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法暑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
在法律领域中,请求权是指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请求权的行使是当事人行使法律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实现法律保护的手段和途径。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请求权的基础。
某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甲向乙支付一定的购房款,并在一定时间
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但是在约定的时间内,甲一直未支付购房款,也未办理过户手续,导致乙无法正常使用房屋。
乙多次向甲催告要求履行合同义务,但甲仍置之不理。
乙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甲支付购房款并办理过户手续。
在这个案例中,乙作为原告,依法行使了请求权。
首先,乙依据购房合同的约定,可以合法地向甲请求支付购房款并办理过户手续,这是乙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其次,乙在向甲催告履行合同义务后,甲仍未履行,这进一步加强了乙行使请求权的合法性。
最后,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甲支付购房款并办理过户手续,这是乙行使请求权的法律途径,也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请求权的基础是合法权利的存在和合法权利
的侵害。
当事人在行使请求权时,需要依法合理地主张自己的权利,并通过法律途径来实现权利保护。
同时,当事人在行使请求权时要注意合理的诉讼请求和证据证明,以便更好地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请求权作为当事人行使法律权利的基础,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当事人在行使请求权时,需要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合理地主张自己的权利,并通过法律途径来实现权利保护。
希望以上案例分析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请求权的基础和行使方式。
以请求权为基础的案例分析方法

以请求权为基础的案例分析方法一、提问:原告东光公司是否有权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要求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和李传营偿还到期债务?二、假定结论:假设原告有权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要求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和李传营偿还到期债务。
那么应当符合下列前提条件:1.根据《合同法》第60条规定,应当存在一个有效的合同。
本案中,被告投资人李传营以水泵厂名义和原告于2002年8月达成还款计划,约定余款于2003年5月前还清。
该合同是一个有效合同。
2.原告拥有请求权。
本案中,原告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故原告拥有买受人偿还价款的请求权。
3.被告应当支付价款。
本案中,双方于2002年8月达成还款计划,约定余款于2003年5月前还清。
根据《合同法》第161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此时还款日期已到,故被告应当支付价款。
4.被告适格问题。
本案中,徐州宏达水泵厂工商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而个人独资企业因其有自己的名称,且必须以企业的名义活动的特性,使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人格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对企业债务的承担亦应具有相对独立性。
所以在合同中,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是水泵厂而非当时的投资人李传营,因此水泵厂作为被告适格,李传营则不适格。
三、结论1.因为李传营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所以假设不成立,原告东光公司无权依据《合同法》请求徐州水泵厂和李传营承担到期债务的清偿责任。
2.但是因为水泵厂作为被告适格,所以依据《合同法》,徐州宏达水泵厂所负债务应首先以企业财产偿还,在其财产不足偿还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请求现在的投资人即王某以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偿还,若由此而致王某利益受损,王某可依其与李传营签订的转让协议向李传营追偿。
请求权基础实例研习教学方法论

请求权基础实例研习教学方法论一、概述《请求权基础实例研习教学方法论》这篇文章旨在探讨一种全新的法律教学方法论——请求权基础实例研习。
此方法强调以请求权基础为核心,通过实例研习的方式,引导学生深入理解法律条文背后的逻辑与原理,从而培养其法律思维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在法律教育领域,传统的教学方法往往侧重于理论知识的灌输,而忽视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法律作为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其教学目的不仅在于让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更在于培养其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请求权基础实例研习教学方法论的提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该方法论的核心在于请求权基础的分析与运用。
