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的排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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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名词解释

物权名词解释

物:民法意义上的物,是指权利主体自身之外具有一定效用并能为人力所支配的物质实体。

一般而言,民法意义上的物应具备以下特性:1.物质存在性2.非人体性3.可支配性4.有用性5.特定性6.独立性7.单一性物权:本法所称的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同一物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物权。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物权法奉行的在同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有两个所有权并存的法律原则。

物权的追及效力:又称“物在呼唤主人”,指物权人对于自己所有的物,不论辗转经过多少人之手,只要在最后占有人处发现自己的物,即可予以取回。

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害或有被侵害的危险时,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恢复物权圆满状态的权利。

返还原物请求权,即权利人对无权占有人所享有的要求其返还占有的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时,权利人对妨害人享有请求其排除、使自己的权利恢复圆满状态的权利。

妨害预防请求权:对于未来的妨害的排除的请求权。

物权法上称为“消除危险”请求权。

恢复原状请求权:是指行为人导致他人财产损害后,应当进行修补,使财产恢复原有的状态的请求权。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和消灭。

添附:是指相互紧密联结成新物,在法律上或者经济上已不可分割。

时效取得,即依取得所有权的意思,公开、和平、继续地占有他人之物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间,从而取得物之所有权。

区分原则,即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他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

不动产登记:是指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实登载于特定的簿册或文书之上的活动。

初始登记:也称总登记,是指不动产所有人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其不动产权利进行的第一次登记。

在初始登记做成之后,当不动产物权因一定原因发生变动时,登记机关对此变动予以记载,称为变更登记。

物权法习题集及详细解答

物权法习题集及详细解答

物权法练习题第一章第一题单选1.根据物权的标的物的种类,物权可分为(B)。

A.完全物权和不完全物权B.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C.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D.主物权和从物权2.在同一标的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该效力为物权的(B)。

A.追及效力B.排他效力C.优先效力D.妨害排除效力3.甲将自己所有的一台电脑出卖给乙,但甲还想使用一段时间,遂又与乙达成租赁协议,租期1个月。

乙取得该电脑所有权的交付方法为(C)。

A.现实交付B.简易交付C.占有改定D.指示交付4.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D)。

A.所有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在同一物上存在B.用益物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在一物上存在C.一艘轮船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抵押权D.一辆汽车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5.下列物权中,属于动产物权的是(C)。

A.地役权B.建设地使用权C.留置权D.土地承包经营权6.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B)时发生效力。

A.交付B.法律行为生效C.当事人约定时D.法律行为成立7.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C)发生效力。

A.交付B.法律行为生效C.该约定生效时D.法律行为成立8.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C)时发生效力。

A.交付B.事实行为成立C.事实行为成就D.当事人申请9.登记机构进行异议登记的,如果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A)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A.15日B.30日C.3个月D.6个月10.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C)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A.15日B.30日C.3个月D.6个月第二题判断题1.物权法实行物权法定原则,因此,物权均为法定物权。

(×)2.所有权是无期限物权。

(√)3.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属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一种例外。

(√)4.公信原则是赋予物权公示以公信力,如甲居住在A公寓201房间,就应推定该房间为甲所有。

物权法期末考试复习复习资料重点

物权法期末考试复习复习资料重点

《物权法学》必背复习题第一章1.物权的特性:(1)对世性(主体):除物权人之外任何人,主体广泛性(2)支配性(内容):同L(2)(3)特定性(客体):物J/行为&非物质义,具体制定、存在、独立,有体动产/不动产(实现方式):负有不为侵害或妨害的消极不作为容忍义务(4)绝对性(5)排他性(效力):成立排他效力、实现上排他、对债权的优先效力、物上请求权效力(6)法定性、公示性:区别债权2.物权与债权的联系与区别:(1)联系:基础、目的交易物权. 债权,人+财产=物权------- >新物权,物权+债权=财产权、方式(债权)3.物权的排他效力:(1)涵义: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

包含绝对的一相斥物权之间于成立上的排他效力,也相对的f包含相容物权之间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2)强弱之分:物权排他效力分为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不存在哪种物权的排他效力绝对强或者弱的问题。

一物之上客观不得有两个直接占有与现实支配,故同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和权利内容的物权之间,不得并立,这是内容与性质相斥之物权在成立上的排他效力;而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的两个物权之间得发生并立之情形,内容与性质相容物权之间仅存在行使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即被法律赋予较强效力之物权得以压制、排斥效力较弱之物权而先行实现。

