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的积极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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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实务问题研究》范文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实务问题研究》范文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实务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担保物权在金融、经济交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实现担保物权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实务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实务问题,分析其成因及解决路径,以期为相关实务工作者提供参考。

二、担保物权的基本概念与法律基础担保物权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由法律规定的以特定物为标的的担保物权的权利。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类型。

其基本特征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保障债权得到实现。

实现担保物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

三、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实务问题(一)担保物权登记与公示问题在实现担保物权的过程中,登记与公示是确保权利人权益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登记程序繁琐、公示不充分等问题,导致权利人难以顺利实现其担保物权。

(二)担保物权与第三人利益冲突问题在多起经济交易中,可能存在多个担保物权并存的情况,导致与第三人利益产生冲突。

如何平衡各方利益,确保交易公平、公正,是实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复杂问题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相对复杂,包括申请、受理、评估、拍卖等环节。

由于程序复杂、周期长,使得当事人难以快速实现其权益。

四、解决实务问题的建议与对策(一)完善登记与公示制度为简化登记程序,提高公示效率,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登记与公示制度,如建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高登记效率;加强公示信息的透明度,确保权利人能够充分了解相关信息。

(二)平衡各方利益,确保交易公平在处理担保物权与第三人利益冲突时,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各方利益,确保交易公平。

同时,应加强对交易的监管,防止利用担保物权进行非法交易。

(三)优化实现程序,提高效率为简化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提高效率,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和时间限制;同时,加强法院、公证机关等部门的协作与沟通,确保程序顺利进行。

《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研究》范文

《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研究》范文

《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今市场经济体制下,担保物权作为债权保障的重要手段,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能够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为债务人提供了有效的债务履行保障。

然而,如何实现担保物权,其程序如何操作,却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中处理相关案件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担保物权概述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由法律规定的一种物权形式。

它以物的交换价值为标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对担保物进行变价、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的种类繁多,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三、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查、执行等环节。

(一)申请阶段债权人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申请时需提供担保合同、主债权合同、担保物的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

在提交申请时,债权人应详细说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理由。

(二)审查阶段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担保物权的设立、生效、是否存在无效情形等。

同时,法院还应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以确定是否具备执行条件。

(三)执行阶段经审查后,若法院认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进行拍卖、变卖。

若担保财产的价值足以清偿债务,则应优先清偿债权人的债权。

若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应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

四、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中的问题与对策在实现担保物权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如申请材料不齐全、审查标准不统一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当采取相应的对策。

首先,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规范审查标准。

其次,要加强法院内部的监督机制,确保审查和执行的公正性。

此外,还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

五、结论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研究对于保护债权人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论物权的排他效力

论物权的排他效力

域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中具有明显的带动作用。 面向行业需求培养人才是新时期商业职业教育必须
正视的客观现实, 开创才有出路, 革新才有发展。商业职
源。加强教育发展, 是把我国巨大的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 业教育一定会前途广阔, 大有可为。
资源优势的根本途径。在这个进程中, 高等职业教育将发
建设, 说到底家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标准的要求, 缺
持改革方向, 坚定改革的决心和信心, 提高改革决策的科 什么就补什么。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 逐步达到:
学性, 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 不 断 完 善 社会 主 义 市 场 经 一是领导能力领先。学校领导班子办学理念先进, 具有战
因此,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
[收稿日期] 2008- 09- 25 [作者 简 介] 冯 桂 艳(1970- ), 女 , 辽 宁 凌 源 人 , 沈 阳 工 业 大 学 辽 阳 校 区 工 程 学 院 副 教 授 。研 究 方 向 : 物 权 法 。
-125-
商业 经 济 第 2008 年 第 10 期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与保 障力。它是物权人享有物权的意义所在, 权利人享有的权 利之所以能够被称为物权就是因为它能发挥出不同于其 他权利的效果或作用。同时, 物权的效力反映着物权的权 能和特性, 界定着法律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进行支配并 排除他人干涉的程度和范围。物权的其他问题都与物权 效力问题密切相关。
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之间 可 以 并 存 ; 二是 同 一 [2]郭明瑞.民法(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 08.
标的物上也可以设定两个以上非继续性地役权。如同一
[责任编辑: 王凤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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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研究》范文

