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课教师相关的劳动法解析
2023关于已辞退代课教师新政策

2023关于已辞退代课教师新政策各乡(镇)中学、中心学校,直属各学校:依据省政府5月24日召开的全省落实代课老师政策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依据吉教联字[2023]1号文件,结合我县工作进展状况,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1.有代课(民办)老师经受但已成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和学校校工、更夫等非老师身份的不纳入申请范围。
2.代课(民办)老师要在其被辞退(离岗)的学校提出申请。
3.要根据5月11日下发的《关于确认已辞退(在岗)代课(民办)老师身份和教龄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严格申请程序、严格政策标准、严格把好关口,必需坚持依真凭实据确认代课(民办)老师身份和教龄的原则。
在申请阶段要通过查档案、查帐和索要各种有效证件等方式方法,把搜集原始材料作为工作重点,确保申请人确认其身份和教龄的原始材料真实牢靠,校长要亲自抓,负总责。
4.依据省政府5月24日召开的全省落实代课老师政策工作座谈会要求,暂没有原始材料能够证明代课(民办)老师身份的,由本人、学校和乡镇政府连续搜集其原始材料;有证明身份的原始材料但无法供应证明教龄的原始材料,由乡(镇)政府负责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的样表为《通知》中附表1),不允许代课(民办)老师自行取证,更不准代课(民办)老师相互证明。
附件1中证明人的身份由其所在单位证明并加盖公章(在附件1下面的.空白处加写单位证明。
样式为XXX是我校在岗或退休老师,状况属实)。
证明人所供应的证明由乡镇政府在初审时进行核实后在附件1下面的空白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5.按《通知》要求,每名提出申请的代课(民办)老师的原始材料用一个档案袋装好,其中户口、身份证核实无误后可将复印件装档;各种证件、证书原件装档;工资或补贴发放凭证复印件装档(既可证明身份又可证明教龄,例如通过查帐XXX人有81年、82年、83年、84年、85年的代课(民办)老师工资或补贴发放凭证,就可认定此人代课老师身份和5年教龄);其它按《通知》中要求的相关材料一并装档。
关于代课教师清退政策的理性分析

关于代课教师清退政策的理性分析作者:岳伟刘柳迪来源:《中国教师》2012年第15期2001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首次正式提出“坚决辞退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逐步清退代课人员”[1]的要求,自此开始了全国范围的清退代课教师的工作。
然而,随之出台的一系列代课教师清退政策并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在清退过程中产生了许多现实问题。
要想妥善处理代课教师问题,我们需要对现行的代课教师清退政策进行反思和调整。
一、代课教师清退政策的历史回顾代课教师是指20世纪80年代实行“民转公”政策之后,在基础教育阶段,由直接聘任主体(一般是教师所在学校)支付劳动报酬,长期(半年以上)从事教学工作,在国家正式教师编制之外的非正式人员,即现行代课教师清退政策的对象。
我国代课教师清退政策的演进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1999年至2001年,代课教师清退政策停留在政府文件、文本阶段,没有具体的清退实施办法。
早在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政府就在许多非正式文件或会议中提出了清退代课教师的要求。
2001年,国务院颁发了《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随后全国各地政府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文本,提出了“清退代课人员”的要求。
较具有代表性的是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政府颁行的《贯彻实施的意见》,该意见的第36条“加强教师编制管理”中指出“凡没有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一律不能进学校任教,坚决辞退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和长期代课教师,精简中小学非教学人员”。
[2]此项意见于2001年9月9日起生效,下级市、县组织学习,文件中并没有注明具体的政策实施办法。
第二个阶段:2002年至2006年,政府提出了相对具体的清退措施,清退要求及办法整体趋向刚性。
2002年3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提出坚持先清理后分流的原则,辞退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清理代课人员的具体清退原则。
代课教师问题与解决

