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规定

51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规定
51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规定

阜康市新风新能源有限公司

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光伏电站安全设施管理,保障设备和人身安全,确保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线路部分)》、《变电站标准化管理条例》、《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结合阜康市新风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伏电站”)实际制定,适用于光伏电站。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光伏电站负责本规定的编制和修订。

第四条上级公司安全部门负责对所属光伏电站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光伏电站是本规定的执行单位,负责本规定的落实。光伏电站应按照本规定进行自查,对不满足本规定的安全设施进行整改。

第三章标准化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六条标志、标牌

(一)所有生产用建筑物、设备均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标志牌;

(二)设备命名应有统一规定,与设备一一对应;

(三)设备标志应定义清晰,能准确反映设备的功能、用途和属性;

(四)光伏电站应结合生产实际和企业文化设置一定数量的安全文化标志。

第七条升压站部分

(一)屋内装设的油量大于100kg和屋外装设的油量大于1000kg的高压电气设备(均指单台)应设有符合规定的贮油(或挡油)和排油设施;

(二)水泥构架应无严重龟裂、混凝土脱落、钢筋外露等缺陷,钢构架应无严重腐蚀;

(三)屋外电瓷外绝缘爬电比距应符合所在地区污秽等级的要求,不满足要求的应采取防污闪技术措施;

(四)各类电气设备失灵、非全相和110kV及以上线路保护装置的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并正常投入运行;

(五)高压配电装置应实现“五防”。SF6开关室还应配置SF6气体检漏仪仪和排风装置;

(六)升压站应装设高度不低于1.5m全封闭固定围栏,进出升压站大门应设置门禁系统或上锁;

(七)升压站内爬梯应有可靠的接地设施;

(八)升压站入口应设置标明电压等级、名称的标志牌。标志牌按电压等级分区设置。升压站进、出线杆塔每相导线旁应悬挂相色标志牌。断路器、隔离开关、接地刀闸、控制箱、端子箱等设备应设置设备标志牌,分相操作的应标明相别。

(九)升压站入口应设置“未经许可不得入内”、“必须戴安全帽”标志牌。围栏上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标志牌。站内高压线下方两侧通道入口处应装设“×××kV设备区限高”标志牌。升压站爬梯应设置“禁止攀登高压危险”标志牌。

(十)升压站内道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应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标志制作应符合有关交通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变压器、配电室及配电装置(包括高、低压开关室、UPS配电室及外围生产场所的配电室、动力箱、成套配电装置)部分

(一)各类变压器、配电装置故障、失灵、非全相、110kV 及以上线路保护装置的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并能正常投入运行;

(二)110kV及以上主变压器中性点过电压保护应完善;

(三)变压器及套管油位指示器应指示正常;

(四)各级电压的变压器及其套管绝缘油气相色谱应合格;

(五)变压器等各类套管及瓷套爬电比距应符合所在地区污秽等级的要求,不满足要求的应采取防污闪技术措施;

(六)变压器、配电室防火间距、火灾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配置应符合《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要求,火灾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应正常投用;

(七)室外独立安装的变压器、开关区域,应装设高度不低于1.5m全封闭固定围栏,围栏或隔墙与变压器本体距离不小于3m,区域大门应设置门禁系统或上锁。室内变压器、配电室出入口门应能向外开启,并选用室内开门不用钥匙的自动门锁,高压带电部分的固定遮栏尺寸、安全距离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 408-1991)》要求;

(八)变压器室及低压动力中心、配电室内应无漏雨、漏水或沙尘污染等现象,并有防小动物措施;

(九)配电室入口设置标明电压等级、编号和名称的标志牌。配电室母线应涂刷相色(软母线只标明相别);

(十)高压配电装置应实现“五防”。变压器室、配电室应安装配置事故通风设备,通风机启、停操作按钮应在室外;

(十一)安全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外独立安装的变压器围栏四周应设置“止步高压危险”标志牌,入口处设置“未经许可不得入内”、“必须

戴安全帽”标志牌。室外油浸式变压器围栏上应设置“禁止烟火”标志牌。室外变压器本体上下爬梯上应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标志牌。无防护围栏的室外变压器,在变压器本体上悬挂“当心触电”标志牌;风机箱变高、低压室门上分别设置“止步高压危险”标志牌;

