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优先效力有哪些例外情况
法律规定物权的取得(3篇)

第1篇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保护物权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
物权的取得,是指权利人依法获得物权的法律行为。
我国《物权法》对物权的取得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本文将围绕法律规定物权的取得展开论述,分析不同取得方式的适用条件和法律规定。
二、物权的原始取得1. 添加添加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物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新物。
在添加过程中,原有物的所有权归新物的所有权人。
添加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混合:将不同所有人的物混合在一起,形成新物。
如将不同所有人的面粉混合在一起制成面包。
(2)附合:将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形成新物,且新物中的物仍能区分。
如将不同所有人的木材制成家具。
(3)加工:将他人所有的物进行加工,形成新物。
如将他人的布料加工成衣服。
2. 先占先占是指占有人在无主物上取得所有权的行为。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30条规定,先占的适用条件如下:(1)先占的物为无主物;(2)占有人须有占有的意思;(3)占有人须有先占的物为无主物的认识。
3. 捐赠捐赠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
捐赠是物权原始取得的重要方式之一,其法律特征如下:(1)无偿性:捐赠是一种无偿行为,赠与人无需支付对价;(2)赠与人的意思表示:赠与人须有明确表示将财产捐赠给受赠人的意思;(3)受赠人的接受:受赠人须表示接受赠与。
4. 承继承继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中的物权的法律行为。
承继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
5. 摧毁摧毁是指权利人依法将他人所有的物予以毁灭,从而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摧毁的适用条件如下:(1)权利人须有摧毁他人所有物的意思;(2)摧毁的物须为他人所有;(3)摧毁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三、物权的继受取得1. 买卖买卖是指当事人一方将物转让给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物权法试题!10

物权法考试试题 A一、判断题(本题满分20分,共10小题,每题2分)1、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物权为主物权,如所有权、地役权、抵押权、典权。
答案:错误2、所有权属于有期限的物权。
答案:错误3、典权人也应承担典权存续期间典物因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灭失的风险。
答案:正确4、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答案:错误5、善意占有属于合法占有。
答案:错误6、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物权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方式。
答案:正确7、我国土地所有权可以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私人土地所有权。
答案:错误8、共同共有没有共有份额。
答案:正确9、用益物权属于不动产物权。
答案:正确10、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可以转让。
答案:错误二、单项选择题(本题满分10分,共10小题,每题1分)1、某商场从电视机厂购进100台57厘米彩电。
老张从中挑选了五台,此时这五台彩电在法律上的性质是( )。
A.特定物 B.种类物 C.主物 D.从物答案:A2、甲将一部汽车作价3.5万元,抵押给乙,由甲继续使用,甲在开车时将汽车不慎撞坏,致严重损毁,应当()A 仍以已毁损的汽车作抵押物B 认定抵押关系中止C 认定抵押关系解除D 认定抵押关系仍存在,由甲以价值3.5万元的财产代替原汽车作抵押物答案 D3、绝对权的主要特征是()A 享受绝对权,不受任何干预B.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人,其权利的实现通常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配合C.与相对权相比,对于权利主体更重要D.直接对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答案:B4、权利质权的标的可以是()。
A 债权、汇票、存款单、股票B 支票、存款单、名誉权、专利权C 商标权、仓单、债券、荣誉权D 汇票、提单、本票、继承权答案 A5、某甲委托某乙为其保管照相机,并允许乙使用。
乙未经甲同意擅自将照相机卖给了素不相识的丙,后被丁偷去。
丁又卖给了同事戊。
【经典案例】物权具有优先效力

物权具有优先效力======================================================================裁判要旨所有权系典型的物权,所有人对标的物得为占有、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除法律有明定外,不许当事人任意创设。
债权之种类与内容,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得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当该两种权利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发生冲突时,相对债权而言,物权因法律赋予其直接排他性,而应给予优先的保护。
案情2000年4月13日,城建局经市政府授权作为甲方与股份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该市“一路两环三街”户外广告经营发布权购买协议书,约定将该市正在建设中的东西快速路、一环、二环、北陵大街、黄河大街、北京街路段的10年户外广告经营发布权以人民币5000万元的价格由股份公司购买。
协议订立之日起10年内,除乙方外,其他任何广告经营单位对上述路段均不拥有任何经营发布权。
在上述路段甲方或由甲方授权的其他方不再审批任何企业、组织或个人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经营的合同或协议,甲方在订立协议之前对上述路段已签署的户外广告合同自合同期满后,由甲方授权乙方代行管理。
协议签订后,股份公司授权其子公司广告公司经营广告业务。
2000年初金龙宾馆经城建局批准在自己楼顶设置了广告牌,城建局与股份公司签订购买协议后,金龙宾馆未再进行该广告的年审,也未再办理继续审批手续。
2001年11月29日,市容综合管理办公室(承接城建局的部分行政职能)与广告公司联合在当地日报上发表了《关于对广告公司买断路段上的户外广告进行登记的通告》,该通告中载明“城建局与股份公司签订了《‘一路两环三街’户外广告经营发布权购买协议书》,股份公司从2000年4月13日起至2010年4月13日止,将‘一路两环三街’户外广告经营权整体买断,由其子公司广告公司经营。
”同时,市容综合管理办公室出具了“关于股份公司买断路段户外广告经营发布权范围的确定”的情况说明,确定买断路段户外广告经营发布权的范围为买断路段的路面上、桥体及路段两侧的第一视线内建筑物、桥体两侧的路面上及两侧的建筑物所发布的户外广告均在买断范围内,市容办或其他相关审批部门在没有确认股份公司是否同意的情况下,都不得批准股份公司以外的公司在买断路段上设置发布户外广告。
物权的效力

