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的保护
物权法规定的“占有保护”是怎样的

物权法规定的“占有保护”是怎样的占有保护请求权(Claim right for Possession Protection)是指占有人于其占有被侵夺或妨害时,请求侵害人返回占有物,或防止及除去妨害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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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规定的“占有保护”是怎样的?【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知识讲解】占有人对于他方侵占或者妨害自己占有的行为,可以行使法律赋予的占有保护请求权,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占有保护的理由在于,已经成立的事实状态,不应受私力而为的扰乱,而只能通过合法的方式排除,这是一般公共利益的要求。
例如甲借用乙的自行车,到期不还构成无权占有,乙即使作为自行车的物主也不可采取暴力抢夺的方式令甲归还原物;而对于其他第三方的侵夺占有或者妨害占有的行为等,甲当然可以依据本条的规定行使占有的保护。
因此可以看出,占有人无论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其占有受他人侵害,即可行使法律赋予的占有保护请求权;而侵害人只要实施了本条所禁止的侵害行为,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不问其是否具有过失,也不问其对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是否享有权利。
一、占有保护请求权的种类占有保护请求权以排除对占有的侵害为目的,因而属于一种物权的请求权。
根据占有受侵害的不同情形,分别发生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
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发生于占有物被侵夺的情形。
此种侵夺占有而构成的侵占,是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采取违法的行为使其丧失对物的控制与支配。
需要注意的是,非因他人的侵夺而丧失占有的,如因受欺诈或者胁迫而交付的,不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此种情形下,原占有人要回复占有,必须依法律行为的规定,主张撤销已经成立的法律关系等去解决。
论民法上的占有问题

论民法上的占有问题民法上的占有问题是指在日常社会生活中,当一个人拥有一种物品,并对其进行支配、保管和使用的情况。
占有问题是民法领域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涉及到许多复杂的法律概念和社会实践问题。
本文将从民法基本原则和具体占有问题两个方面,对占有问题进行探讨。
一、民法基本原则与占有问题1.所有权原则在所有权原则的基础下,物权的形成是建立在占有之上的,即只有占有了一种物品才能构成一种合法的产权。
同时,占有的基础是支配、使用和保管,其中支配权是占有的本质内容。
所有权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确立了占有问题的法律地位。
2.土地占有原则土地是社会中最宝贵的资源之一,因此土地占有原则在民法中都显得尤为重要。
在土地占有方面,需要考虑到土地权属、土地使用权、土地借贷、土地交易和土地管理等方面。
如果没有稳定的土地占有基础,我们就无法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城市化的发展。
3.桥梁占有原则桥梁占有原则是指所有者可以合法地占有与自己地房产相邻的道路、通道和楼梯等设施。
桥梁占有原则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所有者的利益,确保他们的产权得到充分保护。
同时,也需要注意到桥梁占有权不能侵犯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4.动产占有原则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个人物品,它们在占有方面的法律地位是与不动产不同的。
动产占有原则确立了人们对动产的支配权,即占有与支配权紧密相关。
在占有领域,我们需要注意到要保障社会公正,避免动产占有权的滥用现象。
二、具体占有问题1.占有成因问题占有成因问题是指在占有领域中,对于产生占有行为的原因及背景进行探讨。
占有成因包括自然占有和能力占有两种情况。
自然占有主要是指占有人与物品之间的实际接触,例如摘桃子、采石头等;能力占有则是指基于能力和职责,对某种物品进行支配的行为。
例如,银行职员对客户存款进行管理和保管的行为,就属于能力占有。
2.占有产生问题占有产生问题是指在占有领域中,不同的人对同一物品的占有权归属问题。
