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及法律基础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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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修课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思修课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思修课作为我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和思辨能力。

通过分析经典法律案例,可以使学生更加深刻地理解法律精神,提高法律素养。

本文将选取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结合思修课的教学要求,进行深入剖析。

二、案例简介案例名称:张三偷窃案基本案情:张三,男,25岁,无业。

因生活困难,张三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达5万元。

案发后,张三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依法对其进行了审判。

三、案例分析1. 法律角度(1)犯罪构成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三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张三盗窃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达5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思想政治教育角度(1)法律意识教育本案中,张三因生活困难而走上盗窃之路,反映出其法律意识淡薄。

通过分析此案,可以使学生认识到法律对公民行为的规范作用,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道德观念教育张三的盗窃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益,还破坏了社会秩序。

通过分析此案,可以使学生认识到道德观念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性,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做到遵纪守法。

(3)思辨能力培养在分析本案时,学生需要从多个角度思考问题,如犯罪原因、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

这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提高其分析问题的能力。

四、案例启示1. 加强法律意识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

2. 强化道德观念培养,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思修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思修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三,男,30岁,某市居民。

一天,张三在街头捡到一部手机,手机中有一张身份证,显示失主为李四。

张三因急于回家,未及时联系失主,将手机带回家中。

回家后,张三发现手机中有一笔数额较大的款项,便产生了占为己有的念头。

经过一番挣扎,张三决定将这笔款项取出,并存入自己的银行卡中。

不久,李四发现自己的手机丢失,并发现了卡中的款项被取出。

李四立即报警,警方调查发现,这笔款项被张三取出并存入自己的银行卡中。

张三的行为引发了李四的强烈不满,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例分析1.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三捡到李四的手机后,并未归还,而是将其带回家中。

随后,张三又取出手机中的款项,存入自己的银行卡中。

根据刑法的规定,张三的行为已经具备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即非法占有为目的和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因此,张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三捡到李四的手机后,并未归还,而是将其带回家中。

根据刑法的规定,张三的行为已经具备了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即非法占有为目的和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因此,张三的行为也构成侵占罪。

3. 张三的行为是否属于“善意占有”?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善意占有”的认定,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因素:占有人的主观意图、占有物的性质、占有时间、占有人的行为等。

在本案中,张三捡到李四的手机后,并未及时归还,而是将其带回家中。

虽然张三最初并未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但在得知手机中有数额较大的款项后,张三仍然将其取出并存入自己的银行卡中。

这表明,张三在占有手机时,已经具备了一定的主观恶意。

因此,张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善意占有”。

4. 张三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张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侵占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思修典型法律案例分析(3篇)

思修典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思修法律案例分析是法学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有助于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例相结合,提高法律思维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本文将以“甲乙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为例,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探讨思修法律案例分析的方法和技巧。

二、案例背景甲乙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技术支持,月薪为人民币10,000元,合同期限为3年。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公司因业务调整,甲公司决定将乙公司从合同中剔除,不再提供技术支持。

乙公司不服,认为甲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案例分析1.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

(1)劳动合同的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本案中,甲公司因业务调整,决定将乙公司从合同中剔除,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因此,甲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也未支付一个月工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思想道德修养及法律基础案例分析

思想道德修养及法律基础案例分析

思想道德修养及法律基础案例分析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及其答案案例一(道德与法律)1、甲男与乙女是一对恋人。

一日,乙在电话中提出要和甲分手,甲说希望我们能见最后一面,道个别,乙同意了。

甲来到乙的寓所,对乙说,“希望你不要和我分手,不然我就喝下这瓶毒药!”说着拿出一瓶液体状东西。

乙认为甲是吓唬自己的,于是说,“你爱喝就喝,关我什么事。

”甲一口喝光液体,满脸痛苦倒在床上。

乙认为甲是假装的,掉头摔门而去。

甲中毒身亡。

问:如何看待乙的行为答:乙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其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从犯罪主观方面看,乙没有任何伤害或杀死甲的故意和过失;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甲的死亡后果是因为自己喝毒药,而这毒药并不是乙给他喝的,乙的行为对甲的死亡不构成因果关系。

