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13268
民法总论(全)

民法总论一、单选1、民法最早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2、清政府起草中国第一部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3、古罗马时代,达到辉煌高度标志是《国法大全》4、公元前450年罗马颁布《十二表法》,是罗马有史可查的第一部成文法5、1986年4月通过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最重要的民事基本法6、《民法通则》采用定义式的方法7、民事权利是民法的核心8、人格权包括:生命权、人身自由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信用权、隐私权、贞操权。
9、身份权包括:荣誉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著作人身权10、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抽象性、统率性、非规范性11、民法的基本原则即民法的基本精神,是民事主体参与所有民事活动的最基本的内在要求,在民法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12、F的核心内容是公正13、从本质上说,民法关系是以物为中介而体现于民事主题之间的社会关系14、财产关系在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其所占数量超过人身关系和知识产权关系。
15、只有那些由民法规则的客观事实,才能成为民事法律事实。
16、民法关系是民事法律实施引起的结果。
17、出生是自然人成为主体的实质性条件18、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这里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19、婚姻尚未再婚者,其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20、监护制度,是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行使的监督和保护。
21、住所的认定的解释:1、自然人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2、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时,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22、公益法人:基金会、私立学校、医院、图书馆、科研机构、宗教教堂,宗庙等23、法人的权力机关是法人的内部表现机构;法人的人的代表—法定代表人24、即使法人的独立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法人的债权人也不得请求法人的创立人或其成员清偿法人的债务25、合伙合同是各方就合伙上述重大事宜达成一致协议的结果和体现26、合伙合同是合伙成立的基础和前提条件27、民法通则规定: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28、人格权: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依法享有的、为赋予其独立法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29、身份权:民事主体基于特定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权利30、相对权:义务人为特定的人,权利人只有依靠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自己权利的权利。
梁慧星《民法总论》超级笔记,绝对经典

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起源与发展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
“民法”一词起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中国古代法律民刑合一,重刑轻民,一般认为不存在民法。
将“民法”作为法律术语使用,首推日本人。
我国清朝末年聘请日本专家起草民法典时,将其从日本引进到中国。
至于日本是从哪里引进的,则说法不一,一说为法国,一说为荷兰。
中国←日本←法国(or荷兰)←罗马市民法1902年清政府委任沈家本等人为修法大臣,沈家本聘请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博士主持编纂民法总则、物权及债权编,于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但未及颁布,清政府灭亡。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立法院,次年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至1930年底,陆续完成民法典各编,共5编29章1225条。
新中国成立后,自1954年开始至1982年先后制定过四部民法草案,但都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未能颁布。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共9章156条,规定过于简单,且对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未加规定,所以并不是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1998年中国成立民法典起草小组,开始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
迄今尚未完成。
(一)习惯民法和成文民法先有习惯民法,而有成文民法,习惯民法的历史无从查考。
《汉莫拉比法典》是迄今保存最好的法典,民法条文占84%。
(二)罗马民法罗马共和国元老院设立立法委员会,收集习惯法,制定罗马最早成文法《十二表法》,因社会关系的复杂和民事法律规范的积累,产生法律编纂的问题。
优士丁尼皇帝设立法典编纂委员会,编著《优帝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优帝新律》,统称为“民法大全”。
罗马民法实体法和程序法合一,尚无现代民法的部门法划分。
恩格斯论及罗马法,称为其是简单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
(三)近代民法法国民法典,旨在建立新秩序;奥地利民法典,旨在推行皇帝的政治改革;德国民法典,旨在统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法律的目标;日本民法典,是明治维新的产物,目的在于废除领事裁判权和推行维新变法;中国清朝制定民法典,也是废除领事裁判权为目的,同日本一样,“中国法律制度接臻完善”为列强放弃领事裁判权的条件。
王利明民法总论第一章

