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建设工程审计中关于造价审核的几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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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审计常见问题和审核方法

工程结算审计常见问题和审核方法

1工程结算审计常见问题及审计方法工程结算审计是强化经济监督的一种具体体现,也是重点搞好效益审计的一种具体方法。

所谓工程结算审计,是以国家规定的计算规则,在以设计文件、变更文件及签证为依据准确计算工程数量的基础上,参考国家及地方定额站颁发的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对发包单位所做的工程结算费用进行审计。

通过几年来对工程结算审计的实践,发现工程结算普遍存在的问题有高估冒算、虚假结算、重复结算、结算工程量大于实际工程量等。

下面谈谈在工程结算审计时常见的主要问题、审计的难点、以及审计的有效方法。

1 工程结算审计常见的问题。

1.1工程招标工作不严谨,趋于形式化。

工程招标的主要作用除了择优选取合适的施工单位外,还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合理的工程价格,从而起到控制投资的作用。

但是,有些工程在实施过程中,招标文件编制不严密、矛盾或歧义现象较多,限制性用语不准确、开口价或暂定内容过多,对合同的签订没有约束力,招标工作实际上流于形式。

招标工作不严谨,标书内容不规范,使得签订合同时要重谈条件,重新定价、重新解释招标文件的某些约定,甚至改变结算方法、或者产生大量的未纳入招标范围内的增加工程等,导致结算价大大超过中标价。

1.2合同签定管理不到位,合同内容不规范。

审计发现,分包工程合同常见的问题主要有:合同签订滞后,有些工程管理跟不上;合同工程内容涵盖面不够,合同工程内容与结算工程内容不一2致,结算工程内容超出分包合同工程内容;工程合同内容不规范、漏洞较多,工程结算的依据难以确定。

1.3结算时没有按照合同中约定条款进行结算。

结算时对合同内容及相关条款不熟悉,没有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工作量、工作内容、计价依据及结算条件进行结算,审计经常发现,如某项目部安装工程分包合同规定使用2001年***省安装估价表,而结算采用2000年石油建设安装预算定额。

又如合同约定按合同附件综合费率表取费,结算时却另计合同综合费率表之外的费用,造成结算价超高的不合理现象。

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The flowers are not to bloom, but to bloom more brilliantly.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1)《建筑法》第18条对工程造价只作原则性规定;(2)《招标投标法》第33条对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价作强制性规定,第41条对评标委员会评标适用合理低价中标的规定,第46条对履约保证金作规定。

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为了解决日常中常见的工程造价的相关问题的。

那么,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拖欠工程款的现状以及产生拖欠的潜在原因有哪些?工程造价争议的法律问题有哪些?一、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1、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合同造价及其管理的主要规定(1)《建筑法》第18条对工程造价只作原则性规定;(2)《招标投标法》第33条对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价作强制性规定,第41条对评标委员会评标适用合理低价中标的规定,第46条对履约保证金作规定;(3)《合同法》第16章建设工程合同第269条对工程价款的支付作规定,第275条对建设工程合同包括造价及价款支付等主要内容作规定,第279条对工程质量和造价关系等作规定,第286条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作规定;(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对发包人不得迫使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竞标工程作强制性规定,第41条对工程保修作规定。

2、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合同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1)国家建设部先后出台了三个部颁规章A、《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共36条,年3月1日施行;B、《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共31条,2000年3月1日施行;C、《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共24条,年12月1日施行。

(2)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的两个文件A、《关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共10条,1988年1月8日施行;B、《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的意见》共5条,1986年3月11日施行。

(3)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行业自律文件A、《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共10条,年6月18日施行;B、《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共8条,2002年6月18日施行;C、《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共27条,2002年6月18日施行。

工程造价审计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工程造价审计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工程造价审计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摘要: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得到完善,投融资体制也在进行着改革,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比重的越来越大。

在国家审计署的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书中就已经指出,作为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就必须以效益审计为主,从而不断提高建设资金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在保障建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的情况下,工程造价审计在建设工程项目造价进行严格审计,节约资本的投入以及企业不断提高投资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工程造价审计;造价理论知识;工程造价;工程量审核中图分类号: tu72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引言:建设工程造价审计是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手段,只有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才能提高投资效益。

建设项目造价审计,就是在项目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建设实施阶段和竣工验收等阶段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监控。

投资决策阶段对建设工程造价以及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效益有着决定性的影响,是造价审计的重要阶段。

一、工程项目造价审计的重要性1 工程项目造价审计意义自从我国加入wto以来,投资主体成分的复杂化以及投资主体风险也越来越大,为了确保建设资金得到安全并且有效地使用,从而防止资金的损失浪费及贪污等问题出现,工程项目造价审计工作的开展就成为一种迫切需求。

