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2024年行政事业单位物资采购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行政事业单位物资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品采购行为,加强物品管理,节约经费开支,充分发挥物品的使用效能,更好地为开发区各项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办公设备、日常用品、接待物品、后勤服务物品和单位工作开展相关所需的各类采购。
凡属政府采购范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物品采购应按照服务工作的原则,既要及时周到,又要精打细算,避免损失和浪费。
第四条办公室全体人员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爱护与珍惜国家财物,配合、支持管理人员做好物品采购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品采购、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全心全意地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章采购方式及流程第六条物资采购要严格执行预算计划和审批程序,按照先预算计划,并通过审批后购买的原则,未预算计划或未通过审批的不得采购。
第七条日常办公中低易品采购和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需分类进行,采购办理流程如下:(一)日常办公中低易品采购。
一律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采购,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自行采购或在指定采购点签字采购。
一次性采购物品金额在____元以内的,由采购申请人填写“物品采购计划单”,分管副主任提出采购意见和建议,报分管后勤工作的副主任审批后,分管副主任和专门负责采购的人员一同采购。
一次性采购物品金额在____元以上的,由采购申请人填写“物品采购计划单”,分管副主任提出采购意见和建议,报办公室主任审批后,分管后勤工作的副主任、采购申请人和专门负责采购的人员一同采购。
对采购物品有特殊要求的,采购物品时,采购申请人可提出详细采购要求或由申请采购部门的分管副主任派人一同采购。
(二)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采购。
由采购申请部门预先填写“物品采购计划单”,分管部门副主任提出采购意见和建议,由分管办公室的副主任和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审批通过后,根据采购金额分别报管主要领导或党工委集体审批通过,并由办公室安排专门负责采购的人员前往市财政局和交易中心申办采购。
机关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本单位自行采购范围内,采购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由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对于部门采购和单位采购,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采购前的需求调查、方案设计、采购方式确定、采购文件编制、公告发布、投标评审、合同签订等环节,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公开性和透明度。
同时,采购人还应当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建立供应商库,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确保采购质量和供应商的信誉度。
第三章采购程序第六条本单位自行采购应当按照采购金额和采购方式的不同,分别采取以下采购程序:一)询价采购采购预算金额在3万元(含3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采购项目,采取询价采购方式。
采购人应当邀请至少3家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参加询价,并向供应商发出询价邀请函,明确询价内容、询价时间、询价方式、报价截止时间等信息。
供应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价文件,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供应商。
二)招标采购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采取招标采购方式。
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组织开标评标等环节,确定中标供应商,并签订合同。
三)单一来源采购符合《采购条例》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采购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采购方案、公示采购信息、确定供应商、签订合同等环节,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四章采购合同管理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结果,及时签订采购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公开性和透明度。
同时,采购人还应当对合同履行进行监督,确保供应商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如发现违约行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本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八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采购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公开性和透明度。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行政事业单位物资采购管理制度范文

行政事业单位物资采购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物资采购行为,保障采购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提高物资采购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物资采购活动。
三、定义1. 行政事业单位:指依法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提供公共服务为宗旨的组织。
2. 物资采购: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开展日常工作所需的各类物品、设备、器材等的购买活动。
四、采购计划1. 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需求和财务预算,制定每年的物资采购计划,并提前向上级单位报备。
2. 物资采购计划应明确采购项目名称、规格、数量、采购期限等要素,确保采购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五、采购方式1. 行政事业单位采购物资应根据实际情况选用适当的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
2. 采购方式的选择应考虑以下因素:采购金额、物资特殊性、市场竞争情况等。
六、供应商资格审查1. 行政事业单位在确定供应商名单时,需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以确保供应商的资质符合要求。
2. 资格审查应包括供应商的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信誉度等方面的综合考察。
3. 在资格审查中,行政事业单位应公正、公平、公开地对供应商进行评审,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诚信性。
七、招标文件编制1. 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招标采购时,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公开发布。
2. 招标文件应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规格要求、交付期限、报价方式、评标办法等内容,确保各供应商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中进行投标。
3. 招标文件的编制应遵循规范、简洁、明确的原则,以便于供应商的理解和准确提供报价。
