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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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中心办事指南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中心办事指南
8.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无法查到资质转出企业对应资质的,不得申请转移相应资质。
权限内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核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跨省变更、企业合并、重组分立
省级资质
部级资质
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
跨省变更
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
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
企业外资退出
19
企业迁出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20
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21
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复印件




22


8
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序号
申请材料
重新核定
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情况
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
跨省变更
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
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
企业外资退出
9
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时限
13个工作日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22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
即办件
办理时限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一)基本信息收费:否事项属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批性质:行政许可审批时限:承诺件审批方式:现场办结法定时限:14个工作日承诺时限:9个工作日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等时限:7个工作日审批对象:法人是否授权窗口:是审批方式:审批是否转外:否是否进驻中心:是实施主体:巴中市畜牧食品局备注:(二)审批条件(三)应交材料(四)许可依据办理地点:联系电话: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畜牧食品局窗口:(0827)------- 投诉电话: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27)-------网址:巴中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畜牧食品局:附件1:巴中市种畜禽场申请报告场(公章)年月日申请书××市畜牧食品局:根据你局有关文件精神和《巴中市种畜禽场生产许可证审核发放工作规范》规定的各项条件要求,我场认真进行了自查总结,认为符合种畜禽场办场条件,特向你局提出申请,请审查验收。

场(公章)年月日附件1.1:申请报告正文写作格式(内容按巴中市工作规范的要求详细编制)前言(简单介绍场基本情况)一、基础设施二、技术力量配备三、群体规模(详细写清引进单品种包括种公、母畜及后备畜数量、年供种量、供种地方等)四、种畜禽生产情况五、技术资料六、种畜禽防疫保健情况七、生产经营情况注:标题为黑体标三,内容为宋体标四,所有纸张一律用A4复印纸。

附2:填表日期:年月日填写说明:1、品种:南江黄羊填原种,猪填L(长白)Y(大约克)或Y(大约克)L(长白)杂交母猪等;牛填西门塔尔,摩拉等;禽兔按实际品种填。

2、代次:父母代,商品代;3、规模:详细填写单品种公、母畜禽。

附2.1填表日期:年月日填写说明:1、品种:南江黄羊填原种,猪填L(长白)Y(大约克)或Y(大约克)L(长白)杂交母猪等;牛填西门塔尔,摩拉等;禽兔按实际品种填。

2、代次:父母代,商品代;3、规模:详细填写单品种公、母畜禽。

《种畜禽场生产经营许可证》办证审查证明材料目录一、种畜禽场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报告及申请书;二、《种畜禽场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三、申请报告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工商机关预审通过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四、法人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五、《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加盖发证单位鲜章);六、排污许可证或环评批复复印件;七、品种来源证明(全部种畜禽出场合格证及种畜系谱)复印件(加盖县级改良站鲜章);八、场长及主要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资格证书复印件;九、《跨省引种检疫审批手续》、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的《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输出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抗体检测报告》(引种前15天内检测结果有效)复印件(加盖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鲜章);十、种畜禽场布局平面图、无害化处理设施等;十一、《种畜禽场生产经营许可证》验收意见及评分表;十二、种畜禽选育方案;十三、种畜禽饲养、防疫、管理等技术规程和管理责任制度;注:材料一式三份,办证窗口、改良站、种畜禽场各执一份。

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审核工作实操

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审核工作实操

关于推行“一门式、一网式”政务服务模式改革及行政审批标准化的工作指引(二)关于对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电子版)进行审核的工作实操一、开展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一)关于材料是否齐全方面1、单位是否按当地公布的更新后保留目录编写并提交齐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电子版)。

2、是否每个事项均分别编写并提交了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电子版)。

(二)关于要素是否齐全方面1、事项办事指南(电子版)是否按“受理范围、设立依据、实施机关、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分业务情形列表)、办理时限、审批收费、审批流程(必须具备窗口办理流程图和网上办理流程图)、窗口办理地址以及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10大类要素进行了编写。

2、事项业务手册(电子版)是否按“受理范围、设立依据、实施机关、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审批证件、审批时限(列表)、审批收费、审批流程(必须具备内部审批流程图)和咨询、及审批进程查询、监督检查(必须具备量化表)”11大类要素进行了编写。

二、开展事项合规性初审(一)关于事项办事指南(电子版)合规性初审1、事项名称是否与当地公布的更新后保留目录事项名称一致。

2、受理范围是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列出此项行政审批事项适用的申请人、申请内容及申请条件。

3、设立依据是否列出了办理该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的名称及具体条、款、项的内容(涉密依据除外),包括审批事项设立依据、事项审批权限依据、审批条件和申请材料的依据。

(一般为公布保留目录上该事项的依据,必要时可增加新发布的法定依据)。

4、实施机关是否包含了实施机关的名称、类别、实施层级、权限等相关信息(其中:对于省、市、县共有的审批事项,由省级部门填写省、市、县三级实施机关的权限;对于市、县共有的审批事项,由市级部门填写市、县两级实施机关的权限;各级自有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各级相关部门填写)。

5、审批条件是否具体客观,是否有笼统含糊的规定(此处需列表明确,并注意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审批条件不得与上位法的规定相冲突或超越上位法授权的范围)。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指导手册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指导手册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指导手册(实用版)目录一、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指导手册概述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的实施范围三、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的具体内容四、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五、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的监管与处罚六、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的改革与完善正文一、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指导手册概述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指导手册,是为了规范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的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许可效率,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

本手册对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的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的实施范围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的实施范围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三、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的具体内容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的具体内容包括: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 (理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

