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十类请求权基础梳理
民法典中的请求权概述

民法典中的请求权概述一、请求权的概念:请求权,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二、请求权的分类:1.支配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民法典》第235条与第236条)•人格权请求权(《民法典》第995条)•身份权请求权(《民法典》第1001条)•知识产权请求权(如《著作权法》第52条)2.占有保护请求权(《民法典》第462条)3.债权请求权:•意定之债:a.合同债权请求权b.单方允诺之债债权请求权(捐助)c.多方法律行为之债债权请求权(设立公司的协议等)•法定之债:a.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b.无因管理债权请求权c.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d.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请求权•继承权回复请求权三、请求权的特征:1.主体: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
所以,原则上请求权具有相对性,仅能针对特定的义务人行使。
合同的相对性为其典型。
2.内容:•请求性。
权利的作用表现为对特定人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请求,而非对特定利益的直接支配。
•非排他性。
同一标的物上可成立两项以上内容相同的请求权。
•平等性。
同一标的物上成立的两项以上相同内容的请求权,彼此平等,任何一项请求权不享有对其他请求权的优先效力。
(债权的平等性有两个重要例外:《买卖合同解释》第6条和第7条规定的普通动产多重买卖与特殊动产多重买卖;《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5条规定的一房数租)。
•合作性(权利实现的间接性)。
仅凭请求权人的意志不足以实现权利,请求后,尚需义务人的相应行为相配合,请求权才能实现。
•非公示性。
原则上,请求权的变动无需公示。
3.客体:请求权皆基于一定的基础权利而产生。
例如,债权请求权基于债权产生,无权请求权基于物权产生,人格权请求权基于人格权产生。
4.时间:请求权的客体为义务人的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所有的请求权都是行为请求权。
•支配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有例外:根据《民法典》第196条,基于未登记的动产物权所发生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三年的普通短期诉讼时效期间);支配权请求权也不适用除斥期间。
请求权基础的五类-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请求权基础的五类-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标题:请求权基础的五类目录:1. 引言1.1 概述1.2 文章结构1.3 目的2. 正文2.1 第一类请求权基础2.1.1 被告的违约行为2.1.2 合同约定的权利2.2 第二类请求权基础2.2.1 法律规定的权利2.2.2 公共利益的需要2.3 第三类请求权基础2.3.1 自然法则的支持2.3.2 道德原则的约束2.4 第四类请求权基础2.4.1 公正和公平的原则2.4.2 平等和非歧视的要求2.5 第五类请求权基础2.5.1 特殊关系的存在2.5.2 公共政策的考量3. 结论3.1 总结各类请求权基础3.2 强调权利的重要性3.3 提出对权力的合理制约1.1 概述在我们的社会中,人们对于各种权利的请求是常见且必要的。
请求权是指一个人基于某种合理的理由,向他人、组织或者政府主张某种权利的行为。
然而,请求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需要建立在一定的基础上。
本文将探讨请求权基础的五类,即被告的违约行为、合同约定的权利、法律规定的权利、公共利益的需要、自然法则的支持、道德原则的约束、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平等和非歧视的要求、特殊关系的存在以及公共政策的考量。
通过对这些基础的分析和解释,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评估请求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正文部分,我们将逐个探讨每一类请求权基础,并提供相应的案例和论据来支持我们的观点。
我们将重点强调每一类基础的特点和适用范围,并探讨其与其他基础之间的关系和冲突。
通过深入的讨论,我们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请求权基础。
在结论部分,我们将对各类请求权基础进行总结,并强调权利的重要性。
同时,我们也将提出对权力的合理制约的建议,以保障人们请求权利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本文旨在为读者提供对请求权基础的全面理解,并帮助他们在实际生活和法律事务中更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我们相信本文可以为读者提供有益的启示和思考。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展开对请求权基础的探讨。
十类请求权之合同请求权

⼗类请求权之合同请求权合同请求权以合同有效为前提,根据合同的履⾏,⼜具体分为:合同履⾏请求权,次合同请求权。
