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案例分析】 请求权基础方法分析
指导案例142号请求权基础方法

指导案例142号请求权基础方法(原创实用版4篇)目录(篇1)I.案例背景II.请求权基础方法的概念和特点III.请求权基础方法的实践应用IV.请求权基础方法的未来发展正文(篇1)一、案例背景某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
随后,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将甲公司提供的货物卖给丙公司。
但丙公司并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乙公司遂向甲公司索要货款。
甲公司认为其已经向乙公司履行了交货义务,有权向乙公司收取货款。
二、请求权基础方法的概念和特点请求权基础方法是一种法律分析方法,旨在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这种方法强调以事实为基础,通过证据来证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销售合同以及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构成了请求权基础。
三、请求权基础方法的实践应用在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销售合同以及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构成了请求权基础。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因此,甲公司有权向乙公司收取货款。
四、请求权基础方法的未来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请求权基础方法将会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
目录(篇2)I.请求权基础方法的概念和作用II.请求权基础方法的适用范围和条件III.请求权基础方法的具体步骤IV.请求权基础方法的优缺点V.请求权基础方法的应用示例正文(篇2)请求权基础方法是一种处理法律问题的实用方法,旨在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规则。
这种方法强调了请求权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使人们可以更加准确地预测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请求权基础方法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包括:当权利和义务关系比较明确时,可以适用该方法;当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够明确时,也可以适用该方法。
具体而言,请求权基础方法包括以下步骤:首先,确定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和内容,以便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分析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差异,以确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
在法律领域中,请求权是指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请求权的行使是当事人行使法律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实现法律保护的手段和途径。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请求权的基础。
某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甲向乙支付一定的购房款,并在一定时间
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但是在约定的时间内,甲一直未支付购房款,也未办理过户手续,导致乙无法正常使用房屋。
乙多次向甲催告要求履行合同义务,但甲仍置之不理。
乙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甲支付购房款并办理过户手续。
在这个案例中,乙作为原告,依法行使了请求权。
首先,乙依据购房合同的约定,可以合法地向甲请求支付购房款并办理过户手续,这是乙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其次,乙在向甲催告履行合同义务后,甲仍未履行,这进一步加强了乙行使请求权的合法性。
最后,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甲支付购房款并办理过户手续,这是乙行使请求权的法律途径,也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请求权的基础是合法权利的存在和合法权利
的侵害。
当事人在行使请求权时,需要依法合理地主张自己的权利,并通过法律途径来实现权利保护。
同时,当事人在行使请求权时要注意合理的诉讼请求和证据证明,以便更好地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请求权作为当事人行使法律权利的基础,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当事人在行使请求权时,需要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合理地主张自己的权利,并通过法律途径来实现权利保护。
希望以上案例分析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请求权的基础和行使方式。
以请求权为基础的案例分析方法

以请求权为基础的案例分析方法一、提问:原告东光公司是否有权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要求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和李传营偿还到期债务?二、假定结论:假设原告有权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要求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和李传营偿还到期债务。
那么应当符合下列前提条件:1.根据《合同法》第60条规定,应当存在一个有效的合同。
本案中,被告投资人李传营以水泵厂名义和原告于2002年8月达成还款计划,约定余款于2003年5月前还清。
该合同是一个有效合同。
2.原告拥有请求权。
本案中,原告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故原告拥有买受人偿还价款的请求权。
3.被告应当支付价款。
本案中,双方于2002年8月达成还款计划,约定余款于2003年5月前还清。
根据《合同法》第161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此时还款日期已到,故被告应当支付价款。
4.被告适格问题。
本案中,徐州宏达水泵厂工商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而个人独资企业因其有自己的名称,且必须以企业的名义活动的特性,使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人格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对企业债务的承担亦应具有相对独立性。
所以在合同中,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是水泵厂而非当时的投资人李传营,因此水泵厂作为被告适格,李传营则不适格。
三、结论1.因为李传营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所以假设不成立,原告东光公司无权依据《合同法》请求徐州水泵厂和李传营承担到期债务的清偿责任。
2.但是因为水泵厂作为被告适格,所以依据《合同法》,徐州宏达水泵厂所负债务应首先以企业财产偿还,在其财产不足偿还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请求现在的投资人即王某以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偿还,若由此而致王某利益受损,王某可依其与李传营签订的转让协议向李传营追偿。
【经典案例】运用请求权基础的理论对一起房屋权属纠纷的分析

运用请求权基础的理论对一起房屋权属纠纷的分析======================================================================原告:于XX,男,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
被告:张XX,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第三人:付XX,女,195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案情】张XX与付XX原系夫妻关系,于1992年协议离婚,但仍同居生活。
