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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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诉状范本

债权人撤销权诉状范本

债权人撤销权诉状范本债权人撤销权诉状范本引言:在法律领域,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对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进行撤销的权利。

这是一种用于保护债权人权益的法律制度,在特定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行使这个权利。

本文将对债权人撤销权进行深入探讨,并提供一份债权人撤销权诉状范本。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定义和法律依据1.1 定义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基于一定的事实和条件,有权对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进行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会将合同恢复到撤销前的状态,使债权人避免因合同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1.2 法律依据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7条和第58条中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行使撤销权:(1)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债权人在签订合同时产生错误;(2)债务人隐瞒与债权人有关的重要事实,导致债权人在签订合同时产生错误;(3)债务人与债权人共同以违法的方式达成合同。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和程序2.1 行使条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债权人对合同内容的错误保持了无过失的态度;(2)当债权人得知合同内容的真相后,必须立即行使撤销权,以免过失。

2.2 行使程序当债权人决定行使撤销权时,应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以下材料:(1)撤销权诉状:陈述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及相关事实和证据;(2)相关证据:包括合同、交易记录、沟通记录等,用以证明债务人存在欺诈、胁迫或其他违法行为;(3)撤销权的依据:根据合同法第57条和第58条,对撤销权的法律依据进行说明;(4)其他证明材料:如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等。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和影响3.1 效力当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成功后,合同将被撤销,双方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

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也同时被取消。

3.2 影响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债务人应返还债权人已履行的义务,并且补偿债权人因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债权⼈撤销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在⽇常⽣活中,我们偶尔会听到关于债权转让的相关问题。

债权转让就是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将债权转让给第三⼈。

那么,债权⼈撤销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债权⼈撤销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1.债权⼈对债务⼈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2.债务⼈实施了⼀定处分财产的⾏为3.债务⼈处分财产的⾏为已经发⽣法律效⼒4.债务⼈处分财产的⾏为有害于债权⼈的债权5.债务⼈与第三⼈主观上有恶意(⼀)债权⼈对债务⼈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这是债权⼈⾏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

债权⼈⾏使撤销权时,债权⼈的债权已经有效成⽴,且不具有⽆效或可撤销的因素。

另⼀⽅⾯,债权必须在债务⼈的处分⾏为发⽣之前就已经有效存在。

(⼆)债务⼈实施了⼀定处分财产的⾏为债务⼈处分财产⾏为是撤销权产⽣的主要条件,没有此条件也就没有⾏使撤销权的必要。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条规定债务⼈处分财产的⾏为具体包括以下三类:1、放弃到期债权。

就是说,债权到期后明确表⽰免除债务⼈的债务;2、⽆偿转让财产,如将财产赠与他⼈;3、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如将价值30万的汽车故意以8万价格卖掉。

(三)债务⼈处分财产的⾏为已经发⽣法律效⼒1、如果债务⼈的⾏为并没有成⽴和⽣效,或者属于法律上当然⽆效的⾏为,或该⾏为已经被宣告⽆效等都不必由债权⼈⾏使撤销权。

2、财产已经或将要发⽣转移,债权⼈才能⾏使撤销权。

(四)债务⼈处分财产的⾏为有害于债权⼈的债权这是债权⼈撤销权构成的⼀个重要判定标准。

判断债务⼈的⾏为是否有害于债权,⼀般要从以下⼏个⽅⾯考虑:(1)债务⼈的⾏为是否导致其财产减少。

如果债务⼈的⾏为并未减少其财产,例如有充分对价的买卖、互易、租赁、借贷,则不构成有害于债权的⾏为。

(2)债务⼈财产的减少是否导致债务⼈⽆资⼒。

如果债务⼈之⾏为虽然导致其财产减少,但并未达到债务⼈没有清偿资⼒的程度,即⽆资⼒状态时,则不能说该⾏为有害于债权。

浅析债权浅析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应用

浅析债权浅析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应用

浅析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内容摘要:在商品交换时代,为确保交易安全,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充分发挥其在确保正常的商品流通秩序方面的重要作用。

本文对撤销权的特征、构成要件、行使范围、行使方法及效力等问题作一探讨,以期有益于实践。

关键词:交易安全债权撤销权撤销权的法理探讨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及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它是针对债务人不当减少财产的积极行为赋予债权人以撤销的权利,旨在恢复债务人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从而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我国《民法通则》对债权人撤销权未做规定,但在《合同法》中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民法原理及上述规定不难看出,撤销权具有如下特征:撤销权是一项实体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虽然必须通过诉讼事实实现,但它是债权人的一种实体权利,因撤销权的要件、行使效果以及行使期间等均由民事实体法《合同法》予以规定。

撤销权是附属于债权的权利。

撤销权专属于债权人的一项权利,因此债权的有效存在,是撤销权发生的前提。

债权不存在、无效,或者因时效已过等原因消灭的,撤销权不能单独存在。

撤销权不能脱离债权而单独转让,债权移转时,撤销权也随之一同移转。

撤销权是以撤销债务人与他人行为为内容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结果使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行为归于无效,债务人在该财产上的地位得以回复,故撤销权具有形成权的性质。