2 工程造价审计的重点2.1 审计施工合同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对于工程招标来说,应该选取具有良好施工信誉的施工单位外,还要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形成合理的工程价格,从而对工程起到控制投资的作用。

2.2 对于工程变更应该有规定程序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当施工方提出工程变更前,要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提出变更的联系单或者会议纪要,并要求和工程变更的负责人签字确认。

2.3 使用符合施工要求的工程材料要根据设计需要确定的工程施工材料,但是通常施工单位却不按施工要求使用相关规定的工程材料,更有施工单位在招标文件上做手脚,造成了材料的随意使用,以次充好的现象时有发生。

2.4 审查资料数据是否篡改工程资料经常出现恶意篡改情况,篡改的内容注意是对专业性很强的行业技术规范文本或合同进行修改,或者对那些难以实地验证的技术数据进行事后改动,以达到获得更多利润的目的。

建筑工程造价审计问题及解决措施

建筑工程造价审计问题及解决措施

建筑工程造价审计问题及解决措施建筑工程造价审计是对建筑工程项目在各个阶段的造价进行核对、比对和审查的过程,其目的是保证建筑工程的投资效益和质量,并防止造价超支和浪费。

在实施建筑工程造价审计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下面将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问题一:造价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难以保证。

在建筑工程项目中,涉及到大量的成本数据,包括材料采购、人工成本、设备费用等,而项目参与方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和隐瞒成本的情况,造成造价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难以保证。

解决措施:建立完善的信息沟通和协作机制,加强各方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增强信息透明度。

在工程合同签订阶段,要明确采用造价核验和审计的要求,要求各方提供真实可信的成本数据。

问题二:成本控制不力导致造价超支。

造价超支是建筑工程项目常见的问题之一,主要是由于成本控制不力引起的,包括材料浪费、人工超标等。

解决措施:建立有效的成本控制制度,加强对成本的监控和管理。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设立专门的成本控制小组,定期进行成本分析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问题三:工程进度滞后导致工期延误。

建筑工程项目的工程进度与造价紧密相关,工期延误会导致人工成本的增加、设备租赁费用的增加等,最终加大了工程的造价。

解决措施:建立科学合理的工程进度计划,明确各个施工节点的时间要求,并确保施工各方按照计划进行施工。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工程进度滞后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问题四:工程质量不达标导致成本增加。

建筑工程项目中,工程质量不达标是造成成本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例如质量问题需要重做、材料的退换等。

解决措施: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组织专门的质量监督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和检查。

对施工方提出质量要求,并在合同中明确质量验收的标准和程序,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减少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成本增加。

建筑工程造价审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以帮助监控和管理项目的成本,预防成本超支和浪费。

关于工程造价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工程造价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造价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项目的成本进行测算和确定的活动。

在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对于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工程造价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工程造价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工程造价法律规定进行概述及解读。

二、工程造价法律规定的概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我国关于建筑行业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包括:(1)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中,应当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2)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设计方案的工程造价;(3)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造价的合理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工程造价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招标投标过程中:(1)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造价;(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报价,并对其真实性负责;(3)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确保工程造价的合理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工程造价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1)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约定工程造价;(2)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造价相关义务;(3)合同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工程造价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审计监督方面:(1)审计机关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确保工程造价的真实、合法;(2)审计机关发现工程造价存在问题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是我国关于工程造价管理的基本法规,对工程造价的规定包括:(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证工程造价咨询结果的客观、公正;(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谈工程造价控制中跟踪审计几个问题

谈工程造价控制中跟踪审计几个问题

谈工程造价控制中跟踪审计的几个问题【摘要】:跟踪审计是工程造价控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能否做好跟踪审计对工程造价的控制起决定性作用,特别是在工程项目实施的过程应该注重跟踪审计工作。

本文主要谈论了工程控制中跟踪审计的作用和原则,审计的主要内容以及存在的问题和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工程造价;控制;跟踪审计中图分类号:tu723.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0、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带动建筑行业也快速发展。

建筑行业的发展也必然会引起工程项目相关的各个方面的改变。

审计工作作为工程造价控制中至关重要的部分,也一直在随之改变。

目前,跟踪审计由于其是由事后结算审计向事中甚至是事前审计改变的特点,已经得到工程主管部门的重视,也越来越被社会公众所接受。

1、跟踪审计的作用1.1、跟踪审计是涉及管理、经营、效益、绩效等多方面内容的综合性审计。

它既可以纠正工程项目中审计方面长期存在的“九重九轻”现象,还可以转变审计人员的观念,让他们完全的参与整个过程审计,实实在在的发挥审计作用。

1.2、可以加强工程整个过程中的管理和监督,准确的算出各阶段的工程耗费,更好地控制工程造价。

及时的改正并严格追究监理等其他相关部门在工程项目中造成的差错,迫使监理单位尽职尽守,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和工期,提升工程建设水平,努力达到最佳投资效果。

