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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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解析

物权法的解析

物权法的解析(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物权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制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法,必须全面准确地体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基本原则作为物权法的核心,贯穿并体现在整部物权法的始终。

2.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原则平等保护不是说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

依据宪法规定,公有制经济是主体,国有经济是主导力量,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

这主要体现在国家宏观调控、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等方面,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而这些是由经济法、行政法予以规定的。

3.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涵要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具体包括两个方面:(1)物权的种类必须要由法律规定。

任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都不能创设物权。

当事人的合同不能自由创设物权,也就是说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哪一种权利是物权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约定这一种权利是物权,因为物权种类必须法定,如果当时约定的类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它不能产生物权的效力,是不受保护的。

(2)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内容必须法定,这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物权的基本权能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自由创设;二是必须遵守法律在物权法中对物权禁止性的规定。

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约定债务人一旦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不通过拍卖、变卖的程序就将抵押的东西全部拿走,这是被禁止的。

4.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必须公示,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享有和变动必须以一种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方式表现出来,将物权设定、移转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

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_民法论文

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_民法论文

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_民法论文民法论文「内容提要」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物权法始终的、反映物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规律的最根本规则。

它是研究、制定、适用物权法的出发点。

由于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权法仍然是调整人(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国家)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物权是对于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具有绝对、排他的法律属性。

因此,从立法技术上考虑,我国物权法仍需以一物一权主义、物权法定主义、物权优先效力、物权行为无因性、公示和公信为其基本原则,仍应以这些基本原则为其体系结构之支柱。

唯有如此,我国物权法才能对现实的财产交配关系进行准确、有效的调整。

「关键词」物权法/公示原则/公信原则一、物权法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调整人(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国家)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在人们的日常用法中,物权法有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涵义。

广义的物权法即实质意义的物权法,凡是调整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都是广义的物权法,因此不仅民法物权编包括在内,其他如《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中有关物权的规定都属于物权法;狭义的物权法即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专指民法中的物权编而言。

本文所论述的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就狭义的物权法展开的,但这些基本原则对于广义的物权法仍具有指导意义。

物权法调整的是人对物的支配关系,较之民法的其他部分,它更为直接地反映着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关系。

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社会生产总过程中,物权法确认着生产和交换的前提,体现了分配的结果,并且也决定着消费的范围。

所以,物权法对一个社会的经济、政治有着深远的影响。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财产问题从来就随着工业发展的不同阶段而成为这个或那个阶级的切身问题。

”〔1〕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完备的《物权法》,有关物权的规定只是散见于众多的法律之中,但我国立法机关已展开物权法的制定工作。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所有权是完全效力的物权,具有绝对的排 他性,不承认所谓的“双重所有权”,所 谓“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家无二主,尊 无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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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法定
(一)含义 物权的种类、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不允许
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或变更物权的内 容。 《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 法律规定。 【最高院对租赁权的认识?】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 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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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 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 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 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 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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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一)含义: (二)立法:《物权法》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 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 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 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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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一性:应是单一物,而不是数个物。 【一个书柜,五本书】【一揽子买卖:房
屋、旧家具、轿车】 注意:民法上的“一物”并非物理上的一
物,而是社会观念上的一物。看似数个物, 却可以作为一个物权的客体。如一袋米; 一副扑克;一双鞋;财团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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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物“一权”
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物权,这主要是指只 能有一个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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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缘由 公示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
合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也时有发生。如果不采 纳公信原则,当事人在物权交易中都得先一一调 查物权的归属,必然十分不便。若在物权变动中 贯彻公信原则,使行为人可以信赖登记与交付所 公示的物权状态,进行交易,而不必担心其实际 权利的状况,那么就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提高 交易效率。 【动的安全、静的安全】 【机理与表见代理比较类似】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内容提要:本文着重论述了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原则。

文章对这三项原则的含义、意义、效力、表现等问题作了较全面的论述。

关键词: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公示物权法是确立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关系的法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列入立法规划,开始草拟。