2.室内变压器室、配电室入口处设置“禁止烟火”、“必须戴安全帽”、“未经许可不得入内”标志牌;

3.在通往变压器中性点步梯上应设置“止步高压危险”标志牌。变压器放油门上应设置“禁止操作”标志牌;

4.各类屏柜应满足安全要求。

第九条蓄电池室及直流系统部分

(一)蓄电池室应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正常投用。

蓄电池室应装有通风装置,通风管道应单独设置,不应通向烟道或建筑物的总通风系统。离通风管出口处10m内(含10 m)有易燃易爆物质场所时,则通风管的出口至少应高出该建筑物屋顶2m;

(二)蓄电池室照明、排风机和空调机应使用防爆型,开关、插座、熔断器应安装在蓄电池室外面;

(三)蓄电池室的照明线应采用耐酸导线,并用暗线敷设;

(四)直流系统各级保险定值应满足选择性动作要求;

(五)直流系统绝缘监察装置的测量部分和信号部分应

正常投入。直流母线电压监测装置应正常投入;

(六)蓄电池室入口醒目位置应设置“注意通风”、“禁止烟火”标志牌。蓄电池室内应设置“当心腐蚀”标志牌。

第十条屏柜、开关柜部分

(一)交直流配电柜(开关柜)屏前1m应标注安全警戒线;

(二)交直流配电柜(屏)、开关柜、成套式开关柜前、后门均应有设备或柜(屏)名称、编号标志牌。安装于操作柜面板上的组合电器,应标有单元设备名称、编号的标志牌。交直流配电柜(屏)盘面上的仪表、操作按钮、操作把柄,均应有名称标志牌;

(三)屏柜、开关柜内线路编号清晰、识别标记齐全;

(四)屏柜防火封堵应严密。屏柜的地面备用间隔应用盖板盖住,并在盖板上标注禁止阻塞线。

第十一条动力电源箱、检修电源箱部分

(一)箱、柜内外整洁、完好、无杂物、无积水,有足够的操作空间,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二)箱、柜体接地线连接可靠。外露带电部分屏护完好。箱、柜内插座接线正确,并配有漏电保护器,与负载匹配合理。电气元件及线路接触良好,连接可靠,无严重发热烧损现象;

(三)线路编号清晰、识别标记齐全,并配置有接线图。

第十二条电缆及隧道、夹层部分

(一)电缆桥架、隧道、夹层的防火门、防火墙、防火间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配置应符合《火力发电场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1993)》要求;

(二)每个防火隔段应用合格的防火材料封堵。电缆夹层、电缆隧道、穿越墙壁、楼板、柜、盘等通往控制室、开关室等处的所有电缆孔洞和盘面之间的缝隙(含电缆穿墙套管与电缆之间的缝隙)应采用合格的可塑性强的防火材料(如:有机胶泥)严密封堵。电缆穿墙进出的两端和防火隔断前后至少1m范围内应涂刷合格防火涂料或其它阻燃物质,防火涂料应涂刷均匀,涂刷厚度符合要求,并保证其有效性。靠近充油设备的电缆沟应有防火阻燃措施,盖板应密封。在多个电缆头并排安装的场合中,应在电缆头之间加隔板或填充阻燃材料;

(三)电缆夹层入口应设置“禁止烟火”、“必须戴安全帽”标志牌,出入口处应设置防小动物挡板;

(四)电缆隧道,以及电缆夹层高度低于2.5 m时,照明应有防止触电的措施(应另外加一路灯罩保护接地线)或采用36V及以下的安全电压;

(五)电缆隧道入口应设置“必须戴安全帽”、“注意通风”指令标志牌、“防火重点部位”文字标志牌和整个电缆

隧道走向图。电缆隧道人口处盖板上应设置禁止阻塞线。电缆隧道内有效高度低于1.8m且低于隧道其他位置处应标注防止碰头线,并设置适量“当心碰头”标志牌。电缆隧道主隧道、各分支拐弯处应设置整个电缆隧道走向图标志牌,并在电缆隧道走向图上醒目标注所处位置及各出入口位置。电缆隧道内安全出口附近应设置指向安全出口处的导向箭头。

