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来我国民法典中物权请求权制度定位(参考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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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请求权包含哪些

民法典物权请求权包含哪些

民法典物权请求权包含哪些物权请求权,⼜称为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碍或者有被妨碍的可能性时,物权⼈为恢复到原来状态⽽让对⽅当事⼈做⼀定⾏为或不做⼀定⾏为的权利。

那么物权请求权包含哪些内容呢?下⾯将由店铺⼩编为您解答这⼀相关问题。

⼀、民法典物权请求权包含哪些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三⼗五条 ⽆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百三⼗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百三⼗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百三⼗⼋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损害的,权利⼈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有什么区别1、物权请求权的实现或物权性民事责任的承担,权利⼈⽆需证明⾏为⼈主观上有过错。

因为,权利⼈仅仅要求将受到妨害的物权恢复到其完满状态。

⽽受害⼈欲请求⾏为⼈损害赔偿者,则应证明其实施侵权⾏为时主观有过错。

2、物权请求权的实现不以⾏为⼈的⾏为造成受害⼈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为前提。

⽽⾏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加害⼈造成了受害⼈现有财产或⾮财产性损害。

3、债权请求权的⾏使有诉讼时效的限制,⽽物权请求权很难适⽤诉讼时效。

4、物权请求权的⾏使主体并不局限于物权⼈本⾝,因为物权请求权是与物密不可分的,任何对物的占有构成侵害或妨碍的,物的持有、占有者即可⾏使此项请求权。

如租赁物的承租⼈对他⼈侵害租赁物的⾏为可以提起诉讼⾏使上述权利。

因此,这是⼀种对物诉讼。

⽽债权性请求权的⾏使是以相对⼈为对象,且以权利⼈受到实际损害为前提。

因此,只有受到损害者才可以侵害⽅为被告提起诉讼,故这是⼀种对⼈诉讼。

以上就是店铺⼩编对相关问题的回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物权请求权包括了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是一篇关于物权的法律法规。

本文旨在向读者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的基本内容和要点。

一、物权的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排除他人干扰、追究侵权责任等绝对权利的权利状况。

物权具有物定人不定、绝对性、排他性、自治性等特征。

二、不动产物权
不动产物权指对土地以及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享有的物权。

不动产物权是相对稳定和长期的物权,拥有者对于不动产的支配权和收益权拥有更长久和更广泛的控制。

动产物权指对移动物享有的物权。

动产物权相对于不动产物权来说,动产权的流通性和易变性更强,交易和转让过程较为频繁。

四、共有产权
共有产权指共同拥有同一物的两个或多个人之间所享有的物权。

共有产权是一种特殊的物权形式,因为它需要共有人相互协调、平衡各自的权益。

五、物权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强调,保护物权是法律的基本职责。

对于侵害他人物权,法律规定了行政、民事、刑事等多种法律责任,以强化物权的保护和维护。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是一个关于物权的综合性法律,规定了物权的定义、种类、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它为我国物权法的规范和改进提供了重要的支撑。

简述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体系

简述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体系

一、概述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我国《民法典》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一部重要法典,不断完善和更新。

其中,《民法典》物权编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我国的物权体系和法律规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体系进行简要的述说,对其进行系统性的介绍和分析。

二、《民法典》物权编的总体框架在《民法典》中,物权编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的物权制度和规范起着重要的作用。

物权编包括了物权的基本规定、不动产权、动产权、债权、担保物权等内容。

总体来说,《民法典》物权编主体结构分为七篇,分别是总则、不动产权、动产权、债权、担保物权、共有物权和特别物权。

三、《民法典》物权编的基本原则1. 物权归属原则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物权的归属原则是指物权的归属和权利的划分原则。

在我国的物权编中,物权的归属原则是以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为出发点,依法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并根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划分和归属。

2. 财产权利平等原则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财产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公民和法人在物权范围内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利,没有财产权利的优劣之分。

在我国的物权编中,财产权利平等原则是依法保护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利,保障其平等享有财产权利。

3. 物权保护原则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物权保护原则是指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和法人的物权,确保其合法财产得到充分的保护。

在我国的物权编中,物权保护原则是保障公民和法人的物权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

四、《民法典》物权编的重要内容1. 不动产权不动产权是指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等权利。

