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法律基础案例分析[1]
实用法律基础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30岁,某市居民。
李某,女,28岁,某市居民。
张某与李某于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将其位于某市XX区的房屋出租给李某,租赁期限为两年,租金每月5000元,每月5日支付。
合同中还约定了房屋的维修责任、押金退还等条款。
2018年10月,李某在房屋内装修时,不慎将房屋墙壁损坏。
张某要求李某赔偿损失,但李某认为房屋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拒绝赔偿。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房屋墙壁损坏是否属于李某的责任?2. 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案例分析1. 房屋墙壁损坏是否属于李某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性质、用途或者损坏租赁物。
”在本案中,李某在租赁期间对房屋进行装修,导致墙壁损坏。
虽然李某在装修前并未征得张某的同意,但根据合同约定,李某作为承租人,有义务合理使用房屋。
因此,房屋墙壁损坏部分应属于李某的责任。
2. 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因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李某在装修过程中不慎将房屋墙壁损坏,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法院应如何判决?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应当依法保护张某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考虑到李某的合理利益。
以下是对本案判决的建议:(1)法院应认定李某对房屋墙壁损坏负有责任,并判决李某赔偿张某因此产生的损失。
(2)法院在判决李某赔偿损失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①李某装修前是否征得张某的同意;②李某装修过程中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③墙壁损坏的程度及修复费用;④张某是否已经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等。
(3)法院在判决李某赔偿损失后,应督促李某尽快修复墙壁,以保障张某的合法权益。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李某在装修过程中未征得张某同意,且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房屋墙壁损坏。
实用法律基础课程案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知识已经成为每个人必备的基本素养。
为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我国高校普遍开设了实用法律基础课程。
本文以一起校园借贷纠纷案例为切入点,探讨实用法律基础课程在实际应用中的重要性。
二、案例介绍甲、乙两人系同班同学,乙因急需用钱,向甲借款10000元。
甲考虑到乙平时为人诚恳,便答应借款。
双方口头约定,乙在一个月内归还借款,如逾期未还,则按月息2%计算利息。
然而,一个月后,乙未能按时归还借款。
甲多次催促,乙以各种理由推脱。
甲无奈之下,将乙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实用法律基础课程在案例分析中的作用(1)明确法律关系在案例中,甲乙两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借贷关系。
通过实用法律基础课程的学习,学生能够了解借贷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等。
这有助于学生在分析案例时,准确把握法律关系。
(2)掌握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例中,甲乙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口头约定了借款金额、期限和利息。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乙之间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3)分析法律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例中,乙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构成违约。
甲可以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逾期利息、赔偿损失等。
2. 实用法律基础课程在实际应用中的重要性(1)提高法律意识通过学习实用法律基础课程,学生能够了解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
在本案例中,甲若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在借款时便可以要求乙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纠纷的发生。
(2)维护自身权益掌握法律知识,有助于学生在面临纠纷时,能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实用法律基础试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货物交付后,乙公司应在30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问题:1. 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2. 如果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分析:1.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甲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即提供了货物。
因此,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
2. 如果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1)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2)要求乙公司承担修理、重作、更换货物的责任;(3)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4)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案例二】丙与丁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丙将位于某市的房屋出租给丁,租赁期限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丁按照约定支付了租金。
然而,在租赁期间,丙将房屋出售给了戊,并向丁通知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的事实。
丁认为,房屋所有权转移不影响其租赁合同的效力,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问题:1. 房屋所有权转移是否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2. 丁是否可以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分析:1.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租赁关系的协议。
房屋所有权转移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
2. 丁可以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限届满前,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解除。
在本案中,虽然房屋所有权转移,但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丁有权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案例三】庚与辛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庚在辛公司担任经理职务,月薪为1万元。
合同期限为三年。
然而,在合同履行期间,辛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
实用法律基础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成立一家丙公司(以下简称丙),甲公司出资500万元,乙公司出资450万元,双方共同经营管理。
协议中明确约定,丙公司成立后,甲、乙双方应按照出资比例享有丙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并对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按照约定出资,丙公司依法成立。