电缆隧道应装有自动的排水设施,并保持良好的可用状态。电缆隧道不应有渗漏水现象。电缆隧道、电缆沟内部应保持干燥,无积水,无杂物堆积;

(六)电缆隧道应设置带有爬梯的人孔,相邻人孔间距离不应大于75m,人孔直径不应小于700mm;

(七)电缆两端应悬挂标明电缆编号、型号、始点、终点的名称标志牌。

第十三条集中控制室、电子设备间、通讯室部分

(一)风力发电场集中控制室、电子设备间、计算机室、通讯室的耐火等级、安全出口,以及火灾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配置应符合《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要求;

(二)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

(三)电子设备间入口醒目位置应设置巡视、检修、试验等工作的“安全须知”文字标志牌;

(四)集中控制室、电子设备间、通讯室应设置、“未

经许可不得入内”、“禁止烟火”标志牌。电子设备间入口还应设置“禁止使用无线通信”标志牌,并有防小动物措施;

(五)电子柜应可靠接地,箱门和柜体均应与接地体连接。

第十四条逆变器部分

逆变器室应设置、“有电危险禁止入内”、“必须戴安全帽”、“当心落物”标志牌。

第十五条油品库

(一)油品库防火间距、消防通道、火灾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配置应符合《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1993)》的要求;

(二)油品库入口应设置“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禁止烟火”、“禁止携带火种”标志牌以及“油品库管理制度”文字标志牌;

(三)油品库应有可靠的防雷设施,油品库内孔洞、沟上部应设置盖板,盖板应采用不产生静电、火花的材料制作;

(四)油品库内照明灯具、开关、电源箱等一切电气设施应采用防爆型;

(五)油品库内应按要求设置灭火沙箱,配置的灭火器材应符合扑救油火灾要求;

(六)油品库应有通风、排气设施。

第十六条消防和生活水泵房入口应设置“必须戴安全帽”标示牌。

第十七条管道、阀门

(一)消防专用管道应遵守《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1992)》的规定,并在管道上标识“消防专用”识别符号;

(二)阀门应有标志牌,并标明开启、关闭操作方向。

第四章考核

第十八条本规定的执行由上级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部门负责考核。

第十九条考核依据本规定和上级公司相关奖惩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光伏电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2014.01.15)起试行。

P03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NTLJ-P03-2015) 1. 总则 1.1目的 为确保安全生产,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承接的所有总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前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1.3交底依据 1.3.1施工图纸、施工图说明文件(包括有关设计人员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方面的注明、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的指导意见,以及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时设计人员提出的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1.3.2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1.3.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和卫生标准》(JGJ146)、《绿色施工导则》(建质2007[223]号)、《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8)、《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0055)、《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等国家、行业的标准、规范; 1.3.4 公司《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安监总局令[2017]第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92号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玉普 2018年1月11日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第二章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63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3年8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 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中取消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可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活动 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作出如下修改: 一、删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二、将《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修改为:“负责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专业设备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和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 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承担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专业设备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和安全咨询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

三、将《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继续教育应当由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承担。” 四、删去《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中的“煤矿三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删去第四项中的“煤矿二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 五、将《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六项修改为:“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九条第五项修改为:“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六、删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十项。 七、删去《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九条修改为:“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组织对海上石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删去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中的“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颁发的”。 八、《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原第十条、第十一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十一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删去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

定稿监理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宁液交通工程咨询监理有眼公司NINGBO TRAFFIC ENGINEERING CONSULTING SUPERVISION CO , LTD 监理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编制: 批准: 连江粗芦岛二桥及接线公路 (132县道连江粗芦岛后一至琯头下岐段)公路工程总监办

二O 一六年七月 1. 总监理工程师对各专业监理人员的交底 (3) 2. 向业主/项目管理单位汇报工程的总体监理策划 (4) 3. 对施工单位的交底 (4) 4. 对施工单位交底内容及实施要求 (4)

监理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工程开工前,监理部依据监理合同和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要求,编制本工程的监理规划与监理实施细则,并在工程监理实施前,由总监理工程师对监理部各专业人员以及工程有关的施工单位进行监理交底。 1.总监理工程师对各专业监理人员的交底 1.1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全体监理人员学习监理合同、业主与其他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使全体监理人员熟悉合同要求,明确工程的建设目标及监理部与工程各参见单位的关系; 1.2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全体监理人员学习《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使全体监理人员明确的内容及要求; 1.3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全体监理人员学习监理部的工作制度,要求监理人员在监