八、招标评标1. 行政事业单位通过设立专门的评标委员会进行招标评标工作,保证评标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2. 评标委员会应由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成员应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工作。
3.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评标标准,对供应商的报价和资质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供应商。
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篇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事业单位采购活动控制管理制度为加强对单位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和管理,防范采购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岗位责任1、办公室采购人员负责按照采购预算实施采购活动,包括确定采购方式、询价议价、拟定采购合同、完善采购文件。
2、办公室仓库保管人员负责所购货物的验收与入库,并完善相关记录。
3、单位聘请法律顾问负责对采购合同协议的审核。
4、单位聘请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对货物、工程验收的审核。
5、分管副主任负责审核采购价格、验收入库和监督完善采购文件。
6、主任负责对采购合同、付款的审批。
7、财务科负责审核确定采购方式、发票真伪、支付货款。
二、采购二、活动流程1、各科室根据实际所需填写“申购单”,经科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定期报办公室。
2、办公室将各科室申购单汇总后,每月统一提出申购计划,先报分管领导审核,然后经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交由采购人员实施采购。
大宗物品须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实施采购。
3、单项 2 千元(含)以上或批量 2 万元(含)以上的大宗物品、 1万元(含)以上的维修工程,必须通过政府采购途径购买;单项 2千元以下或批量 2 万元以下的小额零星物品、 1 万元以下的维修工程,可以自行购买,并索要正式、合格发票。
对小额零星采购,按照“比质比价、货比三家”的询价原则,确保公开透明,降低采购成本。
4、对大宗物品,办公室负责与供货单位拟订采购合同,然后由法律顾问审核,报主任审批后存档备案。
5、对到货物品,由办公室仓库保管人员进行验收入库,出具验收证明。
对重大采购项目或维修工程要成立验收小组。
对验收不合格的物品要及时上报处理。
6、办公室采购人员将应付款项目报财务科审核,并经逐级审批同意后由财务科执行付款结算。
三、其他相关控制措施1、单位应当确保办理采购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采购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防范采购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收受商业贿赂、损害单位利益。
事业单位采购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采购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现就规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
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而未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由国家保密行政部门认定,采购人应及时报财政部门备案。
2、严格依法采购。
采购人要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依法采购理念,严格遵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落实采购主体的相关职责。
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拆分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违法规避政府采购程序。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当局集中采购目录和当局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依法施行当局采购。
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内部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3、建立内控机制。
采购人要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的原则,明白采购、财务、业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相关部门在当局采购活动中的岗位职责,分设需求制订、采购文件审核、组织评审、条约验收等不相容岗位,严格当局采购内部流程控制。
采购人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当局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当局采购活动管理、履约验收管理、项目档案管理等当局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采购人应加强对采购项目采购文件、采购合同、质疑答复意见的审核,相关文件应在本单位相对应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后作出。
4、建立纠纷处理工作机制。
采购人应认真应对、妥善处理供应商询问、质疑以及举报案件,建立预防和沟通机制,依法化解纠纷,避免争议升级;采购人在处理采购纠纷时应当依法依规并充分征求本单位法制机构或委托律师的意见进行明确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举报,答复的内容不得回避供应商询问、质疑和举报的实质性内容。
(完整版)某某局机关自行采购管理办法.docx

某某局机关自行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 规范自行采购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采购效率,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廉政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关于转发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山东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的通知》(济财采【2017】80 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局机关各直属单位、各科室(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不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预算额度万元以上,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单位自行采购的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项目。
具体包括: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不含)的项目;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不含)的项目。
