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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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御性请求权论纲

防御性请求权论纲

防御性请求权论纲曹险峰【摘要】我国物权法规定了防御性请求权,其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相关规定并不统一,存在如何衔接的问题.从立法论上而言,应认可妨害排除请求权与妨害防止请求权;从解释论而言,应认可停止侵害乃针对侵害行为,从而可与排除妨害与消除危险并列适用.在物债二分法之下,应坚持物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之区分,大而广的侵权请求权并非为最优选择.防御性请求权的适用应限于妨害源的排除,在存有过错意味的情况下,应适当扩张认定妨害源的范围.【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8(000)005【总页数】9页(P57-65)【关键词】防御性请求权;侵权请求权;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作者】曹险峰【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长春13001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7我国《物权法》第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此规定与《物权法》第34条对照,系比肩《德国民法典》第1004条之于第985条,旨在排除已经存在的妨害和防止将来妨害的发生,常被称为“妨害排除请求权”与“妨害防止请求权”,又常被合称为防御性请求权(Abwehransprüche)、否认性请求权(negatorische Ansprüche)或所有物保全请求权,*茅少伟:《防御性请求权相关语词使用辨析》,《法学》2016年第4期,第23页页下注5;也可参见王洪亮:《妨害排除与损害赔偿》,《法学研究》2009年第2期,第58页页下注3。

或(损害赔偿之外的)补充性请求权;*张谷:《作为救济法的侵权法,也是自由保障法》,《暨南学报》2009年第2期,第23页页下注2。

或曰保全性或预防性请求权(或称预防保全性请求权);*朱虎:《物权请求权的独立与合并——以返还原物请求权为中心》,《环球法律评论》2013年第6期,第20页。

案例分析方法比较

案例分析方法比较

案例分析方法法律关系分析方法:是指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地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逻辑三段论的适用以准确适用法律,做出正确的判决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

法律关系分析的方法,又称为历史的方法,它就案例事实发生的过程,依照顺序检讨其法律关系。

简要概括其步骤:1、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1)分析争议点及与其相关的法律关系,即明确争议的核心关系。

2)分析是否产生了法律关系。

如果是好意施惠关系,则由当事人的私人友谊调整。

3)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

例如分析其究竟是合同关系、侵权关系、无因管理关系还是不当得利关系。

4)分析考察法律关系的各要素,即考察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

5)分析是否发生了变更、消灭的后果,以及考察变更、消灭的原因。

2、考察法律适用这一过程是逻辑三段论运用的过程。

搜寻法律规范,即查找适用核心关系与有关联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3、得出结论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所谓请求权基础,是指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

是指通过寻求请求权基础,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从而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

简要概括一下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分析案例的步骤:1、判断请求权的性质简言之,就是要做到:1)确认究竟是确认之诉、形成之诉还是请求之诉;2)如果是其他之诉,则应当采取法律关系分析法。

如果是请求之诉,则应当采取归入法;3)判断请求关系的主体和内容。

即谁基于何种理由向谁提出何种请求。

例如,甲请求乙返还借款,或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2、请求权检索请求权的检索通常是由于原告虽然提出请求,但并未提出请求权的基础。

例如,只是提出赔偿损失,但没有指出是基于什么请求权而提出的。

另一种情况是,虽然原告提出了某种请求并指出其请求权基础,但法官仍然依职权对其请求权基础进行检索,即“原告提出事实,法官确认权利”。

原则上,请求权的体系应当按照如下顺序来确定:(1)考察请求权的先后顺序应将合同上的请求权作为第一顺序的请求权加以考虑。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深深感受到民法思维在生活中的重要性。它像是一把 钥匙,能够帮助我们打开生活中的许多法律之门。通过理解和运用请求权基础 理论体系,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也能在面对纠纷时做出更公正、 合理的判断。
《民法思维》是一本非常值得一读的书。它不仅能帮助我们深入这本 书的价值不仅仅在于法律知识的传授,更在于它帮助我们提升了自己的法律素 养和判断力。
目录分析
在引言部分,作者首先对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的重要性和当前的研究现状进行 了概述。作者指出,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是民法的核心,是解决民事纠纷的基 础。然而,尽管这一理论体系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的研究还存在着 一些不足之处,如对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方面的研究不够深入, 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
这本书也让我深刻体会到了学习法律的意义。法律并不仅仅是条条框框的规则, 而是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智慧。学习法律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 社会运行的规则,也能让我们在面对争议和问题时,有更清晰、更公正的判断。
在此,我要感谢王泽鉴教授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本深入浅出的法律著作。这本 书不仅提升了我的法律知识水平,也让我对法律有了更深的理解和尊重。我相 信,《民法思维》这本书将会成为我人生旅途中的一盏明灯,指引我在面对问 题时,能够做出更理智、更公正的选择。
阅读感受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生活中的法律智慧
《民法思维》这本书是由王泽鉴教授所著,于2009年由北京大学社。书中主要 围绕建构请求权基础的理论体系这一核心主题展开,旨在为民法实务提供可资 遵循的思维及论证方法,从而增进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及客观性。
在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深感民法思维对于我们日常生活的重要性。在我们 的生活中,请求权基础无处不在,它像一道桥梁,连接着我们的行为和可能产 生的法律后果。理解并掌握这一理论体系,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处理生活 中的法律问题,也能够让我们在面对纠纷时,更加冷静、理智地做出判断。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摘要】现阶段作为一名学习民法的学生来讲,研读此书,深感无论是对当前的学习还是对今后的职业生涯都将获益匪浅。

