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室内燃气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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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2005年11月30日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理适用于城镇燃气的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设施保护、生产经营、应用管理、燃气燃烧器具管理以及安全监管等活动。

第三条(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全国城镇燃气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镇燃气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城镇燃气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规定,协同做好与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安全管理的原则)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保障稳定和安全供应,保障设施完好、运行安全,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经营许可制度)国家对城镇燃气实行安全经营许可制度,对从事城镇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充装、销售等活动(以下简称燃气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颁发《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

对从事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实行资质管理。

第六条(安全管理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进步)国家鼓励城镇燃气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水平;对在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规划编制)市、县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城镇燃气专项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后实施。

城镇燃气专项规划的内容主要包括:气源种类、用气规模、供气形式、调峰手段、管线布局、厂站设置等。

第八条(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

居民燃气设施管理制度范本

居民燃气设施管理制度范本

居民燃气设施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居民燃气设施的管理,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有燃气设施的居民,包括燃气供应、使用、维护等内容。

第三条居民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燃气设施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燃气设施的管理第四条居民在使用燃气设施前,应当进行安全教育,了解燃气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确保安全使用。

第五条居民应当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使用状态良好。

第六条居民应当定期清理燃气设施周围的杂物和灰尘,保持清洁,防止燃气设施发生故障和事故。

第七条居民应当严禁私自改装燃气设施,如有需要,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和改装。

第八条居民在使用燃气设施时,应当注意节约能源,禁止浪费燃气资源。

第九条居民应当定期参加燃气安全知识培训,增强自我防范意识,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第三章燃气设施的维护第十条居民应当定期检查燃气设施的安全阀、管道、燃气表等部件,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居民应当妥善保管燃气设施的使用说明书和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的有效性。

第十二条居民应当配备煤气泄漏报警器和煤气报警器,确保燃气泄漏时及时发现并处理。

第十三条居民应当定期清洗和更换燃气设施中的过滤器和阀门,维护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居民应当安装完善的燃气装置,并按照要求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装置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燃气设施的使用第十五条居民在使用燃气设施时,应当加强用火用气安全注意事项,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第十六条居民在使用燃气设施时,应当保持设施周围的通风良好,防止燃气泄漏引发事故。

第十七条居民在使用燃气设施时,应当关闭未使用的燃气阀门,避免燃气泄漏。

第十八条居民在使用燃气设施时,应当妥善保管火种和打火机等易燃物品,防止火灾发生。

第十九条居民在使用燃气设施时,应当认真遵守燃气使用规定,禁止擅自进行燃气操作。

第五章突发事件的处理第二十条居民在发现燃气泄漏时,应当立即关闭燃气阀门,并开启门窗进行通风。

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2014修正)

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2014修正)

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201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1.18•【字号】•【施行日期】2014.01.1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2014修正)(2000年9月27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工作,规范燃气市场行为,维护燃气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生产、销售、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燃气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贸、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负责燃气的安全、质量、价格等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事业的发展坚持统筹规划、优化气源结构、实行市场准入、鼓励公平竞争和保障安全用气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第六条燃气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燃气管理部门及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对用户安全和节约用气进行指导和宣传,用户应当按照规定正确使用燃气。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的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和集镇的燃气建设逐步纳入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

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符合消防、防爆、抗震、防洪等安全要求。

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6篇在充足活力,日益开放的今日,许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正的作用。

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我整理的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欢迎大家共享。

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订立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实在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从安全第一、防备为主、便利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发觉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嘉奖。

第二章设施管理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建筑建筑物、构筑物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四爆破作业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道和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订立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经营企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供给安全保护引导。

燃气管理条例

燃气管理条例

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与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与应急处置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安全便民、保障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和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明确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建立部门协同管理机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燃气工作的投入,为燃气发展规划落实、燃气设施建设、科技发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对燃气事业发展、安全管理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做好安全用气宣传与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气,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管理,加强对燃气使用安全的服务、指导、督促和技术保障。

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的燃气用气设备及附属装置、配件、气瓶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新疆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

新疆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

新疆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wsbs/mxgr/qtff/ggsy/zc/2013/220448.htm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使用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燃气发展坚持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公平竞争、方便用户的原则。

燃气经营实行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诚信服务的原则。

燃气应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气的需要。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行业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燃气行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公安消防、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交通、环境保护、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燃气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燃气行业应坚持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燃气事业的科技进步,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提高燃气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燃气建设第六条城市燃气发展规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应当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七条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工程,应按燃气发展规划建设配套燃气设施或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新建住宅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工程费用应当纳入工程总造价。

