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运用
【法学案例分析】 请求权基础方法分析

题目:以请求权基础方法分析该案案例:高碧珍是贵州省江口县双江镇城郊村的一名农村妇女,她因做小生意曾一度在省城贵阳市居住生活。
其长子杨政锡于1993年与向素英结婚,婚后在江口县城居住生活,并于1994年生育一女名杨丽文。
从1995年3月,高碧珍征得杨丽文父母杨政锡、向素英的同意,带孙女杨丽文前往省城贵阳跟随其居住生活,直至2000年4月止。
其间,高碧珍多次带杨丽文返回江口县住于杨政锡、向素英家,而杨政锡、向素英也多次前往贵阳市高碧珍住处探望杨丽文。
1999年11月,杨政锡与向素英离婚。
2000年4月,杨丽文被送回江口县跟随其已离异的父母分别生活。
2001年10月,高碧珍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政锡、向素英承担从1995年3月至2000年4月止共5年时间,高碧珍抚养杨丽文所支付的生活费,每月按250元计算,共计为15000元。
一审裁判:一审法院认为,高碧珍是杨丽文的祖母,其在杨丽文之父母尚健在且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对杨丽文不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杨丽文的法定抚养人是其父母杨政锡、向素英,因而高碧珍带养杨丽文所支付的生活费由应小孩的法定抚养人杨政锡、向素英承担。
故一审法院判决:由杨政锡、向素英各自给付高碧珍抚养杨丽文的生活费7500元合计15000元。
二审裁判:二审法院认为,虽然高碧珍对其孙女杨丽文不具有法定抚养义务关系,但是其对杨丽文的抚养照料,是现实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基于血缘、亲情关系所实施的相互帮助行为,这种行为是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对高碧珍来说是自愿的,且是默认的无偿行为,因此不属于无因管理行为。
现高碧珍因杨丽文之父母离异而起诉,要求杨丽文之父母承担高碧珍抚养杨丽文所支付的生活费,高碧珍此行为是对其当初自愿、无偿行为的反悔,该反悔并无溯及力,不能因为杨丽文之父母的离异而改变当初高碧珍自愿、无偿照料杨丽文的初衷,因而高碧珍的实体请求既无双方约定的依据,也无法律规定的根据,依法不应支持。
故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驳回高碧珍的诉讼请求。
【经典案例】运用请求权基础的理论对一起房屋权属纠纷的分析

运用请求权基础的理论对一起房屋权属纠纷的分析======================================================================原告:于XX,男,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
被告:张XX,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第三人:付XX,女,195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案情】张XX与付XX原系夫妻关系,于1992年协议离婚,但仍同居生活。
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太清宫街(建筑面积50.50平方米)房屋系付XX于2002年2月回迁所得。
2002年9月付XX与于XX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转让价为14.5万元。
付XX委托房屋买卖中介人唐宏出售该房,付XX收到5万元后,唐宏为于XX办理了更名过户手续。
现该房由张XX居住。
于XX为要求腾房于2002年10月起诉至沈河法院。
另查,唐宏与于XX 确系夫妻关系。
二人于1995年5月24日登记结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XX 已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拥有对该房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张XX占有该房没有法律依据,故对于XX要求其腾房的请求予以支持。
判决被告将该房腾出。
张XX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三人付XX以原告未交付全部购房款为由、张XX以买卖合同无效为由提出申诉。
(注:该案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6年8月3日决定再审)【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于XX已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拥有对该房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张XX占有该房没有法律依据,故对于XX要求腾房的请求予以支持。
张XX以争议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出卖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运用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Anspruchs method)又称为归入法、涵摄法(Subsumtions method),是指通过寻求请求权基础,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从而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