理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监理部的工作制度; 2.向业主/项目管理单位汇报工程的总体监理策划 2.1总监理工程师将项目监理部编制的监理规划,报送业主/项目管理单位审批; 2.2总监理工程师应对整个工程监理的策划,特别是业主委托范围内的监理工作的实施及特点,向业主/项目管理单位进行详细的说明; 2.3说明各专业监理工程师与业主/项目管理单位的接口关系; 2.4总监理工程师想业主/项目管理单位突出结合工程监理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建议; 3?对施工单位的交底 3.1详细介绍工程监理中监理部组织结构及各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3.2向承包商介绍监理的权利、义务、职责; 3.3明确工程监理实施过程中的配合关系; 3.4统一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 3.5根据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向承包商提出工程监理实施过程中的具体要求。 4.对施工单位交底内容及实施要求 4.1工程项目的一切施工活动必须要有书面的作业指导书,作业指导书必须要有专题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前对参加施工的所有人员进行交底、签字确认。无措施和交底,严禁施工。 4.2 一般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须经工地专责工程师批准,由班组技术人员交底后实施。

安全技术交底管理办法

安全技术交底管理办法 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交底制度。每道施工工序作业前,都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由施工负责人向全体施工人员讲解施工作业中的危险点和应该采取的安全措施以及作业中的注意事项。讲解后,由施工负责人、施工班组和现场安全人员三方签字,各留一份。施工班组必须认真听讲并在作业中严格按照要求去做。施工班组上班前,班组长应集合全班人员,按照当天的生产内容,针对作业环境、天气状况和可能遇到的不安全因素提出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安全要求。 一、项目安全技术交底由工长或施工员负责。 二、工长或施工员必须在工人入场后开始工种作业之前对所有相关作业人 员进行书面交底,每个作业者在接受交

底后必须签字(加盖手印) 三、工长或施工员在安全技术交底时要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作有针对性的交底(本办法附录中的安全技术交底仅供参考,如有特殊情况,应另加补充)。 四、安全技术交底完后,交到项目安全员处,由安全员负责整理归档。 五、有违反以上条款者,据其情节轻重,按《员工守则》相关条款予以处理,直至建议人事部门辞退的处分。 一般规定: 工人入场安全教育主要根据建设部 标(JGJ59-99)三规范和国家建工总局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司一些实际情况进行的 80) 建工劳字第24 号文印发的“建筑 1?参加本企业生产的职工要热爱本职 工作,努力学习,提高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 搞好安全生

产。 2. 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工作思想集中,坚守岗位,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作业;严禁酒后上班。 3.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包括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质量的操作规程等),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4. 听从班组和现场施工员的指挥,服从分配,团结一致,共同完成好生产任务。 5?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不得穿拖鞋,高跟鞋或光脚上班;不得穿硬底和带钉易滑鞋上高空。 6. 施工现场的种种设施,“四口”防护, 安全标志,警示牌、安全操作规程牌等,不得任意拆除或挪动,要移动必须经现 场施工负责人同意方可

公司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中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技术交底制度 1.1 技术交底是一项重要的技术管理工作,其目的是使参与施工的人员熟悉和了解工程规模、特点、设计意图,技术要求,明确施工任务、施工 工艺及特殊的操作方法,质量要求、标准,保证质量的措施,安全措 施、节约措施、进度要求,职责范围,使执行者做到心中有底。 1.2 技术交底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规、法律和条例,施工图纸、施工规范及技术操作规程、质量验评标准,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规定的要 求。 1.3 技术交底分级进行,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分为公司或分公司技术交底和项目经理部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技术交底,技术交底分别由各级技术负责人或项目施工负责人组织。重大关键工程项目必要时可请一级技术负责人参加,各级技术负责人应经常督促检查技术交底 工作的进行情况,并且指导帮助。 1.4 技术交底的主要内容应用碳素墨水写成书面材料,字迹应清楚,交底人接受交底人均应在其上签字。书面交底材料应及时分发接受人员、质安人员,作为技术复核、质安检查的依据,质安人员应对执行情况 签注意见并签名。 1.5 施工技术交底是施工工序中的首要环节,必须认真执行,未经技术交底不应施工,施工人员不得违背交底内容施工操作,若有变更,必 须由原交底人出具书面变更交底的手续,如发现施工人员擅自不按交