二、争议焦点1. 丙公司成立后,甲、乙双方是否履行了合作协议中的经营管理权义务?2. 丙公司是否在甲、乙双方的经营不善下导致亏损?3. 甲、乙双方是否应对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案件事实1. 丙公司成立后,甲、乙双方并未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履行经营管理权义务。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能履行经营管理权,导致丙公司亏损;乙公司则认为甲公司未能履行经营管理权,同样导致丙公司亏损。
2. 丙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由于甲、乙双方未能有效履行经营管理权,导致公司经营不善,亏损严重。
具体表现为:公司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按时支付员工工资、供应商货款等。
3. 丙公司因经营不善,债务累累。
甲、乙双方均认为对方应对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法律分析1. 关于甲、乙双方是否履行了合作协议中的经营管理权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甲、乙双方应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履行经营管理权义务。
甲、乙双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经营管理权,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 关于丙公司是否在甲、乙双方的经营不善下导致亏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丙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作为股东,应对丙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然而,甲、乙双方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对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在甲、乙双方的经营不善导致丙公司亏损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应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基础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甲方)与李四(乙方)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三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李四,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租金为每月5000元,每月支付一次,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合同中还约定,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如需装修,需征得甲方同意。
此外,合同中还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020年6月,李四在未经张三同意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更换了部分家具。
2021年2月,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李四与张三协商续签合同,但双方在租金问题上产生分歧。
李四认为,由于房屋装修和家具更换,房屋的价值有所提升,因此要求提高租金。
张三则认为,李四未经同意擅自装修房屋,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法律问题1. 李四擅自装修房屋是否构成违约?2. 李四是否有权要求提高租金?3. 张三能否要求李四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1. 李四擅自装修房屋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可以请求其履行;对方不履行的,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如需装修,需征得甲方同意。
李四在未征得张三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装修房屋,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2. 李四是否有权要求提高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6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续订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期限。
”在本案中,李四与张三协商续签合同,但双方在租金问题上产生分歧。
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在续签合同时应协商一致。
李四未经张三同意擅自提高租金,违反了合同约定,无权要求提高租金。
3. 张三能否要求李四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实用基础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与李四于2019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三将位于某市的房屋出租给李四居住,租金为每月5000元,每月5日支付租金。
合同中约定,若李四未按时支付租金,张三有权解除合同。
2019年5月5日,李四未按时支付租金,张三遂向李四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3日内支付租金。
然而,李四在接到通知后仍未支付租金。
2019年5月10日,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解除合同。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应支付拖欠的租金?2. 张三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三、案例分析(一)关于拖欠租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在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金支付期限为每月5日。
然而,李四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法律规定,李四应支付拖欠的租金。
(二)关于解除合同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张三在李四未按时支付租金的情况下,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的,应当提前通知对方。
”在本案中,张三在2019年5月5日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李四支付租金,但直至2019年5月10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未提前通知李四解除合同。
因此,张三解除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如下:1. 李四应支付拖欠的租金,共计15000元;2. 张三无权解除合同。
五、法律启示1. 合同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2. 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3.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时,应依法行使,不得滥用权利。
总之,本案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分析,明确了拖欠租金的违约责任及解除合同的行使条件。
法律实用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甲方)和李四(乙方)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三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住房出租给李四,租赁期限为两年,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
租金为每月3000元,李四需于每月的1日前支付当月的租金。
合同中还约定,李四在租赁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如需装修需事先征得张三的同意。
2019年6月,李四入住该房屋。
在租赁期间,李四按照约定支付了租金,但未对房屋进行任何装修。
2021年4月,李四突然提出要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并表示愿意支付违约金。
张三对此表示反对,认为李四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李四继续履行合同至期满。