另外,男女朋友间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救助甲是乙道德上的义务;对甲的死亡乙也不能预见,因为她认为甲是吓唬自己,不是真的自杀,因此,也无救助的可能性,由此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但是乙作为甲的女友没有留心注意甲的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2、被告人林某,32岁,某煤矿局汽车司机。

1995年3月2日下午2时许,林某驾驶解放牌货车返回单位的路上,行至某村庄附近弯道处,迎面高速驶来一辆卡车。

由于路面又滑又窄,眼看就要相撞,林某急向右打方向盘,车下公鹿撞倒一茅棚,而后又撞在供销社的墙上。

尽管林某采取了紧急刹车,但是还是造成了供销社一面墙的一部分倒塌并砸坏一些商品,汽车也遭到严重损失,总计损失价值1万元,林某本人也负伤。

分析林某的行为性质。

答:林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林某为了使自己和卡车司机的人身权和自己的货车和对方的卡车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急向右打方向盘造成损害,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思修法律基础案例分析(3篇)

思修法律基础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男,30岁,某网络文学作者。

2019年,李某创作了一部网络小说《异界之剑神》,并在某知名网络文学平台上连载。

该小说一经发布,便受到了广大读者的喜爱,获得了较高的点击量和粉丝数。

2020年,李某将该小说改编成同名小说,并在某出版社出版发行。

然而,在小说出版后不久,李某发现该出版社未经其同意,在其出版的小说中擅自使用了其小说中的部分内容,侵犯了其著作权。

二、案件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著作权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擅自使用其作品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2. 侵权行为分析(1)出版社未经李某同意,在其出版的小说中使用了李某小说的部分内容,侵犯了李某的复制权。

(2)出版社在未取得李某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小说改编成同名小说并出版发行,侵犯了李某的改编权。

3.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出版社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以及侵权责任的承担。

三、案例分析1. 出版社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出版社在出版李某的小说时,应当取得李某的授权。

然而,在本案中,出版社在未取得李某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李某小说的部分内容,侵犯了李某的复制权。

同时,出版社未经李某同意,将其小说改编成同名小说并出版发行,侵犯了李某的改编权。

因此,出版社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2. 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出版社应承担以下侵权责任:(1)停止侵害:出版社应立即停止在其出版的小说中擅自使用李某小说的部分内容,并停止发行该同名小说。

(2)消除影响:出版社应在其出版的小说中,公开声明道歉,消除对李某著作权权益的侵害。

(3)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思修常见法律案例分析(3篇)

思修常见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引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思修”)是高等教育中一门重要的公共课,旨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律素养。

本篇将通过对几个常见的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思修课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以期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案例一:盗窃案【案情简介】小明(化名)是一名大学生,为了筹集学费和生活费,盗窃了学校附近一家超市的1000元现金。

后被超市监控录像抓获,公安机关将其逮捕。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道德分析:小明为了个人利益,触犯了刑法,损害了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其行为违背了诚实守信、公平正义的道德原则。

3. 思修启示:思修课程应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同时,培养学生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的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

案例二:交通肇事案【案情简介】李先生(化名)酒后驾驶,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员重伤。

经鉴定,李先生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道德分析:李先生酒后驾驶,不仅危害了自己的生命安全,还对他人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其行为违背了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道德原则。

3. 思修启示:思修课程应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法治意识和道德素养,使学生充分认识到酒后驾驶的危害,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关爱生命。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案例分析(考试必用)

30.1990年10月,辛庆国与任晓兰结婚,他与前妻有一个女儿,名叫辛红,已满8岁。

婚后夫妻感情融洽,母女关系也很好。

辛庆国于2000年不幸身患重病,于2001年1月病故。

此时,辛红已经在某街道工厂上班,能够独立生活。

料理完辛庆国的丧事后,任晓兰便回到娘家居住。

2003年5月,辛红收到其父亲辛庆国生前完成的一部小说的稿酬40000元,私自留作自己用。

而任晓兰于2002年再婚。

直到2003年10月,任晓兰才得知辛庆国稿费一事,于是多次找到辛红,要求分得稿费的一半,但都被辛红拒绝。

辛红认为,任晓兰已不是辛庆国的妻子,不能继承他的遗产,自己作为辛庆国的唯一的子女,当然有权继承全部遗产。

任晓兰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处理。

请分析应如何处理?31.1972年王世炎与宋巧玲结婚,婚后生一子王英杰,一女王英英。

1990年王世炎患病,从此长期卧床。

兄妹二人与母亲一起照顾生病的父亲。

1993年8月王英英结婚,家中送嫁妆8000元。

婚后,王英英经常回家看望年迈的父母,由于经济条件较好,每年春节还给父母100元钱。

1999年5月和2001年2月,王世炎与宋巧玲相继去世,留下两套两室一厅的住房。

二位老人也没有留下遗嘱,王英杰认为房屋理所当然归自己所有,根本未征求王英英的意见,就到房产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将两套房屋全部登记在自己的名下。

