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的实例演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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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的实例演示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的实例演示【案情介绍】旅游公司与汽运公司于2000年4月28日签订“租车协议书”一份,约定旅游公司向汽运公司租用11辆空调大巴车,每辆2.3万元;汽运公司保证车辆行驶安全,负责运送旅游公司的一个旅游团A。

签订协议时,旅游公司先付1万元定金,余款于4月30日上午11时起交清,否则没收定金,取消租车协议;汽运公司于5月1日12时10分在广西北海火车站接站,于晚上12时前到达海口,租车时间至5月5日;汽运公司必须遵守协议,必须配合旅游公司的安排,不得迟到,不得无理取闹,如有违反,双倍返还定金。

签约后,旅游公司于4月29日交1万元的定金和8万元租车费。

因旅游公司未按时付清全部款项,故致函汽运公司称,因“五一”放假,所余款项于5月5日付清。

汽运公司在从北海至海口的行程中,因六号车发生故障,致使整个团队不能按约定的时间到达海口;另外十号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中因司机急刹车,致使一名导游郭某和另外七名旅客不同程度受伤。

行程结束后,汽运公司于5月16日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旅游公司只付3.7万元,同时交投诉信一份、医疗费单据给汽运公司,汽运公司表示拒绝。

5月25日汽运公司再次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4.3万元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旅游公司认为不付余款给汽运公司是因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造成B旅行社拒付尚欠该公司的团费23846元。

一、解题理论前提的概述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的基本模式是“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

”可以归结为三个要素、三个步骤。

三个要素包括:一是请求权的主体。

谁向谁提出请求,也即具体案件中的原被告分别是谁?二是主张,即请求的权利类型和内容。

三是法律规范,即请求权的基础。

三个步骤:首先确定请求权。

【法学案例分析】 请求权基础方法分析

【法学案例分析】 请求权基础方法分析

题目:以请求权基础方法分析该案案例:高碧珍是贵州省江口县双江镇城郊村的一名农村妇女,她因做小生意曾一度在省城贵阳市居住生活。

其长子杨政锡于1993年与向素英结婚,婚后在江口县城居住生活,并于1994年生育一女名杨丽文。

从1995年3月,高碧珍征得杨丽文父母杨政锡、向素英的同意,带孙女杨丽文前往省城贵阳跟随其居住生活,直至2000年4月止。

其间,高碧珍多次带杨丽文返回江口县住于杨政锡、向素英家,而杨政锡、向素英也多次前往贵阳市高碧珍住处探望杨丽文。

1999年11月,杨政锡与向素英离婚。

2000年4月,杨丽文被送回江口县跟随其已离异的父母分别生活。

2001年10月,高碧珍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政锡、向素英承担从1995年3月至2000年4月止共5年时间,高碧珍抚养杨丽文所支付的生活费,每月按250元计算,共计为15000元。

一审裁判:一审法院认为,高碧珍是杨丽文的祖母,其在杨丽文之父母尚健在且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对杨丽文不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杨丽文的法定抚养人是其父母杨政锡、向素英,因而高碧珍带养杨丽文所支付的生活费由应小孩的法定抚养人杨政锡、向素英承担。

故一审法院判决:由杨政锡、向素英各自给付高碧珍抚养杨丽文的生活费7500元合计15000元。

二审裁判:二审法院认为,虽然高碧珍对其孙女杨丽文不具有法定抚养义务关系,但是其对杨丽文的抚养照料,是现实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基于血缘、亲情关系所实施的相互帮助行为,这种行为是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对高碧珍来说是自愿的,且是默认的无偿行为,因此不属于无因管理行为。

现高碧珍因杨丽文之父母离异而起诉,要求杨丽文之父母承担高碧珍抚养杨丽文所支付的生活费,高碧珍此行为是对其当初自愿、无偿行为的反悔,该反悔并无溯及力,不能因为杨丽文之父母的离异而改变当初高碧珍自愿、无偿照料杨丽文的初衷,因而高碧珍的实体请求既无双方约定的依据,也无法律规定的根据,依法不应支持。

故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驳回高碧珍的诉讼请求。

【经典案例】运用请求权基础的理论对一起房屋权属纠纷的分析

【经典案例】运用请求权基础的理论对一起房屋权属纠纷的分析

运用请求权基础的理论对一起房屋权属纠纷的分析======================================================================原告:于XX,男,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

被告:张XX,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第三人:付XX,女,195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案情】张XX与付XX原系夫妻关系,于1992年协议离婚,但仍同居生活。