相容物权哪一个居于先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和法律规定而不仅仅是成立时间。

(3)各类物权排他效力表现:①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权,有成立上的绝对排他效力,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一物一权)。

②用益物权之间得排他效力。

用益物权是占有、使用、收益的实体支配权,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性(例外:典权,非继续性地役权)。

③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担保物权是以获得标的物之交换价值为目的的价值权,除动产质权和以权利凭证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权利质权之间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其他均为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物权法学第二章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

物权法学第二章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

(1)所有权
排斥
(2)以占有为要件的他物权
(3)用益物权
排斥
所有权
排斥
用益物权
以占有为要件的他物权
物权的排他效力
所 有

1、在同一物上,已有所有权存在的,不能另有其 他所有权成立。


2、在一个特定物上存在法律上的所有权,如他人
有 权
由于取得时效或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该物的所有 权时,先前的所有权因而消灭,并不得对抗后一
所有权;
3、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原则上可以并存,例外 的是以占有为要件的质权、留置权与用益物权不 能并存;
4、用益物权与用益物权。不管其种类是否相同, 一般都难以并存。但地役权有时可以并存;
5、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一般都能够并存,例外的 是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不能并存。
二、 物权的优先效力
(一)含义 两种错误观点
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
(四)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
动产物权:以动产为可得支配的客体的物权 不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可得支配的客体的物权
权利物权: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 这是按物权的客体而作的分类。这种分类既有实质意义上的考虑,如不动 产特别是土地的有限性和不可再生性,决定了社会对它重视程度较高,也有单 纯技术上的考虑,如公示方式的不同。
(八)普通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普通法上的物权:规定于民法当中的物权 特别法上的物权:规定于民法之外的其他法律当中的物权
第四节 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主要是指物权所特有的功能 和作用。是法律为保障物权的实现而赋予 物权的强制性力量。根据物权效力作用范 围的不同,可将其分为物权的共有效力和 物权的特有效力,此处为物权的共有效力。 几种观点的争论: 1.二效力说 2.三效力说 3.四效力说

我国《物权法》语境下的物权排他效力论

我国《物权法》语境下的物权排他效力论

的物 权 。 主要 表 现 为 : ) 一标 的物 上 只能 有 一 个 所 有 权 ; ) (M 1 ( 2
以 占有 为 内 容或 前 提 的他 物 权 只能 有 一 个 ,地 役 权 除外 ; ) f 3
物 权排 他性 有 强 弱 之 分 , 效 力 依 所 有 权 、 有性 定 限 物 权 、 其 占
并 存 和 不 同 类 的定 限物 权 之 间是 否 可 以 并 存
( ) 同一 种 定 限物 权 可 以 并 存 吗 ? 一 、
孟 勤 国教 授 认 为 所 谓 “ 他 效 力 是 物 权 人 排 除 非 物 权 人 排 不 当 干 预 、 当 拒 绝 其 物 权 存 在 和 实 现 的 效 力 ” 排 他 效 力 是 不 .
前 提 的定 限 物 权 之 间 不 能 并 存 . 役 权 为 例 外 . 实 上 是 这 地 事 样 吗 ?认 可 地 役 权 为 例外 的理 由是 在 同一 土 地 之 上可 以成 立 多 个 地 役 权 , 地 役 权 之 间 不 排 斥 . 者 同 一 土 地 之 上 在 设 故 再 立 地 役 权 的 同时 也 可 以设 立 其 他 用 益 物 权 . 以 . 论 述 物 所 在 权的排他效力之时 . 大都 认 为 地役 权是 一个 例外 如 果 这 个
效 力 一样 , 同为 物权 区别 于债 权 的 标 志之 一 , 物 权 的基 本 效 力 , 物权 独 立效 力之 一 为 为
关键 词 : 物 权 法》 物 权 ; 他 效 力 : 《 ; 排
中 图分 类 号 : 9 32 D 2 .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 3 3 ( 0 9 0 — 0 0 0 1 0— 5 7 2 0 )4 0 2 — 4

物权法重点摘要

物权法重点摘要

物权法重点摘要1、物权的概念: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简而言之,物权就是对特定物的排它支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两个基本要素:对物支配;效力排他。

