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请求权分析法 (1)
【法学案例分析】 请求权基础方法分析

题目:以请求权基础方法分析该案案例:高碧珍是贵州省江口县双江镇城郊村的一名农村妇女,她因做小生意曾一度在省城贵阳市居住生活。
其长子杨政锡于1993年与向素英结婚,婚后在江口县城居住生活,并于1994年生育一女名杨丽文。
从1995年3月,高碧珍征得杨丽文父母杨政锡、向素英的同意,带孙女杨丽文前往省城贵阳跟随其居住生活,直至2000年4月止。
其间,高碧珍多次带杨丽文返回江口县住于杨政锡、向素英家,而杨政锡、向素英也多次前往贵阳市高碧珍住处探望杨丽文。
1999年11月,杨政锡与向素英离婚。
2000年4月,杨丽文被送回江口县跟随其已离异的父母分别生活。
2001年10月,高碧珍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政锡、向素英承担从1995年3月至2000年4月止共5年时间,高碧珍抚养杨丽文所支付的生活费,每月按250元计算,共计为15000元。
一审裁判:一审法院认为,高碧珍是杨丽文的祖母,其在杨丽文之父母尚健在且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对杨丽文不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杨丽文的法定抚养人是其父母杨政锡、向素英,因而高碧珍带养杨丽文所支付的生活费由应小孩的法定抚养人杨政锡、向素英承担。
故一审法院判决:由杨政锡、向素英各自给付高碧珍抚养杨丽文的生活费7500元合计15000元。
二审裁判:二审法院认为,虽然高碧珍对其孙女杨丽文不具有法定抚养义务关系,但是其对杨丽文的抚养照料,是现实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基于血缘、亲情关系所实施的相互帮助行为,这种行为是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对高碧珍来说是自愿的,且是默认的无偿行为,因此不属于无因管理行为。
现高碧珍因杨丽文之父母离异而起诉,要求杨丽文之父母承担高碧珍抚养杨丽文所支付的生活费,高碧珍此行为是对其当初自愿、无偿行为的反悔,该反悔并无溯及力,不能因为杨丽文之父母的离异而改变当初高碧珍自愿、无偿照料杨丽文的初衷,因而高碧珍的实体请求既无双方约定的依据,也无法律规定的根据,依法不应支持。
故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驳回高碧珍的诉讼请求。
德国大学以请求权为基准的解案分析方法漫谈(1)解析

德国大学以请求权为基准的解案分析方法漫谈(1)一、阅读与分析案例的一般方法 2二、对案例鉴定的规则 41、注意案例最后提出的问题 42、请求权的法律依据 53、注意抗辩权与请求权的竟合74、书面的结构与推理 7三、案例解析推理举例 9一、阅读与分析案例的一般方法通常,在解析案例时我们一般使用相关的法典、法典评论集及学说与判例。
此外,任何法律案例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解析完毕,同时应该用三分之二的时间解析案件的难点,也就是说对难点用学说与判例作深入的解析。
经调查定下的案情,应该对案例鉴定解析者有一定的拘束力,教学案例视为已定论的案情,但必须注意这儿指的是教学案例,而不是在法院的争诉之中的案例。
对在法院的争诉中案情的确定是十分复杂的,因为各方律师均会提出一些不同的案情细节,其中均有不同的法律含义。
在教学案例中学生不能随便增加案例没有提供的细节,教学案例中没提供的细节就推定为没有此细节,而案情中提供的细节必带有一定的法律含义。
比如,?五岁的孩子将皮球投向邻居的玻璃窗,玻璃窗碎了?。
这儿玻璃窗碎了,不能再去探究,五岁的孩子掷出的皮球能否真的打碎玻璃,因为教学案例的细节是设计而成的,必须定格,否则案例的解析就会处在不稳定之中。
尤其是不能用法律的构成要件去引导及补充案例提供的细节,比如案例中提到作案者喝醉了,因而有人就凭这一点推定作案者无责任能力,并依次将解析答案引向错误的方向,但事实上,一个酒醉的细节的本身并不能成为无责任能力的必然结果,这里有作案时并没醉的情况,或者明知酒后驾车会撞死时还是放纵自己喝酒的情况。
当一个案例放在你面前时,你必须认真,细致地阅读与理解它。
那些在阅读案例时省略时间的人往往会在解析时出错。
因而,应先用简单的草图构划出案例的多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与细节,以便有自由的头脑去思考案例中出现的难点,而不必在遇到问题时再从头阅读案例(此时因时间限制往往会草草地一目十行地阅读),既浪费时间,又可能忽视案例中提供的细节。
物权请求权案例分析纸

物权请求权案例分析1. 1995年10月31日,被告为装修富利达地下商贸城,与原告汇通支行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约定:汇通支行分别借给富利达公司人民币610万元、美元10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4个月、5个月。
双方同时签订了两份抵押合同,约定:富利达公司以其对富利达地下商贸城拥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分别为这两笔借款进行抵押担保。
汇通支行于签约当日分三次向富利达公司发放了人民币610万元和美元100万元的贷款。
这笔借款到期后,汇通支行仅收回利息人民币113 562.60元和美元11 248.84元。
至1997年9月20日,富利达公司欠汇通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10万元、美元100万元,利息人民币1 726 128.3元、美元146 860.28元。
汇通支行因此提起诉讼。
请问:(1)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2)试结合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分析本案双方当事人合同所设抵押权的效力。
答:答:(1)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是有效的。
按照《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合同有效成立。
(2)本题涉及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或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
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我国《物权法》第180条和第184条分别从正面和反面规定了抵押财产的范围。
本案当事人所设抵押权以对商贸城拥有的管理权和抵押权为担保,并不属于《物权法》所明确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
但是根据第180条第1款第7项,“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也可以进行抵押,本案中,对商贸城拥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能够为当事人带来实际的财产收益,当事人又协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其所设立的抵押权应认定为有效。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