从这本书中学习到了在法学思维方面,学习民法,最重要的基础就是学会分析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上的利益衡量及价值判断,要结合具体案例应用其中,加强记忆的同时加深理解,在分析案例时可以遵循以下逻辑“谁得向谁,依据何种规范,主张何种权利”,要形成一个严谨细致的思维过程。

【关键词】权利义务请求权民法思维一、关于法律人的培养对于法律人来讲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能力来解决法律问题,在基础知识方面需要扎实,可通过将各个学说见解实质内容一致的进行归纳再分解的方式加强理解,比较相关的法律概念,通过实例去应用法律概念,以法律的立场去思考问题,避免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

二、请求权理论基础问题请求权基础是本书的核心,在具体处理民法实例,实际上运用的是请求权与抗辩权对抗的思维,民法中分析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最重要的方法即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其逻辑框架可以概括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规范,主张何种权利”。

王泽鉴教授对请求权基础的结构进行了分析,将法条分为完全性法条、不完全性法条、准用或拟制性规定三种。

完全性法条:请求权规范。

这种法条具有完整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不完全性法条包括两种:①定义性法条,此类法条的功能在于对其他法条构成要件上所使用的概念加以限制或阐释。

②补充性法条,旨在将一个不明确的法律概念予以明确化;准用性规定常常是“准用……之规定”“比照……规定”,在于简化条文,避免重复;拟制性规定则常表述为“视为……”,其功能也在于简化条文,这种拟制规定是一种立法技术。

个人认为,拟制的规定,相当于免除其证明,其中的合理性还有待深入的探讨。

三、请求权基础体系当事人得主张的请求权,依其内容,可归为六类:1.契约上给付请求权。

2.返还请求权。

3.损害赔偿请求权。

4.补偿及求偿请求权。

5.支出费用偿还请求权。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作者:胡丽娜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20年第04期【摘要】现阶段作为一名学习民法的学生来讲,研读此书,深感无论是对当前的学习还是对今后的职业生涯都将获益匪浅。

从这本书中学习到了在法学思维方面,学习民法,最重要的基础就是学会分析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上的利益衡量及价值判断,要结合具体案例应用其中,加强记忆的同时加深理解,在分析案例时可以遵循以下逻辑“谁得向谁,依据何种规范,主张何种权利”,要形成一个严谨细致的思维过程。

【关键词】权利义务请求权民法思维一、关于法律人的培养对于法律人来讲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能力来解决法律问题,在基础知识方面需要扎实,可通过将各个学说见解实质内容一致的进行归纳再分解的方式加强理解,比较相关的法律概念,通过实例去应用法律概念,以法律的立场去思考问题,避免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

二、请求权理论基础问题请求权基础是本书的核心,在具体处理民法实例,实际上运用的是请求权与抗辩权对抗的思维,民法中分析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最重要的方法即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其逻辑框架可以概括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规范,主张何种权利”。

王泽鉴教授对请求权基础的结构进行了分析,将法条分为完全性法条、不完全性法条、准用或拟制性规定三种。

完全性法条:请求权规范。

这种法条具有完整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不完全性法条包括两种:①定义性法条,此类法条的功能在于对其他法条构成要件上所使用的概念加以限制或阐释。

②补充性法条,旨在将一个不明确的法律概念予以明确化;准用性规定常常是“准用……之规定”“比照……规定”,在于简化条文,避免重复;拟制性规定则常表述为“视为……”,其功能也在于简化条文,这种拟制规定是一种立法技术。

个人认为,拟制的规定,相当于免除其证明,其中的合理性还有待深入的探讨。

三、请求权基础体系当事人得主张的请求权,依其内容,可归为六类:1.契约上给付请求权。

2.返还请求权。

魏振瀛: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

魏振瀛: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

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未来我国民法典中的请求权魏振瀛前言:问题的提出与思考进路近年来,在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1]民法学界对民法典的体系及有关理论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有些问题争论很激烈。

其中突出的问题之一是关于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行为的立法设计问题,争论的焦点是要不要建立新的请求权体系和新的民事责任体系。

