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政办发200963号
关于解决平罗县中医院搬迁后若干问题的请示

关于解决平罗县中医院搬迁后若干问题的请示平罗县中医院成立于1979年,是我县唯一一所二级甲等中医院,建院30多年来,在上级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医院职工齐心协力,奋发拼搏,中医院各项事业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截止2010年底,各项业务指标及规模均位于全区中医行业前茅,随着医院中医事业的飞速发展,医院周边环境差、消防压力大、业务用房严重不足等制约医院进一步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了破解制约医院发展瓶颈,推动我县中医药事业健康稳定向前发展,2009年,平罗县中医院争取到中央第三批扩大内需建设项目资金1200万元,借此东风,县委、政府高瞻远瞩,情系民生,决定实施平罗县中医院整体迁建计划,在县城西区新建一所占地60亩,建筑面积18118平方米的现代化中医院,工程被列为市、县级重点建设民生工程项目,也是政府承诺实施的“二十件”民生事实之一,自2010年3月正式开工建设以来,得到了各级领导的高度关注和大力支持,经过一年多的紧张施工,现已完成主体工程及附属用房建设,预计将于2011年底竣工。
平罗县中医院的整体搬迁将翻开中医院乃至平罗县医疗卫生事业新的一页,然而鉴于中医院整体搬迁后,将面临诸多自身无法解决的困难,直接关系到医院的兴衰和整个中医院迁建工程的成败,为充分发挥新建中医院完善的硬件设施,合理利用县级医疗卫生资源,稳定中医药人才队伍,故恳请上级部门针对县中医院搬迁后面临的现实问题和困难予以研究解决。
一、人员工资的问题平罗县中医院现有职工280人,其中正式职工157人(财政拨款94人,自收自支63人),聘用人员123人,近年来随着职工工资的不断上涨,医院的经费压力逐年增大,已成为制约医院发展的主要因素,为了减轻医院发展压力,县政府曾于2010年10月21日召开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将我院在职在编人员工资前两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补助标准由50%提高到80%,新增财政补助117万元,但与医院年人员开支(接近1000万元)相比,差距依然很大。
2019年某某水库工程运行管理工作总结报告

2019年桥墩水库运行管理工作总结报告1、工程概况桥墩水库工程位于鳌江流域南港的最大支流——横阳支江上游,坝址位于苍南县桥墩镇仙堂村的大玉沙,距离苍南县城灵溪镇12km,距离桥墩镇和104国道线2km。
桥墩水库集水面积138km2,是一座以防洪、灌溉、供水为主,结合发电等综合利用的中型水库。
水库枢纽主体工程包括拦河坝、泄洪放空洞、正常溢洪道、非常溢洪道、泄洪渠、发电引水隧洞、发电厂和升压站及水库生活区等建筑物。
桥墩水库总库容8133万m3,电站装机容量为2×2.0MW,拦河坝为沥青砼斜墙土石混合坝,最大坝高46.0m。
水库枢纽工程为Ⅲ等工程,水库为中型水库,电站属小(2)型电站。
枢纽主要建筑物:拦河坝、泄洪放空洞、正常溢洪道、非常溢洪道、发电引水隧洞进水口为3级建筑物,发电引水隧洞(不含进水口)、发电厂和升压站为4级建筑物。
拦河坝、泄洪放空洞、正常溢洪道、非常溢洪道、发电引水隧洞进水口的设计洪水重现期为100年一遇,校核洪水重现期为10000年一遇,相应洪峰流量为3820m3/s,溢洪道消能防冲的洪水重现期为30年一遇。
根据全省千库保安工程的统一部署,桥墩水库管理处于2004年委托省水电勘测设计院和省水利河口研究院所承担水库安全鉴定工作;2006年9月桥墩水库保安加固列入浙江省千库保安2007年工程实施计划;同年12月,国家水利部大坝中心专家对桥墩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结论进行全面复核,认定为三类坝。
根据浙江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院2007年1月编制完成的《浙江省苍南县桥墩水库保安加固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桥墩水库保安加固后水库正常蓄水位52.19m,台汛期限制水位47.69m,发电死水位27.19m,防洪高水位59.80m(P=2%),防洪库容3318万m3,设计洪水位59.89m(P=1%),校核洪水位62.23m(P=0.01%),水库总库容8169万m3。
另外根据2007年5月9日浙江省发革委浙发改设计[2007]63号文对桥墩水库保安加固初步设计的批复意见,设计单位结合水库下游河道的防洪现状对正常溢洪道规模重新进行论证,对正常溢洪道的布置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水库正常蓄水位为52.19m,台汛期限制水位47.69m,保持不变,防洪高水位61.05m(P=2%),设计洪水位61.08m,校核洪水位62.13m。
现代物流发展研究报告

现代物流发展研究报告刖言现代物流业是指原材料、产成品从起点至终点及相关信息有效流动的全过程。
它将运输、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信息等方面有机结合、形成完整的供应链,为用户提供多功能、一体化的综合性服务。
现代物流业贯穿于社会化大生产各个方面,正以其独有的渗透性和复合性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现代物流业是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别是推动第三产业快速增长的主要力量。
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有利于加快商品流通和资金周转,降低社会物流成本,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国民经济的运行质量;有利于提高服务业比重,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有利增加城乡就业岗位,扩大社会就业,保障和改善民生;有利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能源消耗排放和废气排放,缓解交通拥堵,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有利于促进国内外、城乡和地区间商品流通,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高质量的物流服务需求,扩大居民消费;有利于国家救灾应急、处理突发性事件,保障经济稳定和社会安全。
国家历来高度重视物流业发展,相继出台《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国家十二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物流领域的实施意见》(发改经贸(2012)1619号),从通行费优惠、税收优惠、园区补助等方面进一步加大现代物流业扶持力度,成效明显。
我国东部省市凭借强有力的经济实力、完善的产业体系、扎实的交通基础打造了一批全国性,甚至世界性的物流中心城市和运输枢纽,中西部地区也凭借国家现代物流发展政策以及自身优势条件,建设了一批互联互通的物流基础设施。
可以说,发展现代物流业发展是大势所趋、大势所需。
省委省政府主动承担历史使命,前瞻性、科学性的确定了建设“四基地一枢纽”的既定任务,明确了把某某建成中部乃至全国重要的现代物流基地的奋斗目标,并把物流业确定为我省突破性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六大行业之一。
节能减排法律法规最新汇编(2011.3)

节能降耗法律法规政策汇编(部分)2011年3月目录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一、节能降耗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77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主席令第33号)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5、关于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0〕2643号)6、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371号)7、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8、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1]51号)9、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10、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11、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12、关于印发半导体照明节能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9]2441号)13、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办〔2010〕173号14、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15、