在法律领域中,请求权是指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请求权的行使是当事人行使法律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实现法律保护的手段和途径。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请求权的基础。
某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甲向乙支付一定的购房款,并在一定时间
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但是在约定的时间内,甲一直未支付购房款,也未办理过户手续,导致乙无法正常使用房屋。
乙多次向甲催告要求履行合同义务,但甲仍置之不理。
乙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甲支付购房款并办理过户手续。
在这个案例中,乙作为原告,依法行使了请求权。
首先,乙依据购房合同的约定,可以合法地向甲请求支付购房款并办理过户手续,这是乙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其次,乙在向甲催告履行合同义务后,甲仍未履行,这进一步加强了乙行使请求权的合法性。
最后,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甲支付购房款并办理过户手续,这是乙行使请求权的法律途径,也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请求权的基础是合法权利的存在和合法权利
的侵害。
当事人在行使请求权时,需要依法合理地主张自己的权利,并通过法律途径来实现权利保护。
同时,当事人在行使请求权时要注意合理的诉讼请求和证据证明,以便更好地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请求权作为当事人行使法律权利的基础,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当事人在行使请求权时,需要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合理地主张自己的权利,并通过法律途径来实现权利保护。
希望以上案例分析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请求权的基础和行使方式。
以请求权为基础的案例分析方法

以请求权为基础的案例分析方法一、提问:原告东光公司是否有权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要求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和李传营偿还到期债务?二、假定结论:假设原告有权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要求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和李传营偿还到期债务。
那么应当符合下列前提条件:1.根据《合同法》第60条规定,应当存在一个有效的合同。
本案中,被告投资人李传营以水泵厂名义和原告于2002年8月达成还款计划,约定余款于2003年5月前还清。
该合同是一个有效合同。
2.原告拥有请求权。
本案中,原告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故原告拥有买受人偿还价款的请求权。
3.被告应当支付价款。
本案中,双方于2002年8月达成还款计划,约定余款于2003年5月前还清。
根据《合同法》第161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此时还款日期已到,故被告应当支付价款。
4.被告适格问题。
本案中,徐州宏达水泵厂工商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而个人独资企业因其有自己的名称,且必须以企业的名义活动的特性,使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人格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对企业债务的承担亦应具有相对独立性。
所以在合同中,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是水泵厂而非当时的投资人李传营,因此水泵厂作为被告适格,李传营则不适格。
三、结论1.因为李传营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所以假设不成立,原告东光公司无权依据《合同法》请求徐州水泵厂和李传营承担到期债务的清偿责任。
2.但是因为水泵厂作为被告适格,所以依据《合同法》,徐州宏达水泵厂所负债务应首先以企业财产偿还,在其财产不足偿还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请求现在的投资人即王某以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偿还,若由此而致王某利益受损,王某可依其与李传营签订的转让协议向李传营追偿。
【经典案例】运用请求权基础的理论对一起房屋权属纠纷的分析

运用请求权基础的理论对一起房屋权属纠纷的分析======================================================================原告:于XX,男,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
被告:张XX,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第三人:付XX,女,195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案情】张XX与付XX原系夫妻关系,于1992年协议离婚,但仍同居生活。
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太清宫街(建筑面积50.50平方米)房屋系付XX于2002年2月回迁所得。
2002年9月付XX与于XX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转让价为14.5万元。
付XX委托房屋买卖中介人唐宏出售该房,付XX收到5万元后,唐宏为于XX办理了更名过户手续。
现该房由张XX居住。
于XX为要求腾房于2002年10月起诉至沈河法院。
另查,唐宏与于XX 确系夫妻关系。
二人于1995年5月24日登记结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XX 已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拥有对该房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张XX占有该房没有法律依据,故对于XX要求其腾房的请求予以支持。
判决被告将该房腾出。
张XX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三人付XX以原告未交付全部购房款为由、张XX以买卖合同无效为由提出申诉。
(注:该案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6年8月3日决定再审)【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于XX已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拥有对该房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张XX占有该房没有法律依据,故对于XX要求腾房的请求予以支持。