2、物权的特征:1)对世性:在主体上的特性。

物权为得对任何人主张的权利。

2)支配性:在内容上的。

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为内容,即物权人得依自己的意思及行为对标的物为管领处置,实现其利益,而无需他人的意思或行为的介入。

3)特定性:在客体上的。

首先,物权是民事主体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因此,客体只能是物,而不能是行为或非物质的精神财富。

其次。

作为对物支配权的物权,客体还应是特定的、独立的、有形的、既存的物。

唯有例外是,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财产性权利也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客体。

4)绝对性:在实现方式上的。

是指除遵守法律之外,物权人行使权利完全基于自己的任意,且仅凭自己的意思和行为既可实现其权利,无需不特定的义务人以积极的行为予以协助,义务人承担的只是消极的容忍或不作为侵害的义务。

5)排他性:在效力方面的特性。

物权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对外当然具有排除他人干涉而有权利人独占地享受其利益的性质与效力。

3、物的概念和特征:指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特征:1)须存于人体之外。

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故人的身体及其组成部分不得为权利的客体,但与人体分离的牙齿、毛发等,属于物。

另外,死者的尸体、遗骸,亦属于物,但尤其特殊性。

2)须为有体物。

有体物指占据一定的空间、依人的五官可能感觉到的物质,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电、热、声、光等能量,以在法律上有排他的支配可能性为限,亦可作为物来认识。

无体物指不能触觉到的物,如专利、商标、著作、营业秘密、信息等均非物权法上的物,只能依所涉及的问题类推适用物权的规定。

物权法各章试题及答案

物权法各章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客体是()。

A. 人B. 行为C. 物D. 权利答案:C2. 根据物权法,物权的效力包括()。

A. 支配效力B. 排他效力C. 优先效力D. 以上都是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1. 物权法中,物权的种类包括()。

A. 所有权B. 用益物权C. 担保物权D. 占有权答案:A、B、C2.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取得方式有()。

A. 原始取得B. 继受取得C. 法定取得D. 约定取得答案:A、B三、判断题1.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客体只能是有形物。

答案:错误2.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效力具有排他性。

答案:正确四、简答题1. 简述物权法中物权的排他效力。

答案: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人对其物享有的支配权,能够排除他人对该物的干涉和侵害。

2. 物权法中,物权的优先效力是如何体现的?答案:物权的优先效力体现在物权人可以优先于债权人或其他物权人实现其权利。

五、案例分析题案例:张三购买了一套房产,并办理了产权登记。

后来,李四声称该房产是其祖传财产,要求张三返还。

请问张三的产权是否受到法律保护?答案:根据物权法规定,张三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其产权受到法律保护。

李四的主张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对房产的所有权,否则张三的产权不受李四的主张影响。

六、论述题1. 论述物权法中物权的支配效力及其在实践中的意义。

答案:物权的支配效力是指物权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实践中,支配效力保障了物权人对其物的控制和利用,有利于维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

2. 分析物权法中物权的保护方式及其对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

答案:物权法规定了多种物权保护方式,包括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这些保护方式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物权关系的稳定和物权人权利的实现。

物权具有排他效力理解

物权具有排他效⼒理解现今是法治社会,随着社会经济的飞腾发展,物权也越来越重要。

但是,很多⼈没有很好地理解物权的排他效⼒,如它的定义是什么?它的表现形式⼜是什么?为了给您解决相关疑惑,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物权的排他效⼒的理解所谓物权,是指权利⼈直接⽀配特定物⽽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其特征包括直接⽀配性、排他性和优先性。

物权的优先效⼒分为两种:⼀是物权之间的优先效⼒,⼆是物权和债权的优先效⼒。

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判断以成⽴在先,权利在先为原则,以定限物权优于所有权,法定物权优于约定物权为例外。

