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题及答案-案例分析详解
思想道德修养及法律基础案例分析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及其答案案例一(道德与法律)1、甲男与乙女是一对恋人。
一日,乙在电话中提出要和甲分手,甲说希望我们能见最后一面,道个别,乙同意了。
甲来到乙的寓所,对乙说,“希望你不要和我分手,不然我就喝下这瓶毒药!”说着拿出一瓶液体状东西。
乙认为甲是吓唬自己的,于是说,“你爱喝就喝,关我什么事。
”甲一口喝光液体,满脸痛苦倒在床上。
乙认为甲是假装的,掉头摔门而去。
甲中毒身亡。
问:如何看待乙的行为答:乙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其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从犯罪主观方面看,乙没有任何伤害或杀死甲的故意和过失;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甲的死亡后果是因为自己喝毒药,而这毒药并不是乙给他喝的,乙的行为对甲的死亡不构成因果关系。
另外,男女朋友间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救助甲是乙道德上的义务;对甲的死亡乙也不能预见,因为她认为甲是吓唬自己,不是真的自杀,因此,也无救助的可能性,由此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但是乙作为甲的女友没有留心注意甲的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2、被告人林某,32岁,某煤矿局汽车司机。
1995年3月2日下午2时许,林某驾驶解放牌货车返回单位的路上,行至某村庄附近弯道处,迎面高速驶来一辆卡车。
由于路面又滑又窄,眼看就要相撞,林某急向右打方向盘,车下公鹿撞倒一茅棚,而后又撞在供销社的墙上。
尽管林某采取了紧急刹车,但是还是造成了供销社一面墙的一部分倒塌并砸坏一些商品,汽车也遭到严重损失,总计损失价值1万元,林某本人也负伤。
分析林某的行为性质。
答:林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林某为了使自己和卡车司机的人身权和自己的货车和对方的卡车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急向右打方向盘造成损害,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另外,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2024年春季《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全国自考考题含解析

2024年春季《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全国自考考题一、单项题1、协调好自我生理与心理的关系,保持身心健康,是科学把握人生道路、创造有价值人生的基本前提。
下列选项中,属于身心健康中心理健康的是【】(A)能够适应自然环境的变化(B)能够抵御一般传染性疾病的侵袭(C)能够生活在社会群体之外,离群索居(D)能够经常保持愉快的心境,适应能力强2、理想信念遍及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贯穿于人类活动的所有方面,呈现出许多不同的类型。
其中,追求高尚的理想人格,使自己富有人格魅力,成为一个为社会所需要、为他人所喜欢的人,这属于()(A)道德领域的理想信念(B)职业领域的理想信念(C)生活领域的理想信念(D)社会领域的理想信念3、对于法的概念与特征,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A)统治阶级的意志就是法律(B)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C)国家制定是法律产生的唯一方式(D)被统治阶级的意志在法里不可能得到体现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这个总目标是【】(A)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B)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C)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D)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5、法律的公布是指将已经通过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公之于众。
在我国,有权公布法律的机关是()(A)国务院(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C)国家主席(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6、道德存在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历史阶段,涉及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凡是有人群的地方就有道德的存在。
这句话主要说明的是,道德作为一种调节方式,对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的调节具有()(A)稳定性(B)广泛性(C)时代性(D)强制性7、作为中国人,在祖国还不够富裕的时候不妄自菲薄,在强国大国的压力面前不奴颜婢膝,面对金钱地位的诱惑不做丧失国格人格的事情,面对侵略者的武力威胁不屈膝投降。
思想道德修养及法律基础案例分析

思想道德修养及法律基础案例分析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及其答案案例一(道德与法律)1、甲男与乙女是一对恋人。
一日,乙在电话中提出要和甲分手,甲说希望我们能见最后一面,道个别,乙同意了。
甲来到乙的寓所,对乙说,“希望你不要和我分手,不然我就喝下这瓶毒药!”说着拿出一瓶液体状东西。
乙认为甲是吓唬自己的,于是说,“你爱喝就喝,关我什么事。
”甲一口喝光液体,满脸痛苦倒在床上。
乙认为甲是假装的,掉头摔门而去。
甲中毒身亡。
问:如何看待乙的行为答:乙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其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从犯罪主观方面看,乙没有任何伤害或杀死甲的故意和过失;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甲的死亡后果是因为自己喝毒药,而这毒药并不是乙给他喝的,乙的行为对甲的死亡不构成因果关系。