请求权基础是指当事人主张其权利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或合同条款。
在实例研习中,通过分析具体的法律案例,引导学生找出其中的请求权基础,并围绕这一基础展开深入的讨论和剖析。
通过这种方式,学生可以更加直观地理解法律规范的适用条件和效果,从而加深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掌握。
请求权基础实例研习教学方法论还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创新精神。
通过引导学生自主分析案例、提出解决方案并进行论证,可以培养其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该方法论还鼓励学生从不同角度审视问题,提出新的观点和见解,从而激发其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请求权基础实例研习教学方法论》这篇文章旨在介绍一种全新的法律教学方法论,通过请求权基础实例研习的方式,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法律教育领域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新的思路和方向。
1. 请求权基础概念及重要性请求权基础,作为法学领域中的一个核心概念,是指当事人据以主张其权利的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
它构成了当事人提出权利主张的法律依据和理论支撑。
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中,请求权基础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是当事人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石,也是司法机关进行裁判、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
请求权基础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权利行使方向。
在复杂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往往面临着多种可能的权利主张路径。
请求权基础案例实验报告

一、实验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请求权基础理论在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为了更好地理解请求权基础理论,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本次实验选取了一个典型的民事案件,通过分析案例,探讨请求权基础的适用。
二、实验目的1. 理解请求权基础理论的基本概念和适用条件;2. 学会运用请求权基础理论分析具体案例;3. 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案例分析能力。
三、实验案例某市甲公司因经营不善,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
甲公司无力偿还,遂将一栋位于市区的房产抵押给乙公司。
后因甲公司仍无力偿还债务,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货款及利息。
甲公司辩称,该房产已抵押给丙公司,抵押权优先于乙公司的债权。
乙公司则认为,甲公司未将抵押情况告知自己,抵押权不成立。
四、实验步骤1. 确定案件事实: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甲公司将房产抵押给乙公司,甲公司又辩称房产已抵押给丙公司。
2. 确定请求权基础: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偿还货款及利息的请求权基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抵押权】。
3. 分析请求权是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本案中,甲公司已将房产抵押给乙公司,抵押权成立。
4. 分析请求权是否消灭:本案中,甲公司辩称房产已抵押给丙公司,但未提供相关证据。
因此,乙公司的请求权未消灭。
5. 分析请求权是否可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限制】规定,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本案中,乙公司有权行使抵押权,要求甲公司偿还货款及利息。
五、实验结论1. 本案中,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偿还货款及利息的请求权基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抵押权】。
2. 乙公司的请求权成立,未消灭,且可行使。
六、实验心得通过本次实验,我对请求权基础理论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在分析具体案例时,我们要先确定请求权基础,然后分析请求权是否成立、是否消灭、是否可行使。
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的实例演示审批稿

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的实例演示审批稿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即由美国法学家利维特(Arthur S. Lief)于20世纪40年代提出的一种分析法,用来评估被迫行政审批的合理性。
该分析法认为,当一个人必须通过请求他人的许可来行使其中一种行政权力时,他可以依据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来确定是否满足行政程序的要求。
下面以一个实例演示审批稿为例,具体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进行分析。
假如公司的员工申请了一笔费用报销,需要经过主管经理的审批才能获得报销。