第八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

第九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

第十条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技术、安全监督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燃气管道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室内燃气使用规章制度

室内燃气使用规章制度

室内燃气使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室内燃气使用,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室内使用的燃气设备及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燃气灶具、燃气燃烧器、燃气热水器等。

第三条室内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切实做好燃气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安全管理等具体工作,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第四条室内燃气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开展室内燃气使用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潜在安全隐患。

第二章燃气设备设施的安装与维护第五条室内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燃气设备设施进行安装验收,并保证安装工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六条室内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燃气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确保设备设施完好无损,安全可靠。

第七条燃气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应当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进行,确保操作规范、有效。

第八条燃气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工作应当有明确的记录和台账,包括维护保养的时间、人员、内容等。

第三章燃气使用安全管理第九条室内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全面有效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室内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燃气使用安全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室内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检查机制,定期检查燃气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室内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合理设置燃气报警器,确保在燃气泄漏时及时发出警报,保障使用者的安全。

第四章燃气事故处理第十三条室内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燃气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处理。

第十四条燃气事故发生时,室内燃气使用单位应当第一时间报警、紧急疏散人员,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章违规处罚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室内燃气使用单位,相关部门可以给予警告、罚款、停止使用等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调整的,由相关部门另行确定。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经营服务第四章燃气使用第五章设施保护与事故处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设施保护,管道燃气、瓶装燃气、车用燃气的经营服务,燃气使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港口装卸,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部门协同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燃气管理职责的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气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燃气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安全使用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和使用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燃气使用安全公益性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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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额定热负荷、维持稳定燃烧、校核一次空
气系数。
三、城镇燃气的质量要求
城镇燃气的质量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一)热值高 (二)杂质少 (三)含水低 (四)毒性小 (五)燃气成分稳定 用户一般包括如下几类: (一)城市居民用户 城市居民用气集中体现在住宅燃气用气上,主要用于炊事和 生活热水。其特点是用气量大,随机性强。 (二)公共建筑用户 公共建筑用户主要是职工食堂、餐饮业、宾馆、旅店、学校、 医院、机关等用气。其特点是经营状况、服务人数决定用气量。 (三)工业用户 有的工业用户将燃气用于生产工艺的热加工。一般用气量不 是很大、使用燃气后产品的产量及质量都会有很大提高的工业企 业,应考虑由城市管网供应燃气;但用气量很大的工业用户应考 虑自行产气。 (四)其他用户 城市供热、燃气汽车及空调、冰箱等生产使用单位。 城市燃气供应以城市居民用户及公共建筑用户为基本用户。
一、燃气设施的报修和定期检查
(一)用户报修 一般用户报修多为小修理范围,主要项目有: (1)灶具零件损坏。如燃气双眼灶旋塞、开关旋 钮、挡板、锅支架损坏,燃气表前转心门损坏。 (2)漏气。易发生漏气的活动和接头部位,如灶 具旋塞、灶前立管活接头、接灶弯头、燃气表接头 和表前阀门等软管连接灶具时胶管老化开裂,造成 燃气外漏。 (3)灶具燃烧不正常。如发生燃烧器回火、火小、 黄焰、火焰跳动。 (4)燃气表故障。
• (二)充气 • 充气步骤为: • (1)按照充气方案,首先检查各燃具阀门是否关闭,再将燃 •



