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推出《计划》提高新妈妈“育商”

合集下载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7.21•【文号】国卫妇幼发〔2017〕42号•【施行日期】2017.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7〕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母婴安全是妇女儿童健康的前提和基础。

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是国际上公认的基础健康指标,也是衡量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类发展的重要综合性指标。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将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作为主要健康指标,提出了明确任务目标。

为预防和减少孕产妇和婴儿死亡,切实保障母婴安全,保障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源头严防风险,全面开展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一)强化首诊医疗机构妊娠风险筛查责任。

首诊医疗机构应当对首次就诊建档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见附件1),筛查结果记录在《母子健康手册》及相应信息系统中。

首诊医疗机构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将妊娠风险筛查为阳性的孕产妇主动转诊到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妇产医院及中医医院(以下统称医疗机构)接受妊娠风险评估。

(二)强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妊娠风险评估责任。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对妊娠风险筛查为阳性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评估分级(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见附件2),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分别以“绿(低风险)、黄(一般风险)、橙(较高风险)、红(高风险)、紫(传染病)”5种颜色进行分级标识,加强分类管理。

对于妊娠风险分级为“黄色”、“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和住院分娩。

二、紧盯重点人群,严格进行高危专案管理(三)明确医疗机构对高危人群管理职责。

2023年新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3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2023年新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3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2023年新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3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23年新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3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高人口质量,保障妇女和儿童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划生育和人口管理活动。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人口数量和结构合理的基本国策原则。

第四条国家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获得生育服务和健康权益。

第五条国家鼓励科学、文化和经济手段,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第六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人口控制与调控第七条国家制定人口控制与调控政策,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采取必要措施,合理调节人口数量和结构。

第八条国家加强人口管理,提高计划生育服务水平和质量,推动人口规划和产假、育龄女性就业政策的结合。

第九条国家支持并鼓励晚婚、晚育,保护家庭和谐稳定。

第十条国家开展全面二孩政策,支持夫妻自愿选择再生育一个孩子,提供相应支持和服务。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有关人口控制与调控的具体政策和措施。

第三章妇女和儿童权益保障第十二条国家重视妇女和儿童权益的保障,推进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建设。

第十三条国家建立健全妇幼保健机制,提供生育服务、保健服务和儿童教育服务。

第十四条国家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的质量监督,确保服务的安全和有效。

第十五条国家加强妇女和儿童的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服务。

第十六条国家采取必要措施,解决儿童福利和教育问题,保障儿童健康成长。

第四章社会参与与支持第十七条国家推动全社会参与计划生育工作,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提高全民素质。

第十八条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发展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提供多样化、优质的服务。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参与计划生育工作,发挥其在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条国家推动科学研究,提升计划生育工作的科技含量与水平,促进科技与计划生育的深度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10.27•【文号】主席令[第33号]•【施行日期】1995.06.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妇幼健康,妇女保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

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第六条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婚前保健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优化生育政策实施方案

优化生育政策实施方案

优化生育政策实施方案一、优化生育政策的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和出生人口的减少,优化生育政策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优化生育政策的实施可以通过调整生育政策和提供相关的优惠措施来鼓励更多的人们生育,促进人口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调整生育政策的方案1. 放宽生育政策限制放宽生育政策限制,比如取消或延长夫妻年龄限制、放宽高龄产妇生育权利等,使更多的人们有机会进行生育。

同时,根据不同地区的人口情况,采取差异化的政策,鼓励人口密度低的地区生育,减轻人口密度高的地区的压力。

2. 提高生育政策的奖励力度提高生育政策的奖励力度,比如增加生育津贴、实行育龄女性生育假等,以激励更多的人们选择生育。

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给予生育员工福利待遇和职业保障,减轻生育对家庭和个人经济的压力,增加生育的积极性。

3. 加强生育政策宣传和教育加强生育政策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们对生育政策的认知和理解。

通过宣传活动、媒体报道、社会团体参与等方式,将生育政策的利益和重要性传递给更多的人们,促使其积极投身于生育行动中。

三、提供相关的优惠措施的方案1. 加大对育龄夫妇的医疗和健康保障力度加大对育龄夫妇的医疗和健康保障力度,包括提供免费的产前检查和妇幼保健服务,降低生育风险和提高生育成功率。