《民法典》物权编对不动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限制、消灭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保护了不动产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2. 动产权动产权是指对动产(包括动产、价证和其他动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等权利。

《民法典》物权编对动产权的设立、享有、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了动产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中的物权法规定及其适用

民法典中的物权法规定及其适用

民法典中的物权法规定及其适用【正文开始】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物权法的规定及其适用情况。

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基础性法律,是继承和发展我国民事法律传统的重要法典,其中物权法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公民和法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和义务。

一、物权的定义及基本特征物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自己合法占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物权的基本特征包括绝对性、对物占有的性质、排他性和继承性等。

绝对性是指物权享有人对于物的权利是具有绝对效力的;对物占有的性质是指物权的行使必须以对有形或无形物的占有为前提;排他性是指物权的行使应当排除其他人的干涉;继承性是指物权的权利和义务可以通过继承等方式转移。

二、民法典中的物权法规定(一)物权的内容和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第一章规定了物权的内容和限制。

根据该规定,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指物的占有者对其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物的占有者将物权中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分离,并将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部分转移给他人的情形。

担保物权是指以债务为担保的设定在特定物上的物权。

物权的限制包括公共利益限制、他人利益限制和约定限制等。

公共利益限制是指法律规定的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对物权的一定限制。

他人利益限制是指为保护他人合法权益而对物权的限制。

约定限制是指当事人基于平等自愿原则,通过合同约定对物权的一定限制。

(二)物权的取得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第二章规定了物权的取得和丧失。

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依法占有、依法创制、依法取得和继承等。

依法占有是指通过合法的占有行为取得物权。

依法创制是指通过劳动或知识等方式创造的财产取得物权。

依法取得是指通过赠与、买卖、继承等方式取得物权。

物权的丧失方式包括放弃、灭失和侵犯等情形。

放弃是指物权人自愿放弃物权。

物权请求权保护方法及其规则

物权请求权保护方法及其规则

物权请求权保护方法及其规则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因被侵权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保护自己的物权权益时,向国家机关或法院提出请求的法律权利。

在实际生活中,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及其规则对维护公平正义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及其规则,并对其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

首先,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主要包括法律途径和非法律途径两种。

法律途径是指通过法律程序向国家机关或法院提出请求,包括起诉、申请仲裁、申请仲裁和调解等。

非法律途径则是指通过协商、调解和和解等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无论采用哪种途径,都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保证请求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物权请求权的保护规则主要体现在保护主体、保护范围和保护方式等方面。

保护主体主要是指物权人及其合法继承人享有物权请求权。

无论是个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只要其享有合法的物权,就可以依法行使物权请求权。

保护范围主要涉及对财产权益的保护,既包括可属于个人财产的住房、土地等不动产,也包括商标、专利等无形财产。

保护方式则包括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排除妨碍等,具体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权益保护。

进一步地,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和规则应当与其他相关法律原则和制度相协调。

比如,在与合同法关联的物权纠纷中,应当考虑合同的效力和履行情况。

在与刑法关联的物权侵权中,应当考虑刑事责任和处罚。

此外,还应当考虑到民事过错行为、合同法制度以及侵权行为构成的证明等问题。

通过结合其他相关法律原则和制度,可以使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更具体、更有针对性。

总之,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及其规则对于维护公平正义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主要包括法律途径和非法律途径,而其保护规则主要涉及保护主体、保护范围和保护方式等方面。

此外,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和规则应当与其他相关法律原则和制度相协调,以达到更好的物权维护效果。

通过对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及其规则的探讨和分析,可以为公众提供更深入的了解和参考,并为相关领域的法律实践提供指引。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Word最新版)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Word最新版)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通过整理的《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相关文档,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观看!《民法典》第二编应知应会梳理(第二篇物权,共259条)一、物权编七大亮点 1.新设添附制度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质的物。

《民法典》规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种添附形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产、房屋增建、房屋装修等。

(第三百二十二条)2.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来了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物权编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三条) 3.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第278条、第281条)4.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民法典》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有利于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规定使用期限最长七十年,如继续使用需再签订合同,缴纳费用。

是否缴纳费用、缴纳多少费用等等问题,《民法典》授权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后规定。

(第三百五十九条)5.居住权入法实现物尽其用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第二编第十四章)6.走向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的统一删除了《物权法》中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为今后建立统一的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

