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已完成)

合集下载

金融法

金融法

2013-3-31
金融法律制度
12
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 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 际金融活动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 属于国家所有。
2013-法

组织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 若干人。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
2013-3-31
金融法律制度
3
第一节 金融法概述

金融法的概念 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管关系与金融 交易关系。 银行法、证券法、期货法、票据法、 保险法、外汇管理法等。
2013-3-31
金融法律制度
4
第一节 金融法概述

金融和金融法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作 用 稳定货币,促进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 衡。 调节经济运行,调整经济结构,促进 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 。 通过银行的业务和职能,进行集中的 清算,能加快资金周转,降低结算成 本和费用,是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 作用。
2013-3-31
金融法律制度
14
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

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 币。
2013-3-31
金融法律制度
15
第三节 商业银行法
2013-3-31
金融法律制度
16
第四节 票据法
2013-3-31
金融法律制度
17
第五节 证券法
2013-3-31
金融法律制度
18
金融法律制度 5
2013-3-31
第一节 金融法概述

金融和金融法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作 用 通过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可以更快, 更灵活的融通资金,调剂资金余缺, 促进资金合理流动,引导社会资源合 理分配。 通过银行对外汇,金银和涉外金融业 务的管理,促进资金的国际流动,加 强国际金融合作,为我国利用外资加 速现代化建设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经济法第六章金融法

经济法第六章金融法
4.票据抗辩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对票据
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抗辩可分为物的 抗辩和人的抗辩。物的抗辩是指因票据本身所存在 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又称绝对抗辩,如票据的无 效;人的抗辩是指对特定的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又 称相对抗辩。 票据抗辩的主要事由
〔二〕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的,已承兑的 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的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 证日期。
2.保证不得附有条件
保证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六〕付款 1.提示付款 〔1〕汇票的提示付款 〔2〕本票的提示付款 〔3〕支票的提示付款 2.付款的要求 3.法律后果
③ 支票必须记载以下事项:说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 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2.出票的法律后果 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保证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出票人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对持票人承担付 款的责任。
〔三〕背书
四、证券组织法律制度
〔一〕证券交易所 1.证券交易所的定义和法律性质
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 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交易所是 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证券交易 所不以营利为目的;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 券集中竞价交易的场所。 2.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 3.证券交易所的职责 4.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那么
〔二〕失票救济 失票救济是指持票人在丧失票据时,为了行使
票据权利而采取的补救方式。票据丧失包括 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绝对丧失是指票据本 身永久地消灭;相对丧失是指票据在违反持 有人意愿的情况下脱离持有人的占有。 失票救济的方式

金融法

金融法

金融法金融法是一门研究金融领域中法律规范和制度的学科,旨在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金融法是金融市场的重要法律基础,对于金融市场的监管和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金融法是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变化而不断演变和完善的。

在全球范围内,金融法已经形成了一套包括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等在内的体系。

这些法律规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防止金融风险的产生和传播,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在金融市场中,金融法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金融机构的监管和管理。

金融机构作为金融市场的核心参与者,其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规范。

金融机构的监管涉及到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合规运营等多个方面,旨在确保金融机构的安全和稳定运营。

第二是金融产品的发行和交易。

金融产品作为金融市场的核心内容,其发行和交易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证券法、期货法等。

金融产品的发行和交易涉及到信息披露、风险提示、交易透明度等方面的问题,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促进金融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第三是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

金融风险是金融市场中不可避免的问题,金融法旨在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和监管机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产生和扩散。

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涉及到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风险管理的要求和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金融法的实施和遵守需要依赖于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执法。

金融监管机构作为金融市场的管理者和监管者,负责制定金融法规、监督金融机构的合规运营、处置金融风险等。

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权力平衡和有效执行能力是金融法有效实施的关键。

在当前全球金融市场高度复杂和互联互通的情况下,金融法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金融法不仅需要各国之间的合作和协调,也需要各国内部的制度完善和配套法律的制定。

只有通过金融法的有效实施和遵守,才能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和稳定发展,为实体经济提供稳定和可持续的金融支持。

金融机构组织法-(金融法-朱大旗完整版)