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工信部节[2010]218号)16、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0]582号)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18、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国家质监局17号令)19、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20、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9]166号)(与17重复)21、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工信部节[2010]218号)22、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国发〔2009〕38号)23、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24、关于促进节能服务行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与14重复)25、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与14重复)二、循环经济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主席令第四号)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3、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801号)4、关于推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意见(发改环资〔2010〕991号)5、关于印发《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303号)6、再制造产品认定实施指南(工信厅节[2010]192号)7、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的通知8、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977号)9、关于印发新型干法水泥窑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25号)三、清洁生产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主席令72号)2、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环保总局令16号)3、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03]100号)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太湖流域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09]104号)5、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和通信业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09]461号)6、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707号)7、《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一批)简介8、《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导向目录》(第二批)9、《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三批)10、火电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1、包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2、水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3、印染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4、制革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5、制浆造纸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6铜冶炼等5个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1]113号)四、资源综合利用1、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2、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3、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4、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4、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5、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公告)6、工信部发布《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公告(工产业政策[2010]第4号)7、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8、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9、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五、节能评估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改委第6号令)2、国家节能中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指南》(2010年本)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资料汇编(征求意见稿)4、《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的若干要求》和《企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编写大纲》(国家发改委第37号公告)5、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六、新能源1、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财建[2010]230号)2、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七、其他1、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2、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一批)3、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二批)(国家发改委公告2009年第27号)4、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三批) (2010年第33号公告)5、工业领域节能减排电子应用技术导向目录(第二批)(工信部节[2011]9号)6、国家能耗限额标准(26项)目录7、有色金属工业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2006—2020年)8、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9、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浙江省法律、法规、政策一、节能降耗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人大常委公告第9号)2、浙江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浙经贸资源[2001]268号)3、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4、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3号)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0〕39号)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63号)7、浙江省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实施方案8、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用能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