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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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全文普法宣传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全文普法宣传课件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和管理】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
第二百四十九条【国家所有土地的范围】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二百五十条【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第二百五十一条【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心得体会知识点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心得体会知识点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心得体会知识点一、物权编七大亮点1、新设添附制度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质的物。

《民法典》规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种添附形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产、房屋增建、房屋装修等。

(第三百二二条)2、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来了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物权编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

(第三百九九条、第三百六一条、第三百六三条)3、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第278条、第281条)4、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民法典》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有利于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规定使用期限最长七年,如继续使用需再签订合同,缴纳费用。

是否缴纳费用、缴纳多少费用等等问题,《民法典》授权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后规定。

(第三百五九条)5、居住权入法实现物尽其用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第二编第四章)6、走向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的统一删除了《物权法》中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为今后建立统一的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

(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二七条)7、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民法典》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三百八八条第一款)二、主要知识点梳理1、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学习民法典物权法心得体会

学习民法典物权法心得体会

学习民法典物权法心得体会作为我们国家刚刚颁布的一部重要民法典法规,物权法赋予了我们所有人在物品使用、管理和处置等方面的权益,同时也规范了我们与他人之间的财产交易行为。

自民法典施行之后,我认真学习和探究物权法的具体内容,并从中领悟到了许多实践经验和思维启示。

一、对物权法的学习与理解在我学习物权法的过程中,我首先关注了其中与我们日常生活相关的条款,例如所有权、用益物权等。

在实践中,如果我们拥有某个物品的所有权,我们可以自由支配这个物品并享受其带来的收益;而如果我们只拥有某个物品的使用权,则需要遵循所有件主的意愿使用物品。

此外,我也留意到物权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联系。

例如,在不动产交易中,我们需要遵循建筑法律要求,同时与环保法、土地管理法等密切相关。

二、对物权法的实践体验在真正的实践中,物权法给我的感受非常深刻。

在我购买一个商品时,我需要了解商品的产权是否清晰,这可以通过查看合法购买凭证或收据来确认。

如果我购买的商品来自于第三方供应商,我需要了解供应商是否真实合法,并保证商品来源合法。

同时,在租赁物品过程中,我也需要严格遵守所有权人的要求。

例如,在我租赁一处商铺后,我需要遵循商铺管理规定并支付租金。

当我租赁物品的合同期满后,任何物品需要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归还。

三、对物权法的反思和启示在学习和实践过程中,我不仅获得了物权法的具体知识,还深入思考了其中所蕴含的哲理和思想。

物权法要求我们以尊重他人的财产权为前提,注重公平、诚信的交易原则,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

这正是我们现代社会实现全面发展的重要基石。

作为一个社会成员,我们需要牢记这些基本法律原则,并将其贯彻到日常生活中。

在学习物权法的过程中,我还注意到法律的不断改良与进步。

物权法的出台,有望在我国财产管理和秩序维护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因此,我也深感自己作为一个普通公民的责任,需要不断更新法律理念和法律实践技能,为社会的法制建设作出贡献。

由此可见,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虽然没有直接影响我们的政治和国家形制,但却极大地影响着我们个人和整个社会的财产权益、发展进程和文明程度。

《民法典》物权编学习解读--通则4之物权的保护

《民法典》物权编学习解读--通则4之物权的保护

二、确认物权的请求权
❖最后,当物权人向侵夺其物品的人行使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而未获实 现时,其应当向法院提起判处之诉,即请求法院判处被告返还原物; 当物权人的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或消除危险请求权未 获实现时,其应当提起的是不作为之诉与容忍强制执行之诉,这属 于给付之诉。
二、确认物权的请求权
二、确认物权的请求权
❖也就是说,确认具体生活事实中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或者人与物之 间的法律关系的存在(或者不存在)。确认之诉的首要价值在于确认绝 对权利的存在,如物权、著作权、专利权等。当然,确认之诉中也 可以请求确认债权关系、身份关系的存在。
二、确认物权的请求权
❖作为诉讼法上的确认之诉,确认物权的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有 很大的不同: ❖首先,物权请求权可以由物权人直接向侵夺人或妨碍者加以行使, 而利害关系人所提出的确认物权的请求是向法院提出(例外情形 可以向行政主管机关提出),最终的确认权在法院。
二、确认物权的请求权
❖3.利害关系人一般是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物权,因为司法裁判具有 确认物权归属和内容的终局效力。如果当事人约定了仲裁条款的, 也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确认物权。此外,对于有些物权归属的争议 ,我国法律规定了前置程序,则应当遵循这一规定。
二、确认物权的请求权
❖《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就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发生争 议的,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 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 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 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 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法典》物权编学习解读--通则4 之物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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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XX.XX