1.合同履⾏请求权以合同有效为前提,请求对⽅履⾏合同承诺的主给付义务。
⽐如,以⽇常⽣活中常见的买卖合同为例,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合同履⾏请求权为:买受⼈可以请求出卖⼈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合同法135条);出卖⼈可以请求买受⼈按照约定的数额⽀付价款。
(合同法159条)2.次合同请求权次合同请求权包括:违约责任的请求权、解除合同后的恢复原状请求权、瑕疵担保请求权。
虽然以合同有效为前提,但在合同⽣效之后,发⽣了给付障碍,或合同解除,或质量瑕疵和权利瑕疵,⽽产⽣的补救的请求权。
⽐如,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买受⼈可以请求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155、111条)。
⼀、合同履⾏请求权1. 合同履⾏请求权的条件⼀般来讲,双⽅按照合同约定⾃愿履⾏是合同的常态,但是在发⽣争议的情况下,就需要⼀⽅向违约⽅主张合同履⾏请求权。
合同履⾏请求权的成功⾏使,⼀般需要考虑以下五⼤条件:1)合同成⽴:在典型情形下是,要约与承诺达成⼀致。
2)合同⽣效:相应的⾏为能⼒,意思表⽰真实、标的确定、可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符合形式要求。
3)合同本⾝存在:合同本⾝没有因为撤销、未追认、解除、终⽌等事由消灭。
4)合同履⾏请求权存在:所主张的请求权没有因为清偿、代物清偿、抵消、免除、混同等消灭。
5)合同履⾏请求权没有相应抗辩权的主张:诉讼时效、双务合同三⼤抗辩权等、留置权抗辩、履⾏不能等。
2. 合同的成⽴2.1 合同成⽴的三种⽅式⼀、经当事⼈个别磋商,讨价还价,通过要约、承诺的⽅式订⽴。
(典型)⼆、通过接受对⽅为了重复使⽤⽽提供的格式合同。
三、使⽤第三⽅提供的合同样本。
2.2 要约a.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要约邀请是希望他⼈向⾃⼰发出要约的意思表⽰。
民事诉讼上的请求权的类型有哪些

民事诉讼上的请求权的类型有哪些民事诉讼当中请求权的类型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和身份权上的请求权,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继承权上的请求权等。
依法享有请求权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建立在权利人合法享有民事权利,需有特定相对人不给付的事实,是有相对人的出现等。
▲一、民事诉讼上的请求权的类型有哪些?1、债权的请求权。
(1)缔约过失请求权。
(2)侵权的请求权(3)无因管理请求权。
体现在请求本人偿还必要费用;请求本人清偿必要债务;请求本人承担损害赔偿之责。
2、物权请求权,具体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妨碍预防请求权。
3、占有保护请求权,主要包括在占有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而使占有人享有的占有返还请求权,妨碍排除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4、人格权和身分权上的请求权,人格权上的请求权,主要是指人格权受到侵害情况下,产生的停止侵害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身分权上的请求权,主要包括抚养请求权,赡养请求权等。
5、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主要是指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的情况下,产生以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的请求权等。
6、继承权上的请求权。
主是针对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有依法获得继承财产的请求权。
▲二、请求权的构成要件1、须有权利人合法享有基础民事权利之事实。
(1)请求权人须享有基础民事权利。
不享有这一基础民事权利,请求权则为无源之水。
我们从请求权行使中各具体称谓中可以窥见,如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等,分别是以存在的债权、物权为基础的。
(2)权利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在所不问。
若权利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则由其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行使请求权,这在学理上与实务上均无障碍。
值得注意的是请求权本身不具有单独转让性,须随同基础民事权利转让才能转让。
2、须有特定相对人不给付的事实。
(1)须有妨害物权等绝对权之事实。
“妨害之谓者,于物权人行使权利,支配物有不利影响也”;(2)须妨害之事实足以影响物权等绝对权人对物的正常支配,即物权的完满状态受损;(3)须妨害为现时之妨害或未来可能妨害,若曾有妨害但现已消失,则不能主张请求权。
《民法典》整理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
·必须要具有形成效力的裁判文书
·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
