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法律基础案例分析(必胜版)
法律基础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三,男,30岁,某市居民。
李四,男,35岁,张三的好友。
两人因一次意外事件引发纠纷,张三诉至法院,要求李四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描述2020年10月,张三与李四共同参加了一次户外徒步活动。
在徒步过程中,李四因体力不支,在休息时意外从陡峭的山坡上滚落,导致腿部骨折。
张三见状,立即拨打了急救电话,并将李四送往医院救治。
经医院诊断,李四的腿部骨折,需住院治疗。
在治疗期间,张三负责照顾李四,并承担了部分医疗费用。
然而,在出院后,李四对张三产生了误会,认为张三在徒步活动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受伤。
李四要求张三赔偿其因受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张三对此表示拒绝,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张三是否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2. 李四受伤的经济损失是否应由张三承担?四、案例分析1. 张三是否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张三并非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而是与李四共同参加户外徒步活动的朋友。
因此,张三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安全保障义务主体。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对他人造成损害,不论其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张三作为李四的朋友,在户外徒步活动中,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确保双方的人身安全。
但由于张三并非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因此,张三不需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2. 李四受伤的经济损失是否应由张三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李四的受伤并非由张三的直接侵权行为导致,而是因意外事件所致。
因此,张三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基础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以下简称原告)与李某某(以下简称被告)系邻居。
2018年5月,李某某在自家的后院搭建了一个简易车库。
由于车库搭建过程中,李某某未经张某某同意,将车库的一侧建在了张某某家后墙的下方。
车库建成后,张某某发现车库的建造对其房屋的采光、通风和排水造成了严重影响。
张某某多次与李某某协商,要求其拆除车库或对车库进行整改,但李某某以各种理由拒绝。
2019年3月,张某某将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某某拆除车库或对车库进行整改,以消除对原告房屋的侵权。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某搭建车库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张某某房屋的侵权?2. 如果构成侵权,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李某某在自家的后院搭建车库,未经张某某同意,将车库建在张某某家后墙的下方,导致张某某房屋的采光、通风和排水受到严重影响。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对张某某房屋的侵权。
关于法院应如何判决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的侵权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已就车库问题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因此,法院应依法判决李某某拆除车库或对车库进行整改,以消除对张某某房屋的侵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相邻关系和侵权纠纷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法律分析:1. 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因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相互关系。
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的相邻关系主要体现在车库的搭建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应当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李某某在未经张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搭建车库,侵犯了张某某的相邻权。
2. 侵权纠纷侵权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案例分析实用法律基础(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市中心购置了一块土地,计划建设一栋商业综合体。
经过一系列的前期准备工作,开发商取得了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与当地政府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随后,开发商开始进行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等工作。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附近居民房屋出现裂缝,居民认为开发商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他们的居住安全,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施工质量问题是否构成侵权?2. 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居民要求赔偿的依据是什么?三、法律分析1. 施工质量问题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因质量问题导致居民房屋出现裂缝,侵犯了居民的财产权,构成了侵权。
2. 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作为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因质量问题导致居民房屋受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居民要求赔偿的依据是什么?居民要求赔偿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侵权责任法:如前所述,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施工人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合同法:开发商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可能包含有关施工质量要求的内容,居民可以依据合同法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3)建筑法:建筑法对施工质量进行了规定,居民可以依据建筑法要求开发商承担侵权责任。
四、案例分析结论根据以上分析,本案中开发商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居民房屋受损,构成了侵权。
开发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居民进行赔偿。
居民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规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五、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施工质量,避免因质量问题造成他人损害。