简述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体系

简述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体系

一、概述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我国《民法典》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一部重要法典,不断完善和更新。

其中,《民法典》物权编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我国的物权体系和法律规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体系进行简要的述说,对其进行系统性的介绍和分析。

二、《民法典》物权编的总体框架在《民法典》中,物权编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的物权制度和规范起着重要的作用。

物权编包括了物权的基本规定、不动产权、动产权、债权、担保物权等内容。

总体来说,《民法典》物权编主体结构分为七篇,分别是总则、不动产权、动产权、债权、担保物权、共有物权和特别物权。

三、《民法典》物权编的基本原则1. 物权归属原则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物权的归属原则是指物权的归属和权利的划分原则。

在我国的物权编中,物权的归属原则是以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为出发点,依法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并根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划分和归属。

2. 财产权利平等原则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财产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公民和法人在物权范围内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利,没有财产权利的优劣之分。

在我国的物权编中,财产权利平等原则是依法保护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利,保障其平等享有财产权利。

3. 物权保护原则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物权保护原则是指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和法人的物权,确保其合法财产得到充分的保护。

在我国的物权编中,物权保护原则是保障公民和法人的物权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

四、《民法典》物权编的重要内容1. 不动产权不动产权是指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等权利。

《民法典》物权编对不动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限制、消灭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保护了不动产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2. 动产权动产权是指对动产(包括动产、价证和其他动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等权利。

《民法典》物权编对动产权的设立、享有、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了动产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一、物权的基本概念及基本权利1.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法律规定的、对特定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有限权利。

-物权具有专有性、绝对性和绝对效力的特征。

2.物权的基本权利-占有权:对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使用权:对一个或多个物进行其中一种行为的权利。

-收益权:对物产生的自然和法律收益享有的权利。

-处分权:对物经济价值实现的权利。

二、不动产和动产1.不动产的概念及种类-不动产是地面、地底和空中的物权对象,包括土地、建筑物和与土地紧密连接的设施等。

-不动产按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商业用地、工矿用地等,按性质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

2.动产的概念及种类-动产是一切可以转移的物权对象,包括货币、有价证券、机动车、动物等。

-动产可分为标准动产(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等)和非标准动产(机动车、动物等)。

三、担保物权1.担保物权的概念及种类-担保物权是以债权为担保的物权。

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不动产或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物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

-质权是指债务人将动产交付给债权人保管,并在债务履行期限内享有保管人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以债务人负有的动产暂时占有作为担保。

2.抵押权的设立和变更-抵押权的设立:采取形式合同的方式,通过合同约定并办理登记。

-抵押权的变更:设立抵押权后,抵押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抵押权。

四、共有和共同共有1.共有的概念和种类-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物享有共同权益的制度。

-共有可分为同物共有和单位共有。

-同物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个物拥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单位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个物按份额拥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

