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申请及所得税预缴申报办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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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2024所得税申报流程

小微企业2024所得税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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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认定管理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认定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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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认定管理问题的通知【标 签】小型微利企业
【颁布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浙地税函﹝2010﹞37号
【发文日期】2010-02-02
【实施时间】2010-02-0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稽查局、直属稽查分局:
根据部分市县局的反映和要求,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33号)中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财税﹝2009﹞133号文中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80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
函[2009]1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2009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填写2010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第4行“实际利润额”与15%(即:25%-<50%×;20%>)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关联知识:
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意见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2号)《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2号)《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通知》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四、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2.04.13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14号)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17号)有关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备案管理需要提供资料

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备案管理需要提供资料

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备案管理需要提供资料
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备案管理需要提供资料一、税务部门需要企业提供资料(一)企业书面申请(一式二份):主要说明上年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员数、利润总额和应纳所得税的情况。

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注册资本金、法人代表、企业性质、企业经营内容),财务账册是否健全、会计核算是否准确,提出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申请。

(二)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三)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

(四)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复印件。

以上提交资料要盖企业公章。

二、新开业企业,由于没有相关数据资料,当年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按25的税率预征,待年度终后,有关指标符合税收文件规定的企业补办备案手续,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减按20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对虽有备案手续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如在税务检查中发现企业财务账册不健全、不能准确会计核算或备案资料反映的数据资料不符合规定,税务机关可依法取消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规定,并按征管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追缴企业少缴税款。

四、已享受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税收优惠的企业,不属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范围。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规定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规定

8 %
单位 :

5 0 00 0
1 % O





等 额 还 款 金 额 还 本金 偿 期初 尚 欠 本金 还 利 息 偿 避 税 额 净现 金 流 量 现值
1 7 .4 1 7 .4 5 0 .0 57 35 07 35 00 0O
1 7 .4 57 35 1 5 .9 3 2 .6 18 08 92 64


1 7 .4 1 3 .8 2 7 .7 57 35 30 59 73 55
1 7 .4 57 35 1 3 .8 43 95 1 3 .8 43 95
2 7 75 9 33 1 7 .5 1 0 .0 3 .6 0 _9 48 01 18 44
维普资讯
表2
A B C
双变量模拟运 算模 型表
D E F G H


长 期借 款 分期 等 额 还 款 模 型
借 款 金 额 5000 0 0
借 款 年 利 率
—1 48 36 1 0 .9 2



域‘ : ” ‘ J 中。 J 7 5 8 计算合计行。 . 分别选中各个项 目的合计数所在的单元
格, 然后单击工具栏 中的“ 自动求和 ” 按钮。 9 改变工 作表 中的借款金 额 、 . 年利 率 、 借款期 限 以及每 年还款期数的数据 , 系统则会 自动地重新计 算并 显示 出来 。 由此可 以看 出 ,利用 E cl xe 建立 筹资决策分析表 可以将 复杂 问题简单化 , 且便 于比较不 同方案下的数据。 财务人员则 可根据此分析表直观地观察结果 , 从而做出有效决策 。 o

小型微利企业的办税流程_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

小型微利企业的办税流程_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

小型微利企业的办税流程_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一)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一定额度的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申报小贴士: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一定额度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一定额度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1.预缴申报: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一定额度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将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2.年度申报:将减免税额,即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同时必须填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5-47行的“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所属行业”三项指标。

(二)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一定额度的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申报小贴士: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一定额度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一定额度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1.预缴申报: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一定额度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将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2.年度申报:将减免税额,即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同时必须填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5-47行的“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所属行业”三项指标。

小微企业四季度企业所得税如何申报预缴

小微企业四季度企业所得税如何申报预缴

小微企业四季度企业所得税如何申报预缴小微企业四季度企业所得税如何申报预缴眼下又到了企业会计申报、预缴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时节。

由于2016年9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文件,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原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使得一些小型微利企业的会计犯难——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如何申报预缴啊?其实,小微企业申报、预缴四季度的所得税并没有想象中的复杂,看看是否对你有所帮助。

【申报要点】一、你的企业是否属于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且: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那本季度申报预缴时,上述指标如何确认和计算?不要急,让笔者简单告诉你: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如何理解?本季度申报时按企业四季度《利润表》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考量。

2、从业人数包括什么?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怎么计算?从业人数,包括企业自己的员工和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的工人.人数按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即: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资产总额,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数据采自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额,计算方法同从业人数的计算。

这样一算,你就知道自己公司是否属于小微企业了。

如果属于小微企业你就继续往下看,如果不属于小微企业你就不用往下看了,因为下面的内容你用不上了。

另外,还得提醒你,从2016年开始,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企业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你可不要错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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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申请及所得税预缴申报办理的通知为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规定,并结合我分局实际,现将有关办理小型微利企业备案手续通知如下:
一、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政策及符合条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它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上述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按企业每月职工工资表中所列的人数,年底进行加总后除以12计算,开业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经营月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二、2008年小型微利企业办理备案申请程序
(一)2008年度按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企业,如上年度指标符合本指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需在享受本所得税优惠政策前向我局办理备案申请。

(二)企业办理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申请时,须如实填写《小型微利企业申请预认定表》(一式两份),此表格到我分局8号窗口领取,也可通过中山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分局通告栏目--港口税务分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申报的通知》中下载。

(三)办理备案手续要提交的资料:
1、《小型微利企业申请预认定表》(一式两份)
2、2007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一式一份)
3、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表)复印件(一式一份)
4、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复印件(一式一份)
以上资料要盖企业公章,到我分局8号窗口办理。

经分局审核后,将退回一份《小型微利企业申请预认定表》给企业,企业凭此审核结果办理预缴申报。

(四)2008年新开业企业,由于没有上年度的经营数据,在当年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按25%的税率预缴。

待年度终了后,有关指标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减按20%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由于不是按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不符合国税函〔2008〕251号文件要求,不能按20%的税率预缴。

三、小型微利企业办理所得税申报填报要求
(一)预缴申报。

企业办理小型微利企业备案后,可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暂减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二)年度申报。

年底终了后,企业必须结合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对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进行重新确认。

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按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法律责任
纳税人必须如实填报备案资料,如提供虚假资料,或不如实反映情况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缴少缴的税款。

五、申请备案期限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如在本年第二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20%预缴,请在6月30日前向我分局申请备案。

如企业来不及办理申请,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不能按20%申报,并尽快在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前办理。

六、其他
本通知要求内容只适用于港口税务分局管辖内企业。

如有新的文件规定,将按照新的规定执行,分局将另有通知。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港口税务分局
2008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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