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太清宫街(建筑面积50.50平方米)房屋系付XX于2002年2月回迁所得。
2002年9月付XX与于XX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转让价为14.5万元。
付XX委托房屋买卖中介人唐宏出售该房,付XX收到5万元后,唐宏为于XX办理了更名过户手续。
现该房由张XX居住。
于XX为要求腾房于2002年10月起诉至沈河法院。
另查,唐宏与于XX 确系夫妻关系。
二人于1995年5月24日登记结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XX 已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拥有对该房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张XX占有该房没有法律依据,故对于XX要求其腾房的请求予以支持。
判决被告将该房腾出。
张XX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三人付XX以原告未交付全部购房款为由、张XX以买卖合同无效为由提出申诉。
(注:该案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6年8月3日决定再审)【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于XX已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拥有对该房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张XX占有该房没有法律依据,故对于XX要求腾房的请求予以支持。
张XX以争议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出卖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Anspruchs method),又称请求权规范基础检索法或归入法、涵摄法(Subsumtionsmethod)。
该方法通过考察当事人的请求权主张,寻求该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从而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最终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裁判结论。
其考察以当事人的请求权为基础展开,因此首先探讨请求权的基础理论,再探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分析案例中的具体运用。
(一)请求权(arspruch)概述 所谓请求权(arspruch),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权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为该权利的内容的利益,必须通过他人的特定行为间接取得。
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绝对权的请求权、继承法上的请求权、亲属法上的请求权等。
请求权的概念最早由德国学说汇纂学派代表人物温德夏特(Windscheid)于1856年发表的《从现代法的立场看罗马私法上的诉权》一书中提出。
他认为,请求权就是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此种观点为《德国民法典》所采纳,并为许多大陆法国家的民法所运用。
请求权的特点是: 1.请求权具有相对性。
请求权都是发生在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一种权利,不论是基于债权产生的请求权,还是基于物权和其他绝对权利产生的请求权,都要转化为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也就是说,请求权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
请求权作为相对权,产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特定给付内容的关系。
2.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程序上的诉可分为三种,确认、给付和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
只有理解了请求权,才能理解给付之诉的基础。
3.请求权既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也可以作为实体权利的内容。
请求权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例如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等。
正是因为请求权可以采取独立的形态,因此权利人可以转让、抵销、准许延迟或免除请求权的具体内容。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报告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报告在法律领域中,请求权基础的分析对于解决纠纷和判定法律责任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对请求权基础进行深入分析,以展示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和重要性。
一、案例背景_____与_____因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对簿公堂。
案情大致如下:_____(卖方)与_____(买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_____元的价格将位于_____的房屋出售给买方。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导致买方无法按时取得房屋所有权。
买方认为卖方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
二、请求权基础的确定(一)合同请求权在本案中,买方首先可以依据合同请求权要求卖方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卖方有义务按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其未履行该义务构成违约。
买方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二)侵权请求权买方也可以考虑侵权请求权。
卖方未按时办理过户手续,导致买方无法实现对房屋的所有权,可能侵犯了买方的财产权益。
但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进一步分析卖方的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不当得利请求权如果卖方因未履行合同义务而获得了不当利益,买方还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卖方返还。
三、法律分析(一)合同请求权的分析1、违约责任的认定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其行为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认定为违约。
2、损失的计算买方因卖方的违约行为可能遭受了多种损失,如房屋价格上涨导致的差价损失、因无法入住而产生的租房费用等。
这些损失应当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合理计算。
3、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判断卖方是否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报告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报告在法律领域,请求权基础的分析是解决纠纷和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关键。
通过对具体案例的深入剖析,能够更清晰地理解和运用请求权基础的理论。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背景具体时间,_____(原告)与_____(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具体地址的房屋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为起止时间,租金为每月具体金额,支付方式为每月月初支付。
然而,在租赁期间,被告连续三个月未支付租金,原告多次催告无果。
二、请求权基础的确定(一)合同请求权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这一请求权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的相关规定。
(二)损害赔偿请求权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例如,原告可能因为被告未支付租金而无法按时偿还房屋贷款,产生了额外的利息支出。
