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物权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的内容是请求除去妨害。通过排除妨害使物权人的物权恢复其原来状态。值得注意的是,排 除妨害请求权仅限于除去妨害而并不包括恢复原状。当妨害排除以后,物权人的标的物是否已恢复其原有状态, 并非属于排除妨害请求权所应解决的问题。如果妨害行为给所有物造成损害,物权人有权请求妨害人赔偿损失或 要求其通过修补等方式恢复原状。
排除妨害的请求权行使必须符合如下构成要件。
一是被妨害的标的物仍然存在且由物权人占有。排除妨害请求权行使的主体是所有权内容受到妨害的物权人, 但物权人行使该请求权时,必须要求被妨害的物仍然存在险请求权,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可能造成对他人的妨害,并且构成一定的危险,权利人有权请求消 除已经存在的危险。例如,某人的房屋即将倒塌,对周围邻居的房屋形成了危险。自罗马法以来,物权请求权的 主要形式有三种,即返还原物、排除妨害和妨害防止。《民法典》第236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 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可能妨害物权或者已经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或 者排除妨害。通过行使消除危险请求权,可以预防将来发生对物权的现实损害。
排除妨害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享有和行使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时,物权人对妨害人享有请求其排除妨害、 使自己的权利恢复圆满状态的权利。例如,某公司在他人房屋之上违章架设某种广播设备,可能发出某种辐射、 给他人造成妨害,权利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民法典》第236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 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妨害是指实施了某种妨害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行为。“妨害物的对外界和 环境的联系,只要物的功能性使用因此受到影响,就构成了妨碍所有权。”妨害是现实地造成了对他人的权利行 使的阻碍,这是妨害与危险的区别。
论物权请求权

论物权请求权作为财产性民事权利之一的物权,是每一个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民法必须承认和保护的。
2007年3月16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专章规定了对物权的保护,可见立法上的重视。
但关于物权请求权问题学术界却争论已久,仍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笔者通过对物权请求权的剖析,认为物权请求权不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它只是物权效力或权能的体现,作为物权的保护方法或手段,在立法中对其加以规定是非常有必要的。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太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其第一编第三章中有7个条文(第32条至第38条)专门规定了对物权的保护。
但关于物权请求权的问题,学界仍存争议,大多数学者认为应该在物权法中规定物权请求权,但对如何安排它所处的位置,学者们的意见却仍不能统一。
物权请求权作为物权效力的体现对物权的保护作用是巨大的,它可以起到民事责任无法发挥的作用,但不能因此取代民事责任。
虽然物权请求权与民事责任都是对物权进行保护的方式,且两者目的是一致的,但是,它们在产生的基础和根据上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前者是物权本身消极权能的表现,是物权效力之一;而后者是侵犯物权违反不作为义务的结果。
一、物权请求权的名称及概念(一)物权请求权的名称目前,学术界对物权请求权的名称有诸多的认识,主要是围绕“物权请求权”和“物上请求权”两个概念之间的争论:第一种看法是将这两个概念等同起来使用,“物权请求权,又称物上请求权,或基于物权而生的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二种看法是仅使用“物上请求权”的概念;第三种是认为“物上请求权”提法不严谨,只能叫做“物权请求权”。
笔者认为,“物权请求权”和“物上请求权”两个概念的确有区别。
首先,“物上请求权”是指存在于某一标的物之上的请求权,是在物受到侵害或有遭受侵害可能时行使的;而“物权请求权”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是在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才发生的,它源于物权的绝对性和支配力。
论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我国现行物权法上请求权性质之界定

我国现行物权法上请求权性质之界定摘要:一般认为,现行的物权法所规定的物权保护方法均属于物权请求权类型。
但从历史渊源的角度出发,传统的物权请求权类型中并不包括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从逻辑结构上看,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时,原权利基础和其他三项并不类似;从行使要件上看,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其他的也不同。
所以,笔者认为物权法所规定的五种类型的保护方法中,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不属于物权请求权的范围。
关键词:物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恢复原状损害赔偿一、物权请求权范围的现行法界定。
现行法对物权的保护,集中规定在物权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之部分,其具体内容有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确认权利、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损害赔偿。