张XX以争议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出卖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买卖合同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

买卖合同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买卖合同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一、双方的基本信息买方:姓名/名称:王小明身份证号码/注册号码:XXXXXXXXXXXXX通讯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XXXXXXXXX邮箱:XXXXXXXXXXXXXXXXXXXX卖方:姓名/名称:ABC有限公司注册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XX通讯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XXXXXXXXX邮箱:XXXXXXXXXXXXXXXXXXXX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买方:身份:个人权利: 有权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并要求卖方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义务: 支付货款并接收卖方交付的商品履行方式:在卖方交付商品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货款期限:10天内违约责任:未按时支付货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卖方:身份:公司权利: 有权要求买方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并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义务: 交付合同约定的商品,保证商品品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履行方式: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期限:10天内违约责任:未按时交付货物或履行义务的,应当按照约定赔偿损失。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本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双方应当确保本合同中所列明的权利和义务是明确的并可执行的。
买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并要求卖方履行义务,卖方则有权要求买方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并交付商品。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在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违约时,另一方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内容本合同的签署、履行和解决争议的地点均为中国,同时同意在争议解决时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报告模板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报告模板1. 概述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分析,重点讨论和解释请求权的基础概念和应用。
请求权是一种法律权利,它允许个人向法庭寻求救济或要求满足合法的要求。
通过深入分析一个具体案例,我们将探讨请求权的起源、宪法保护、案例演变以及权利的限制和适用条件。
本文旨在给读者提供一个清晰的案例分析报告模板,以帮助理解请求权的应用。
2. 案例背景在这个章节,我们将简要介绍分析的案例背景。
确保提供足够的背景信息,以便读者能够理解案件的关键要点。
案例名称:Smith v. Johnson案例描述:Smith 女士因在 Johnson 先生的不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受伤,随后提起了诉讼。
本案例将探讨她是否有权要求获得赔偿和其他救济措施。
3. 请求权的基础在合适的段落中解释请求权的基础概念。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定义:请求权是一种法律权利,它授予个人向法庭寻求救济的能力。
•起源:请求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的公平法和普通法。
现代法律体系中的许多请求权概念也来自于英国普通法制度。
•宪法保护: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域,请求权被宪法保护。
宪法规定了对请求权的保护,并确保公正的司法程序。
•案例演变:随着社会的变化,请求权的范围和适用条件也在不断演变。
判例法是解释和发展请求权的重要来源。
4. 案例分析在这个章节,我们将对案例进行详细分析。
你可以在这里按照以下结构安排内容:4.1 管辖权首先解释本案例中法庭的管辖权。
针对 Smith v. Johnson 案件,需要确定哪个法庭有权审理此案。
解释规则和准则,并讨论如何决定管辖权。
4.2 请求权的适用条件在本章节中,讨论请求权的适用条件。
对于 Smith v. Johnson 案件,我们需要确定 Smith 女士是否满足提起诉讼的请求权的条件,如有的话,是什么条件。
4.3 请求权的限制讨论请求权的限制。
请求权并不是无限制的,它受到一些限制。
在这里,我们将讨论请求权的限制以及限制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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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析解 本案诉讼主体并不复杂,原告汽运公司, 被告旅游公司。但案情本身牵涉多个主体: 旅游公司、汽运公司、三门峡旅游团、旅 客导游。为了更好地分析请求权基础方法 的应用,本文对他们之间的请求权关系分 别进行了分析。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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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什么性质的请 求权?他的请求权基础何在?该诉讼请求 能否得到支持? • 2、旅游公司可以主张何种权利?他的抗 辩应否得到支持? • 3、游客能向谁主张何种权利?