此外,建立健全的生育健康档案系统,提供全方位的生育健康咨询和指导,提高人们对生育的安全性和满意度。

2. 提供经济上的支持和帮助为生育家庭提供经济上的支持和帮助,包括提供购房优惠、免费教育资源、儿童福利补贴等。

通过这些优惠措施,减轻生育家庭的经济负担,增加他们生育的信心和动力。

3. 加强孕产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孕产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全程的孕产婴健康服务,包括产前保健、医疗服务、母婴护理和心理支持等。

通过建立完善的服务网络和提供优质的服务,提高生育家庭的满意度和幸福感,增加其再次生育的愿望。

四、优化生育政策实施方案的推广与监督1. 推广优化生育政策实施方案加大对优化生育政策实施方案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们了解并参与其中。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5.28•【文号】国卫妇幼发[2014]32号•【施行日期】2014.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4〕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以下简称单独两孩政策)。

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累积生育需求集中释放,出生人口数量有所增加,高龄孕产妇比例有所增高,妇幼健康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服务资源都将面临新挑战。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做好妇幼健康服务工作,保障单独两孩政策顺利实施,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措施(一)落实组织领导责任。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妇幼健康服务保障单独两孩政策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服务到位。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保障母婴安全放在卫生计生工作的突出位置,指导提供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设立产科安全管理办公室,由分管业务工作的机构负责人具体负责,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协调建立高危孕产妇救治、转诊等机制。

加大医疗机构内部挖潜,扩充产科床位,重点提高妇产科、儿科服务能力。

(二)做好预案准备。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妇幼健康服务保障措施纳入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统筹考虑。

要深入分析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对妇幼健康服务的影响,开展服务资源调查,迅速摸清底数,针对服务缺口,明确工作措施,尽快研究制订工作方案。

2023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新规定

2023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新规定

2023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新规定2023年,全球人口问题愈发凸显,尤其是中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人口问题成为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难题。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推出了一系列全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新规定,旨在应对人口问题,促进人口结构优化和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对2023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新规定的阐述。

一、强调人口结构优化和可持续发展人口结构优化和可持续发展是2023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新规定的核心目标。

新规定重点关注三个方面:一是推进生育观念的转变,倡导少生、健康生育,鼓励夫妻在婚后适当延迟生育并合理安排孩子的生育间隔。

二是促进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应对,鼓励适龄夫妇生育二孩,同时提供生育保障和教育支持,以缓解人口老龄化压力。

三是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确保流动人口的权益得到保障,并提供更多适时适地的社会服务。

二、加强计生措施和服务2023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新规定强调加强计生措施和服务,构建全方位、全周期、个性化的计生服务体系。

新规定提出以下措施:一是建立健全的计生服务网络,包括建立计划生育咨询服务机构和网络平台,提供婚前婚后咨询、生育服务、避孕服务等个性化服务。

二是加强避孕知识宣传和普及,提供多样化的避孕方式和产品选择,提高避孕意识和行为。

三是完善生育保险和福利制度,为夫妇提供生育保障和教育支持,降低生育成本和压力。

四是加强流动人口计生信息管理,健全流动人口计生档案,实施跨地区计生服务。

三、强化计生政策的执行和监督为确保新规定的有效实施,需要强化计生政策的执行和监督。

新规定明确提出以下要求:一是落实计生责任,加强各级政府对计生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加大对计生工作的投入和支持。

二是推进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加强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力度,保护合法权益。

三是加强数据统计和信息监测,建立人口数据库和动态监测系统,及时掌握人口变化和计生工作情况,为政策调整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是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鼓励社会各界的参与和监督,增加信息透明度和公开程度。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09•【文号】国卫妇幼发〔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2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进一步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巩固强化母婴安全五项制度,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我委在总结2018-2020年母婴安全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和有效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2021-2025年)》(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国家卫生健康委2021年10月9日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2021-2025年)为提高妇幼健康服务质量和水平,巩固强化母婴安全,保障实施优化生育政策,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自2021年起,在全国组织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入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为主线,聚焦服务质量提升、专科能力提升和群众满意度提升,持续强化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医疗机构服务能力,预防减少孕产妇和婴儿死亡。

二、行动目标促进母婴安全高质量发展,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到2025年,全国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14.5/10万,全国婴儿死亡率下降到5.2‰,为如期实现“健康中国2030”主要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进一步提升妇幼健康服务水平,完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体系,为妇女儿童提供安全、有效、便捷、温馨的高质量妇幼健康服务,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健康更有保障。

