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管理办法》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管理办法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01.25•【字号】浙工商同[2005]2号•【施行日期】2005.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管理办法(浙工商同[2005]2号)第一条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促进企业加强合同(信用)管理,推动企业信用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两年以上且连续正常经营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均可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第三条企业申请参加“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活动,实行自愿原则。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认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把关。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实行省、市、县三级认定,省工商局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省工商局委托市工商局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委托县(市、区)工商局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时,应运用专业测评软件对申报企业进行合同信用状况测评,将测评结果作为认定的主要依据。
测评工作也可以委托企业信用促进会等社会团体或中介机构进行。
认定机关对已获得各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企业,应定期进行合同信用状况测评,测评结果将作为续展或申报上一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主要依据。
具体测评办法及标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企业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重视合同(信用)管理工作,有较强的信用意识。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信用标准体系

附件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信用标准体系一、信用标准体系(一)企业和品牌具有社会影响力。
产品(服务)的销售区域较广,企业管理水平较高、信息化程度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企业规模及管理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二)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
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完善,合同信用管理机构健全,合同信用管理机制落实。
(三)合同行为规范。
合同签订规范、审查严密、台账完整,积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格式条款合法,合同风险防范机制健全,合同争议解决与处理制度完善。
(四)合同履约状况好。
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无恶意违约行为,合同应收款及应付款管理控制水平较高,合同实际履约率高,合同未履行率、合同解除率、合同争议率、合同撤销率、合同违约率低。
(五)经营效益达到较高水平。
营业收入增长率、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方面均达到行业较高水平。
(六)社会信誉好。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获得相关社会荣誉,对各类举报投诉积极处理。
二、信用信息项目(一)企业和品牌具有社会影响力1.产品(服务)的销售区域2.质量和相关认证3.知识产权4.经营资质(二)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5.合同信用管理制度6.合同信用管理机构7.合同信用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三)合同行为规范8.书面合同签约率9.合同示范文本使用10.合同格式条款制订或使用11.合同签订授权委托12.合同签订审批13.合同档案和台账管理14.合同争议解决处理15.客户资信商账管理(四)合同履约状况好16.收入性合同履约率17.支出性合同履约率18.期末应收款占收入性合同总额比例19.期末应付款占支出性合同总额比例20.合同变更率21.合同解除率22.合同争议率23.争议解决率24.合同撤销率25.合同未履行率(五)经营效益达到较高水平26.营业收入增长率27.主营业务利润率28.净资产收益率29.资产负债率30.速动比率31.应收账款周转率32.逾期账款占应收账款比例33.逾期账款占应付账款比例(六)社会信誉好34.社会责任35.荣誉记录36.举报投诉。
守合同重信用《工商局-申报指南》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申报指南(申报前请认真阅读)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基本要求申报范围凡依法设立两年以上且连续正常经营的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均可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申报条件按照《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可根据合同管理的实际状况,对照标准分别申报A级(县级)、AA级(市级)、AAA(省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1、A级a)企业重视合同(信用)管理工作,有较强的信用意识。
b)企业订立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c)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d)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经营信用良好。
e)能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如实提供企业合同签约、履约、合同纠纷处理等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资料。
2、AA级企业连续五年以上获得“浙江省工商企业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 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a)企业获得过其他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受过表彰的;b)生产型企业年销售额800 万元以上或利润200 万元以上,销售型企业年销售额500 万元以上或利润100 万元以上;在全省或全市同行业中居于龙头地位,合同(信用)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的当地重点骨干企业、高科技企业及其他重点扶持企业,自愿参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可不受年度条件限制,直接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及‘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3、AAA级企业连续三年获得“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在合同管理或信用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或者获得“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后连续两年在合同信用状况测评中达到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标准,并对通过测评、抽查的企业,工商部门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向当地银行、税务、质监、城管、法院、海关、环保、消协等部门公开征求意见。
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培育认定工作,引导企业将信用管理融入企业发展战略,提升企业信用管理水平,推进我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 [2014]2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包括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和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两类。
本办法所称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是指企业对信用管理有内在需求,能严格执行《浙江省企业信用管理规范指引》,内部管理规范,经济效益增长,信用形象良好,并通过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或其委托单位认定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是指已获认定的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或符合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认定条件的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且能严格执行《企业诚信管理体系》(GB/T31950-2015)、《企业信用评价指标》(GB/T 23794-2015),信用管理效益明显、社会信用形象优良、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并通过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导下开展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和示范企业培育认定工作。