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来分析案例,其构造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
依此,解题的主要工作在于探寻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和依据。
有学者将请求权基础的运用称为“找法”,即寻找该请求权的实体法依据,尤其是现行法律依据。
采取请求权检索方法的好处在于:因该方法逐一检索,因此很少会遗漏请求权;也不会遗漏法律条文的适用;因为在讨论请求权能够成立的时候必然要检索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所以可以发现抗辩权是否存在。
请求权和责任的确定,对请求权进行检索时应当考虑请求权的先后顺序进行检索,首先将请求权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之中进行先后顺序的考虑。
但这只是一个学理上的方法,是对法官裁判以及法律学人研究案例具有指引作用的操作指南和思维方法,但不是法律的明文规定的裁判规范,并不具有强行性。
并且,请求权的检索还涉及运用者的角度,作为一名法官、律师或案件的当事人,其在纠纷解决中所处的位置不同,其检索的内容和顺序也各有侧重,有一定区别,也未尝不可。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在适用中通常分为如下几个步骤:第一步,判断请求权的性质由于此种方法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因此我们首先要判断究竟是确认之诉、形成之诉还是给付之诉。
如果当事人提出的不是给付之诉,则没有该方法适用的余地,此时应当采取法律关系分析法。
在确定了可以适用该方法后,则应当判断请求关系的主体和内容,即谁基于何种理由向谁提出何种请求,因为这是案例分析的前提。
例如,甲请求乙返还借款,或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请求权基础检索法既是按照三段论的方法展开,同时又穿插了对规范要件满足与否的判断,因此这又涉及了法律解释的问题,所以归入法在德国学者认为其不是完全的逻辑推理法,主要是一个解释法。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

案情:2013年9月1日,甲到乙公司(家居商场,购物模式类似宜家家居)为自己的家庭采购家具。
甲选中了一款书桌,于是自己从货架上取下一个书桌(包装于纸盒内的组件),在收银台支付了1000元价款后带出购物区。
甲突然又想买一个沙发,于是重新入场挑选。
根据样品展示,他看中了一款价格为15000元的沙发。
甲希望由乙公司送货上门。
工作人员告知,无须其自行提货,可以根据售货员开具的单据直接在收银台支付价款,然后办理送货手续,乙公司将在送货日之前代为从库房中提取货品并在约定日期送到指定地址。
于是,甲在收银台支付了15000元价款后,来到乙公司办理送货手续的服务台,要求将书桌与沙发一同在9月3日送货。
服务台收下了书桌。
根据乙公司送货服务单,办理送货服务的货品可以免费存储三天,第四天起每日收取20元/天/件的仓储费用。
经乙公司工作人员提示,甲同意并签字。
甲支付了送货费用(沙发300元、书桌70元,共370元)。
9月3日早晨,乙公司工作人员从仓库中提取了一个沙发(甲所购的款式),与甲所购书桌一起装上货车。
两件物品的包装纸盒上均有单据标明其为甲所购物品。
该货车为乙公司所有,司机和装卸人员均为乙公司的工作人员。
上午十时许,在货车行驶途中天降大雨。
突然,一个闪电击中了一株护道树,大树断折。
货车躲避不及而被压中。
书桌和沙发均严重损坏,其残值分别为300元和3000元。
乙公司将受损物品运回。
上述事件发生后,乙公司当日(9月3日)通知了甲。
甲要求乙公司另行送交完好的沙发和书桌,乙公司不同意,仅同意交付受损的两件物品,并表示随时可以送交。
甲表示不会接受。
双方交涉无果。
请假定:货物装载、送货汽车司机的驾驶行为、护道树管理单位均无过错。
也无须考虑是否应当投保的问题。
另:关于物权法问题,甲在将书桌带离收银台时已经取得其所有权;关于沙发,由于尚未交付,甲尚未取得其所有权。
因为尚未学习物权法,此问题在答题时无须分析。
请问(请检索合同法、侵权法上的请求权基础,暂不考虑物权法):1.关于沙发,甲对乙公司的请求权(分析时点:2013年9月5日)2.关于书桌,甲对乙公司的请求权(分析时点:2013年9月5日)3.案情基本如题干,但关于沙发的重新设定的案情:假设甲所挑选的沙发是乙公司长期展示的一件样品,原价17000元,因为样品处理,因而仅要价15000元。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甲公司是进口机械设备的销售商。
2010年3月1日,甲、乙公司订立合同(“A 合同”),买卖一台日本生产的机器(A机器),价款6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于4月1日前支付价款10万元,5月1日前付清余款590万元,甲公司应于7月1日交付。
乙公司4月1日支付了10万元,但未付余款。
甲公司5月2日起多次催要,乙公司均未回应。
甲公司遂于7月1日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
此前,甲公司已经与日本生产商订立买卖合同,价款合人民币520万元(卖方负担运费)。
由于发生上述问题,甲公司根据该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条款单方解除了合同,但向生产商支付了违约金,合人民币60万元。
2010年4月10日,甲、乙公司订立合同(“B合同”),买卖一台美国生产的机器(B机器),价格100万元。
乙公司于4月20日按期付清价款,甲公司按期于6月1日交付了机器。
但是,乙公司在调试安装中发现其存在严重故障,难以使用。
经甲公司联系生产商上门修理,最终彻底解决了质量问题。
但乙公司为此而耽误了正常生产,产生损失。
2010年8月1日,甲公司发函通知乙公司赔偿A合同项下的损失140万元。
乙公司8月2日回函(“抵销函”)称:(1)自己在A合同项下已经支付了10万元的款项,应予抵销;(2)甲公司在B合同项下交付的B机器有质量问题,造成停产损失150万元,其中130万元抵销;因此认为自己无须赔偿,甲公司反而应赔偿自己在B合同项下的损失20万元。
