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化工园区安全管理规定
化工园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保障园区内企业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化工园区内所有企业和员工,以及进入园区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化工园区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化工园区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园区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职责:1. 制定和修订园区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管理措施;2. 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3. 负责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4. 负责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5. 负责园区安全信息报送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各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七条化工园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员工的安全职责。
第八条化工园区应加强安全设施建设,确保园区内安全设施齐全、有效。
第九条化工园区应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 严格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的安全管理;2. 定期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测,确保安全;3. 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条化工园区应加强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设施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化工园区应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化工园区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三条化工园区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化工园区应加强对新员工、转岗员工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化工园区安全管理制度导则

一、总则为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化工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二、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化工园区的建设、生产、经营、管理及应急响应等各个环节。
三、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责任制度(1)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实行安全责任追究制。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2.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安全检查制度(1)定期对园区内设施、设备、场所等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对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实行重点检查,确保安全。
4.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生产、操作、运输、储存等环节的安全要求。
(2)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生产安全。
5. 应急管理制度(1)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程序等。
(2)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1)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安全生产条件。
(2)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
7. 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制度(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报告事故、险情。
(2)对事故、险情进行调查处理,总结经验教训。
四、安全风险排查治理1. 建立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风险排查。
2. 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3. 对重大安全风险,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确保安全。
五、监督检查1. 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2.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六、附则1. 本导则由化工园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导则不一致的,以本导则为准。
化工园区安全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保障园区内企业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化工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化工园区内所有企业、员工以及进入园区的人员。
第三条化工园区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化工园区内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化工园区内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第七条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十条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新员工入职前,企业应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在岗员工应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企业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四章安全生产设施第十四条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动。
第十六条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五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七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八条企业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九条企业应加强对危险源的管理,落实危险源监控措施。
第二十条企业应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的处理,确保安全。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化工园区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化工园区的管理,保障园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维护园区内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园区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化工园区内所有企业、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化工园区内企业、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确保园区内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公共秩序。
第二章安全生产第四条化工园区内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化工园区内企业应当定期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检修、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条化工园区内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处置等环节的管理。
第七条化工园区内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化工园区内企业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三章环境保护第九条化工园区内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化工园区内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进行治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十一条化工园区内企业应当加强对环境监测,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公共秩序第十二条化工园区内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化工园区内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演练。
第十四条化工园区内企业应当遵守园区内交通管理规定,确保交通安全。
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十五条化工园区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六条化工园区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第十七条化工园区内企业应当配合园区应急管理工作,及时报告突发事件。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园区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因违反本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化工园区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确保园区内企业及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园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化工园区内所有企业及员工,以及进入园区进行施工、检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责任到人”的原则,强化红线意识,严守安全底线。
第二章红线内容第四条化工园区安全红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严禁违规操作、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管理制度。
2. 严禁违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
3. 严禁违规使用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处置过程中违反安全规定。