实用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甲方)和李四(乙方)于2021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三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出租给李四,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
租金为每月人民币5,000元,每月5日支付当月租金。
合同中还约定了房屋的用途、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李四于同日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
然而,从2021年4月开始,李四未按时支付租金,累计欠款达人民币20,000元。
张三多次催促李四支付欠款,但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
2021年6月,张三将李四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李四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应当支付拖欠的租金?2. 张三是否有权要求李四支付违约金?3. 如果李四不支付拖欠的租金和违约金,张三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措施?三、案例分析1. 关于拖欠租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一)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支付期限应当为每满六个月支付一次;(二)租赁期限不满六个月的,支付期限应当为每月支付一次。
”本案中,张三和李四在合同中约定了每月5日支付租金,因此李四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李四未按时支付租金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即支付拖欠的租金。
2.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法律的基础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小区居民张先生与李先生系邻居,两家住宅相隔仅一墙之隔。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A小区的居民数量不断增加,邻里关系也日益紧张。
在一次邻里纠纷中,张先生与李先生因房屋外墙问题产生矛盾,进而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二、案情概述1. 纠纷起因:张先生发现,李先生家的房屋外墙存在裂缝,且裂缝不断扩大,严重影响了张先生家的采光和居住安全。
张先生多次与李先生协商,要求其修复外墙裂缝,但李先生以各种理由推脱。
2. 调解过程:张先生向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投诉,请求调解。
物业管理部门进行了调解,但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
3. 法律途径:张先生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先生承担修复外墙裂缝的责任。
三、法律分析1. 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维修、养护,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李先生作为房屋所有人,应当承担外墙维修的责任。
2. 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先生家的房屋外墙裂缝可能因李先生未及时维修导致,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案中,李先生在发现房屋外墙裂缝后,未及时通知张先生,也未采取任何措施进行维修,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作为房屋所有人,应当承担外墙维修的责任。
同时,李先生在发现房屋外墙裂缝后,未及时通知张先生,也未采取任何措施进行维修,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李先生承担修复外墙裂缝的责任,并赔偿张先生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案例启示1. 邻里关系的重要性:邻里关系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和谐的邻里关系有利于构建和谐社区。
案例分析实用法律基础(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许多人在面对法律问题时往往感到困惑和无助。
为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分析实用法律基础,帮助读者了解法律的基本原理和实际应用。
二、案例背景甲、乙两人系邻居,因房屋相邻权问题发生纠纷。
甲家房屋的后墙距离乙家房屋仅有一米之距,乙家房屋扩建时,未经甲家同意,将甲家后墙拆除,导致甲家房屋漏水。
甲家多次与乙家协商解决,但乙家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甲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家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1. 法律关系本案中,甲、乙两家的法律关系属于相邻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相邻各方在行使权利时,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便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2. 侵权责任乙家在扩建房屋时,未经甲家同意拆除甲家后墙,侵犯了甲家的相邻权,构成了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乙家应当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3. 损害赔偿本案中,甲家因乙家侵权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乙家应当赔偿甲家因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
4. 解决途径本案中,甲家采取了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诉讼是解决法律纠纷的一种有效途径。
四、实用法律基础1. 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指公民对法律的认识、理解和遵守程度。
提高法律意识是维护自身权益、履行法定义务的基础。
本案中,甲家能够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得益于其较强的法律意识。
法律常识实用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后,乙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2. 货物质量问题的认定;3. 逾期付款的责任承担。
三、案例分析1. 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2. 货物质量问题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本案中,乙公司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乙公司负有举证责任,证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其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结合以下因素认定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1)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2)货物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相关强制性标准;(3)乙公司是否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4)甲公司是否在收到异议后及时作出答复。
