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上请求权的类型
物权法习题及参考答案

物权法试题及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物权是()。
A.请求权B抗辩权C支配权D对人权答案:C2、不能作为物权客体的是()。
A煤气B行为C,水杯D 电视答案:B3、下列权利中,属于用益物权范围的是()。
A典权B抵押权C留置权D质权答案:A4下列权利中,属于自物权范围的是()。
A地役权B地上权C质权D 所有权答案:D5如果对他物权进行分类,可将他物权区分为()。
A有权与准物权B 主物权与从物权C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D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答案:C6下列权利中,属于主物权的是()。
A地上权B抵押权C质权D留置权答案:A7下列权利中,不属于物权的是()。
A抵押权B地役权C所有权D商标权答案:D8 (B)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A用益物权B所有权C担保物权D准物权答案:B9、下列对物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物权是绝对权B.物权是对世权C.物权是对人权C.物权是支配权。
答案:C10、下列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为()。
A.电子;B.电力;C.xx;D.人身答案:B11、公司破产,其拖欠的债务有:工人的工资,设有抵押的银行债权,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于破产财产,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工资B、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银行债权C、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D、甲公司的财产应当不分先后时偿还工资和银行债权答案:A12、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
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
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
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
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无效B、甲与乙之买卖合同无效C、乙得请求丙交付该玉器D、乙得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权利中,属于他物权的是()。
A抵押权B留置权C地上权D典权E.国有企业经营权答案:ABCDE2、下列客体中,能作为物权客体的是()。
物权法(重点名词简答及论述)

名词1、物权的保护: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
2、所有权: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财产的权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但在法律观念中,则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
3、财团抵押权:将企业现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视为一个整体,于其上成立的抵押权。
4、最高额抵押权: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个最高的限度而设立的抵押权。
5、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
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7、业主的管理权:指基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构造,业主在建筑物的权利归属以及使用上,形成了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
并基于此共有关系而享有管理权。
8、担保物权的竞合:亦称物的担保的竞合,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
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
9、物权: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
10、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时,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1、抵押权的设立:当事人依据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通过法律行为或完成一定公示方式在抵押物上实现抵押权。
12、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
只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3、担保物权: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和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
债权人直接取得或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14、动产浮动抵押:又称浮动担保,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摘要】现阶段作为一名学习民法的学生来讲,研读此书,深感无论是对当前的学习还是对今后的职业生涯都将获益匪浅。
从这本书中学习到了在法学思维方面,学习民法,最重要的基础就是学会分析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上的利益衡量及价值判断,要结合具体案例应用其中,加强记忆的同时加深理解,在分析案例时可以遵循以下逻辑“谁得向谁,依据何种规范,主张何种权利”,要形成一个严谨细致的思维过程。
【关键词】权利义务请求权民法思维一、关于法律人的培养对于法律人来讲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能力来解决法律问题,在基础知识方面需要扎实,可通过将各个学说见解实质内容一致的进行归纳再分解的方式加强理解,比较相关的法律概念,通过实例去应用法律概念,以法律的立场去思考问题,避免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