请求权基 础是什么? • 4、导游受伤该向谁主张什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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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运公司基于双方订立的合同请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为合同关系上的主 给付请求权。但是该请求权具体是客运合同合同关系上的请求权。《合同法》 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 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本案 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的书面合同文书虽然称为“租车协议书”,但是从对合 同条款中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设置来看,汽运公司负有运输旅游公司的旅 游团的义务,且要求保证车辆行驶安全,配合旅游公司的安排,不得迟到等, 这些都很明显是客运合同中承运人一方的主要义务。而旅游公司一方交付的 费用虽然称为“租金”,但其本质是客运合同中的客票性质,是对汽运公司 运输行为所支付的对价。所以从合同权利义务方面分析,我们认为本案中旅 游公司和汽运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旅客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承运人和旅客,旅客既是运送对象也是合同主体。但本案 中订约当事人却是旅游公司和汽运公司,由旅游公司直接向汽运公司支付运 输费用,承运人运送行为的对象是旅客,旅客是利益的实际承受者。我们认 为可以将此种合同认定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旅客在该合同关系中处于利益 第三人地位。突破了合同效力的相对性。而旅客和旅游公司之间可能存在包 价旅游合同关系。在后面分析旅客与旅游公司的关系时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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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请求权基础分析 既然汽运公司和旅游公司之间是客运合 同关系,那么应当主要在《合同法》运输 合同相关章节寻求能够支撑汽运公司要求 旅游公司继续履行支付运输费用这一主张 的具体法律规范,并综合考察汽运公司是 否具备行使履行请求权的充分且正当的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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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请求权应当具备以下要件:合同成立并有效存在,所主张的请 求权没有因清偿、抵销等消灭、不存在履行请求权的抗辩。 • (1)客运合同是否成立且有效 •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 义务。”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 票款或者运输费用。”首先,当事人提出给付请求权必须有已经成立 且有效的合同存在。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件包括:①存在双方缔约 人,②双方意思表示一致,③存在合同要约和承诺阶段。本案的客运 合同经双方合意而订立,很明显已经满足上述要件。《合同法》第二 百九十三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 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据此在客运合同中,优先 适用当事人的约定和交易习惯。本案合同于4月28日签订,合同约定 旅游公司先付1万元定金,余款于4月30日上午11时起交清,否则没 收定金,取消租车协议。从这个合同条款中可以看出,在余款未交清 之前,客运合同已经成立了,否则就无所谓“取消租车协议”之说, 更不存在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承担的问题。所以,本案的客运合同 已经成立。同时已经成立的合同如果不存在合同无效条件则生效。所 以从合同成立生效这方面来说,汽运公司可以要求旅游公司继续履行 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 (2)旅游公司的抗辩是否成立?
• 三个步骤: • 1、确定请求权。 • 第一,理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断请求权的性质,是给付之诉、形成 之诉还是确认之诉,请求权的主体和内容是什么,即谁向谁提出什么 请求?这是分析问题的前提。 • 第二,对请求权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通盘进行检索。当事人主张的请 求权依其内容可归为六类:“合同上请求权、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 请求权、补偿及求偿请求权、支出费用请求权和不作为请求权。”请 求权基础原则上按照下列次序检查:合同上的请求权、无权代理等类 似合同上的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无因管理上请求权、物权关系 上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其他请求权。 • 最后。对请求权进行初步锁定。“对请求权进行逻辑顺序的考察,可 以逐步排除一些与案件事实不符的、或对于当事人行使权利不利不够 经济的请求权。”在排除了一定的请求权之后原告要初步确定一种或 几种对其较为有利的请求权。只有在对请求权进行锁定之后才能对其 进行请求权基础的分析。 • • 2、探寻请求权基础,即找法。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分析案例的核心任 务是找法,思维往返于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探求到能支持一方 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主张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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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 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 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 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这是 对承运人违反安全运输义务后责任承担的规定。 本案中旅游公司可以请求汽运公司向导游和旅客 赔偿医疗费。 • 同时,汽运公司的违约导致旅游公司对游客 (三门峡旅游团)违约,所以前文已经分析旅游 公司拒绝交费剩余款项是应当支持的。 •
请求权分析法
一、解题理论前提的概述