《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研究》范文

《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交易的多样化和复杂化使得担保物权在实践中越来越被广泛应用。

而关于如何有效地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则显得尤为关键。

为此,本文将对实现担保物权程序进行深入研究,旨在探讨其基本原理、流程以及相关法律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担保物权概述担保物权是一种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物为标的物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的划分,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这种物权的存在和有效执行能够增强债权人债务实现的保障力,在金融借贷、交易、项目融资等方面都有广泛应用。

三、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概述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主要是指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据合同或法律规定,对抵押物、质押物或留置物行使权利的过程。

该程序不仅涉及到物权的转移和实现,还涉及到一系列的司法程序和法律手续。

四、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流程1. 债权人的申请:债权人应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法院的受理与审查: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确认债权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 执行阶段:若法院审查通过,则进入执行阶段,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担保物。

4. 权利实现:通过上述方式所得的款项用于清偿债务,若有余款则返还给债务人或其继承人。

五、相关法律问题及应对策略1. 法律适用问题:不同地区、不同类型案件在适用法律上可能存在差异,因此需对相关法律进行深入研究。

2. 执行难度问题:由于各种原因(如标的物价款过低、执行难度大等),有时会导致担保物权无法有效实现。

对此,应积极寻求其他解决方案或采取相应措施来保障权利的实现。

3. 司法保护与监督: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合法性,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结论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是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本文通过对该程序的深入研究,探讨了其基本原理、流程及法律问题。

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高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性,以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论物权法关于抵押权的实现——以民事强制执行为视角

论物权法关于抵押权的实现——以民事强制执行为视角

论物权法关于抵押权的实现——以民事强制执行为视角
李祖华
【期刊名称】《社会科学家》
【年(卷),期】2009(000)007
【摘要】抵押权实现是抵押权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抵押权担保功能的最后体现.<物权法>关于抵押权实现的规定,对传统执行理念形成冲击,如何在程序和制度设计保证抵押权得以顺利实现,是当前广大理论工作者和实务工作者面临的崭新课题.
【总页数】4页(P78-81)
【作者】李祖华
【作者单位】浙江师范大学法政与公管学院,浙江金华,32100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823.2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背景下在建船舶抵押权的实现 [J], 李天生;韩立新
2.抵押权与质权竞存之顺位研究——以《物权法》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比较研究为视角 [J], 姜明;龙云丽
3.试论银行业抵押权的实现途径——兼评《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J], 段志方
4.中国法下实现船舶抵押权的新模式——以厦门海事法院审结的全国首例申请实现船舶抵押权案件为视角 [J], 李澜
5.抵押权实现途径之研究——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220条 [J], 高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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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成为物权客体的条件或要求
物权的客体为物,但并非任何物均可构成物权的客体。作为物权 客体的物通常是指:
有体物 特定物 独立物
一、物权的客体原则上须为“有体物” 1、“有体物”为法律概念,自然界的物并非都能成为法律意义上 的物。
非人格性 民法上的“有体物”要求具备 可控性
效用性
问:在民法上,人体器官是物吗?日月星辰是物吗?
要点提示:
物权法关于物的独立性的确定,具有人为的或观念的色彩!
何谓“一个完整的物”?
单一物:在客观形态上能够独自成一体的物 “一物”的法律形态