二、请求权理论基础问题请求权基础是本书的核心,在具体处理民法实例,实际上运用的是请求权与抗辩权对抗的思维,民法中分析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最重要的方法即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其逻辑框架可以概括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规范,主张何种权利”。
王泽鉴教授对请求权基础的结构进行了分析,将法条分为完全性法条、不完全性法条、准用或拟制性规定三种。
完全性法条:请求权规范。
这种法条具有完整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不完全性法条包括两种:①定义性法条,此类法条的功能在于对其他法条构成要件上所使用的概念加以限制或阐释。
②补充性法条,旨在将一个不明确的法律概念予以明确化;准用性规定常常是“准用……之规定”“比照……规定”,在于简化条文,避免重复;拟制性规定则常表述为“视为……”,其功能也在于简化条文,这种拟制规定是一种立法技术。
个人认为,拟制的规定,相当于免除其证明,其中的合理性还有待深入的探讨。
三、请求权基础体系当事人得主张的请求权,依其内容,可归为六类:1.契约上给付请求权。
2.返还请求权。
3.损害赔偿请求权。
4.补偿及求偿请求权。
5.支出费用偿还请求权。
物权法ppt课件

金150元。 • 林与方反复协商,无济于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0/6/6
1、物上请求权的含义 • 物权人在其物权实现遇有妨害时
,所享有的请求造成妨害事由之人 排除此妨害的权利。
•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 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2020/6/6
(二)物权的特征(与其他民事权利比较)
1、物权是对物权,其客体只能是特定物
• 《物权法》第2条第2款,本法所称物,包括不
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 其规定。
2、物权为支配权(绝对权)直接支配特定物并 享受物之利益的权利。
4、物权具有排他性(对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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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难以并存。
• 第四,担保物权之间
• 一般能并存。特例:
•
当事人特别约定排斥并存情形
•
留置权之间不能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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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权对债权的效力
• (1)同一物上的物权优于债权 • (2)同一物上附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优于
无物权担保的债权 • 例外:债权优先于物权的特殊情形
2020/6/6
例外:债权优于物权的特例
2020/6/6
2、物上请求权的类型
• (1)物权权利本身受侵害
•
第一,物之返还请求权
•
第二,排除妨碍请求权
• (2)物权客体受侵害(保全请求权)
•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 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
第一,消除危险请求权
•
第二,停止侵害请求权
•
第三,恢复原状请求权
2020/6/6
请求权基础检索顺序及理由

在上一篇文章中,介绍了笔者梳理的我国民法的十大类请求权基础,这篇文章将具体论述十大类请求权基础的检索顺序及理由。
一、请求权基础检索顺序概述(一)十大类请求权基础第一总类是法律行为产生的请求权。
1、合同履行请求权2、类合同请求权3、单方、多方法律行为请求权4、身份法上的请求权5、无因管理请求权第二总类是有关支配权的请求权。
6、支配权内容的请求权7、支配权保护请求权8、占有保护请求权第三总类是偏向否定性评价的请求权。
9、侵权责任10、不当得利(二)排序总依据太史公曰: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近现代以来,随着父权、夫权的解体,纯粹身份利益已经所剩无几,即使是人格利益也主要是通过侵权损害赔偿来进行保护,所以民法典的财产特性十分凸显,这也是我国民法典单独制定人格权编的理由之一。
但即使独立成编,也无法改变财产利益在民法中的优越地位,即使是身份变动也总是以财产纠纷为主要内容的,比如,离婚,收养等等。
所以,请求权基础体系的构建也就是以财产利益为中心构建。
人生存于世间,必须享有人之为人的尊严和自由(人格权),必须仰赖一定的物质基础(物权),对这些利益的静的归属、直接支配是目的。
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的利益一般是交易或者继承等来进行资源配置,静的归属是通过动的流转来实现。
(当然,从本源上讲,劳动是创造财富的源泉,但劳动或者属于事实行为,或者由劳动法进行调整,这里只考虑劳动之后怎么消费和交易的问题。
)第一总类是法律行为产生的请求权。
梅迪库斯说,法律行为是私法自治的工具,法律行为作为权利义务的自主安排,作为利益变动最常见、最复杂的原因当然要进行首要考察。
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财产行为就是直接发生财产关系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
又可以具体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最为多见,也就是合同。
身份行为:发生身份关系变动的法律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解除收养等。
我们这里主要关注身份关系变动后的财产请求权,况且,虽然名为身份行为,但总则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大多数并不适用,这里我们归纳为第四大类身份上的请求权。
中国民法上的请求权基础

中国民法上的请求权基础摘要:本文研习中国民法上的请求权基础均以上述民事法律为基础。
根据当事人可以主张的请求权的内容并根据王泽鉴教授所言请求权基础的检查次序①,可以依次分为以下七类:①合同上的请求权;②类似合同请求权;③无因管理上的请求权;④物上请求权;⑤不当得利请求权;⑥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⑦其他请求权。
本文将根据这种请求权基础总结分析合同上的请求权以及物上请求权。
关键词:民法;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所谓历史方法,指就案例事实发生的过程,依序检讨其法律关系[1]。
而请求权方法系指处理实例应以请求权基础(或称请求权规范基础)为出发点[1]。
这两种方法相比较,请求权基础的方法更为合理[1]。