金融机构组织法-(金融法-朱大旗完整版)
(三)商业银行的职能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组织体系的基本主体,其对现 代经济生活的重要性集中反映在它的四个基本职 能上面:
1. 信用中介职能。 2. 支付中介职能。 3. 信用创造职能。 4. 金融服务职能。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
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及经营原则
(一)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按我国商业银行法第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 分或全部业务:(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 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从事银行卡业务;(11)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13)提供保管箱服务;(14)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
三、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设立及变更
(二)商业银行的设立
1. 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五个条件: (1) 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 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 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
公司办理。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性质及职能 (二)商业银行的性质
从前述关于商业银行的概念中,我们可归 纳出商业银行具有以下三方面的性质:
1. 商业银行是企业。 2. 商业银行是金融企业。 3. 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性质及职能

金融法PPT课件

金融法PPT课件
融活动;
▪ (12)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 (13)为执行货币政策而从事法定金融业务活动。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基本业务
▪ 【案例讨论】中国人民银行甲分行近几年的业务
一直较出色,在2005年的一次审计检查中,查明 2005年1月至2005年12月31日的会计年度中,该行 有以下几项业务:
▪ 1 2005年3月15日,向甲市人民政府机械局贷款
本票和支票。
(一)汇票
▪ 【案例讨论】2005年8月25日,甲公
司为缓解资金短缺的困难,在无货 可供的情况下,与乙供销社签订了 一份铝锭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 甲供应给乙优质铝锭150吨,总价款 150万元,交货期4个月。乙供销社 交付银行承兑汇票,实行延期付款, 汇票付款期为180天。
在其中起着重要的促进和催化作用,具体 而言,票据有以下主要作用:
▪ (1)支付功能。 ▪ (2)信用功能。 ▪ (3)结算功能。 ▪ (4)汇兑功能。
(二)票据法
▪ 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票据法以票据关系为调整对象, 票据关系是主体之间因收授票据而发 生的财产关系。
▪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 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该 法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票据当事人
▪ 票据当事人是指享有票据权利, 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
▪ (一)基本当事人与非基本当事人 ▪ (二)票据债权人和票据债务人 ▪ (三)前手和后手
三、票据的种类及应记载事项
▪ ▪ 《票据法》中的票据主要包括汇票、
商业银行甲,成立伊始即开展了两笔 业务,一笔是经批准购买政府债券500 万元人民币,另一笔是向该市新客隆 超市投资100万元。

金融法PPT课件课件

金融法PPT课件课件
金融法ppt课件
目录
• 金融法概述 • 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 货币与货币政策法律制度 • 证券法律制度 • 保险法律制度 • 信托与租赁法律制度 •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01
金融法概述
金融法的定义与作用
定义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 称,是规范金融市场、金融机构 、金融产品、金融服务等金融活 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投资者保护制度
03
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投诉处理机制、投资者教育等投资者
保护制度。
05
保险法律制度
保险合同制度
1 2 3
保险合同的定义和种类
阐述保险合同的基本含义,以及按照不同标准划 分的保险合同种类,如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 合同等。
保险合同的要素
详细介绍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包括保 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概念及其权 利义务关系。
货币发行制度
规范货币发行的条件、程 序及监管措施,保障货币 供应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货币流通制度
规定货币的流通范围、方 式及管理措施,维护货币 流通秩序和金融市场稳定。
货币政策目标与工具
货币政策目标
包括经济增长、物价稳定、充分就业 和国际收支平衡等,为制定货币政策 提供指导。
货币政策工具
包括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率、公开 市场操作等,用于调节货币供应量和 市场利率,实现货币政策目标。
监管指标与评价体系
介绍金融市场监管的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及 评价方法。
监管措施与手段
阐述监管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和手段,如现 场检查、非现场监管、行政处罚等。
跨境金融监管合作
概述跨境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合作原则及实 践案例。
03
货币与货币政策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