第四条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和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培育认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严格规范、服务引导的原则。
第五条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向社会推荐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和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争取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及有关社会组织的优惠扶持政策。
第六条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和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应当积极推广信用管理成功经验,传播诚信经营理念,参加相关公益活动,切实起到典型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二章信用管理企业的培育认定第七条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的培育认定工作由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及委托的市企业信用促进会、当地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非企业理事单位组织实施。
第八条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的培育认定工作包括企业申请、培育实施和评审认定三个环节。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管理办法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企业建立科学规范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强化企业的合同履约和守法经营意识,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依企业自愿申请,对符合公示条件企业前两个年度内的合同履约信息向社会公示的行政指导行为。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每年开展一次,公示期二年。
第三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遵循自愿申报原则,公平公开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激励引导原则,动态管理原则,非行政救济原则。
第四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实行逐级推荐、分级公示制度。
企业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管局受理企业公示申报。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公示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公示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县级市场监管局公示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各级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的“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应当加强帮扶和指导。
第二章申报对象第五条浙江省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经企业法人授权、具有独立资产、实行独立核算、对外独立签约、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申报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六条企业申报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需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并连续正常经营满两个会计年度;(二)合同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三)达到一定的合同数量或合同金额;(四)履行合同诚实守信,无重大失信行为;(五)守法经营,无主观故意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六)经营效益好,没有因经营不善造成的亏损。
第七条申报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
申报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在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前提下,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连续公示满二年;2.在全市同行业中排位靠前或影响力较大的重点骨干企业;3.设区市政府重点扶持行业的小微企业。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工商行政治理机关企业信用监督治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有力推进“信用浙江〞建设,进一步发扬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更好地实现依法行政和以德监管的有机统一,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的要求,依照有关和政策的,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治理机关企业信用监督治理〔以下简称企业信用监管〕是指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以科学监管瞧为指导,以法定职能为依托,以信息技术为支撑,引进信用治理理念,整合系统行政资源,通过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相应、信用提示、信用培植、信用披露等方式,以鼓舞、限制、惩戒、教育等手段,对企业的市场进进、存续、退出全过程实施信用监管,促进工商行政治理职能到位的制度。
第三条企业信用监管是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的执法和监管职能的拓展、深化与创新。
各级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应在工商行政治理业务中实施企业信用监管,逐步丰富企业信用监管的内容和形式,努力探究建立企业信用监管的完整体系。
第四条企业信用监管是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对市场主体的综合信用监管。
“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广告信用单位〞、“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等各项业务信用工作与企业信用监管工作相辅相成。
第五条现代信息技术是企业信用监管的物质根底。
全省统一的工商业务系统软件,在技术上表达了企业信用监管的全然流程和全然内容,各级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应当认真使用。
第六条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开展企业信用监管应当遵循统一、客瞧、公正、效能的原那么。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省工商行政治理局负责全省企业信用监管工作目标、原那么、方法的制定,负责全省统一的包含企业信用监管内容的工商业务软件的开发和完善。
市、县〔市、区〕工商行政治理局负责当地企业信用监管工作的开展与实施。
第八条省、市、县〔市、区〕工商行政治理局应成立企业信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其要紧职责是:负责研究、解决企业信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咨询题;协调内部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协调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关系。
浙江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申报系统知识讲解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建立科学规范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依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公示机关)依企业自愿申请,对符合公示条件的企业,将其合同信用等信息向全社会予以公示的行政指导行为。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每年开展一次。
第三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遵循自愿参加原则,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激励原则,非行政救济原则。
第四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实行辖区受理、分级公示与分级管理制度。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公示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县(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公示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市级公示机关可以根据各地实际,委托县(市、区)级公示机关公示管理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辖区内的“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应当加强帮扶和指导。
第五条全省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经企业法人授权、具有独立资产、实行独立核算、对外独立签约、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单位、农业合作社可申报参加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第六条企业申报参加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应当依法登记并连续正常经营满二年,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合同行为、合同履约状况、经营效益、社会信誉等方面达到较高水平。