王英英得知这一情况后,马上找到其兄王英杰要求将其中的一套住房重新登记在她的名下,遭到王英杰的拒绝。

王英英又要求继承其他遗产,同样遭到拒绝。

王英杰认为王英英已是出嫁的女儿,没有资格继承父母的遗产。

王英英在多次要求并请人出面调解均无结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处理。

请你分析应如何处理?32.杜玉军,农民,1970年结婚,生有两个孩子,儿子叫杜广平,女儿叫杜广梅。

儿子杜广平在县城工作,并已成家。

1992年杜广梅与外村青年于东方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儿于梅。

2003年杜广梅因患癌症,不久去世。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六章案例

不要只为眼前工资而工作。

要服从社会需求,追求长远利益。

台湾人蔡崇信曾是全球著名的瑞典风险投资公司Invest AB的亚洲代表。

他听说阿里巴巴之后立即从香港飞赴杭州要求洽谈投资。

一番推心置腹后,蔡崇信竟出乎意料的说:“马云,那边我不干了,我要加入阿里巴巴”。

马云吓了一跳“不可能吧,我这儿只有500元人民币的月薪啊!”500元的月薪对于当时的蔡崇信而言无疑是打发叫化子。

但两个月后他就亲任阿里巴巴CFO (首席财务管)。

后来,两年不到马云身价便从零涨到十亿美元的天文数字。

而蔡崇信拥有的股份也不会低于亿元吧!●案例1 用成果证明能力小刘是2009年的市场营销专业大专生,毕业时她选择了某家电销售公司的销售岗位作为自己求职的目标。

为了顺利应聘,她决定利用招聘会前的一周时间,为那家公司拿出一份市场调研报告。

在接下来的几天里,她对该公司所有的产品做了细致的市场调查,从市场份额、产品到竞争对手等各方面的情况都了解得清清楚楚,拿出了一份有分量的市场调研报告,最后在招聘会上击败了众多学历高于她的竞聘者,被公司录用。

分析:小刘针对目标公司和岗位,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给应聘单位提供了可行性知识型成果。

用人单位最希望的就是招聘到的人能实实在在解决问题,对症下药,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这样的人最能获得应聘单位的认可。

●案例2 吹毛求疵吸引眼球北京某高校计算机专业毕业生张明曾到一家著名软件公司应聘,因为没有工作经验遭拒。

为了能到这家心仪的公司工作,他没有气馁,偷偷花了几天时间在那家公司的废纸堆里寻找,发现了公司废弃的部分程序资料,并逐一修正,然后再次跑到公司求职,详细分析了公司程序设计上存在的问题。

公司老板被他的才华所折服,破例给他安排了一个职位。

分析:想方设法找到自己心仪公司的“软肋”,并依靠自己的实力大胆吹毛求疵,以此吸引对方的眼球,可以大大提高应聘的成功率。

●案例3 跨专业也能成功求职张华在大学学的是财会专业,在一个招聘会摊位前,他看中了一家国内著名的太阳能热水器代理公司提供的职位——营销员,但公司要求应聘者是市场营销专业毕业。

思修课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思修课,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是我国高等教育中一门重要的公共课程。

通过学习这门课程,学生可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法律意识,提高道德素质。

本案例分析将以一起经典的交通事故案件为例,探讨法律在维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作用。

二、案例介绍某年某月某日,甲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在道路上行驶,与乙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导致乙车严重损坏,乙受伤。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

甲认为,事故发生是由于乙在驾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两车相撞,因此甲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乙则认为,甲在行驶过程中超速行驶,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甲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事故原因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交通信号,保持安全车距,不得超速行驶。