《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按照济宁市财政局印发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协议供货(定点商城),同一底层品目采购限额标准为1 万元;定点工程,单项或批量采购限额标准为10万元;定点服务,同一底层品目采购限额标准为3万元;协议供货(定点商城)、定点采购外的,货物、服务类同一底层品目采购限额标准为20 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货物单项或批量限额标准为50 万元;工程单项或批量限额标准为100 万元;服务单项或批量限额标准为100万元(其中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服务50 万元)。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货物类,包括家具、公务服装、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办公消耗用品(硒鼓、碳粉、墨盒、色带、复印纸)、音视频设备、空气调节设备、电梯、消防设备、图书及其他货物等;工程类包括建筑物施工、构筑物施工、装修装饰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安防系统工程、智能卡系统工程、通讯系统工程、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灯光音响工程、视频(电视、电话)会议室建设工程、消防工程、通风和空调设备安装、电梯安装及其他工程等;服务类是指信息技术服务、法律服务、印刷服务、维修和保养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车辆加油服务、物业管理服务、租赁服务、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会议和展览服务、住宿和餐饮服务、资产评估服务、审计服务、业务培训服务、咨询服务、工程服务及其他服务等。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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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的自行采购活动,维护国家利益,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2016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采购各项工作应严格执行《采购条例》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落实规范采购行为,确保集体决策、充分研讨、书面记录、有迹可查、公开透明,并对上述资料做好相应的档案保管工作,以便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本单位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以及信息化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二章实施细则
第四条
(一)依据《2016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单位自行采购实施范围如下:
1、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货物类、服务类和信息化工程限额在50万元以下,工程类在100万元以下的);
2、2016年深圳市暂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
3、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转为自行采购的项目。
(二)注意事项:
1、自行采购项目应当严格落实政府采购责任制,做到货比三家、集体决策、公开透明,并留存书面记录。
2、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形的自行采购项目申请,采购人应当在虚拟指标下达后,采购任务施行前提出,并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已实施完毕或正在实施的项目,采购人不得申请自行采购或其他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五条
本单位自行采购分为部门采购、单位采购两类。
(一)部门采购
在自行采购范围内,采购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一般采购,由需求部门负责实施。
(二)单位采购
在自行采购范围内,采购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上,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采购,由办公室负责集中实施。
其中,属于单一供应商采购,即在自行采购范围内,采购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上,集中采购限额以下,向单一供应商采购的项目,由需求部门负责实施。
第六条
部门采购细则
在自行采购范围内,采购预算金额在5千元以下,由需求部门直接采购。
采购预算金额在5千元以上(含5千元),3万元以下的,原则上采用货比三家(最低价法),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实施采购。
为保障单位权益,货物类采购(如办公用品、耗材、配件等)优先考虑京东网上商城、本地知名商场或专卖店,以保证采购货物质量。
第七条
单位采购细则
原则上,单位货物类采购采用政府采购平台网上商城竞价方式;服务类和工程类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内部组织评审的方式。
根据OA采购申报单承办,办公室采购经办人将采购需求在OA上公示3个工作日。
需求部门推荐3家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需求公示期间,如有其他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均可参与投标。
公示期间,办公室负责发放需求文件。
办公室组织单位内部评审,每次评标由需求部门指派一名代表参与,其他评标人员由办公室从三级专家库(单位领导、部门领导、各部门技术人员及外部专家)中抽取。
其中,单一供应商采购的实施,由需求部门提OA采购申报单时,须注明采用此采购方式并说明原因,经分管领导审核,单位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实施采购。
需求部门应根据单位主任办公会决议,向单一来源供应商发放需求文件。
需求部门对该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组织单位内部评审,每次评标由需求部门指派一名代表参与,其他评标人员由办公室从三级专家库(单位领导、部门领导、各部门技术人员及外部专家)中抽取。
原则上,单一供应商采购应综合考虑采购来源的唯一性、垄断性、延续性、配套性、应急性、安全性等。
第三章需求及评审程序
第八条
采购需求文件由需求部门参照市政府采购单位发布的采购需求模板编制,提单位OA采购申报单审批。
单位采购的项目,需求文件需要评审。
需求文件(含公开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合法合规、完整明确地表述采购需求,避免出现倾向性或排他性条款。
文件内容应当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等规定,不得含有相关禁止性条款,不得通过设定有倾向性的技术参数、评分项、提交样品、缩短交货期,或要求制造商对某个项目特定授权等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款。
货物类、服务类或工程类项目适用各自的招标模板,不得合并招标;禁止通过非同类的合并进行需求定制,禁止在资格条件中设定特殊门槛,影响公平竞争。
需求文件评审,由单位规划部组织,OA采购申报单附上评审意见以及评委签到名单。
第九条
需求文件公示
需求文件通过需求评审并按评审意见修改后,OA上报领导审批,通过后办公室负责在OA上发布采购公示,公示内容包含采购项目的名称、采购内容、采购方式、领取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以及开标时间、标底以及联系人、电话等条款。
第十条
需求文件的说明、答疑
需求部门负责解释投标单位对需求文件的疑问,解释答疑需求文件时,应在发标时或其后3天内采取书面方式进行,答疑内容将作为需求文件的补充文件。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者增加附加条件。
第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电子政务资源单位办公室,办公室收到投标文件后,妥善保管直至开标。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招投标的有关规定,不得有各种违法行为。
如发现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违规行为,一律视作废标,记录在案后一律不再邀请其投标,严重者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内部评审会议:会议由办公室主持,办公室负责抽取评标人员。
评标成员不得少于5人。
第十四条
开标:评审小组成员检查封签情况。
评审小组成员对投标文件有疑问的,及时联系投标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一)未按要求密封投标书并加盖单位骑缝章的;
(二)投标人的报价高于投标上限的;
(三)评审时有疑问联系不上投标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废标情形;
第十五条
评标。
评标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一)最低评标价法。
(二)综合评分法(参照市采购单位申报书模板)。
第十六条
投标资料保存。
评标后中标供应商投标资料及评标记录由办公室存档。
第十七条
评标结果确认。
评标小组推选一名组长,组长根据评审意见初步填写评标报告,经全体评标人员集体讨论并形成最终意见后,所有评委签字确认。
办公室将评标结果提OA单走流程确认后,通知投标人。
第十八条
合同签署。
合同签署由需求部门根据评标结果按《合同管理程序》执行。
合同执行过程中,采购合同的实质性条款不得变更。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与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