1.3、能够规范施工行为,监督材料和设备的使用,节约资金,确保工程的质量,全方位提升工程建设中的管理水平。

1.4、跟踪审计能够让招投标进行事前介入,从而起到规范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行为的作用,从源头上防止了不正之风,预防并治理腐败,合理的控制工程造价,有力的降低了工程成本,显著的提高了国家投资效益。

2、跟踪审计的基本原则2.1、遵纪守法的原则。

作为工程造价中的审查人员需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方针进行审计,做到不以权谋私。

2.2、客观公正的原则。

工程造价的审计工作必须客观的确定工程建设定额,确保权威性和相对性,并保证审计工作的合理性。

建筑工程造价审计相关问题

建筑工程造价审计相关问题

关于建筑工程造价审计相关问题的探讨【摘要】建筑工程造价的审计是一门繁琐复杂,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对审计人员的要求也比较高。

本文介绍了建筑工程造价审计的准备工作、审计内容、审计方法等,希望有助于提高审计人员的审计水平。

【关键词】建筑工程造价审计管理中图分类号: tu7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建筑工程造价审计又称为建筑工程结算审计,主要是对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即确定工程造价有没有虚报瞒报之嫌。

进行全面准确的工程造价结算是划分建设各方经济利益的重要手段,因此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以多年建筑工程结算审计经验为基础,分析了工程造价审计中的一些问题。

一、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1、确定审计方案进行建筑工程造价的审计前,必须确定合理的审计方案,以指导审计工作。

审计方案包含的内容有:审计目的、审计人员、审计范围、审计时间、审计地点以及审计方式。

确定审计地点时,最好选择工程所在地,方便实地现场审计;此外,如果审计的工作量太大,短期内无法完成时,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时间。

2、准备审计资料确定好审计方案后,就应该准备审计工作的相关资料了。

(1)地质勘探和设计资料。

进行审计时,必须获得该工程详细的地质勘探资料,完整的工程施工图纸,施工图纸应涵盖设计说明书、选用的标准图集、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通知书、图纸会审记录、现场工作签单等,这些内容缺一不可。

(2)工程承包合同书及相关协议和补充协议。

进行审计时,审计人员需要知道工程承包方式、工程结算方式、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结算编制的相关规定等,这些内容都体现在工程承包合同书及相关协议中。

(3)定额资料。

定额资料包括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价款结算、人工机械费用调整以及材料价差调整的相关规定,也包括进行工程结算编制时使用的预算定额、费用定额、补充定额以及相关规定。

(4)施工方案。

施工方案体现了某些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工艺、质量标准、操作方法,这些内容是决定项目定额套价的关键,因此,审计人员必须认真审核施工方案。

建筑工程造价审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建筑工程造价审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建筑工程造价审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为全面提升建筑工程管理水平,要针对造价审计环节予以约束管理,打造完整的造价分析机制,结合相关问题及时开展审计分析工作,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维持工程项目造价监督管理的科学性,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和谐统一的目标。

本文简要分析了建筑工程造价审计的意义,并对造价工程审计存在的问题和优化对策展开讨论。

关键词:建筑工程;造价审计;问题;对策;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建筑企业工程项目造价审计工作也受到了更多的关注,要结合造价审计要求和规范落实可控化操作内容,提高工程项目造价审核评估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为建筑工程多元化管理提供保障。

1 建筑工程造价审计的意义第一,建筑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的落实能更好地助力企业开展建筑工程投资计划的设定和分析,建立完整的市场评估分析模式,结合市场动态以及建筑行业发展前景规范落实工程造价审计工作,按照分月逐年的方式制定工程价格、工程项目进度、建筑工期的投资计划,就能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引导,确保企业能依据科学规范的建筑工程投资计划开展具体工作,最大程度上提高资金利用率。

第二,建筑工程项目落实规范化造价审计工作就能对建筑工程项目投资效果予以有效评估,形成多层次、多角度的工程造价体系管理工作模式,针对不同层级结构建立相应的指标要求,配合建筑工程项目阶段性管理规范控制标准对投资实际效果提供评价指标,以便于能指导企业顺利完成后续项目投资工作的开展。