经贸资源〔2006〕511号)9、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34号)10、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浙财企〔2010〕232号)11、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0〕57号)12、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0]418号)1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80号)14、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8〕42号)15、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发〔2009〕38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27号)16、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暂行办法17、浙江省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管理办法(浙政发[2010]39号)18、关于超能耗产品惩罚性电价加价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0〕275号)二、循环经济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63号)2、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6〕158号)3、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及工业循环经济财政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字[2008]134号)三、清洁生产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3]22号)2、关于印发《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经贸资源〔2003〕1040号)3、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浙经贸资源〔2005〕643号)4、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浙经贸资源〔2008〕331号)四、资源综合利用1、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浙经贸资源〔2007〕265号)2、关于我省水泥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意见(浙经贸资源〔2003〕39号)五、节能评估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35号)2、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审查程序(试行)》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0〕575号)3、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内容及深度要求(试行)4、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0〕559号)5、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1〕101号)六、新能源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0〕59号)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光伏等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55号)杭州市法律、法规、政策一、节能降耗1、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杭州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1号)2、关于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0〕276号)3、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6号)4、关于印发杭州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83号)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资助力度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77号)二、循环经济1、关于加快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5]211号)2、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08】353号三、清洁生产1、杭州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实施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9号)四、资源综合利用1、市经委关于转发浙江省实施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杭经资源[2007]336号五、节能评估1、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08〕366号)2、杭州市2010年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与空间布局指引(杭政办函〔2010〕11号)3、杭州市薄钢板行业振兴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六、新能源1、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86号)2、杭州市私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杭政办函〔2011〕31号)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太阳能光伏等新能源产业发展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30号)七、其他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08〕283号)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0〕258号)富阳市法律、法规、政策一、节能降耗1、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富政函[2007]109号)2、关于加快推进集中供热工作的意见(富政函〔2006〕39 号)3、转发省发计委《关于富阳市江南片造纸企业集中供热热力规划的批复》的通知(富政办〔2004〕53号)二、循环经济1、富阳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富政办〔2008〕3号)2、关于调整和完善工业经济发展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富政〔2006〕1号)3、关于加快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富政函[2007]110号三、清洁生产1、富阳市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实施办法(富政函〔2005〕73号)四、节能评估1、《富阳市2008年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富政〔2008〕5号)2、关于促进富阳造纸行业转型提升的若干意见(富政〔2007〕13号)节能降耗基础知识1.能源能源亦称能量资源或能源资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2016年)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2016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11.02
•【字号】苏政发〔2016〕142号
•【施行日期】2016.1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苏政发〔2016〕14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向纵深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新经济、新动能成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省政府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决定对省政府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经前一阶段清理,省政府决定,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等的980件省政府文件宣布失效(其中53件因涉密等按规定另行通知)。