235【基于物权的请求权】: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1)权利人:所有权人或其他有占有权能的物权人(质权人、居住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406: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1)抵押期间,抵押人仍享有抵押物的处分权
2)受让人取得是有权利负担的所有权
3)违约责任
4)买受人可以主张524的代为清偿权,代偿之后,买受人可以取得债权人的地位,从而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414:动产的抵押财产清偿顺序,公示在先,效力优先
【留置权的构成要件:】
【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402: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
403:动产抵押的设立
因抵押物灭失以及抵押物转让他人等原因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其范围不得超过抵押权有效设立时抵押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405: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4)受让人取得是无瑕疵的权利,除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
368:居住权无偿设立(可约定)+登记
369: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可约定)
341
九民纪要54:独立担保。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之外的当事人开立的独立保函,以及当事人有关排除担保从属性的约定,应当认定无效。但是,根据“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原理,在否定其独立担保效力的同时,应当将其认定为从属性担保。
民法体系请求权基础整理(上)

民法体系请求权基础整理(上)民法以权利为本位。
然权利之多,不可胜数。
分类之繁,不可胜记。
惟以其性质而分,世所皆然。
请求、抗辩、形成、支配,此四权贯通民法全体系,若深谙熟之,则任督二脉可通。
而于此四权中,请求权之地位与作用尤甚。
王泽鉴老师云:请求权基础的寻找,是处理实例之核心。
请求权基础(Anspruchagrundlage)乃法律人必须彻底了解与掌握的基本概念及思考方法。
然我国未有成文民法典,请求权散落于各单行法之中,法律人于学习,考试乃至实务中进行检索常感不便,故抽时间月有余而整理之,以王泽鉴教授关于请求权内容为分类标准进行归类,以供同学学习检索之用。
若有阙漏或归编不当,还望各大家谅恕之,盖习法律方两年有余,学术多不精,见拙于彼。
(法条参考范围:《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物权法》《合同法》《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侵权责任法》《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继承法》《继承法司法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收养法》《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书籍参考: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王泽鉴著《民法思维与请求权基础》《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债法原理》《民法物权》钟秀勇著《2013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台湾民法典》注:(1)请求权基础需按契约上请求权→无权代理等类契约关系上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物权关系上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顺序进行检索。
我国民法请求权检索顺序分析

当事人之间的特定身份不仅影响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还影响和其 他人的法律关系,在实务处理中,需要优先注意和思考。简单论述如下:
1. 对于合同请求权,婚姻家庭领域的事项排除合同的适用,有其特 殊规定。特定关系的存在影响与他人合同的效力:家事代理权、法定代 理权等。和他人之间的纠纷,会有夫妻共同债务承担问题。
合同履行请求权 次合同请求权(违约责热、合同解除后清算、瑕疵担保) 缔约过失
(六)无因管理
无权代理 合同无效,被撤销返还财产
(六)物权请求权
(七)占有保护请求权 (八)人格请求权 (九)侵权责任 (十)不当得利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占有返还 占有排除妨害 占有消除危险 人格权保护请求权 人格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特殊侵权责任 一般过错责任 给付型不当得利 侵害权益型不当得利
一、划分原则 对民法请求权的检索顺序梳理,要坚持法典为纲、实务导向、逻辑 清晰、体系贯通的原则。 1. 法典为纲。在公法和私法关系的划分中,我们以排除法为主,刑 法实行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行政法中行政主体具有特别性,并实行依 法行政,排除存在这两者的情形就是私法关系。实务中请求权基础思考 应该涵盖私法所有领域,这样才能实现方法的周延。所以,我们以即将 出台的民法典为划分依据,分为一般私法和特别私法,创设一个种类 ——特别私法上的请求权。