物权的排他效⼒是指同⼀标的物上已成⽴的物权排除互不相容的物权再⾏成⽴。

物权的排他效⼒的表现形式(⼀) 同⼀标的物上,不存在多个所有权,也不容许存在内容相同、时空位置相同的占有权。

(⼆) 同⼀标的物上存在的物权,在各⾃的范围内独⽴⾃主,任⼀物权不受其他物权的不当⼲预和不当拒绝,能排除其他物权侵⼊⾃⼰的权利范围。

(三) 任⼀物权都能要求⾮物权⼈履⾏⼀定的义务,作为的或不作为的,当⾮物权⼈不履⾏相应的义务时,即构成对物权的侵害。

物权⼈有权依物权保护的⽅法排除对物权的侵害。

物权的排他效⼒的表现例⼦——买卖不破租赁(⼀) 承租⼈对租赁物的权利具有直接⽀配性承租⼈可以依照⾃⼰的意思,⽆须他⼈的意思或⾏为介⼊,对租赁物即可⾏使管领处分的⾏为,实现其权利。

具体表现为承租⼈对租赁物使⽤收益的权利,对租赁物的改良权和转租权。

我国民法典第720条规定了承租⼈对租赁物的使⽤收益,第715条、716条作了有关改良和转租的规定。

承租⼈享有的⽤益权、改良权和转租权,能够体现承租⼈对租赁物权利的物权特征。

(⼆) 承租⼈对租赁物的占有具有排他性承租⼈依租赁合同的约定占有租赁物,是承租⼈⽀配租赁物的前提和基础。

占有是对租赁物事实上的管领,占有租赁物也为承租⼈⽀配租赁物提供了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可能。

占有⼀旦存在,就应受到保护。

物权的排他性是什么含义

物权的排他性是什么含义
物权的排他性是什么含义?今天,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物权的排他性是什么含义
物权的排他效⼒是⼀物之上只能设定⼀个所有权和⼀物之上不得设⽴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主要表现⼀物上只能设定⼀个所有权、同⼀物上不得设⽴两个以上⽤益物权、同⼀物上设⽴两个以上担保物权时依先后顺序确定效⼒。

根据《中户⼈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四条【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扩展资料:
1、物权的优先效⼒
物权优先原则,即指同⼀物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存在,或者该物权的标的物也为债权给付的标的物时,成⽴在先的物权有优先于成⽴在后的物权的效⼒,物权则有优先于债权的效⼒。

2、物权优先原则的具体内容
第⼀、同⼀物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存在时,成⽴在先的物权有优先于成⽴在后的物权的效⼒。

第⼆、同⼀标的物上既有物权,也有债权时,⽆论物权成⽴于债权之前或之后,它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

3、物权的追及效⼒
追及效⼒是物权的标的物⽆论辗转⼊何⼈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均可追及⾄物之所在⾏使物权的法律效⼒。

追及效⼒不是绝对的,也要保护善意第三⼈。

4、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是物权⼈对物的⽀配因受到他⼈妨碍⽽出现缺陷时,为回复其对物的圆满⽀配状态⽽产⽣的请求权。

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

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如有疑问,欢迎在店铺⽹进⾏法律咨询。

物权概念

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其物并享受其利益,同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物权法律特征:(1)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财产权。

(2)物权是可对抗世间一切人的绝对权。

物权是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该义务主体均负有不得侵害其权利和妨害其权利行使的义务。

(3)物权是权利主体对物进行直接支配的权利。

(4)物权是以直接就物享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5)物权具有排他性效力一物不得存在两个不相容的物权,物权具有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基于其对物的支配权和排他性而产生的特殊法律效力。

1.物权的排他性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同一物上不得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物权。

即一物不容二主。

物权的排他效力主要表现为:2.物权的优先效力。

是指权利效力的强弱,即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第一,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根据物权的排他性原理,一物之上不得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在多个物权并存的情况下,先设定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1)优先享受其权利。

如在同一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后,再设定抵押权的,优先效力以抵押权登记的先后确定,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优先受清偿。

(2)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后成立的物权若对先成立的物权有影响,后物权将在先物权实现时被排斥或消灭。

第二,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1)物已为债权的标的,如就该物再成立物权时,则物权有优先的效力。

如一物数卖。

(2)当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时,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3.物权的追及效力。

