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检法条例之行政处罚.ppt - 杭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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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培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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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入境空箱抽查比例:以同一提单项下报检的集装箱作 为一个抽查单位。有提供装运前或入境口岸清洁卫生证明 材料的,可降低查验比例,甚至实行抽批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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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集装箱
1、检验检疫范围:


(1)所有出境集装箱应实施卫生检疫;
(2)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集 装箱应实施动植物检疫; (3)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应实 施检验检疫; (4)输入国要求实施检验检疫的,按要求实施; (5)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贸易合同约定 的其他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箱。
①申请不明(货证不符)的,100%查验; ②可能被病原微生物污染或有传染性嫌疑且实验室检测发现问题的,100%查验; ③来自疫区,抽查过程中发现与检验查验要求不符的,100%查验; ④可能匿有医学媒介生物且实验室检测发现问题的,卫生除害处理后,再100%查验; ⑤总局公告或警示通报需加大查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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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报告》中对今年上半年 的进出口产品、进出口食品的质量状况进行介绍,其中, 出入境货物批次不合格率4.41%,货值不合格率10.6%; 检出不合格进口食品9534批,占进口食品报检总批次的 1.73%,正常贸易出口食品合格率为9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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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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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口岸检疫:针对发现的疫情,检验检疫机构依 法作退运、销毁、除害处理等检疫措施,防止疫情 传播扩散,并向国外通报,要求采取改进措施 。 三种形式:动物、植物、微生物入侵。 如:SAR、H1N1、埃博拉病毒的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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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中国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中国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中国出入境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设立在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负责;
进出口药品的监督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船舶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检验、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分别由国家各有关主管部门归口实施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

1、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8 初,根据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由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原卫生部卫生检疫局和原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共同组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归口国家海关总署领导,这标志着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三定方案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主管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的行政执法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拟定有关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及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实施细则、办法及工作规程,督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贯彻执行。

(2)组织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国家实行进出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出入境验证管理;组织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前期监督和后续管理。

(3)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监督管理;负责进出口食品卫生、质量的检验、监督和管理工作。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

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

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第一节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一、专业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商检工作进入了法制管理的新阶段。

2002年4月28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案》,并于2002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入世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法律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1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12月2日国务院令第206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使十八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自1987年5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2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由卫生部发布。

2010年4月19日国务院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07.18•【文号】国务院令第638号•【施行日期】2013.07.1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7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依照商检法第四条规定,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30日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目录时,应当征求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四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第五条进出口药品的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实施检验。

第六条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暂准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免予检验。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发货人或者生产企业申请,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免予检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1.28•【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5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关,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5号)《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05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八日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程序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条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二)公正、公开;(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四)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依据职责,负责本机构的行政处罚工作,并对所属分支机构行政处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各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局负责本机构的行政处罚工作。

第五条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于违反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依照刑法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得以追缴检验检疫费等措施代替行政处罚。

第六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完善行政处罚监督制度,依法确定执法主体资格,明确执法职责,规范执法行为,追究违法执法责任,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实施细则(一九八四年六月一日国家商检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一切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检验。

有关进出口商品的收货、用货部门,生产、经营和储运部门,都必须执行《商检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商检机构),应按照《商检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本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监督管理任务。

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国务院批准的“加强管理,认真检验,公正准确,维护信誉,促进外贸,为四化服务”的商检工作方针。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对重要的进出口商品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实施法定检验。

《种类表》内的商品,根据对外贸易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种类表》由国家商检局在实施前六十天公布。

商检机构在执行上述《种类表》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地区的少数重要进出口商品列入地方性种类表,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定检验。

第四条列入《种类表》内的进出口商品,凡属援助物资、礼品、样品及其它非贸易性物品,以及设立商检机构的边远地区的边境小额贸易的进出口商品,一般免予检验。

国家另有规定或合同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按规定办理。

第五条出口商品普遍优惠制产地证书的签证管理工作由商检机构负责。

第六条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认证工作,统由国家商检局管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ppt课件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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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t课件.
• (三)报检方式 • 1、书面报检 • 书面报检是指报检当事人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规
定,填制纸质出/入境货物报检单,备齐随附单证, 向检验检疫机构当面递交的报检方式。 • 2、电子报检 • 电子报检是指报检当事人使用电子报检方式,通 过检验检疫电子业务服务平台,将报检数据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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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经审核合格获得了《报检员证pp》t课件. ,方可从事 本单位的报检工作。报检人员须凭《报检员证》 办理报检事宜;
• (2)报检单位无持证报检人员的,应委托代理报 检单位报检。代理报检单位报检时应提交委托人 按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的代理授权委托 书;
• (3)非贸易性质的报检行为,报检人员凭有效证 件可直接办理报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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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方式传输给检验检疫机构,主要通过“企业端 软件”或“网上申报系统”(浏览器方式)两种 方式来实现电子报检。
• 一般情况下,报检当事人应采用电子报检方式向 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且确保电子报检信息真实、 准确,与纸质报检单及随附单据有关内容保持一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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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报检程序 • 出入境报检程序一般包括准备报检单证、电子报
• (3)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国家对出口危险货 物运输包装容器生产企业实行质量许可证制度。
• (4)进出境集装箱。 • (5)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
其他检疫物。 • (6)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
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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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装载进境、出 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 运输工具。
物的性质,根据检验检疫机构有关规定和要求, 准备好报检单证,并确认提供的数据和各种单证 正确、齐全、真实、有效。需办理检疫审批、强 制性认证、卫生注册等有关批准文件的,还应在 报检前办妥相关手续。

国家商检局关于现行商检法规、规章效力问题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关于现行商检法规、规章效力问题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关于现行商检法规、规章效力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3.02.23
•【文号】国检政函[1993]54号
•【施行日期】1993.02.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法律法规已有规定,没有必要)
国家商检局关于现行商检法规、规章效力问题的通知(国检政函[1993]54号1993年2月23日)各直属商检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简称《商检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一九八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商检法》的规定,一九九二年十月七日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由国家商检局于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发布实施。

现行商检法规、规章凡与《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抵触的仍然有效,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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