在本案中,甲驾驶的小型客车超速行驶,乙驾驶的货车违反交通规则,两车相撞,均存在过错。

因此,甲、乙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 赔偿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乙受伤,甲、乙双方均存在过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甲、乙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定。

3. 案件处理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根据事故原因分析及赔偿责任认定,法院判决甲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乙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甲、乙双方按照法院判决履行了赔偿义务。

四、案例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遵守交通规则。

本案中,甲、乙双方均因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事故发生,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思想道德修养及法律基础案例分析

案例一(道德与法律)1、甲男与乙女是一对恋人。

一日,乙在电话中提出要和甲分手,甲说希望我们能见最后一面,道个别,乙同意了。

甲来到乙的寓所,对乙说,“希望你不要和我分手,不然我就喝下这瓶毒药!”说着拿出一瓶液体状东西。

乙认为甲是吓唬自己的,于是说,“你爱喝就喝,关我什么事。

”甲一口喝光液体,满脸痛苦倒在床上。

乙认为甲是假装的,掉头摔门而去。

甲中毒身亡。

问:如何看待乙的行为?答:乙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其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从犯罪主观方面看,乙没有任何伤害或杀死甲的故意和过失;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甲的死亡后果是因为自己喝毒药,而这毒药并不是乙给他喝的,乙的行为对甲的死亡不构成因果关系。

另外,男女朋友间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救助甲是乙道德上的义务;对甲的死亡乙也不能预见,因为她认为甲是吓唬自己,不是真的自杀,因此,也无救助的可能性,由此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但是乙作为甲的女友没有留心注意甲的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2、被告人林某,32岁,某煤矿局汽车司机。

1995年3月2日下午2时许,林某驾驶解放牌货车返回单位的路上,行至某村庄附近弯道处,迎面高速驶来一辆卡车。

由于路面又滑又窄,眼看就要相撞,林某急向右打方向盘,车下公鹿撞倒一茅棚,而后又撞在供销社的墙上。

尽管林某采取了紧急刹车,但是还是造成了供销社一面墙的一部分倒塌并砸坏一些商品,汽车也遭到严重损失,总计损失价值1万元,林某本人也负伤。

分析林某的行为性质。

答:林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林某为了使自己和卡车司机的人身权和自己的货车和对方的卡车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急向右打方向盘造成损害,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另外,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着超出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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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道德与法律)1、甲男与乙女是一对恋人。

一日,乙在电话中提出要和甲分手,甲说希望我们能见最后一面,道个别,乙同意了。

甲来到乙的寓所,对乙说,“希望你不要和我分手,不然我就喝下这瓶毒药!”说着拿出一瓶液体状东西。

乙认为甲是吓唬自己的,于是说,“你爱喝就喝,关我什么事。

”甲一口喝光液体,满脸痛苦倒在床上。

乙认为甲是假装的,掉头摔门而去。

甲中毒身亡。

问:如何看待乙的行为?答:乙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其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从犯罪主观方面看,乙没有任何伤害或杀死甲的故意和过失;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甲的死亡后果是因为自己喝毒药,而这毒药并不是乙给他喝的,乙的行为对甲的死亡不构成因果关系。

另外,男女朋友间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救助甲是乙道德上的义务;对甲的死亡乙也不能预见,因为她认为甲是吓唬自己,不是真的自杀,因此,也无救助的可能性,由此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但是乙作为甲的女友没有留心注意甲的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2、被告人林某,32岁,某煤矿局汽车司机。

1995年3月2日下午2时许,林某驾驶解放牌货车返回单位的路上,行至某村庄附近弯道处,迎面高速驶来一辆卡车。

由于路面又滑又窄,眼看就要相撞,林某急向右打方向盘,车下公鹿撞倒一茅棚,而后又撞在供销社的墙上。

尽管林某采取了紧急刹车,但是还是造成了供销社一面墙的一部分倒塌并砸坏一些商品,汽车也遭到严重损失,总计损失价值1万元,林某本人也负伤。

分析林某的行为性质。

答:林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林某为了使自己和卡车司机的人身权和自己的货车和对方的卡车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急向右打方向盘造成损害,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另外,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着超出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中卡车从又滑又窄的乡村弯道附近高速驶来,引起险情的显然不是林某;而林某采取的措施引起的损害小于两车相撞引起的损害,因此未超出必要的限度,因此他也无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某女青年袁某,婚后常遭到丈夫的打骂和婆婆的责怪。

