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的效力(简单版)
论物权的效力——兼而再论物权请求权(三)

论物权的效力——兼而再论物权请求权(三)(二)物权请求权独立于债权体系的必要性在权利的内容和行使方式方面,物权请求权与一般的债权并无差别(请求特定之人为特定财产给付)。
而如前所述,物权请求权的发生无须相对人有过错是其脱离侵权所生之债权的理由,但并非其脱离整个债权体系的理由(因契约、不当得利及无因管理等所生债权均不以债务人之过错为条件)。
所以,物权请求权之是否“彻底”独立于债法体系,显然只能取决于其在法律效果方面是否具有与一般债权迥然不同之处,以至于不予独立即生立法上和司法上的弊端。
清理前述主张物权请求权独立于债法体系的学者所持理由,尚存两项未曾详细论及:其一,物权请求权具有优先于债权请求权的效力;其二,物权请求权不适用消灭时效。
现予逐一分析:1.物权请求权当然优先于债权请求权(准确地说即债权,下同)吗?有日本学者提出,物权请求权之效力优先于债权请求权,表现为其在破产等情形,能处于较之普通债权更为强有力的地位。
[48]继而有国内学者以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财产所有人享有的“收回权”为例予以说明。
[49]显而易见,在说明物权请求权脱离债法体系的必要性问题上,这一理由极为重要:物权之所以优先于债权,是由于两类权利性质的不同。
而如果物权请求权优先于债权请求权,则物权请求权无疑当可视为一种物权(物权效力的作用或者延伸)或与物权相类似(准物权)或者与之相关联的权利(独立请求权)而独立于债权。
权利的优先性,表现为一权利与他权利并存且相互冲突时,该权利在实现上所具有的优先地位。
故所谓权利的优先效力,必须以两项以上权利针对(或设定于)同一财产为条件(如抵押权优先于普通债权,须抵押物为债权人责任财产之一部;又如先设定的抵押权优先于后设定的抵押权,须两项抵押权设定于抵押人的同一财产)。
纯依理论分析,当物权请求权与所谓债权请求权发生冲突时,因物权请求权基于物权产生,为回复物权圆满状态而设,其效力来源于物权的支配效力,是物权效力作用的必要体现,而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自然应“延伸”于物权请求权,使其同样具有优先于债权请求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

例1:甲有楼房一幢估价3000万,先后以该楼房为抵 押向乙、丙、丁银行各借款1000万,抵押登记分别在 8月1日、8月2日、8月3日。后三份债权都快要到期时, 该房屋按市场估价2600万,现甲、丙之间达成以下四 项协议,乙、丁之间应分别如何应对: 协议1、丙要代替乙成为第一顺位人 协议2、丙要与丁换位成为第三顺位人 协议3、丙要将自己的担保债权额上升至1300万 协议4、丙要将自己的担保债权数额减到300万 如果房屋估价3600万呢?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
• 6、法定优先权: • 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约定抵押权 • 船舶物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 权
四、物上请求权
• 物权请求权的概念 • 又称物上请求权,指物权人在其权利实现上遇到 某种妨害或有悖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其物 权的圆满状态,有权请求妨害人请求为或者不为 一定行为的权利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
• (一)、物权优于债权及其例外 • 同一物上既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时,物权的实 现优于债权: • 所有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标的物被“一物二卖”的,如果标的物为动产, 先受让该动产交付取得所有权的物权人优于一般 债权人;如果标的物为不动产,先登记取得所有 权的物权人优先于一般债权人
四、物上请求权
• 在性质上,物权请求权属于独立的请求权,区别 于债权请求权,为物所派生,不能脱离物权而独 立存在:基本物权移转、消灭的,物上请求权随 之转移、消灭。
四、物上请求权
• 在内容上,物上请求权以排除妨害与回复物权的 圆满状态为目的,依照妨害形态不同可以大致分 为四种: • 一是对于物权占有的妨害,发生返还原物请求权 • 注意:(1)请求权的主体既包括所有权人,也包 括他物权人 • (2)请求权的相对人占有财产必须是基于无权占 有,既包括直接占有人,也包括间接占有人。既 包括自始无权占有,也包括嗣后无权占有。
论物权的效力——兼而再论物权请求权(一)

上篇:物权效力的一般研究一、何谓“物权的效力”?对于物权的效力本身是什么,理论上其说不一。
有人认为,物权的效力即合法行为发生物权法上之效果的保障力;[1]也有人认为,物权的效力实际是指物权所特有的功能和作用;[2]还有人认为,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为确保物权人直接支配标的物、享受物权利益的圆满状态不受侵害而赋予物权的某些特定的保障力。
[3]依前述第一种说法,物权的效力即当事人发生物权法上效果之行为所获得的强制力(即行为本身的效力);依第二种说法,物权的效力即物权本身之作用的具体表现(即物权自身的全部效力);依第三种说法,物权的效力即物权得受法律保障而获得的排除不法侵害的保障力(即物权排除侵害的效力)。
但若仔细分析,前述三种关于物权效力的说明在特定条件下都是不确切或者不正确的。
权利的效力即权利的法律强制力,亦即权利人为实现其利益而获得的法律保障力。
任何民事权利,其效力无不来源于法律赋予,是法律的强制力在具体的权利义务中的表现。
因此,从总体上看,任何民事权利的效力在本质上并无区别。
但是,由于不同的权利为不同利益的载体,不同利益的实现,需要借助于不同的保障方式,因此,各种权利具有其各自内容不完全相同的具体效力。
民法理论分析各种权利的效力,实质上就是分析不同的权利人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实现其不同利益所获得的各种不同的法律保障力,由此揭示权利的特性和权利的具体内容。
由此可见,权利的效力是指权利本身所具有的法律强制力,并非指权利人行为的效果或者行为的强制力,更不是指当事人实施合法行为导致权利得失变更之效果的保障力(例如,合同行为的效力与合同权利即债权的效力非属同一;物权变动行为的效力与物权的效力亦非属同一)。
而关于权利效力的分析,存在效力层次(位阶)和角度的不同。
就最基本的方面而言,物权的基本效力为其支配效力,即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所获得的保障力,这是物权的功能和作用的概括体现,物权法的全部制度设计(包括物权的取得和变动、一物一权原则、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以及物权的保护方法等等),莫不以物权人的支配权利为基点而展开。