(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二十七条)7.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民法典》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二、主要知识点梳理1.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物权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

物权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

物权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随着新时代的到来,我国的民法典于202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这是我国民法制度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民法的现代化建设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

在新的民法典中,物权法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物权法的定义出发,探讨其在民法典中的地位。

一、物权法的定义和主要内容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是对物的支配权利关系进行规定,进一步维护自然人和法人的财产权益。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物权法在调整当事人各自持有的不同权能和义务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物权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物权的种类、设立、流转、转让和消灭等方面。

二、物权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新的民法典中,物权法成为了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从整个民法典的布局和架构来看,物权法对民法典的整体框架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

这一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物权法规定了财产权的保护范围在民法典中,物权法作为一个全面反映财产法律关系的法律,为财产权的保护范围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它规定了财产权的内容、保护范围和条件等方面,为财产权的行使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2. 物权法规定了财产权的设立和取得在民法典中,物权法规定了财产权的设立和取得条件。

它明确了财产权的主体、客体、制度和程序等方面内容,并规定了财产权设立和取得的方式和条件。

同时,物权法中还规定了财产权的变更和转让等方面问题,这些都为财产权的合法运作提供了依据。

3. 物权法规定了财产权的流转和限制在民法典中,物权法规定了财产权的流转和限制问题。

它明确了财产权流转的前提条件和方式,并规定了财产权的限制和禁止的情形。

这些规定为财产权的合法流通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4. 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保护和实现在民法典中,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保护和实现问题。

它明确了对物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责任,为保护物权提供了法律基础。

同时,物权法还规定了对于物权的实现方法和程序,并为当事人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律保护。

总之,物权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它为整个民法典提供了框架性的保障和基础性的规范。

民法典中的物权法

民法典中的物权法

民法典中的物权法民法典是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宪法授予的权力,对我国民事关系的基本规范进行统一和完善的法律。

其中,物权法是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规定了物权的获取、保护和转让等各个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从物权的定义、物权的种类、物权的获取和物权的保护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物权的定义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体享有直接支配、占有和处分的权利。

在民法典中,物权的物体可以是不动产(如土地、房屋等)、动产(如车辆、家具等)以及其他可以通过有形物化成代码的虚拟财产(如知识产权等)。

物权的主体可以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利,即权利人对物体享有的权利是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无需依赖他人的同意或许可,也不受他人的干扰。

同时,物权也具有相对性,即权利人的权利只针对一定的关系人产生效力,对于其他人则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二、物权的种类在民法典中,物权可以根据物体的性质和权利的内容进行分类。

常见的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物体享有的最广泛的权利,包括支配、占有和处分等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的基本形式,它是权利人对物体拥有的最充分的权力。

2.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包括支配权。

典型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租赁权等。

3.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自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质权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保证。

当债务人未能按照债权人的要求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以质物抵偿债权。

三、物权的获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的获取主要有合法取得和衍生取得两种方式。

1. 合法取得合法取得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获取物权的行为。

常见的合法取得方式包括依法取得、继承和依法转让等。

以依法取得为例,根据不同的物权种类,可以通过购买、继承、房屋出租等方式合法地获取物权。

2. 衍生取得衍生取得是指通过物权的转让、减灭等行为获得物权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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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来我国民法典中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定位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关键词: 物权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预防妨害请求权内容提要: 未来我国民法典不应将物权请求权制度规定在物权法总则当中,而应采取德国民法典的模式,即在“所有权”一章规定基于所有权产生的各类物权请求权,至于其他物权人所享有的物权请求权,应依据该他物权之特点在相应的各章作出援引性的规定。

因为在他物权当中,地役权人与留置权人只享有排除妨害请求权与预防妨害请求权,抵押权人则不享有任何物权请求权。

引言物权请求权(dinglicher Anspruch)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民法所确立的一项制度,其基于物权而产生,旨在排除对物权现实或潜在的妨害,回复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的请求权,具体包括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与预防妨害请求权。

当前我国正在起草民法典,物权法更是有望于近期提交最高立法机关审议。

虽然理论界与实务界就物权请求权的具体类型存在不少争论,但绝大多数人都认为物权法中应当规定物权请求权制度。

从现有的三个民法典草案或建议稿来看(注:这三个草案或建议稿分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2年12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教授等人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王利明教授等人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

