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重点污染源监测季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方案的通知-吉府办字[2008]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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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方案的通知正文:----------------------------------------------------------------------------------------------------------------------------------------------------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方案的通知(吉府办字〔2008〕38号)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吉安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九日吉安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完成江西省人民政府与吉安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吉安市人民政府“十一五”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控制增量、削减存量,政府主导、企业主体,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协调配合、综合推进的要求,确保完成污染物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吉安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五年总目标按照国家“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要求和江西省人民政府与吉安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吉安市人民政府“十一五”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目标,我市总量控制目标是:到2010年底,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由6.47万吨减少到5.84万吨,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0.63万吨,削减比例为9.8%;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由6.28万吨减少到5.42万吨,其中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73万吨。
三、现状分析总量情况,2005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6.47万吨,其中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3.08万吨,生活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3.39万吨;二氧化硫排放量为6.28吨,其中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为5.38万吨,生活二氧化硫排放量为0.9万吨。
重点污染源监测简报

重点污染源监测简报
2018年第2期总第41期
宜昌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编2019年1月18日
二O一八年下半年重点污染源监测简报
为了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情况,为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环境统计、污染监督等环境管理重点工作提供基础数据。
我站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总站和宜昌市环保局要求,对宜昌市重点污染源进行了监督性监测。
2018年宜昌市重点污染源监测单位共129家。
其中废水重点污染源下半年监测53家;污水处理厂下半年监测10家;废气重点污染源下半年监测41家。
具体监测情况见附件。
附件一:《2018年下半年废水重点污染源监测情况表》
附件二:《2018年下半年污水处理厂监测情况表》
附件三:《2018年下半年废气重点污染源监测情况表》
附件四:《2018年下半年废水在线监控系统比对数据》
附件五:《2018年下半年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系统比对数据》
附件六:《2018年下半年废气在线监控系统比对数据》
附件四湖北省宜昌市2018年下半年废水在线监控系统比对数据表。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工作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08•【字号】吉府办字〔2017〕248号•【施行日期】2017.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工作的通知吉府办字〔2017〕248号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70号)和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工作的通知》(赣环测字〔2017〕42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范围内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
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工作是生态环境监测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是适应新时期水环境管理需求、提高监测数据质量、确保数据客观真实的有效措施,是落实环保为民和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抓手。
此次事权上收,旨在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水质采样监测和水质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运维工作,强化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最大程度保证监测数据的客观性与真实性,保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目标责任考核的客观公正性。
事权上收后,各地按照《“十三五”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设置方案》(环监测〔2016〕30号)确定的地表水评价、考核、排名断面将直接由国家环境监测总站统一组织进行监测和管理,要求将更高,管理将更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任务,严格按时间进度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全力推进我市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工作。
二、上收范围。
此次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涉及我市遂川江口、通津、蜀水河口、禾水河口、孤江江口、乌江江口、金滩、大洋洲等8个国家考核断面。
其中万安县2个(遂川江口、通津)、泰和县1个(蜀水河口)、吉安县1个(禾水河口)、青原区1个(孤江江口)、吉水县2个(乌江江口、金滩)、新干县1个(大洋洲),详见附件1。
江西重点污染源

江西省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半年报2018年上半年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2018年8月江西省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半年报2018年上半年主编单位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编写时间2018年8月编写人员刘艳审核杨辛审定万志勇资料提供单位(按设区市行政区划代码排名)南昌市环境监测站景德镇市环境监测站萍乡市环境监测站九江市环境监测站新余市环境监测站鹰潭市环境监测站赣州市环境监测站吉安市环境监测站宜春市环境监测站抚州市环境监测站上饶市环境监测站目录1、监测要求 (1)1.1监测范围 (1)1.2监测项目 (1)1.3监测时间和频次 (1)1.4评价方法和标准 (1)2、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1)2.1监测情况 (1)2.2超标情况 (4)3、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4)3.1监测情况 (4)3.2超标情况 (6)4、土壤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6)4.1监测情况 (6)4.2超标情况 (8)5、其他重点排污单位 (9)5.1监测情况 (9)附表1:2018年上半年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未监测情况表 (11)附表2:2018年上半年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超标情况表 (15)附表3:2018年上半年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未监测情况表 (16)附表4:2018年上半年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超标情况表 (18)附表5: 2018年上半年土壤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未监测情况表 (19)附表6: 2018年上半年土壤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废水超标情况表 (23)附表7: 2018年上半年土壤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废气超标情况表 (23)附表8: 2018年上半年其他重点排污单位未监测情况表 (23)1、监测要求1.1监测范围2018年上半年,重点排污单位的监测按《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8年江西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的通知》(赣环测字〔2017〕68号)中的名单执行。