审批稿如下所示:----------------------------------------------------------------------------------员工姓名:XXX部门:XXX申请报销金额:XXX报销事由:XXX审批意见:XXX审批时间:XXX主管经理签字:XXX----------------------------------------------------------------------------------根据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权限界定:首先要明确员工是否有申请报销的权力,是否是在公司规定范围内的合理请求。
如果员工没有相关权限,则审批稿本身就存在问题。
2.程序公正:审批稿上是否展示了所有的必要信息,如员工姓名、部门、申请报销金额等。
是否公正地记录了员工的请求和主管经理的审批意见。
如果存在任何遗漏或者失实,都可能会影响审批结果的公正性。
3.程序透明:员工是否清楚了解了公司的报销审批程序和标准,是否明确知道需经过主管经理的审批才能获得报销。
如果程序不透明或者存在变动,可能会给员工带来困扰。
4.决策合理性:审批意见是否合理、合法、公正,是否充分考虑了员工的申请理由和报销金额,是否符合公司规定的审批标准。
如果审批意见不合理或者不符合公司规定,可能会引发员工的不满和其他问题。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对审批稿进行评估和改进。
吴香香.请求权基础——方法、体系与实例

吴香香.请求权基础——方法、体系与实例标题:吴香香——请求权基础:方法、体系与实例在法律理论和实践中,请求权基础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它不仅关乎到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关系到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吴香香教授在其研究中,深入探讨了请求权基础的方法、体系以及实例,为我国的法学研究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一、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在吴香香教授看来,请求权基础的研究首先需要掌握正确的方法。
她认为,首先应当明确请求权的基础是什么,即确定请求权产生的法律依据。
其次,要通过事实认定,判断是否满足请求权产生的条件。
最后,通过对请求权的效力进行分析,确定其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二、请求权基础的体系吴香香教授对请求权基础的体系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她指出,请求权基础的体系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即权利人基于某种法律关系而享有的请求权;二是程序法上的请求权基础,即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为了实现其权益而享有的请求权。
这两个方面的请求权基础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
三、请求权基础的实例吴香香教授以其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我们提供了一系列关于请求权基础的实例。
例如,在一起侵权纠纷中,原告以被告侵犯其财产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首先需要确定原告是否有请求权基础,也就是判断原告的财产权是否受到侵害,如果确实存在侵权行为,那么原告就具有请求权基础。
然后,法官还需要审查请求权的效力,即判断原告的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四、总结总的来说,吴香香教授的研究为我们揭示了请求权基础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她的研究成果不仅丰富了我国的法学理论,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益的指导。
我们期待吴香香教授在未来的研究中,能够继续深化对请求权基础的理解和探索,为中国法治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以请求权为基础的民事案例分析
以请求权为基础的民事案例分析摘要民事法律关系系统庞杂,内容丰富,在实际的案件分析当中,一套行之有效并规范严谨的分析方法不仅可以规范司法审判活动,也有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对于一般性的案件可以普遍使用法律关系分析法,而对于特殊性的给付之诉则应优先适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案件的分析应按照既定的程序步骤,规范分析思路和分析路径,作出符合逻辑的判断过程和正义的裁判结果。
关键词民法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是法学的方法论的组成部分,对现实当中存在的争议运用规范的法学方法进行分析,是法学教学中常常用到的方法,在审判实务中,我国对于案例的分析也并没有统一的固定的模式,所以一些在法官在审判时就不严格遵循法律分析的方法,推理的过程不完整。
一、案例分析方法简介民法学中案例的分析方法是案件分析的标准化的方法,是一个规范的流程,就是让每一个案件的裁判者都按照这样的思维方式、流程、步骤进行对案件的了解,法律的查找和适用,统一化、规范化。
要成为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分析方法,首先,必须是能整体上涵盖现实当中具体情况的方法,突出共性问题而不讲求个性;其次,这个完整的过程不仅包括对案例的分析事实的认定,还包括法的解释和使用,使案件事实和法律的规定相吻合。
基本的案例分析方法包括法律关系分析方法,是基础性的分析方法。
而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相对于一般性的使用范围来说具有特殊性,它适用的案件范围必须是具有请求权存在基础的,单纯的确认法律关系的诉讼和不需相对人做出相应法律行为的形成诉讼是不能使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的。
(一)法律关系分析方法法律关系分析法是萨维尼提出的,他将其当作是建立民法上层建筑的基础,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掌握对于民法的内在实质性的体系的理解具有重要作用。
这种以法律关系为线索的分析方法是案例分析的基础方法,适用范围广泛。