我国民法请求权检索顺序分析
民法请求权的检索有其合理顺序,要尽量简明、逻辑清晰,便于人 们思维和应用。若一种请求权的规范可以排除其他规范,或者作为其他 规范的前提,应该先予以考察,避免需要再以其他规范为前提,重新对 该规范进行检视,从而陷入循环检视。法律界对于请求权检索的具体顺 序并不完全一致。本文试图立足法典,从实践应用的角度出发,对民法 请求权进行梳理。
请求权基础分类

请求权基础分类请求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提出请求,要求其采取某种行动或作出某种决定的权利。
请求权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请求权的基础分类、请求权的主体与客体、请求权的特征与作用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请求权的基础分类1. 行政请求权行政请求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向行政机关提出合法要求,要求其依照规定程序和标准作出某种决定或采取某种措施。
例如,公民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修建房屋、开办企业等事项;企业可以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税收减免等。
2. 司法请求权司法请求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向司法机关提出合法要求,要求其依照规定程序和标准作出判决或裁定。
例如,当公民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解决;企业在经济活动中遭受侵害时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 社会请求权社会请求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向社会公众提出合法要求,要求其依照规定程序和标准作出某种反应或行动。
例如,公民可以向媒体曝光某些不良现象、举报违法行为等;企业可以向社会各界呼吁支持环保、扶贫等活动。
二、请求权的主体与客体1. 请求权的主体请求权的主体是指享有请求权利的个人或组织。
在我国,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都可以享有请求权利。
其中,公民是最基本的主体,他们可以通过行政、司法和社会渠道进行请求;企业则是最常见的法人主体,他们通常通过行政和司法渠道进行请求;其他组织如非营利组织、政党团体等也可以通过社会渠道进行请求。
2. 请求权的客体请求权的客体是指被请求方,即接受个人或组织提出合理要求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个人或组织。
在我国,被请求方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企事业单位等。
他们在接受个人或组织提出合理要求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程序作出相应的决定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请求权的特征与作用1. 特征(1)请求权是一种基本权利。
请求权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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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通说观点,请求权的检索应该按照一定的顺序。
梅迪库斯认为,该顺序并非正确与否的问题,而是按照有利于思维经济原则,尽量简单和清晰,该规范本身可以排除其他规范,或者作为其他规范前提的,应该先予以考察,避免先前考察的规范要以其他规范作为前提而陷入循环检视。
但对于请求权检索的具体顺序,学者之间的观点并不完全一致。
参考学者们的意见,结合自己的研习心得,整理了以下十大类的请求权基础,抛砖引玉和大家一起学习交流。
首先是法律行为产生的请求权,民法实行私法自治,法律行为是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产生权利义务,从而对自己的民事生活做出自己的安排,自然应该首先考察。
另外,民法调整动和静的两种财产秩序,静的归属是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的需要,但市场经济条件下,静的归属是通过动的流转来实现的,那么首先就需要考察流转方面产生的请求权。
根据法律行为的分类,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双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
由于大陆没有所谓的身份行为和物权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主要是指合同。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接触最多的就是合同,这又具体细分为合同履行请求权和类合同请求权。
一、合同履行请求权
第一大类就是合同履行请求权,以合同有效为前提,根据履行分为两种:(一)履行请求权
(二)次合同履行请求权
1、违约责任请求权
2、合同解除而发生的恢复原状请求权
3、瑕疵担保请求权
二、类合同请求权