物权的效力有哪些

物权的效⼒有哪些物权的效⼒有哪些?物权因其种类不同,各类物权所具有的效⼒各不相同,店铺⼩编为⼤家整理关于物权的效⼒有哪些的⽂章,希望能给⼤家带来⼀定的帮助和参考,欢迎浏览。
物权的效⼒有哪些物权的效⼒,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
它反映着法律保障物权⼈能够对标的物进⾏⽀配并排除他⼈⼲涉的程度和范围。
物权的效⼒问题在全部物权法上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物权的其他问题如物权的保护,物权的设定,物权的公⽰公信及物权的变动等,或以此衍⽣、展开,抑或与之有密切关系。
物权因其种类不同,各类物权所具有的效⼒各不相同,此种个别物权所特有的效⼒即物权的特有效⼒。
但是,各类物权作为直接⽀配特定物⽽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具有共同的特性,具有共同的效⼒。
各国法律并未明⽰物权的效⼒,⽽仅仅是民法理论上的概括。
因此,学者们在其著述中,对物权效⼒的解释不可避免地存在分歧,以⾄形成了各种不同的学说,主要有“⼆效⼒说”、“三效⼒说”及“四效⼒说”。
1、⼆效⼒说。
认为物权的效⼒有⼆:优先效⼒与物权的请求权效⼒。
2、三效⼒说。
认为物权的效⼒有三种,但具体指哪三种效⼒,却因学者见解不同⽽各异。
有认为物权的效⼒包括优先效⼒、排他效⼒和物上请求权。
有认为物权的效⼒可以理解为物权的⽀配⼒、物权的优先⼒及物权的妨害排除⼒。
3、四效⼒说。
认为物权的效⼒包括:排他效⼒、优先效⼒、追及效⼒及物上请求权。
上述“四效⼒说”对物权效⼒之概括、揭⽰,最臻精确、完善,可资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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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的效力》

论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指某些功能和作用,是物权的所属权能进一步所得的法律结果。
有关物权的效力,大概来说分为:排他的效力、优先的效力、追及的效力和物上请求权。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一物上不得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物权。
物权的排他性,是对物权所有人的最基础的法律保护体现,是物权所属的根本保障。
物权的排他效力的具体表现,总结为:相同性质的所有权和用益物权不得同时存在。
若相同的所有权存在,那么物的归属问题就较为复杂。
同理,若用益物权的性质相同,那么物的排他性利益取得问题就很难解决。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充分享受物权所有的基础而且是保障享受的过程的证明。
另有观点曰: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存在其他同以占有为内容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定限物权。
至于不以占有表的无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如抵押权,则可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
1且晚近以来,为使有限的不动产如土地资源能物尽其用,对于用益物权的排他效力仍有另外创设。
物权的优先效力,即给标的物上存在的数个利益冲突的权利的排序,来规划利益得到的秩序。
首先是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所谓物权的优先效力最基本或者最典型的表现就是说,在同一个标的物上,物权和债权并存的时候,物权要优先于债权。
因为债权是某种程度上基于物权而存在的,所以这种优先合情合理。
但是物权的优先也存在两个例外的限制,包括“买卖不破租赁”和“债权的预告登记”。
由于租赁权日益转化为物权化的债权。
为了保护承租人利益,维护正常租赁关系,原租赁合同对新主人仍有约束力,此谓“买卖不破租赁”。
物权法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再者是数个性质相容的物权并存的时候,先成立的物权就有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的效力;在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并存的情况下都会产生此种效力。
物权的效力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物权的效力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核心提示:物权的效力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是当事人直接支配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独占性权利。
物权的这种性质决定它的效力应当包括优先权、追及权及物上请求权。
一、物权的效力物权是当事人直接支配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独占性权利。
物权的这种性质决定它的效力应当包括优先权、追及权及物上请求权。
(一)物权的优先权物权的优先权亦称物权的优先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二是物权优先于债权。
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一般说来,两个性质上不能并存的物权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物上,此时发生在后的物权不能成立。
如果在性质上可以并存,则发生在先的物权优先于发生在后的物权,这里体现了对权利人现存的、既得的物权的保护。
例如在同一物上设立的抵押权,设立在先的将优先于设立在后的得以实现。
作为例外,在同一物上成立的限制物权要优先于所有权,这是因为,尽管限制物权成立在所有权之后,但限制物权的成立体现了所有权人的意志,是根据所有权人的意志设立的所有权的负担,因而其效力较所有权优先。
例如在一块土地上设立的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自然有权优先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该土地。
