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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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案例分析】 请求权基础方法分析

【法学案例分析】 请求权基础方法分析

题目:以请求权基础方法分析该案案例:高碧珍是贵州省江口县双江镇城郊村的一名农村妇女,她因做小生意曾一度在省城贵阳市居住生活。

其长子杨政锡于1993年与向素英结婚,婚后在江口县城居住生活,并于1994年生育一女名杨丽文。

从1995年3月,高碧珍征得杨丽文父母杨政锡、向素英的同意,带孙女杨丽文前往省城贵阳跟随其居住生活,直至2000年4月止。

其间,高碧珍多次带杨丽文返回江口县住于杨政锡、向素英家,而杨政锡、向素英也多次前往贵阳市高碧珍住处探望杨丽文。

1999年11月,杨政锡与向素英离婚。

2000年4月,杨丽文被送回江口县跟随其已离异的父母分别生活。

2001年10月,高碧珍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政锡、向素英承担从1995年3月至2000年4月止共5年时间,高碧珍抚养杨丽文所支付的生活费,每月按250元计算,共计为15000元。

一审裁判:一审法院认为,高碧珍是杨丽文的祖母,其在杨丽文之父母尚健在且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对杨丽文不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杨丽文的法定抚养人是其父母杨政锡、向素英,因而高碧珍带养杨丽文所支付的生活费由应小孩的法定抚养人杨政锡、向素英承担。

故一审法院判决:由杨政锡、向素英各自给付高碧珍抚养杨丽文的生活费7500元合计15000元。

二审裁判:二审法院认为,虽然高碧珍对其孙女杨丽文不具有法定抚养义务关系,但是其对杨丽文的抚养照料,是现实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基于血缘、亲情关系所实施的相互帮助行为,这种行为是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对高碧珍来说是自愿的,且是默认的无偿行为,因此不属于无因管理行为。

现高碧珍因杨丽文之父母离异而起诉,要求杨丽文之父母承担高碧珍抚养杨丽文所支付的生活费,高碧珍此行为是对其当初自愿、无偿行为的反悔,该反悔并无溯及力,不能因为杨丽文之父母的离异而改变当初高碧珍自愿、无偿照料杨丽文的初衷,因而高碧珍的实体请求既无双方约定的依据,也无法律规定的根据,依法不应支持。

故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驳回高碧珍的诉讼请求。

民法案例分析基本方法探析——以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为视角

民法案例分析基本方法探析——以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为视角
成 良先 生认 为 ,法律 思 维是 指严 格遵 循 法律 本 同时 ,也 应注 重价值 判 断 ,否则过 分 注重形 式
身 的形 式 逻 辑 ( 包 括 法 律 的规 范 、原 则 和 精 合 理 性 ,就 可 能 导致 机 械 法 学 。著 名 的 四川 泸 州遗 赠 案 ”若 严 格 按 照 法 律形 式 合 理性 标 神) ,在 此 基 础 上来 分 析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解 决 “
据 ,而应 当 以逻 辑思 维 为 主 ,辅 以价 值 判 断 、 例 ,其 中 ,该法 条前 半句 规定 属 于法定 事实 构 经 验思 维 ;第 i ,法 律思 维 的程序 性 。法律 思 成 ,后半 句规定 则属 于法 律后 果 ,此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具备法 维 区别 于道 德 思维 、经 济思 维等 显著 的特 点在 定事 实 与法律 后果 的法 条 既是完 全性 法条 。而 于其 注重程 序 正义 。在 裁判个 案之前 ,必 须按 后者 则 是指 不能够 独立 作 为请 求 权基 础依 据 的
照法定 程序 听取 双方 当事人 的陈述 和辩解 ,对 法条 ,其 往往 缺乏 法定 事实 或者 法律 后果 ,只
问题 的思 维 方 式 。【 2 ] 从 学 者 对法 律 思 维 的定 义 准 ,认 定 遗赠 合 同有效 ,则 严重 背离 了 民法善
我 们不 难发 现 法律 思维 的共 同点 :第 一 ,法 律 良风俗 的基本 原则 ,此 时 ,只能牺 牲 法律 的逻
规 范是 法律 思维 的前 提 ,法 律思 维离 不开 法律 辑 合 理 性 以维 护 法 律 所 追 求 的 价值 理 念 。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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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长廊
张春龙
民法案例分析基本方法探析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
在法律领域中,请求权是指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请求权的行使是当事人行使法律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实现法律保护的手段和途径。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请求权的基础。