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太清宫街(建筑面积50.50平方米)房屋系付XX于2002年2月回迁所得。

2002年9月付XX与于XX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转让价为14.5万元。

付XX委托房屋买卖中介人唐宏出售该房,付XX收到5万元后,唐宏为于XX办理了更名过户手续。

现该房由张XX居住。

于XX为要求腾房于2002年10月起诉至沈河法院。

另查,唐宏与于XX 确系夫妻关系。

二人于1995年5月24日登记结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XX 已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拥有对该房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张XX占有该房没有法律依据,故对于XX要求其腾房的请求予以支持。

判决被告将该房腾出。

张XX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三人付XX以原告未交付全部购房款为由、张XX以买卖合同无效为由提出申诉。

(注:该案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6年8月3日决定再审)【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于XX已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拥有对该房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张XX占有该房没有法律依据,故对于XX要求腾房的请求予以支持。

张XX以争议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出卖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对一欺诈合同案例的请求权基础分析-王斌周.doc

对一欺诈合同案例的请求权基础分析-王斌周.doc

对一欺诈合同案例的请求权基础分析/王斌周-案例:黑龙江省甲公司本无俄罗斯钢材可供,却隐瞒真相,于1999年10月11日同江苏省的乙公司签订了俄罗斯钢材的买卖合同,规定于2000年8月6日交货,次日付清全部货款;同时规定,乙公司先向甲公司支付100万元定金,甲公司委托丙公司作保证人向乙方担保,丁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向乙公司抵押。

1999年10月30日,丙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般保证合同,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乙方便向甲公司支付了100万元定金。

后因丁公司拖延致使抵押合同未办理登记手续。

2000年8月9日,乙公司请求甲公司支付俄罗斯钢材,未果。

2000年11月1日,甲公司几名成员因其他诈骗被捕,后被判刑,财产被没收。

乙公司闻讯起诉,追究甲公司违约责任,并诉请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主张实行它对丁公司的抵押权时,甲公司主张合同无效,拒付交货义务,丙公司也以无保证责任,丁公司以抵押无效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请求权基础是什么?一、关于本案的处理意见:本案应认定乙公司与甲公司所签钢材买卖合同有效、与丙公司所签保证合同有效、与丁公司所签抵押合同无效,据此判决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承担定金违约责任即向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计200万元,并与丁公司一起对因抵押合同无效所致乙公司的信赖利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在判决书中明确对甲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时,由保证人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二、本案中乙公司的请求权基础及具体分析:1、关于乙公司以债务人甲公司、保证人丙公司、抵押人丁公司为共同被告进行起诉请求权基础:《担保法解释》第125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128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