2、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在同一物上既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时,物权优先于债权,此时不必考虑权利成立的先后。
这是因为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而债权的实现则要依靠债务人的履行行为。
例如甲将某物出卖给乙,但未交付,此时乙取得了请求甲交付该物的债权,后甲又将该物出卖并交付于丙,丙取得了该物的所有权。
此时乙只能要求甲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而不能以债权成立在先为由,要求优先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同理,如在债务人的财产上存在抵押、留置等担保物权时,该物权的实现自然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
上述原则也有例外,如合同法中有关买卖不破租赁”以及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权的规定,这些例外主要是依照法律的特殊规定。
(二)追及权物权的追及权又称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可以追及其物,向实际占有人依法主张权利。
论物权的效力

论物权的效力物权效力的限制摘要对于物权的效力历来多有争论并大致形成了三种不同的学说:“二效力if." .“三效力if." .“四效力if."。
但是无论何种学说都是以物权的本质和特性为物权效力的理论依据,以公示公信为其存在的制度基础。
然而由于现代物权价值观念的转变,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不具有明显物权特性的物权,再加上对保障第三人利益和又易安全的重视,更多的债权通过公示而物权化,物权与债权的区分逐渐模糊化,物权的独特效力已不再像以往那样明显,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所谓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子物权的强制作用力和保障力①它反映着法律保障物权人能够对标的物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程度和范围物权的效力问题在全部物权法上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由于物权独特的性质和权能,法律赋子物权不同于其他权利(特别是债权)的法律上的效果或作用力权利人享有的权利之所以能够被称为物权就是因为它能发挥出不同于其他权利的效果或作用力②目前学术界通说是采“四效力说”,即包括物权的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及物上请求权,但是物权的效力并非绝对的,而是存在着例外和限制一、物权效力限制的表现物权之所以具有不同于其他权利的效力是因为它独特的性质和物权体系中其他制度的配合,使其既保证了物权权能的充分发挥又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而恰恰是由于物权的特性和物权体系建构的需要,法律不得不对物权的效力作必要的限制(一)“买卖不破租货”对物权优先效力的冲击当物权与债权同时并存,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而:1,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则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2,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权人则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一般优于债权人的债权但是物权优先于债权也存在着法定例外,最为典型的便是租赁权物权化的“买卖不破租赁”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设有保护承租人的特别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一规定使租赁权具有了对抗第二人的特性,后发生的物权不能优先于先设立的租赁权此外,承租人还有买卖的优先权,但是,依据有关规定及法理原则,所谓买卖不破租赁或物权不破租赁,是有条件限制的:其一,此项规则中的租赁物,限于不动产或系依法设有登记制度的某此特定动产,而非指任何租赁物;其一,租赁关系须成立于所有权变动或限定物权设立之前,否则无此规则之适用; 其二,租赁合同须依法办理登记各案于续,亦即有了公不表征,因而成了“物权化”了的租赁权由此可见,若想具有优先效力,除应具各物权的特性外还应获得公不的表征,足以见其物权化的程度。
第二章 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这是一般原则,当 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时就有了除外情 况。这种除外一般有这样几种情况: 1买卖不破租赁时的租赁权。 2纳入预告登记的债权。 3特别法中规定应当优先的债权。
(二)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如果同一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依照我国 《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拍卖、变卖抵押 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①抵押权已 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 按照债权比例清偿;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 记的受偿;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权利实现在 先”,这也是世界各国抵押担保制度中通行的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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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权的请求效力 物权的请求效力,通常也称物权请求权效力, 是指当物权受到他人侵害或者有妨害的可能性时, 物权人为了排除或者预防妨害,有请求义务人为 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恢复物权完满状态的 权利效力。 五、物权的追及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如果从物权的权利角度来 谈,一般也称其为物权的追及权。物权的追及效 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被无权处分人或者 处分权受限制的人转让于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 规定以外,物权人均可追及物之所在而行使物权。