三、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 (一)人身关系:是指基于人格和身份发生 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的社会关系。
• 1.人格:是基于自然而形成的物质要素与基于
一定的社会生活条件而形成的精神要素的总和。 • 2.身份:是指基于先天的血缘或后天的社会活 动而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中所处的地位。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
特点
有用性
支配性
稀缺性
合法性
财产关系:是指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形成的 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横向财产关 系(平等主 体之间) 物权法调整 民法 调整 债权法调整
财产所有关 系(静态) 财产流转关 系(动态)
财 产 关 系
纵向财产关系 (主体不平等)
案例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和平支行与高延民签订的担保 合同成立,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应按担保合同的约定承 担连带民事责任,判决高延民赔偿原告23万元,支付利 息2.8万余元。 被告不服,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 院认为:本案“担保合同”所指向的“主合同”,约定 的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而是企业内部的管理 工作。“担保”的内容不是要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是 要保证“被保证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不损害企业利益, 因此,本案的“担保合同”不符合《民法通则》和《担 保法》的规定,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民事关系, 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应当由民法调整,本案不属于人民法 院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于是作出裁定,撤销原判,驳 回起诉。
民法总论
课程体系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民法概述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 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律行为 代理 时效和期间
民法总论一超级经典

7、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 社2003年;
第一讲 民法解释学概述 第二讲 法律解释方法 第三讲 法律漏洞补充方法 第四讲 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 第五讲 利益衡量
8、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人民大
学出版社2003年版;
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党委 副书记、副校长、 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 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 委员,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 员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 委员,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 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六届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副会长,最 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公安部 特邀监督员,建设部法律顾问,
5、梁慧星:《民法第一课》,法律出版 社2003年;
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主席团成员),第十一届全国 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合同法》起草委员会组长、 《物权法》、《侵权法》、《民法典》起草组核心成员。 1990年被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 1999年起担任第四届及第五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 2003年担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 委员,第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曾任最高人民 法院第二届特邀咨询员、公安部第二届特邀监督员,山 东大学法学院院长等职。
一、司法视角下的法律渊源
二、法律渊源的意义
三、中国民法的渊源
(一)法律、法律解释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
民法总论_复习资料全

民法总论复习资料第一编民法导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其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
注:土地承包合同不是。
《民法通那么》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双方可自由协商、无强制性的主体关系。
发行国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为成文法;英美法系或英国统治过的国家的民法为民法典判例法典。
例题:以下选项中哪些必须经过登记注册才能取得民事主体资格?A.城镇个体工商户B.农村承包经营户C.公司法人D.社会团体AC。
此题考民事主体的登记。
《民法通那么》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围,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A中选。
第27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围,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B不选。
第41条规定:“〔第1款〕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当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2款〕在中华人民国领域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公司法》第8条第1款规定:“设立XX公司、股份,必须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
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为XX公司或股份。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得登记为XX公司或者股份。
〞C中选。
《民法通那么》第50条第2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D不选。
二、民法的分类1.根据民事法律规的具体形式分: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实质民法:各种调整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包括成文民法典、判例法、习惯法等;形式民法:单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民法〞、“民法典〞或“民法通那么〞命名的法律。
民法总论课件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 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 终止时消灭。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法 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 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 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经理层
由董事会聘任的公司执行机构 ,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
作。
06
CATALOGUE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 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 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组织。
非法人性
不具有法人资格,无法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组织性
具有一定的组织结构和 内部规则。
民事活动能力
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 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
法定事实
法定事实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事实,如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等。这些 事实不需要当事人的意志表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04
CATALOGUE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 2
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 力。
3
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 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 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
民法总论完整本