第三,建筑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的落实能提高工程项目投资费用管理水平,确保建筑工程投资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需要注意的是,建筑工程项目因为施工作业量大且施工周期长,其投资额往往较大,为此,规范化的造价审计工作就是判定施工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只有落实完整的投资费用评估管理工作,才能提高资金利用率,减少经济损失对企业发展产生的影响。

2 建筑工程造价审计存在的问题2.1 管理理念滞后部分建筑工程项目中依旧存在工程造价管理理念滞后的问题,加之市场盲目性和滞后性等因素的影响,就使得市政调控方案存在不符合实际需求的情况,无法结合市场实际情况进行资源的合理性配置,工程项目造价管理控制工作无法顺利落实,必然会对造价阶段性管理质量形成负面作用,制约建筑工程项目阶段性造价审计工作的综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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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高校建设工程审计中关于造价审核的几个法律问题 作者:郑勇 来源:《审计与理财》2013年第07期

高校建设工程造价审核,是指高校作为发包人由自己或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承包人)报送的结算书进行审查复核,以确定需支付工程款项的活动。对高校审计人员来说熟悉造价审核方面的法律法规,尤其是程序性的规定,运用相关法律武器维护学校的利益,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目前对高校建设工程造价审核的专门性规定还是空白,而建设部与财政部在2004年10月20日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竣工结算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既有程序性规定也有实体性规定,对我们审计中的造价审核工作有较强的指导意义。鉴于该规定的重要作用,本文以此规定为基础,结合工程审计实践,对工程审计过程中关于造价审核的几个法律问题做相关分析,以求防范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办法》的法律性质及效力 首先我们应认识作为本文分析基础的《办法》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笔者认为,《办法》属于规章的一种,其关于竣工结算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和承包方都有约束力。

我们对照来看,《办法》由财政部、建设部于2004年10月20日以财建[2004]369号文的形式联合颁布,以办法命名,其性质当属于部门规章无疑。这就意味着《办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第三层级,效力虽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但仍然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其中除非与法律、行政法规相冲突的内容外,全部规定均对全国建设工程中的结算活动有规范作用,全国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结算活动都应当遵守此《办法》。也就是说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都有约束力,自然对高校与施工方之间也有约束力,在工程结算中无论是高校还是施工方都应要遵守该《办法》的规定。高校工程审计中对造价的审核作为工程结算的主要环节,自然也应遵守这一规定。

二、高校造价审核的法规依据 在一项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方会提交乙方编制的竣工结算书,建设工程造价审核就是指对施工方提交的结算书的审查。目前,高校对建设工程的造价审核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自审,即由建设管理部门或者审计部门的工程造价审核人员对施工方所提交的结算书进行审查,从而确定结算价格;二是聘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造价审核,由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施工方所提交的结算书进行审查,从而确定结算价格。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从上面两种方式可以看出无论是自审还是外审,高校都处于主导性地位,施工方处于被动的地位。那么,既然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这种地位能否颠倒过来呢?也就是说造价审核能否是在施工方的主导下进行,由其聘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造价审核?答案是否定。

我们看《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二)工程竣工结算编审:(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在高校建设工程中,高校是发包人,施工方是承包方,高校的造价审核工作即是对施工方提交的结算书的审查。根据该条款,除政府投资项目外,各高校工程竣工结算应是如下程序:

自行审查结算书 施工方提交结算书→高校 协商一致 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 根据《办法》,提交结算书只能是施工方的责任,而审查结算书必定是高校的权利,无论是自行审查(多表现为内部审计机构的造价审核),还是委托社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造价审核。所以施工方是没有委托社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造价审核的权利,不能提出自审或者委托社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造价审核的要求。《办法》之所以作如此规定,笔者认为是有道理的,因为结算书是施工方编制的,而自己是不能做自己的法官的,因此对结算书的审查决不能由自己或者自己委托的人来完成,而应由另一方当事人来进行。也就是说造价审核决不能在施工方的主导下进行,不能由其聘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造价审核,只能由高校或其委托造价咨询公司进行。

总之,高校对施工方结算书的造价审核既有法律依据也有理论依据,高校应当旗帜鲜明的运用造价审核这一有力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

三、高校造价审核的法定期限 从事造价审核工作的同志都会有这样的体会,有些工程的造价审核旷日持久,由于各种原因,用几个月甚至几年时间才结束都是可能的。不少同志认为,结算是施工方要求学校支付款项,因此拖得越久越对学校有利而对施工方不利,甚至还有以此作为谈判的砝码。但是笔者在学习了《办法》第十四条、十六条后发现这种做法是有相当法律风险的,因为《办法》明确规定了发包人审核的时间及一旦超限后的不利后果,各高校应当对此引起高度重视,尽可能避免承担不利后果。