另外,男女朋友间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救助甲是乙道德上的义务;对甲的死亡乙也不能预见,因为她认为甲是吓唬自己,不是真的自杀,因此,也无救助的可能性,由此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但是乙作为甲的女友没有留心注意甲的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2、被告人林某,32岁,某煤矿局汽车司机。
1995年3月2日下午2时许,林某驾驶解放牌货车返回单位的路上,行至某村庄附近弯道处,迎面高速驶来一辆卡车。
由于路面又滑又窄,眼看就要相撞,林某急向右打方向盘,车下公鹿撞倒一茅棚,而后又撞在供销社的墙上。
尽管林某采取了紧急刹车,但是还是造成了供销社一面墙的一部分倒塌并砸坏一些商品,汽车也遭到严重损失,总计损失价值1万元,林某本人也负伤。
分析林某的行为性质。
答:林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林某为了使自己和卡车司机的人身权和自己的货车和对方的卡车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急向右打方向盘造成损害,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考试题库及答案解析(完整版)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考试题库及答案解析(完整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考试题库及答案解析(完整版)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B【解析】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进行改革开放新的宏大革命,在实践中开拓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宏大复兴就成为新时期宽阔青年的历史使命。
【考点】绪论绪论2.【答案】C【解析】(1)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核心价值体系的灵魂,解决了举什么旗的问题;(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核心价值体系的主题,解决了走什么道路、实现什么样目标的问题;(3)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核心价值体系的精髓,解决了应当具备什么样的精神状杰和精神风貌的问题;(4)社会主义荣辱观: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解决了遵循什么样的行为规范的问题。
【考点】绪论绪论3.【答案】B【解析】国家: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社会:自由、公正、公正、法治:个人: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其中,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政治建设应然状态的是民主。
【考点】绪论绪论4.【答案】D【解析】自然属性:指人作为自然生物所具有的形态和特征,包括人的条件反射、新陈代谢、食欲和性欲等。
社会属性:指人作为社会成员所具有的性质和特点,包括人的劳动和社会关系、意识、思维、语言等。
【考点】科学把握人生的方向和道路科学熟识人的本质5.【答案】A【解析】世界观是人们对生活在其中的世界以及人与世界的关系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
人生观是世界观的一部分,用世界观去观看和对待人生问题,就形成了人生观。
世界观准备人生观,有什么样的世界观,就有什么样的人生观。
同时,人生观又对世界观的巩固、进展和变化起着重要作用。
【考点】科学把握人生的方向和道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解析】人生的社会价值必需和自我价值相结合,并通过社会价值表现出来,制造社会价值是因,实现自我价值是果,不制造社会价值,就无从实现自我价值。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练习题及答案解析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练习题及答案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先生当年曾激励广大青年:要立志做大事,不要立志做大官。
在今天,“做大事”就是( A )。
A、献身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B、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C、坚定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信念D、为个体人生的发展设计宏伟蓝图2、党的十九大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D)。
A、历史阶段B、历史时期C、历史时代D、历史方位3、思想道德素质不包括( C )。
A、政治素质B、道德素质C、科学文化素质D、思想素质4、理想是对未来的一种向往和追求,是人生有可能会实现的奋斗目标。
理想包括很多内容,其中最根本、起着决定性作用的是 ( B)A. 道德理想B. 社会理想C. 职业理想D. 生活理想5、人类在脱离动物状态而转变为人的过程中,(B )发挥了决定性作用。
A、思考B、劳动C、行走D、学习6、“塞翁失马,焉知非福”,告诉我们应该树立正确的( A )A、得失观B、义利观C、苦乐观D、生死观7、西汉著名的历史学家、思想家和文学家司马迁说:“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
”强调的是( A )的问题。
A、人生价值B、人生目的C、人生理想D、人生态度8、家庭关系、地缘关系、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法律关系等,人的这些社会关系的总和决定了( D )。
A、人生愿望B、人生态度C、人生价值D、人的本质9、下列关于人生观和世界观关系说法不正确的有( C )A、世界观决定人生观,有什么样的世界观,就有什么样的人生观B、正确的世界观是正确人生观的基础C、世界观是人生观的重要组成部分D、人生观对世界观的巩固、发展和变化起着重要作用10、有的人身处逆境而百折不挠,有的人在顺境中却长吁短叹,有的人笑对人生,有的人看破红尘,这些都是不同( B)的表现。
A、人生目的B、人生态度C、人生理想D、人生信念11、理想与实践的关系是( D)。