• • • • • • •
一、所有都是公法 二、公法和私法区分: 为私法划定保障的范围,此领域内私法自治。 为国家划定边界,越此无效。 以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元区分为基础。 三、所有都是私法,私法是公法的基础。 凯尔森强烈反对公私法之分:“私法规范无疑体 现了保护国家利益,所谓‘公’益的职能。故且不 论这一特殊情况,人们总不能否认维护私人利益也 是合乎公共利益的。如果不然的话,私法的适用也 就不至于托付国家机关。”
• ◆法理:法理多以基本原则的方式体现出 来,并得到应用。
第四节 作为民法法理的基本原则
• • • • •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平等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 一、平等原则 • 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它 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 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平等保护。 • 平等原则具体含义包括:
第一编 民法本质论
• 第一节 基本范畴的理解 • 1、民法的概念: • 2、民法的性质与品格:
• 一、民法的性质:功能法还是条件法 • ,私法只是提供一种公正的程序 ,让各个交易主体各显神通 , 只要是遵循了这一程序 ,交易结果就本认为是公正的、可 以接受的 ,质言之 ,法律行为制度的正义观在本质上是一种 程序正义观 ,更确切地说 ,是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观。诚如 Canaris所言,“契约正义也明确地具有‘程序的’ 性格。会这样说 ,是因为……主要考虑契约缔结的自发性 , 只有在像暴利行为这样特殊案例中才考虑契约内容的问 题 ;当事人透过契约交涉达成妥协 ,找出一个对二者而言妥 切的解决方法 ,这样的思想明确地又是一种‘程序的’性 格之会性法律渊源进入的途径。立法中 心主义,不能称为立法独尊主义。 • 希腊神话: • 习惯: • ◆习惯的意义:
民法总论(概述部分)