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物权应当受到善意取得适用的限制。

4.物上请求权效力。

,赋予物权人以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权利。

有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的权利。

物上请求权的方法更有利于保护物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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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中具有明显的带动作用。 面向行业需求培养人才是新时期商业职业教育必须
正视的客观现实, 开创才有出路, 革新才有发展。商业职
源。加强教育发展, 是把我国巨大的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 业教育一定会前途广阔, 大有可为。
资源优势的根本途径。在这个进程中, 高等职业教育将发
建设, 说到底家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标准的要求, 缺
持改革方向, 坚定改革的决心和信心, 提高改革决策的科 什么就补什么。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 逐步达到:
学性, 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 不 断 完 善 社会 主 义 市 场 经 一是领导能力领先。学校领导班子办学理念先进, 具有战
因此,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
[收稿日期] 2008- 09- 25 [作者 简 介] 冯 桂 艳(1970- ), 女 , 辽 宁 凌 源 人 , 沈 阳 工 业 大 学 辽 阳 校 区 工 程 学 院 副 教 授 。研 究 方 向 : 物 权 法 。
-125-
商业 经 济 第 2008 年 第 10 期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与保 障力。它是物权人享有物权的意义所在, 权利人享有的权 利之所以能够被称为物权就是因为它能发挥出不同于其 他权利的效果或作用。同时, 物权的效力反映着物权的权 能和特性, 界定着法律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进行支配并 排除他人干涉的程度和范围。物权的其他问题都与物权 效力问题密切相关。
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之间 可 以 并 存 ; 二是 同 一 [2]郭明瑞.民法(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 08.
标的物上也可以设定两个以上非继续性地役权。如同一
[责任编辑: 王凤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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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 词] 物 权 ; 排 他 效 力 ; 标 的 物
[中图分类号] D923.2
[文献标识码] A
O n Exclusive Effect of Real Right FENG Gui- yan
Abstract: Exclusive effect is an independent effect of real right, not only referring to the exclusive effect between repellent real rights and establishment, compatible real rights and exertion and realization. Furthermore, the exclusive effect of real right lies between owner- ship, usufructuary real right, real right for security, usufructuary real right and real right for security, and ownership and fixed limit real right. Key words: real right, exclusive effect, subject matter
配权。由于一物之上, 势难同时成立两个现实占有, 故以 人的意志或基于法律的规定。
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用益物权之间, 当然具有成立上的
[参 考 文 献]
排他效力。但也有例外: 一是 地 役 权 与 建 设用 地 使 用 权 、 [1]韩松.论物权的排他效力与优先效力[J].政法论坛, 2003, (2).
(四)用 益 物 权 与 担 保 物 权 之 间 的 排 他 效 力
同一标的物上, 不可能存在两个相同的全面支配权, 故而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问题, 主要存
所有权之间具有成立上的绝对排他效力, 一物之上只能 在于用益物权与不动产抵押权之间。它们之间一般不发
存在一个所有权, 而不能并存数个所有权。这是自罗马法 生成立上的排他效力, 而 仅 发 生行 使 与 实 现 上 的排 他 效
第 2008 年第 10 期 ( 总第 311 期)
商业经济 SHANGYE JINGJI
[文章 编 号] 1009- 6043( 2008) 10- 0125- 02
论物权的排他效力
No.10, 2008 Total No.311
冯桂艳
( 沈阳工业大学 辽阳校区工程学院 , 辽宁 辽阳 111003)
一、排他效力是物权的一项独立效力