底要求施工的,现场管理人员、质安人员有权予以纠正,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予以处罚,如系交底人交底错误造成的则处罚交底人。 2、公司或分公司技术交底 2、1 在工程开工前,由公司或分公司总工程师依据设计图纸文件、设备说明书、施工技术措施等资料制定的技术交底提纲,对工程项目的全体施工管理人员进行交底。 2、2 交底内容一般包括: 2、2、1 工程内容及施工范围; 2、2、 2 工程特点和设计意图; 2、2、3 总平面布置和施工总平面布置及能源供应; 2、2、4 施工顺序和主要施工方案; 2、2、5 综合进度和配合要求; 2、2、6 指出工程施工的重要点和关键部位,在施工时应注意的问题及保证质量,安全必须采取的技术措施; 2、2、7 交叉作业施工中如何协调配合的措施; 2、2、8 在工程上要采用的重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及需组织设计攻关的项目和在实施中应注意的事项;安装单位还应交代重大设备吊装、精密设备安装、试车和特殊焊接、电气仪表等安装注意事项; 2、2、9 主要质量标准和保证措施; 2、2、10 冬、雨季施工和特殊作业条件下施工所采取的技术措施; 2、2、11 保证施工安全的主要措施; 2、2、12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降低工程成本的措施; 2、2、13 其他施工中应注意的事项; 3、项目经理部对分部分项工程的技术交底

财企(2012)16号_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 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企〔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安全技术交底是为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危害,从技术上采取的措施。在施工中针对施工工程特点、施工现场环境、施工方法、劳动组织、作业方法、使用的机械、动力设备、变配电设备、架高工具以及各项安全防护设施等制度的确定安全施工的措施。 ㈠、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 在各项工程开工前编制好安全技术措施,在工程图纸会审时要考虑施工安全。同时因为开工前已编制了安全技术措施,所以用于工程定的设备有充分的时间准备,保证了各种安全措施的落实。 ㈡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人员必须掌握概况、施工方法场地环境和各种第一手资料,要熟悉安全法规标准等。 ㈢安全技术措施应贯彻于全部施工工序中,力求全面、细致、具体,把各种因素和不利条件考虑周全,采取针对性的措施,真正做到预防事故。 ㈣对大型群体工程或面积大、结构复杂的重点工程除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编制单位工程或部分、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季节性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㈤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程序 1、分公司或项目部经理组织工序技术负责人生产、计划、经营等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条件、机械设备等在开工前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由项目部经理或分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后上报总公司。

2、公司安全科负责将各下属单位上报的安全措施进行审查后交公司主管领导,公司主管领导会同生产、计划、技术、财务、安全领导小组、安全质检部细致讨论通过后由主管领导审批。 ㈥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与执行 1、要认真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工程开工前技术负责人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向参加施工的工长、班长和员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应有书面材料,有双方的签字和交底日期。 2、安全技术措施中的种种安全设施、防护设置应列入任务中,落实到班组或个人,并实行验收制度。 3、技术负责人、编制者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纠正违反安全技术措施行为,并注意发现和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不足,使其更加完善、有效。各级安全部门要以安全技术为依据,经常性的对各工地实施情况检查,并督促各项安全措施落实。