关于未来我国民法典中应建立新的民事责任体系问题,笔者已有专题论文,[2]本文主要讨论我国民法典的请求权体系。

新的请求权体系是和新的民事责任体系相互关联的,因此讲请求权就必然会涉及民事责任问题。

关于物权请求权问题争论的焦点是:我国未来的民法典是否应当规定物权请求权制度。

笔者主张不规定物权请求权,而以侵权责任形式对物权加以保护,因为民法通则已经将返还原物、妨害排除和妨害防止作为民事责任形式规定,在民法典中继续作为民事责任形式规定,不仅可以使民法典体系达到和谐一致,而且在实践上也有优越性。

关于侵权行为问题争论的焦点是:未来我国民法典是否应当继受传统民法上侵权之债的概念和体系。

笔者认为不必继受,因为随着民事权利特别是人格权的发展,侵害民事权利的方式也增多了,与之相适应的是需要增加侵权责任形式。

在民法典上规定了多种侵权责任形式之后,侵权行为之债就容纳不了多种侵权责任形式,应当将传统的侵权行为之债变革为侵权责任。

这一思路并不是否定德国民法典体现的请求权理论。

请求权理论是科学的,值得我们借鉴,但不必照搬德国民法典的请求权体系,而应在继受的基础上加以发展和变革。

本文的基本观点是:民法典中不规定物权请求权,新的请求权体系区分原权利的请求权与救济权的请求权。

属于原权利的请求权是基于债权产生的请求权,即债权请求权。

属于救济权的请求权基本有两类:一类是基于违反债的责任而产生的救济权的请求权,即债权的救济权请求权,另一类是基于侵权责任而产生的救济权的请求权,即物权和人格权等绝对权的救济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和债权的救济权请求权反映在民法典债权编中,绝对权的救济权请求权反映在民法典的侵权行为编中,加上总则编的有关规定,构成未来我国民法典的请求权体系。

论物上请求权制度

论物上请求权制度

《论物上请求权制度》2023-10-26CATALOGUE 目录•物上请求权概述•物上请求权的构成要件•物上请求权的行使•物上请求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协调•物上请求权的实现保障•物上请求权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趋势01物上请求权概述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上请求权定义物上请求权是一种独立于物权的请求权,不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也不受物权效力的影响。

物上请求权的性质定义和性质1 2 3在原物被他人非法占有的情况下,物权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返还原物请求权当物权面临侵害或者妨害的危险时,物权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消除危险请求权当物权遭受侵害,导致其圆满状态受到破坏时,物权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请求权03节约社会资源通过行使物上请求权,可以及时找回丢失的物品或者消除危险,避免了资源的浪费。

01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物上请求权制度为物权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使其能够及时恢复对物的支配和控制,维护了物权的圆满状态。

02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通过行使物上请求权,可以及时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02物上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所有权人物上请求权的主体必须是物的所有权人。

无论是完全物权人还是定限物权人,均有权对侵害其物权的人主张物上请求权。

主体要件他物权人他物权人包括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他们也具有物上请求权。

此外,承租人、借用人等对物的使用、收益权人,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行使物上请求权。

占有人的保护对于无权占有人,包括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法律均赋予其保护自己占有物的权利,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

客体的特定性物上请求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如果物已经灭失或者被侵害,则不能行使物上请求权。

物的现状与过去状态的关系如果物的现状与过去状态不同,则不能行使物上请求权。

例如,如果土地已经经过多次买卖,则买受人不能对土地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

略论物上请求权

略论物上请求权

略论物上请求权李尧【摘要】作为大陆法系物权法制度的特有概念,物上请求权在民法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2007年,我国制定并颁布了《物权法》.在此基础上,对物上请求权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具有相当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应当从物上请求权之概念出发,认识其性质与类别,辨析其与诉讼时效之关系,进而探讨其私力救济之问题,并结合《物权法》现行规定之纰漏提出可行的完善建议.【期刊名称】《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27)004【总页数】3页(P70-72)【关键词】物上请求权;诉讼时效;私力救济【作者】李尧【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521就物上请求权之概念而言,笔者认为,王利明教授之观点是妥当的。

其认为物上请求权应有狭义与广义之别:狭义者,谓“当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

广义者则包括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

[1]一、物上请求权之性质与分类(一)物上请求权之性质关于物上请求权的性质,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观点,诸如“物权作用说”、“债权说”、“准债权说”、“非纯粹债权说”、“物权效力所生请求权说”、“物权派生请求权说”、“所有权动的现象说”[2]等等,各有其理据与可取之处,但又皆不完美。

然考究上述各种学说及各国立法实践后,笔者且认为,可对物上请求权之性质作如下表述:首先,物上请求权是一种救济权,其是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和基础的,并且是为保护物权而设立;其次,物上请求权可以随着物权的变化而变化,即随着物权的流转而流转,随着物权的消灭而消灭或转化。