甲公司不同意。
请运用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分析下列问题。
请假设上述事实全部为真。
(1)在A合同项下,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2)在B合同项下,甲公司和乙公司的法律关系。
目录壹、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请求权(A合同项下) (3)一、《合同法》第8条第1款(结合合同约定)上的请求权 (3)二、《合同法》第112条上的请求权 (4)三、结论 (7)贰、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请求权(A合同项下) (7)一、《合同法》第97条上的恢复原状请求权 (7)二、结论 (8)叁、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请求权(B合同项下) (8)肆、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请求权(B合同项下) (9)一、《合同法》第8条第1款(结合合同约定)上的请求权 (9)二、《合同法》第112条上的请求权 (10)三、结论 (11)壹、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请求权(A合同项下)一、《合同法》第8条第1款(结合合同约定)上的请求权(一)请求权是否发生《合同法》第8条第1款第1句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的实例演示审批稿

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的实例演示审批稿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即由美国法学家利维特(Arthur S. Lief)于20世纪40年代提出的一种分析法,用来评估被迫行政审批的合理性。
该分析法认为,当一个人必须通过请求他人的许可来行使其中一种行政权力时,他可以依据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来确定是否满足行政程序的要求。
下面以一个实例演示审批稿为例,具体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进行分析。
假如公司的员工申请了一笔费用报销,需要经过主管经理的审批才能获得报销。
审批稿如下所示:----------------------------------------------------------------------------------员工姓名:XXX部门:XXX申请报销金额:XXX报销事由:XXX审批意见:XXX审批时间:XXX主管经理签字:XXX----------------------------------------------------------------------------------根据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权限界定:首先要明确员工是否有申请报销的权力,是否是在公司规定范围内的合理请求。
如果员工没有相关权限,则审批稿本身就存在问题。
2.程序公正:审批稿上是否展示了所有的必要信息,如员工姓名、部门、申请报销金额等。
是否公正地记录了员工的请求和主管经理的审批意见。
如果存在任何遗漏或者失实,都可能会影响审批结果的公正性。
3.程序透明:员工是否清楚了解了公司的报销审批程序和标准,是否明确知道需经过主管经理的审批才能获得报销。
如果程序不透明或者存在变动,可能会给员工带来困扰。
4.决策合理性:审批意见是否合理、合法、公正,是否充分考虑了员工的申请理由和报销金额,是否符合公司规定的审批标准。
如果审批意见不合理或者不符合公司规定,可能会引发员工的不满和其他问题。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对审批稿进行评估和改进。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报告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报告在法律领域中,请求权基础的分析对于解决纠纷和判定法律责任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对请求权基础进行深入分析,以展示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和重要性。
一、案例背景_____与_____因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对簿公堂。
案情大致如下:_____(卖方)与_____(买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_____元的价格将位于_____的房屋出售给买方。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导致买方无法按时取得房屋所有权。
买方认为卖方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
二、请求权基础的确定(一)合同请求权在本案中,买方首先可以依据合同请求权要求卖方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卖方有义务按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其未履行该义务构成违约。
买方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二)侵权请求权买方也可以考虑侵权请求权。
卖方未按时办理过户手续,导致买方无法实现对房屋的所有权,可能侵犯了买方的财产权益。
