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缴纳社会保险建议书
对社保的建议

对社保的建议社保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通过财政资金收集和使用的一种公共保障机制,旨在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对于社保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是保障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在我看来,以下是对社保的一些建议。
首先,应该加强社保意识的普及和提高。
社保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所以人们应该加强对社保知识的了解,并提高自己的社保意识。
政府也需要加强社保政策的宣传,让人们了解到社保制度的重要性,以及社保制度对自身的好处。
只有人们充分认识到社保的重要性,才会更加主动、积极地参与社保制度的建设和发展。
其次,应该加强社保制度的公平性。
社保是为了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所以应该保持社保制度的公平性。
公平是一个社会制度的重要指标,也是一个社会稳定的基础。
在社保制度中,应该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益,不论是工人还是企业主,都应享有相同的社保待遇。
同时,对于那些需要特殊照顾的人群,比如贫困人口、残疾人等,还应该加大社保政策的倾斜力度,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社会保障的权益。
第三,应该提高社保制度的可持续性。
社保是一个长期的制度,需要可持续性的发展。
为了保证社保制度的可持续性,需要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同时也需要鼓励个人参与社保,提高缴费的积极性。
此外,还可以探索引入更多的市场化手段,比如社保基金的国际投资,提高社保基金的收益率,从而更好地保障社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应该加强社保制度的管理和监督。
社保制度涉及到国家财政资金的运用,对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所以应该加强对社保制度的管理和监督。
政府需要加强对社保资金的使用监督,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运作。
同时,也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法律法规,对违规操作和腐败行为进行打击,保证社保制度的公正和透明。
总之,社保制度是保障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机制,需要得到我们的关注和重视。
加强社保意识的普及和提高、加强社保制度的公平性、提高社保制度的可持续性以及加强社保制度的管理和监督,这些都是对社保的建议。
社会保险缴纳意见书

社会保险缴纳征求意见书职工:为关爱职工,响应政府的号召,公司按照深圳社保最新的规定及《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全额为您缴纳社会保险费。
以养老保险为例,公司承担您工资总额的10%,你个人承担8%。
其中仅个人缴纳部分可以进入个人帐户,由于现在国家养老保险政策尚不完善以及未来法规、政策的不确定性,无法预知您变动到其他城市后未来退休时的养老金待遇情况,有许多人员不愿缴纳养老保险费,所以现向全体职工征求社会保险缴纳意愿,本着与职工协商处理的原则,请您选择如下任一种方式,公司将按照您本人的意愿为您缴纳社保费用。
□以1500元为缴费基数□以其他金额:为缴费基数□异地有社保,不在本地缴纳(需出具异地社保证明)□在异地已退休或办理内部退养,无须纳入本市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无须纳入社保□不愿意缴纳社保费用上述选择属于本人意愿表示,涉及到因个人放弃社保福利而导致后续利益受损,职工本人应充分考虑清楚。
对此有不明白的问题,欢迎向公司人力资源部咨询!本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及社会法规、政策的变化,对缴费基数予以变更,到时须与公司人力资源部联系并达成一致。
签名:日期:社会保险缴纳征求意见书职工:为关爱职工,响应政府的号召,公司按照深圳社保最新的规定及《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全额为您缴纳社会保险费。
以养老保险为例,公司承担您工资总额的10%,你个人承担8%。
其中仅个人缴纳部分可以进入个人帐户,由于现在国家养老保险政策尚不完善以及未来法规、政策的不确定性,无法预知您变动到其他城市后未来退休时的养老金待遇情况,有许多人员不愿缴纳养老保险费,所以现向全体职工征求社会保险缴纳意愿,本着与职工协商处理的原则,请您选择如下任一种方式,公司将按照您本人的意愿为您缴纳社保费用。
□以1500元为缴费基数□以其他金额:为缴费基数□异地有社保,不在本地缴纳(需出具异地社保证明)□在异地已退休或办理内部退养,无须纳入本市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无须纳入社保□不愿意缴纳社保费用上述选择属于本人意愿表示,涉及到因个人放弃社保福利而导致后续利益受损,职工本人应充分考虑清楚。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议书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议书尊敬的各位领导:我代表广大市民,针对当前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特提出以下改革建议,希望得到各位领导的关注和支持。
一、养老保障1. 提高养老金发放标准。
根据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的实际需求,适量提高养老金的发放金额,确保老年人基本生活水平的保障。
2. 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缴费基数与工资挂钩机制,确保退休后能够享受相对稳定的养老金待遇。
3. 推动个人养老金制度发展。
鼓励个人自愿参加商业养老保险,提供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个人在退休后养老金收入得到有效补充。
二、医疗保障1. 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扩大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提高农村地区、贫困家庭以及特殊人群的医疗保障水平,确保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满足。
2. 提高医疗保险的待遇支付比例。
适时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支付比例,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提高医疗保障的实际效果。
3. 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和管理。
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监管机制,确保医保基金使用的公平合理,严厉打击医保基金的滥用和腐败现象。
三、失业保障1. 完善失业保险制度。
建立健全失业保险金发放机制,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
2. 加强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
加大对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力度,提高其就业竞争力,促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政策的实施。
3. 推动灵活就业保障发展。
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建立相应的失业保障机制,保障其失业后的基本生活需求。
四、社会救助1. 健全社会救助体系。
完善城乡低保制度,确保需要救助的人群基本生活需求的满足。
2. 创新社会救助方式。
鼓励社会救助创新,发挥民间慈善力量的作用,形成政府、市场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社会救助体系。
3. 落实临时救助制度。
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为突发意外、自然灾害等情况下受困的人群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
五、公平与可持续发展1. 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加大对高收入人群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力度,合理调整收入分配结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社会保障建议书