例1:甲有楼房一幢估价3000万,先后以该楼房为抵 押向乙、丙、丁银行各借款1000万,抵押登记分别在 8月1日、8月2日、8月3日。后三份债权都快要到期时, 该房屋按市场估价2600万,现甲、丙之间达成以下四 项协议,乙、丁之间应分别如何应对: 协议1、丙要代替乙成为第一顺位人 协议2、丙要与丁换位成为第三顺位人 协议3、丙要将自己的担保债权额上升至1300万 协议4、丙要将自己的担保债权数额减到300万 如果房屋估价3600万呢?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
• 6、法定优先权: • 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约定抵押权 • 船舶物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 权
四、物上请求权
• 物权请求权的概念 • 又称物上请求权,指物权人在其权利实现上遇到 某种妨害或有悖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其物 权的圆满状态,有权请求妨害人请求为或者不为 一定行为的权利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
• (一)、物权优于债权及其例外 • 同一物上既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时,物权的实 现优于债权: • 所有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标的物被“一物二卖”的,如果标的物为动产, 先受让该动产交付取得所有权的物权人优于一般 债权人;如果标的物为不动产,先登记取得所有 权的物权人优先于一般债权人
四、物上请求权
• 在性质上,物权请求权属于独立的请求权,区别 于债权请求权,为物所派生,不能脱离物权而独 立存在:基本物权移转、消灭的,物上请求权随 之转移、消灭。
四、物上请求权
• 在内容上,物上请求权以排除妨害与回复物权的 圆满状态为目的,依照妨害形态不同可以大致分 为四种: • 一是对于物权占有的妨害,发生返还原物请求权 • 注意:(1)请求权的主体既包括所有权人,也包 括他物权人 • (2)请求权的相对人占有财产必须是基于无权占 有,既包括直接占有人,也包括间接占有人。既 包括自始无权占有,也包括嗣后无权占有。
担保优先受偿权的法定例外规定

担保优先受偿权的法定例外规定1. 担保物权的法定例外在特定情况下,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可能受到限制。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果第三人不知情且无过错地取得了担保物的所有权,担保物权人不能对抗该第三人。
2. 法定优先权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了特定的债权人享有优先于担保物权的受偿权。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企业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税款等法定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3. 法定抵押权的例外法定抵押权通常具有优先受偿权,但在特定情况下,这种优先权可能会被限制。
例如,如果抵押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或者抵押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那么优先受偿权可能会丧失。
4. 法定留置权的例外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但在某些情况下,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例如,如果留置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留置权,或者留置权人同意放弃优先受偿权,那么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权可能会丧失。
5. 法定质权的例外质权也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但在特定情况下,质权的优先受偿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例如,如果质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或者质权人同意放弃优先受偿权,那么质权的优先受偿权可能会丧失。
6. 法定优先权的例外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债权人享有法定优先权,这种优先权也可能会被限制。
例如,如果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或者债权人同意放弃优先受偿权,那么优先受偿权可能会丧失。
7. 法定担保物权的例外在特定情况下,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例如,如果担保物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或者担保物权人同意放弃优先受偿权,那么优先受偿权可能会丧失。
8. 法定优先权的例外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债权人享有法定优先权,这种优先权也可能会被限制。
例如,如果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或者债权人同意放弃优先受偿权,那么优先受偿权可能会丧失。
9. 法定担保物权的例外在特定情况下,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第四章物权的效力