某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甲向乙支付一定的购房款,并在一定时间
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但是在约定的时间内,甲一直未支付购房款,也未办理过户手续,导致乙无法正常使用房屋。

乙多次向甲催告要求履行合同义务,但甲仍置之不理。

乙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甲支付购房款并办理过户手续。

在这个案例中,乙作为原告,依法行使了请求权。

首先,乙依据购房合同的约定,可以合法地向甲请求支付购房款并办理过户手续,这是乙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其次,乙在向甲催告履行合同义务后,甲仍未履行,这进一步加强了乙行使请求权的合法性。

最后,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甲支付购房款并办理过户手续,这是乙行使请求权的法律途径,也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请求权的基础是合法权利的存在和合法权利
的侵害。

当事人在行使请求权时,需要依法合理地主张自己的权利,并通过法律途径来实现权利保护。

同时,当事人在行使请求权时要注意合理的诉讼请求和证据证明,以便更好地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请求权作为当事人行使法律权利的基础,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当事人在行使请求权时,需要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合理地主张自己的权利,并通过法律途径来实现权利保护。

希望以上案例分析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请求权的基础和行使方式。

法律关系分析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应用

法律关系分析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应用

法律关系分析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应用按王利民教授《民法学》教材的观点,民法案例分析的方法包括法律关系分析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两种。

法律关系分析法,是指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地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三段论的适用以准确适用法律,得出妥当的结论。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又称为归入法、涵摄法,是指通过寻求请求权基础,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从而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

下面笔者将通过本周协助指导老师办理的一个案例来说明两种方法的应用。

案情:包工头W雇佣其老乡即当事人X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双方未就雇佣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作出约定。

W向钢材经销商Z 订购钢筋,双方约定Z负责送货至W施工的奉贤区西渡镇某工地。

Z 委托货车司机T送货及卸货,司机T在将钢筋送至工地卸货过程中不慎将X右脚砸伤。

一、法律关系分析法第一步是考察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因雇主W与雇员X并未约定雇佣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故与X受伤相关的法律关系有X因受雇佣遭受损害及第三人货车司机T不慎将X右脚砸伤形成的侵权法律关系。

W与钢材经销商Z的买卖合同关系及Z与货车司机T的运输合同关系与本案争议点没有直接关联性,不在本案分析的法律关系范围内。

第二步是考察法律适用。

即在第一步确定的案件事实(小前提)的基础上,查找适用于相关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大前提),这一步就是逻辑三段论运用的过程。

X因提供劳务受伤,可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即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X因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遭受人身损害,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即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X既可以请求司机T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W承担赔偿责任。

以请求权为基础的案例分析方法

以请求权为基础的案例分析方法

以请求权为基础的案例分析方法一、提问:原告东光公司是否有权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要求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和李传营偿还到期债务?二、假定结论:假设原告有权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要求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和李传营偿还到期债务。

那么应当符合下列前提条件:1.根据《合同法》第60条规定,应当存在一个有效的合同。

本案中,被告投资人李传营以水泵厂名义和原告于2002年8月达成还款计划,约定余款于2003年5月前还清。

该合同是一个有效合同。

2.原告拥有请求权。

本案中,原告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故原告拥有买受人偿还价款的请求权。

3.被告应当支付价款。

本案中,双方于2002年8月达成还款计划,约定余款于2003年5月前还清。

根据《合同法》第161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此时还款日期已到,故被告应当支付价款。

4.被告适格问题。

本案中,徐州宏达水泵厂工商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而个人独资企业因其有自己的名称,且必须以企业的名义活动的特性,使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人格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对企业债务的承担亦应具有相对独立性。

所以在合同中,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是水泵厂而非当时的投资人李传营,因此水泵厂作为被告适格,李传营则不适格。

三、结论1.因为李传营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所以假设不成立,原告东光公司无权依据《合同法》请求徐州水泵厂和李传营承担到期债务的清偿责任。

2.但是因为水泵厂作为被告适格,所以依据《合同法》,徐州宏达水泵厂所负债务应首先以企业财产偿还,在其财产不足偿还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请求现在的投资人即王某以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偿还,若由此而致王某利益受损,王某可依其与李传营签订的转让协议向李传营追偿。