1.2监测项目按照执行的排放标准、环评及批复和排污许可等要求确定。
1.3监测时间和频次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每半年监测1次;季节性生产企业在生产期间内主要污染物每月监测1次共2次。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对2014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发现问题整改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对2014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发现问题整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06•【字号】•【施行日期】2015.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对2014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发现问题整改的通知井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根据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关于通报2014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情况的函》(赣环控函〔2015〕4号)精神,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为:一是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网建设滞后,进水浓度偏低,无法正常运行,部分污水处理厂运行监控设施不完善,监测数据波动大;二是水泥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有待进一步加强,脱硝设施运行不稳定;三是农业源减排工作仍需加强,治污工程设施建设不规范、投入不足、管理水平低等问题较为普通。
为切实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到位,全面完成2015年减排任务,现将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通知如下:一、加快完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
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加强城镇生活污水管网建设与改造,严格按照要求全面排查管网渗漏点及水量、浓度突变管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查缺补漏。
凡是能修管网的地方都要修通,凡是能够实现雨污分流的地方都要雨污分流,切实提高污水收集率和进口浓度,并做好污水管网建设与改造的竣工验收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及在线监控设施的运维管理。
由市环保局牵头,督促各县(市、区)环保局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及在线监控设施的运维管理,完善中控系统和在线监控设施,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稳定达标排放。
对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中控系统和在线监控设施不完善,不能反映运行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要督促运维单位限期整改,并按法规予以从严处罚。
季度监测情况报告

一、报告背景为全面掌握我市重点污染源排放情况,加强环境监测和监管,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我局于XX年X季度对全市重点污染源进行了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现将监测情况报告如下:二、监测范围及方法1. 监测范围:本次监测对象为全市XX家重点污染源企业,涉及废水、废气、噪声等多个污染因子。
2. 监测方法:采用现场采样、实验室分析等方法,对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
三、监测结果1. 水污染源监测:对XX家废水排放企业进行了监测,共监测XX个指标。
监测结果显示,水污染源排放达标率为XX%,较去年同期提高XX个百分点。
其中,XX企业废水排放达标率为100%,XX企业废水排放达标率为XX%。
2. 大气污染源监测:对XX家废气排放企业进行了监测,共监测XX个指标。
监测结果显示,大气污染源排放达标率为XX%,较去年同期提高XX个百分点。
其中,XX企业废气排放达标率为100%,XX企业废气排放达标率为XX%。
3. 噪声污染源监测:对XX家噪声排放企业进行了监测,共监测XX个指标。
监测结果显示,噪声污染源排放达标率为XX%,较去年同期提高XX个百分点。
其中,XX企业噪声排放达标率为100%,XX企业噪声排放达标率为XX%。
四、存在的问题1. 部分企业监测数据异常,需进一步核实原因。
2. 部分企业存在超标排放现象,需加强监管。
3. 监测能力有待提高,部分监测设备老化,影响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1. 加强对企业监测数据的审核,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2. 对超标排放企业进行严肃查处,督促企业整改。
3. 加大监测设备投入,提高监测能力。
4. 加强对环境监测人员的培训,提高监测水平。
5. 强化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通过本次季度监测,我们掌握了全市重点污染源排放情况,为加强环境监管提供了有力依据。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监测力度,确保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方案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吉府办字[2008]38号【发布部门】吉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2.29【实施日期】2008.0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方案的通知(吉府办字〔2008〕38号)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吉安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九日吉安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完成江西省人民政府与吉安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吉安市人民政府“十一五” 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控制增量、削减存量,政府主导、企业主体,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协调配合、综合推进的要求,确保完成污染物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吉安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五年总目标按照国家“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要求和江西省人民政府与吉安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吉安市人民政府“十一五” 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目标,我市总量控制目标是:到2010年底,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由6.47万吨减少到5.84万吨,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0.63万吨,削减比例为9.8%;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由6.28万吨减少到5.42万吨,其中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73万吨。