社会保障建议书尊敬的领导/相关部门:我以个人和广大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特向贵部门提出关于社会保障的建议,以期能够改善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确保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一、加强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养老保险制度成为社会稳定和个人福利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此,我建议:1. 增加企业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比例,提高养老金待遇的水平。
目前,养老金的待遇较低,无法满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通过增加缴纳比例,可以提高养老金的发放金额,确保老年人能够过上有尊严的晚年生活。
2. 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领取机制,确保养老金的及时发放和发放渠道的便利化。
建议引入智能化技术,提供在线申领和查询服务,方便老年人办理相关手续。
二、健全医疗保障制度医疗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为此,我建议:1. 加大医疗保障基金的筹集力度,增加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
当前,我国部分地区的医疗保障制度存在缺陷,导致一些困难群众无法享受到医疗保障。
通过增加基金的筹集力度,扩大保障范围,可以提高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2. 推广电子医疗保障卡,方便患者就医和报销。
通过电子化的方式,可以实现医疗费用的直接结算和报销,减少患者的经济负担和时间成本。
三、加强失业保障制度建设失业保障是应对经济波动和职业转变的重要保障手段。
为此,我建议:1. 加大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力度,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
目前,部分地区的失业保险金发放金额较低,无法给予失业人员足够的帮助。
建议加大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力度,确保失业人员能够过渡到新的工作岗位。
2. 完善再就业培训机制,提高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
失业后,许多人面临再就业的困难,需要提供相应的培训和就业指导。
建议建立全面的再就业培训机制,帮助失业人员提升技能,增强再就业能力。
四、加强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社会救助制度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手段。
为此,我建议:1. 加大社会救助资金的投入力度,扩大救助范围和受助人群。
关于交社保的提案范文

