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时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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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时间规定

1、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在设立时交付公司章程规定的全部

出资,其他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以及非公司制内资企业法人可以分期缴付注册资本(金)。

2、采取分期缴付注册资本(金)方式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及非

公司制内资企业法人,其在设立时的出资应不低于注册资本(金)

数额的20%,且不得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的其余部分可由投资人在企业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公司法实施细则22条中所列企业可以采取分期缴资方式缴付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高于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的部分。

3、投资性有限责任公司或投资性非公司制内资企业法人,其

注册资本(金)可以在设立后五年内分期缴足。

4、投资人分期缴付的次数、每次缴资数额应根据企业章程规

定执行,其中,各投资人任意一期缴资的数额均可不按照该投资

人的出资总额占注册资本(金)总额的比例设定。

5、申请经营范围中包含前置许可项目的企业,办理设立登记

时可以分期缴付注册资本(金)。

6、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项下“实缴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金”标注统一调整为注册资本(金)项下的“实收资本”、“实收

资金”标注。

7、登记机关不再按照缴付注册资本(金)的期限设定营业执照

有效期,但应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项下标注“下期出资时间*年*

月*日”(“下期出资时间”是指本次设立或变更实收资本登记后,章程规定的最近缴资期;“*年*月* 日”为章程中规定的最近缴资

期的截至时间)。缴资期限的标注可在企业缴清全部出资后删除。

8、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按期缴付后,应向登记机关办理实

收资本(金)的变更登记,提交《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及其他有关材料。

9、投资人未按期缴付注册资本(金)(即超过营业执照经营范

围项下标注的“下期出资时间”仍未缴资),该企业可以增加经营

项目、设立分支机构、投资其他企业或办理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

登记,但对变更住所、注册资本(金)或出资时间的,应先经监督

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并出具文字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应归入登记档案。

企业在“下期出资时间”前申请将注册资本(金)减少到实缴

数额,可直接办理减资变更登记。企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付应

缴出资,超出“下期出资时间”申请减少应缴出资的,应按上款

规定经监督部门作出处理后,方可办理减资变更登记。

企业办理减资变更登记,减少后的注册资本(金)数额不能低

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

10、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注册资本(金)的增加部分可以

办理分期缴付,但应符合以下规定:

(1)变更后的注册资本(金)中,货币部分不得低于总额的30%,但不要求增加的注册资本(金)中应有不低于30%的货币。

(2)增加注册资本(金)时,原注册资本(金)已经全部缴足的,

该次变更登记时,应缴纳不低于增加部分20%的出资,其余部分可在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类企业可在变更登记核

准之日起5年内缴足。

(3)增加注册资本(金)时,原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足但按期

缴付的,该次变更登记时,应缴纳不低于增加部分20%的出资,并可按修改后的章程规定缴纳原有出资,但新增部分的出资时间不

得超过企业设立之日起两年(投资类企业为设立之日起5年)。

11、外商投资企业未按期缴付注册资本申请变更注册资本或

变更实收资本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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