法律关系分析方法的具体应用中,要想查明案情,就要进行法律关系的分析,首先,要进行案件事实的整理,根据案件的事实判断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基于请求权基础的实例分析
基于请求权基础的实例分析一、概述在法律领域中,请求权是一种基本权利,它授予了个人或团体向法院或其他相关部门请求特定行为的权力。
基于请求权的实例分析是一种法律论述方法,通过分析个案中的具体请求权行使情况,探讨法律规则、原则和权益的适用性。
二、背景介绍请以由甲向乙提出索赔请求的实例为例,分析基于请求权基础的实例分析。
三、事实描述甲是一名购物者,他在乙的商场购买了一台电视。
然而,电视在购买后不久出现了故障,无法正常使用。
四、法律适用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合理的产品品质和售后服务。
在这种情况下,甲可以行使他的请求权,要求乙修理或更换故障电视,或者要求退还购买价格。
五、请求权行使甲通过书面信函向乙提出索赔请求,陈述事实情况并要求乙采取相应措施解决问题。
甲明确表示,如果乙不解决问题,他将不得不寻求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六、对方回应乙在收到甲的请求后,进行了调查,并同意修理或更换故障电视。
乙表示理解甲的不满,并愿意为其造成的困扰向甲表示道歉。
七、纠纷解决乙在一周内修复了故障电视,并将其送回给甲。
甲对维修结果感到满意,他选择了接受乙的解决方案,并表示对乙的积极回应表示感激。
八、结论通过该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基于请求权基础的实例分析在解决纠纷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
甲有权向乙提出索赔请求,并通过书面形式传达了他的诉求。
乙对该请求作出了积极回应,最终解决了纠纷。
请求权的行使在法律领域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它赋予了个人或团体捍卫权益的能力。
九、扩展内容除了上述实例分析,基于请求权的方法在其他领域中也有重要应用。
例如,在劳动法中,员工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请求合理待遇和工作条件;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原告有权请求法院对被告做出特定判决或赔偿。
通过基于请求权的实例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则和权益保护原则,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维权的工具。
十、总结基于请求权的实例分析是一种法律论述方法,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个人或团体行使请求权的过程和结果。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
在法律体系中,请求权是指当事人凭借法律规定的权利主张其合法权益的一种
权利。
请求权的行使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依据和条件,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请求权的基础。
某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乙应在一年内将房屋交付给甲并支付全部
购房款项。
然而,在约定交付房屋的日期到来之时,乙却以各种理由推迟交付房屋,并且拒绝支付购房款项。
甲在多次催促无果后,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首先,甲主张的请求权基础是合同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
关规定,甲与乙签订了购房合同,乙有义务在约定时间内交付房屋并支付购房款项,而乙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因此甲有权依法主张其在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
其次,甲主张的请求权基础是违约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之一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未按时交付房屋并且拒绝支付购房款项,已构成违约行为,甲有权主张乙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最后,甲主张的请求权基础是法院裁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
事人对民事案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甲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乙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这是甲行使请求权的法定途径。
综上所述,通过上述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请求权的基础。
在实际
生活中,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使请求权,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同时,也需要在行使请求权的过程中,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法学案例分析】请求权基础分析
【法学案例分析】请求权基础分析2013年9月1日,甲到乙公司(家居商场,购物模式类似宜家家居)为自己的家庭采购家具。
甲选中了一款书桌,于是自己从货架上取下一个书桌(包装于纸盒内的组件),在收银台支付了1000元价款后带出购物区。
甲突然又想买一个沙发,于是重新入场挑选。
根据样品展示,他看中了一款价格为15000元的沙发。
甲希望由乙公司送货上门。
工作人员告知,无须其自行提货,可以根据售货员开具的单据直接在收银台支付价款,然后办理送货手续,乙公司将在送货日之前代为从库房中提取货品并在约定日期送到指定地址。
于是,甲在收银台支付了15000元价款后,来到乙公司办理送货手续的服务台,要求将书桌与沙发一同在9月3日送货。
服务台收下了书桌。
根据乙公司送货服务单,办理送货服务的货品可以免费存储三天,第四天起每日收取20元/天/件的仓储费用。