三、行动范围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重点是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和妇产医院。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助产服务管理的通知》解读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助产服务管理的通知》解读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助产服务管理的通知》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4.03.27•【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助产服务管理的通知》解读一、起草背景助产服务是基本医疗服务,关系母婴安全健康,事关千家万户幸福。

为确保助产服务可及性,提高助产服务质量,切实保障母婴安全,在广泛听取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行业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我委制定印发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助产服务管理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通知》强调公立医疗机构要承担产科服务兜底责任,从六个方面对加强助产服务提出具体要求。

一是强化助产服务规划布局,确保助产服务供给,有效满足孕产妇需求。

二是主动公布助产机构名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方便群众有序就医。

三是强化助产服务质量管理,全面提升质量安全水平。

四是开展生育友好医院建设,优化孕产期保健服务,促进安全舒适分娩。

五是规范助产服务资源调整,明确调整程序,确保助产服务可及性。

六是健全完善政策保障机制,构建促进产科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保障机制,调动产科医务人员积极性。

三、重点问题解读(一)关于助产服务规划布局。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编制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服务资源进行规划布局,确保助产服务供给,有效满足孕产妇需求。

人口30万以上的县(市、区)原则上至少有2家公立医疗机构能够开展助产服务,人口30万以下的县(市、区)原则上至少有1家公立医疗机构能够开展助产服务,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要保障相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备助产服务能力。