• •
• •
气表前阀门打开。 (2)用3kPa压力的压缩空气,进行一次系统检查,无急骤压 降。 (3)将放散管接出室外。可在室内管道最高点或最远端卸下 丝堵,装上燃气嘴,用胶管接出室外。 (4)慢慢开启燃气引入管总进口阀门。打开放散管阀门,进 行置换。 (5)在放散地点听到燃气气流加大的声音和闻到燃气臭味, 用球胆取气样,远离作业现场,至点火试验合格止。 (6)关闭放散管阀门,拆下燃气嘴,上好丝堵。 (7)逐一开启每个燃具阀门,排除燃具中的剩余空气,进行 燃具点火,并调整火焰。 (8)利用燃气压力,检查全系统有无漏气。 (9)检查燃气表工作是否正常。
(五)燃气使用的安全管理
第四节 室内燃气系统的维护 及故障处理
燃气运行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向用户宣传正 确使用燃气的方法和安全知识,遇到燃气系统故障 及突发事故,应能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 门报告;如发现燃气泄露或人员中毒事件,应迅速 关断燃气阀门,切断气源;疏散现场人员,将中毒 人员救离现场;打开门窗,通风换气;禁绝火种, 严禁使用电气设备;能正常使用消防器材,扑灭初 起火灾。
三、民用燃气用具安装
城市燃气中的人工燃气、天然气、液化石气,
三者之间燃烧特性差别很大,由上一节知道不同类
的燃气是不能在同一燃具上相互通用的。
(一)民用燃气用具的种类
根据中国居民的生活习惯和生活水平,一般家庭 燃具设置多为燃气灶具和快速热水器的组合形式;部 分居民用户配有燃气热水炉。具体说,一般应包括如 下几种:
(三)调压站
调压站内的主要设备有调压器、过滤器、阀门、安 全装置、仪表。调压器的作用是将燃气压力降低并稳定 在设定范围,保证供气安全可靠。
(四)储配站
城市燃气储配站的功能主要是保证各类用户有足够 数量和正常压力的燃气,实现供应量和需求量之间的平 衡。
(五)门站
天然气远程输送压力很高,进入门站后,先经过降 压、稳压、计量,再进入城市燃气管网。有的门站还附 设净化和加臭装置。
3.燃气管道的安全防护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 最小水平和垂直净距应分别满足规范规定的要求。
4.带气接线工程
新建的燃气管道与运行的燃气管道相连接,需进行 带气接线。因为在充满燃气的管道上进行切割、焊接或 钻孔,是一种危险行为,所以,事先要制定严格的方案, 并由专门的技术人员和懂得带气接线技术、熟练掌握操 作方法的专业工人进行。带气接线往往要局部降低管网 压力,若涉及面很大,需网管部门、调压站、用户三方 密切配合,才能完成。目前,也有采用气钻不降压接线 的方法,但由于设备比较笨重,仅适于在压力高、大口 径管道上使用。
二、室内燃气设施验收和交付使用
• (三)交付使用 • 室内燃气设施充气完毕,让用户按照燃具
操作程序,点燃灶具,并进行火焰调整。 向用户传授燃气用具使用、维护常识,发 放宣传品如燃气用户使用须知等
三、燃气的安全管理
(一)安全用气宣传
(二)燃气使用的基本规定
(三)燃具销售的安全管理
(四)燃气设施维护与维修的安全管理
管理与维护
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管理与维护是维系建筑寿命的
重要一环。因室内燃气设施漏气而引发的爆炸、着火 事故会导致房屋受损,轻则降低房屋使用寿命,重则 使建筑物毁损。
一、室内燃气供应系统安全管理的任务
对燃气供应系统的维护和管理来说,室内燃气 设施维护的主要任务如下:
(一)不间断地正常供气
(二)保障燃气供应安全 (三)节约能源 (四)延长燃气设备寿命 (五)要做好燃气用户的管理
1.燃气计量表
2.家用燃气灶具
3.公用燃气灶具 4.燃气热水器
(二)民用燃具的布置
1.家用灶具的布置
2.热水器的安装布置
3.公共建筑燃气用具的布置 4.燃气表的布置 公共建筑用气设备的排烟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应与使用固体燃料的设备共用烟道。 (2)每台用气设备宜采用单独烟道;当多台设备合用 一个总烟道时,应保证排烟时互不影响。 (3)在容易集聚燃气的地方,应设防爆装置。 (4)应有防止倒风的装置。
输、减压即可汽化使用的显著特性而成为一种单独的 气源
种类。
二、燃气互换性
不同的燃气是不能在同一燃烧器上互换的。然而,按照 适应不同燃气的要求而设计的燃烧器是可以经过调整而适合 某一组分燃气的正常燃烧。通常是更换燃气喷嘴和火孔盖, 即改变燃气和燃气-空气混合物喷孔面积的大小,以达到规 定的燃烧状况。民用燃烧器在燃气改变后的调整工作包括以 下几个方面:
二、室内燃气设施验收和交付使用