当同一物品被不同的人占有时,占有产生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占有的功能与保护

公示功能之权利推定
在没有相反证据时,法律推定动产的占有人 对于占有物所行使的权利,就是该占有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 具体表现在: (1) 所有权推定 (2) 受领权推定 (3) 以交付作为权利取得条件的权利推定 如质押权推定
主要内容
公示功能之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作为物权法所有权取得的特 别规定,也正体现了占有的另一项重 要的功能。善意取得有很多要件,但 是占有是其前提要件,只有占有某物 才能对占有的物发生善意取得的后果。
主要内容
持续功能
占有的持续功能也称继续功能,是指占有人根据占 有的事实, 在某些条件下也可以继续保持其占有的 功能。法律为维护经济秩序的客观公正而赋予占有 人能够继续占有直至取得物权的某种权利。占有人 依占有权可以排除他人对占有物的侵害-除非他人 是本权人并且证明了自己的权利。如果某人无法证 明自己权利的存在, 纵然事实上他是本权人,而且占 有人事实上属于非法占有, 件。
占有的保护
物权保护之占有保护请求权
指占有人对占有的公力救济,即请求国家有权机 关通过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保护其占有。 (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当占有人的占有被侵 夺是,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占有物。 (2)排除妨害请求权。当占有人的占有被妨害 时,占有人有权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 (3)消除危险请求权。当占有人的占有虽未被 现实的妨害,但是存在妨害的危险时,占有人有 权请求消除危险。
主要内容
物权保护之自力救济
针对妨害占有或者侵夺占有的行为,法律赋予占有 人自力救济的权利,即占有人有权依靠私人的力量 排除侵夺或者妨害。 自力救济包括: 1自立防卫权。指占有人对于侵夺或者妨害其占 有的行为,可以自立加以防御的权利。 2取回权。占有物取回权是指占有人对于已经完 成的对占有物的侵夺,可以即时以自立取回占 有物而回复占有的权利。
民法本位论物权法中的占有保护

民法本位论物权法中的占有保护占有是民法中一项基本的权利,也是物权法中的核心概念之一。
占有保护是指法律保护人们对占有物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非法侵害。
在物权法中,占有保护被赋予了重要的地位,本文将从民法本位的角度探讨物权法中占有保护的相关问题。
一、占有的含义和特征占有是指主体对客体物实际控制的行为和状态。
占有的特征主要包括具体性、合法性和自由性。
具体性是指占有是通过实际控制客体物来实现的,而不仅仅是抽象的所有权。
合法性是指占有必须是依法获取的,否则将受到法律的限制和制裁。
自由性是指占有是自主选择的行为,主体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要占有某个物。
二、占有保护的法理基础占有保护的法理基础主要有公平原则和实用主义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法律要维护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占有物不受非法侵害。
实用主义原则是指占有保护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使社会能够正常运转。
占有保护的具体内容包括侵权责任、占有物追回和占有保护的竞合关系等。
侵权责任是指占有人因控制客体物而引发的争议,其他人非法侵害占有人的占有权益,占有人有权依法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占有物追回是指占有人可以要求法院返还被占有的物,恢复原状。
占有保护的竞合关系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对同一物占有的权益主张发生冲突产生的问题,相关法律规定了如何解决这类争议。
三、占有保护的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占有保护的具体应用,以下是几个实际案例的分析。
1. 张先生将自己的自行车停放在小区的公共停车位上,后来发现自行车被他人取走。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张先生作为占有人有权追回被占有的自行车,并可以要求侵权者承担侵权责任。
2. 李女士在街头捡到了一只手机,她并不知道失主是谁,但她知道应该将手机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寻找失主。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李女士将手机交给相关部门并配合找到失主后可以获得合理的报酬。
3. 王先生租赁了一套公寓,按照合同规定在约定期限内享有占有权。