第二章 物权的效力
第一节 物权效力概说 第二节 物权的效力
第一节 物权效力概说
一、物权效力的含义 二、物权的效力与物权法 三、物权效力观点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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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支配效力 物权的支配力,也称物权的支配权效力,这 是法律基于物权的本质赋予物权人得对标的物的 直接管领力。在谈到物权的支配力时,应从以下 几个方面理解:①支配的对象。②支配的形态。 ③支配的直接性。④支配的法律保障。 二、物权的排他效力 物权的排他力,也称物权的排他权效力,是 指法律赋予物权人对其公示的物权具有对抗一切 第三人的绝对性独占效力。物权的排他力应包括 以下内容:①排他性占有。②排他性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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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基于对物的支配权性质而产生的特定保障力。
物权的效力论题说明的问题是,同一物上确定的物权与其他权利(包括他人的物权、债权及非权利的占有)发生支配冲突时,确定物权能否排斥其他权利以及如何排斥的问题。
学者对物权效力问题有不同的学说如二效力说,三效力说以及四效力说等。
依二效力说,物权的效力有优先性效力及物权的请求权效力;依三效力说,物权的效力有优先性效力、物权的请求权效力及排他性效力三种;而四效力说不仅包括三效力说所指的三种效力,还包括追及的效力。
就我个人来说,由于我认为物上请求权包括了物权的追及效力了,所以我更同意三效力说。
物权优先效力是指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及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其基本涵义是指权利效力的强弱,即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这种物权的优先效力是物权因对标的物的直接支配权而具有的排他性的表现,是法律根据物权的特性而对之赋予的强烈的法律效力。
物上请求权是指法律为了保护物权人对物所享有的充分支配的权利,赋予物权人当其物权被侵害或有可能被侵害时,向侵害人主张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的权利。
根据其产生基础不同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基于所有权及他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另一种是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的本质构成在于:其实施的前提条件是物权受到侵害,但其支配性的恢复尚有可能。
物上请求权产生的基础是物权,其具体构成要件和适用方法不同于一般的债权。
一方面,物权请求权是存在于物权上的独立的请求权,由物权派生,不能与物权分离。
另一方面,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的一种,所以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适用债权的规定。
物上请求权虽不是物权的权能,却是一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支配为出发点的。
物上请求权符合物权的需要,能够对物权提供充分的救济,是不能于物权分离的民事权利,因此物上请求权被看做物权特有的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一物之上不得成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或不得成立两个以上内容相互矛盾的物权。
物权的排他效力体现在三方面。
一、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所有权是对物的全面支配权,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相同的全面支配权,因而所有权之间具有成立上的绝对排他效力。
但所有权的排他效力不排斥共有,即数人享有对某物的一个所有权。
二、用益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物进行使用、收益的物权,以对物的现实占有为前提,根据物权的排他性,不可能在同一物上成立两个用益物权。
三、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担保物权,除动产质权及以权利凭证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权利质权之间,因需要以转移占有为其成立要件,因而具有绝对的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外,其他担保物权及其相互之间,原则上没有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即一物之上可以成立多个担保物权。
但是,任何一种担保物权在实现时,都具有排他效力:1、在抵押权、质权之间,基本规则是“设立在先原则”和“同时同序原则”;2、在留置权及其具有担保物权性的某些优先权之间,一般采取“成立在后原则”;3、至于留置权、具有担保物权性的优先权与抵押权、质权并存时,通行的规则是前者的效力优先于后者的效力。
最后,我再提一下四效力说中的物权追及效力。
物权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向物的占有人追及物之所在而行使其权利,回复对物支配的效力。
就我个人来说,我是支持三效力说的,所以我认为物上请求权包括了物权的追及效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