思修法律基础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男,30岁,某网络文学作者。
2019年,李某创作了一部网络小说《异界之剑神》,并在某知名网络文学平台上连载。
该小说一经发布,便受到了广大读者的喜爱,获得了较高的点击量和粉丝数。
2020年,李某将该小说改编成同名小说,并在某出版社出版发行。
然而,在小说出版后不久,李某发现该出版社未经其同意,在其出版的小说中擅自使用了其小说中的部分内容,侵犯了其著作权。
二、案件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著作权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擅自使用其作品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2. 侵权行为分析(1)出版社未经李某同意,在其出版的小说中使用了李某小说的部分内容,侵犯了李某的复制权。
(2)出版社在未取得李某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小说改编成同名小说并出版发行,侵犯了李某的改编权。
3.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出版社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以及侵权责任的承担。
三、案例分析1. 出版社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出版社在出版李某的小说时,应当取得李某的授权。
然而,在本案中,出版社在未取得李某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李某小说的部分内容,侵犯了李某的复制权。
同时,出版社未经李某同意,将其小说改编成同名小说并出版发行,侵犯了李某的改编权。
因此,出版社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2. 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出版社应承担以下侵权责任:(1)停止侵害:出版社应立即停止在其出版的小说中擅自使用李某小说的部分内容,并停止发行该同名小说。
(2)消除影响:出版社应在其出版的小说中,公开声明道歉,消除对李某著作权权益的侵害。
(3)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兰州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考试试题含答案资料讲解

此文档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一、判断题(正确的打“”、错误的打“”,每题1分,共10题10分) 1.社会主义荣辱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主流价值观。
( )2.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目标是要恢复中国传统文化,并通过传统道德的复兴来衍生出现代的科学和民主。
( )3. 人们在一定的认识基础上确立的、对某种思想或事物坚信不疑并身体力行的态度是理想。
( )4.“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说明要实现崇高的理想,需要脚踏实地,循序渐进。
( )5.公民道德建设的重点是勤俭自强。
( )6.世界观决定人生观,有什么样的世界观,就有什么样的人生观。
( )7.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原则是为人民服务。
( )8.道德修养的实质是在不同的道德观念的冲突中,进行选择。
( )9.婚姻家庭的本质是其社会属性。
( )10.“不在乎天长地久,只在乎曾经拥有”,符合当前大学生恋爱的道德观。
( )二、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3题15分)1、 信念2、慎独自律3、社会公德三、问答题(每题10分,共2题 20分)1、认识和把握道德修养的途径与方法?2、简述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和原则四、案例分析题(阅读材料并回答问题。
2题,每题15分共30分)1、2008年年初,广电总局下发通知称:“从2008年1月31日起,所有在网上提供视频服务的公司,都必须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同时必须是国有独资或者被国资控股的公司。
”2009年9月,《广电总局关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又重申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站须持证运营的相关规定。
2009 年11月4日,不少网友发现国内知名影视下载网站BTChina (),“BT 中国联盟”无法正常访问。
该网站发布了一则公告,公告指出,BTChina 接到广电总局通知,因没有视听许可证,所以被工信部删除备案号。
BTChina 并不是唯一一家受到影响的BT 网站,几天前,国内另一家知名BT 影视下载论坛“悠悠鸟影视论坛”也宣布整改转型。
大学思修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小李是某大学法学专业的一名大三学生,为了减轻家庭负担,积累实践经验,小李决定在课余时间兼职打工。
经过一番努力,小李在一家餐厅找到了一份兼职服务员的工作。
工作期间,小李严格遵守餐厅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工作,得到了餐厅管理层的认可。
然而,在兼职打工过程中,小李与餐厅发生了劳动争议。
具体争议如下:1. 工资问题:小李认为餐厅承诺的工资与实际发放的工资不符,餐厅以各种理由拖欠小李的工资。
2. 工作时间:小李与餐厅在兼职工作时间上存在分歧,小李认为餐厅安排的工作时间过长,影响了其学业。
3. 工作环境:小李认为餐厅的工作环境较差,安全隐患较多,要求餐厅进行整改。
二、案例分析1. 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餐厅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小李的工资。
然而,餐厅以各种理由拖欠小李的工资,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2. 工作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小李认为餐厅安排的工作时间过长,影响了其学业。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餐厅应当合理安排小李的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小李加班。