三、现状分析总量情况,2005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6.47万吨,其中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3.08万吨,生活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3.39万吨;二氧化硫排放量为6.28吨,其中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为5.38万吨,生活二氧化硫排放量为0.9万吨。
江西重点污染源

江西省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半年报2018年下半年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2019年1月江西省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半年报2018年下半年主编单位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编写时间2019年1月编写人员刘艳审核杨辛审定万志勇资料提供单位(按设区市行政区划代码排名)南昌市环境监测站景德镇市环境监测站萍乡市环境监测站九江市环境监测站新余市环境监测站鹰潭市环境监测站赣州市环境监测站吉安市环境监测站宜春市环境监测站抚州市环境监测站上饶市环境监测站目录1、监测要求 (1)1.1监测范围 (1)1.2监测项目 (1)1.3监测时间和频次 (1)1.4评价方法和标准 (1)2、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1)2.1监测情况 (1)2.2超标情况 (4)3、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5)3.1监测情况 (5)3.2超标情况 (6)4、土壤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7)4.1监测情况 (7)4.2超标情况 (9)5、其他重点排污单位 (10)5.1监测情况 (10)附表1:2018年下半年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未监测情况表 (11)附表2:2018年下半年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超标情况表 (14)附表3:2018年下半年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未监测情况表 (17)附表4:2018年下半年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超标情况表 (19)附表5: 2018年下半年土壤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未监测情况表 (20)附表6: 2018年下半年土壤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废水超标情况表 (22)附表7: 2018年下半年土壤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废气超标情况表 (22)附表8: 2018年下半年其他重点排污单位未监测情况表 (23)1、监测要求1.1监测范围2018年下半年,重点排污单位的监测按《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8年江西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的通知》(赣环测字〔2017〕68号)中的名单执行。
1.2监测项目按照执行的排放标准、环评及批复和排污许可等要求确定。
1.3监测时间和频次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每半年监测1次;季节性生产企业在生产期间内主要污染物每月监测1次共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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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重点排污单位监测上半年报2018年第2期(总第033期)吉安市环境监测站2019年1月1概况201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
为全面落实2018年全国环保工作精神,做好2018年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动态监控和管理,有效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质量改善,以落实《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为抓手,依据环保部门应按照《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和《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等要求统筹安排落实各项污染源监测任务, 我市每半年一次对全市水、气、土壤环境重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监测。
同时按照《江西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赣环测字﹝2018﹞11号)的要求,对确定的VOCs重点排污单位开展一次VOCs专项检查监测。
按照《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全省总磷排污单位监测工作的通知》(赣环测字[2018]53号)的要求,对确定的总磷重点排污单位开展每半年一次的专项检查监测。
1.1监测范围2018年下半年按照《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8 年江西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的通知》(赣环测字〔2017〕68 号)中下达的全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单进行监测。
我市重点排污单位共45家,其中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5家,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32家(包括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14家),土壤环境重点排污单位8家。
专项监测VOCs 重点排污单位18家(与全市重点排污单位重复),总磷重点排污单位24家(其中14家与全市重点排污单位重复,新增10家)。
1.2监测内容依据环保部门应按照关于印发《2018年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和《2018年全国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环办监测函〔2018〕337号)、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8年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和《2018年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赣环测字〔2018〕26号)的通知要求,监督性监测内容包括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流量,对重点总量减排环保工程及纳入年度减排计划的重点项目设施,同时监测主要减排污染物的去除效率。
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流量,废气无组织排放浓度。
土壤重点排污单位和其他重点排污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废水或废气外排的,对外排的废水、废气开展监督性监测。
同时按照《江西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赣环测字﹝2018﹞11号)的要求,对确定的VOCs重点排污单位开展一次VOCs专项检查监测。
按照《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全省总磷排污单位监测工作的通知》(赣环测字[2018]53号)的要求,对确定的总磷排污单位开展每半年一次的专项检查监测(因下文时间是8月,所以2018年下半年监测一次)。
1.3监测项目按照执行的排放标准、环评及批复和排污许可等要求确定。
1.4监测频率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每半年监测1次;季节性生产企业在生产期间内主要污染物每月监测1次共2次。
其他监测项目国家和地方有规定的,按其规定的频次开展监测;无明确规定的,原则上监测1次;存在超标现象的,应根据本地监管需要加强监督性监测,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全指标监测应集中在一次监测中完成。
1.5评价标准有行业排放标准的,优先采用行业排放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采用综合排放标准。