施工安全技术交底管理制度

施工安全技术交底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使管理人员了解项目工程概况、技术方针、安全质量目标、计划安排和采取的各种重大措施;使施工人员了解其施工项目的工程概况、内容和特点、施工目的,明确施工过程、施工方法、质量标准、安全措施、环保措施、工期要求等。 2职责 2.1 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贯彻谁编制谁交底的原则,重大和关键施工项目必要时可请上级技术负责人参加或组织交底。 2.2 公司向项目部的施工安全技术交底由工程部组织、项目部协助完成。 2.3 项目部向施工队(班组)的施工安全技术交底由项目总工组织、施工队(班组)协助完成。 2.4 施工队(班组)向全体施工作业人员的施工安全技术交底由队技术员组织、施工队长协助完成。 3工作程序 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是施工工序中的首要环节,必须认真执行,未经技术交底不得施工。 3.1 交底内容 交底内容可根据施工实际调整,一般应包括: 3.1.1 工程安全质量目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具体实施措施以及有关决策; 3.1.2 施工组织设计(措施)主要内容,工程承包合同主要内容和要求; 3.1.3 工程规模和承包范围及其主要内容; 3.1.4 工程特点和设计意图,设计变更和设备材料代用情况; 3.1.5 经批准的施工方案及主要操作方法; 3.1.6 重大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3.1.7 工程施工准备工作计划; 3.1.8 保证施工安全目标的主要安全技术措施; 3.1.9 主要质量标准和质量保证的主要技术措施、工艺规定和质量检验评级办法; 3.1.10 职业健康、环保、文明施工要求; 3.1.11 施工力量投入、工程综合进度以及专业配合要求; 3.1.12 材料供应及工机具情况;

安全技术(含安全技术交底)管理制度完整篇.doc

安全技术(含安全技术交底)管理制度1 安全技术交底管理制度 山西展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 安全技术交底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工程项目施工生产安全管理,对生产从技术角度提出防范措施加以控制或改进。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安全技术实施过程的控制。 3、定义与术语 重大危险源: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安全技术措施,系指施工单位在对工程项目,或分部工程作业时,为了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危害,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从技术上采取必要的针对性的措施。 安全技术交底,系由相关人员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或单项施工方案中制订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按分部工程

向参加施工作业的人员交待所必须遵守的安全技术措施。 4、职责与权限 4.1 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大、中型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单独编制时,下同)。 4.2 公司工程科负责审核大、中型工程安全技术措施。 4.3 项目经理批准小型工程安全技术措施。 4.4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小型工程安全技术措施。 4.5项目安全员负责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各劳务队伍负责人、各班组长进行安全技术书面交底。 4.6班组长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5、工作程序 5.1危险源的识别与评价 危险源的识别与评价按照下列工作程序执行 5.1.1准备 5.1.1.1各单位需成立危险源辨识与危险评价工作小组。各项目部项目经理组织各专业人员,根据项目施工特点、场地布置、施工作业工艺等对该项目进行危害辨识,范围应覆盖所有作业区域和生活区,辨识结果填写《危险源辩识与风险评价表》。 5.1.2.2 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的主要人员应接受过专业培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2015-10-01实施】 核心提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发布日期】2015-08-31 【生效日期】2015-10-01 【效力】 【备注】相关链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版)与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0版)对比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药总局2015版)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10版)对比(食品伙伴网整理)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 2015年8月31日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第九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生产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安全技术交底管理制度

编号:SY-AQ-02081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安全技术交底管理制度 Safety technical disclosure management system

安全技术交底管理制度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 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 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北京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程项目必须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 第三条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具体、明确、针对性要强。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必须针对分部分项工程中施工给作业人员带来的危险因素而编写。安全技术交底内容:本工程项目施工作业的特点、施工作业中的危险点及施工作业操作要求等。 第四条开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详细交底。在检查施工技术工作时,应对安全技术交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分项工程施工时,施工员(工长)安排班组长工作前,必须进行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施工员(工长)在检

查施工生产工作时,应对安全技术交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班组长每天要对工人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等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负责班组安全技术交底执行情况的检查。 第七条安全员负责对本工程项目安全技术交底情况、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级人员严格履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第八条各级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有交底时间、内容、交底人和接受交底人的签名。 第九条安全技术交底书由安全员每周收集一次,按单位工程归放一起,以备检查。 第十条本制度如与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地方法规不符,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地方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这里填写您的公司名字 Fill In Your Business Name Here