民法总论(概述部分)上部:民法总则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及性质一、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含义1、此处的民法指的是一个法律部门2、了解了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后,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出,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民法应当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参见《民法通则》第2条和《合同法》第2条)(二)民法的词源1、民法这个词不是中国人创造的。
在现代,我们汉语用的很多词都不是我们中国人创造的,如:宪法、干部、人权等等。
在这里我们需要了解的是“民法”这个词是从哪来的。
2、“民法”这个概念所代表的事物最早出现在古代罗马。
在古罗马时期,由于当时简单商品经济的发达,所以形成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简单、初步分离,也就出现了调整政治国家的法律与调整市民社会的法律分离的现象。
(而在中国等国家中,由于自然经济长期占统治地位,商品经济没有形成和出现,在社会中,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没有剥离,所以在法律领域存在的是民刑不分,诸法和体的情形)。
正是因为这种现象的出现,才会出现乌尔比安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乌尔比安所谓的公法就是存在于政治国家中的法律的总称;所谓的私法就是存在于市民社会中的法律的总称。
乌尔比安所谓的私法在当时主要是指市民法与万民法。
(由于外国公民在罗马与罗马市民的法律地位并不相同)市民法是指调整古罗马国内自由民之间私人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万民法是指调整古罗马公民与外国公民之间私人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元212年,卡拉卡拉大帝将罗马市民权赋予帝国的所有臣民(即赋予外国公民在罗马享有与罗马市民相同的法律地位),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分立即告以结束,罗马私法合二为一,统称“市民法”。
3、(到了15世纪至18世纪,西欧各国经历了漫长的中世纪时期,市民等级作为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渐成气候,他们不仅经济上强大有为,而且政治上势如破竹,俨然是封建势力的克星和取代者。
于是“市民”成为焕发着进步精神和豪迈气概的字眼,以至于知识界要创造出“市民社会”这一专门词组,来称谓与政治国家相对立的基础性社会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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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人概述
2、法人的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第五讲
3、法人的分类
《民法通则》的分类
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 体法人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 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行政权力,并因行 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 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民通》39条)
第五讲
六、法人的终止
1、法人终止的概念
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 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又称法人的消灭。
第五讲
六、法人的终止
2、法人终止的原因
依法被撤销:依法律直接规定或因违反法律规定;
自行解散:法人的目的事业完全或无法完成、法人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 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五讲
二、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比较
享有的时间不同 享有的范围不同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差异性
第五讲
三、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案例1)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点
概念: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 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 义务的资格。
第五讲
法定代表人:
概念: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
使职权的负责人。
特点: (1) 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是法定的。(2) 法定代
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3) 法定代表人 是代表法人从事业务活动的自然人。
条件:(1)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必
须具有一定管理能力和业务知识 (3)须不存在不
特点:(1)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享有的时 间与其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的时间一致。(2)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与民事权利能力 的范围一致。(3)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 法人机关或代表人实现。
第五讲
三、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案例1)2、法人的民事行 Nhomakorabea能力的范围
受其经营范围的限制。
第五讲
四、 法人机关(案例3)
第五讲
教学案例1
2000年5月 3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 避孕套的合同。为履行与乙公司的合同,甲公司与丙 乳胶厂签订了订购避孕套合同。同年6月 12日,乙公 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400万只金香牌避孕套的 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丁公司提供避孕套400 万只,总计价款100万元,汇票付款,上海交货,由 乙公司托运,交货时间为2000年10月底。同年8月 15 日,丁公司与戊公司签订了购销避孕套的合同,合同 规定,由丁公司向戊公司供应400万只避孕套,总价 款120万元,交货地点为蛇口港,交货时间为2000年 10月底。因乙公司在10月底之前未发货,丁公司无法 履行与戊公司签订的合同,同年12月 1日,(下页)
第五讲
3、法人的分类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 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 业的单位。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 ,为实现会员共同愿意,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五讲
二、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享有民 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第五讲
3、法人机关构成及法定代表人
法人机关的构成:
(1)法人的权力机关。又称决策机关。它是法 人自身意思的形成机关,法人的权力机关一般不是 常设机关
(2)法人的执行机关。其主要负责人为法人的法 定代表人,有权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
(3)法人的监督机关。是指对法人执行机关的行 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机关。
种类:法人清算可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 清算组织(清算人):负责进行清算的组织或个人 清算组织或清算人的职责:
(1) 了结现存事务(2) 收取债权(3) 清偿债务(4) 移 交剩余财产。 清算终结:即清算人完成上述清算职责。 清算终结,应由清算人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并公告。完成注销登记和公告,法人即告消灭。
第五讲
4、法人的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
法人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以其全部独立财产承 担清偿责任。
法人的上级主管机关、法人成员、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 其他工作人员对法人债务都不负清偿责任。
第五讲
五、 法人的住所
概念:法人的住所是法人发生法律关系的 中心地域。
意义: 法人的住所决定了债务履行地、决 定登记管辖、决定诉讼管辖、决定法律文书 送达之处所、决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
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第五讲
4、法人的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
(一)须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 为。具体包括:1、法定代表人的行为;2、法人组织 机构的行为;3、法人工作人员和法人代理人的行为。
(二)须是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标准有:1、以法人的名义进行;2、从外观上看足以 被认为是执行职务;3、行为与行为人的职务或职权有 关。
1、法人机关的概念
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 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 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 的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 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
第五讲
四、 法人机关(案例3)
2、法人机关的特征
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而设立; 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 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 是法人的领导或代表机关; 法人机关由单个的个人或集体组成
机关的决议,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限届满或解散
事由的发生而自动解散的情况。
依法宣告破产: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
人民法院可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依法宣告
其破产。
其他原因:法人合并、分立等
第五讲
3、法人的清算
概念:是指清理将终止的法人的财产,了结其作为当 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归于消灭的必经程 序。
第五讲
•(续)丁公司以乙公司经营避孕套超越其经营范围, 双方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乙公司称,其经营范围中有化工,而避孕套属 于化工产品,因而,未超越经营范围,避孕套不属于 药品,不能归为中西成药类。在审理过程中,对于乙 公司经营避孕套是否超越其经营范围有两种意见:一 种意见认为,乙公司一直没有补办经营中西成药的手 续,其经营中西成药是违法的,乙公司超越了经营范 围,对合同无效应负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不管乙 公司是否有中西成药的经营范围,其经营避孕套已向 省工商局申请,并得到批准,其经营是合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