但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进一步分析卖方的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不当得利请求权如果卖方因未履行合同义务而获得了不当利益,买方还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卖方返还。
三、法律分析(一)合同请求权的分析1、违约责任的认定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其行为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认定为违约。
2、损失的计算买方因卖方的违约行为可能遭受了多种损失,如房屋价格上涨导致的差价损失、因无法入住而产生的租房费用等。
这些损失应当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合理计算。
3、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判断卖方是否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以请求权为基础的民事案例分析

以请求权为基础的民事案例分析摘要民事法律关系系统庞杂,内容丰富,在实际的案件分析当中,一套行之有效并规范严谨的分析方法不仅可以规范司法审判活动,也有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对于一般性的案件可以普遍使用法律关系分析法,而对于特殊性的给付之诉则应优先适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案件的分析应按照既定的程序步骤,规范分析思路和分析路径,作出符合逻辑的判断过程和正义的裁判结果。
关键词民法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是法学的方法论的组成部分,对现实当中存在的争议运用规范的法学方法进行分析,是法学教学中常常用到的方法,在审判实务中,我国对于案例的分析也并没有统一的固定的模式,所以一些在法官在审判时就不严格遵循法律分析的方法,推理的过程不完整。
一、案例分析方法简介民法学中案例的分析方法是案件分析的标准化的方法,是一个规范的流程,就是让每一个案件的裁判者都按照这样的思维方式、流程、步骤进行对案件的了解,法律的查找和适用,统一化、规范化。
要成为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分析方法,首先,必须是能整体上涵盖现实当中具体情况的方法,突出共性问题而不讲求个性;其次,这个完整的过程不仅包括对案例的分析事实的认定,还包括法的解释和使用,使案件事实和法律的规定相吻合。
基本的案例分析方法包括法律关系分析方法,是基础性的分析方法。
而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相对于一般性的使用范围来说具有特殊性,它适用的案件范围必须是具有请求权存在基础的,单纯的确认法律关系的诉讼和不需相对人做出相应法律行为的形成诉讼是不能使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的。
(一)法律关系分析方法法律关系分析法是萨维尼提出的,他将其当作是建立民法上层建筑的基础,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掌握对于民法的内在实质性的体系的理解具有重要作用。
这种以法律关系为线索的分析方法是案例分析的基础方法,适用范围广泛。
法律关系分析方法的具体应用中,要想查明案情,就要进行法律关系的分析,首先,要进行案件事实的整理,根据案件的事实判断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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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Anspruchs method)又称为归入法、涵摄法(Subsumtions method),是指通过寻求请求权基础,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从而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
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来分析案例,其构造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
依此,解题的主要工作在于探寻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和依据。
有学者将请求权基础的运用称为“找法”,即寻找该请求权的实体法依据,尤其是现行法律依据。
采取请求权检索方法的好处在于:因该方法逐一检索,因此很少会遗漏请求权;也不会遗漏法律条文的适用;因为在讨论请求权能够成立的时候必然要检索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所以可以发现抗辩权是否存在。
请求权和责任的确定,对请求权进行检索时应当考虑请求权的先后顺序进行检索,首先将请求权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之中进行先后顺序的考虑。
但这只是一个学理上的方法,是对法官裁判以及法律学人研究案例具有指引作用的操作指南和思维方法,但不是法律的明文规定的裁判规范,并不具有强行性。
并且,请求权的检索还涉及运用者的角度,作为一名法官、律师或案件的当事人,其在纠纷解决中所处的位置不同,其检索的内容和顺序也各有侧重,有一定区别,也未尝不可。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在适用中通常分为如下几个步骤:第一步,判断请求权的性质由于此种方法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因此我们首先要判断究竟是确认之诉、形成之诉还是给付之诉。