(一)验收内容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1)审查施工单位移交的全部技术文件,包括管
材、燃具、燃气表出厂合格证书;管道系统的竣工图
纸;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试压记录。
(2)进行管道全系统的外观检查,检验施工质量是否 符合设计要求。 (3)室内管道系统的严密性试验。
二、室内燃气设施验收和交付使用
(1)低压燃气管道P≤0.005;
(2)中压B燃气管道0.005<P≤0.2; (3)中压A燃气管道0.2<P≤0.4; (4)高压B燃气管道0.4<P≤0.8; (5)高压A燃气管道0.8<P≤1.6。
2.管道与设备
输送燃气的管道要有较高的机械强度、耐腐蚀性、 抗震和气密性。管材一般选用钢管、铸铁管、塑料管
第二节 建筑内部燃气管道
建筑物内敷设燃气管道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4)室内燃气管道的水平管段要坡向主立管,保持3‰坡 度,下垂管顶端加三通和丝堵,以备泄水和清除管内杂物。
(5)室内燃气管道安装,凡管径大于50mm的应采用焊接; 小于或等于50mm的一律用丝扣联接,联接的密封材料人工 燃气管道用铅油麻,天然气管道均用四氟乙烯胶带。燃气管 道要用卡子、托勾等固定在墙壁上。 (6)燃气管道的安装位置,要选择在用气房间的通风和干燥 处,切忌安装在靠近水池一侧的死角。室内燃气管道的立管 与水池的净距不小于20cm。燃气管道与室内自来水管并行时, 要保持15cm净距,以防止夏季自来水管“出汗”对燃气管道 的影响。燃气管道与室内下水、暖气管道平行、交叉处均应 保持正常检修所需距离。
需加工即可使用的气体燃料。天然气一般可分为四种:
气田气、油田伴生气、凝析气田气、煤层 气、矿井气。
(二)人工煤气
人工煤气是指以煤为主要原料制取的可燃气体, 按其生产方式不同可分为:
干馏煤气、高炉煤气、发生炉煤气、水煤 气和高压气化气。
(三)油制气
油制气是以石油为原料,通过加热裂解或部分 化等制气工艺,在高温及催化剂作用下裂解制取而 获得的燃气。主要成分:
第二节 建筑内部燃气管道
建筑物内敷设燃气管道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建筑物内部的燃气管道应明设。当建筑和工艺有 特殊要求,可设于管道竖井和建筑物吊顶内,但要便于 检修和拆卸,并采取通风、检漏措施。 (2)室内燃气管道严禁穿过卧室,并不得穿过易燃易 爆品仓库、配变电室、通风和冷冻机房。室内燃气管道 不得不穿过单元居室的过厅和厕所时,不准设置阀门, 并且管 道附件应采用无缝管。当穿过房间内的顶柜、 阁楼(储物用)时,其管段应装设在套 管内。 (3)由于燃气含有杂质和水分,冬季易发生冻堵,室 内燃气管道不得不布置在楼梯间时,要采取保温防冻 措施,如在燃气管道外加石棉灰水泥外壳或保温瓦。
烷烃、烷烃等碳氢化合物,以及少量的一 氧化碳。油制气既可以作为城镇燃气的基本 气源,也可以作为供应高峰的调节气源。
(四)液化石油气
液化石油气是石油开采、加工过程中的副产品,通 常 来自炼油厂。液化石油气主要成分为丙烷、丁烷、丙 烯、丁烯等。在常温常压下呈气态,它的临界压力为 3.53-4.45MPa,临界温度为92-162℃,作为一种烃类 混合物,因具有加压或降温即可变为液态以进行储存 和运
五、城镇燃气输配系统
燃气输配系统是一个综合设施,主要由燃
气输配管网、储配站、调压计量站、运行监
控、数据采集系统等组成。
(一)燃气输配系统的构成
城市燃气输配系统是一套复杂的系统工程,主要构 成如下: 1.低压、中压、次高压、高压等不同压力等级的 燃气管网 2.用户减压阀、中低压调压站、高中压调压站 3.燃气储备站,包括气柜、压缩机站、计量站、
第二节 建筑内部燃气管道
建筑物内敷设燃气管道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7)室内燃气管道应在下列位置设置阀门:燃气表前; 用气设备和燃烧器前;点火器和测压点前;放散管前; 燃气引入管上。 (8)燃气燃烧设备与燃气管道连接宜采用硬管连接, 当燃气燃烧设备与燃气管道为软管连接时,应符合下列 要求:家用燃气灶其连接软管的长度不应超过2m,并 不应有接口;工业生产用的需移动的燃气燃烧设备,其 连接软管的长度不应超过30m,接口不应超过2个;燃 气用软管应采用耐油橡胶管;软管与燃气管道、接头管、 燃烧设备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母或管卡固定;软管 不得穿墙、窗和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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