凡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对本地、本部门印发的文件抓紧进行全面清理,及时清理和废止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政策文件,坚决破除对企业和群众干事创业的各种束缚,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同时,要做好政策衔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空档”,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目录(共927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日附件。
万福生科董事长龚永福自白

万福生科董事长龚永福自白“忙!太忙!”5月16日中午1点,万福生科(300268.SZ)董事长兼总经理龚永福对《证券市场周刊》记者说,他刚接待完湖南省高院的三名法官,数月来已有不少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造访万福生科和他本人了。
眼前的龚永福额头一片汗珠,身上白色T恤也早已湿透了。
2011年9月,万福生科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龚永福成为常德市资本市场的新贵,坐拥亿万资产。
一年后的2012年9月中旬,万福生科却因为涉嫌业绩造假而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2013年5月10日晚间,证监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对万福生科涉嫌欺诈发行上市和上市后信息披露违规等事项的调查结果。
调查结果显示,2008 年至2010年,公司分别虚增销售收入约12000万元、15000万元、19000万元,虚增营业利润约2851万元、3857万元、4590万元;2011年年报和2012年半年报,公司虚增销售收入28000万元和16500万元,虚增营业利润6635万元和3435万元。
同时,证监会公布了对万福生科案相关人员的处罚决定,龚永福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下一步,龚永福还将面临刑事调查。
对于54岁的龚永福来说,最近3年来的经历犹如“南柯一梦”。
“一个门外汉玩什么资本市场嘛!”万福生科董事长顾问熊全广,不无责怪地对本刊记者说到龚永福。
龚永福小时候是孤儿,受苦太多;后来办企业,天天受累;抢滩资本市场后,纯粹是受罪。
在万福生科不少员工心中,龚老板是善良忠厚的农民,他读书不多,却仗义豪爽。
这位从战场上“捡回半条命”的老兵,现在却戴上了“造假”的帽子。
英雄末路的怅惋与“半身多事故人疏”的悲凉萦绕在龚永福心头。
“最近他向我交代一些企业上的事情时,眼里常含着泪花。
”熊全广感慨道,万福生科如今在龚永福的领导下艰难运营,但如果将来龚永福进去了,万福生科势必面临更严峻的考验。
政府文件泄天机“小龚,这件事你看需要找谁,尽管跟我说。
”湖南省一位知名人士曾向龚永福表示,北京的大领导都可以找到帮忙的。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20年8月1日实施日期:2020年8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非税收入通用申报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一)存在公共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经营权转让收入的缴费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非税收入。
(二)存在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等非税收入的缴费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非税收入。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适用对象说明:缴费人、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即审即办三、办理依据(一)《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第二条、第三条。
(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三)《财政部关于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四)《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03号)全文。
(五)《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第一条。
(六)《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第二条。
(七)《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第二条。
(八)《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通知》(财企〔2004〕241号)全文。
(九)《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补充通知》(财企〔2006〕70号)全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10.17
•【字号】绍政办发〔2016〕88号
•【施行日期】2016.10.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6〕8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对2015年12月31日以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34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273件(含文件总体有效,但若干条款内容需修改的文件),停止执行73件,具体清理结果详见附件1、2。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停止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7日附件1
附件2。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政办发…2009‟63号
关于印发江都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江都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江都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全市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持续改善经营业绩,增强全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等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长质量奖”是江都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宗旨,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决策为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
第四条“江都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
质量奖授奖名额由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按当年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为1—3名。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担任,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定办”)设在市质监局。
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领导质量奖的评审工作,评定办负责组织、协调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经济发展现状制定评奖标准;
(二)受理企业申报资料并进行资格审查;
(三)负责建立质量奖评审员库,并视企业性质组成质量奖评审组,组织现场评审;
(四)向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第六条质量奖评定委员会成员由权威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