),物权请求权制度均被规定在物权法(或物权编)总则编的“物权的保护”一章中,对于此种规定方式,迄今未见学者提出质疑。

本文的主要目的就是探讨此种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定位模式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一、大陆法系民法典中物权请求权的定位在目前几个主要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典中,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定位模式可大略分为以下两种(注:日本是一个例外,尽管该国民法学者都承认基于所有权能够产生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所有物妨害除去请求权以及所有物妨害防止权,但是,《日本民法典》却未对此作出任何规定,民法典中只是规定了基于占有权而产生的占有回收之诉(第2 00条)、占有保持之诉(第198条)以及占有保全之诉(第199条)。

此中原因不得而知,笔者推测可能是因为日本民法将占有作为一种权利而非事实来看待。

):(一)在物权编的所有权一章集中规定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对于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则依据其特点相应的在各章分别作出(或不作出)援引性规定。

此种立法体例为德国、瑞士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所采纳。

在德国,民法学者认为,物权请求权的主要作用在于保护所有权,因此,基于所有权而产生的请求权是整个物权请求权制度的核心,至于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可以相应的援引所有权请求权的规定。

(注:事实上,民法学界经常使用的“物权请求权(dinglicher Anspruch)”一词,在《德国民法典》中仅于第221条中出现了一次,其他时候规定的都是三类基于所有权而产生的请求权。

)所以,《德国民法典》仅在物权编的“第三章所有权”的“第四节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中详细规定适用于单独的所有权与共同的所有权的各类物权请求权,即第985条、第1004条第1款第1句与同条第1款第2句分别规定的“所有权返还请求权(Eigentumsherausgabeanspruch)”(注:该请求权也被称为占有返还请求权(Besitzherausgabeanspruch),不过由于所有权人的返还占有的请求权是来源于所有权而非占有,所以,人们还是更愿意使用“所有权返还请求权一词”。

参见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页。

)、“排除妨害请求权(Beseitigungsanspruch)”与“不作为请求权或预防妨害请求权(Unterlassungsanspruch)”。

至于其他物权则援引所有权请求权中的有关规定,此类援引性条文有:第1017条(地上权的物权请求权)、第1027条(地役权的排除妨害请求权与消除危险请求权)、第1065条(用益权的物权请求权)、第1090条第2款(人的限制役权的排除妨害请求权与消除危险请求权)、第1227条(质权的物权请求权)。

此种立法模式的优点在于:首先,重点突出,明确了设立物权请求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所有权;其次,体系上简明扼要,既然所有权部分已将物权请求权作出了规定,那么,对于他物权则直接援引即可,无须重复规定。

然而,该立法模式的缺陷也较为明显:首先,过多的援引不仅使得物权请求权的整体制度非常零碎,而且增加了司法和学习法律上的困难。

[1](P319)其次,对于那些并未规定在民法典中而是依据特别法所产生的物权,是否能够适用,存在疑问;再次,如果对于某些他物权没有作出援引性规定,则将引发学理与司法实践中的疑问。

这一点最明显的表现在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 中。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在物权编“所有权”一章的第767条规定了基于所有权产生的三类物权请求权,这一点与《德国民法典》相同,但是,对于基于他物权援引所有权的请求权的问题,该民法典仅在第858条对地役权明确规定了准用(注:对于中华民国民法典为什么单单规定地役权能够适用第767条的规定,在该民法典颁布之时,学者就认为令人费解。

参见刘志yáng@①:《民法物权编》,北京:国立北京大学出版部,第26页。

),至于地上权、永佃权、典权等用益物权以及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均未规定。

因此,学理上产生了很大的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民法典”仅在第858条规定了地役权可以准用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则其他各种物权应无准用的余地。

因为在占有标的物的各种物权如地上权、永佃权、动产质权、典权、留置权中,权利人占有标的物,如果存在被侵夺、被妨害或存在被妨害的危险时,权利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962 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即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没有准用第767条的必要性。

至于那些不占有标的物的物权如抵押权,对于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得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民法典”第871、872条已经设有救济的方法。