《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详细规定了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具体见下表: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同时,《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发包人不按时审查的后果,此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也就是说,发包人如果未能在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内给承包人答复,则视同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送审造价,意味着发包人就应当按照承包人结算书提出的金额支付工程款项。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对高校是极为不利的,因为承包人提出的竣工结算书是其单方编制的,而一般情况下,承包方的报价都会有一定的水分,大约高出实际工程价款的10%~20%,所以说无论如何应当避免直接按承包人提出的结算书进行结算。

《办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有一定道理的,目的也是要衡平当事人双方的利益,防止发包人出现不及时审核承包人的结算书而是旷日持久的拖延的情况。然而,由于各高校对建设工程管理较为严格,一项工程的造价审核往往需几个部门参与,内部程序较繁,《办法》规定的时限却相对较短,对高校审核来说可谓捉襟见肘,很少工程能完全按《办法》规定的时限审核好。但是如果不能按规定或约定时间完成审核给予对方答复又可能承担认可其结算书的不利后果。

对于高校来说,从自身利益出发,必须采取措施避免出现这一不利的后果。笔者认为,避免这种情况出现的办法必须从两方面入手:一是与施工方约定合理的造价审核期限,二是按时答复施工方。有同志可能提出,影响造价审核的因素太多,对于一个工程的造价审核时间在事先就确定是很难的。笔者认为,约定合理期限的确较难,但仍应当尽可能的,一是具体分析工程情况尽可能约定合适的造价审核期限,比如参照其他类似工程的审核情况等;二是如有可能,利用高校在工程建设中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在合同中加入类似“造价审核期限由甲方根据情况确定”的条款,掌握确定造价审核期限的主动权,尽可能维护自己学校的利益。如果出现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期限的情况时,而又由于工程的复杂性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审核完毕,由于规定中用的是“提出意见”,所以一定要在《办法》规定的期限内给予对方意见,这一意见既可以以造价咨询公司征求意见稿的形式出现也可以以学校对结算书的书面答复等其他形式出现(这个意见完全可以是较粗的审核意见),然后再可以采取与施工方协商修改征求意见稿或其他方式进一步审核结算书。如此就排除了《办法》关于审核时限规定的不利后果,为高校争取了造价审核的主动。

当然,笔者并不主张高校滥用这种合同或答复权利,也反对采取拖延的手段损害施工方的合法利益,只是主张尽可能的利用规则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实际工作中各高校也应当尽可能的及时审核好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书。

四、造价审核报告的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审计如果委托有资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的,在审核结束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一般会出具造价审核报告。但实践中可能会有两种报告:一种是高校与施工方双方协商一致后出具的造价审核报告;一种是高校与施工方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仍然出具的造价审核报告。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双方协商一致的造价审核报告,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高校与施工方双方应当按照造价审核报告进行结算,实践中也不会有争议。《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对此也作了规定,如果高校或施工方不按照造价审核报告结算,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执行。

实践中存在高校与施工方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仍然按照自己的判断出具的造价审核报告的情况也偶有发生,此时,这种造价审核报告的法律效力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根据《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可以看出,未经双方签字的造价审核报告不生效,双方的争议应当在有关部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解决。此种情况下造价审核报告是否就毫无用处了呢?笔者认为,所谓不生效的意思是指不具有执行力,但并不意味着报告没有用处,此种情形下,造价审核报告将起到证据的作用,即当双方将争议提交仲裁庭或者人民法院时,造价审核报告可以作为高校方证明自己的主张依据。因为此时的造价审核报告仍然是有资质的造价工程师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做出的职业判断,具有一定可靠性,仍是确定工程造价的重要依据。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一旦双方对簿公堂,高校就有了份有力的证据,当拿出工程造价审核报告为付款依据时,就将否定此报告的举证责任推给了施工方,就诉讼而言,往往对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较不利,因为举证要比质证更困难,这样高校就站在较为有利的地位上。施工方如欲推翻高校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造价审核结论,应当提出足以反驳的证据,比如高校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者造价审核人员不具备相关资格、造价审核程序严重违法、造价审核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等。如果施工方的反驳证据充分,能够表明发包方自行委托造价审核存在上述问题之一,那么该造价审核报告的证据效力就遭到严重削弱。此时,需要申请法院重新鉴定确认造价,或者法院依据已有证据做出判决。但是如果施工方反驳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推翻造价审核报告中所认定的事实或结论,仲裁庭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按照造价审核报告的结论做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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