三、法律分析(一)合同请求权的构成要件1、有效的合同: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合同。
2、义务违反:被告连续三个月未支付租金,违反了合同中关于租金支付的约定。
3、损害:原告未能按时收到租金,导致其经济利益受损。
4、因果关系:被告未支付租金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原告的经济损失。
(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1、违约行为:被告未支付租金构成违约。
2、损害:原告因被告的违约行为遭受了实际的经济损失。
3、因果关系:违约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四、证据收集为了支持自己的请求权,原告需要收集以下证据:1、租赁合同: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租赁关系以及关于租金支付的约定。
2、催告通知:证明原告已经多次催告被告支付租金。
3、银行流水:证明原告未收到被告的租金以及因被告违约而产生的其他经济损失。
五、诉讼策略(一)选择合适的诉讼请求原告可以同时主张合同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以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吴香香.请求权基础——方法、体系与实例

吴香香.请求权基础——方法、体系与实例标题:吴香香——请求权基础:方法、体系与实例在法律理论和实践中,请求权基础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它不仅关乎到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关系到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吴香香教授在其研究中,深入探讨了请求权基础的方法、体系以及实例,为我国的法学研究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一、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在吴香香教授看来,请求权基础的研究首先需要掌握正确的方法。
她认为,首先应当明确请求权的基础是什么,即确定请求权产生的法律依据。
其次,要通过事实认定,判断是否满足请求权产生的条件。
最后,通过对请求权的效力进行分析,确定其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二、请求权基础的体系吴香香教授对请求权基础的体系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她指出,请求权基础的体系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即权利人基于某种法律关系而享有的请求权;二是程序法上的请求权基础,即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为了实现其权益而享有的请求权。
这两个方面的请求权基础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
三、请求权基础的实例吴香香教授以其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我们提供了一系列关于请求权基础的实例。
例如,在一起侵权纠纷中,原告以被告侵犯其财产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首先需要确定原告是否有请求权基础,也就是判断原告的财产权是否受到侵害,如果确实存在侵权行为,那么原告就具有请求权基础。
然后,法官还需要审查请求权的效力,即判断原告的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四、总结总的来说,吴香香教授的研究为我们揭示了请求权基础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她的研究成果不仅丰富了我国的法学理论,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益的指导。
我们期待吴香香教授在未来的研究中,能够继续深化对请求权基础的理解和探索,为中国法治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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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以请求权基础方法分析该案
案例:
高碧珍是贵州省江口县双江镇城郊村的一名农村妇女,她因做小生意曾一度在省城贵阳市居住生活。
其长子杨政锡于1993年与向素英结婚,婚后在江口县城居住生活,并于1994年生育一女名杨丽文。
从1995年3月,高碧珍征得杨丽文父母杨政锡、向素英的同意,带孙女杨丽文前往省城贵阳跟随其居住生活,直至2000年4月止。
其间,高碧珍多次带杨丽文返回江口县住于杨政锡、向素英家,而杨政锡、向素英也多次前往贵阳市高碧珍住处探望杨丽文。
1999年11月,杨政锡与向素英离婚。
2000年4月,杨丽文被送回江口县跟随其已离异的父母分别生活。
2001年10月,高碧珍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政锡、向素英承担从1995年3月至2000年4月止共5年时间,高碧珍抚养杨丽文所支付的生活费,每月按250元计算,共计为15000元。
一审裁判:一审法院认为,高碧珍是杨丽文的祖母,其在杨丽文之父母尚健在且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对杨丽文不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杨丽文的法定抚养人是其父母杨政锡、向素英,因而高碧珍带养杨丽文所支付的生活费由应小孩的法定抚养人杨政锡、向素英承担。
故一审法院判决:由杨政锡、向素英各自给付高碧珍抚养杨丽文的生活费7500元合计15000元。
二审裁判:二审法院认为,虽然高碧珍对其孙女杨丽文不具有法定抚养义务关系,但是其对杨丽文的抚养照料,是现实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基于血缘、亲情关系所实施的相互帮助行为,这种行为是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对高碧珍来说是自愿的,且是默认的无偿行为,因此不属于无因管理行为。
现高碧珍因杨丽文之父母离异而起诉,要求杨丽文之父母承担高碧珍抚养杨丽文所支付的生活费,高碧珍此行为是对其当初自愿、无偿行为的反悔,该反悔并无溯及力,不能因为杨丽文之父母的离异而改变当初高碧珍自愿、无偿照料杨丽文的初衷,因而高碧珍的实体请求既无双方约定的依据,也无法律规定的根据,依法不应支持。
故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驳回高碧珍的诉讼请求。
分析:
请求权,是指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请求另一方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权基础分为请求权规范与法律行为两类。
请求权规范是确立请求权的法
律一般规范,通常被规定于制定法。
法律行为(尤其是契约)则是确立请求权的个别规范,表现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之为请求权基础,源于私法自治。
请求权的不同类型,表明了案件所适用的不同规范基础。
请求权虽由当事人提出,但他并无义务显示其请求权性质。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的主张只需要以“请求对方返还某物”或“请求对方赔偿损失若干”等方式提出即为已足。
请求权基础分析的步骤和方法一般为:第一,列举原告的请求可能涉及的请求权。
第二,确定请求权的类型。
第三,消极规范构成要件的检索。
通过对积极或消极规范要件的考察,事实上是从正反两方面考察请求权基础。
对可以消灭或者抗辩请求权的法定事由、约定事由、抗辩权及其相关法律关系进行检索和分析。
第一步,对请求权基础进行列举。
本案是一个抚养费返还的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请求权基础依据王泽鉴老师的观点包括:契约上请求权,无权代理等类似契约关系上请求权,无因管理上请求权,物权关系上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其他请求权。
类似契约请求权是指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但是又和契约有关,因此被称为类似契约请求权。
其他请求权是指除上述请求权之外,还有遗失物拾得的费用、报酬请求权、邻地所有人之偿还损害赔偿请求权、越界建筑而生的请求权、共有人的请求权、基于亲属关系而生的请求权等。
第二步对本案请求权基础进行确定。
而本案中高碧珍主张的是要求儿子与儿媳返还她对孙女杨丽文5年的抚养费(生活费)。
首先,从案情介绍来看,95年3月杨政锡和向素英同意高碧珍带着他们的女儿杨丽文到贵阳居住,双方也多次往返于两地相互探望,期间杨丽文的生活费全由高碧珍支付。
其次,寻找法律规范进行定性。
依据《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