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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2024继续教育学分评职称要求

杭州市2024继续教育学分评职称要求
杭州市2024年继续教育学分评职称的要求是:
1. 学历资历: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或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2. 继续教育学时:申报中级职称,需要完成3年的继续教育,包含公共科目与专业科目,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共科目一般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时。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的评职称要求可能会根据专业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咨询当地人社局获取准确信息。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第一条为推进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升队伍专业化能力水平,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是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要求,也是申报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纳入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指标体系。
第四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第五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推进本地区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以及相应的学时登记管理工作,并接受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的综合管理。
第六条专业科目内容主要包括城乡规划、建筑学、工民建、市政工程、岩土工程、道路与桥梁、建筑施工、给排水、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建筑经济管理、建筑设备、建筑电气、建筑装饰、园林工程、房地产经营与管理、白蚁防治、燃气等。
行业公需科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人力社保厅明确学习课件,内容主要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领域的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等。
一般公需科目学习内容、途径以及学时登记按照省人力社保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
第八条接受专业科目继续教育途径,以及学时登记按下列规定进行:(一)参加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执业资格证书考试,每个合格科目可认定登记8个学时;参加省建设类考试,每个合格科目可认定登记6个学时。
(二)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执(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或培训班、研修班、进修班学习的,可认定专业科目相应学时。
1.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执(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教育培训,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完成相应学时的继续教育,每年度最多认定登记36个学时;2.参加人力社保部门批准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类高研班,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认定登记36个、30个、24个学时;3.参加国家部委、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举办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类培训班、研修班等学习,每天可认定登记6个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舟山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大力发展继续教育事业,完善继续教育管理制度,促进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第三条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时制管理。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可认定相应学时。
纳入学时制管理的继续教育活动,是指人力社保部门或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培训项目,也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科研项目、发表著作、获得发明和外观专利,以及通过自学、在职教育和参加考试取得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职业资格等活动。
登记项目包括主办单位、学习形式、学习成绩、学习时间和学习内容等。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公需课程学时、专业课程学时和其他学时组成。
(一)公需课程学时按下列方法认定:参加市人力社保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程学习,每门课程经考试合格可认定24个学时。
(二)专业课程学时按下列方法认定:1、参加人力社保部批准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完成研修内容的,可认定36个学时;参加省人力社保厅批准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完成研修内容的,可认定24个学时。
2、参加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进修的,按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学时数认定,在国(境)外参加的可按实际培训、进修时间每天12学时认定,全年累计不超过60学时。
3、参加学术研讨活动的,按照学术研讨时间每天6学时折算。
在研讨大会作学术报告的,另加12学时;提供书面交流文章的,另加6学时。
4、参与科研项目、取得专利、发表论文(译文)和著作(译作)的,完成每项课题、每篇论文(译文)、每万字著作(译作)和取得每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可认定12个学时,全年累计不超过36个学时。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继续教育,是指针对专业技术岗位需要开展的,使专业技术人员能经常获得知识、技能的补充、更新、提高和完善的教育。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继续教育应当坚持为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继续教育工作的领导,把继续教育事业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并扶持重点行业、重要领域、贫困地区以及下岗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继续教育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其对教育事业统筹管理的职责协同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做好继续教育工作。
各行业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在继续教育规划的指导下;负责本行业继续教育计划的制定、实施和有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依照本规定脱产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学费由所在单位承担,并享受与在岗时同等的工资福利和保险待遇。
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捉出申诉。
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诉人。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继续教育的规定,根据所在单位的计划安排,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法律、法规有关继续教育的规定,制定继续教育计划和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二)保证专业技术人员脱产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时间;(三)保证专业技术人员脱产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期间享受与在岗时同等的工资福利和保险待遇,并支付学费;(四)按规定登记和考核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统计上报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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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规定精选文档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制度,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提升队伍能力水平,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要求,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拓展提升。
第三条推行“评价+培养”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模式,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完善本行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机制,将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作为申报必备条件,继续教育情况纳入评审指标体系。
第四条鼓励用人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将继续教育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聘期考核、执业注册、业绩考核等进行衔接。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全省继续教育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总体要求推进。
第六条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
具体负责推进本地区一般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以及一般公需科目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协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进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
第七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推进本地区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以及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在继续教育内容、学时数量和登记标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并对各地进行指导服务。
第三章学时要求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
部分学时须通过专项知识考试取得。