代课教师问题与解决一、引言代课教师问题已经成为当下教育领域的热点问题,并已经成为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无法回避的议题。
事实已经证明,“一刀切”的清退政策是无法解决问题的。
对于代课教师这一议题,我从2006年以来一直在持续关注,并组织了一系列的调研。
并连续三年都在全国两会上提了议案。
尤其是在2022年的两会上,我提出了两个针对代课教师问题解决的提案《关于“代课教师问题”解决方案的建议》和《关于尽快出台《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及养老保险补缴管理办法》的建议,并在我的研究团队的协助下,草拟了3个办法——《中小学代课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中小学在岗代课教师解决办法》、《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经、,以期能将媒体、公众和相关部门对代课教师的问题济补偿及养老保险补缴管理办法》的视角转向到“问题如何解决上”,而不能仅仅停留在问题的揭示及情绪的渲染上。
据我所知,各级及教育部门也一直很重视这个问题的解决。
诸如重庆、广东、辽宁、陕西、安徽等省市自治区,都已经或正在着手解决代课教师问题。
但是,由于代课教师问题的形成极为复杂,它的解决也不仅仅是教育部门可以解决的。
它的解决涉及到人事部门的编制问题、涉及到财政部门的经费问题、涉及到人事与劳动保障部门的养老金问题,还涉及到各级在教育投入上如何分摊的问题。
除此之外,还还涉及到农村基础教育师资补充机制问题、人事聘用制度改革问题。
目前,社会及媒体过于关注在问题的揭露上,但是对于“代课教师问题”究竟如何解决目前鲜有讨论,我们期待公众、媒体的焦点能放在可行性解决方案的讨论上。
而要获得可行性的方案,我们必须要清楚问题解决的理路,为此极为必要(1)代课教师需要解决的问题究竟是什么?(2)问题解决的目地阐述清楚如下一些问题:标是什么?(3)问题存在的根源是什么?(4)问题解决的关键点是什么?(5)问题解决应本着什么样的指导原则?(6)问题解决的路径是什么1二、代课教师需要解决的问题及目标代课教师为什么要清退或转正?清退和转正可以解决什么问题?清退和转正解决了代课教师所有的问题了吗?哪些问题依然得不到解决?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要清楚的是“代,因为这关乎我们进行问题解决的目标。
本案代课老师与受聘学校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代课老师与受聘学校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代课老师与受聘学校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代课老师的工作性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资支付方式、是否存在雇佣合同等。
一般来说,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被用人单位之间,根据合同约定,约定受雇方从事一定的工作,以换取报酬的法律关系。
首先需要澄清的是代课老师的工作性质,如果代课老师是在受聘学校工作的,使用学校的教学设备和教材,受学校安排和管理,那么代课老师与受聘学校之间就存在一种劳动关系。
换言之,代课老师是一种临时劳动力,与学校的雇佣合同应该是处于一种短期项目合作的状态。
其次需要考虑的是代课老师的工作时间,如果代课老师每周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那么代课老师与受聘学校之间就更容易出现劳动关系。
如果代课老师被视为学校的员工,那么除了受到学校的工作安排外,还需要遵守学校的管理规定和行为准则,这样才能够保证与学校之间的劳动关系稳定。
第三个考虑的因素是代课老师的工作地点。
如果代课老师是在学校内进行教学工作,那么他们与学校之间的劳动关系便更加密切。
事实上,代课老师与学校的教学设施、设备、教材等都是密不可分的,由此可知代课老师是学校教学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第四个考虑的因素是代课老师的工资支付方式。
如果代课老师每月都会从学校处领取固定工资,并且学校为代课老师缴纳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补助等费用,那么代课老师与学校之间的劳动力关系就更加清晰和明显了。
最后一个考虑的因素是雇佣合同。
通常来说,受聘学校与代课老师之间需要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代课老师的权益和利益,有效避免劳动纠纷的发生。
一旦出现劳动纠纷,学校和代课老师之间的法律关系就会更加复杂和棘手,因此劳动合同的签订是非常有必要的。
综上所述,本案代课老师与受聘学校之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
代课老师是学校的临时员工,需要遵守学校的管理规定和行为准则,同时从学校处领取工资,并缴纳相关的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等费用。
关于原民代幼教师最新文件

关于原民代幼教师最新文件(两份)国家对原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政策调整近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出《关于持续推进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解决工作的通知》指出,自三部门于2017年7月3日联合印发《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实施方案》(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日)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方案》精神,积极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大力宣传解释政策,严肃审核认定纪律,推动了全省审核登记工作的扎实开展和2017年年满60周岁人员养老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顺利实施。
目前,我省中小学原民办代课教师养老生活补助制度已经建立,为全面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奠定了坚实基础。
据了解,我省《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实施方案》确定的利好政策措施包括:一是提高退养原民办教师生活费补助标准。
按照青教普字〔1989〕185号文件规定办理了离岗退养的原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连续教龄满25年的,每人每月调高至1600元满20年不满25年的,每人每月调高至1000元;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调高至800元。
二是建立被辞退民办教师和被辞退代课教师养老生活补助制度。
具有我省户籍的被辞退民办教师和被辞退代课教师,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的,根据在我省任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教龄,按每满1年月补助20元标准增发养老生活补助费。
任教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在两个以上中小学校担任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合并计算教龄。
实施方案明确: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身份及教龄审核认定程序包括申请、初审、审核公示、登记备案等环节。
实施方案强调:在审核认定过程中有违法乱纪、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请人资格并如数追缴已发放补助。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从2018年起,要对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防止虚报冒领。
(西宁晚报)代课教师是指在公立学校中没有事业编制的临时教师。
辞退民办教师补偿标准