安全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安全技术交底是建筑施工管理的重要途径,为了使施工操作人员确施工生产作业的安全操作要点和安全防患措施,杜绝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一、安全技术的编制 1、要针对项目施工的特点对危险点、重要控制环节、每个分部、 分项、工序和各种机械设备使用前全面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要明确作业设备,流程及操作要领,特别是安全操作规定。 3、要根据人员和机械设备,提出保证安全的措施。 4、要针对工业卫生、环境条件提出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标准。 提出出现危险及紧急情况的针对性预防应急措施。 二、安全技术交底内容 1、本工程项目施工作业特点; 2、本工程项目施工作业中的危险点 3、针对危险点的具体防范措施; 4、施工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5、要关的安全操作和标准; 6、一旦发生事故后及时采取的避难措施。 三、安全技术交底的审批和执行 1、工程开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将工程概况、施工技术措施等 情况向全体施工管理人员进行详细交底。 2、每一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工长要根据工程情况,向施工

队长或班组长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3、对特殊工种的作业、机械设备的作业、机械设备的安拆与使用,安全防护设施的搭拆等,工长均要对操作班组作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4、对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工程,要先编制施工方案,然后根据施工方案作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不能以交底代替方案,或以方案代替交底。 5、两个以上工长或工种配合施工时,工长要按工程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有关班组长进行交叉作业的安全交底。 6、安全技术交底要经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班组长签字接受生效。交底字迹要清晰,必须本人签字,不许带代签名。 7、班组长要根据交底要求,对操作工人进行针对性的班前作业安全交底,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交底的要求。 8、安全交底要全面、有针对性,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内容包括施工要求,作业环境及可能存在的问题等,严禁工长和劳务队长、班组长违章指挥。 9、安全交底后,工长、安全员、班组长等要对安全交底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督促操作工人严格按交底要求施工,制止违章作业现象发生。 10、对特殊工种的作业、机械设备的安拆、安全防护设施的搭拆等的安全技术交底后,必须有技术负责人、工长、施工队长(班组长)、安全员等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实施。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2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 2015年5月29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 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涉及劳动防护用品、矿山救护队资质、安全培训、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食品生产企业、中介服务组织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等方面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 一、对2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废止《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管理总局令第1号发布)。 (二)废止《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2005年8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发布)。 二、对8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作出修改。 1.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将第六条第二款移至第五章,单列为第二十四条,并修改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3.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4.将第十条第二款中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修改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将第四款中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修改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以外”。 5.将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修改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 6.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可以”修改为“应当”。 7.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8. 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最新)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最新)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一、目的 1.使参与施工的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熟悉和了解所承担工程任务的特点、技术要求、施工工艺、工程难点及施工操作要点,做到心中有数。其中安全技术交底是为了针对工程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预先分析,从而进行控制和消除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隐患,从技术上和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人身伤亡事故。 2.通过交底使施工人员明确安全技术措施要求,明确工程工艺、安全要求及所有安全规范规程等,现场应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的有关技术规定施工。 二、安全技术交底的分级 安全技术交底应实行分级管理,包括项目总工程师对项目部各部室及安全人员进行交底,项目安全部门对其它相关部门的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应向下分级进行,最终落实到操作人员。 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 1.安全技术交底要全面准确、针对性强,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不能流于形式,要交到基层施工班组。 2.安全技术交底要经交底人与接受交底人签字方能生效;交底字迹要清晰,必须本人签字,不得代签。 3.安全技术交底后,项目部的安全总监、安全工程师(安全员)、工班(队)长等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要对安全交底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操作人员严格按照交底要求进行施工,禁止违章作业现象,并做好记录。 4.项目部的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逐级呈报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四、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1.除领会设计意图外,必须满足设计图纸和变更的要求,执行和满足施工规范、规程、工艺标准、质量评定标准、安全生产和建设单位的合理要求。 2.整个施工过程包括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均须做技术交底,对一些特殊的

进一步依法打击重点整治煤安监监察〔2018〕16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 动的通知 煤安监监察〔2018〕16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工作安排,深入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取得了较好成效,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是,一些煤矿还存在采掘接替失调严重、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超能力超强度开采、现场安全管理薄弱、蓄意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建设等突出问题,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明显增加。为及时化解煤矿系统性安全风险,有效治理消除重大隐患,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进一步深化专项行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为目标,深化专项行动,坚持查大系统、控大风险、治大灾害、除大隐患、防大事故,聚焦重特大事故风险