如何制定完善的、科学的物权法,涉及到诸多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其中一个主要的问题是如何认识和确立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因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物权制度的物权立法指导思想和适用物权规范的根本准则,是将各种具体物权关系凝聚成为有机整体的核心和灵魂。

物权法应当坚持哪些基本原则,学者们的意见很不一致。

有人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行为独立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也有人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优先效力原则和物权变动公示原则;还有人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优先效力和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与物权行为理论。

我们认为,公信原则、物权行为独立原则、物权效力优先原则都不能成为物权立法的基本原则。

因为所谓公信乃公示原则作用之结果;所谓物权行为独立乃物权行为应否与债权行为相区别之问题;所谓物权效力优先乃物权效力之具体体现。

故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只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法律规定设立,当事人不得创设或变更物权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法。

就是说,物权的种类及内容等,采用法律限定主义。

物权法定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的共同原则。

如《日本民法典》第175条规定:“物权,除本法及其他法律所规定者外,不得创设。

”我国台湾民法第757条亦规定:“物权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规定者外,不得创设。

”物权法之所以应当遵循物权法定原则,其主要理由系鉴于物权与社会经济具有密切关系,任意创设物权种类,对所有权设种种限制和负担,影响物的利用。

第五章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章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二、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 约定优先) 物权法定,债权意定(约定优先) 种类法定, 种类法定,内容法定
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 规定。”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 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理由 物权具有绝对性, 1、物权具有绝对性,任意创设物权将会妨碍不特定第三人 的自由 整理物权类型, 2、整理物权类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3、促进物尽其用 4、物权法定原则可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 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 5、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与便捷

6.动产“交付”
(3)交付的效力:生效要件主义。
(二)公信原则
1、公信原则的含义 物权变动按照法定方法公示以后, 物权变动按照法定方法公示以后,即可按正常的物权变动产生公信 后果,即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 后果,即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 信任, 信任,仍能取得物权 。 2、公信原则的立法理由 第一,公信原则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 第一,公信原则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 第二,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在逻辑上的当然结果。 第二,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在逻辑上的当然结果。 3、公信原则的具体内容 第一,动产占有产生公信力。 第一,动产占有产生公信力。 第二,不动产登记产生公信力。 第二,不动产登记产生公信力。 第三,对于公示事项之外的有关事实的认识,不受公信力的保护。 第三,对于公示事项之外的有关事实的认识,不受公信力的保护。
5.动产占有的公信力 自占有人处受让动产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受到法律保护。(善意取得)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总结4篇)总结精选(1):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1)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务必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透过必须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明白物权变动的状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我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交付。

(2)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资料应由法律直接设定,不允许当事人基于其自由意志协商创设和确立。

我国《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资料,由法律规定。

(3)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动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也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总结精选(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所直接或者间接确立的、贯穿于物权制度中的法律实施之根本准则,包括守法准则、司法准则、执法准则和法律监督准则。

由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由物权法所确立,所以笔者不赞同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表述为物权立法的根本准则,在没有透过立法确立其基本原则之前,只能说有物权立法的指导思想,却不能说已经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法的基本原则属于意识范畴,是对客观存在的物质在人脑中的反映,它可能会在立法过程中得到确立或者在立法之后得到总结,但不可能在立法之前就先予确立,物权法也不例外。

但是,物权立法的指导思想中,就应对确立什么样的物权法基本原则,有一个大体的轮廓,以有针对性地指导立法行为。

从法理上来说,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讨论已久。

但至今尚未构成统一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六原则说,即物权法定主义原则、一物一权主义原则、物权优先效力原则、物权无因性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确定原则。

(2)五原则说,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绝对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特定原则和物权抽象原则。

物权法的体系

物权法的体系

物权法的体系一、引言物权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是调整人们对具体物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物权法体系是指由一系列法律规则构成的、用于调整人们对具体物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围绕物权法的体系展开论述,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物权法。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体系建立在一系列基本原则之上,这些原则为法律规则的制定和适用提供了指导。