4. 严禁违规使用电气设备、违规操作电气设备、违规带电作业。
5. 严禁违规使用特种设备、违规操作特种设备。
6. 严禁违规操作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违规操作化工生产设备。
7. 严禁违规排放污染物、违规处理固体废物。
8. 严禁违反消防规定、违规使用消防设施。
9. 严禁违反交通安全规定、违规驾驶车辆。
10. 严禁违反环保规定、违规排放污染物。
第三章红线管理第五条化工园区安全红线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园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红线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红线责任,确保安全红线得到有效执行。
第七条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红线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红线意识。
第八条企业应加强安全红线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九条对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依据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 对违反安全红线的一般性违规行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
2. 对违反安全红线,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 对违反安全红线的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解聘等处理。
化工园区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一、制度背景化工园区作为我国工业发展的重要载体,涉及众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和运输,具有较大的安全风险。
为确保园区内企业和人员的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化工园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标1. 建立健全化工园区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2. 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3. 加强安全风险防控,提高园区本质安全水平;4. 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处置。
三、制度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制(1)园区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确保责任到人。
(2)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2. 安全风险评估与管控(1)园区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对园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运输环节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控制。
(2)企业应按照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并定期进行验证和修订。
3. 安全设施与设备管理(1)园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园区内安全设施与设备的监督管理,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2)企业应定期对安全设施与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4. 安全教育培训(1)园区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园区内企业和人员的安全意识。
(2)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操作技能。
5. 应急管理(1)园区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2)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6. 监督检查与考核(1)园区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园区内企业和安全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对违反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四、制度执行与监督1. 本制度由园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积极配合。
2. 园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制度的监督执行,确保各项安全监督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化工园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化工园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化工园区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员工安全和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该制度适用于本化工园区所有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以及重大设备维护等。
本管理制度应与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确保项目安全可持续发展。
二、安全生产责任1.项目部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项目部负责人要亲自抓好安全工作,定期开展安全工作会议,制定具体的工作安排和措施。
3.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三、安全管理规定1.安全教育培训(1)项目部应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和技术交流会议,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2)项目部要制定安全教育培训方案,指定专门的培训人员,培训内容包括化工园区的安全规范、应急措施等。
(3)每个员工在进入工作岗位前都应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2.安全设施(1)项目部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确保火灾隐患的预防和扑灭。
(2)项目部应配备完善和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防护用品、安全标识等。
(3)项目部应定期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3.安全检查(1)项目部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建立详细的检查记录和整改措施。
(2)项目部要配备专门的安全检查人员,定期对设备和场所进行检查,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
4.安全应急(1)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安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应急措施。
(2)项目部应定期组织演练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3)项目部应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药品,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四、安全监督和评估1.安全监督(1)项目部应接受相关安全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配合开展安全检查和评估工作。
(2)项目部应及时报告安全事故、隐患和其他安全问题,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2.安全评估(1)项目部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安全评估和风险分析,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化工园区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化工园区的安全管理,保障园区内企业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责任制(1)园区内各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2)园区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2. 安全教育培训(1)园区管理部门应组织对园区内企业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新入职员工须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3.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园区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园区内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企业应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4. 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1)园区内企业应严格执行防火、防爆、防尘、防毒规定,确保生产场所安全。
(2)易燃易爆物品应按规定储存、运输,禁止在禁火区域内使用。
(3)加强通风换气,确保生产场所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5. 重大危险源管理(1)园区管理部门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对园区内重大危险源进行实时监控。
(2)企业应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应对。
6. 事故报告与处理(1)园区内企业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向园区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2)园区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7. 应急救援(1)园区管理部门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2)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应对。
三、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园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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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化工园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加强我省化工园区(含涉及化工的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合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化工园区及各类涉及化工的产业集聚区。
第二章规划与准入