如果第三人实施了侵夺、妨害的行为而抵押人不依据第767条的规定行使请求权时,债权人可以行使作为债的保全方式之一的代位权。

[2](P57—58)第二种观点认为,“民法典”仅在第858条规定了地役权的准用,而没有规定其他物权的准用,属于民法典的欠缺。

[3](P20,P52)这并不意味着除地役权之外的其他用益物权以及担保物权就不会产生物权请求权,目前持此种见解的学者居多。

(二)在物权编的所有权部分集中规定基于所有权的各类物权请求权的同时,专列一条明确规定此等物权请求权亦适用于其他物权的保护。

此种立法例为俄罗斯、蒙古以及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法典所采纳。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二编“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第二十章“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保护”首先明确规定了所有权人享有的返还财产请求权以及排除对所有权的非丧失占有的侵犯的请求权(第301~304条),然后于第305条第1句规定:“本法典第301条至第304条规定的权利,属于虽然不是财产所有人,但依照终身继承占有权、经营权、业务管理权以及其他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根据占有财产的人。

”蒙古民法因长期受苏联民法的影响,其民法典也采取了此种方式,该民法典先在第二编“所有权”第十三章“所有权的保障和民法保护”中用了四个条文(第154条至第157条)分别规定了基于所有权而产生的返还财产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排除对所有权的侵犯请求权以及停止阻碍行使所有权的行为的请求权(除损害赔偿请求权之外其他三个都是传统民法中的物权请求权)。

然后,该民法典第 158条规定:“本法典第154条至第157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依法律或合同占有他人财产的非所有人。

”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民法典在第三卷“物权”的第二编“所有权”的第一章第二节所有权的保护中规定了基于所有权而生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以及停止侵害或妨害的请求权(第1235条、第1238条第2款),然后在第1240条规定:“本节之规定,经作出必要配合后,适用于各种物权之保护。

”此种立法模式较之于前一种模式的优点是,既突出了物权请求权的重点在于保护所有权,又避免了在具体的各类物权中进行过于繁琐的引用。

因此,台湾地区“民法典”的物权编在修正的过程中采取了这一做法,该修正草案在民法典第767条中增列了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于所有权以外之物权,准用之。

”但是,该立法模式也存在一些缺点:首先,按照俄罗斯与蒙古民法典的规定,基于所有权的各类物权请求权能够适用于其他“依法律或合同占有他人财产的非所有人”。

然而,依据合同而占有他人财产的人并非一定享有物权,例如,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而占有租赁物、保管人依据保管合同而占有保管物。

事实上,这些依据债权而占有标的物的人所享有的仅是占有保护请求权以及在合同终止后的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vertraglichen Rückgabeanspruch)。

[4](P42 0—422)因此,俄罗斯与蒙古民法典的规定将导致物权请求权既无法与占有保护请求权相区分,也无法与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相区分。

其次,此种规定依然存在一定的含糊之处。

例如,依据《澳门民法典》第1240条,对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经作出必要配合后,适用于各种物权之保护”,但是何为“必要的配合”、如何配合等问题却并不明确。

与上述两种立法模式相比,我国现行的三个民法典草案或建议稿的规定可谓独具匠心。

一些学者认为,将物权请求权集中规定在物权法的总则部分,比前两种模式的优越之处在于,便利于司法实践中物权请求权的适用以及学习法律的便利。

另一些学者认为,将物权请求权规定在物权法的总则中,模糊了物权请求权保护的重点为所有权,因此该立法模式并不成功。

在笔者看来,物权请求权的保护的重点突出不突出并非决定将该制度规定在民法典物权编何处的根本依据。

关键的问题在于:基于所有权而产生的三类物权请求权是否能够毫无疑义适用于各类他物权?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也许将物权请求权集中规定在物权法的总则中确实更合适,即便这样可能没有凸现该制度的保护重点;如果回答是否定的,纵然会引起司法运用与法律学习上的不便,也不应将物权请求权规定在物权法的总则部分,因为那样会制造更大的麻烦。

下面笔者将着重探讨他物权人是否均能享有各类物权请求权的问题。

二、他物权人是否均能享有各类物权请求权在传统的民法理论中,物权可依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分为所有权与他物权(也称限制物权),后者是在所有权的基础上产生的,权利人基于与所有权人的合意或者法律的规定而取得了对物进行直接控制的某些权能,他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在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对标的物进行支配。

正因是由于权利人对物的支配范围有一定的限制,因此才被称为限制物权或定限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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