辞退民办教师补偿标准
民办教师补助政策具体如下:
1、代课教师与单位已形成关系,补偿待遇和标准,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如果辞退应当每满一年给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补偿,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2、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继续聘用: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不能辞退):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小学代课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

中小学代课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聘请指的是聘请任用。
英文可译为invite,原指公府征辟,后可指约请人任职。
本站为大家整理的相干的中小学代课教师聘请与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选择。
中小学代课教师聘请与管理办法第1条本办法依《教师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制定。
第2条本办法所称离岗代课教师,是指曾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全部时间任教学任务并不是因本身违背《教师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干法律规定而被动离岗的代课教师。
第3条本办法适用于2009年12月31日前离岗的代课教师。
第4条各级政府要为每位申请补偿并经过相干程序确认的离岗代课教师建立档案。
第5条对离岗代课教师的补偿主要包括经济补偿与社会养老保险补偿。
第6条对离岗代课教师,单位经济补偿标准为该市(州)2009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
第7条离岗代课教师的教龄为每担负1个自然年的代课任务为1年教龄,不足6个月的按0.5年计算,超过6个月少于1年的按1年计算。
第8条对离岗代课教师的经济补偿总额为教龄乘以单位经济补偿标准。
第9条在代课期间,用人学校未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者,需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和社保部门为其进行补缴。
教育部门提供补缴名单,社保部门制定标准,财政部门提供专项经费,费用总额上报,由中央及省1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按1定比例进行转移支付。
第10条对教龄不足15年的,按实际教龄补偿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累计不足15年的部份由本人选择逐月缴纳或1次性补缴至15年。
第101条对教龄在15年及以上的,按15年教龄补偿。
第102条补缴基数为该市(州)2009年度的社会月平均工资。
第103条补缴比例为补缴基数和20%,其中财政转移支付12%,个人负担8%。
第104条对还没有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确当月开始支领。
第105条对已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财政及个人同时补缴终了之日起的下月开始支领,并1次性补领从法定退休日起至补交完当月的基本养老金。
关于代课教师劳动法