第三条各园区应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资源优势、自然环境条件、安全生产状况,制定本园区安全发展规划,科学规划园区的产业布局和各功能区设置,明确细分行业的发展方向和产业链条构建,充分考虑其安全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园区应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园区区域性安全评价与容量分析(以下简称区域安评),并根据安全评价机构提出的对策措施建议,有针对性的完善各项安全设施,消除、降低或控制安全风险。
各级人民政府对于园区的审批应充分考虑区域安评的结果。
已建成投用的园区每5年应开展一次区域安评。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设定本辖区园区内的企业准入
门槛和安全条件,建立园区内的企业准入和退出机制。
园区规划时应依照区域安评结论,严格限定在安全容量之内。
园区应大力支持产业匹配、工艺先进的企业入驻,严格禁止被有关部门列入淘汰目录的危害安全和环境的项目入驻,严格限制本质安全水平低的项目建设。
第六条园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应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敏感目标之间保持足够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充分考虑园区及与周边区域的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方面的相互影响,并留有适当的发展空间。
该类企业不得与劳动力密集型的非高危行业混建在同一功能区内。
第七条园区内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依法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严格安全设计管理,严格控制涉及光气、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建设项目,从严审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指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应作为投资部门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
第三章政府安全监管
第八条负责园区管理的当地人民政府应按下列要求配备化工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
(一)设置或指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或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部门向园区派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或专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
(二)配备不少于化工企业总数10%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并至少配备5名。
(三)园区安全监管机构中要有一定数量的具有化工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人员。
第九条园区安全监管机构及人员应有单独执法权或长期委托执法权。
由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委托执法的,委托执法办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
园区内任何企业不得阻挠、妨碍园区安全监管人员执法。
第十条园区安全监管应坚持服务与监管并重的原则,以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为目的,协调解决企业间安全生产事项,统筹协调园区应急救援工作,定期组织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检查或互查,促进园区内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第四章园区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园区应设置主要负责同志任主任的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各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总体协调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落实安全管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
第十二条园区应建立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制
度。
通过年初签订责任书的形式,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年终进行考核,并与年终奖惩挂钩,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十三条园区应建立一体化的安全管控体系,实现园区内的全封闭管理、全覆盖监控及全天候的应急救援响应。
园区应设置24小时有人值守的应急电话,建立明确的应急响应流程、通报机制和指挥体制,全面掌握园区及企业应急救援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园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宣贯安全生产相关政策,通报形势,部署任务,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二)监督检查制度。
园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每年带队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分别不少于两次、四次、六次。
在重大节日或雷雨季节等特殊时段,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应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检查。
园区安全监管机构要根据辖区内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组织开展不同频次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原则上一级标准化企业每年检查一次,二级标准化企业每半年检查一次,三级标准化企业每季度检查一次。
安全生产大检查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重大隐
患、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为检查重点,督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安全生产大检查要做到有方案、有通报、有记录,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出具执法文书,督促整改落实。
(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园区安全监管机构应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挡,督促企业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力度。
(四)安全生产带班值班制度。
园区安全监管机构应建立24小时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党政领导、主要职能部门领导和安全监管人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
积极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知识竞赛”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总结经验、树立典型、表彰先进。
园区内各企业办公楼前应设置安全生产宣传栏。
第十五条园区应建立以分级管理和互联互通为特点的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实现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安全培训等方面的一体化信息管理。
第十六条园区应制定总体应急救援预案及专项预案,并督促企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应与园区总体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各项预案应定期进行演练并适时修订。
园区综合应急演练每年至少一次,功能或桌面演练每
年不少于两次。
园区应整合和优化企业和社会应急救援资源,依托专职消防队伍或企业专业救护队伍,组建园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建立健全园区内企业及公共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建立完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应建立应急救援信息与指挥平台,实现园区内应急救援信息、资源与救援行为的一体化。
第十七条园区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建立与园区周边社区应急联动和危险性告知体系,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园区应实现物流一体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安、交通运输、环保、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联合执法和协查机制,加强园区内危险物品管道和道路运输安全监管。
第五章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园区内企业应努力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装置、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应建立自动化及其控制系统,未建立的应全面完成改造。
园区内企业应强化大型化工装置的安全仪表系统的配置,以提高紧急情况下安全处置的水平;危险场所可燃、有毒气体报警装置应按规定进行计量检测并保持完好状态。
第二十条园区内企业应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自主运行、自我修正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
企业应着力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必须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
第二十一条园区内企业应建立和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对排查整改隐患难度较大,安全生产问题较复杂的企业,应在园区安全监管部门的指导或组织下进行安全诊断或审查。
第二十二条园区内企业应建立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对于企业建设项目的实施、重大安全设施的改造、各类未遂事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计划和非计划停车等有关安全的重大事件,应报告园区安全监管部门,以便园区安全监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监督指导。
第二十三条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对发生事故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依法按照上限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加强对于未遂事故、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及有关安全的重大事件的管理,对于情节严重的,比照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不依法履职造成重大事故隐患又不及时整改的,参照对发生重大事故进行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是指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xx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