对于这五项请求权,没有异议属于物权请求权的是前两项,即返还原物请求权和妨害防止、排除请求权,存有争议的是确认物权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其中确认物权请求权一项,基于一种普遍意义上的物权请求权理由,被现行的物权法确定后,学者也很少再有异议提出。
现在争议最大的即为恢复原状请求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笔者认为从物权请求权行使的正当性依据出发,这两项应当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物权请求权的范围,其行使的主客观要件应该和其他请求权有所区别。
二、物权请求权行使正当性的依据。
从法史上看,物权请求权基于罗马法上的对物之诉发展而来。
在罗马法上对物之诉有三种,一、所有物返还之诉(即vei vindicatio),即市民法保护所有权之诉;二、所有权保全之诉或者排除行为之诉(action negatoria),该诉讼最初只有所有人才能提起,后来他物权人也可以提起;三、回复占有之诉(action publiciana)。
以上三种诉讼,第一和第三对应的我国现行物权法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而所有权保全之诉则变形为妨害防止、排除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学理上的概念,一般以下列为通说”物权请求权,又称物上请求权或者基于物权而生的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恢复其物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我国物权请求权制度的解释论

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我国物权请求权制度的解释论关键词: 物权请求权/原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内容提要: 我国《物权法》确立的物权请求权类型包括:原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包括恢复原状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制度不仅强化了物权的保护,而且厘清了侵权责任和物权请求权的关系。
该制度可以准用于准物权,可以类推适用于人格权,但不能类推适用于债权。
各种物权请求权应作细化的分析。
《民法通则》第135条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应适用于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行使的费用原则上由物权人负担,相对人有过错时,则由相对人负担。
一、我国物权请求权制度的确立及其意义物权请求权,是指为了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妨害的发生,物权人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学界一般认为,我国《物权法》确立的物权请求权类型包括:原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
不过,《物权法》上还规定了恢复原状请求权,衡量法条的位置,立法者似乎要将其作为物权请求权的具体类型。
笔者认为,恢复原状请求权不属于对物权请求权的规定,而属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范畴,理由在于:第一,物权请求权属于直接打击侵害的物权保护方法,而侵权损害赔偿属于间接填补损害的物权保护方法。
恢复原状显然是要填补损害,而非直接打击侵害。
第二,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不以损害的实际发生为要件,而侵权损害赔偿则必须以损害的实际发生为要件,正所谓“无损害即无赔偿”。
而恢复原状必然以损害已经发生为前提。
第三,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不以相对人拥有责任财产为前提,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应当以赔偿义务人拥有责任财产为前提。
恢复原状义务的承担应当以义务人拥有责任财产为前提,例如,义务人要更换,必须要拥有责任财产。
物权请求权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的重要制度,其创设的目的是为了强化对物权的保护。
罗马法及法国民法诉讼法上有关保护所有权的各种诉权,实际上就已形成了物权请求权的基本内容。
浅析物权请求权

浅析物权请求权作者:杨亚萍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8期摘要物权请求权为罗马法依赖近现代大陆法系民法上的一个重要的概念,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近现代各国民法,如德国民法,瑞士民法等,均建立了明文的物权请求权。
本文从我国现状分析物权请求权的相关内容。
关键词物权请求权物权法占有作者简介:杨亚萍,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13-02一、物权请求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权请求权的概念所谓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自己的物权受到妨碍或者妨碍之虞时,请求有义务者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物权人对其权利的实现,无须他人行为的介入。
如果出现他人干涉的情形,使物权人的权利受到妨碍或者有妨碍之可能时,为回复其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法律必然赋予物权人请求除去妨碍的权利。
由此可见,物权请求权是基于其绝对权,对世性的特征,可以对抗任意第三人性质而发生的法律效力。
关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问题把握:首先,物权请求权属于请求权。
作为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有与债权相类似的性质,因而在不与物权相抵触的范围内,可以适用债权的相关规定。
其次,物权请求权基于物权而产生但不属于物权的内容。
物权本质在于其支配性,而物权请求权的本质在于请求权性。
它不以对物权标的支配为内容,因此,不是物权的本体,而是独立与物权的一种请求权。
最后,物权请求权在物权受到妨害时发生,因而是一种基于物权而发生时、保护物权的请求权。
