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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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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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司法救助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200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4次会议通过,2005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7次会议通过修订)第一条为了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第三条当事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十一)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十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十三)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 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十四)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第四条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应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司法救助工作细则

司法救助工作细则

司法救助工作细则----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内容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辅助性救助。

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

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公正救助。

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三)及时救助。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四)属地救助。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一)主动了解当事人受不法侵害造成损失的情况及生活困难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告知其可以提出救助申请;(二)根据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需要,提供案件有关情况及案件材料;(三)将本院作出的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随案卷移送其他办案机关。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一)受理、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二)提出国家司法救助审查意见并报请审批;(三)发放救助金;(四)国家司法救助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一)编制和上报本院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年度预算;(二)向财政部门申请核拨国家司法救助金;(三)监督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使用;(四)协同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发放救助金。

残疾人保障法第六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残疾人保障法第六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残疾人保障法第六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残疾人有权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及依法获得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残疾人本身必须要有依法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积极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里规定的“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是指残疾人有权要求与侵权事件有关的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如对于侵害残疾人受教育权益的,受害残疾人可以向教育部门投诉,要求处理;对于侵害残疾人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予以处理,等等。

这里规定的“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是指残疾人可以就侵犯自身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据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申请仲裁。

具体是:第一,对于民事纠纷,可以依仲裁法申请民事仲裁。

仲裁,亦称公断,是指发生民事经济纠纷的当事人按照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居中调解,并按照一定程序作出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的判断和裁决,当事人必须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民事仲裁实行仲裁终局制度,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对于劳动争议,可以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国家司法救助法细则

国家司法救助法细则

国家司法救助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司法救助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司法救助,是指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其摆脱生活困境的制度。

第二章救助原则第三条辅助性救助原则: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当事人现有赔偿制度的一种补充,不得替代主要赔偿来源。

第四条公正救助原则:国家司法救助的实施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救助资金用于真正需要救助的当事人。

第五条及时救助原则:对于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应当尽快审查并作出决定,确保救助资金及时到位。

第六条属地救助原则:救助申请应当向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由当地法院负责审查和执行。

第三章救助对象与条件第七条救助对象:(一)因遭受犯罪侵害导致重伤、严重残疾或死亡,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二)因民事侵权行为造成重伤、严重残疾或死亡,赔偿义务人无力赔偿或赔偿数额明显偏低,生活困难的;(三)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形。

第八条救助条件:(一)当事人提出申请;(二)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三)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救助对象;(四)救助资金充足。

第四章救助方式与标准第九条救助方式:(一)一次性经济救助;(二)定期救助;(三)其他必要的救助方式。

第十条救助标准:救助金额根据当事人的实际困难、赔偿情况、救助资金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确保救助金额合理适度。

第五章救助申请与审查第十一条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救助申请,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救助程序。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救助申请后7日内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实质审查程序;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救助决定与执行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实质审查后15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救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四条决定给予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救助资金发放到当事人指定的账户。

司法救助规定

司法救助规定

司法救助规定司法救助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司法支持与帮助。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了司法救助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定。

首先,司法救助适用范围广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中,如果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公证费用、鉴定费用、送达费用等,可向法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司法救助力所能及地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确保他们正常行使诉讼权益。

其次,司法救助具体规定有积极倾斜的必要。

规定了当事人具备一定条件时可以享受减免或分期缴纳诉讼费用的救助措施。

即使不能提供全部的费用减免,法院也应将当事人经济困难程度予以考虑,并尽量减轻其负担。

此外,在办理诉讼过程中,法院还可以为无业的当事人提供暂缓付款的救助办法,以确保他们能够有效参与诉讼。

再次,司法救助还包括了暂缓执行和财产保全措施。

当事人对于被执行财产有异议,或者存在极度困难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暂缓执行。

暂缓执行可以使当事人得到一定的缓冲期,以便他们进行合理安排和筹划。

此外,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时需要保全案件中涉及的财产,防止被侵占、损毁或者转移。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确保争议财产的安全。