法学案例分析

法学案例分析

法学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2004 年10月辽宁省鞍山市李民因购买福利彩票中奖190万元人民币,税后所得款为153万元人民币。

李民弟弟以公司缺乏资金为由,向哥哥李民借用100万元人民币,并且口头承诺一个月归还。

李民在没有征得妻子张红意见的情况下,将100万元人民币以口头的方式借给了其弟李航。

弟弟李航并没有在一个月之后归还,在两年的时间内总共归还69.5万元,还剩30.5万元。

弟弟李航将事先带好的底稿,以不签字不还钱的威胁方式要求哥哥李民在底稿上签字,底稿上写道:为了让父母颐养晚年,李民经和妻子商量,将中福利彩票的30万元从弟弟李航手上转交给父母。

李民担心弟弟李航不归还钱,于是,在没有与妻子张红商量的情况下签了字。

妻子对这件事全然不知,最终,李民夫妇将李航告上了法庭,要求李航归还借给他的钱。

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李民夫妇的诉讼请求。

李民夫妇不服一审的判决,将李航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案件受理费为10628元,由二原告承担10278元,其余由二被告承担,李航归还李民夫妇5000 元。

二、案情分析从案情中,我们可以概括出解决本案件的三个焦点:第一,李民购买福利彩票税后款153万元归谁所有?第二,李民借给李航的100 万元是否有效?第三,李民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

有平等的处理权,故李民购买福利彩票税后款153万元归李民夫妻共同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 条明确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因此,李民将100万元借给李航的借贷合同是成立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明确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合同。

但由于李民购买的福利彩票所得款归夫妻共同所有,李民并没有征的妻子张红的意见下,在底稿上签了字,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证明张红对底稿签字一事全然不知,所以这是一个效力待定的问题,如果张红能够证明这一事,那么该赠与合同无效。

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的实例演示审批稿

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的实例演示审批稿

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的实例演示审批稿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即由美国法学家利维特(Arthur S. Lief)于20世纪40年代提出的一种分析法,用来评估被迫行政审批的合理性。

该分析法认为,当一个人必须通过请求他人的许可来行使其中一种行政权力时,他可以依据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来确定是否满足行政程序的要求。

下面以一个实例演示审批稿为例,具体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进行分析。

假如公司的员工申请了一笔费用报销,需要经过主管经理的审批才能获得报销。

审批稿如下所示:----------------------------------------------------------------------------------员工姓名:XXX部门:XXX申请报销金额:XXX报销事由:XXX审批意见:XXX审批时间:XXX主管经理签字:XXX----------------------------------------------------------------------------------根据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权限界定:首先要明确员工是否有申请报销的权力,是否是在公司规定范围内的合理请求。

如果员工没有相关权限,则审批稿本身就存在问题。

2.程序公正:审批稿上是否展示了所有的必要信息,如员工姓名、部门、申请报销金额等。

是否公正地记录了员工的请求和主管经理的审批意见。

如果存在任何遗漏或者失实,都可能会影响审批结果的公正性。

3.程序透明:员工是否清楚了解了公司的报销审批程序和标准,是否明确知道需经过主管经理的审批才能获得报销。

如果程序不透明或者存在变动,可能会给员工带来困扰。

4.决策合理性:审批意见是否合理、合法、公正,是否充分考虑了员工的申请理由和报销金额,是否符合公司规定的审批标准。

如果审批意见不合理或者不符合公司规定,可能会引发员工的不满和其他问题。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对审批稿进行评估和改进。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报告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报告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报告在法律领域,请求权基础的分析是解决纠纷和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关键。

通过对具体案例的深入剖析,能够更清晰地理解和运用请求权基础的理论。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背景具体时间,_____(原告)与_____(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具体地址的房屋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为起止时间,租金为每月具体金额,支付方式为每月月初支付。

然而,在租赁期间,被告连续三个月未支付租金,原告多次催告无果。

二、请求权基础的确定(一)合同请求权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这一请求权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的相关规定。

(二)损害赔偿请求权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例如,原告可能因为被告未支付租金而无法按时偿还房屋贷款,产生了额外的利息支出。

三、法律分析(一)合同请求权的构成要件1、有效的合同: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合同。