07年10,2 ,王某卖房给丁某,交钱了,交 付了?没有办理过户。丁某租房给叶某?王 某后卖给杜某?过户?后王某死,小王继承 财产。 王某——丁某?小王——丁某?杜某——丁 某? 杜某——叶某?
下列哪些可以适用请求返还原物
1、张某借王某手表卖给李某,李某不知情而买之; 能否返还?王某怎么办?依据怎么样?(违约、侵 权,竞合) 2、宋某偷李某金项链送女友王某?李某能否要求 王某返还?卖给王某又如何? 3、贺某借给宋某一支金笔,宋某谎称丢失.真丢又 如何? 4.郑某向王某购羊2只,羊交付后,王某迟迟不付款, 可否要求返还2只羊?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
(一)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1.含义:一个物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先于债 权。 2.表现:
(1)债权以某特定物为给付之标的物,而该物上又有物权存在时, 无论物权成立的先后,均优先于该债权。
①一物二卖场合; ②存在定限物权的“物”为债权给付内容情形。
(2)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第四章
物权的效力
第一节 物权效力概述 第二节 物权的排他、优先与追及效力 第三节 物权请求权
第一节 物权效力概述
一、物权效力的概念
为确保物权人能够直接支配标的物、享受物的利益的圆 满状态不受侵害,法律赋予物权的某些特定的保障力,即物 权的效力。 类型: 物权的一般效力(共有效力) 物权的特殊效力(特有效力)。
物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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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请求权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折衷说:已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不因时 诉讼时效 (法律没有 效消灭;未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和动产 物权适用诉讼时效 规定)
五、物权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
物权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可能发生竞合,包括如下情形:
物权具有排他效力理解

物权具有排他效⼒理解现今是法治社会,随着社会经济的飞腾发展,物权也越来越重要。
但是,很多⼈没有很好地理解物权的排他效⼒,如它的定义是什么?它的表现形式⼜是什么?为了给您解决相关疑惑,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物权的排他效⼒的理解所谓物权,是指权利⼈直接⽀配特定物⽽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其特征包括直接⽀配性、排他性和优先性。
物权的优先效⼒分为两种:⼀是物权之间的优先效⼒,⼆是物权和债权的优先效⼒。
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判断以成⽴在先,权利在先为原则,以定限物权优于所有权,法定物权优于约定物权为例外。
物权的排他效⼒是指同⼀标的物上已成⽴的物权排除互不相容的物权再⾏成⽴。
物权的排他效⼒的表现形式(⼀) 同⼀标的物上,不存在多个所有权,也不容许存在内容相同、时空位置相同的占有权。
(⼆) 同⼀标的物上存在的物权,在各⾃的范围内独⽴⾃主,任⼀物权不受其他物权的不当⼲预和不当拒绝,能排除其他物权侵⼊⾃⼰的权利范围。
(三) 任⼀物权都能要求⾮物权⼈履⾏⼀定的义务,作为的或不作为的,当⾮物权⼈不履⾏相应的义务时,即构成对物权的侵害。
物权⼈有权依物权保护的⽅法排除对物权的侵害。
物权的排他效⼒的表现例⼦——买卖不破租赁(⼀) 承租⼈对租赁物的权利具有直接⽀配性承租⼈可以依照⾃⼰的意思,⽆须他⼈的意思或⾏为介⼊,对租赁物即可⾏使管领处分的⾏为,实现其权利。
具体表现为承租⼈对租赁物使⽤收益的权利,对租赁物的改良权和转租权。
我国民法典第720条规定了承租⼈对租赁物的使⽤收益,第715条、716条作了有关改良和转租的规定。
承租⼈享有的⽤益权、改良权和转租权,能够体现承租⼈对租赁物权利的物权特征。
(⼆) 承租⼈对租赁物的占有具有排他性承租⼈依租赁合同的约定占有租赁物,是承租⼈⽀配租赁物的前提和基础。
占有是对租赁物事实上的管领,占有租赁物也为承租⼈⽀配租赁物提供了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可能。
占有⼀旦存在,就应受到保护。
物权内部优先效力顺序是怎样的