经乙公司工作人员提示,甲同意并签字。
甲支付了送货费用(沙发300元、书桌70元,共370元)。
9月3日早晨,乙公司工作人员从仓库中提取了一个沙发(甲所购的款式),与甲所购书桌一起装上货车。
两件物品的包装纸盒上均有单据标明其为甲所购物品。
该货车为乙公司所有,司机和装卸人员均为乙公司的工作人员。
上午十时许,在货车行驶途中天降大雨。
突然,一个闪电击中了一株护道树,大树断折。
货车躲避不及而被压中。
书桌和沙发均严重损坏,其残值分别为300元和3000元。
乙公司将受损物品运回。
上述事件发生后,乙公司当日(9月3日)通知了甲。
甲要求乙公司另行送交完好的沙发和书桌,乙公司不同意,仅同意交付受损的两件物品,并表示随时可以送交。
甲表示不会接受。
双方交涉无果。
请假定:货物装载、送货汽车司机的驾驶行为、护道树管理单位均无过错。
也无须考虑是否应当投保的问题。
另:关于物权法问题,甲在将书桌带离收银台时已经取得其所有权;关于沙发,由于尚未交付,甲尚未取得其所有权。
因为尚未学习物权法,此问题在答题时无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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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审程序 评审小组由黄家镇、胡川宁、季红明三位老师和谭茂尧、郑雨滔、廖小敏三 位研究生助理组成。评审由黄家镇、胡川宁老师现场审阅书面材料,季红明老师 同步审阅电子材料,共同确定初选名单,然后经过第二轮和第三轮筛选,最终确 定了 60 人的录取名单和 20 人的旁听名单。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6 级 本科 2016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5 级 本科 2015 级 硕士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6 级 本科 2016 级 本科 2015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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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学院 许昌学院 湖南大学 上海大学 福州大学 山东大学 上海政法学院 浙江理工大学 浙江工业大学 浙江大学 南京工业大学 南京财经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 山东政法学院 兰州大学 兰州理工大学 西北政法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工商大学 重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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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 河北大学 渤海大学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天津商业大学 海南大学 广西大学 华南农业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暨南大学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深圳大学 澳门科技大学 广东金融学院 岭南师范学院 广东财经大学 广东警官学院 广州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郑州大学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中南民族大学 湘潭大学 湖南大学 湖北经济学院 南华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 河南大学 湖北工程学院 武汉学院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长沙理工学院 许昌学院 南开大学 中国海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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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录取名单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2019 年“请求权基础案例
分析法”暑期班录取名单
正式学员 姓名 杨紫晶
年级 本科 2017 级
学校 哈尔滨工程大学
黄嘉琦 王中昊 张琨 李瀚正 沈新航 卢愿 庞玥坤 殷佳敏 张治宇 张文珂 黄骏庚 郭雨萌 杜舒影 谢楚君 刘嘉玮 徐瑞琦 刘泽浩 李可歆 何莹睿 冯屿 胡怡鑫 蒋朱蓉 宗绍昊 刘熙玥 杨淼 王艺 胡烨 郭文逸 姜浩阅 陈畅 宋金昕 段殷 张浩应 宋安琪
许昌学院 华东政法大学 南京财经大学 南京工业大学 山东大学 山东政法学院经济贸易法学院 上海大学 上海政法学院 浙江大学 浙江大学 浙江工业大学 兰州大学 兰州理工大学 西北政法大学 西北政法大学 西北政法大学 西北政法大学 西北政法大学 西北政法大学 西北政法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罗开成 韩超男 余学亮 岳崧 郑永军 杨帅 熊倍羚 王思宇 陈俊琪 王萌萌 郑书逸 姬展 林光耀 马莹婧 李奕晨 李明杰 谢泽文 黄雨婷 曹健 李小雨 刘畅 刘宇航 李宇鸽 游佩琳 杨洁琳
本科 2017 级 硕士 2018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6 级 硕士 2018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6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6 级 本科 2015 级 本科 2015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6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6 级 本科 2015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6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6 级 本科 2016 级 本科 2018 级 本科 2018 级