合成物:由数个单一物合成为一整体,法律上或交易观念
视其为一物。如手机、汽车、电脑、一双鞋、一双 袜子、嵌有宝石的项链或戒指等
集合物:由多个单一物或合成物聚合而成,法律上或交易观念
以 上视其为一物。如一群羊、以企业整体财产作为担保 物等。组成集合物的各个物本身具有独立性,集合 后又具有某种整体的经济效用和交易价值。
总结提示: A\物权的客体须为独立存在的“一物”,旨在保障对财产的正常使用和 支
配,同时避免交易的复杂和困难;
B\“物的一部分”通常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例如一间房屋的门窗、一
与债权的比较: (1)债权为最典型的相对权。在债权关系中,债权人与债务人都是特 定的,债权的效力只能及于特定的人——债权只能对特定的债务人产生 约束力,债权人原则上只能对特定的债务人主张其权利,而不能对第三 人主张权利。 (2)物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故物权可能被任何第三人所侵 害,任何第三人均有可能成为物权诉讼的被告;债权的义务人为特定的 债务人,故债权原则上只能被债务人侵害,通常情况下,只有债务人才 能成为债权诉讼中的被告。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论物权法关于抵押权的实现——以民事强制执行为视角

论物权法关于抵押权的实现——以民事强制执行为视角
2o o 9年 7月
社会 科学 家
S oCI AL S Cm NTI T S
J 12 0 u. O 9 ,
( 7期 , 第 17期 ) 第 总 4
【 法学与法制建设 】
( o7Ge e a .4 ) 法关于抵押权的实现
以民事 强制执行为视角
押权 实 现制度 的设 计 , 必将对 传 统 的执行 理 念产 生较


对传统执行理念的冲击
大的冲击。
传 统 观念认 为 , 民事 强制 执 行是 人 民法 院 的执行 依据《 担保法》 的规定 , 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而未受 组 织 按 照 法定 程 序 ,对 已经 发 生 法 律效 力 的法 律文 清 偿时 , 押权 人 可与 抵押 人协 议 以抵押 财产 折 价或 书 , 抵 在负有义务 的一方 当事人拒不履行 义务时 , 强制 者 以拍卖 、 变卖 该抵 押 财产 的价 款优 先受 偿 。如果 双 其履行义务 , 保证实现法律文书内容的活动。 其 目的 口
李祖华
( 浙江师范大学 法政与公管学院 ,浙江 金华 3 10 ) 2 0 4
摘 要: 抵押权 实现是抵押 权制度的核心 内容之一 , 是抵押权担保功能的最后体现。 物权法》 《 关于抵押 权 实现的 规 定, 对传统执行理念形成冲击, 何在程序和制度设计保证抵押权得 以顺利 实现 , 当前广大理论 工作者和 实务工 如 是
收稿 日期 :0 9 0 — 0 2 0 — 6 1
作者简介 : 李祖华(9 8 )女 , 16 一 , 河南固始人 , 江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 管理学院讲师。 浙
7 8
在 于 实现 债权 人 的私 权 。 于私 权 的保 护 ,9世 纪 初 , 重于效率。执行 的公正性主要是通过执行公开 、 对 1 流程

简述物权行为理论

简述物权行为理论

简述物权行为理论物权行为理论是指对物权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行为进行解释和规范的理论。

物权行为理论的核心内容包括物权的形成、变动和消灭的行为方式,以及行为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等方面。

一、物权行为的形成方式物权行为的形成方式包括占有、取得和设立三种方式。

1. 占有:占有是指个人或组织通过实际控制某个物体,使其属于自己的行为。

占有作为物权行为的起始方式,一般是指对物体的占有即取得绝对支配权。

2. 取得:取得是指通过依法行使权利,使某个物体从一个权利主体转移到另外一个权利主体的行为。

取得可以通过合法的交易、继承、赠与、损害赔偿等方式实现。

3. 设立:设立是指通过设定一定的法律手续和条件,使某个权利主体取得对某个物体的控制权。

如设立抵押权、财产租赁权等。

1. 转让:转让是指权利主体将本身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转让可以通过买卖、赠与、继承等方式实现。