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一)客观要件1.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

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责任财产,使债权发生不能依照其性质和目的获得满足的危险。

债务人减少其责任财产的处分行为,主要有两种形式:其一为减少积极财产;其二为增加消极财产,诸如承担债务等。

论债权人撤销权

论债权人撤销权

论债权人撤销权作者:邵振华来源:《山东青年》2017年第07期摘要:本文旨在通过对债权人撤销权性质、成立要件以及证明责任分配等方面进行分析,阐述债权人如何行使撤销权保全债权。

关键词:撤销权的性质;成立要件;撤销权效力;证明责任行使期限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是一项债权保全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称之为“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①我国在合同立法上亦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債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但如何行使撤销权,在司法实务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阐述债权人如何行使撤销权保全债权。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学理上有请求权说、形成权说等不同观点,笔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兼具请求权与形成权双重性质。

债权人的撤销权不仅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而且请求第三人将财产返还于债务人,达到恢复债务人财产原状的作用,就其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而言,为形成权,具有形成之诉的性质;就其得请求第三人将财产返还于债务人而言,则为请求权,具有给付之诉的性质。

债权人撤销权,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故学理上又称为形成诉权。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特征(一)债权人撤销权是附属于债权的一项实体权利,为债权保全请求权,与债权具有不可分性。

虽债权人撤销权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但并非程序法意义上的权利,而是实体法意义上的权利,诉讼方式只是作为该实体权利的程序保障而已,该项权利是基于债权这一实体法律关系产生,其行使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使因债务人的损害行为而归属第三人的权利自始无效,复归于债务人,达到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原状,这也是实体法上的法律效果。

债权人撤销权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合同成立后,因受到欺诈、胁迫、错误或其他原因,可以主张撤销权,使合同无效。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债权人撤销权的案例。

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某甲向某乙支付房屋价款后,某乙
应当将房屋所有权证转让给某甲。

然而,交易完成后,某甲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某乙在交易过程中隐瞒了房屋的实际情况。

某甲认为自己是在对方的欺诈行为下签订了合同,因此要求撤销合同,并要求对方退还支付的房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债权人在合同成立后,因受到欺诈、胁迫、错误或其他原因,可以主张撤销权。

在本案例中,某甲主张撤销权的理由是对方隐瞒了房屋的实际情况,属于欺诈行为。

因此,某甲有权主张撤销权,并要求对方退还支付的房款。

在此案例中,某甲成功主张了债权人撤销权,合同被撤销,对方也按法律规定
退还了支付的房款。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条件和效果。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债权人撤销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权利,债权人在受到欺诈、胁迫、错误等情况下,可以主张撤销权,使合同无效。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现合同存在问题,及时主张撤销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债权人撤销权是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合同一旦受到欺诈、
胁迫、错误等情况影响,债权人有权主张撤销权。

希望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能够了解并合理运用债权人撤销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再论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效果——兼论债权人撤销权性质

再论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效果——兼论债权人撤销权性质
权 。该 诈 害 行 为 实 施 的 后 果 可 分 为 两 种 情 况 ,一 是 债 务 人
益 ,归全体一般债 权人 所共 享 ,而非 任何特 定债 权人 或行 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所之 间只有 债 的关 系存 在 ,无 物权变 动发 生 ;二 是
因债 务人的诈害行 为 已致物 权变 动。第一 种情 形法律 关 系
相 对简单 ,只需撤 销债 权债 务关 系 ,使诈 害行 为所生 之债 权 债务关 系 自始 无效 ,无 深究 之必 要 。第 二种情 形为 债权 人撤销 权行 使 的典 型 。在 此 情形 下 ,债权 人 行 使撤 销 权 , 会产生三重 法律 效果 :一 是使 诈 害行为无 效 ;二 是对 发生 物权变动 的财产 产生 返还请 求权 ;三是 财产返 还 。需 要进
再论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效果
权说 ,为德 国通说 ,瑞士 、奥地利也 多采 此说 。所谓撤 销 , 不过 是 返 还 请 求 的 前 提 ,并 非 对 于诈 害 行 为 效 力 的否
的法律制 度 来弥 补 旧制 度 的缺 憾 。但 到底 哪 种 方法 有 效 , 需要根据具 体情 况 而定 。围绕债 权人 撤销权 的法 律效 力 明 确 问题 ,理论界 大多采 用 了对债 权人 撤销权 性质 作各 种扩 张性解释 的方法 ,使 撤销 权 的效 果 明晰化 ,以 自在 自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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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府 新 论 2 1 年第 2期 00
何种 性质 的权 利争议颇 多。 早期 民法 学说 认 为 ,债权人 撤销权 依债权 人 的意思 表 示 ,以诉 的方式使 债务人 与第 三人 间的法 律行 为的效 力溯
及 地 消 灭 ,符 合 形 成 权 的本 质 。 该 说 足 以 发 生 物 权 变 动 ,