袁某认为,夫妻感情不好,完全是婆婆造成的,于是产生了毒死婆婆的念头。

有一天,丈夫去外地干活,袁某趁作饭之机,把毒药放入锅中。

由于投度量小,婆婆和小姑子吃饭后只略感不适,并无他恙。

第二天,袁某又加大了药量投入锅中,结果,婆婆和小姑子均中毒,呕吐不止。

袁某见状于心不忍,就跑去找医生抢救,婆婆和小姑子均脱险了。

分析袁某故意犯罪的发展阶段。

答:袁某有两次投毒的故意犯罪行为。

第一次,袁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投毒),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投毒量小)而未得逞所以,属于犯罪未遂。

第二次,袁某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后因于心不忍,跑去找医生抢救,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犯罪中止。

四、公交车上的法律与道德公交车上来一老人,好心司机劝乘客让座,车上的年轻人都不起身。

司机发火,熄火罢运,并扬言:今天没人让座就不开车!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谈谈如何看待1法律与道德的关系2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律是人类道德的底线。

公交车上为老人让位是美好的道德行为,不让坐只是不道德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

司机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罢运侵犯了乘客的权利,这是法律所禁止的。

法律义务是人们必须去做的事情,权利是法律赋予人们可以做也可以不做案例二(婚姻家庭法律规范)一、2006年,张某和王某相识并恋爱,当时张某未满20周岁,为了与他结婚,张某伪造了一个年龄证明,到民政部门骗领了结婚证。

婚后,张某忍受不了王某的一些行为,想到法院离婚。

请问:1、法院可以受理张某离婚请求吗?二、张某当时未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未满20周岁)而与王某到民政部骗领了结婚证,他们的婚姻是无效的。

若张某请求法院受理离婚时仍未满20周岁,则他们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因此张某没有诉讼请求权,法院不能受理其离婚请求;若张某达到了法定婚龄,则无效婚姻情形即不存在,民政部可责令其补办结婚证,因此张某可向法院请求离婚,法院可受理。

(相关理论: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生效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2、张某能否分割王某的财产?若张某达到了法定婚龄,则其无效婚姻情形便不存在,张某与王某的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张某可分割;若张某仍未达到法定婚龄,则他们的婚姻是无效的,根据司法解释(一)第15条,婚姻无效是违法婚姻解除,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其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则按共同共有处理。

但有证明为王某一方所有的除外。

(相关理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三、张某与李某于1991年结婚。

对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

婚前,张某有继承所得房屋5间,婚后自由双方居住。

1999年,张某以双方的名义借款2万元对房屋重新进行了装修。

2001年5月,张某下岗,生活顿感拮据,他计划从事家用小电器的经营,但苦于没有资本,遂备出让3间房屋,李某坚决反对。

同年6月,李某的朋友介绍张某到某厂作清洁工,李某代为答应。

张某认为工作时非常辛苦且收入太少,不愿前去。

李某认为,经营小电器风险太大,作清洁工作工收入不多但比较安定。

张某则认为自己原在的工厂就是家用电器厂,自己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一定能够盈利。

双方各持已见,争执不下,张某便起草了一个协议,内容是张某自主经营,盈亏自负,每月给李某1000元作为共同生活费用。

双方在协议上签合同,张某以20万元的价格出让房屋3间,合同经过了公证,张、王二人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

李某得知后,认为自己和张某结婚已经9年,房屋已经属于夫妻共有,况且装修时是用双方名义借的钱,张某对房屋无权擅自处分,坚决不同意将3间房屋出卖,拒不腾房。

王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张某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房屋。

问:1、张某对房屋有无处分权?为什么?张某对房屋有处分权。

因为房屋是张某婚前继承的财产,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该房屋属于张某所有,张某对房屋有处分权。

(详见书本P221,物权知识)2、张某夫妻的协议的效力如何?张某夫妻的协议无疑在他们夫妻内部是有效力的,因为是他们夫妻双方达成协议,以书面形式订立;同时张某夫妻的协议对外(第三人)也要效力,因为该协议经过公证,可推定第三人知道该约定。