1.6评价方法对某企业污染源的一次监测中,任一排放口排放的任何一项污染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限值,则该排污口本次监测的为不达标;污染源任一排污口不达标,则该企业污染源本次监测为不达标。
1.7监测布点与采样一类污染物在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或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的设施排放口采样,其它污染物的监测在企业外排口或企业处理设施排口采样。
2质量保证2.1监测规范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1-2002)、《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HJ/T373-2007)的要求,以污染源监测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和保证。
在分析方法采用国家有关标准方法,测试数据按规定填写各个测试项目原始记录表中。
2.2持证上岗按照《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有关要求执行。
3国控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情况3.1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监测、达标情况2018年下半年度,我市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测32家,其中有7家重点排污单位因其它原因停产未监测,共实测25家,占应测数量的78.12%。
吉安市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监测及达标情况列表3-1。
下半年度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未监测情况见附件1。
水环境重点排染单位见附件2。
表3-1 吉安市下半年度水环境排污单位监测及达标情况由表3-1可见,下半年度我市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监测废水达标率100%。
3.2水环境中各监测项目排放达标情况下半年度全市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废水监测因子为pH值、氨氮、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磷、总氮、挥发酚、总镉、总铬、总镍、总铅、总铜、总锌、总汞、总砷、石油类、动植物油、色度六价铬、硫化物、氰化物、石油类、悬浮物、烷基汞、苯胺类、二氯甲烷、硝基苯等共29项,均无超标企业,主要污染物项目达标及浓度范围见表3-2。
废水及主要污染物达标情况见图3-1。
表3-2 吉安市下半年度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项目监测及达标情况4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情况4.1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监测、达标情况2018年下半年度,我市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测5家,实测5家,占应测数量的100%。
吉安市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监测及达标情况列表4-1。
吉安市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见附件3。
表4-1吉安市下半年度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监测及达标情况由表4-1可见,下半年度我市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废气污染源达标率100%,废气监测点达标率也为100%。
4.2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中各监测项目排放达标情况下半年度全市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废气监测因子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汞及化合物、氨、氟化物、林格曼黑度和颗粒物共计8项,达标率均为100%。
主要污染物项目达标及浓度范围见表4-2。
废气及主要污染物达标情况见图4-1。
表4-2 吉安市下半年度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项目监测及达标情况6、土壤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情况6.1土壤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情况全市土壤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共8家,实测8家,占应测数量的100%。
全市2018年下半年度土壤环境重点排污单位除江西有源工业废物回收处理有限公司废水有外排,其它7家废水不外排,故2018年下半年只对土壤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江西有源工业废物回收处理有限公司进行废水监测一次。
对全市2018年下半年国控土壤环境重点排污单位8家进行了废气监测一次。
2018年下半年度土壤环境重点排污单位见附件4。
6.2土壤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中各监测项目排放达标情况下半年度我市土壤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只对江西有源工业废物回收处理有限公司废水排放口监测一次,监测因子有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生化需氧量、总磷、总汞、总砷、悬浮物、总氮、总铬、六价铬、总铅、总镍、总铜和总镉共15个项目,监测项目均达标。
下半年度我市土壤环境重点排污单位8家14个排气口进行了监测,监测因子有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硫酸雾、氟化氢、氯化氢、汞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锡、锑、铜、锰及其化合物、林格曼黑度、一氧化碳、氨气、氯气、硫化氢、挥发性有机物、砷、镍及其化合物和烟尘共23项,监测项目均达标。
7、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情况全市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筛选名录共18家,实测17家,因永新县温洲皮革实业有限公司5月县政府下文断电关停,没有监测。
全年对17家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企业监测一次,主要因子为溴气浓度和非甲烷总烃,均达标,2018年吉安市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情况见表7-1。
2018年吉安市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名录见附件5。
表7-1 2018年吉安市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情况附表7-1 2018年吉安市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情况8、全市总磷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情况2018年全市总磷重点排污单位24家,实测24家,因下达该项工作已是8月份,因此2018年全年只下半年监测一次,均达标。
2018年吉安市总磷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情况见表8-1。
2018年吉安市总磷重点排污单位见附件6。
表8-1 2018年吉安市总磷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情况附表8-1 2018年吉安市总磷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情况附件1 吉安市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未监测情况表附件2 吉安市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附件3 吉安市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附件4 吉安市土壤环境重点排污单位附件5 吉安市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名录附件6 吉安市总磷重点排污单位附件1吉安市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未监测情况表附件2吉安市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附件3吉安市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附件4吉安市土壤环境重点排污单位附件5 吉安市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名录附件6吉安市总磷重点排污单位编写:康蔚兰审核:李爱平审定:李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