构,其主要职责: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管理政府采购档案、提供有关信息报表;负责对其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接受委托代理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
第六条采购人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列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随同年度预算报区采购办汇总,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和追加预算的,应报区政府采购办批准。

第八条采购人应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并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按月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经区政府采购办审核,并确认采购资金到位后方可组织采购。

第九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不得采购无预算、无计划的采购项目。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及程序
第十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但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操作难度大的采购项目,经依法批准可自行采购或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五章备案和审批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备案和批准管理是指区政府采购办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批准的事项,依法予以备案或批准的管理行为。

区政府采购办为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机构,具体办理政府采购备案和批准事宜。

第十三条审批事项应当经区政府采购办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下列事项应当报区政府采购办批准:
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由组织采购的机构提出申请报送区政府采购办批准;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报送区政府采购办批准;
三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其实施方案、招标文件、操作文件、中标结果、协议内容需要变更的;
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制定的操作规程;
五政府采购预算或项目的调整变更;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十四条备案和批准事项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向区政府采购办报送。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区政府采购办对政府采购活动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区政府采购办对区直单位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在省、市、区采购办指定媒体上的发布情况;
五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六内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情况;
七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八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区政府采购办应当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是:
一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情况,有无违纪违法行为;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
四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
五基础工作情况;
六采购价格、资金节约率情况;
七集中采购机构的服务质量情况;
八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

第十八条供应商应当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区政府采购办应当对中标供应商履约实施监督管理,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中标供应商进行监督检查,对未认真履行采购合同的,应取消其供货资格。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采购的单位,可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区政府采购办应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号令)要求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询问、质疑和投诉进行处理与答复。

第二十一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察,应当参与数额巨大或重大采购项目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19号令)在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必须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招标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区政府采购办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结果等。

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确定应当按照财政部、监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从市、区本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和询价工作。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和询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执行;实行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部分需求量大、规格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且市场竞争充足的政府采购项目可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及区域联动操作方式。

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项目、实施范围、执行要求和监督检查等内容由区采购办会同有关部门具体作出规定,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方案。

第二十七条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隐匿和擅自销毁。

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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