债权人撤销权有哪些构成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有哪些构成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有哪些构成要件一、什么是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也为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

因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当然地涉及第三人。

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也为债的关系对第三人效力的表现之一。

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几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失效。

三、债权人撤销权有哪些构成要件(1)客观要件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

该要件包含以下意思:首先,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

债务人的行为是合同行为还是单方法律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在所不问。

但事实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不在此列。

因为事实行为无从撤销,无效民事行为无须撤销。

其他的行为,诸如诉讼上的和解等凡属于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又是可撤销的,皆属之。

其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

债务人所为的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或者虽以财产为标的,但不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如放弃受遗赠),不得撤销。

债权人的撤销权刍议

债权人的撤销权刍议

债权人的撤销权刍议[摘要]债权人撤销权在民事法律制度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它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在保护债权人的债权、维护债务人交易自由以及保障善意第三人交易安全三者之间实现了完美的平衡。

文章通过介绍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与性质,立法模式以及构成要件的方面简要地介绍了这一法律制度,并通过对债权人撤销权构成要件的分析提出了一些与实践相关的新问题并给出了笔者的建议。

[关键词]债权人撤销权;立法模式;构成要件一、撤销权的概念与性质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为“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以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权利。

罗马法的废罢诉权制度对各国的民事立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法都采纳了这一制度。

如《法国民法典》将之规定于第1167条,[1]《日本民法典》将之规定于第424条,[2]我国在参考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的基础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第75条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首次确立了债权人的撤销权这一法律制度。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性质,在理论界众说纷纭,主要有形成权说、请求权说和折衷说三种主流观点。

形成权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为使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法律行为的效力溯及既往地归于消灭的形成权。

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即为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应将标的物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

但在实践中,第三人不返还或债务人不受领,单凭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并不能发生回复债务人财产的目的,只能通过援引债权人的代位权方可实现债权保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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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是民法中合同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之
一。

关于撤销权的性质,有折衷说,请求权说、形成权说、责任说、等不同的学说。

(一)折衷说
折衷说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不仅以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内容,而且含有请求恢复原状以取得债务人财产的作用,因而兼具形成权与请求权双重性质。

上述诸说,以折衷说为通说。

折衷说为法国民法通说,日本、台湾学者亦多持此说,受此影响,我国大陆学者一般亦采此说。

此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为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且使债务人的财产上地位回复原状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兼具请求权与形成权两种性质,就其撤销债务人与受益人间的行为而言,为形成权,具有形成之诉的性质;就其得请求受益人将财产返还于债务人而言,则为请求权,具有给付之诉的性质。

该说认为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如即可达到债务人责任财产回复原状的目的时,债权人仅须诉请撤销,如单纯之撤销上不能达此目的时,债权人并得同时诉请财产返还或损害赔偿。

折衷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兼具请求权与形成权,但在请求权说与形成权说中,何者居于主要地位,在学界不无争论。

(二)请求权说
撤销权是依债权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法律行为溯及地消灭
请求权说认为,撤销权的实质为对于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受有利益的第三人请求其所得利益的权利,依此说请求撤销之诉为给付之诉。

此说又称债权说,为德国、瑞士民法的通说。

此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本质为对于因债务人的行
为受有利益的第三人,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其返还财产的权利。

撤销的效果,仅生债权的请求权,而不发生溯及的物权效力,使物权当然回复为债务人所有。

至于构成此债权的原因为何,此说又可分为:
基于法律规定之返还请求权;基于侵权行为之返还请求权;类似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等观点。

因此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依此请求权提起的撤销之诉为给付之诉。

(三)形成权说
形成权说认为,撤销权是依债权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法律行为溯及地消灭。

依此说,请求撤销之诉为形成之诉。

此说又称撤销权说或物权说,日本、德国及台湾部分学者持此说。

此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具有实体法上形成权的性质,债权人可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诉的方式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溯及的消灭。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效果,因债务人的诈害行为原归属受益人的权利自始失其效力,复归于债务人。

关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后如何请求受益人或转得人返还财产与债务人,此说又可分为三种不同观点:
1、第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于行使撤销权之后,若受益人或转得人仍占有标的物的,债权人自己对于受益人或转得人不得直接请求返还,而只能基于代位权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

此种观点又称为极端的形成权说。

2、第二种观点认为债权人于提起撤销之诉时,可以同时提起代位之诉,声明请求返还财产或赔偿于债务人或自己。

该观点认为返还财产之请求虽须以撤销权的行使为前提,但却非撤销权行使的当然效力。

3、第三种观点,债权人提起的撤销之诉为形成之诉,其形成效果为使受益人获得利益之回复,成为债务人之责任财产状态,而不必由债权人另行请求受益人返还其所取得之利益,即得径行对该利益强制执行。

该观点认为返还财产之请求,为撤销权行使后的效果而非撤销权的本体。

(四)责任说
责任说认为,债权人并不需请求受益人返还利益,即得将其视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申请法院进行对其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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