在转让中,转让人会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受让人。

2. 设定:设定是指权利主体在某个物体上设立一种具体的权利,如抵押、质押、租赁等。

设定行为使设定人和受益人之间形成一种特定的权利关系。

3. 解除:解除是指权利主体通过行使自己的解除权,终止某一物权关系的行为。

解除可以通过协商、撤销、解除条件等方式实现。

1. 侵害:侵害是指他人违反法律规定,对某个物权主体的权利进行侵犯的行为。

侵犯会导致权利主体的权益受损,需要通过法律手段予以保护。

2. 丧失:丧失是指权利主体在满足法定条件和情形下,由于行为上的瑕疵或者违法和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而失去对某个物权对象的控制能力。

3. 放弃:放弃是指权利主体通过行为声明放弃自己的某项权利。

放弃需要明确的意思表示和具体的行动,同时在法律上也应该是合法有效的。

四、行为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行为主体在物权行为中都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且需要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

1. 权利:行为主体的权利包括操控权、支配权和收益权等。

行为主体在具备法律保护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行使相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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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的积极实现[内容摘要] 人类离不开物,但是仅仅拥有物仍然不是最终的目的。

如何最大限度地利用物成为现代社会必须面对的问题。

本文提出了要实现物权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消极实现;即物的完好无损;另一种是积极实现,即最大限度地发挥物的价值。

因此,作者因而提出不仅要有从对物的保护所设计的物上请求权制度,还应当有物权积极实现的妨害排除请求权制度。

[关键词] 物权,积极实现,消极实现,物权的积极实现妨害排除请求权人类社会的生存发展须臾离不开物,物是人赖以生存发展的根本。

物权制度的设计事关人们生存发展之大计,学界和立法界在设计物权制度时不可不慎之又慎。

随着时代发展社会更替,物的形态今非昔比变化莫测。

比如小到看不见之微生物,大到万吨巨轮、摩天大楼;长久者有黄金、土地,短暂者有性质易变之化合物;有自然者如牛、羊,但也有制造者如汽车、机器。

利用方式也有重大差别。

有自然利用者如用牛耕地,也有组合才能利用者如电灯和电源、汽车与汽油。

综上所述,现代社会之纷繁复杂,导致对物之利用方式和以往有所不同。

传统之物利用不必依赖他人,如牛耕地;而现代社会利用物往往要依赖他人,如电视机之安装天线;电脑之上;手机之络服务等。

物权,强调的是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人拥有物,不仅仅是要占有本身,仅有占有而无使用权利时,那物的价值大打折扣了。

或者说,使用受到极大的限制的时候,这个物的价值同样体现不出来。

王泽鉴先生所谓物权法的目的在于物尽其用;债权法的目的在于货畅其流。

什么是物尽其用呢?笔者以为,物尽其用就是使物的价值发挥到最大的限度。

使用是所有权的核心权能何谓权能?笔者认为,权能是在权利所保护下的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笔者将占有视为基础权能,因为占有是其他权能的基础;使用是所有权的核心权能,因为不管物流转到何人手中,不管是出租、出借、买卖,人都要使用物,使用物并从中获益,完成生存和发展,是人对物的终极目的。

在消耗物,这一点体现的尤为明显。

在非消耗物,随着时间的推移,物的价值也随之降低,尤其是电子产品等,(象葡萄酒那样随时间推移而增值的现象是极少的)在会计学中,用折旧的处理方法加以体现。

失去了出租等方式,财产的价值无法充分体现,而失去了使用,财产的价值则完全消失了。

世界物权法的发展趋势,正由以保护所有为核心的模式转为以保护利用为核心的模式。

当今社会以和平稳定发展为主旋律,财产的安全性已不象过去那样是物权法的首要问题。

而且,现有财产在被充分利用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增殖越来越成为现代社会财富增长的主要方式和满足人们需求的重要手段。

这就决定了不能把物权制度的核心片面地置于财产归属问题。

[①]笔者认为,传统物权法所保护的是物权的消极实现。

所谓物权的消极实现,是指物的所有权人保护物的完好不受来自外界的侵害,不受外人侵夺。

这也是我国民法学界经常讨论的问题,且学者提出了对此种现象所能采取的救济办法。

例如物权的追及效力“其标的物不论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的权利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之效力。