(二)物权请求权的特征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出发,物权请求权与其他如债权请求权等请求权相比,具有自己的特点。
第一,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基于物权而产生,享有物权是行使物权请求权的前提。
物权请求权来自于物权的支配内容。
当合法享有物权的人,无论是自物权人或他物权人,当其支配权受到他人侵害时,为回复权利人对客体的圆满支配状态,物权人即可行使此项请求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物权请求权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的优先效力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分类《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一)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与特点《物权法》第34、35条规定了物权请求权制度。
物权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害、妨害或者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请求侵害人、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这是对物权提供的“物权法上的保护方法”,与此相对应的是对物权提供的“债权法上的保护方法”(如侵权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违约损害赔偿等)。
物权请求权包括三种:①返还原物请求权;②排除妨害请求权;③消除危险请求权。
1.在性质上,物权请求权有以下特点:①物权请求权是请求权、对人权、相对权。
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未遭受侵害时,不存在物权请求权;仅在物权遭受侵害(或者具有遭受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才从物权生发出物权请求权。
物权是物权请求权的基础权利;物权请求权是为了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而存在的救济性权利,是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②在容上:(a)物权请求权的容主要是行为请求权,即请求相对人作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的行为。
(b)但在少数情况下,物权请求权的容也可为容忍请求权。
例如:甲晾晒的衣服被风吹到乙的土地上,甲到乙的土地上取回衣服时,甲有权请求乙容忍自己的取回行为。
③物权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不是债权请求权,同时也是一种独立于物权之外的独立的请求权。
④物权请求权虽非债权,但由于二者具有类似的结构,所以,在法律无特别规定时,物权请求权可以类推适用法律关于债权的规定(如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不完全给付的规定)。
论物上请求权制度

《论物上请求权制度》2023-10-26CATALOGUE 目录•物上请求权概述•物上请求权的构成要件•物上请求权的行使•物上请求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协调•物上请求权的实现保障•物上请求权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趋势01物上请求权概述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上请求权定义物上请求权是一种独立于物权的请求权,不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也不受物权效力的影响。
物上请求权的性质定义和性质1 2 3在原物被他人非法占有的情况下,物权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返还原物请求权当物权面临侵害或者妨害的危险时,物权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消除危险请求权当物权遭受侵害,导致其圆满状态受到破坏时,物权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请求权03节约社会资源通过行使物上请求权,可以及时找回丢失的物品或者消除危险,避免了资源的浪费。
01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物上请求权制度为物权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使其能够及时恢复对物的支配和控制,维护了物权的圆满状态。
02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通过行使物上请求权,可以及时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02物上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所有权人物上请求权的主体必须是物的所有权人。
无论是完全物权人还是定限物权人,均有权对侵害其物权的人主张物上请求权。
主体要件他物权人他物权人包括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他们也具有物上请求权。
此外,承租人、借用人等对物的使用、收益权人,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行使物上请求权。
占有人的保护对于无权占有人,包括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法律均赋予其保护自己占有物的权利,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
客体的特定性物上请求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如果物已经灭失或者被侵害,则不能行使物上请求权。
物的现状与过去状态的关系如果物的现状与过去状态不同,则不能行使物上请求权。