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1. 李四是否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合同?2. 如果李四无权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其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租赁合同为书面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李四是否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租赁期限未满,承租人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赔偿出租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本案中,李四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且未征得张三的同意,擅自终止租赁合同,违反了合同约定。
关于李四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四违反了合同约定,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给张三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李四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至期满;2. 李四赔偿张三因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损失、房屋维修费用等;3. 李四支付违约金,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案例分析实用法律基础(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市中心购置了一块土地,计划建设一栋商业综合体。
经过一系列的前期准备工作,开发商取得了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与当地政府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随后,开发商开始进行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等工作。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附近居民房屋出现裂缝,居民认为开发商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他们的居住安全,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施工质量问题是否构成侵权?2. 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居民要求赔偿的依据是什么?三、法律分析1. 施工质量问题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因质量问题导致居民房屋出现裂缝,侵犯了居民的财产权,构成了侵权。
2. 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作为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因质量问题导致居民房屋受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居民要求赔偿的依据是什么?居民要求赔偿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侵权责任法:如前所述,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施工人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合同法:开发商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可能包含有关施工质量要求的内容,居民可以依据合同法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3)建筑法:建筑法对施工质量进行了规定,居民可以依据建筑法要求开发商承担侵权责任。
四、案例分析结论根据以上分析,本案中开发商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居民房屋受损,构成了侵权。
开发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居民进行赔偿。
居民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规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五、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施工质量,避免因质量问题造成他人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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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某股份公司在沪市交易所临近收盘时通过4个A字头的个人帐户进行连续交易,而不转让证券所有权的方式虚假买卖,以抬高本公司股票的价格,致使该公司股票当日收盘价比前日上涨102%.此后1个月中该公司证券部先后动用资金近2000万元,买人本公司股票12万股。
后来,该公司证券部将上述股票及此前所存股票全数抛出,共获利587.97万元。
请问:该公司的行为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1.参考答案该公司的行为属操纵市场行为,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称作操纵市场价格。
2.2001年3月初甲公司与乙粮油公司签定了购销100吨大豆的合同,单价每吨2400元,总价款24万元,交货款为当年11月30日,交货地点为天津港码头。
合同签定后,甲公司于2001年4月预付货款24万元。
乙粮油公司为了向甲公司供货于3月底与某粮库签定大豆购销合同,约定由该粮库提供乙粮油公司100吨大豆.单价每吨2000元,总价歉20万元。
11月28日在天津港交货,并于4月底预付了部分贷款,某粮库必须依质按期交货。
2001年10月,某粮库向乙粮油公司提出,由于国家调整农产品价格,每吨须涨价200元方能供货,乙粮油公司立即通知甲公司是否同意涨价,甲公司不同意。
乙粮油公司即电复某粮库不同意涨价,并于10月15日派人赴某粮库商谈。
乙粮油公司考虑其与该粮库的业务关系,同意涨价100元,但粮库坚持200元。
甲公司在交货无望的情况下,诉诸法院,要求乙粮油公司、某粮库履约,否则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请问:(1)甲公司、乙粮油公司、粮库之间签定的合同是什么合同?是否有效?(2)甲公司要求粮库作为第三人履约有法律根据吗?(3)如逾期不履约,违约金由谁支付?如何支付?(4)本案诉讼费由谁支付?2.参考答案(1)三方签定的是购销合同,意思真实,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2)尽管甲公司与粮库无直接经济往来,但两次法律诉及的标的物是同一的,而该标的物的交付直接引起三方法律关系之变更,而甲公司、乙粮油公司之间案件的结果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故应为本案第三人。
(3)如不履约,三方合同终止。
乙粮油公司退甲公司贷款24万元,井支付违约金与赔偿金,粮库退还乙粮油公司的预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与赔偿金。
(4)案件诉讼费由粮库支付。
3.许某的防盗安全门是2004年10月7日购买的,价格是750元,另外支付了40元的安装费.选择防盗门时,主要因为该厂家在广告中称为购买安全门的用户投保了两万元的保险金。
谁知2005年7月30日,正在单位上班的许某接到邻居打来的电话,说他家的安全门被人撬开了。
公安机关经现场勘察,认定窃贼系撬开安全门人室盗窃,共盗走皮衣、摄像机、放像机等物品价值20800元。
公安机关的人走后,许某认为买防盗安全门的时候厂家许诺投了保,此外这门被撬,说明安全门质量不合格,于是许某就给厂家打了电话。
厂家很快派人来进行了查证落实,并于2005年10月10日为许某更换了同规格安全门。
但是,当许某提出给付保险金时,厂家却予以拒绝。
请问:许某要求厂家支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3.参考答案《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许某购买安全门正是由于考虑到厂家在做广告时承诺的两万元保险金,才决定选购厂家的安全门。
厂家在其广告中承诺为购买其安全门的客户投保两万元,其行为就应与其保证的服务相符。
因此厂家应当赔偿损失。
4.A 公司和B公司签定一份儿童服装购销合同。
A公司在4月1日发出要约,要求B公司在1个月内承诺。
B公司于4月5日收到后即承诺。
由于发生洪水导致该地区通讯中断,至5月5日承诺才到达A公司。
A公司没有提出疑义。
至5月20日,市场上儿童服装价格上涨,B公司以“市场价格有变,不能执行原合同”为由拒绝履行,而与C公司签定了买卖合同。
新合同约定,由B公司负责货物运输,5月25日B公司依合同将货物交给承运人。
5月26日货物在途中由于交通事故而焚毁。