第七条各镇、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要积极做好市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大力宣传和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第八条质量奖评审参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并按照适当兼顾中小企业的原则,引进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原理和方法。
评审标准应当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
经营结果等,每一条款都应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评审标准总分为1000分。
质量奖评审标准由评定办另行制定,并根据全市经济发展的现状在评奖当年的2月底前对评审标准进行修订,报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审批后予以公布。
第九条质量奖评审应根据评审标准,从方法、开展和结果三个方面对企业质量经营进行评价:
(一)评价企业为达到评审标准要求所采用方法的实用性、先进性、系统性和独特性;
(二)评价企业所采用方法是否在各部门、各层次得到落实和运行,实施过程中是否有全面、有效的评估和改进;
(三)评价企业实际经营结果是否达到评审标准要求的成果和效果,能否证实达到行业的领先水平,是否具有良好的发展趋势,是否具有自身的显著特色。
第四章申报和评审
第十条评定办应在评奖当年的4月底前,将质量奖的评审安排在全市主要媒体上公告。
第十一条评定办应当在评奖当年的4月1日至31日,在评定办发放质量奖申报表格和当年的评审标准。
评定办在评奖当年的5月1日至30日,在其评定办受理企业的申报。
第十二条企业申请质量奖应当对照评审标准,作出自评报告。
自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在运作中的关键影响因素和所面临的挑战;
(二)企业为达到评审标准的质量管理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所采取的规定、做法、方法、工具和技术;
(三)各类方法在企业各部门、各层次中的运用情况;
(四)通过各类方法的运用,企业达到评审标准要求的成效。
自评报告应按评审标准各条款的顺序编写,字数应在1.2万字-1.5万字(含图表),并能真实地反映企业整体的业绩情况。
第十三条企业申报质量奖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产品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同类产品前列。
(二)年销售额、利税总额居同类产品的前列。
(三)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研发能力居同行业前列。
(四)企业按行业规定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连续三年无重大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
(五)产品质量长期稳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标准和适用的法律法规,产品在全国、省、市质量抽查中连续三年合格;有产品出口的,该产品在出口商品检验中,连续三年合格。
(六)产品按照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
(七)企业已建立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并获ISO9000认证注册,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八)企业已建立实施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治理达标;注重建立职业健康安全教育与防护体系,关注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
(九)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十四条企业申报质量奖的,可直接向评定办申报,也可经过市有关职能部门或各镇推荐申报。
第十五条企业申报材料应当包括:
(一)质量奖申报表;
(二)符合本章第十二条规定的自评报告;
(三)营业证照;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五)企业还可以提供其他质量和管理奖励、信誉证明。
第十六条企业申报材料符合第十五条要求的,评定办应
当开具受理回执。
第十七条评定办应当组织质量奖评审组,并按以下程序组织评审:
(一)资料审查。
评定办应对申报企业报送资料的完整性、充分性进行审查,并在一个月内确定现场评审企业名单。
对未获现场评审的,评定办应填写反馈报告通知企业。
(二)现场评审。
评奖当年的6—8月由评定办从质量奖评审员库中随机抽调评审员,组成若干评审小组对企业进行质量奖现场评审。
评审组应当提出现场评审意见,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三)综合评价。
评定办对资料审查、现场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分析,提出综合评价报告,提出获奖企业推荐名单。
(四)审定批准。
市长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听取推荐企业的综合评价报告,讨论确定评审结果,提出获奖企业候选名单,在市主要媒体上予以公示,根据公示情况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市政府对获得质量奖的企业授予市长质量奖牌、质量奖证书和一次性20万元的奖金,并在市政府召开的年度总结表彰大会上给予表彰,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获奖名单。
质量奖评奖费用和奖金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五章评审纪律
第十九条评审人员必须公正廉明,实事求是,团结协作,
讲求效率,工作认真并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真实、准确、公正地参与评审工作;
(二)不得参加与评审员本人利益相关企业的评审工作;
(三)禁止向申报企业提供有偿和无偿的咨询服务;
(四)禁止收受任何礼物、佣金或有价证券;
(五)不得泄漏有关申报企业的信息,不得泄漏有关评审的信息、结果;
违反前款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评审人员资格。
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申报企业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违反前款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申报和评奖资格。
第六章奖项管理
第二十一条获得质量奖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应从自身实际出发,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研究和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单位特色的质量管理经验。
第二十二条获得质量奖的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树立标杆,典型引路。
第二十三条质量奖无有效期,获奖企业终身享受质量奖荣誉。
第二十四条获得质量奖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情况发生后30天内书面报告评定办:
(一)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
(二)国家、行业、地区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不合格;
(三)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有重大质量问题投诉,质量水平明显下降。
有前款情形之一的,评定办应当及时调查,将调查结果报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撤销质量奖荣誉称号。
企业有前款情形隐瞒不报的,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应当撤销企业所获质量奖荣誉称号,并在3年内取消参加质量奖评审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评定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印发市长质量奖管理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江各单位。
江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5月26日印发
共印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