2、义务违反:被告连续三个月未支付租金,违反了合同中关于租金支付的约定。

3、损害:原告未能按时收到租金,导致其经济利益受损。

4、因果关系:被告未支付租金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原告的经济损失。

(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1、违约行为:被告未支付租金构成违约。

2、损害:原告因被告的违约行为遭受了实际的经济损失。

3、因果关系:违约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四、证据收集为了支持自己的请求权,原告需要收集以下证据:1、租赁合同: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租赁关系以及关于租金支付的约定。

2、催告通知:证明原告已经多次催告被告支付租金。

3、银行流水:证明原告未收到被告的租金以及因被告违约而产生的其他经济损失。

五、诉讼策略(一)选择合适的诉讼请求原告可以同时主张合同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以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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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Anspruchs method)请求权基础分析法(Anspruchs method),又称请求权规基础检索法或归入法、涵摄法(Subsumtionsmethod)。

该方法通过考察当事人的请求权主,寻求该请求权的规基础,从而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最终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裁判结论。

其考察以当事人的请求权为基础展开,因此首先探讨请求权的基础理论,再探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分析案例中的具体运用。

(一)请求权(arspruch)概述所谓请求权(arspruch),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权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为该权利的容的利益,必须通过他人的特定行为间接取得。

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绝对权的请求权、继承法上的请求权、亲属法上的请求权等。

请求权的概念最早由德国学说汇纂学派代表人物温德夏特(Windscheid)于1856年发表的《从现代法的立场看罗马私法上的诉权》一书中提出。

他认为,请求权就是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此种观点为《德国民法典》所采纳,并为许多大陆法国家的民法所运用。

请求权的特点是:1.请求权具有相对性。

请求权都是发生在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一种权利,不论是基于债权产生的请求权,还是基于物权和其他绝对权利产生的请求权,都要转化为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也就是说,请求权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

请求权作为相对权,产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特定给付容的关系。

2.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程序上的诉可分为三种,确认、给付和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

只有理解了请求权,才能理解给付之诉的基础。

3.请求权既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也可以作为实体权利的容。

请求权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例如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等。

正是因为请求权可以采取独立的形态,因此权利人可以转让、抵销、准许延迟或免除请求权的具体容。

但请求权也可以只是某项权利的容。

请求权与诉权在罗马法上是完全统一的,而温德夏特第一次将之区分开,严格的讲请求权是产生诉权的基础,只有存在请求权,才能够产生诉权,但从实体法的角度来看,请求权不能等同于诉权,其原因在于:第一,请求权既可以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的容存在,这些权利在没有受到侵害和未进入诉讼程序以前,也是客观存在的。

第二,在当事人进入诉讼领域之后,请求权确实将派生出诉权,诉权正是请求权在诉讼上的具体表现。

但是,在此种情况下,请求权也未必等于诉权。

例如,当事人可能享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但其起诉不符合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要求,其起诉被驳回或不予受理,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仍然可以基于其请求权向行为人提出请求,所以请求权未必完全等同于诉权。

诉权只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包括起诉权、反诉权和上诉权,但即便当事人抛弃这些权利,也不意味着其请求权就完全消灭。

第三,诉权是程序法上的权利,请求权是实体法上的权利。

请求权可诉诸于法院,请求保护,这时,它表现为诉权。

请求权必须是向对方提出请求。

例如,代位权必须通过提起诉讼才能行使,因此它又是一种特殊的实体法上的权利,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请求权。

在民法上,研究请求权的意义是重大的,表现在:第一,请求权的概念使得民法典中有关债权的规定能够适用到其他非债之请求权上。

请求权是作为一种民事权利而存在的,它不仅仅存在于债权法中,在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等领域都普遍存在。

例如,在所有人的财产遭受他人非法侵占的情况下,所有人可以根据物权请求权要求返还,此种请求权并非债权上的请求权。

所以,请求权是与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相对应的权利。

由于债权主要是请求权,而其他的各项权利在受到侵害以后也都转化为请求权。

所以,请求权概念的产生进一步增进了民法的体系性,民法也进一步形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第二,由于请求权体系理念的发展,为从整体上把握和运用民法,从体系的角度运用民法,发挥了重要作用。

例如,在各项请求权是否可以并用,以及是否有优先顺序,这些都为法官准确适用法律提供了理论基础。

第三,请求权概念的产生确立了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围。

一般认为,诉讼时效适用的对象为请求权。

从而使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之间具有明显的区别。

(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Anspruchs method)的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Anspruchs method)又称为归入法、涵摄法(Subsumtions method),是指通过寻求请求权基础,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从而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