现A公司、C公司都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 :(1)3公司的承诺是否有效?为什么?(2 )B,C公司货物买卖合同标的物意外灭失的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3 ) B公司是否对A公司、C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参考答案(1) B 公司的承诺有效。
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生承诺,按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本案虽然承诺到达要约人时间超过承诺期限,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时限而不接受承诺外,故该承诺有效。
(2 )C 公司承担标的物灭失的风险。
公司法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的,出卖人对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即由灭受人承担。
(3) B 公司对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A,B两公司合同已生效,t3公司不履行即违反合同,故B公司应承担责任。
(4) B 公司对c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B公司按时供货,已尽合同规定之义务。
货物灭失属不可抗力,故B公司不承担责任。
5.1 9 8 3 年4月,某自行车总厂委托一家印刷厂设计了金凤牌商标。
其文字、图形完全仿制上海自行车公司的凤凰牌商标;同时金凤牌又是牡丹江自行车总厂已经注册的商标。
该自行车总厂推出的这一商标,致使许多消费者发生误认和误购。
直至1983年7月2日,该自行车总厂还在报刊上刊登广告,以此金凤牌商标冒充已经注册的商标。
到1983年8月止,该自行车总厂总共组装了这种“金凤”牌自行车共计225000辆,并销售了其中205000辆,行销湖南、黑龙江等23个省、市。
该产品质量低劣,严重损害了注册商标凤凰牌、金凤牌自行车的商标信誉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
为此,上海自行车公司和牡丹江自行车总厂对该自行车总厂提出了指控。
请问 :应怎样处理?参考答案某自行车总厂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是商标侵权行为。
本案中,某自行车总厂未经上海自行车总厂和牡丹江自行车总厂的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自行车上使用“凤凰”,“金凤”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6、李鸣于 2003年5月进人佳景机械制造厂工作,并与之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劳动条件、劳动期限、劳动报酬和劳动纪律等必备条款;由于李鸣技术过硬,三个月以后他已经成为技术骨干,他总结的技术窍门为工厂带来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厂长在全厂大会上予以表扬,并口头答应为其第五个月开始增加工资20%,但双方没有为此再签订书面协议。
第五个月连续两个月李鸣并没有拿到增加的工资,为此李鸣向厂长问询,但是得到了否认。
无奈李鸣向劳动争议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
问题 :你认为李鸣应该得到增加的20%工资吗?参考答案应该。
因为根据劳动法规定:一方当事人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合同履行中,又以口头形式变更了书面合同的某些条款,如工种条款、工资条款、试用期条款等可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李鸣可以与工厂签定补充协议,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如果李鸣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如属于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7. 某年某青年到某超市购物,边看边选,最后没有合适物品,决定离开超市。
在超市门口,被保安人员拦住,并被告之有偷盗嫌疑,要求到保卫科交涉,该青年坚决否认,据理力争,但商场人多势众,无奈只好随保安人员到保卫科接受检查。
最后没有发现任何商品。
此时保卫科的负责人说:“对不起,你可以走了”。
该青年回家后深感不平,于事后的第二天向人民法院起诉,以超市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要求超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
请问 :法院应任何处理?为什么?参考答案:法院查明,超市搜查该青年属实。
认为保安无故怀疑该青年偷盗,并强行搜查该青年的人身及物品,属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消法规定,判令超市在起门口张贴公开道歉信,保安人员当面向该青年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8、甲某系A公司的出纳,由于A公司规模较小,故甲某兼管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
A公司拟销毁一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甲某发现其中包括几份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
A公司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未签署意见,即由会计部门及生产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及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 甲某兼管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 甲某在拟销毁的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中发现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时,应如何处理?(3 )A公司负责人是否要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A公司会计档案监销存在什么问题?参考答案:(1) 甲某兼管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不符合法律规定。
《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 甲某在拟销毁的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中发现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时,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3) A公司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A公司会计档案监销存在的问题是,应由单位的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而不是由生产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9、某钢铁企业(中方)拟与英国一公司(外方)共同组建中外合资经营钢铁企业,双方拟定的合营企业合同的要点如下:(1 )注册资本总额1000万镑,中方出资400万镑,英方出资600万镑;(2) 中方以机器设备、厂房、办公楼等出资(其中厂房已为下属企业贷款作为抵押),外方以机器设备和技术、现金出资;(3) 合营企业董事长只能由英方担任,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4) 合营为30年,合营进人20年时,各方可按各自出资比例减少注册资本30%;(的合营过程中发生争议时,适用于英国法律。
请问 :上述合同要点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吗?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 符合法律规定,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外方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2) 中方出资存在不合法之处,根据规定,合营各方可以以设备、现金等出资,但不得以其已设立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3) 不合法,根据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应由合营双方协商或董事会选举产生,双方均可以担任董事长,一方担任董事长,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4) 不合法,根据规定,合营期间不得减少注册资本;(5 )不合法,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双方发生争议时,只能适用于中国法律,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