3. 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餐厅的工作环境较差,安全隐患较多,餐厅有责任保障小李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餐厅应当及时整改工作环境,消除安全隐患。
三、案例分析结论1. 餐厅拖欠小李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小李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餐厅支付拖欠的工资。
2. 餐厅安排小李加班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小李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餐厅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3. 餐厅工作环境较差,安全隐患较多,餐厅有责任及时整改。
小李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餐厅保障其人身安全和健康。
四、启示1. 大学生在兼职打工过程中,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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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复习题:1.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5月1日生,中学生。
2009年8月29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了,感到无聊,想找本书看,无意中发现抽屉里的小口径步枪及子弹数发。
由于好奇,随即拿起枪并装上子弹,恰好这时候他看到楼下街道上有一青年,便想吓唬他一下。
杨某用枪瞄准他前面的水泥地击发,结果打中前面的一位老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杨某后来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试问:(1)杨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1.答:(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
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
第二天晚上,孙某潜回家中,于是上床睡觉,其妻以为是歹徒,忙拿起枕边的铁锤朝孙某头上猛击,孙某当场死亡。
事后查明被告人枕边的锤子是为防备歹徒而准备的。
试问:(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2.答:(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
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
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且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3.被告人钱某,男,25岁,司机。
2008年6月21日,被告人与李某为其舅父拉钢材,因手续不符规定,钢材收购小组负责人王某责令其卸下钢材,被告人不肯。
于是王某将汽车扣下。
22日晚被告人企图强行拉走钢材,王某上前阻止,而被告却加速行驶,将保险杠上的王某摔下,王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试问:被告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罪过形式?3.答: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为了将钢材强行拉走,而置王某的生死于不顾,即对被害人是死是伤持一种放任态度。
因此,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4.被告人张某,男,28岁,某矿务局警卫。
2009年3月12日凌晨,张某与同伴执行任务时,发现有盗窃分子,他们立即上前捉拿。
在捉拿过程中,张某在三人围殴的情况下,身上多处受伤。
他曾发出警告:再打我就动刀子了,可无人理会,张某在此情况下将一人刺伤,一人刺死。
试问: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4.答: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
5.被告人魏某,2009年4月15日至18日连续三天到工商银行某中心支行门口尾随着去银行交款的多名女交款员,伺机用砖头打伤交款员后抢劫,均因附近工地有值班人员巡逻,未敢下手。
试问: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请简述理由。
5.答: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而不是抢劫罪的未遂。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是为了实施该种犯罪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魏某尾随交款员的行为,属于为抢劫犯罪准备条件的行为,尚未着手实施抢劫行为。
因此被告人魏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而不是犯罪未遂。
6.岳某夫妇有一个儿子,今年12岁。
一天晚上,岳某夫妇带着儿子到事先观察好的一无人在家的住户陈某家中偷盗,岳某本人进入房间行窃,儿子进行运送,其妻在门口望风,结果窃取大量的财物。
试问:此一家三口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为什么?6.答:岳某夫妇的盗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而其12岁的儿子却不能认定为共犯。
这是因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岳某夫妇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1)有二人以上的犯罪主体;(2)在客观方面,都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3)在主观方面,他们又都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尽管一个入室实施偷盗行为,另一个在门口望风,没有直接实施偷盗行为,但是这只是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不影响他们共同犯罪的成立。