•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的基本模式是: • “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 种权利。”可以归结为三个要素、三个步 骤。
• 三个要素包括: • 一是请求权的主体。谁向谁提出请求,也 即具体案件中的原被告分别是谁? • 二是主张,即请求的权利类型和内容。 • 三是法律规范,即请求权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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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旅游合同履行的第三人的法律地位直接决定着旅游 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结合本案,我们将该客运合同认定 为利他合同,基于以下考虑:一是,这样更加有利于保护 旅客作为消费者的利益。二是根据前述国家旅游局发布的 《国内旅游组团合同范本》第12条第7项的规定来看,游 客有权直接要求运输公司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ICTC第 15条第四项规定:“旅行者就其所受到的损失之全部或补 偿性赔偿对责任第三人拥有直接诉权”。三是,就本案来 讲,客运合同的订约主体确实是汽运公司和旅游公司。 • 基于上述对本案客运合同性质的认定,结合现行法,我 们认为旅客的请求权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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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首先,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旅游公司于4月29日交 1万元的定金和8万元租车费。因旅游公司未按时付清全部款项,故致函汽运 公司称,因“五一”放假,所余之款于5月5日付清,汽运公司同意了在旅游 公司未交清租车费的情况下开始履行合同。因此实际上双方针对旅游公司剩余 租车费的交付期限进行了一个合同变更,变更为5月5日履行。所以在判断旅 游公司对剩余租车费的交付是否已经构成迟延上,应当以变更后的5月5日为 准。而汽运公司的运输行为依据合同条款的约定,于5月1日12时10分在广西 北海火车站接站,于晚上12时前到达海口,租车时间至5月5日。其次,汽运 公司有违约行为。合同约定5月1日晚上12时到达海口,可是由于汽运公司的6 号车出故障,致使车队于次日凌晨5时才到达海口,明显违反了双方约定的履 行期限。运输途中车辆发生故障是由于承运人一方没有进行适当的运输前的准 备导致,并能由承运人采取适当措施而避免,所以这一行为本身也是因为具有 过错的违约行为。再者,汽运公司的10号车在高速行驶而前方又无障碍的情 况下紧急刹车,导致一名导游右臂骨折,另有7人也有不同程度的碰伤。这违 反了第290条规定的安全运输义务。综上,既然双方之间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先 后顺序并且先履行义务的汽运公司具有违约行为,所以旅游公司作为后履行一 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旅游公司既然能够行使其先履行抗辩权,那么汽运公司要求旅游公司继续 履行交付运输费用的主张则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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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后,旅游公司于4月29日交1万元的定金和 8万元租车费。因旅游公司未按时付清全部款项, 故致函汽运公司称,因“五一”放假,所余款项 于5月5日付清。汽运公司在从北海至海口的行程 中,因六号车发生故障,致使整个团队不能按约 定的时间到达海口;另外十号车在高速公路上行 驶中因司机急刹车,致使一名导游郭某和另外七 名旅客不同程度受伤。行程结束后,汽运公司于5 月16日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旅游公司只付3.7 万元,同时交投诉信一份、医疗费单据给汽运公 司,汽运公司表示拒绝。5月25日汽运公司再次要 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4.3万元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旅游公司认为不付余款给汽 运公司是因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造 成B旅行社拒付尚欠该公司的团费238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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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请求权的行使还必须以对方不存在对抗履行请求权 的抗辩事由为必要。 • 本案中旅游公司以汽运公司违约为由对汽运公司的诉讼请 求进行抗辩。这种抗辩能否成立关键是看旅游公司在本案 中能否行使履行抗辩权,行使何种履行抗辩权? •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 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 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 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一方当事人行使先履行 抗辩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而对方当 事人不履行义务或者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 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如果承 运人违反该条义务则构成违约,那么旅游公司的先履行抗 辩成立。
(三)旅客的请求权
• 本案中汽运公司延误时间使旅客没有按时到达景点、七名旅客因司 机的过错行为受伤,那么这些旅客的权利如何救济?他们应当向谁主 张何种权利?旅客和汽运公司之间、旅客和旅游公司之间分别是什么 关系? • 本案中旅游公司和旅客间从更广泛意义上讲是旅游合同关系。旅客 支付旅游费用,旅游公司提供旅游服务。汽运公司相对于旅游服务当 事人为第三人。实践中第三人参与旅游合同履行过程的现象极为普遍, 旅游公司提供给旅客的是综合旅游产品。多种服务项目并非都由旅游 公司亲自去履行,往往由旅游公司与运输公司签订旅客运送合同、与 饭店签订旅客住宿合同等等。汽运公司提供运送服务实际上是旅游合 同服务项目的一个方面。旅游合同是无名合同,我国《合同法》没有 对旅游合同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这种合同随着旅游业的日益发展越 来越普遍,因为缺乏法律规范,人们对这种合同的性质认识不一,发 生纠纷时只能依据一般法律原则或交易习惯,或者对相关内容参照其 他有名合同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