最后,司法救助的实施必须加强监督与保障。

司法救助不仅仅是一项制度,更是一种公平正义的体现。

法院在实施司法救助时,应该对当事人的财产和经济情况进行认真核实,以确保救助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此外,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救助工作的监督,确保其实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

综上所述,司法救助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司法救助范围广泛,具体规定积极倾斜,包括减免诉讼费用、暂缓执行和财产保全等措施。

然而,司法救助的实施也需要加强监督与保障,确保其公正性和合理性。

只有通过健全的制度和有效的执行,司法救助才能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救助条件

司法救助条件

司法救助条件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日益完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仍然存在一些人因为各种原因无法获得法律保护,需要司法救助。

司法救助是指国家机关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司法救助的主要方式包括法律援助、诉讼代理、诉讼资助等。

那么,什么样的人可以获得司法救助呢?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司法救助的条件。

一、经济困难司法救助的第一个条件是经济困难。

这是因为很多人在面对法律问题时,由于经济条件不好,无法支付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导致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因此,司法救助的第一个条件就是经济困难。

具体来说,经济困难可以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

2、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但是在扣除生活必需支出后,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倍。

3、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倍,但是因为特殊原因导致无法支付诉讼费用的。

二、法律援助的对象司法救助的第二个条件是法律援助的对象。

法律援助是指国家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的免费法律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对象包括:1、经济困难的自然人。

2、经济困难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3、因为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支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

4、其他需要法律援助的人。

三、诉讼代理的条件司法救助的第三个条件是诉讼代理的条件。

诉讼代理是指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代理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

2、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3、没有犯罪记录。

4、没有因为违法违纪被开除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等职务。

5、具备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四、诉讼资助的条件司法救助的第四个条件是诉讼资助的条件。

诉讼资助是指国家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的诉讼费用补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法》的规定,诉讼资助的条件包括:1、当事人经济困难。

2、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资助范围。

广东省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办法

广东省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办法

广东省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6.04.12•【字号】粤高法发[2006]9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广东省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办法(粤高法发[2006]9号2006年4月12日)为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规定》第二条所称“诉讼费用”是指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

第二条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上诉时,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书面申请。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书面申请司法救助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制作笔录,交当事人签名,同时告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三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具有《规定》第三条第(二)、(四)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民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颁发的孤寡老人、孤儿、农村“五保户”、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具有《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民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残疾人或患有严重疾病,且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三)具有《规定》第三条第(七)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当事人实施见义勇为或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证明材料。

(四)具有《规定》第三条第(九)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出具的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证明材料。

(五)具有《规定》第三条第(十)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当事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材料。

司法局司法救助制度

司法局司法救助制度

司法局司法救助制度篇一:司法救助制度司法救助制度为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彰显人民司法对广大群众的人文关怀,建立切实有效的司法救助僵工作机制,保障司法救助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第六条当事人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由立案庭庭长负责审查,并报法院院长审批。

第七条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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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想要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候,原告是需要缴纳诉讼费的,但是可能有的人确实有经济困难,难以交齐诉讼费,那么,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是怎样的呢?赢了网小编马上为您答疑解惑。

什么是司法救助司法救助,又称诉讼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中,通过对当事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救济措施,减轻或者免除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负担,保证其能够正常参加诉讼,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第三条当事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十一)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十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十三)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 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十四)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第四条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应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司法救助的请求,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的,立案时应准许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

第六条人民法院决定对一方当事人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交纳;拒不交纳的强制执行。

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视申请司法救助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决定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应免交诉讼费用。

第七条对当事人请求缓交诉讼费用的,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报庭长审批;对当事人请求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院长审批。

第八条人民法院决定对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在法律文书中列明。

第九条当事人骗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相关内容,如果当事人确实有困难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是需要认真予以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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