因此张某夫妻的协议对内对外都产生效力。

3、张某婚后的债务如何偿还?为什么?张某以夫妻双方名义借款2万元对房屋重新进行装修的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张某夫妻协议中规定的“张某自主经营,盈亏自负”的债务由张某的个人财产偿还。

(详见书本P221,债权知识)四、王某和李某是大学同学,经自由恋爱于2006年登记结婚。

丈夫王某是计算机专业的高材生,对于电脑等数码产品比较喜欢追赶时髦,而妻子李某则觉得电子产品日新月异,没有必要这么喜新厌旧,而且花费也太高。

2008年初,一个刚上市标价5000余元的数码相机让王某爱不释手,由于家中钱不多,王某就自做决定把旧的数码相机折价2000元卖给同事。

由于旧相机的发票联上写的是妻子李某的名字,王某还模仿李某的笔迹在发票上写了“愿卖”二字,同事觉得没有问题当时就把钱付了。

李某有一天发现自己家里的旧相机不见了,问及此事,才得知已被丈夫处置,这让她非常生气,一方面觉得自己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另一方面又认为王某的同事在处理这件事情上也有过错:“明明是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能在一个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呢?这样的买卖应该是无效的,我要去法院申请撤销!”。

而丈夫则觉得此事已经是生米成熟饭了,再反悔只会让人家笑话,小两口因为此事几天来口角不断。

解答:法律规定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是对于夫妻双方“内部”而言的,在生产、经营、投资、购置或者处分不动产以及重要的动产等方面,都需要形成双方的合意,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做出违背他方意志的重大财产处分行为,否则将形成对他方合法财产权利的侵害。

但对于第三人来说,只要在交易的当时能够确信这是双方的意思表示,在只有夫或妻单方行使共同财产处理权的情形下,其交易一样是有法律效力的。

本案中王某同事在购买旧相机的当时,根据王某提供的票据,完全有理由相信此相机是经夫妻双方同意处置的,作为善意第三人,他已支付合理价钱取得了该相机的所有权,故王某与其同事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不属于可撤销合同范畴。

五、余某与刘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余甲、余乙。

后余某与刘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个儿子归刘某抚养,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若干。

数年后,刘某与林某结婚,当时余甲已工作,余乙随刘某改嫁。

刘某与林某又生一子林丙。

余某离婚后未再婚,并于1999年去世,留下遗产4万元。

2000年1月林某去世,留有家中财物共值12万元。

问:余某与林某的遗产该如何分割?请说明理由。

答:余某的遗产:余甲余乙各2万。

余某已经与刘某离婚,所以不存在婚姻关系。

余甲余乙作为第一继承人均分其父亲的遗产。

林某的财产:刘某分8万,余乙和林丙每人2万。

12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有6万是刘某个人的。

另外6万是林某的遗产,刘某、余甲、林丙共同作为第一继承人均分6万,即三人每人2万。

所以刘某一共是8万元,余乙和林丙各2万。

案例三(遗产继承以及财产分配问题)一、李树钢以打渔为生,有两层楼房一栋,共12间。

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来往。

长子李金喜,用自己的经商收入建房4间,自成家庭;李金喜前妻早丧,遗子李山;后妻任平,生子李林。

李山是复员军人,成立小家庭也用复员费购置新房2间,其妻何慧,生女李洁。

李树钢的次子李金兴已病故,妻子王氏带儿子李明星另嫁,李树钢有一友宋健从帮助过李树钢,李树钢想赠与宋健一笔钱,但其未接受。

李树钢即写下字据将自己房屋2间待自己死后赠与宋健的儿子宋明。

今年初,李树钢、李金喜、李山三人同船打渔,遇台风船毁人亡,但各人死亡时间不能确定。

丧事完毕,死者亲属们为房产分割发生纠纷,李玲主张,其兄已死,她是李树钢唯一在世子女,要求继承李树钢的房屋12间;任平认为李玲是出嫁女,不能回娘家分房子,她系李树钢的丧偶儿媳,因此房屋应由她和李林继承,另外任平还认为李山也系其子,她亦有权继承李山房产。

何慧不同意他们的意见,她及李洁均请求分割财产。

李明星也要求继承。

宋明得知受遗赠后3个月来一直未表示态度,但在发生纠纷时也提出分割遗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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