关于代课教师劳动法关于代课教师劳动法一、代课教师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代课教师既非公务员,也不是有编制的“公办教师”,而是教育部门或者学校为了解决师资力量不足而聘用的临时教师。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代课教师被聘用后即成为学校的一分子,需服从学校的管理与工作安排,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因此,其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构成要件。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可见,代课教师的相关权利显然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二、代课教师享有劳动法意义上的权利保障实践中学校很多未与代课教师签订劳动合同,这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就建立了劳动关系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也进行了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也即最迟应当在2008年2月1日前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已经代课达十年以上的代课教师和用工满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代课教师来说,其与用人单位已经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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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课教师相关的劳动法解析劳动法的产生,是人类社会关系史的巨大进步。
劳动者受劳动法保护,代课老师也是。
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关于代课教师劳动法知识介绍,希望你喜欢。
代课教师劳动法一、代课教师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代课教师既非公务员,也不是有编制的“公办教师”,而是教育部门或者学校为了解决师资力量不足而聘用的临时教师。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代课教师被聘用后即成为学校的一分子,需服从学校的管理与工作安排,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因此,其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构成要件。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可见,代课教师的相关权利显然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二、代课教师享有劳动法意义上的权利保障实践中学校很多未与代课教师签订劳动合同,这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就建立了劳动关系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也进行了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也即最迟应当在2008年2月1日前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已经代课达十年以上的代课教师和用工满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代课教师来说,其与用人单位已经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买一台4000元的电脑需要工作100个月,买一部1000元的手机需要工作25个月,买一瓶3元钱的绿茶饮料需要工作两天……实现这一切的前提是不吃不喝”??这是一本名为《乡村代课教师》的书中描述的每月40元工资的西部乡村代课教师购买一些物品所需的工作时间。
可见,代课教师存在待遇低、同工不同酬的现象。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法律虽然明确规定工资分配实行同工同酬,但是实践中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太普遍的。
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条中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实践中很多代课教师教学水平并不比“公办教师”低,取得的成绩也比“公办教师”更好,但是享受的待遇却有天壤之别,要求同工同酬诉诸法律也鲜有胜诉的。
我想,这除了用工体制上的原因外,裁判机关(仲裁委、法院)不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造成同工不同酬现象泛滥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在最后一道防线的诉讼程序上都得不到保护,还能指望用人单位主动给你“同工同酬”?《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而在实践中,又有多少个代课教师能够享受这些基本社会保险待遇呢?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在代课教师这个庞大的队伍中,往往变成纸上权利。
三、“清退”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做了非常细致的规定,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属于违法解雇行为。
现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进行归类,让我们看看“清退”行为是否合法。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清退”行为显然不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因为它不是代课教师的真实意思表示。
2、过错性解雇。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依据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需举证证明劳动者存在过错。
而按照教育部的要求,是为了提高农村教育质量,要在较短时间内,将全国余下的44.8万人的中小学代课人员全部清退。
这显然不是因为劳动者存在严重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
3、非过错性解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清退”行为显然不适用第四十条第(一)、(二)项的规定。
那么是否可以认为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劳动合同呢?我认为也是不能适用的。
如果说教育部的“清退”命令对用人单位来说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也不能因此而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因为还需经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这一个程序,“变更劳动合同”当然不能理解为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就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协议的,才可解除劳动合同。
4、裁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员通常称为“经济性裁员”,一般是因为经济原因而裁减人员,而非“政策性裁员”。
“清退”行为显然与裁员的规定相距甚远。
退一万步来说,即使将其视为裁员,代课教师也可能属于应当优先留用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代课教师现在的现状与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规定是何等的相似!综上分析,“清退”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任何一条规定,因此,“清退”行为是违法的。
四、代课教师被“清退”应当获得赔偿金据媒体报道,很多代课教师被清退,就拿到几百元不等的所谓“清退”费,权利义务就此一笔勾销。
那么,“清退”费用如何计算呢?我认为,“清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从上述规定可见,代课教师被“清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比如:某代课教师代课15年,每月工资600元,则其“清退”费用为:15年×600元×2=18000元。
在被“清退”过程中,不知道有几个能够取得法定的赔偿,法律给了劳动者很多的权利,但在实践中这些权利却被践踏得消失无踪!代课老师存在的原因1、代课教师为维系义务教育承担着历史责任,代课教师是教育资源投入不足状况下的一种不得已的选择。
2、代课教师长期存在本身就表明了一定的合理性,比如在西部某地,如果所有教师都吃财政饭,将占去财政收入的80%以上,成为当地财政无法承受之负。
考虑到一个在编教师的待遇可以养七八个代课教师,代课教师也就成为了一种现实的选择。
3、代课教师一般分布在高寒地区、山区和贫困地区,是正式教师不愿去的地方,代课教师离去后的衔接将因此更为困难。
解决代课老师现象的措施1、要让代课教师短时期内退出历史舞台,就必须消除其存在的基础,为此有代课老师关部门必须加大教育投入,特别是对一些贫困地区,要加大投入倾斜力度,让这些地区有能力根据需要扩大农村教师编制,尽可能实现公办教育由公职教师任教,让义务教育全面回归“义务”。
2、积极引导和鼓励城镇教师到农村任教,在这方面不妨参照国家鼓励大学生到西部就业的作法,给予那些到艰苦地区任教的人员以补贴,或者将来在发展方面给予优先考虑等,激励优秀教师“下沉”到农村,让他们的劳动得到应有的回报。
如此,才能实现教育的均衡发展。
3、让代课教师顺利退出历史舞台,还必须考虑到清退后的安置工作。
清退工作应尽量避免“一刀切”,不少代课教师有丰富的教学经验,也有较高的教学水平,缺少的只是执教的资质,地方不妨加强培训工作,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推行农村教师聘任制,以保证教育质量,让代课教师执教“合法化”。
这对于在代课教师退出的过程中维持教学稳定尤为重要。
4、妥善安置代课教师,更要善待那些“下岗”的代课教师。
代课教师在待遇上缺乏明确的合同条款保护,往往仅仅依据有关部门一句承诺就开始工作,但代课教师有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他们为教育付出艰辛的劳动,作出了有目共睹的贡献,在情理和道义上都应获得社会的尊重和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