四、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阶段:申请人向行政许可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包括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2.审查阶段:行政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

3.决定阶段:行政许可机关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公示阶段:行政许可机关将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颁发证书阶段:行政许可机关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书。

五、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的监管与处罚行政许可机关对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的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管,确保其合法、合规。

对于未经行政许可或者违反行政许可条件的行为,行政许可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

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

BSZN-1100607000—2018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8月30日发布云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系统内监督管理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变更、延续、注销、补办)等申请事项。

二、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四)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云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三、实施机关本许可实施机关为为各州(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一)新办(首次)、增项、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1.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2.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3.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申请人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公告。

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的通知(一)

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的通知(一)

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的通知(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8.28•【文号】•【施行日期】2013.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的通知为使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更加规范、运行更加高效,方便行政相对人和审批工作人员掌握项目审批的全部流程,文化部依据有关法规,分别编订了14个文化市场行政审批项目的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

办事指南用于为行政相对人申请审批提供指导,业务手册用于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审批业务提供参考,通用文书格式样本用于审批需要使用的文书。

请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参照上述文本格式,结合实际编制发布本地版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等。

上述文件的电子版请到文化部网站(http://)下载。

特此通知。

文化部2013年8月28日办事指南歌舞娱乐场所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的申请和办理。

二、申请事项事项: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的申请。

分项:设立、变更、延续、注销、补证。

三、法规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实施机关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立内资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申请受理和证件送达。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申请受理和证件送达。

五、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六、审批条件(一)申请人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的通知(二)

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的通知(二)

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的通知(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8.28•【文号】•【施行日期】2013.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续(一)业务手册歌舞娱乐场所业务手册一、适用范围本业务手册规定了歌舞娱乐场所审批的各项工作程序和作业要求,适用于歌舞娱乐场所审批的咨询,以及申请和办理。

二、审批基础(一)事项名称事项: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分项:设立、变更、延续、注销、补证。

(二)审批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实施机关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申请受理和证书送达。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申请受理和证书送达。

(四)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五)审批人员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接受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考核。

(六)审批条件1.申请人(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A.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B.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C.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D.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2)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完整版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完整版

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完整版)标准模板云南省峨山县气象局 2018年11月30日发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完整版)BSZN-42004-1—2018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一、)本指南适用于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单位或个人。

(二、)项目信息项目名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子项名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审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编码:42004-1二、办理依据(一)《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

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五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

符合要求的,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四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2)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3)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4)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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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行政许可主体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税分局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食品流通许可
办理类型名称 A类:保健食品流通许可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申请该行政许可事项应具备的
条件

保健食品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与经营的保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健

食品贮存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
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保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
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
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以及处理废水、
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保健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
保健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防止交叉污染,避免保健
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贮存、运输保健食品的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保
持清洁,防止污染,并符合保证保健食品安全所需
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保健食品与有毒、有害
物品一同运输;
6、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
理制度。保健食品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
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7、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保健食
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保健食品安全知识的
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依法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27条、32条、34条)

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一、新设立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提交以下材料:: 1.《保健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一份); 2.拟设立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须出示原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须出
示原件);
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复印件一份(须出示原件);
5.经营场所及其周边环境图(一份);
6.经营区总平面图(包括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
的的仓库等辅助场地)一份;
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7.经营区设施、设备平面布局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等)一份(图纸需标明真实尺寸); 8.与保健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施、设备、工具清单(一份); 9.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一份); 10.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和培训记录复印件一份(须出示原件); 11.拟经营品种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12.拟经营品种的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一份; 13.拟经营产品的生产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经营场所、仓库租赁备案证明) 二、已设立的企业,在经营项目内增加许可剂型或形态的,提交以下材料:
1.《保健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一份);
2.《保健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原
件;
3.拟增加经营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批准证明文件
复印件一份;
4.拟增加经营保健食品的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一
份;
5.拟增加经营保健食品的生产企业许可证、营业执
照复印件一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延续换证的,提交以下材料:
1、《保健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一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须出示原件);
3、《保健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原
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一份(须出示原件);
5、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和培训记录复印件一
份(须出示原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变更保健食品流通许可的,提交以下材料:
1、《保健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一份;
2、《保健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原
件;
3、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注销《保健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提交以下材
料:
1、《保健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一份;
2、《保健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原
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件;
3、与注销保健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在提交材料上签字
确认,并对其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每页加盖公章或盖骑缝章,复
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
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
证明。

市级实施权限表述
区县实施权限表述

办理程序
在保税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接件、受理、办结,在“中
心”完成现场审核,然后内部运转,在承诺期限内办
结。
第一步:
申请人到保税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食药监局窗口
(一号厅25号窗口)领取申请表(申请表也可通过
天津港保税区社会发展局网站直接下载)。
第二步: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保税区行政许可服
务中心食药监局窗口(一号厅25号窗口)报送申请
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
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
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告知申请人办理
该程序的要求和承诺办结时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
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
全部内容及标准,并指导申请人完成补正。
第三步:
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申请材料并完成审核后,进入部
门内部审批运转程序,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或不
予许可的决定,在“中心”部门窗口发放有关批文或证
书。

是否需要现场踏勘 需要现场踏勘

是否需要审图 否
法定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是否需要
举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否

该行政许可事项有无数量限制 没有数量限制
有无收费及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能否网上申报办理及申报网址 否
能否立等可取 否
申请书标准文本和示范文本 有申请书标准文本

受理窗口及联系电话
保税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一
号厅25号窗口)
电话:24896215
投诉地址及电话
天津港保税区投资服务中心A410
电话:84906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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