物权内部优先效⼒顺序是怎样的物权的优先权效⼒也就是物权有限效⼒,也就是说在同⼀个物件上同时具有物权与债权,并且在权利实现过程中物权是优先于债权的。
那么关于物权优先效⼒的内容⼤家有是否知道?针对这类问题,店铺⼩编在下⽂中给您做详细的介绍。
物权内部优先效⼒顺序是怎样的1.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
(1)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含义。
同⼀个标的物上,如果有物权与债权并存时,⽆论物权成⽴于债权之前还是成⽴于债权之后,物权均有优先于债权实现的效⼒。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法理依据就是物权的公⽰公信原则。
⽆论是意思主义的⽴法还是分离主义的⽴法,都把物权变动的公⽰(动产的交付或不动产的登记)作为对抗第三⼈的要件。
如果应该登记的⼈有条件登记⽽没有登记,动产应移转标的物占有的未移转占有,那么,尽管根据合意,物权已经变动,但不具有对抗第三⼈的效⼒,当事⼈之间地位平等。
(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内容。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具体体现在:第⼀,所有权优先于债权。
此种情况常发⽣于⼀物数卖时。
若买卖标的物为动产,卖⽅与数个买受⼈订⽴了出售该动产的买卖合同,如果数个买受⼈之⼀受让该动产的占有,则因标的物的交付⽽享有对该物的所有权,其所有权可对抗(优先)其他买受⼈的债权。
在不动产交易中,如果出卖⼈将⼀物数卖,不动产已实际交付给先买受⼈但未登记,⽽后买受⼈办理该不动产登记过户⼿续,则后买受⼈享有的所有权可对抗(优先)先买受⼈享有的债权。
第⼆,⽤益物权优先于债权。
当⽤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益物权应优先于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如,某物为买卖、赠与或借⽤合同的标的物,如果该物上有⽤益物权存在,如建设⽤地使⽤权、⼟地承包经营权,不论⽤益物权是成⽴在债权之前还是债权之后,债权⼈都不能请求除去该物上的⽤益物权,也不能请求物权⼈移转该物的占有。
第三,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
当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时,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
例如,对债权设⽴担保物权的⼈与未设⽴担保的普通债权⼈相⽐,具有在标的物折价后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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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优先效力有哪些例外情况
核心内容:物权优先效力有哪些例外情况?买卖不破租赁制度,预告登记制度,基于公益或社会原因,物权相互间优先效力例外。
物权优先效力的例外情况是从社会需求出发而制定的,具有重要价值。
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物权的优先权。
通常来讲,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如果该标的物有物权存在,同时也为债权的给付标的物时,或同时有两个以上的相容性质的物权并存时,物权则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先成立的物权则有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的效力。
现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物权和债权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两者之间的界限不再那么明显,原因是社会上“动态”利益的重要性日益显现,相应地国家对“动态”利益的保护也越来越强。
于是物权的优先效力也就出现越来越多的例外情况,这些情况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买卖不破租赁”制度。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即先设立的承租人的租赁权优先于租赁物受让人的所有权,这是由于租赁物被法律赋予了物权的对抗效力(即所谓的“租赁物的物权化”)。
依此规则,在承租期间,出租人要转让房屋的应通知承租人并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买房后应承继出卖人的出租人地位,租赁合同继续存在而不受买卖合同的影响。
租赁合同根据其法律性质而言是一个债权契约,因而承租人因此而获得的占有、使用租赁物的权利只是一种事实上的权利而非物权,但其在与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有物权的买受人相对抗时,却可以比物权优先,获得“不破”的效果,这不得不说是物权优先效力的一种例外。
(二)预告登记制度。
我国《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根据该条规定,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请求权而进行的不动产登记,该项请求权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在为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
这种变动是不动产登记的特殊类型。
它所登记的,不是不动产物权,而是目的在于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
一般情况下,同一物上设立的多个债权不管设立时间的先后和数额的差别,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债权人在依法受偿时都是平等的,债权相互之间不存在优先效力的问题。
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债权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然而预告登记作为债权请求权,可优先于
在其后成立的物权(顺位的确保)。
当然如果想获得具体的优先效力,必须取得物权并把预告登记改为正式登记。
但是预告登记不会禁止后来发生的其他物权的变更登记,而只能产生有利于请求权人对不动产权利人的处分限制。
(三)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的理由,法律有例外规定。
即物权不能优先于法律赋予优先权效力的债权,特种债权优先。
从根本上说,法律的制定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公序良俗也是民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
因此,基于公共利益等所产生的债权,法律明定优先于物权,如捐税、土地增值税等优先征收即是明证。
(四)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的例外。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是指依照物权效力的强弱,具有较强效力的物权或者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物权的存在或者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物权得到实现。
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根据不同种类的物权的排他性不同并依物权成立之先后而确定其优先的效力,这是一般原则。
但是其例外就是限制物权(定限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
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一般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定的权利。
所以在同一标的物上,限制物权成立于所有权之后。
但是,限制物权是根据所有权人的意志设定的所有权上的负担,起着限制所有权的作用,因此限制物权有较所有权为优的效力。
例如,在同一块土地上,所有人设定地上权之后,则地上权人得较土地所有权人在设定的地上权范围内优先使用土地。
法律规定都是基于社会现实而制定的,每一则法律规定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都有其内在的价值。
物权的优先效力有其重要的价值,同样其例外规定也是基于现实出发,从社会需求出发而制定的,其存在也有重要的价值。
从以上的论述中不难看出,这些物权优先效力的例外,不仅体现了法律所追求的正义价值和秩序价值,还体现了法律所追求的社会价值。
正是这些类似的“例外”,才能保证法律在更大的范围内的公平,才能体现法律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