3. 逾期付款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法院应依法判决乙公司承担以下责任:(1)支付甲公司货款100万元;(2)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3)承担因违约给甲公司造成的其他损失。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认定以下事实:1.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 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标准;3. 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1. 乙公司应支付甲公司货款100万元;2. 乙公司应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3. 乙公司承担因违约给甲公司造成的其他损失。
实用法律基础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20年5月,张先生与李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先生租赁李女士位于某市中心的房屋一套,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每月8000元,每月5日支付租金。
合同中还约定了房屋的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张先生在签订合同后,向李女士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并开始入住。
二、案例经过租赁期间,张先生发现房屋存在以下问题:1. 房屋卫生间漏水,导致客厅地板受损;2. 房屋厨房抽油烟机无法正常使用;3. 房屋内部分电线裸露,存在安全隐患。
张先生多次与李女士协商,要求其进行维修,但李女士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承担维修责任。
张先生无奈之下,于2021年3月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女士承担房屋维修责任,并赔偿因其维修造成的损失。
三、案件分析1. 房屋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租赁物有瑕疵或者不符合约定,出租人应当及时予以修复。
租赁物因维修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在本案中,房屋存在漏水、抽油烟机无法使用、电线裸露等问题,均属于房屋的瑕疵。
根据法律规定,出租人李女士应当承担维修责任。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女士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房屋维修责任,已构成违约。
根据法律规定,李女士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损失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张先生因房屋维修问题遭受了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李女士应当赔偿张先生因维修造成的损失。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作为出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房屋维修责任,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1. 李女士承担房屋维修责任,立即对房屋进行维修;2. 李女士赔偿张先生因维修造成的损失;3. 李女士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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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法律基础案例分析1、被告人岳某,男,36岁,系生产队长。
因提出改变水路的不合理要求,与社员马某(男,50岁)发生争吵。
岳某继续坚持改变水路的不合理要求,又与马某的儿子马甲发生争吵,马甲便朝岳某的头部劈了两锹,后逃走。
岳某看到站在一旁的马某,便持铁锹向马某的头部猛击一下,当即将其打倒在地,接着又朝马某的头部连击两下,马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请问:(1)岳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2)用犯罪构成理论进行分析。
(1)、该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本案犯罪构成中犯罪主体是岳某,犯罪客体是马某的生命权,犯罪主观方面是岳某杀人的直接故意,犯罪客观方面是岳某故意杀人的行为,即用铁锹击打2、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场发出一份传真:“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贵方能否供应。
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个冷冻火车皮。
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
”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接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十个车皮货物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十个车皮的货已发出,请注意查收。
”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
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复电:“因市场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
”但因货物已经起运,农场不能改卖他人。
为此,果品公司拒收,农场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1)本案中的合同有没有成立?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1、《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公司给农场的传真没有价格、质量、数量等具体明确的内容,仅是“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咨询,且明确表示要“联系协商相关事宜”。
这显然不符合要约的成立条件,不属于要约,而是要约邀请。
2、要约尚未成立,即双方并没有建立合同义务关系。
在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农场单方擅自发货的行为,只能自负后果责任,果品公司没有责任。
3、张某夫妻带着儿子张强到中华照相馆周岁纪念相。
摄影师夏某见张强的照片活泼可爱,便私自多放大了几张,在征得张某同意后将其中一张摆放在自己的橱窗内,以招揽顾客。
其余的几张保留了下来。
后来,夏某的朋友洪某见到该照片,称其所在的印刷厂正在制作儿童挂历,就要求夏某给他一张。
印刷厂以800元价格从洪某处买到照片并制作成挂历。
张某在买挂历的过程中,发现儿子的大头相也在其中,非常气愤,找到印刷厂问明来源后,即以夏某和印刷厂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2000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夏某要求追加洪某为被告。
法院经调查,认定上述事实属实。
问:(1)本案中夏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法院应怎样判决。
首先侵犯的是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张某是儿子的监护人,有权利监护儿子的肖像权。
赔偿损失的话法院会首先问双方是否愿意进行调解,调解不能够完成的前提下,法院对其进行判决,赔偿款按照相关法律进行赔偿,法律规定:对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既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又有权要求侵权人对侵害肖像权所造成的物质上的损失,进行经济损害赔偿4、石某,男,35岁。
石某经常虐待妻子。
一日,石某的妻子因不堪石某的毒打,在石某走后服毒自杀。
邻居发现石某的妻子在床上挣扎,便把石某找回来,要他赶快将妻子送医院抢救。