首先,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公平原则。

物权法要求对不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关系进行公平合理的调整,以实现物权法的公正性。

其次,物权法的原则还包括权益平衡原则、合法性原则和有序性原则等。

这些原则的共同作用,确保了物权法体系的稳定和健全。

三、物权法的主要内容物权法的体系主要包括对物权的界定、取得、内容、限制和转让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物权法对物权的界定进行了明确。

物权是指人们对具体物体所享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其次,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衍生取得等。

再次,物权法对物权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包括物权的范围、效力和保护等。

此外,物权法还对物权的限制和转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物权法的适用范围物权法的适用范围涉及广泛,包括对不动产、动产和知识产权等的调整。

首先,物权法适用于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

其次,物权法也适用于动产,包括汽车、家具和珠宝等。

另外,物权法还适用于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

物权法的广泛适用范围,体现了其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五、物权法的保护机制物权法的体系中设有一系列保护机制,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物权法规定了所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其对物体的合法支配权。

其次,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优先顺序,以确保不同权利人之间的权益平衡。

此外,物权法还规定了物权的保护措施和救济措施,以便权利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及时获得补救。

六、物权法的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物权法的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简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旨在保护私有财产和促进可
持续发展。

以下是一些基本原理:
1. 所有权原则:物权法的核心原则是所有权原则,即所有的财产
都是个人的。

任何人都有权享有对自己财产的所有权,无论这些财产
是位于何处或如何分散。

2. 保护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护原则,即所有的财产
都应该受到公正和保护。

这包括对所有人的财产权进行保护,防止盗窃、破坏或滥用。

3. 善意取得原则:善意取得原则是指在一个所有权转移过程中,
如果转让者是基于善意并且有权取得所有权,那么就有权获得所有权。

这个原则确保了第三人在交易过程中的利益,因为没有人可以强迫别
人转让他们的财产给他们自己。

4. 共同所有原则:共同所有原则是指当两个或更多的人共有财
产时,他们共同拥有财产的所有权,而不是各自拥有所有权。

这个原则有助于确保所有共有人都对共同财产负责。

5. 维护平衡原则:维护平衡原则是指,物权法应该促进所有权的
公正和保护,同时确保所有交易都是公平的。

这意味着所有交易中的费用、税收和其他成本都应该被公平地分摊,以确保交易是公平的。

这些是物权法的基本原理,这些原则有助于保护私有财产、促进可持续发展、确保交易公平以及维护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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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下面我们说我们这一说的第二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第一章就较为全面的、鲜明的规定了基本原则,这一点是我们国家特有的,其他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没有这样的题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我们想给大家说几个。

第一个,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这个原则。

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是党的15大首先提出来的,在1999年第三次宪法修正案中做了明确规定,这个基本经济制度它是从我们国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国情出发,从三个有利于出发,确定了这么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它的具体内容就是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么一个基本经济制度。

应该说把这样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确立下来是很不容易的,是经过了改革开放近20年的实践探索,我们才最终把这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确定下来,在基本经济制度当中,主要的就了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问题,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公有制经济是基础,这一点大家都从来不否认,也没有不同意见,但是公有制经济的实现方式,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是不是占的比重越大越好,这个确实是经过了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么一个过程,最终在15大才对这个问题有了科学的论断。

关于非公有制经济,从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并不是一开始就提出来,大概经过了那么几个不同的提法,最初在82年的宪法中提的是个体经济,后来就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然后才发展到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

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也有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我们最初提的是个体经济私有经济,它都是对公有制经济的一种补充,后来才发展到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这样一项影响到我们国家各个方面的重要的基本经济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当中得到了全面、准确的体现,主要有那么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把维护基本经济制度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立法目的。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把它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始终。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共有财产的范围和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并针对共有财产流失的情况从五个方面对加强共有财产的保护做了规定,以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私人所有权从四个方面做了规定,主要是从这四个方面做了规定,当然不仅仅是这四个方面,以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我们这里说的五个方面,对加强公有财产保护的五个方面,和对私人所有权的四个方面的概括,我们在这里就不具体说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项比较重要的原则就是平等保护的原则。