案情:2013年9月1日,甲到乙公司(家居商场,购物模式类似宜家家居)为自己的家庭采购家具。

甲选中了一款书桌,于是自己从货架上取下一个书桌(包装于纸盒内的组件),在收银台支付了1000元价款后带出购物区。

甲突然又想买一个沙发,于是重新入场挑选。

根据样品展示,他看中了一款价格为15000元的沙发。

甲希望由乙公司送货上门。

工作人员告知,无须其自行提货,可以根据售货员开具的单据直接在收银台支付价款,然后办理送货手续,乙公司将在送货日之前代为从库房中提取货品并在约定日期送到指定地址。

于是,甲在收银台支付了15000元价款后,来到乙公司办理送货手续的服务台,要求将书桌与沙发一同在9月3日送货。

服务台收下了书桌。

根据乙公司送货服务单,办理送货服务的货品可以免费存储三天,第四天起每日收取20元/天/件的仓储费用。

经乙公司工作人员提示,甲同意并签字。

甲支付了送货费用(沙发300元、书桌70元,共370元)。

9月3日早晨,乙公司工作人员从仓库中提取了一个沙发(甲所购的款式),与甲所购书桌一起装上货车。

两件物品的包装纸盒上均有单据标明其为甲所购物品。

该货车为乙公司所有,司机和装卸人员均为乙公司的工作人员。

上午十时许,在货车行驶途中天降大雨。

突然,一个闪电击中了一株护道树,大树断折。

货车躲避不及而被压中。

书桌和沙发均严重损坏,其残值分别为300元和3000元。

乙公司将受损物品运回。

上述事件发生后,乙公司当日(9月3日)通知了甲。

甲要求乙公司另行送交完好的沙发和书桌,乙公司不同意,仅同意交付受损的两件物品,并表示随时可以送交。

甲表示不会接受。

双方交涉无果。

请假定:货物装载、送货汽车司机的驾驶行为、护道树管理单位均无过错。

也无须考虑是否应当投保的问题。

另:关于物权法问题,甲在将书桌带离收银台时已经取得其所有权;关于沙发,由于尚未交付,甲尚未取得其所有权。

因为尚未学习物权法,此问题在答题时无须分析。

请问(请检索合同法、侵权法上的请求权基础,暂不考虑物权法):1.关于沙发,甲对乙公司的请求权(分析时点:2013年9月5日)2.关于书桌,甲对乙公司的请求权(分析时点:2013年9月5日)3.案情基本如题干,但关于沙发的重新设定的案情:假设甲所挑选的沙发是乙公司长期展示的一件样品,原价17000元,因为样品处理,因而仅要价15000元。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甲公司是进口机械设备的销售商。

2010年3月1日,甲、乙公司订立合同(“A 合同”),买卖一台日本生产的机器(A机器),价款6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于4月1日前支付价款10万元,5月1日前付清余款590万元,甲公司应于7月1日交付。

乙公司4月1日支付了10万元,但未付余款。

甲公司5月2日起多次催要,乙公司均未回应。

甲公司遂于7月1日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

此前,甲公司已经与日本生产商订立买卖合同,价款合人民币520万元(卖方负担运费)。

由于发生上述问题,甲公司根据该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条款单方解除了合同,但向生产商支付了违约金,合人民币60万元。

2010年4月10日,甲、乙公司订立合同(“B合同”),买卖一台美国生产的机器(B机器),价格100万元。

乙公司于4月20日按期付清价款,甲公司按期于6月1日交付了机器。

但是,乙公司在调试安装中发现其存在严重故障,难以使用。

经甲公司联系生产商上门修理,最终彻底解决了质量问题。

但乙公司为此而耽误了正常生产,产生损失。

2010年8月1日,甲公司发函通知乙公司赔偿A合同项下的损失140万元。

乙公司8月2日回函(“抵销函”)称:(1)自己在A合同项下已经支付了10万元的款项,应予抵销;(2)甲公司在B合同项下交付的B机器有质量问题,造成停产损失150万元,其中130万元抵销;因此认为自己无须赔偿,甲公司反而应赔偿自己在B合同项下的损失20万元。

甲公司不同意。

请运用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分析下列问题。

请假设上述事实全部为真。

(1)在A合同项下,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2)在B合同项下,甲公司和乙公司的法律关系。

目录壹、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请求权(A合同项下) (3)一、《合同法》第8条第1款(结合合同约定)上的请求权 (3)二、《合同法》第112条上的请求权 (4)三、结论 (7)贰、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请求权(A合同项下) (7)一、《合同法》第97条上的恢复原状请求权 (7)二、结论 (8)叁、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请求权(B合同项下) (8)肆、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请求权(B合同项下) (9)一、《合同法》第8条第1款(结合合同约定)上的请求权 (9)二、《合同法》第112条上的请求权 (10)三、结论 (11)壹、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请求权(A合同项下)一、《合同法》第8条第1款(结合合同约定)上的请求权(一)请求权是否发生《合同法》第8条第1款第1句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份基于请求权基础方法的案例练习报告讲解

一份基于请求权基础方法的案例练习报告讲解

一份基于请求权基础方法的案例练习报告——对于一起交通事故纠纷的法律适用北大法学院教授葛云松摘要请求权基础方法,是将民事实体法适用于具体个案的方法。

在法学院的案例练习课程中训练请求权基础方法,可以有效地训练检索法律以及法律资料的能力、发现法律解释上的问题并进行解决的能力,实质性地提高法律技能。

本文以一个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为例,演示了请求权基础方法在一个较为复杂的疑难案件中的运用,并在分析过程中,对于《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强险条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了解释。

本文还简要地介绍了请求权基础方法与民事诉讼的关系、请求权基础方法之下需要分步骤解决的三个主要问题(请求权的发生、请求权的消灭、被请求人的抗辩权),以及该方法对于养成清晰的法律思维的意义、对于法律实务工作的价值。