例如,如果土地已经经过多次买卖,则买受人不能对土地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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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一、物权请求权的概念和类型(一)物权请求权的概念物权请求权,有学者也称为物上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了排除或预防妨害,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上述概念只是狭义上的物权请求权概念,此外,就广义而言,物权的请求权还包括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
本文所称物权请求权是指狭义上的物权请求权概念。
通说认为,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概念是《德国民法典》以来才出现的,而请求权的概念则是由德国法学家温德沙伊德提出的。
请求权是指根据权利的内容,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其特点在于,权利人要实现其利益,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
通常认为,债权为典型的请求权。
在民商法理论中,与请求权密切相关的权利为支配权和抗辩权。
其中,支配权是权利主体对权利客体直接进行支配的权利,权利人实现其利益不需要他人配合为积极的行为,物权为典型的支配权。
对物权支配关系的保护,最早应当为自我救助或者自我排除的方法,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出现了公力救济之法,即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后,应当向侵害人提出请求,当侵害人拒绝时,受害人既不能支配侵害人的财物,也不能强制其人身,而只能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国家审判机关提供国家强制力迫使侵害人为特定行为,以消除给物权人造成的不便与损害。
由此便出现了所谓的物权请求权这一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
在传统民法上,它是物权特别是所有权特有的权能,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情况已有所改变。
然而,物权请求权与物权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且不能脱离物权而单独转让。
在立法上,物权请求权制度为1900年《德国民法典》所创设,但在此之前,罗马法以及法国民法上有关保护所有权的各种诉权,实际上早已形成了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基本内容。
之后,《瑞士民法典》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均对物权请求权作了明确规定。
(二)物权请求权的类型物权请求权是由一系列权利组合而成的一组权利。
当代各国法律中所规定的具体的物权请求权,是根据对物权构成妨害的行为和事实的类型来划分的,即法律认定存在着哪一种妨害物权的事实,便规定一种相应的物权请求权。
例如德国民法中,物权请求权正是根据各种物权的妨害方式而设计的。
这些物权的妨害方式,包括现实的侵害和未来的侵害两种情况,而民法典所规定的物权请求权,包括对现实侵害的请求权,如返还请求权和排除妨害请求权,也包括对未来可能的侵害的请求权,如不作为的请求权。
因此,依通说,根据妨害方式的不同物权请求权可分为以下几种:(1)返还请求权,即当非权利人占有物权的标的物而妨害物权时,物权权利人可以请求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2)妨害除去请求权,即当非权利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除去其妨害。
(3)妨害预防请求权,即当非权利人对物权人的权利有妨害的可能时,权利人可以请求除去妨害的原因而预防妨害的发生。
二、关于物权请求权性质的学说关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学界向来众说纷纭,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物权作用说。
也称物权说,这种观点认为物权请求权是根据物权作用产生的权利,是物权效力的具体体现。
物权请求权与物权不可分离,是非独立的权利。
依照德国民法理论的通说,物权请求权是一种附属性权利,而不是独立的权利。
因为这种权利只为保证物权的圆满状态而存在,不像其他权利那样有独立存在的目的;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权利完全不可以与其本权利脱离,不可以独立地转让于第三人。
2.债权说。
这种观点认为,物权请求权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因而在性质上属于债权,应适用债法的有关规定。
3.准债权说。
这种观点认为,物权请求权并非物权本身,而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其内容类似于债权但又非纯粹的债权,因为其产生、移转、消灭等均与物权本身密切相关,因此它是一种非纯粹的债权,只能称之为准用债权规定的权利。
日本民法理论的通说则认为,物权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但并非是一种纯粹的债权。
我国台湾学者认为,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效力的表现之一,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大陆学者也多认为,物权请求权既不同于债权,也不同于物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此外,还有关于物权请求权性质的诸学说,例如“非纯粹债权说”、“物权效力所生请求权说”,“物权派生请求权说”、“所有权动的现象说”等等。
[11]本文认为,这几种学说均认为物权请求权是不同于物权本身的权利,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但又与物权密切相联同命运,因此,这几种学说与上述第3类学说即“准债权说”可归入一类。
由此,对物权请求权性质的争论便主要集中于以上三种学说之间的争议。
为何会出现以上不同的观点和学说呢?为何将物权请求权在民法权利体系中定位是如此之难呢?本文先不就以上观点妄加评说,而试图从统一概念入手,因为不同的概念代表着不同的权利,并负载着逻辑和价值内涵,所以从不同的概念与物权请求权的关系角度对物权请求权进行辨证分析,才能澄清其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和性质。
三、对物权请求权性质的分析(一)物权请求权与物权的关系分析物权请求权与物权究竟是什么关系?物权请求权是否物权效力的直接体现?是否可以与物权相脱离而成为独立的权利?这些问题都是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相关联的问题,笔者拟从以下几个角度来分别说明物权请求权与物权的关系。