平等保护的原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第三条和第四条中做了规定,他这里说的平等保护指的就是要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能不能实行平等保护?要不要实行平等保护?在立法过程中是有争论的,但是对这个问题我们在立法过程当中始终坚持要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要实行平等保护,而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当中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为什么要规定平等保护的原则呢?规定的理由主要是什么呢?平等保护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大家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上规定平等保护,它的基本要求就是相同的物权具有同等的权利,比如说大家都是所有权,我们说了,所有权它可以对这个物具有全面支配的权利,什么全面支配呢?就是说对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四项全能,缺一不可,都有,是比较全面支配的权利。

那么,相同的物权具有同等的权利,说的就是这个意思,国家所有权是个所有权,具有全面支配的权利,私人所有权,对自己的物也有全面支配的权利,不能说国家所有权对这个物权有全面支配的权利,私人所有权只有三项权利,或者两项权利就不是全面支配的权利。

第二,平等保护基本要求,就是如果侵害物权,要承担相同的民事责任,我们这里说的是民事责任,大家知道,法律体系它是分成多个部门法的,在宪法的总的统率下,下面有行政法、经济法、民生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等等,它各个不同的部门法,有自己的调整范围,有只有的性质和特征、有自己的不同职责,所以这些部门法是一个分工协助的关系。

在法律责任上我们一般也是区分为三大责任,一种是行政责任,一种是民事责任,一种是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属于民法,我们这里说的责任,主要指的民事责任。

另外我们从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能看出来平等保护的重要性,比如说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就,多种所有制经济要共同发展,这个多种所有制经济,既包含公有制经济,也包含非公有制经济,如果不实行平等保护,怎么可能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角度看,市场经济的一个最大特点,就要求权利、义务平等。

马克思说,商品是天生的平等盘,平等保护、公平竞争、优胜劣汰,都是市场经济的一般法则,如果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当中,从民事的角度还要限制说,哪个权利就高一点,哪个权利就低一点,不是一视同仁,那么这个市场经济是不可能得到顺利发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上说的物有进入市场,也有不进入市场的,即使对哪些不进入市场的,如果物权关系已经确定之后,对它的保护也应当实行平等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还有两项重要原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定原则和物权公示原则,我们下面就说说这两项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定原则说的是什么?就是什么是物权,有哪些物权,权利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是什么,应该由法律规定,这个法定,法定,说的就是法律规定,这里的法律指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令,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有明文规定,有的也可以由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做出以外,一般这里说的法律规定不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物权为什么要法定?它是由物权的性质所决定的,物权不同于合同上的权利,合同上的权利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所以合同法有一个原则,就是约定就是法律,甚至是约定大于法律,也就是说,约定的效力优先适用,哪怕合同法上的规定,原则上也是先适用当事人的约定,因为为什么?合同是涉及到两个当事人之间的事,双方当事人之间就这个合同应该怎么定,签不签,怎么定,定完了不履行怎么办,这样发挥当事人自己的作用,由他们自由协商,能达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也有利于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

但是物权不行,物权指的是权利人和其他义务人之间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定,哪些事项应该由法律来规定呢?按照物权的法律规定,主要是说物权的种类和物权的内容,物权的种类说的比如说,物权可以分成三大类,我们一般说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里面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又可以分成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域权,担保物权又可以分为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等等。

哪些种类属于物权必须由法律来规定。

第二,说的是每一种类的物权的权利义务的这种关系,这种具体内容,也应该由法律来规定。

比如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多长,土地承包经营权什么时候就产生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他的流转权限究竟有多大,他在调整、收回土地承包被征收的过程当中,有哪些权利义务,像这样一些问题都是由法律来规定的。