金融法律与法规
截止到2000年底,由全国人大颁布的金融法律有1部,即中国人民银行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金融法 律8部,包括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信托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反洗钱法、证券投资基金法。 由国务院颁布的金融法规142部。由国务院各机构颁布的金融类规章3523部。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金融类司法 解释39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8部。上述总计3721部。上述的金融法律、法规等都是具体的规范,但是,它们都 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它们都直接调整金融关系。而其他法律,如民法等,可能也调整金融关系,但不是直接 调整,而是间接调整。所以,在研究金融法律问题时,如果将它们综合在一起,进行系统性研究,才符合金融本 身系统化的特点。金融关系的特点,决定了金融法以下三个主要特点。
(二)国家金融系统安全立法问题
1、金融法在“金融市场准入”、“经营范围”、“利率及汇率”和“从业人员资格”等四个基本层面上进 行规范。将金融安全行为规范依法确定在一定条件之上。
2、通过众多法律与法规,将金融交易与金融监管的具体内容,落实到程序化和操作化层面。金融机构根据 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行业和机构内部的操作规范与程序,将金融交易中的风险或不安全隐患,采用安全操 作程序加以预防。
明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将在更大程度上接轨。
主要内容
章程;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具备任职专 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 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其中,注册资本要求的最低限 额为主1要0内亿容 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 人民币。相比之下,外国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要求是我国规定的 40%或者更低。 在我国,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审查批准,设立 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设立经纪类证 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在我国,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 它的自有资金应该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在我国,设立保险公司需要 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额为人民币2亿 元。

金融法

金融法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

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
一、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 存款准备金;
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 率;
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 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 理再贴现;
五、中国人 民银行的货币 政策
货币政策工具
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五、在公开市场上 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 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六、国务院确定的 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 行货币政策,运用前款 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 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 程序。
禁止人民币进出国境
金银和外汇管制——国家对 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 配政策;94年1月1日起,取 消任何形式的境内外币计价 结算,禁止外币流通和指定 金融机构以外的外汇买卖
残缺人民币的兑换
六、人民币 管理
人民币法律 保护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

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

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

促进其协调发展。
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 定》进一步明确了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 建立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 银行调控体制,建立一个在中央银行领导下的 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以国有商业银 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
2003年,将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和金融 监管两大职能分开。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 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 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 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金融法试题一、简答题1、简述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答: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实质性原因关系相分离,从而使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再受原因关系的存废或其效力有无的影响。

票据行为的这种无因性,也称为票据行为的抽象性或无色性。

票据无因性之含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票据的无因性实际上是指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即票据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其与所产生的票据法律关系和所由产生的基础关系(特别是原因关系) 之间的关系。

所以, 对票据无因性涵义的理解实际上就是对这些关系的解释。

(2)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正如上所述, 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 其效力如何, 完全取决于该行为在形式上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要求, 而不受由基础关系(特别是实质原因关系) 引起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影响。

持票人不负证明给付原因的责任, 只要依票据法的规定, 能够证明票据债权的真实成立和存续,就当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3)票据行为的在无因性是指引起票据行为、产生票据关系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 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容。

所以, 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时, 原则上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的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

2、简述货币政策目标及其实现工具货币政策的目标是物价稳定、充分就业、经济增长、国际收支平衡。

货币政策工具是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所采用的政策手段。

其实现工具:1.一般性的货币政策工具(存款准备金政策,再贴现政策、公开市场业务);2.选择性的货币政策工具(证券市场信用控制、不动产信用控制、消费者信用控制);3.其他的货币政策工具(直接信用控制、间接信用控制)。

3、简述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的接管制度1、接管是当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由监管机构派遣人员进驻并在一定期限行使其经营管理权的制度。

2、接管的前提是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到存款人的利益。

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

3、接管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特定商业银行采取的一种短期的额、强制性的监管补救措施。

4、接管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组织实施。

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

自接管之日起,有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

5、接管终止的情形:(1)接管决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2)接管期限届满前,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3)接管期限届满前,被接管的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简述证券公司的基本类型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是国际通行做法。

按照证券的承销、经纪和自营三大业务,相应地将证券公司分为三种类别,即证券承销商、证券经纪商和证券自营商。

证券承销商的基本职能是专门从事证券的代理发行业务,帮助证券发行人筹集资金;证券经纪商的基本职能是接受投资者的委托,代理证券的买卖,并收取佣金;证券自营商的基本职能是自行从事证券的买卖业务,从中寻求差价回报。

各国对证券公司的管理,都是按照上述三种主要业务进行核准或者注册,其中对规模比较大、信誉比较好的证券公司,允许同时从事证券承销、证券经纪和证券自营业务。

但是,要求该类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和证券自营业务的人员、资金、账目加以分开,不得混和操作。

5、简述票据的基本特征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

票据具有其独特的法律属性:(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因作成证券而创设。

(2)票据是债权证券。

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票据是金钱证券。

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

(4)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5)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为前提。