连续二年公示为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可申报参加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在全市同行业中居于龙头地位的重点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重点扶持企业,可直接申报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AAA级‘守合同重信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决定【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工商同[2008]7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08.10.13【实施日期】2008.10.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决定(浙工商同〔2008〕7号)为促进企业信用建设,树立诚实、守信的良好经营风尚,经企业自愿申报,省工商局考核,根据《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管理办法》,决定认定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250家企业为“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有效期三年。
希望被认定的企业继续加强企业合同信用管理,提高合同信用管理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企业合同信用的管理层次,依法经营,诚信守约,为全面实践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推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浙江省工商企业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名单二○○八年十月十三日附件:浙江省工商企业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名单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国才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浙江龙邦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建德市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建德市大洋化工有限公司浙江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华日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杭氧透平机械有限公司杭州油漆有限公司浙江华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浙江华都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汉鼎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工程物探勘察院杭州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信邮电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程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千秋环保水处理有限公司浙江宝利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八达物流有限公司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兴源过滤机有限公司浙江宏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通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绿盛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东海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浙江东欣建设有限公司富阳登城建材有限公司建德市新安江电焊条厂浙江银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红萌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浙江省测绘大队杭州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武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水木华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杭州三替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东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培罗成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楼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一帆钢结构有限公司宁波耐吉钢结构有限公司慈溪市振成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彬彬文具有限公司浙江艺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永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宁波路宝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慈溪永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建筑有限公司宁波乐士实业有限公司宁波市塞纳电热电器有限公司宁波伏龙同步带有限公司宁波安佳卫厨电器有限公司浙江鸿博建设有限公司宁波恒力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促进企业加强合同(信用)管理,推动企业信用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两年以上且连续正常经营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均可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第三条企业申请参加“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活动,实行自愿原则。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标准,严格把关。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实行省、市、县三级认定,省工商局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省工商局委托市工商局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委托县(市、区)工商局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时,应运用专业测评软件对申报企业进行合同信用状况测评,将测评结果作为认定主要依据。
测评工作也可以委托企业信用促进会等社会团体或中介机构进行。
认定机关对已获得各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企业,应定期进行合同信用状况测评,测评结果将作为续展或申报上一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主要依据。
具体测评办法及标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企业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重视合同(信用)管理工作,有较强信用意识。
1、企业负责人和合同管理等相关人员熟知合同法律法规知识,能够依法签订、履行合同;2、企业有完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对合同订立和审查,合同传递、运行及反馈,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担保,合同专用章、合同文本、授权委托书保管使用,合同台帐设立、登记及统计分析,合同档案管理,合同(信用)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合同纠纷解决办法等作出具体规定;3、企业有健全合同(信用)管理机构,配备合同(信用)管理人员,统一管理合同(信用)工作;4、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层管理人员个人信用良好,没有失信记录。
(二)企业订立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1、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书面签约率达到100%;2、企业订立合同做到内容具体、条款清楚、责任明确、手续完备,没有无效合同;3、企业使用格式条款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备案条件格式条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4、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登记、备案合同,依法进行登记、备案;5、非法定代表人订立合同,全部使用授权委托书。
(三)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1、对外订立合同,除不可抗力和对方违约,以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解除者外,合同履约率达到100%;2、没有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行为;3、因客观原因造成未能履行合同,企业主动按约定或法定条件承担违约责任;4、自觉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作出判(裁)决、裁定;5、兑现通过商业广告等途径公开作出承诺。
(四)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经营信用良好。