其12岁的儿子因为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岳某夫妇带着他去偷盗,事实上是把他当作犯罪的工具使用。
7.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以清理遗物中发现其亲笔书写、签名的一份遗嘱,并注明年月日,其中写明,在其死后将5000元留给女儿乙读书用。
李四死时,其妻怀有身孕四个月。
问:(1)遗嘱是否有效?(2)5万应如何继承?7.答:(1)遗嘱有效。
(2)5万元作如下分割:①5万元为李四夫妻共有财产,其中2.5万元归其妻所有,2.5万元为遗产。
②2.5万元遗产中,0.5万元为遗嘱继承,归其女所有;另外2万元为法定继承。
③法定继承人有其妻、母、儿甲、女乙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④同一顺序继承人,分配时原则上均等。
⑤应为胎儿保留1份,待胎儿出生后最后确定此份遗产的去向:出生时为活体的归胎儿继承;是死体的由法定继承人分割;是活体而后死亡的,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8.2002年3月13日,某家具商场购得一批新式沙发,价格为每组1880元,售货员在制作价格标牌时,误奖1880元写成880元。
3月20日,甲、乙二人来逛商场,发现同样的沙发在别的地方卖近2000元,而该商场还不到1000元,觉得价格非常便宜,便一人买了一组,由于摆放的两组沙发均已售出,售货员再去仓库提货时,发现沙发的价格根本不是880元,而是1880元,甲、乙二人的沙发每人少交了1000元。
得知这一情况后,商场马上派人查找甲、乙二人,并终于在2002年4月27日找到了这二人。
家具商场要求甲、乙二人退货或补足价款,但遭到拒绝。
问:(1)商场同甲、乙二人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属于什么样的民事行为?(2)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8.答:(1)商场与甲、乙二人的买卖行为属于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商场本意是要将沙发以1880元的价格卖出,由于售货员制作标牌的错误,使得每组沙发少卖了1000元,这是商场由于疏忽大意导致结果与自己本意相悖。
甲、乙二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标牌上的价格买下沙发,所以,商场同甲、乙二人的买卖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商场同甲、乙的买卖行为可以变更或撤销。
《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所以,只要商场或甲乙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者撤销买卖关系的请求,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
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的损失。
所以,如果这一买卖行为撤销,甲乙二人应将沙发返还给家具商场,家具商场返还甲乙二人的货款,并承担甲乙二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予以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9.某运输公司受农场委托长途运送生猪,途径某市遇酷热天气,运输公司派出的押运人员张某、杨某根据经验决定给生猪降温,从某农资公司购得喷雾器一架,清洗后灌入自来水即向生猪喷水降温。
运达后收货人某肉食公司觉生猪异常,经检验生猪不同程度农药中毒。
后查该喷雾器出售前曾借给农户李某使用,农药系李某使用后残留所致。
问:(1)肉食公司可否拒收生猪?为什么?(2)谁应该对生猪中毒负责?为什么?(3)张某、杨某有无过错?为什么?(4)农场应向谁索赔?为什么?9.答:(1)可以,因为生猪中毒,违反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
(2)农资公司,因农资公司出售的喷雾器存在严重的瑕疵,这是造成生猪中毒的原因。
(3)没有,因张、杨二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喷雾器内残留有农药的情况。
(4)应将运输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因农场和运输公司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生猪在运输途中发生问题。
10。
某市商场举办有奖销售。
某校校长决定从该商场为党校购买一台机器,同时得奖券100张,分给每位教师各两张,言明如得奖金即归持券人。
同时贺某与其他几位教师又去购物抽奖,但由教师丁某代垫款项。
贺某因急事出差,只将3张奖券号码登记下来,对丁某说:“这3张就算我的了。
”但未还丁款。
奖开,学校出资部分有1张奖券得1等奖,奖金5000元,持券人为丁某;个人出资部分,贺登记的3个号码有1张中2等奖,奖金4000元。
此时贺某尚在外地,丁某持券取回奖金9000元,贺某回后得知此情,找丁某要求给付中奖的4000元,丁某不允,言此券系自己所购所持,贺某既未付款,也未占有奖券,应归自己享有。
贺某甚怒,宣布一等奖券系学校出资,奖金应归学校所有,丁仍不允,贺诉至法院。
问:(1)学校出资部分中奖归谁所有?为什么?(2)个人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3)贺宣布一等奖归学校所有是否有效?为什么?(4)贺某未付丁某购物抽奖的款项,在贺某与丁某之间存在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为什么?10.答:(1)应归丁某所有,因学校已言明在先,所得奖金归持券人,且奖券已实际交付个人,属于赠与行为。
(2)应归贺某所有,因贺某已登记奖券号码并向丁言明此3张奖券归他。
(3)无效,因奖券已交付,赠与行为不得撤销。
(4)借贷关系,因丁某系替贺某垫付款项。
11.王甲和刘乙系邻居,两家关系很好。
因业务需要,王甲被单位派往设在海口的办事处工作,临走拜托刘乙照看自己的房屋及物品。
夏天来临,王甲从海口给刘乙打电话,称其在海口买了一台柜式空调,家里原来的挂壁空调不要了,请刘乙帮忙以合适的价格卖掉。
刘乙的同事李丙听说此事后,表示想买下这台空调,但他不愿多出钱,李丙就对刘乙说:“你给王甲打个电话,就说空调的冷冻机坏了,要想快点出手就得降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