如果当事人提出的不是给付之诉,则没有该方法适用的余地,此时应当采取法律关系分析法。
在确定了可以适用该方法后,则应当判断请求关系的主体和内容,即谁基于何种理由向谁提出何种请求,因为这是案例分析的前提。
例如,甲请求乙返还借款,或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请求权基础检索法既是按照三段论的方法展开,同时又穿插了对规范要件满足与否的判断,因此这又涉及了法律解释的问题,所以归入法在德国学者认为其不是完全的逻辑推理法,主要是一个解释法。
而这个解释的过程又必须依靠经典的解释方法,这就是说为什么要把请求权检索与法律规则结合起来。
请求权规范基础检索法在德国被作为法学方法论,其原因就是因为涉及了法律的解释问题。
简言之,判断请求权性质的步骤具体分为:1.确认究竟是确认之诉、形成之诉还是请求之诉。
2.如果是其他之诉,则应当采取法律关系分析法。
如果是请求之诉,则应当采取归入法。
3.判断请求关系的主体和内容。
即谁基于何种理由向谁提出何种请求。
例如,甲请求乙返还借款,或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步,请求权检索请求权的检索通常是由于原告虽然提出请求,但并未提出请求权的基础,例如,只是提出赔偿损失,但没有指出是基于什么请求权而提出的。
另一种情况是,虽然原告提出了某种请求并指出其请求权基础,但法官仍然依职权对其请求权基础进行检索,即“原告提出事实,法官确认权利”。
但在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在提出请求时,原告必须对其起诉案由进行选择。
但理论界对原告的选择的标的存在争议,究竟原告是选择请求权还是选择请求权的规范基础。
但无论如何,原告应当在提出自己作出选择。
1.列举原告的请求可能涉及的请求权。
例如在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场合,就可能涉及到合同请求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等。
2.确定各种请求权的类型。
我认为,根据民法的各个法律制度,即根据请求权的基础关系的不同,可将请求权分为如下几类:(1)债权的请求权,包括合同履行的请求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侵权的请求权、不当得利所产生的返还请求权。
但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因本质上不是一种给付关系,不应当包括在债权的请求权中。
(2)物权请求权,具体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妨碍预防请求权。
(3)占有保护请求权,主要包括在占有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而使占有人享有的占有返还请求权、妨碍排除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4)人格权和身份权上的请求权,人格权上的请求权,主要是指在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产生的停止侵害的赔偿损失的请求权。
身份权上的请求权主要包括抚养请求权、赡养请求权等。
(5)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主要是指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产生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等。
3.遵从请求权分析的逻辑顺序。
确定请求权分析的逻辑顺序,即对可能适用的请求权依特定次序进行通盘的检索。
应当看到,民法上的请求权是由一系列不同基础的请求权所组成的体系,这些不同基础的请求权形成了请求权的完整体系,因而确定不同基础的请求权间的检索次序,可以避免请求权的遗漏,从而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并且依次检索,优先考虑的请求权往往排除顺序在后的请求权,在确定权利的性质方面具有一定的思维经济性。
我们认为,考察任何一个民事案件,必须要分析请求权的体系,在原则上,请求权的体系应当按照如下顺序来确定:第一,考察请求权的先后顺序应将合同上的请求权作为第一顺序的请求权加以考虑,合同作为特定人之间的事先约定的关系,确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只有首先从合同关系着手,才能向其他关系展开,即合同上的请求权与其他的请求权发生密切联系时,应首先考虑使用基于合同上的请求权。
第二,缔约过失请求权。
按照梅迪库斯的看法,缔约过失的请求权与合同的请求权是不可分割的,甚至可以包含在合同的请求权之中,因为无论是在合同的缔结过程还是在合同终止以后,都会涉及到缔约过失的请求权。
我认为这两项请求权应当分开。
缔约过失的请求权适用于双方无合同关系的情况,而基于违约的请求权乃是以有效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
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则属于合同责任;若不存在合同关系,则可以考虑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请求权仅次于合同请求权而适用,优先于其他请求权。
第三,无因管理请求权。
无因管理的请求权与合同关系极为类似,它们都是产生合法占有权的依据,无因管理也常常与合同有密切的联系。
但合同上的请求权应优先于无因管理上的请求权加以考虑,因为无因管理之所谓无因,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包括无法定的义务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