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来分析案例,其构造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主何种权利”。

依此,解题的主要工作在于探寻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的法律规和依据。

有学者将请求权基础的运用称为“找法”,即寻找该请求权的实体法依据,尤其是现行法律依据。

采取请求权检索方法的好处在于:因该方法逐一检索,因此很少会遗漏请求权;也不会遗漏法律条文的适用;因为在讨论请求权能够成立的时候必然要检索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所以可以发现抗辩权是否存在。

请求权和责任的确定,对请求权进行检索时应当考虑请求权的先后顺序进行检索,首先将请求权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之中进行先后顺序的考虑。

但这只是一个学理上的方法,是对法官裁判以及法律学人研究案例具有指引作用的操作指南和思维方法,但不是法律的明文规定的裁判规,并不具有强行性。

并且,请求权的检索还涉及运用者的角度,作为一名法官、律师或案件的当事人,其在纠纷解决中所处的位置不同,其检索的容和顺序也各有侧重,有一定区别,也未尝不可。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在适用常分为如下几个步骤:第一步,判断请求权的性质由于此种方法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因此我们首先要判断究竟是确认之诉、形成之诉还是给付之诉。

如果当事人提出的不是给付之诉,则没有该方法适用的余地,此时应当采取法律关系分析法。

在确定了可以适用该方法后,则应当判断请求关系的主体和容,即谁基于何种理由向谁提出何种请求,因为这是案例分析的前提。

例如,甲请求乙返还借款,或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请求权基础检索法既是按照三段论的方法展开,同时又穿插了对规要件满足与否的判断,因此这又涉及了法律解释的问题,所以归入法在德国学者认为其不是完全的逻辑推理法,主要是一个解释法。

而这个解释的过程又必须依靠经典的解释方法,这就是说为什么要把请求权检索与法律规则结合起来。

请求权规基础检索法在德国被作为法学方法论,其原因就是因为涉及了法律的解释问题。

简言之,判断请求权性质的步骤具体分为:1.确认究竟是确认之诉、形成之诉还是请求之诉。

2.如果是其他之诉,则应当采取法律关系分析法。

如果是请求之诉,则应当采取归入法。

3.判断请求关系的主体和容。

即谁基于何种理由向谁提出何种请求。

例如,甲请求乙返还借款,或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步,请求权检索请求权的检索通常是由于原告虽然提出请求,但并未提出请求权的基础,例如,只是提出赔偿损失,但没有指出是基于什么请求权而提出的。

另一种情况是,虽然原告提出了某种请求并指出其请求权基础,但法官仍然依职权对其请求权基础进行检索,即“原告提出事实,法官确认权利”。

但在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在提出请求时,原告必须对其起诉案由进行选择。

但理论界对原告的选择的标的存在争议,究竟原告是选择请求权还是选择请求权的规基础。

但无论如何,原告应当在提出自己作出选择。

1.列举原告的请求可能涉及的请求权。

例如在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场合,就可能涉及到合同请求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等。

2.确定各种请求权的类型。

我认为,根据民法的各个法律制度,即根据请求权的基础关系的不同,可将请求权分为如下几类:(1)债权的请求权,包括合同履行的请求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侵权的请求权、不当得利所产生的返还请求权。

但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因本质上不是一种给付关系,不应当包括在债权的请求权中。

(2)物权请求权,具体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妨碍预防请求权。

(3)占有保护请求权,主要包括在占有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而使占有人享有的占有返还请求权、妨碍排除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4)人格权和身份权上的请求权,人格权上的请求权,主要是指在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产生的停止侵害的赔偿损失的请求权。

身份权上的请求权主要包括抚养请求权、赡养请求权等。

(5)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主要是指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产生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等。

3.遵从请求权分析的逻辑顺序。

确定请求权分析的逻辑顺序,即对可能适用的请求权依特定次序进行通盘的检索。

应当看到,民法上的请求权是由一系列不同基础的请求权所组成的体系,这些不同基础的请求权形成了请求权的完整体系,因而确定不同基础的请求权间的检索次序,可以避免请求权的遗漏,从而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并且依次检索,优先考虑的请求权往往排除顺序在后的请求权,在确定权利的性质方面具有一定的思维经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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