当然有些同志提出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当中难道就没有约定的问题吗?是不是所有的都是法律规定?也不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当中,有关物权的问题,说白了,有的必须是有法律规定,有的是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是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的条款没有明确写上可以约定的,都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都不得约定呢?我们认为也不是。

实际上,民法的道理,只要是涉及到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事,不牵扯到别人的事,像这样的问题,原则上都可以约定,只有涉及到公共利益,只有涉及到广大的义务人之间不可能约定的问题,才必须要由法律来做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定的问题原则就这里,最后说一下物权公示的原则,这个原则也很重要。

物权公示这个公有公开的含义,也有公众的含义,物权公示的示,它有表现出来的含义,物权公示简单说就是把物权的归属,这个物权是归谁的,以及其他内容,以外在的方式表现出来。

权利人自己我们知道,这个东西是我们的,别人怎么知道这个东西是你的呢?让别人从外部特征上就能够比较简便、比较明确的辨认说这个东西是有主的,是有权利人的,解决这样的问题,就叫物权公示。

物权为什么要公示?关键是要解决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的关系,我们刚才物权的义务人是广大的义务人,让广大的义务人怎么来识别这个物是有主的,这个权利是个什么权利,就要有一套办法,有一套外在的办法,要通过物权公示的办法,让外面其他人比较容易的鉴别。

它公示的意义和作用主要有三点地第一,是市场经济顺畅进行的需要,在市场交易过程当中,如果大家根本不知道这个物是谁的,谁敢买你的东西,比如我们到商店去买东西,我们当然知道商店对他的东西是有权处分的,商店如果说我们买完了东西,最后告诉你说商店是没权买的,买的东西要追回去,谁还敢到商店去买东西?同样道理也是,交易双方市场交易,实际上就是物的交换,物的交换的前提,必须出让人,卖方对这个物是有权处分的,如果这一点都做不到,市场交易就根本没法进行。

所以物权公示的第一个作用就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顺畅运行的需要。

第二个就是保护权利人权利的需要。

我们都告诉大家,这个杯子是我们的,大家都不能够来妨碍我们,大家也不能把我们的东西拿走,这样的话,权利人的权利才能够得到体现,才能够实现。

第三,对广大义务人来说也有需要。

你要让我们遵守义务,我们都明白,这个东西究竟是谁的,我们都不知道这个东西究竟是谁的,我们因为说我们也能用,或者说甚至是无主,这样的话,我们怎么履行好自己的义务呢?特别是权利人以外的人,还有可能他就是交易的另外一方,在这种情况下,他更有必要知道对方是不是真是这个物的权利人,是物的主人。

所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当中关于物权公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第六条做了原则规定,然后又在第二章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了不动产,如何识别不动产是谁的,动产在什么情况下如何识别这个动产是谁的,在后面所有权一篇,担保物权一篇和用益物权一篇当中,也都有有关物权公示的规定。

物权公示的办法,除了我们前面过的登记,还有就是占有,还有交付,我们把这个物交给你,交给你本身就是物的转换,新的物种的产生,还有双方当事人定立的合同,也是物权公示的办法,也是物权产生的办法,所以,物权的产生或者说物权的归属,这样的一些问题,都属于物权公示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第二章第三节还对有一些特殊问题也做了规定,比如说我们盖栋房子,我们自己盖栋房子在符合行政审批、行政规划等等其他的条件下,从民法的角度,我们什么时候就有权了呢?我们盖的房子,哪怕我们没登记,我们把这栋房子盖完了,这栋房就是我们的,不是说我们非得要去办登记去,如果非得要办登记,我们没办登记以前,变成我们盖的房子,还是无主的,比如说法院判决,争议的财产法院最后判这个东西应该归谁,法院的判决也是物权产生的根据,比如说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政府做出来的征收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认为也是新的物权产生的根据,因为把房屋征收完了以后,法律上看是什么呢?征收的过程实际上是房屋主人的变动过程,原来是属于你的,征收之后就变成国家的,这样国家才可以推倒,包括农民的土地,征收以后变为国家的,这样他才可以搞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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