第一,从物权请求权的产生看,物权请求权是物权保护方式的一种。
如上所述,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物权而请求有义务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因此从物权请求权产生的目的来看,它是物权保护的一种有效的法律手段。
此外,物权的保护方式还包括自力保护以及公法上的保护等。
在物权法中,物权请求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它是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时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请保护所必须依据的实体法上的权利。
也就是说,物权人既然享有对物的支配权,其便有权向任何一个无权占有其物的第三人要求返还,还有权排除第三人对其物的任何干扰。
当物权人的物权受有妨害或者妨害之虞时,物权人请求诉讼保护的直接依据不是其物权,而是一种请求权即物权请求权,这种物权请求权是在物权人的物权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时发生的,它直接针对的义务人是妨害人,物权人可以以此权利为基础提起诉讼。
在此意义上,物权请求权的概念应物权保护的目的而生,并负荷规范价值,用它涵射基于妨害所有权和他物权而产生的具体请求权类型,有利于体系化思维,减轻思维的负担,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有其说明价值。
[12]第二,物权请求权并非物权的直接效力。
应当承认,物权请求权是根据物权所具有的支配性并为保障其支配权的圆满状态而产生的,但是物权请求权是与物权不同性质的权利,其并非物权效力的直接体现。
1、从物权请求权的产生条件看,享有物权并不等于享有物权请求权。
尽管物权请求权与物权关系密切,物权请求权是物权受到妨害后方发生的救济权,但它不是从物权自身分离出来的权能,它的出现要求具有侵害或者可能侵害权利的事实要件。
因此并不是说物权人一旦享有了物权,便享有了物权请求权。
只要物权人的物权没有受到他人的干涉与妨害,他就不需要提出一个针对特定人的请求权,此时的物权仅仅体现为一种针对所有第三人的排他效力,只要没有人违反不作为的义务,物权人便无权要求任何第三人履行物权请求权的特定义务。
2、从物权请求权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看,这是一种相对法律关系,与物权所形成的绝对的法律关系有着本质的不同。
物权是绝对权,其具有支配力和排他力,其排他力是针对除权利人之外的所有人的,这些人负有不干涉、不侵害物权人权利的义务。
一旦有人违反了上述义务,物权人与这个侵犯人之间便形成了物权请求权的法律关系,物权人只能请求该特定的侵犯人停止侵犯、干涉以及排除妨害,这种物权请求权的法律关系是相对性的,与物权法律关系完全不同,因此物权请求权并非物权效力的直接体现。
第三,从物权请求权的种类看,物权请求权作为排除各种妨害、恢复物权圆满状态的法律制度,应该表现为根据妨害物权享有和物权行使的各种方式而制定的明确物权人相应权利的法律规范。
现实的甚至可能的物权妨害有多数种类,物权请求权就应当有多少种类,以满足物权保护的需要,故在民法中物权请求权应当根据各种物权的妨害方式来设计。
第四,物权请求权与物权之间具有不可分性。
物权请求权虽然是与物权性质不同的权利,但并不是说物权请求权完全独立于物权。
例如担保物权与其所担保的债权性质完全不同,但其仍从属于债权。
同样地,物权请求权的目的在于保护物权不受干扰,故由其目的决定,物权请求权是依存于物权的权利,是一种非独立的权利,它们不能离开物权而单独被让与。
至于在动产物权让与中的以物权请求权之让与作为移转动产物权的方法,其实这并不属于物权请求权的独立让与,而是因为已存在物权转让合意,在物权请求权让与的同时发生物权移转的效力,因而实质上还是物权让与的效力。
有些学者既承认物权请求权对物权的依存性,又认为物权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显然在逻辑上是矛盾的。
因为独立的财产权利必然具有能够独立转让的性质。
[13]综上所述,物权请求权与物权的关系可以表述为:物权请求权是为保护物权而生的请求权,其并非物权的直接效力,物权请求权与物权性质不同,但其又依存于物权。
那么物权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究竟地位如何?性质如何?还要看它与债权的关系而定。
(二)物权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分析既然物权请求权不是物权,那么是否是债权呢?或者说是另外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物权请求权是一种请求权,其既不同于物权,也不同于债权。
这种观点是否成立呢?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第一,从请求权本身分析。
《德国民法典》第194条第一款将请求权定义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这一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概念,是由德国法学家温德沙伊德从罗马法和旧的普通法中“诉”的概念中发展出来的。
[14]请求权的特点在于:权利人实现其利益,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
权利人不能直接取得这种权利所体现的利益,只能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从而间接地取得利益。
通常认为,请求权在权利体系中出于枢纽地位,因为请求权系由基础权利而发生,从而依基础权利的不同将请求权划分为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上的请求权等类型,并认为物权请求权不同于债权请求权,债权的本质内容在于受领债务人的给付,请求权则为其作用,债权除了请求权能外,还有一项重要的受偿权能,债权的请求权虽然罹于诉讼时效而消灭,但其债权仍然存在。
本文认为,通说关于债权与请求权关系的学说实质上造成了民事权利体系的逻辑混乱。
从债权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以及请求权与其基础权利的关系出发比较债权与请求权,其实是混淆了二者的关系。
从概念上讲,债权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某种给付的权利。
这一给付当然也可以是一种不作为,因此债权概念与请求权概念是同一的,请求权只不过是债权概念在某种价值层面的重新表述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