石某既不抢救,也不让邻居抢救,还恶狠狠地说:“我就要看着她死。
”最后,邻居们强行将石某的妻子送往医院,但由于时间拖延太久,经抢救无效死亡。
试分析: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石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理由是:犯罪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态。
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有能力履行某种义务以阻止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竟不予以履行的行为。
本案石某与其妻之间具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在其妻生命垂危时,石某有义务积极予以救助。
而石某非但不予救助。
而且还不让邻居救助,最终导致其妻死亡,其行为属于不作为的犯罪。
5、王某,16周岁,一天,她到工艺美术公司以800元购买了项链和宝石戒指,她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行为,要求公司退款。
而王某提出她是靠临时工而自食其力的待业青年,她表示不愿退货。
王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其父母要求公司退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答:①王是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年满十六岁,以自己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
因而这项买卖行为是有效的、合法的。
我国民法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②王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需征得父母的同意,便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王某的买卖行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因此,从买卖行为成立时起便具有法律约束力?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王某的父母以其未成年,未征得家长同意为理由,要求公司退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6、甲乙二人因合同问题引发纠纷,为妥善解决纷争,双方各聘请了一位律师,并进行了艰难的协商、谈判,但终因分歧太大,意见无法达成一致。
甲遂诉至法院,该案将于一周后开庭审理。
甲聘请的是本市某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双方已于一个月前签订了合同,甲还当场支付了律师代理费5000元。
请问,(1)甲与张律师(或某律师事务所)之间是代理关系吗?为什么?(2)如果是,它是属于委托代理,法定代理,还是指定代理?为什么?答:(1)甲与张律师(或某律师事务所)之间是代理关系。
因为,根据民法关于代理的界定,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在这一代理关系中,甲是被代理人,张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是代理人,张律师在该代理关系中所实施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全部由甲承担。
(2)它是属于委托代理。
因为张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是根据甲的委托授权而进行的代理活动的。
张律师将以甲的名义进行谈判,协商,诉讼等活动,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在诉讼活动中维护甲折合法权益,而协商谈判的结果或法院的裁决结果则由甲承担。
这属于典型的委托代理,律师的代理权来自甲的单方授权行为,是否聘请律师,聘请哪位律师都取决于甲方意志7、甲的相机发生了故障,无法正常使用.为此,甲将相机专程送到了该品牌的特约维修店去修理.经查验,相机的某一零部件有些毁损,需要调换,新零件的市场价格是200元,加上修理人工费,共计300元,甲当即支付了全部费用,双方约定两天后取相机。
两天后,甲再次来到维修店,相机已经修好,由于甲是摄影器材爱好者,所以甲提出原来相机中坏损了的零件也要一并取走,但这一要求遭到维修店的拒绝。
维修店表示,所有换下来的零件全部由厂商收回,这个晶牌的相机一贯如此。
甲表示,这样的“惯例”闻所未闻,坚决不同意。
经查,厂家和维修店都没有事先告知消费者这一做法,另外,旧零件的价值也没有在甲支付的款项中抵扣。
请问;(1)维修店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2)119零件的归属应如何确定?答:(1)维修店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因为旧零件的归属权不属于维修店。
财产权利的转移通常通过两种途径,有偿交易或者无偿赠与。
甲与维修店之间既无交易的事实,也无赠与的意愿。
所以,维修店单方制定的规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2)旧零件的权利归属于甲。
因为作为原来相机的组成部分,这一零件的所有权就是属于甲的,这一事实并未发生改变。
甲全额支付材料费和人工费后,并未明确表示放弃旧零件的所有权,所以,旧零件的归属没有发生改变,仍然属于甲。
甲有权要求维修店返还旧零件。
8、甲经人介绍,在某厂做了搬运工,每月有800元收入,平时就住在工厂的宿舍里。
由于工作,宿舍又离厂较远,甲打算从乙处花900元买一辆轻便摩托车。
此事遭到甲的父母的强烈反对,但甲还是将摩托车买了下来。
几个月后,甲因患精神分裂症,无法工作和独立生活。
由于甲今年17周岁,其父母找到乙,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乙返还钱款,拿走摩托车。
请问:甲的父母的主张有没有法律根据?甲乙之间的买卖有效吗?为什么?答:甲的父母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甲乙之间的买卖有效。
因为《民法通则》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虽然几个月后甲患精神分裂症,但买卖当时并没有发病,双方买卖符合《民法通则》的三个实质要件: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行为;第三,没有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所以说甲乙之间的买卖有效。
9、某日,丁某骑自行车回家。
行至一坡路时,因车速过快,撞着同方向行走的李某的身体左侧。
丁某失去平衡从自行车上摔下,井将李某压在身下。
李某当即不省人事,丁某立即将其送到医院,但李某因脑颅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事发时,丁某15周岁。
请问:丁某应否对其行为负刑事责任?为什么?答:丁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因为丁某未满16周岁。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强奸、放火、爆炸、投毒、贩卖毒品等8种罪的,才应负刑事责任,上述犯罪主观状态都是故意犯罪。
而在本案中,丁某的行为不属于上列情况,故不应负刑事责任。
10、张某犯有盗窃罪和抢劫罪,一审判决两罪刑罚分别为有期徒刑2年和9年,合并执行10年。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对张某判处的刑罚不当,准确量刑应分别为5年和7年。
请问:二审法院应如何作出决定?为什么?答:判处盗窃罪2年的应维持,抢劫应改判7年。
总和刑期应到7年以下9年以下量刑。
因为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
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既不能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保持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的某一罪或者几个罪的刑罚。
11、6岁男孩小明十分顽皮。
2004年3月,小明把母亲刚买的一块进口手表偷出去,以五元钱的价格卖掉,换了一块巧克力。
其母亲几经追问才找到买主,耐心向对方说明情况,要求返还手表,并退回他五元钱。
但对方却说,手表是买的,又不是骗来的,怎么能退呢?请问,如何判断小明的行为,小明母亲可以要求买方返还手表吗?答: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