关于交社保的提案范文摘要:一、引言1.社保的重要性2.提案背景和目的二、现状分析1.社保制度的普及程度2.社保待遇的水平3.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三、改进措施1.提高社保缴纳比例2.扩大社保覆盖范围3.提高社保待遇水平4.完善社保制度四、实施策略与建议1.政策宣传和普及2.加强与企业的合作3.创新社保服务模式4.强化监管与审计五、预期效果和评估1.社保缴纳率的提升2.社保待遇的提高3.民众福祉的提升六、结论1.社保改革的重要性2.共同努力,实现社保制度的完善正文:一、引言在我国,社保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保障制度,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生活幸福。
然而,当前社保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亟待改革和完善。
本文旨在提出一份关于交社保的提案,以期提高社保待遇,扩大覆盖范围,增强民众福祉。
二、现状分析1.社保制度的普及程度:近年来,我国社保制度不断完善,覆盖面逐渐扩大,目前已覆盖了大部分城镇职工和农村居民。
然而,仍有部分人群未被纳入社保体系,如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等。
2.社保待遇的水平:虽然社保待遇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提高,但与实际生活需求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
尤其是一些特殊群体,如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等,其待遇水平偏低。
3.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当前社保制度在覆盖范围、待遇水平、基金管理等方面仍存在不足。
如部分地区社保缴纳比例偏低,导致社保基金支撑能力不足;部分人群社保待遇偏低,民生保障需求得不到满足。
三、改进措施1.提高社保缴纳比例:针对部分地区社保缴纳比例偏低的问题,建议逐步提高社保缴纳比例,增加社保基金收入,为提高待遇提供保障。
2.扩大社保覆盖范围:政府应加大对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等特殊群体的扶持力度,将其纳入社保体系,实现全民覆盖。
3.提高社保待遇水平:通过提高社保缴纳比例和优化待遇分配,逐步提高社保待遇,使民众切实感受到改革带来的实惠。
4.完善社保制度:加强顶层设计,完善社保政策体系,提高基金管理水平,确保社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关于规范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建议

关于规范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建议
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是我国现阶段社会转型时期面临的突出问题之一,解决好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然而,由于现行的一些社会保险制度未能有效落实及其它多种因素的影响,面向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险政策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大多数农民工依然享受不到最基本的社会保障。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受到损害,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社会的公平、安全和稳定,对我区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具体表现在:
1、农民工流动性较大,我区绝大多数企业存在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压力。
2、农民工自身对国家现行的社会保险政策不了解,自身参加社会保险的意愿不强。
3、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率非常低,发生意外很难得到应有的补偿,生活会陷入困境。
为此建议:
1、制定统一的农民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和范围,降低参保门槛,妥善解决社保档案转移接续问题。
2、针对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参保进行灵活掌握。
对于那些流动性较强,在城镇无固定住所,收入较低且不稳定,应当降低他们的参保门槛,设计不同档次的缴费比率,让他们可以自由选择。
同时应当明确企业的参保义务,适当提高企业缴费比例。
当工作相对稳定后逐渐将其转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同时妥善解决社会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
缴纳社保司法建议书

缴纳社保司法建议书
尊敬的法官:
我是某公司的员工,我对公司未按时为我缴纳社会保险感到不满。
我希望法院能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公司进行司法建议,促
使公司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和《社会保险法》第四十
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而我所
在的公司未按时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这已经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司法建议,促使其履行法定义务。
我希望
法院能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公司进行司法建议,督促公司履行
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这不仅能够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也能够维护
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最后,我希望法院能够依法审理此案,保护我的合法权益,促
使公司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法院会依法公正地对待我的诉求,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在此,我诚恳地希望法院能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公司进行司法建议,促使其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我相信法院会依法公正地对待我的诉求,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谢谢!
此致
某公司员工敬上。
关于缴纳社保险建议书