如果管理人和本人之间事先存在着合同关系,管理人是依照约定管理他人的事务,则管理人负有管理的义务,不构成无因管理。
所以合同请求权与缔约过失请求权应当优先于无因管理请求权,但由于无因管理本质上是一种合法行为,一旦无因管理请求权能够成立,则不应当适用其他请求权。
所以无因管理请求权应当优先于其他请求权。
第四,物权请求权。
物权的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也就是说,当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有权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在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首先应当采用物权的请求权对物权进行保护。
这是因为物权的请求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如在破产程序中,所有人对其物享有取回权,此种取回权实际上是由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派生的,当然应优先于一般债权而受到保护。
再如,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一般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所以物权请求权较之于侵权请求权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因此原则上物权请求权应当优先于侵权请求权而适用。
第五,不当得利和侵权的请求权。
因为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都是法律禁止和限制的行为,广义上都属于不合法的行为。
按照合法行为成立则排除非法的逻辑,所以首先应当考虑有其他以合法行为为基础的请求权存在,如果其他请求权不能适用,则最后才能适用不当得利和侵权的请求权。
因此,不当得利和侵权的请求权应当置于最后的顺序考虑。
正确了解民法的请求权体系对于培养分析和运用法律的体系观念,从体系上把握整个民法的知识、制度和规范,从而正确适用民法规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步,请求权的初步锁定通过对请求权逻辑顺序的考察,可以逐渐排除一些与案件事实不符合的请求权,或对原告不利的请求权。
在排除了一定的请求权后,原告要初步确定一种或几种对其较为有利的请求权。
只有在请求权锁定后,才能够对其开始进行请求权基础的分析。
简言之,即:1.对请求权的排除。
通过对请求权逻辑顺序的考察,可以逐渐排除一些对案件事实不符合的请求权,或者对原告不利的请求权。
2.对请求权的锁定。
锁定就意味着原告要确定一种请求权,或者是一种对其最为有利的请求权提出主张或提起诉讼。
只能在请求权锁定后,才能够对其开始进行一种请求权基础的分析。
第四步,请求权基础的分析这里所谓的请求权基础,既可以是法律规范,也可以是如合同、遗嘱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法律依据。
也就是说,它主要是法律规范,但又不限于法律规范。
这里又可以继续分为以下几个步骤:首先,给出对该请求权的具体法律规定,例如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支付价款。
其请求权基础可根据《合同法》第130条、第159条中对买卖合同的定义,以及合同中对有关的价款支付的规定确定。
《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159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其次,对所找的法律规范进行分类和定性。
其中,有些法律规范不能单独地作为请求权的基础,它们主要包括:已经由当事人约定排除的任意性规范;不完全法条,包括说明性法条、限制性法条等。
还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引用性法条、拟制性法条也不能独立成为请求权基础,必须与其他相关法条配合才能构成请求权基础。
此外,程序性规范和某些裁判规范也不宜单独地作为请求权的基础。
再次,要将该规范构成要件进行具体的分解。
如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分解为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
在这个分解过程中,需要运用法律的解释方法对法律规范进行准确的解释。
第五步,归入或涵摄归入又称涵摄,即把经分解的事实归入(或涵摄)到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中去。
具体来说,又要经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对案件事实进行分解、按照规范要件提取法律上的事实、将事实归入法律规范规定的要件四步。
如图示:A B C D 规范中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各项构成要件A b c d 纠纷中的各项事实如果争议事实被分解后一一对应的符合了构成要件,就满足了请求权。
例如。
买受人要依据合同规定主张合同价款,就必须要根据案件的事实进行分析,确定是否具有满足上述《合同法》第159条的规定要件的事实,如果事实已经满足法律规定的这些要件,则支付价款的请求权成立。
第六步、消极规范构成要件的检索所谓消极的构成要件,是相对积极规范要件而言的,规范构成要件被称为积极规范构成要件,而消极规范构成要件就是指否定积极规范要件的条件,如果客观事实满足了该条件或要件,则请求权仍不能成立,通过对积极或消极规范要件的考察,事实上是从正反两方面考察请求权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