(6)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容来确定。

(7)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必须依法定形式制作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8)票据是占有证券。

任何人欲主票据权利,就必须实际占有票据。

(9)票据是提示证券。

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向义务人提示票据。

(10)票据是返还证券。

票据权利人在实现票据权利后,必须将票据返还给义务人。

6、简述证券市场的禁止性行为答:根据《证券法》的规定,禁止的交易行为包括幕交易行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制造虚假信息行为、欺诈客户行为和其他禁止行为。

(一)幕交易行为,幕交易行为又称线交易或知情交易,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幕信息自己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从中牟利或者避免损失的行为。

幕交易行为必然会损害证券市场的秩序,因此《证券法》明文规定禁止这种行为。

(二)操纵市场行为,操纵市场是指操纵人利用掌握的资金、信息等优势,采用不正当手段,人为的制造证券行情,操纵或影响证券市场价格,以诱导证券投资者盲目进行证券买卖,从而为自己谋取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行为。

操纵市场行为必然会扭曲证券的供求关系,导致市场机制失灵,并会形成垄断,妨碍竞争,同时还会诱发过渡投机,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因此《证券法》严格禁止这种行为。

(三)制造虚假信息行为,是指证券市场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作出虚假述、信息误导,或者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以影响证券交易的行为。

为了使证券交易能够有序进行,《证券法》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交易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上述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做出虚假述或者信息误导。

”(四)欺诈客户,是指在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受托人的地位,进行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诱使投资者进行证券买卖而从中获利的行为。

欺诈客户必然造成投资者利益的损害,最终将损害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其他禁止行为,在证券交易中,除了不得有上述行为外,《证券法》还规定了其他禁止从事的行为,其中有: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7、简述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所谓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指信托财产有一种独立于其他财产的性质,主要表现在:(1)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

若受托机构(信托公司)解散、被撤销或破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或破产的财产。

(2)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相互独立。

这是一种特殊的破产隔离制度,它能保障受益人不因委托人破产或发生债务而失去享有其对该信托财产的权利。

(3)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或同一委托人的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相互独立。

这是为了保障每一个委托人的利益,保障同一委托人的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的利益,不因一种信托财产受损失而危及其他项信托财产。

8、简述金融企业破产的特殊法律规定我国《企业破产法》关于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规定:金融机构破产总体上属于企业破产,要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则与程序,但金融机构有自己的特点,也不能完全依照该法的所有条文来执行。

针对金融机构破产的特点,借鉴国外经验,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9、简述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金融法基本原则,使金融立法的自导思想,是调整整个金融关系、从事金融调控、监管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我国金融法基本原则有:1)依法统一管理金融,实行管理和经营分离,规和完善国家金融调控、监管行为的原则;2)在稳定币值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则;3)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和金融持续稳定为依归,依法规和完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和金融市场体系,促进金融业公平、公开、有序竞争,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维护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维护金融市场个利益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4)防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原则;5)在立足于中国国情上,借鉴国外通行立法做法和国际惯例的原则。

10、简述中国人民银行的禁止业务为确保人民银行宏观调控职能的实现,《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了人民银行不得进行的业务。

主要包括:(1)中国人民银行组织银行间的清算,但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账户透支。

(2)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对商业贷款,但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3)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4)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5)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11、简述汇票的特征和种类汇票是支付工具中最重要的一种。

我国票据法第19条规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的特征:(1)汇票是一种金钱证券,也是一种支付工具,为了保证使用可靠,在该票据上必须表明“汇票”的字样,以利使用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了解这种支付工具。

(2)汇票须有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的字样,以使这种支付工具在经济活动中有较高信用。

(3)汇票是确定一定的日期才履行支付义务的票据,汇票有见票即付和指定日期支付两种。

汇票种类:1、按付款人的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是签发人为银行,付款人为其他银行的汇票。

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是签发人为商号或者个人,付款人为其它商号、个人或银行的汇票。

2、按有无附属单据──光票汇票、跟单汇票。

光票(clean bill)汇票本身不附带货运单据,银行汇票多为光票。

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又称信用汇票、押汇汇票,是需要附带提单、仓单、保险单、装箱单、商业发票等单据,才能进行付款的汇票。

商业汇票多为跟单汇票。

3、按付款时间──即期汇票、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sight bill,demand bill, sight draft )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后对方立即付款的汇票,又称见票或即付汇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