关于缴纳社会保险建议书——《延安市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的解决办法总公司于2011年5月31日接到了延安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发出的延人社监令字(2011)第12号责令改正决定书。
接到决定书后总公司人力资源部经过了解此决定书是由监察支队在3月份于丽森酒店调查后做出的。
基于以上情况现人力资源部建议总公司如下:一、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第2条、第3条、第4条(具体规定详见附件一)的规定丽森酒店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简称为社会保险)的范围内。
二、根据以上原因丽森应该给予缴纳相应的保险,并且保险缴纳比例如下:"四险"方面,按照职工工资,单位和个人的承担比例一般是: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医疗保险单位承担6%,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承担2%,个人1%;生育保险1%全由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承担生育和工伤保险.以上比例数字详见附件二(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失业保险条例》)三、社会保险的缴纳方式,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以及《陕西省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暂行办法》(详见附件三)的规定,以上险种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按照单位划款银行转账的方式(其中个人应该缴纳的部分一般由企业在个人工资中扣除)进行足额的缴纳。
四、社会保险的具体缴费比例计算公式为:应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基数为缴费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和个人计费工资收入。
(以上公式详见附件四)例如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0%:8%,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100万,个人计费工资为1500则缴费基数为:100*20%+1500*8%因丽森财务数据不清楚故不在此详细计算费用,总公司研究决定后请丽森财务部给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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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缴纳社会保险建议书——《延安市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的解决办法总公司于2011年5月31日接到了延安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发出的延人社监令字(2011)第12号责令改正决定书。
接到决定书后总公司人力资源部经过了解此决定书是由监察支队在3月份于丽森酒店调查后做出的。
基于以上情况现人力资源部建议总公司如下:一、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第2条、第3条、第4条(具体规定详见附件一)的规定丽森酒店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简称为社会保险)的范围内。
二、根据以上原因丽森应该给予缴纳相应的保险,并且保险缴纳比例如下:"四险"方面,按照职工工资,单位和个人的承担比例一般是: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医疗保险单位承担6%,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承担2%,个人1%;生育保险1%全由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承担生育和工伤保险.以上比例数字详见附件二(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失业保险条例》)三、社会保险的缴纳方式,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以及《陕西省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暂行办法》(详见附件三)的规定,以上险种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按照单位划款银行转账的方式(其中个人应该缴纳的部分一般由企业在个人工资中扣除)进行足额的缴纳。
四、社会保险的具体缴费比例计算公式为:应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基数为缴费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和个人计费工资收入。
(以上公式详见附件四)例如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0%:8%,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100万,个人计费工资为1500则缴费基数为:100*20%+1500*8%因丽森财务数据不清楚故不在此详细计算费用,总公司研究决定后请丽森财务部给予计算。
以上四点意见请总公司研究予以决定。
总公司人力资源部2011年6月2日附件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依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附件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比例: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比例: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失业保险费征缴比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工伤保险费征缴比例: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根据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实行差别费率。
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上一年度安全卫生状况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情况进行评估,适当调整企业下一年度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费率。
生育保险费征缴比例:依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附件三:陕西省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暂行办法颁布时间:2000-4-13发文单位:陕西省财政厅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缴纳管理工作,确保社会保险金发放,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国令〔1999〕第2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三条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费登记手续的企业(单位),应在2000年4月30日以前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手续。
新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后15日内携带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手续。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由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计算依据,职工个人以本人工资收入为计算依据,按规定的缴费率缴纳。
个人缴纳部分由所在企业(单位)按月代为扣缴。
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每月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有关基础数据,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机关,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五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使用《陕西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在企业(单位)和个人申报、征缴纳税的同时,将社会保险费征收入库。
第六条各银行根据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陕西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在2日内将社会保险费从企业(单位)的基本账户中划入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基金收入账户。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月10日前将相关基金收入账户资金全部划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八条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计划,按月分解,并于每月5日前将款项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入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基金支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账户可暂存1至2个月的基金支付费用。
第九条各企业(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或拖欠。
凡未经批准逾期不缴或故意少缴、漏缴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追缴欠缴数额,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对拒不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减免社会保险费。
企业(单位)缴纳确有困难的,可根据《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
经核批后方可缓缴,但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地方税务机关应将企业(单位)的缴费情况及时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中所使用的有关专用票据,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管理、发放。
第十二条(略)第十三条(略)第十四条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实施。
附件四:西省社保缴纳基数比例一、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依据(一)工伤保险《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第六条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按照不同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
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跨行业的,按照风险较高的行业确定缴费费率。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用人单位费率的建议,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对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进行调整。
第七条工伤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一)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6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 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用人单位不再缴纳。
(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养老、医疗、失业《陕西省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第二条我省境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为:在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内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
缴费单位是其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第七条缴费基数为缴费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和个人计费工资收入。
第八条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依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确定。
第九条社会保险费的计算:应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第十八条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金额,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社会保险费缴纳申报。
第十九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缴费申报时,经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核对无误后,开具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交由缴费单位在三日内将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缴费单位帐户中划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家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费收入专户".(三)生育保险《陕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四条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以地、市级行政区作为统筹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