关键词请求权基础方法法律技能民法案例研习一般侵权行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目录绪言 2壹、丙对A公司的请求权 4一、《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违法侵权)(结合《交强险条例》第10条第1款)上的请求权5(一)《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一般解释 5(二)请求权的发生 6(三)请求权的消灭10(四)被请求人的抗辩权10(五)小结11二、结论11贰、丙对甲的请求权11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前段上的请求权11(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前段的基本解释11(二)请求权的发生14(三)请求权的消灭、被请求人的抗辩权15(四)小结15二、《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狭义侵权)上请求权15(一)《侵权责任法》第49条第2句、《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2条第2句与《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关系15(二)请求权的发生16(三)请求权的消灭、被请求人的抗辩权17(四)小结17三、《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违法侵权)(结合《交强险条例》第2条第1款)上的请求权17(一)请求权的发生18(二)请求权的消灭、被请求人的抗辩权20(三)小结20四、《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后段上的请求权20五、结论20叁、丙对乙的请求权20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前段上的请求权20(一)《侵权责任法》第52条第1句分析20(二)请求权的发生22(三)请求权的消灭、被请求人的抗辩权22(四)小结22二、《侵权责任法》第52条第1句上的请求权22(一)侵权责任法》第52条第1句的基本解释 22(二)请求权的发生24(三)请求权的消灭、被请求人的抗辩权25(四)小结25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后段上的请求权25(一)请求权的发生25(二)请求权的消灭、被请求人的抗辩权26(三)小结26四、结论26肆、案件结论27一、本案结论27二、本案涉及的实体法解释问题的总结 27伍、简要的总结28绪言请求权基础方法,是德国法院在民事案件中适用法律的基础方法。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案例分析中的应用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案例分析中的应用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案例分析中的应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Anspruchs method)这种方法,又称请求权规范基础检索法或归入法、涵摄法。

这种方法通过考察当事人的请求权主张,寻求该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从而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最终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裁判结论。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在适用中通常分为如下几个步骤:判断请求权的性质首先需要确认究竟是确认之诉、形成之诉还是请求之诉。

由于归入法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因此我们首先要判断究竟是确认之诉、形成之诉还是给付之诉。

如果当事人提出的不是给付之诉,则没有该方法适用的余地,此时应当采取法律关系分析法。

在确定了可以适用该方法后,则应当判断请求关系的主体和内容,即谁基于何种理由向谁提出何种请求,因为这是案例分析的前提。

例如,甲单位要购买两辆汽车,后来因为有关部门没有批准,甲单位就将购买的两辆汽车登记在其办公室主任乙的名下。

以后,办公室主任下海经商了,就将这两辆汽车带走。

有一辆,他自己在使用,另外一辆卖给了第三人丙。

后来,被甲发现。

甲请求确认这两辆车归其所有,并同时请求确认乙和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要求乙丙返还汽车。

在这个案件中,确认这两辆车的归属,这是一个确认之诉。

在这种诉讼中,它无法适用请求权基础分析的方法。

但是,甲要求乙、丙返还汽车的诉讼,属于请求之诉,可以适用这种方法。

当然,这种请求能否成立,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如果是其他之诉,则应当采取法律关系分析法。

比如说:甲要请求确认这两辆车的归属,那么就应当按照法律关系分析的方法,考虑在甲和乙之间形成了一种产权纠纷,因为现在两辆车登记在乙的名下,所以,甲要主张这两辆车的权利,他必须要举证证明,他是这两辆车的真正的主人,并要求变更登记。

如果是请求之诉,则应当采取归入法。

在确定属于请求关系之后,则需要进一步判断请求关系的主体和内容。

即谁基于何种理由向谁提出何种请求。

例如,甲请求乙返还借款,或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在上例中,甲向乙、丙请求返还汽车,实际上存在两种请求关系,一是乙占有了甲的汽车,甲要向乙要求返还,二是丙从乙处买到了汽车,甲要求丙返还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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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的实例演示【案情介绍】旅游公司与汽运公司于2000年4月28日签订“租车协议书”一份,约定旅游公司向汽运公司租用11辆空调大巴车,每辆2.3万元;汽运公司保证车辆行驶安全,负责运送旅游公司的一个旅游团A。

签订协议时,旅游公司先付1万元定金,余款于4月30日上午11时起交清,否则没收定金,取消租车协议;汽运公司于5月1日12时10分在广西火车站接站,于晚上12时前到达,租车时间至5月5日;汽运公司必须遵守协议,必须配合旅游公司的安排,不得迟到,不得无理取闹,如有违反,双倍返还定金。

签约后,旅游公司于4月29日交1万元的定金和8万元租车费。

因旅游公司未按时付清全部款项,故致函汽运公司称,因“五一”放假,所余款项于5月5日付清。

汽运公司在从至的行程中,因六号车发生故障,致使整个团队不能按约定的时间到达;另外十号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中因司机急刹车,致使一名导游郭某和另外七名旅客不同程度受伤。