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则需要对一国民法上的请求基础体系加以系统研究方能准确适用。
要研习中国民法上的请求权基础,首先需明确请求权基础的基本含义。
依王泽鉴教授的见解,典型的案例题的构造是: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1]。
因此,解决案例题的主要工作在于,找到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
而这种可供支持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即为请求权规范基础简称请求权基础。
并且,请求权基础按照其结构形态予以分类可以分为完全性法条、不完全性法条及准用、拟制性规定。
一、合同上的请求权按照合同上履行义务的主次进行分类,基于合同而产生的请求权,分为两种基本类型:①合同履行请求权;②次合同请求权。
以买卖合同为例,前者如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后者如因标的物存在瑕疵,买受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一)合同履行请求权1.合同履行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合同履行请求权是主合同请求权,应优先于次合同请求权予以检查思考。
《民法通则》第8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 就合同而言,指的就是这种履行请求权。
合同履行请求权应当具备以下法律要件:①合同成立:须发出要约和承诺到达。
01民法总论(2019+答案)

民法总论一、简答题1、请求权的意义、类型和效力请求权,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权的类型:根据基础权利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继承权请求权和知识产权请求权。
根据请求权产生的原因可以分为:基础性请求权和救济性请求权。
根据请求权是否能够独立存在和能否独立进行转让为标准可以分为:独立性请求权和非独立性请求权。
请求权的效力:请求权的权利人不能对权利客体直接支配,必须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实现权利。
2、简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定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使之有效或无效的法律行为。
类型:(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依法不能从事的法律行为;(2)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3)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从事的法律行为;(4)未经同意的债务负担行为。
3、法律行为区分为有偿与无偿的法律意义以财产给付为标的的法律行为,以双方当事人均获利益或仅一方当事人获得利益为标准,分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各因其给付而获得利益的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等。
无偿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不须为给付而获得利益的法律行为如赠与、无偿保管等。
区分的意义:(1)确定行为性质。
法律规定某些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有偿或者无偿的,对此当事人不能自己约定;(2)认定行为效力。
有偿法律行为显示公平时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无偿法律行为不受此限制;(3)确定行为人责任。
一般有偿法律行为的民事责任要高于无偿法律行为;(4)主张撤销权。
有偿民事行为只有在受让人明知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合同法74条的撤销权,无偿民事行为不用考虑当事人主观意图即可主张撤销权;(5)对当事人行为能力要求有不同。
有偿民事行为要求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偿民事行为对于获得利益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不作要求。
司法考试物权法学习笔记——物权

第⼆部分:物权 ⼀、物权的概念、特征和效⼒ 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2条) 特征: 1、物权是民事财产权的⼀种,在这⼀点上物权与债权相同。
作为财产权,物权以可流转为其原则以不得流转为例外;由于物权是财产权所以物权受到侵害以后可以通过损害赔偿实现完全救济;⼜由于物权是财产权所以其受到侵害以后即便权利⼈受有精神损害也不得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 3、物权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 效⼒(物权的优先效⼒物上请求权): (⼀)排他效⼒ 物权排他性的含义——谁应受到保护,谁应受到排斥 (1)不相容之排他 1、所有权——所有权 2、以占有为内容的⽤益物权——以占有为内容的⽤益物权 (2)相容之排他 1、所有权——他物权 2、担保物权——担保物权 (⼆)优先效⼒ 物权的优先效⼒体现在如下两个⽅⾯: (1)物权优先于债权 1、破除债权 2、优先受偿 例外:买卖不破租赁、海商法上的优先权、⼯资债权 (2)、物权之间的优先效⼒——排他之相容 同⼀个标的物上存在两个以上物权的先成⽴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的物权。
这⼀原则有两个例外:1、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 例如法定抵押场合:留置权>抵押权>质权;法定抵押权>意定抵押权; ⾃愿登记场合: 质押占有先于抵押登记时:留置权>质押权>⾃愿登记的抵押权 抵押登记先于质押占有时:留置权>⾃愿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2、他物权成⽴在后,但是优先于所有权 (三)追及效⼒ (1)含义:物在召唤主⼈,即不论标的物辗转于何⼈之⼿物权⼈均可追及到物之所在⾏使其权利。