应当强调的是,物上请求权不是物权,不具有物权的基本特征,同时其又与债权和债权请求权存在差异,故而只能将其看作是物权的一种保护方式。

(二)物上请求权之分类根据物上请求权的行使方式之不同,可将物上请求权分为: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停止侵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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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
债权与请求权有本质的区别。

通常说债权是请求权,这是从民事权利的分类上讲的,债权不等于请求权,债权与请求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债权请求权是实现债权的法律手段;债权是债权请求权的基础权利。

传统意义上的债权的概念没有抓住债的核心功能,没有反映债的本质,容易混淆债权与请求权。

给付请求权不是债权的核心,给付受领权才是债权的核心。

构成债的内在统一性表现是:内容上统一在以商品交换为基本内容的财产流转关系,形式上统一在基于有经济价值的给付。

笔者认为应当从债权的核心权能(给付受领权)的角度给债权下定义。

李宜琛先生早就从这个角度下了定义:“债权云者,其权利人有受领相对人所为之一定给付之权利也。

”简而言之,债权是债权人受领债务人给付的权利。

传统民法典将侵权行为统一于损害赔偿,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有其时代的合理性。

但是,这样的规定忽视了侵权行为的其他的责任形式,不利于对民事权利的保护。

从权利、义务、责任的关系的原理看,侵权行为的后果的本质是责任,不是债。

在当代人格权倍受重视,对人格权的侵害日益严重的情况下,我国制定民法典,应当顺从时代的潮流,变革侵权行为之债为侵权责任,增加侵权责任形式,扩充侵权行为法的内容,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

这样就有必要把恢复名誉、停止侵害等作为侵权的责任形式,并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其内容,既有利于对人格权的保护,也避免了把恢复名誉等作为债而影响债的内在统一性的缺陷。

从原权利与救济权的分类上看,债权是原权利,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是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属于原权利的请求权。

债权的救济权是基于债务人违反债务而产生的权利,其实质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承担民事责任。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权利就是债权的救济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分为两类:一类是基于原权利产生的请求权,即债权请求权。

另一类是基于债权的救济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即债权的救济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反映在民法典债权编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的救济权请求权反映在民法典债权编的违反债的责任中。

按照民事权利的分类,物权属于绝对权、支配权,只有当物权受到侵害时,才会产生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不是基于原权利(物权)自身产生的请求权,而是在原权利(物权)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权利,因此物权请求权的性质是救济权。

物权是物权请求权的基础权利,物权请求权是保护物权的法律手段,物权人行使救济权的请求权实质是请求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

未来的我国民法典对物权的救济,应当采取什么方式?一种意见主张借鉴德国民法典,采用物权请求权的方式,
另一种意见主张承继民法通则的路子,采用民事责任方式,笔者赞成后者。

物权的救济权可以采取民事责任的方式实现,物权的救济权请求权是民法典中请求权体系的组成部分。

在未来的我国民法典中请求权应分为两类,一类是原权利的请求权,另一类是救济权的请求权。

这样的请求权体系和德国民法典上的请求权体系的主要区别有二:一是在民法典中不设物权请求权,二是将违反债的后果认定为责任而不是再次产生债的原因,基于违反债的责任,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救济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则是原权利的请求权。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原理是建立新的请求权体系的理论根据,建立新的请求权体系的实践根据是民法通则颁布以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建立绝对权的救济权请求权的具体方法是,将侵权行为之债从债编分离出来,在民法典中设立侵权行为编,将侵害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绝对权,以及对其它民事权益的侵害,都在侵权行为编规定,建立侵权责任体系,同时也就建立了基于侵权责任而产生的救济权的请求权体系。

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在设侵权行为编之后,是否还要在物权编规定物权请求权?笔者认为没有必要,因为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责任会发生重复、矛盾;如果按竞合处理,会带来诸多麻烦。

新的请求权体系的特点突出了救济权的请求权,救济权的请求权是基于民事责任产生的。

在未来我国民法典中新的请求权体系表现为:请求权基本分为两类,一类是原权利的请求权,即债权请求权,另一类是救济权的请求权,即债权的救济权请求权和物权等绝对权的救济权请求权。

新的请求权体系的特点是请求权体系与民事责任体系相连。

在民法典中建立新的民事责任体系,可以规定多种民事责任形式,民法通则规定的多种民事责任形式虽然并非周全而精确,不无改进之余地,但是这种规定具有开放性,有较强的适应性,通俗易懂,便于理解,便于适用,有利于对不断发展的多种民事权利的保护。

作为基本法的民法典对基本的民事责任制度作系统的规定是必要的。

与此同时,对于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在立法上应当明确规定提倡自动承担,重视发挥救济权的请求权的功能,从而有利于当事人和谐、经济、高效地解决纠纷,这是新的请求权体系的特点之一,也是其优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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