行程结束后,汽运公司于5月16日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旅游公司只付3.7万元,同时交投诉信一份、医疗费单据给汽运公司,汽运公司表示拒绝。

5月25日汽运公司再次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4.3万元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旅游公司认为不付余款给汽运公司是因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造成B旅行社拒付尚欠该公司的团费23846元。

一、解题理论前提的概述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的基本模式是“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主何种权利。

”可以归结为三个要素、三个步骤。

三个要素包括:一是请求权的主体。

谁向谁提出请求,也即具体案件中的原被告分别是谁?二是主,即请求的权利类型和容。

三是法律规,即请求权的基础。

三个步骤:首先确定请求权。

第一,理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断请求权的性质,是给付之诉、形成之诉还是确认之诉,请求权的主体和容是什么,即谁向谁提出什么请求?这是分析问题的前提。

第二,对请求权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通盘进行检索。

当事人主的请求权依其容可归为六类:“契约上请求权、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补偿及求偿请求权、支出费用请求权和不作为请求权。

”请求权基础原则上按照下列次序检查:合同上的请求权、无权代理等类似合同上的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无因管理上请求权、物权关系上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其他请求权。

最后。

对请求权进行初步锁定。

“对请求权进行逻辑顺序的考察,可以逐步排除一些与案件事实不符的、或对于当事人行使权利不利不够经济的请求权。

”在排除了一定的请求权之后原告要初步确定一种或几种对其较为有利的请求权。

只有在对请求权进行锁定之后才能对其进行请求权基础的分析。

其次,探寻请求权基础,即找法。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分析案例的核心任务是找法,思维往返于案件事实与法律规之间,探求到能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主的法律规。

再次,涵摄。

对法律规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把分解的案件事实归入到法律规的构成要件中去。

分析当事人的主所依据的事实能否与法律规要件相吻合,进而判定该当事人的主应否予以支持,对案件作出判决,定分止争。

二、本案析解本案诉讼主体并不复杂,原告汽运公司,被告旅游公司。

但案情本身牵涉多个主体:旅游公司、汽运公司、旅游团、旅客导游。

为了更好地分析请求权基础方法的应用,本文对他们之间的请求权关系分别进行了分析。

主要涉及以下问题:1、汽运公司的诉讼请什么性质的请求权?他的请求权基础何在?该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2、旅游公司可以主何种权利?他的抗辩应否得到支持?3、游客能向谁主何种权利?请求权基础是什么?4、导游受伤该向谁主什么权利?(一)汽运公司的请求权分析本案中汽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4.3万元。

此问题要回答:汽运公司能否对旅游公司有所主权利?主什么权利?依据什么主权利?回答这些问题要分析请求权关系的性质、主体及其法律基础以及是否具备行使履行请求权的要件?1、请求权性质的确定汽运公司基于双方订立的合同请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为合同关系上的主给付请求权。

但是该请求权具体是什么合同关系上的请求权?这是找法的思维前提。

我们认为旅游公司和汽运公司之间成立客运合同关系。

《合同法》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从权利义务容上看运输合同的本质是一方承担运送旅客的义务,另一方交付运输费用。

合同关系的主体为承运人和旅客。

本案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的书面合同文书虽然称为“租车协议书”,但是从对合同条款中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设置来看,汽运公司负有运输旅游公司的旅游团的义务,且要求保证车辆行驶安全,配合旅游公司的安排,不得迟到等,这些都很明显是客运合同中承运人一方的主要义务。

而旅游公司一方交付的费用虽然称为“租金”,但其本质是客运合同中的客票性质,是对汽运公司运输行为所支付的对价。

所以从合同权利义务方面分析,我们认为本案中旅游公司和汽运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旅客运输合同。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依据该条规定,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承运人和旅客,旅客既是运送对象也是合同主体。

但本案中订约当事人却是旅游公司和汽运公司,由旅游公司直接向汽运公司支付运输费用,承运人运送行为的对象是旅客,旅客是利益的实际承受者。

我们认为可以将此种合同认定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旅客在该合同关系中处于利益第三人地位。