(2)例外: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四)物上请求权(详见下⾯物权的保护这⼀块) ⼆、物权的类型 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种类、物权的内容和效⼒都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当事⼈不得任意创设,其具体内容包括: 1、类型法定,⼜被称之为类型强制 所谓类型法定是指物权的类型只能⼜《物权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随意创设,即当事⼈在其协议中不得明确规定其通过合同设定的权利为物权,也不得设定与法定的物权不相符合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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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上请求权的类型 [内容提要] 关于物上请求权的类型问题,在民法界争议较大。本文通过对恢复原状请求权、确认物权请求权以及物之损害请求权的性质进行分析,对我国未来物权法应该规定哪些类型的物上请求权作了一些探讨。
[关 键 词] 恢复原状请求权,确认物权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一、 引 言 物上请求权应该包括哪些类型?这是目前民法理论以及立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大致说来,关于这个问题存在如下几种观点:其一,三类型说,该说认为物上请求权应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以及消除危险请求权,另有学者认为应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包括排除妨害与消除危险)请求权以及恢复原状请求权;[1]其二,四类型说,该说认为物上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以及恢复原状请求权;[2] 其三,五类型说,该说认为物上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确认物权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五种。其中第五种观点已被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所采纳。[3]从上述三种观点可以看出,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以及消除危险请求权作为物上请求权,没有什么争议。至于物上请求权是否包括恢复原状请求权、确认物权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尚有疑问。下文笔者将分别对这三种请求权的性质进行辨析,以确定它们是否可纳入物上请求权体系。
二、 恢复原状请求权的定性 恢复原状请求权指在物受有毁损的情况下,物权人请求行为人恢复物的原有状态的权利。如前所述,关于恢复原状请求权是否物上请求权之一种,民法学界颇有争议。在我国台湾地区,肯定说与否定说势均力敌。王伯琦先生认为,恢复原状请求权不是一种物上请求权,因为物之效用体现在其经济价值,如果物遭到毁损,采用金钱损害赔偿的方式较恢复原状对受害人更为有利。[4]史尚宽先生也认为在物遭到毁损的情况下,与其恢复原状,不如使被害人径直请求赔偿损失。[5]而梅仲协则认为,如果标的物灭失,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如果标的物毁损,则行为人应恢复原状。与此相反,王泽鉴先生认为恢复原状具有损害赔偿所不可替代的价值,应承认受害者享有恢复原状请求权,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6]在我国大陆民法学界,较早出版的民法著作中大多数作者认为物上请求权只包括物之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预防妨害请求权三种。而新近出版的著作中,有些作者开始主张物上请求权也应包括恢复原状请求权。[7] 笔者认为,物上请求权应该包括恢复原状请求权。在物遭毁损的情况下,受害人虽然可依侵权行为法对行为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但这种保护方式对于受害人来说并不周全。首先,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责任的一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如果行为人是出于一个意外事故而损坏受害人之物,由于其主观上并无过错,所以,不成立侵权责任,受害人不能获得损害赔偿。其次,即便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受害人可以获得损害赔偿,但在很多情况下,损害赔偿并不能让受害人满意。比如,标的物是特定物,对受害人来说具有特殊的价值,无法用金钱来代替,该物被毁损后,受害人理所当然希望行为人予以修复,使其恢复原状,而不是损害赔偿。既然如此,在物遭到毁损的情况下,法律上就应承认受害人享有恢复原状请求权。那么,这种请求权在性质上是物上请求权还是债权请求权(侵权行为之债)呢?笔者认为是物上请求权。众所周知,物权是一种支配权,其完整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内容的完整性,比如所有权人有权对标的物进行自由地使用,他人不得加以不当干涉与妨害,否则所有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另一方面是权利客体的完整性,当标的物遭到毁损时,物权的客体就丧失了其完整性,物权本身也就丧失了完整性,为了恢复物权的完满状态,物权法就应该赋予物权人恢复原状请求权,就象物权法赋予物权人排除妨害请求权一样。由于这种请求权旨在恢复物的完满状态,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不影响受害人行使请求权,所以它在性质上属于物权请求权而非债权请求权。
三、 确认物权请求权的定性 所谓确认物权请求权,指在发生关于物权归属或权利支配范围的争议时,物权人请求确认其物权的权利。在现有的民法著述中,将确认物权请求权归入物权请求权体系的并不多见,可以说,大多数学者并未将确认物权请求权看作一种物上请求权。那么,物上请求权到底是否应包括确认物权请求权呢?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物权作为一种支配权,直接体现为权利人对标的物进行各种形式支配的权利。但物权并非一种单纯的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它归根到底体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物权并非一个孤立的、封闭的空间,物权人在享有、行使物权时需要得到他人的尊重与认可。这种尊重与认可首先表现为对物权归属状态以及权利支配范围的尊重与认可,然后才表现为对权利内容及其界限的尊重与认可。如果一项物权的归属存在争议,那么物权人的物权实际上就处于一种不确定、不安全的状态中。同样,如果一项物权的支配范围存在争议,权利也会丧失确定性与安全性。尽管在这种情况下,物权人对于相对人的争议可以置之不理,等到相对人对其权利的行使现实地加以妨害、干涉时,再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但在很多情况下,物权人不愿意坐等这种妨害行为的发生。比如,物权人准备将标的物出租或转让给他人,但是有人对其权利的归属提出争议,这必然会影响其出租或转让。这种情况下,物权的完满状态实际上已经受到损害,为恢复物权的完满状态,物权法当然应赋予物权人以确认物权请求权。