1、企业产品及服务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2、三年内没有违反工商、物价、税收等法律法规行为,在有关管理部门没有不良行为记录;3、企业在银行信用、质量管理、依法纳税、劳动用工等方面社会反映较好;4、积极、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或虽有投诉但经查证企业没有过错。
(五)能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如实提供企业合同签约、履约、合同纠纷处理等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信息资料。
第七条企业连续五年以上获得“浙江省工商企业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一)企业获得过其他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受过表彰;(二)生产型企业年销售额800万元以上或利润200万元以上,销售型企业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或利润100万元以上;企业在获得“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后连续两年在合同信用状况测评中达到AA级“守合同重信用”标准,可以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在全省或全市同行业中居于龙头地位,合同(信用)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当地重点骨干企业、高科技企业及其他重点扶持企业,自愿参加“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可不受年度条件限制,直接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第八条企业连续三年获得“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在合同管理或信用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或者获得“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后连续两年在合同信用状况测评中达到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标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一)企业获得过其他省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受过表彰;(二)生产型企业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或利润300万元以上,销售型企业年销售额1500万元以上或利润200万元以上。
在全国或全省同行业中居于龙头地位,合同(信用)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大型企业、知名企业,自愿参加“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可不受年度条件限制,直接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第九条企业已实现合同管理网络化、信息化,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予以认定。
第十条企业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应于每年四季度前填写《“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申报表》,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由业务主管部门签署同意申报意见后,统一送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没有业务主管部门企业,可直接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申报企业进行合同信用状况测评,并征求当地银行、税务、质监、法院、海关、环保、消协等部门意见,考核合格,由考核部门提出意见,经局长批准后,认定为“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并颁发证书。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有必要,可以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与测评结果,决定是否予以认定。
第十二条企业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应于每年四季度前向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将企业申报材料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县(市、区)工商局推荐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对企业进行合同信用状况测评,符合条件,由局长签署意见后,认定为“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 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并授予证书。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有必要,可以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与测评结果,决定是否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企业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应于每年四季度前向所在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将企业申报材料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五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申报企业进行合同信用测评,测评结果符合条件,由局长签署意见,认定为“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并授予证书。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有必要,可以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核,根据考核与测评结果,决定是否予以认定。
第十六条“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工作,应在企业提出认定申请年度次年一季度内完成。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前,可以将拟认定单位名单通过媒体等形式进行公示,征求社会意见。
有关部门或个人对拟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提出异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进行核实,异议成立,退回申请,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企业;异议不成立,予以认定,并将理由反馈异议人。
第十八条“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企业应向认定机关提出有效期续展申请,由认定机关重新确认;符合条件,其有效期续展三年;不符合条件,不予确认。
第十九条企业被认定为“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认定机关提供企业合同信用信息资料。
AA级以上“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合同信用信息资料应以电子形式提供。
第二十条企业被认定为“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年检免检等优惠措施。
在有效期内,“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可以在交易、招标投标等活动中出示“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证书证明其信用状况,也可以在其产品或者服务以及包装、装潢、产品说明、广告宣传中使用“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字样或标识,但应注明认定机关、认定时间及有效期。
第二十一条对已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机关可视情况开展回访、培训工作。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回访、培训工作,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
第二十二条已获得“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机关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限期整改:(一)非法定代表人订立合同不使用授权委托书;(二)订立合同条款不规范,或使用格式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三)合同应当登记、备案而未登记、备案;(四)不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提供企业信用信息资料;(五)其他与“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不符行为。
第二十三条已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认定机关撤销认定,予以公告,记载于该企业信用记录档案,并不得参加下一年度“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一)企业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严重违法行为,并经有关管理部门处罚;(三)因自身原因严重违约,拒不承担违约责任,或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判(裁)决、裁定;(四)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提供虚假信用信息资料;(五)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经两次书面通知仍未改正;(六)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