第二大类是在合同签约过程中,或者合同因各种原因无效或撤销了,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具体有三种:
三、单方、多方法律行为
第三大类是单方和多方法律行为请求权,由于其适用不如合同常见,所以归为一大类。
(一)单方法律行为
遗赠、悬赏广告
(二)多方法律行为
合伙协议、公司设立协议产生的请求权
第四大类是身份的请求权,梅迪库斯提到过,但为了思维的简约,没有详细论述,但是为了请求权体系的完整性,应该列入考察。
这是因为身份上的请求权会对物权和其他财产权归属做出安排,应该在物权之前考察。
更重要的是,身份上的请求权排除了无因管理的适用,如果有法定或道德的义务,就不适用无因管理。
四、身份上的请求权
(一)婚姻家庭
1、有效婚姻
同居请求权
忠实请求权
扶助请求权
这主要是借鉴我国台湾民法理论,前两项请求权大陆教科书虽有提及,但没有法律规定。
2、无效、可撤销婚姻
撤销的婚姻、无效婚姻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3、离婚
离婚请求权是一种形成权,但与之想配套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离婚时一方的扶助请求权、约定财产制下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是请求权。
(二)继承
1、遗赠扶养协议
2、遗嘱
3、法定继承的继承回复请求权
第五大类是无因管理请求权,无因管理虽对他人利益进行了干涉,但由于其是为了他人利益,所以排除了不法性,应该予以在先考察。
五、无因管理请求权
(一)正当的无因管理
(二)不正当的无因管理
虽然以物权为典型的绝对权一般不假他人之手,直接支配享有利益,但在特殊情形下也会产生请求权。
这是因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只有请求权,没有支配权,在他物权,共有,相邻关系这种特殊法律关系中,除了对物的利益的享有,还有权利人之间利益的协调。
比如,共有物分割赔偿请求。
著作权中,作者与权利人分离的情况下,署名权的请求等。
也就是,在传统的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赔偿请求权之外,当支配权是多主体时,基于支配权自身内容的请求权。
(个人观点,欢迎交流)
六、支配权内容的请求权
(一)物权(在共有、他物权的情形下,涉及请求权)
共有物分割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1、抵押权人拍卖变卖请求权
反向请求权:对质权人、留置权人的拍卖变卖请求权
接下来是传统的物上请求权,一般的民法著作把这一步写成物权保护请求权,但实际上,支配权都有为了恢复圆满状态的保护请求权。
比如,人格权请求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七、支配权保护请求权
(一)人格
侵权责任法十五条: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二)身份
根据理论:同居请求权、忠实请求权
(三)物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四)知识产权
1、商标
2、专利
3、著作权
接下来是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不是一种权利,占有是一种状态,被人称为权利的外衣,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最相类似,所以紧接着物权请求权进行考察。
在有些权利面临举证困难的情形下,也可以运用占用保护请求权。
比如祖传的花瓶证明自己是所有权人困难,但可以自己是占有人的情形。
我国物权法对占有保护请求权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占有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等。
八、占有保护请求权
(一)占有返还请求权
(二)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三)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接下来是侵权责任请求权,当绝对权遭受不法侵害后,赋予的侵权责任请求权。
九、侵权责任请求权
(一)过错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
(三)公平责任
不当得利在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之后考虑,是因为不当得利与前两者关系密切,物权或占有变动之后,合法变动原因在前几项请求权中进行考虑,不合法原因则在侵权和不当得利请求权中进行考虑。
后于侵权考虑主要是由于不当得利主要规制利益的不合理变动,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有点类似兜底、鵆平的思想。
十、不当得利
(一)给付型不当得利
(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总体上讲,这个顺序以支配权请求权为中间位置,权利或利益发生变动之后,大抵上前面的请求权可以构成权利或利益的合法原因。
支配权请求权和占有请求权为其自身保护机
制。
侵权请求权为支配权的债权保护机制。
不当得利是一种关注结果的鵆平手段,有点兜底条款的意味。
如果权利或利益发生变动,而没有其他请求权予以正当化,侵权请求也不能满足,而这种不当的利益变动又需要予以调整,那么就可以适用不当得利请求权。
我们组织了“民法思维与请求权基础训练营”,欢迎民法小伙伴们加入,一起学习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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