”[②] 以及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碍之虞时,物权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得请求妨碍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③]这里作者进一步解释说:“物权请求权可分为三类:其一,他人无权占有物权之标的物而致物权之损害时,发生物权的返还请求权;其二,此外的方法妨害物权的圆满状态时,发生妨害除去请求权;其三,物权有在将来受到妨害之虞时,发生物权的妨害预防请求权。

[④]笔者认为,仅有这些保护是不能完成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的保护,尤其是使用权能。

笔者对这一问题提出一个新的概念:物权的积极实现。

物权的积极实现是指发挥物的全部潜能,使物的使用不受妨害。

保护物权的积极实现就是保护物权人在使用物的时候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才智,并排除对物的使用的不合理限制。

在我国存在这样的现象:温州等城市对外地牌照要在温州行使的的小汽车每年收两万元,否则不准上路,由此已收的款项达数亿之多,《焦点访谈》曾做报道。

北京济南等城市规定,某种类型的汽车只能是单号行驶单牌照的车双号行驶双牌照的车,这样,如果驾着这样的汽车出去,第二天则不能驾车回来了。

还有不准装卫星地面接受装置,使得电视机的使用价值大打折扣。

北京、大连、青岛等城市对出租车的营运权利采取有偿拍卖,在青岛,一辆出租车营运权的拍卖价格居然达到了26万之多!这些不合理成本最终不都是落到了消费者身上?!如果没有使用价值的充分体现,仅是用有的价值又又何用?你可以将汽车出租,我们保护你的收益权利,但是,出租以后承租人不也是为了使用吗?不管物怎样被流转,使用物是人的最终的追求!不管你是多么昂贵的物,失去了使用将一钱不值,限制了使用将使物的价值大打折扣。

在物的使用上有那么多的不合理限制,就象一个人从监狱中放出来却套着重重的枷锁,你虽然拥有所有权,但其使用权能受到了严重的伤害,这难道不值得我们深深思考吗?所有权的本质不是为其他人的利益而设,而是为所有者的利益而设。

所有权可以定义为对物最一般的实际主宰或潜在(in potenza)主宰。

我们说“最一般的主宰”而未对这种主宰权做进一步的确定,这是因为所有主的权利是不可能以列举的方式加以确定的,换句话说,人们不可能在定义中列举所有主有权做什么,实际上所有主可以对物行使所有可能行使的权利;物的潜在的用途也是不确定的,而且在经济-社会运动中是是变化无穷的,在某一特定时刻也是无法想象的,法只以否定的方式界定所有权的内涵,确定对物主宰权的一般约束,即规定法律限度。

[⑤]人的创造力是无限的,私法自治和意思表示的自由正是为人的天才的创造力打开了一扇窗口,体现在物上,就是发挥每个人最潜在的智慧来合理利用物。

对物的利用的不断创新不仅是人类得以存在,更使社会得以发展。

因此,对物的积极实现的保护和促进已经不再是理论构想,而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

我国是传统上缺乏私法的国家。

受计划经济思想的影响,对物权行使的不合理限制极大地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例如,据统计,我国在小汽车方面的不合理收费达60亿之多,而我国小汽车行业的利润仅有50亿。

对出租车和小汽车拥有方面和使用方面的限制极大地阻碍了小汽车工业的发展。

小汽车多为公家所有,私人拥有的比例极底。

“买车易而养车难”已是众所周知的问题。

象这样干涉和限制物权的现象比比皆是。

但是,在民法的理论界,有一种观点认为物权行使不受限制的时代已经过去,认为物权法已经公法化,物权的行使要来自公权利的干涉和限制,[⑥]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

物权属私权,这一论断的理论根基是根据罗马法以来的的划分理论。

公法以规范权利为宗旨,私权以保障权利为要义。

民商法属于私法范畴,物权制度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为私权是承认公私法划分必然得出的结论。

私法是规定个人利益的法律。

因此物权的重点在于个人。

物权制度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应是个人实质需求的满足和社会财富的不断增长,而非政治国家及其利益。