浙江理工大学 广东金融学院 广东警官学院 深圳大学 深圳大学 福州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大学 重庆工商大学 重庆工商大学 澳门科技大学 暨南大学
哈尔滨商业大学 黑龙江大学 黑龙江大学 东北师范大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北京化工大学 北京化工大学 山西大学 山西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华南农业大学 暨南大学 暨南大学 暨南大学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广西大学 广西大学 澳门科技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郑州大学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湖北经济学院 湖北工程学院 湖南大学 湖南大学 武汉学院 湘潭大学
2019 年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法暑期研习班”
录取公告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2019 年“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法暑期研习班”录 取工作已经结束,现将招录情况公告并说明如下:
一、报名情况 本期暑期研习班共收到 240 份报名申请书。申请者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 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南开大学、东北大学、 吉林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湖南大学、华南理 工大学、澳门科技大学、兰州大学、重庆大学、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 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 93 所院校(见表一),申请者的学历层次覆盖博士 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见表二)。
4.申请者所在地域和院校分布。基于推广教学方法的宗旨,评审小组充分考 虑申请者所在地域和院校分布,最后录取的学员来自于全国各个地区 49 所院校 (见表三)。
表三
地区分布 院校数量 学校名称
地区分布
东北地区
7
华北地区
6
华南地区
10
哈尔滨工程大学 东北师范大学
哈尔滨商业大学 黑龙江大学
东北林业大学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2 2 1 2 1 1 3 3 3 1 1 1 1 2 1 1 1 1 1 4 1 1 1 2 27 1 1
37 15.42% 3 1 1 1 2 55 2 1
71 29.58% 7 1 2
1
表二
人数
学历
博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
本科生
全日制本科生 在职本科生
人数
1 40 198 1
百分比
0.42%
16.67%
表一
地区分 院校数量
布
东北地 11
区
华北地 13
区
学校名称
哈尔滨工程大学
吉林大学 东北大学 东北师范大学 哈尔滨商业大学 黑龙江大学 东北林业大学 辽宁大学 辽宁师范大学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辽宁科技大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北京化工大学 北京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报名人数 人数 比例
1
1
1
1
1
2
14 5.83%
三、评审标准 本次研习班旨在向全国设置法学专业的院校推广作为一种法律思维训练方 法的“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教学方法,使更多的同学受益;同时期待能唤起各界 对法律人思维能力训练的重视,为改变现有法学教育中讲授课占据绝对权重导致 的法学教学方式单一、学生训练强度不足的弊端探索改进路径。在筛选确定录取 学员的过程中,评审小组综合考虑下述因素: 1.申请者所在院校类似课程的开设情况。鉴于部分院校已经开设类似课程, 来自这些高校的申请者在本校可获得学习机会,因此对在本校无法获得类似学习 机会的申请者予以优先考虑。因此,此次评审严格限制了西南政法大学本校学生 的录取名额,劝退了很多报名者,并在最终报名的 55 名同学中只录取了 5 名正 式成员。基于同样的考虑,有数位申请者已经保送到开设有类似课程的高校,虽 然他们的申请书写得很优秀,我们也只能忍痛割爱。 2.申请书所反映出的申请者的知识基础、思考能力和写作能力。有以下情形 者将不予录取:(1)申请书反映出申请者在之前的知识积累过于薄弱(例如基 本没有阅读过请求权思维方面的书籍、申请书完全反映不出之前阅读积累量等); (2)民法基本知识体系不完整(如只学习了民法总论的课程);(3)申请书不
1 5 3 2 3 2 3 1 1 2 3 2 2 5 2 4
32 13.33% 2 1 3 3 1 1 1 1 3 1 2 3 1 1
20 8.33% 1 2 1 1 1 1 1 1
40 16.67% 3
西北地 8
区 西南地
8 区
安徽大学 南京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 上海大学 福州大学 山东大学 烟台大学 上海政法学院 江苏师范大学 浙江理工大学 浙江工业大学 浙江工商大学 浙江财经大学 浙江大学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 南京工业大学 南京财经大学 南京审计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 山东政法学院 山东财经大学 巢湖学院 上海社会科学院 兰州大学 西北政法大学 宁夏大学 西安财经大学 甘肃政法大学 兰州理工大学 西北民族大学 陕西理工大学 西南财经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西南石油大学 四川大学 重庆工商大学 重庆大学 西南科技大学 贵州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