突破了合同效力的相对性。

而旅客和旅游公司之间可能存在包价旅游合同关系。

下文在分析旅客与旅游公司的关系时详述。

2、请求权基础分析既然汽运公司和旅游公司之间是客运合同关系,那么应当主要在《合同法》运输合同相关章节寻求能够支撑汽运公司要求旅游公司继续履行支付运输费用这一主的具体法律规,并综合考察汽运公司是否具备行使履行请求权的充分且正当的理由。

履行请求权应当具备以下要件:合同成立并有效存在,所主的请求权没有因清偿、抵销等消灭、不存在履行请求权的抗辩。

(1)客运合同是否成立且有效《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首先,当事人提出给付请求权必须有已经成立且有效的合同存在。

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件包括:①存在双方缔约人,②双方意思表示一致,③存在合同要约和承诺阶段。

本案的客运合同经双方合意而订立,很明显已经满足上述要件。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据此在客运合同中,优先适用当事人的约定和交易习惯。

本案合同于4月28日签订,合同约定旅游公司先付1万元定金,余款于4月30日上午11时起交清,否则没收定金,取消租车协议。

从这个合同条款中可以看出,在余款未交清之前,客运合同已经成立了,否则就无所谓“取消租车协议”之说,更不存在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承担的问题。

所以,本案的客运合同已经成立。

同时已经成立的合同如果不存在合同无效条件则生效。

所以从合同成立生效这方面来说,汽运公司可以要求旅游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②旅游公司的抗辩是否成立?履行请求权的行使还必须以对方不存在对抗履行请求权的抗辩事由为必要。

本案中旅游公司以汽运公司违约为由对汽运公司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

这种抗辩能否成立关键是看旅游公司在本案中能否行使履行抗辩权,行使何种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一方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而对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者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如果承运人违反该条义务则构成违约,那么旅游公司的先履行抗辩成立。

具体到本案,首先,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旅游公司于4月29日交1万元的定金和8万元租车费。

因旅游公司未按时付清全部款项,故致函汽运公司称,因“五一”放假,所余之款于5月5日付清,汽运公司同意了在旅游公司未交清租车费的情况下开始履行合同。

因此实际上双方针对旅游公司剩余租车费的交付期限进行了一个合同变更,变更为5月5日履行。

所以在判断旅游公司对剩余租车费的交付是否已经构成迟延上,应当以变更后的5月5日为准。

而汽运公司的运输行为依据合同条款的约定,于5月1日12时10分在广西火车站接站,于晚上12时前到达,租车时间至5月5日。

其次,汽运公司有违约行为。

合同约定5月1日晚上12时到达,可是由于汽运公司的6号车出故障,致使车队于次日凌晨5时才到达,明显违反了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

运输途中车辆发生故障是由于承运人一方没有进行适当的运输前的准备导致,并能由承运人采取适当措施而避免,所以这一行为本身也是因为具有过错的违约行为。

再者,汽运公司的10号车在高速行驶而前方又无障碍的情况下紧急刹车,导致一名导游右臂骨折,另有7人也有不同程度的碰伤。

这违反了第290条规定的安全运输义务。

综上,既然双方之间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先后顺序并且先履行义务的汽运公司具有违约行为,所以旅游公司作为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旅游公司既然能够行使其先履行抗辩权,那么汽运公司要求旅游公司继续履行交付运输费用的主则不能得到支持。

(二)旅游公司的请求权旅游公司与汽运公司签订了客运合同,并交付运输费用,是客运合同的订约主体(要约人),旅游公司和汽运公司之间建立了直接的合同关系。

该合同是利他合同。

在义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并造成利益第三人损害的的情况下有权请求对方赔偿损失。

就请求权的性质而言,这是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但要约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请求赔偿的是因没有向第三人给付所造成的损害。

《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这是对承运人违反安全运输义务后责任承担的规定。

本案中旅游公司可以请求汽运公司向导游和旅客赔偿医疗费。

同时,汽运公司的违约导致旅游公司对游客(旅游团)违约,所以前文已经分析旅游公司拒绝交费剩余款项是应当支持的。

(三)旅客的请求权本案中汽运公司延误时间使旅客没有按时到达景点、七名旅客因司机的过错行为受伤,那么这些旅客的权利如何救济?他们应当向谁主何种权利?旅客和汽运公司之间、旅客和旅游公司之间分别是什么关系?本案中旅游公司和旅客间从更广泛意义上讲是旅游合同关系。

旅客支付旅游费用,旅游公司提供旅游服务。

汽运公司相对于旅游服务当事人为第三人。

实践中第三人参与旅游合同履行过程的现象极为普遍,旅游公司提供给旅客的是综合旅游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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