正如庞德所说,法律的目的主要的不是最大限度的自我维护,而主要是最大限度地满足需求。

[⑦]如果看一看现在在物权的行使领域来自各方面的不合理限制,相信这些学者会重新考虑自己的观点。

消极损害和物权的积极实现法律上的损害是某一权利的侵害,而不是剥夺某种利益,即便在经济上是可估价的。

人们区分实际损害或明显损害,它表现为财产减损;消极损害或中止获利损害,它表现为所期待财产赢利的丧失。

[⑧]这一概念也被翻译为所受损失(damnum emergens )和所失利益(lucrum cessans )。

所受损失是指现有财产的减少,如物件的损毁。

所失利益是指应收到而未收到的利益。

所失利益应以通常的客观标准,而不能主观随意推断。

例如,一匹母马受了一般伤害,误工5天,如这匹马一天能耕10亩地,价值200阿司,则所失利益共为1,000阿司,而不能提出该马失去一次生小马的机会小马长大又可生小马,不能以这样的推算作为计算所失利益的依据。

[⑨]这些都为我们提供了启发:我们不仅要关注积极损害,更应关注容易为人们所忽视的消极损害。

在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对人们物权的消极损害,保护物权的积极实现,就是防止对物权的消极损害。

下面笔者谈一谈保护物权积极实现的初步构想。

一、在物权的取得上对于动产的取得,(1)应去除各种不合理收费。

例如在我国,购买小汽车所征收的各种费用,有的城市规定要征收的购置费。

(2)要去除对物权主体各种资格限制。

比如,我国一些城市规定,个体户只能开某种类型的车辆。

(3)取消对可拥有的物的种类的限制。

比如,一城市规定,出租车只允许购买桑塔纳而不准购买夏利。

如果为环保等公益目的而进行的限制必须向社会说明。

对于不动产的取得,(1)应去除加于不动产的不合理收费。

如我国房价过高,远远超出老百姓的承受限度,建设部已取消40项不合理收费,但仍然收效甚微。

这些不合理收费有的是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所征收的,有的是购房时的搭车收费或者是在办房产证时的不合理收费。

(2)在土地使用权的一级市场,取消不同开发商的差别待遇。

二、在物权的使用权能上在动产,尤其是价值较大的耐用消费品,(1)应取消对物使用本身的各种不合理限制,这其中有空间限制,有时间限制等。

取消关于单号车牌的车只能单号行使的规定,等等。

(2)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

如取消车牌照费。

(3)取消对物的使用所必须的辅助设施的限制。

有的物的使用需要辅助的设施,如电视机要天线,汽车要汽油或柴油。

在不动产,也要取消各种限制,笔者不一一列举。

三、在收益权能在动产,(1)取消各种许可证带来的不合理限制。

如小汽车经营出租业,应核准,而不应采取拍卖许可证的办法,人为地制造市场供应量不足以获取其垄断利润。

(2)应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

在不动产,取消公权利的干涉。

例如,有的城市规定私有房屋租赁中的房屋所有人须获得行政许可后方可出租。

这就大大限制了私权的合理行使,减少了财产被利用的机会不利于充分发挥物的效用。

[⑩] 对于物权积极实现进行各种限制的花样繁多,而且可能有各种冠冕堂皇的理由,如为了治安的需要,为了环保的需要,为了教育的需要,为了社会的需要,为了城市规划的需要等等。

但是,法律必须首先以保护私权为重点,既要兼顾公益,更要防止借口公益的非法侵害。

私权和公益并非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把两者截然对立是有害的。

面对上述种种侵害物权的实例,面对非法侵害不断花样翻新的借口,现有的物权理论中所列举的物权请求权的保护制度显得苍白而无能为力。

笔者建议在现有物权保护方式外,另设一种,叫妨害物权积极实现之诉。

物权积极实现妨害排除请求权有权基于物权积极实现妨害排除请求权提起诉讼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外国人、外国法人等,只要他认为自己的物权受到了侵害,尤其是对物的使用和收益中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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