和重大隐患,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狠抓责任落实,于7至9月份组织开展一次煤矿系统性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活动,进一步推动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聚焦突出问题,开展安全风险和隐患排查 牢牢扭住防范重特大事故和防控重特大风险这个“牛鼻子”,强化煤矿重特大事故风险意识,从源头上深入系统地排查治理重大隐患,在2017年全面安全“体检”和今年专项行动基础上,重点排查以下8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采掘接替失调组织生产。矿井开拓、准备、生产和抽采煤量比例失调,造成采区、工作面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不按采区设计组织施工或随意修改采区设计,人为将一个采区划分为多个采区,规避“剃头下山”开采和采掘工作面个数限制;相邻区段采煤工作面回采未结束,强行沿空施工下一区段回采巷道;煤层群开采上部煤层期间,未留有足够的稳定时间,强行提前施工近距离下临近煤层回采巷道等。 (二)主要生产安全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采区主要生产安全系统未形成即组织生产或回采巷道施工;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便施工回采巷道;人为减少回采巷道和掘进期间回风、运输等系统巷道,相临采煤工作面之间共用巷道,掘进工作面之间随意施工联络巷,造成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同一条回采巷道人为分多头进行施工或从相邻采区、相邻水平“借道”组织施工;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 《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层气地面开采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层气地面开采及有关设计、钻井、固井、测井、压裂、排采、集输、压缩等活动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程。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煤矿井下瓦斯抽采和低浓度瓦斯输送安全另行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以及承包单位(以下统称煤层气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采用科学方法抽采煤层气。依法设立的煤矿企业地面抽采本企业煤层气应当遵守本规程,但不需要另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煤层气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满足需要的安全设备和装备。 第五条煤层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煤层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六条煤层气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煤层气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煤层气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使用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安全生产费用,保障煤层气地面开采的安全。 第八条煤层气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定期演练,并根据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及时修订。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煤层气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避免人员伤亡和减少财产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 第九条煤层气地面开采区域存在煤矿矿井的,煤层气企业应当与煤矿企业进行沟通,统筹考虑煤层气地面开采项目方案和煤矿开采计划,共享有关地质资料和工程资料,确保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和煤矿井下安全。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十条煤层气地面开采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煤层气开采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二条煤层气地面开采项目的总体开发方案和煤层气集输管线、站场、供电等工程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煤层气井钻井、压裂、排采、修井等施工方案,由煤层气企业负责。 煤层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施工方案的审查制度,严格安全条件的审查。施工方案未经煤层气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查同意的,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公司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公司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公司所属各单位: 为加强与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健全施工过程安全控制制度,保障广大员工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现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现下发给您们,请认真抓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落实。

安全技术交底管理制度 第一章目的与范围 第一条目的 通过施工安全技术交底(以下简称“交底”),使公司所属项目部施工人员了解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危险工艺与危险部位的概况、内容与特点,掌握正确地安全施工措施、安全防护方法,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与健康,确保公司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各分公司、项目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项目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条制定依据 本制度依据《劳动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制定。 第二章组织结构职责 第四条组织机构方式 安全技术交底一般按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划分并组织实施。工程项目部及所属各单位就是交底的主要实施主体与责任主体。一般可分为以下4个层次逐级进行,但也可根据工程规模与承包方式对交底层次进行调整。 1、公司级交底 公司对分公司、分公司对项目部交底的公司级安全技术交底。 2、项目部级交底 项目部对施工队及分包单位的项目部级安全技术交底。 3、施工队级交底 施工队对各施工班组的施工队级的安全技术交底。

4、班组级交底 班组对班组人员的班组级安全技术交底。 第五条职责 1、总工程师(安全负责人) 负责组织本级所属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关键环节、关键部位安全技术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规程的编制、审核与交底工作。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环保部、机电物资部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公司级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2、项目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 项目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项目部级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有关业务部门参加。 3、专职安全工程师 项目部专职安全工程师负责专业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参加公司级、项目部级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4、施工队长 施工队长负责本施工队全体人员每天上班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参加项目部级、专业安全技术交底。 5、班组长 班组长负责本班组全体人员每班开工前,每道工艺施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第三章交底内容及要求 第六条交底内容 1、公司级安全技术交底 在施工合同签订后,由于项目特殊性及复杂性如有必要公司总工程师可以组织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环保部、机电物资部等相关部门根据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工程设计文件、设备资料等资料对项目部进行公司级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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