但是,房东在合同期限内擅自将公寓转租给他人。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王先生有权依照合同约定追回被占有的公寓,并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
占有的保护总结

根据杨立新教授的观点:占有主要有以下功能:(一)保护功能:是指占有具有保护现实存在的状态不受第三人侵犯,从而维护法律秩序稳定的功能。
占有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控制状态,这种状态一旦存在,即应受到保护,不管这种状态是来源于合法的权利,还是占有人通过非法手段而取得的,这种事实上的支配状态构成一种重要的法律地位。
占有人对物的外在的——即通过空间联系的一事实上支配的可能性,以及其所具有的占有意思,在法律上被看作是真实权利状态的表达和象征。
即使占有人是非法占有,但是除前权利人在其对物的占有被剥夺后立即采取自力救济措施,否则在经过一段时间后,由于非法占有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稳定性,为了防止私人执法与暴力行为,法律不允许权利人以自力救济的方式去解除占有人对物的占有。
此种解除行为必须通过司法程序由司法机关采取公共执法的方式进行。
倘非如此,社会秩序将会变得极不安宁、极不和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可能陷入所谓的“丛林规则”——基本原理是“弱肉强食”,强者吃次强者,次强者吃弱者,弱者吃更弱者,是自然界亘古不变的规律。
具体体现:第一,禁止任何人以私人的力量对占有的现状加以改变,以防止私人执法和暴力行为,维持社会的和平、稳定。
如果违反占有人的意思而侵夺或妨害其占有,且其侵夺或妨害非法律所允许,则其应作为法律禁止的不法行为。
如果某人非法占有他人的不动产,则除非该所有人当即采取措施排除侵害,回复占有,否则所有人只能通过法院实现其返还占有的请求权。
第二,通过侵权法以及不当得利法对占有给予的保护。
占有属于侵权行为法保护的客体,当占有受到侵权行为的侵害时,可以受到侵权法的保护。
在符合给付型不当得利(对于给付型不当得利,无法律上的原因是指欠缺给付目的(原因),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无法律上的原因,是指无法律上的权利)或侵害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时,占有可以受到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给予的保护。
正因为如此,《物权法》245条第1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保护请求权有哪些种类

占有保护请求权有哪些种类现实⽣活中,有关权利的分类定义,法律都有相关的说明和规定,然⽽不是所有⼈都能区分权利的类型,⽐如占有保护请求权,对此有⼈会问占有保护请求权有哪些分类呢?下⾯就由店铺⽤相关的法律知识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占有保护请求权有哪些种类占有是⼀种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对占有的保护有利于社会平和秩序的维持,有利于物权体系的完善。
对占有物权法上的保护可分为⾃⼒救济和公⼒救济即占有保护请求权。
《中国民法典》占有保护请求权具体可以分为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及占有妨害防⽌请求权。
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指占有⼈在其占有被他⼈侵夺以后,可依法请求侵夺⼈返还占有物,它以占有被侵夺为要件。
侵夺,指⾮基于占有⼈的意思⽽排除占有⼈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
占有被侵夺后需要形成占有状态,返还请求权的相对⼈总的来说是⼀定范围内的当下占有⼈。
“当下”体现追及性。
“⼀定”体现有限性。
由于⽆权占有与侵夺占有不同,占有返还请求权没有像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样的追及性。
侵夺后形成侵夺⼈占有状态,⾏使该项权利没有疑问,形成第三⼈占有的,可以对概括继受⼈和恶意特定继受⼈⾏使该项权利。
2、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指占有⼈在其占有受到他⼈妨害时,有权请求除去妨害。
排除对占有的妨害,可以⽤私⼒对抗的⽅式,超出了“即时”⾏使的界限后,只有通过公⼒请求排除妨害。
由于社会⽣活联系紧密,⽣活空间的公共化,⼀⼈的物或事常常需要获得他⼈的容忍,所以⼀定限度内影响他⼈的不成⽴妨害。
占有妨害有动的妨害和静的妨害两种(垃圾倾倒⾏为和倾倒后形成的状态),可结伴⽽⽣,可单独存在。
静的妨害多指因动的妨害⽽⽣的结果或影响的持续存在(起诉时,动的妨害⼤多已经停⽌),也有第三⼈或⾃然⼒引起但相对⼈应负责的情况。
由此,请求除去妨害的相对⼈除了妨害⼈外还有对妨害有除去义务(⽀配⼒)的⼈,如风吹树倒⼊邻地时树的主⼈,外⼈破坏⽯墙倒⼊他⼈⼟地时的⽯墙主⼈。