各国的物权立法上对物权的效力并无系统、完整的 规定, 学者们对物权效力的认识与归纳也有不同的观点, 主 要 有 二 效 力 说 、三 效 力 说 和 四 效 力 说 。其 中 物 权 是 否 具 有排他效力, 排他效力是否为一项独立的效力, 其与支配 效力的关系如何, 理论上亦存在着不同的认识。笔者认 为: 首先, 物权应具有排他效力。追其历史, 物权的排他效 力 由 来 已 久 , 罗 马 法 上“所 有 权 遍 及 于 全 部 , 不 得 属 于 二 人”之法谚, 即是物权排他效 力 之 写 照 。因为 物 权 是 支 配 权, 所以为保障权利人的支配权的实现, 法律必须给予其 排他效力。同时, 赋予物权以排他效力, 也是维护社会交 易顺畅、安全之需要。其次, 排 他 效力 应 是 物 权 的一 项 独 立效力。目前, 对于排他效力是否为物权的一项独立的效 力, 其与支配效力的关系如何, 学界仍有不同的意见: 一 是认为支配力包含于排他力之中; 二是认为排他力包含 于支配力之中。笔者认为, 支配力与排他力应并列为物权
的排他效力并不冲突。
立上的排他效力。同一标的物之上的定限物权即使成立
(二)用 益 物 权 之 间 的 排 他 效 力
于所有权之后, 其效力亦当然地优先于所有权, 因为在所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之 物 为 占 有、使 用 、收 益 的 实体 支 有物上设立他人之用益物 权 或 担 保 物权, 系 出 于 所 有权
[摘 要] 排他效力是物权的一项独立效力, 不应仅仅指相斥物权之间于成立上的排他效力, 还应包括相容物权之间于行使
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具体表现为: 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用益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康社会, 加快推进社会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走新型工 训, 主动为商业企业提供应用技 术 开发 等 科 技 服 务 , 在区
业化道路, 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关键在人 才。我国有 13 亿人 口 , 这 是基 本 国 情 , 这 样多 的 人 口 , 素 质低, 就是沉重的人口负担; 高素质, 就是丰富的人力资
三、物权排他效力的具体表现
(三)担 保 物 权 之 间 的 排 他 效 力
《物 权 法》第 2 条 第 3 款 规 定 :“ 本 法 所 称 物 权 , 是 指 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包 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从理论上分析, 所有权 属于自物权、完全物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属于他物 权、定限物权。笔者认为, 物权的排他效力具体表现如下:
笔者认为, 由于现代物权公示制度之发展与立法技 术之完善, 使物权人对物之支配, 不必尽以直接占有物之 实体为必备要件, 非占有标的物亦仍得享有法律上之支 配力。故物权的排他效力不应仅仅指相斥物权之间于成 立上的排他效力, 还应包括相容物权之间于行使和实现 上的排他效力。前者谓之绝对的排他效力, 是指同以直接 占有标的物为要件而发生支配效力的物权之间不得并 立, 因为一物之上客观上不能有两个直接占有与现实支 配; 后者谓之相对的排他效力, 是指非均以直接占有标的 物为要件的两个物权之间得发生并立之情形, 虽不发生 成立上的排他效力, 但被法律赋予较强效力之物权得压 制较弱效力之物权而先行实现。
济体制, 保证经济社会又快又 好发 展 。笔 者 认 为, 改 革 就 略思维、科学决策能力和较强的资源综合能力。二是综合
是 创 新 , 开 放 也 是 创 新 , 发 展 更 离 不 开 创 新 ; 创 新 是 一 个 水平领先。学校办学定位准确, 具备较好的师资、设备、经
民族发展前进的动力, 没有创新就没有发展, 就没有和谐 费等条件, 教学质量好, 就业率高, 有较强的社会认可度。
对内要深化改革, 而 且 对 外 要 进一 步 开 放 。只 有开 门 办 进, 特色鲜明, 在教师队伍建设、实 习 实 训 基 地 建设 、推 行
学, 才能开阔视野、博采众长、开拓创新、促进发展。
“ 双 证 书 ”制 度 、课 程 和 教 材 建 设 等 方 面 取 得 明 显 进 展 。五
教育部周济部长最近 指 出 :“我 国正 处 于 全 面 建设 小 是社会服务领先。积极承担 面 向区 域 产 业 发 展的 社 会 培
以来的物权法理论抽象出的关于物权性质的“一物一权 力, 其效力的强弱, 原则上以设立的先后而定。之所以如
主 义 ”, 并 将 其 奉 为 物 权 制 度 的 一 项 基 本 原 则 , 其 在 所 有 此 , 是 因 为 此 两 类 权 利 , 一 为 占 有 标 的 物 的 实 体 支 配 、用
权关系上表现的最为典型, 至今仍未动摇。
社会建设的可能性。就发展职业教育而言, 也要改革和开 三是教育教学改革领先。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联系紧密,
放。学院要推动各项事业的发展, 改革、开放、创新是基本 形成产学研结合的长效机制, 以就 业 为 导 向 , 人才 培 养 模
的前提条件, 也是解决一切问题的着眼点和切入点。不但 式改革成效显著。四是专 业 建 设 领 先。专 业 建 设 理 念 先
(一)所 有 权 之 间 的 排 他 效 力 由于所有权是完全物权, 得对物进行全面支配, 所以
担保物权, 除动产质权及以权利凭证的交付为成立 要件的权利质权之间具有绝对的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外, 其他担保物权及其相互之间, 原则上无成立上的排他效 力, 仅有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其效力的强弱, 依担保物权 的顺序来确定。究其原因在于, 担保物权是以获得标的物 之交换价值为目的的价值权, 而非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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