(二)关于助产服务资源调整。

《通知》对助产服务资源调整作出规范要求。

一是严守服务底线,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承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任务的公立医疗机构、地广人稀地区的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应保障产科持续服务,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调整医疗资源的除外。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标本同病 治宜利湿散寒 , 通络止痛 。防风骨刺 消胶姨方
中 威 灵 仙 辛 、 , , 膀 胱 经 , 有 祛 风 除 湿 、 络 止 痫 之 成 温 归 具 通
功效 ; 防风 辛 、 , , 膀 胱 、 、 经 , 有 祛 风 除 湿 、 甘 温 归 肝 脾 具 解 痉 止 痛 的 功 效 ; 骨 草 具 有 通 络 止 痛 之 功 效 ; 鳖 虫 归 肝 透 地 经 , 有破瘀 血、 痛之功效 ; 具 止 白花 蛇 甘 、 , , 肝 经 , 成 温 归 具
可 中医 21 北 0 0年 8月 第 3 第 , o 3 N . ee JT M, u ut 0 0 V l 2,o 8
1 53 1
归 4 , 0g 血竭 2 . , 67g 由我 院制 剂 室 严 格 生 药 鉴 定 后 , S 取 上 8味 药 研 成 细 末 , 8 目筛 , 匀 , 胶 囊 , 成 1 0 过 0 混 装 制 0 0 粒 , 装 , 签 , 得 。 每粒 0 2 。 批 准 文 号 : 药 制 字 分 贴 即 .5 g 冀 Z 0 59 5 5粒 , 日 3次 饭 后 口服 。 同 时 采 用 红 外 线 治 2009 ) 每 疗仪 ( 源 牌 , 肥 力 源 科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 频 率 5/ 力 合 , 0 6 z距 离 以患 者 感 觉 温 热 为 度 , 次 3 i , 日 2次 0H , 每 0rn每 a
3 讨 论
13 2 对 照 组 ..
予 酮 洛 芬 片 ( 药 集 团三 精 制 药 股 份 有 哈
限 公 司 , 药 准字 H 3 20 0 5 g 片 ) 国 20 3 9 ,0 m / 1片 , 日 2次 饭 每
后 口服 。疗 程 同治 疗 组 。 14 观 察 指 标 . 采 用 罔 际 O 评 分 标 准 Lq en 指 数 统 A e use
计疼痛积分 。①膝关节 静息痛 : 常 为 0分 ; 度疼 痛 j E 轻
不 影 响 l 作 为 1 ; 匿不 影 响 睡 眠 为 2分 ; 影 响 睡 眠 _ f 分 较 重 为 3分 。② 膝 关 节运 动 痛 : 常 为 0分 ; 下 楼 有 症 状 、 正 上 屈 伸 无 影 响 为 1分 ; 上下 偻有 症 状 、 蹲 疼 痛 为 2分 ; 走 时 下 行
显效 5 7例 , 有效 4 6例 , 效 1 无 4例 , 有效率 9 . % 。对 总 07
照 组 10例 , 床 控 制 1 , 效 4 3 临 2例 显 9例 , 效 3 有 2例 , 效 无
3 7例 , 总有效 率 7 . % 。2组 总有 效率 比较 差 异有统 计 15
学 意 义 ( < .5 , 疗 组 疗 效 优 于 对 照 组 。 P 00 ) 治
O A属 中医学骨痹 范畴 , 素 问》 “ 《 云 病在骨 , 骨重不 可
举 , 髓 酸 痛 , 气 至 , 日 骨 痹 ” 有 “ 遇 此 者 ( 寒 骨 寒 名 又 冬 风 湿) 为骨 痹 ” 说 。 基 本 病 机 为 正 气 亏 虚 , 寒 湿 邪 乘 虚 之 风 袭人人体 . 引起 气 血 运 行 不 畅 , 络 阻 滞 ; 痰 浊 瘀 咖 . 经 或 .阻 滞 经 隧 , 入 关 节 筋 脉 , 发 本 病 。 _虚 为 本 , 实 为 俅 , 深 引 E 邪
理 疗 患 膝 。1 4d为 1 疗 程 。 个
疗 后 静 息 痛 、 动 痛 积 分 组 问 比 较 差 异 有 统 计 学 意 义 运
( <00 )治疗组改善优于对照组。 P .5 ,
2 2 2组 临 床 疗 效 比较 .
治 疗 组 10例 , 床 控 制 3 5 临 3例 ,
2 结 果
有祛风 、 络 、 痉之功 效 , 于风 湿顽痹 ; 胡索 辛 、 . 通 止 用 延 * 温 , 肝 、 经 , 有活 血 、 气 、 痛之功效 。当归甘 、 , 归 脾 具 利 止 辛
温, 归肝 、 、 心 脾经 , 具有补血活 Ⅱ 、 I 调经止痛功效 : L 血竭甘 、
咸, , 平 归肝 、 经 , 有 祛 瘀 定 痛 之 功 效 。 全 方 共 奏 祛 风 心 具
除 湿解 痉 、 络 止 痛 之 功 效 。 通
红 外 线 治疗 具 有 祛 寒 、 m 、 湿 、 痹 、 痛 的作 用 . 活 除 通 I L 可 穿透 皮 肤 , 接 使 肌 肉 、 下 组 织 等 产 生 热 效 应 , 速 眦 直 皮 加 液 循 环 , 利 于 关 节 液 的 分 泌 和 吸 收 , 别 是 炎 性 递 质 和 有 特 免疫源性 物质的代谢 , 善关 节软 骨的 营养。同 时 , 外 改 红
疼痛为 3分。③ 压痛 : 正常 为 0分 ; 重压时疼痛 为 1分 ; 中
度 压 力 疼 痛 为 2分 ; 压 痛 为 3分 。 轻 15 疗 效 标 准 . 参 照 《 药 新 药 临 床 研 究 指 导 原 则 》 试 中 ( 行 ) 临 床控 制 : 痛 等 症 状 消 失 , 节 活 动 正 常 , 分 减 疼 关 积 少 /9 % , 显 示 正 常 。显 效 : 痛 等 症 状 消 失 , 节 活 > 5 X线 疼 关 动 不 受 限 , 分 减 少 ≥7 % , 5 , 线 显 示 明 显 好 转 。 积 0 <9 % X 有效 : 痛等症 状 基本 消 失 , 疼 关 活 动 轻 度 受 限 , 分 减 积 少 t3 % , 7 % , 显 示 有 好 转 。无 效 : 痛 等 症 状 与 > 0 < 0 X线 疼 关 节 活 动 无 明 显 改 善 , 分 减 少 <3 % , 线 无 改 变 。 积 0 x 以临床控制 、 屁效 、 效 统 计 总 有 效 率 。 有 16 统 计 学 方 法 . 采 用 S S 0 0统 计‘ 软 件 , 据 用 P S 1. 学 数 均 数 ±标 准 差 (互±s) 示 , 间 比较 采 用 t 验 , 数 表 2组 检 计 资料采, × 验。 E 检 l j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