王*鉴将妨害⼈分为⾏为妨害⼈和状态妨害⼈,即“因其⾏为妨害占有之⼈和因其意思容许妨害占有状态存在之⼈”。
我国民法上的占有保护基于人民法院占有保护案例的实证分析

三、案例分析
为了更加直观地展示占有保护在实践中的运用,本次演示选取了近年来人民 法院审理的若干占有保护案例进行深入剖析。
1、案例一:张某诉李某占有物一处房产,李某在未经张某同意的 情况下擅自搬入该房产居住。张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李某搬离并返还房屋。
案件背景:王某将自己的车辆交由赵某保管。后王某取回车辆时发现车辆损 坏严重,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赵某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人民法院认定赵某对车辆损坏负有责任,判令其向王某支付相应 的赔偿金额。
理由:根据我国民法相关规定,无权占有人对占有物有保管义务。本案中, 赵某作为车辆保管人,未尽到相应的保管义务,导致车辆损坏,理应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四、争议点分析
在实践运用中,占有保护的概念和范围仍存在一定的争议。有学者认为,占 有保护应当仅限于对有形财产的支配和控制,而不适用于无形财产。但也有学者 主张,占有保护应当涵盖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因为占有的实质是对财产的支配 和控制,并不受财产形态的限制。
此外,对于占有侵犯的认定也存在一定的争议。有观点认为,占有侵犯的构 成需满足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两个要件,即行为人需主观上明知自己无权占有他 人财物,同时客观上实施了占用、支配等行为。然而,也有观点认为,在某些情 况下,即使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自己无权占有他人财物,但其客观行为已经构成 了对占有的侵犯,同样应承担法律责任。
五、结论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我国民法上的占有保护适用 于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旨在维护财产秩序和稳定占有关系;其次,占有保护在 实践中的运用逐渐成熟,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最后,尽管对于占有 保护的概念和范围仍存在一定争议,但这是学术和法律界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重要 问题。
判决结果:人民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对张某的 占有侵犯,判令其搬离并返还房屋。
物权法中的所有权与占有权

物权法中的所有权与占有权物权法是指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法规,其中包含了所有权和占有权两个重要的概念。
所有权是指物权主体对一物享有的绝对支配权,而占有权则是指物权主体实际控制并能支配一物的能力。
在物权法中,所有权和占有权具有不同的特点和法律效果。
首先,所有权是物权法的核心概念之一。
所有权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在法律上享有对一物的支配、处分和排他的权利。
所有权的核心内容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使用权是指所有权人对物享有使用、占有和收益的权利,收益权是指所有权人有权享受物所产生的收益,处分权是指所有权人可以转让或处分其对物的权利。
所有权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房屋所有权、土地所有权、知识产权等。
其次,占有权是物权法中的另一个重要概念。
占有权是指实际控制并能支配一物的能力,是一种保护措施,保护占有者的合法权益。
占有权与所有权不同,占有权可以是临时的、有限的,而所有权是长期的、永久的。
占有权可以通过实际控制物的方式取得,如占有他人失落物、占有海域等。
占有权的保护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要尊重合法所有权人的权益。
在物权法中,所有权和占有权的关系是紧密相连的。
所有权是占有权的基础,占有权是所有权的实现方式。
所有权保护着所有权人的绝对权益,占有权则保护着占有者的实际控制权。
在很多情况下,所有权和占有权是相互重叠的,但也存在着两者分离的情况。
例如,房屋租赁中,租户具有占有权但没有所有权;或者在质押、抵押等权利担保中,抵押人拥有所有权但不具备占有权。
在保护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物权法对所有权和占有权也进行了合理的限制和约束。
法律规定了对物权行使的限制条件,如公共利益、法律禁止行为等。
在实际操作中,物权权利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侵犯他人权益或违背公共利益。