第九条专业科目学习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明确学习内容、途径,以及学时数量、登记标准,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完整版.doc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制度,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提升队伍能力水平,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要求,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拓展提升。
第三条推行“评价+培养”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模式,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完善本行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机制,将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作为申报必备条件,继续教育情况纳入评审指标体系。
第四条鼓励用人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将继续教育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聘期考核、执业注册、业绩考核等进行衔接。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全省继续教育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总体要求推进。
第六条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
具体负责推进本地区一般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以及一般公需科目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协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进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
第七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推进本地区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以及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在继续教育内容、学时数量和登记标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并对各地进行指导服务。
第三章学时要求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
部分学时须通过专项知识考试取得。
第九条专业科目学习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明确学习内容、途径,以及学时数量、登记标准,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各地结合实际,进行细化完善。
专业科目学习可通过以下方式途径开展:(一)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知识考试;(二)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进修班学习;(三)参加学术会议、讲座或访问等专业学术活动;(四)为完成论文论著或科研项目而进行专业研究活动;(五)参加网络远程教育、移动端学习;(六)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继续教育实践活动;(七)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途径。
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

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一、继续教育登记的主要内容1、登记的内容:根据宁波市有关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技术等级标准登记学时。
2、开展形式:可以通过宁波市技术培训中心组织各类培训课程,社会培训机构开展专业技术培训,自行组织安排技术交流、参加国内国际学术会议及各类技术交流等形式累计学时。
3、学时登记和累计:应按照批准的技术等级标准,记录科技进步、更新技能、交流等活动每种类型获得的学时数。
4、查验:专业技术人员每周、每月、每季度或每半季度将登记的学时情况及实际完成等情况报高度有关部门审核和查验。
1、为了保证登记的准确性、及时性,领导应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时登记及管理的相关工作,定期核实专业技术人员登记的学时情况,并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事先过目学时登记表,确保登记学时统一实行有关规定,按规定累计学时。
2、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学习的学时必须登记,同时要准备学时的统计表,包括培训的时间、学时、主要培训内容等,以便审核部门查验。
3、专业技术人员登记的学时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技术等级标准,对学时的评定将严格按批准的标准实行,以防止学时虚增或错误折算等情况发生。
4、以登记学时作为年度考评技术等级的基础,严格控制登记学时,避免学时存在倒退,之后再考评。
5、要建立完善学时管理体系,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充分的继续教育培训的物理条件,设备理论培训场地和后期管理,制定完善的学时记取、管理和报验制度,加强学时质量管理。
三、结语通过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尊重专业技术人员获取技术等级、提升技能和继续教育的权利,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正规合法地登记学时累计、完成该项管理工作。
只有通过严格、精细的管理,才能满足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保证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提升和技术等级的不断更新。
台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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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制度,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提升队伍能力水平,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要求,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拓展提升。
第三条??推行“评价+培养”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模式,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完善本行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机制,将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作为申报必备条件,继续教育情况纳入评审指标体系。
第四条??鼓励用人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将继续教育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聘期考核、执业注册、业绩考核等进行衔接。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全省继续教育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总体要求推进。
第六条??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
具体负责推进本地区一般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以及一般公需科目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协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进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
第七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推进本地区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以及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在继续教育内容、学时数量和登记标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并对各地进行指导服务。
第三章??学时要求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
部分学时须通过专项知识考试取得。
第九条??专业科目学习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明确学习内容、途径,以及学时数量、登记标准,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各地结合实际,进行细化完善。
专业科目学习可通过以下方式途径开展:
(一)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知识考试;
(二)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进修班学习;
(三)参加学术会议、讲座或访问等专业学术活动;
(四)为完成论文论着或科研项目而进行专业研究活动;
(五)参加网络远程教育、移动端学习;
(六)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七)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途径。
第十条??行业公需科目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人力社保部门明确学习课件,学习内容主要包括行业的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等;一般公需科目由人力社保部门明确学习课件,学习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普遍掌握的政治法律、规划政策、职业素养、科技创新等。
公需科目学习途径主要运用网络远程课堂、移动端微课件、专项知识考试等手段,每门课程经考核合格后登记相应学时。
各级人力
社保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提供网络学习平台,每年更新一批学习课件。
第四章??高研班项目供给
第十一条??鼓励继续教育基地、社会培训机构、高校院所、大型企业等各类单位,根据相应行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发展需要,设计提供高研班培训项目。
年度培训项目计划应报同级人力社保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对年度备案项目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培训项目计划的备案依据,以及承担财政资助高研班项目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学时登记、服务和管理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均应根据人事隶属关系,按照本办法和相应行业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进行及时、如实登记。
第十四条??各级各部门应提供学时登记服务,鼓励各级各部门建立学时登记管理系统。
未单独建立登记系统的,可使用“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
单独建立登记系统的,应定期将登记数据导入“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应从学时登记管理系统打印提交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参加经人力社保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高研班项目,须提供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卡。
第十六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数量未达到要求的,或在学时登记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