2.共同共有的主要特征和效力-共同共有的主要特征是共有共享、互利共担、受益共享、分割不得拒绝等。

民法典物权编学习解读5--占有

民法典物权编学习解读5--占有

占有
7、当占有人为有权占有时,则其可以基于本权对抗包括所有人在内的其他人的返还请求权。 例如,甲基于租赁合同而占有了乙的房屋,乙如果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则甲可以基于租赁权对抗此种 请求权。但是,如果占有人为无权占有人时,真正的权利人如所有人、使用权人等有权请求其返还原物, 则占有人应当返还原物和孳息。如果占有物发生灭失、毁损,此时应当区分造成占有物灭失、毁损的 原因以及占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的,分别处理。
目录
CONTENTS
01
所有权
02
用益物权
03
担保物权
04
占有
占有
04
占有
1、《民法典》关于占有的规定,基本上与《物权法》的规定一致,没有什么修改。
2、调整范围
《民法典》第458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 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该规定表明对基 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占有即有权占有,立法者认为,应当由当事人通过合同去约定,只有在合同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或者完全不是基于合同而占有的情况,才需要由法律直接规定。
占有
例如,动产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质权这一本权,而设定质权又是通过质押合同。因此,如果质 押合同中约定质权人不能收取质物的孳息,则质权不得收取。反之,依据《民法典》第430条, 第1款质权人可以收取该质物的孳息。此外,依据《民法典》第432条以下,还就质权人擅自使 用、处分质押财产时的损害赔偿责任,质权人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及其赔偿责任、质权人 能否转质等问题一一作出了规定。
占有
第二,对占有物的收益。《民法典》第460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 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这就意味着 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都应当返还占有物及其孳息,但是善意占有人有权就因维护占有物而支出的必 要费用从权利人处获得偿还。这体现了法律对善意占有人的优待。《民法典》否定恶意占有人的费用 偿还请求权的考虑是:如果承认恶意占有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否则就会出现恶意占有人故意违背所有人 等权利人的利益而支出费用然后要求权利人偿还的问题,这会导致更多的纠纷,也不利于遏制恶意占有 情形的发生。

《民法典》干货之物权编所有权

《民法典》干货之物权编所有权

《民法典》干货之物权编所有权《民法典》针对所有权部分的调整和修改较多,总体上加强了对业主权利的保护和救济。

老师加油将就《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编中的所有权部分的内容,与其他现行的相关(旧)法进行比对,摘编其中的差异和重点予以说明,提供大家学习参考。

完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设立的法律规定《民法典》增加了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应依法的规定;增加了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给予指导和协助的责任。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物权法》:第二编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十五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调整业主决策比例,强化业主权利相比物权法,《民法典》对于选聘、解聘物业服务者等一般事项,降低了对决策业主人数的要求,仅要求“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即可,使这类事项的决策变得更容易通过;而对于特殊事项,则把决策人数从“双三分之二”上调到“双四分之三”;同时,增加了“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作为一项新的决策事项,将“使用和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分离,并对应不同业主决策人数要求。

这些变动既细化了住宅用地用途,又调整了不同决策事项的最低人数,强化了业主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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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区分原则(实质是对同一个经济交易的法律切割) 合同行为(Verpfilichtungsgeschaefte) 处分行为(Verfuegungsgeschaefte)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 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 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民法典
物权编
目录
• 第一分编 通 则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Biblioteka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 第二分编 所 有 权
• 第四章 一般规定
•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
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注意: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 依照其规定。
目录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居 住 权 第十五章 地 役 权
目录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 抵 押 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八章 质 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十九章 留 置 权 第五分编 占 有 第二十章 占 有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 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 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理解物权法的两个隐喻
一、公地悲剧(tragedy of commons) (一)缘起
加利福尼亚大学生物学家Garrett Hardin教授1968年发表《公有地的悲剧》(The Tragedy of Commons) (Science Vol.162 〔1968〕) (二)实质:财产权利人不明,物被过度使用而丧失价值 (三)解决途径:确认产权——定份止争 二、反公有(地)悲剧 (一)渊源 1、1982年,美国人Frank Michelman提出 2、密歇根大学的黑勒教授和艾森伯格教授在《科学》杂志上发表了题为《反公有悲 剧》的论文(Science Vol.280〔1998〕)。 3、《困局经济学》(Michael Heller) (二)实质:财产的权利人过多 (三)解决途径:整合物上支离破碎的产权:物尽其用 (四)物权法对反公有悲剧的克服 物权法定、一物一权 房地产一致原则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
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 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
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 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重点: 5、登记例外 国有自然资源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役权 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
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 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对比: 《物权法》第三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 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 权利。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
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 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 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 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重点: 1、不动产登记行为是旨在实现民法上重要效果的行政行为。并非行政确 认行为。 2、登记申请材料的设定应当限于法律、行政法规。 3、登记应采何种审查标准,现行法律法规无直接依据。近年来,审慎合 理审查标准逐渐兴起。 4、可登记的不动产物权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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