此外,物权法也规定了对丧失占有权的情况进行保护,如拾得失落物的权利和侵占补偿等。
综上所述,所有权和占有权是物权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
所有权作为物权法的核心概念,赋予物权主体对一物的绝对支配权;而占有权则是实际控制并能支配一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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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的保护
一、占有保护的概念
对占有的保护乃对"(社会)普遍安宁的保护"。
广义的占有保护可以理解为被国家以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整个法律制度中与占有有关的部分。
狭义的占有保护是指当占有受到侵害时, 法律赋予占有人的各种救济。
这些保护既可以是公法上的, 也可以是私法上的。
最狭义的占有保护是对占有人的实际管领状态的直接维护,其对占有保护的方法包括占有人的自力救济及占有保护请求权。
二、占有保护的方法
(一)占有人的自力救济
对占有的侵害通常有侵夺和妨害两种方式, 侵夺是以暴力方式破坏他人的占有状态并取而代之, 妨害是除侵夺以外的一切对他人占有的侵害, 包括积极的侵害(如在他人占有的土地上建屋)、应作为而不作为以及阻止占有人行使其管领(例如所有权人阻止承租人接待到访其家的客人)。
侵夺和妨害两者都是一种对既存状态的干涉。
1、占有防卫权
占有防卫权指对于占有被侵害时以自力抗拒或排除的权利。
占有防卫权实际上是正当防卫的一种特殊情况, 其行使须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 即须要有侵害、违法性、侵害行为的现时性、防卫之必要性及防卫之适度性。
以往曾有理论认为正当防卫只应适用于对人的功击, 但德国民法典第859条的规定明确地规定了正当防卫可以适用于侵害占有之情形。
虽然法律在原则上不鼓励个人以私力实现权利, 但在公权力缓不济急时, 仍例外地容许私力的行使。
2、占有物取回权
占有物取回权是指对于已经完成的占有侵夺, 占有人有权以自力取回而恢愎占有的权利。
占有物的取回,除了在占有被侵夺的行为发生的瞬间可当场夺回外, 尚应包括侵夺人逃走而被追踪夺回的情况。
占有物取回权的性质属于自助行为之一种, 但德国的学说及司法判例亦认为可属于正当防卫的扩大。
在此必须强调夺回权的时间性,“回复占有不应当给业已固定的占有状态作再一次变更的行为提供可乖之机”。
只是, 当侵夺人的侵夺行为完成, 并稳定建立自已对物的管领后, 受侵夺人便只有通过公权力的介入才可以恢愎占有。
(二)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的自力救济所获得的正当性只是针对公权力救济缓不济急的情况, 当这种急切性不存在的时候, 公权力的救济就是唯一合法的途径。
占有保护请求权是实体权利, 不以诉讼上的行使为必要。
占有保护请求权根据侵害的不同形式可分为三类: (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2)占有妨害除去请求权;(3)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以占有物被侵夺为前提, 倘若占有人丧失占有的原因并非侵夺, 则恢愎占有的可能性须依其占有丧失原因的不同, 考察原占有人是否有其它请求权基础。
例如基于无效法律行为而进行交付,即可主张占有物之返还。
另外, 在侵夺人的占有未确立的情况, 被侵害人可以进行自力救济,也可以请求占有物之返还。
但须明确的是,主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原占有人,其占有状态必须已经被剥夺,侵权人的占有必须已经确立。
例如: 甲抢夺乙的手表,甲当场追回,或者乙因见甲持有凶器, 不敢亲自追赶夺回, 随即向路上警察求助, 要求警察助其恢愎占有, 均无不可。
但假若乙当时无追回手表,三天以后, 乙在街上见到甲,奋起将手表夺回,此时甲见到警察却可请求协助恢愎占有。
原因何在?因为此时甲的占有己经确立。
2、占有妨害除去请求权
占有人的占有被妨害时, 有权请求除去妨害。
例如,将废料扔在他人庭院, 果树被强风吹倒于邻人土地而未清除。
除去妨害的费用应由妨害人承担。
3、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占有有被他人妨害危险的, 占有人有权请求防止妨害。
由于妨害并未发生, 请求防止妨害者应证实妨害有发生的现实可能性。
(三)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行使期间
各国立法例大多规定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行使期间。
至于该期间的法律性质, 应当理解为除斥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
如果理解为诉讼时效, 那么这种请求权的行使期间就会因某些事实而中断或中止, 这样势必会使权利更长地处于不稳定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