实际上,物上请求权起源于罗马法中的对物诉权。后来的法国与日本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也是以诉权的方式来对物权加以保护。[8]直到后来的《德国民法典》才使用了请求权(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这一概念。在民事诉讼法理论中,诉可以分为给付之诉、形成之诉以及确认之诉。其中确认之诉大多是针对物权争议而提起的,而提起确认之诉要求当事人享有相应的诉权-确认诉权,这种诉权在实体法上应该有一项相应的实体权利为基础,这项实体权利就是确认物权请求权。事实上,在罗马法中就已经存在一种确认役权的诉权,[9]其功能就相当于确认物权请求权。因此,我国将来物权立法中将确认物权请求权作为一项物上请求权加以规定有充分的逻辑与历史依据。
四、 物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定性 这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指的是物权人在行使其他物上请求权后,仍然受有损害的情况下,物权人可请求行为人予以赔偿的权利。在传统民法理论中,损害赔偿请求权一直都被归入债权的范畴。因物被侵害而造成的损失,物权人应当依侵权行为法向行为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而不能直接从物权法中寻求救济。这种理论也被各国立法所普遍采纳,迄今为止还没有发现哪一部民法典将损害赔偿请求权规定为物上请求权。然而目前有些学者开始将物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纳入物上请求权范畴。这一点反映在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中。该草案第58条、59条规定了排除妨害请求权与消除危险请求权,而在第60条规定:“在第五十八、五十九条的情形,物权人受有损害时可以继续向侵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在其后的立法说明与理由中,作者明确表明此种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性质上是一种物上请求权。但除此之外,在现有的其他民法著述中,尚未发现有类似观点。 笔者认为,将物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纳入物上请求权体系,过于牵强。物上请求权制度的立法本旨在于为物权提供一种自我救济手段。在物遭侵害时,权利人通过行使物上请求权可以恢复物权的完满状态,这种完满状态是对标的物的完满支配状态。如果物权人的标的物被他人侵夺、毁损或物权的行使受到他人的妨害,物权人在行使物之返还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或排除妨害请求权后,确实可能仍然遭受损害,这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或排除妨害请求权未能达到其目的,比如,原物已被毁损、灭失或标的物不能恢复原状;另一种情况是行使上述请求权已经达到其目的,但物权人仍然遭受其他损失,比如,原物虽已返还,但物权人在物被侵夺占有期间内未能使用该物而遭受损失,或者妨害虽已排除,但在妨害存续期间因权利遭到妨害而蒙受损失。在上述第一种情况下,物权人即使可以向行为人主张损害赔偿,也不可能使物权恢复完满状态。因为物既然已不可返还,或不可能恢复原状,那么权利人就不可能再对原来状态的标的物进行支配了,其所享有的物权要么消灭,要么发生形态变更,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使受害人在经济利益上获得一种替代性补偿,而不可能使其物权本身恢复原状。所以,这种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性质上与物上请求权不符,它仅仅是一种债权。在第二种情况下,物权实际上已经恢复了完满状态:物已按其原状返还给物权人,被毁损的物已经恢复原状,妨害已被排除。至于物权人遭受的其他损失,并不影响其对标的物进行支配。因此,要求行为人对该损失进行赔偿,当然不是为了使物权恢复完满状态,这种损害赔偿请求权当然也不属于物上请求权,同样仅仅是一种债权而已。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物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性质上只能是一种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权。物之损害赔偿问题应该在侵权行为法中予以解决而不是在物权法中予以解决。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之所以将损害赔偿请求权规定为物上请求权,据笔者推测,其理由可能是侵权责任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是出于意外事故而导致物权人遭受损害,物权人将得不到救济。这个理由看上去似乎有一定道理,但笔者认为并不充分。在侵权行为法中,除了若干特殊侵权行为外,都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归责原则的,不管该行为侵害的是物权还是人身权。如果物权法规定物之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那么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为何偏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呢?难道说人身权不如物权重要?显然不是。所以,在行为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物权人遭受损害,物权人无法依侵权行为法获得救济的情况下,即使存在不公平因素,也只能通过对侵权行为法加以适当修正,予以解决,而不能通过在物权法中另起炉灶加以解决,否则将会损及民法体系的内在和谐。
实际上,关于这个问题的解决,德国民法典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已经为我们提供了先例。依《德国民法典》第848条之规定,以侵权行为侵夺他人财物而负有返还义务的人,对财物的意外灭失及因其它原因所生意外致使返不能或财物的意外毁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财物虽未被侵夺也难免发生灭失、其它的返还不能或者毁损。这条规则通过使侵夺他人财物的恶意行为人承担非法占有期间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从而加重其责任,实属合情合理。台湾地区民法第765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可供我国民事立法借鉴。但应当注意,在上述情况之外的其它物之损害赔偿案件中,仍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