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简答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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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物权法》20问

司法考试《物权法》20问

1.问题:请区分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 答:(1)具体内容不同:物权请求权,诸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与物权请求权容易混淆的债权请求权,则主要是因侵权、不当得利⽽产⽣的各种请求权。

(2)发⽣前提不同,物权请求权的发⽣是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只要权利⼈对物的圆满使⽤受到侵害,就可以主张各种物上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则要满⾜各种之债的具体构成要件,往往要求实际损害。

(3)物上请求权,除返还原物请求权存在争议外,其他物上请求权都不受诉讼时效影响,⽽债权请求权则适⽤诉讼时效。

2.问题: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为买楼花时防⽌ “⼀物两卖”⽽设⽴的吗? 答:我国物权法上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主要是为了防⽌开发商在卖楼花的时候“⼀物⼆卖”,但这不是这项制度的⽬的。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事⼈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时,为了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物权的效⼒。

可见:预告登记的⽬的就在于在债权阶段就能实现某些物权法上的排他效果,对于保障不动产买受⼈的利益很有益处。

因为,经过预告登记,出卖⼈⼜处分该不动产的,预告登记⼈可以主张债权与物权的双重保护。

3.问题:在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中,哪些情形下会导致真实的权利⼈与登记的权利⼈不⼀致的情形?这个问题涉及到不动产善意取得适⽤的范围问题,请⽼师解答。

答:现实⽣活中,善意取得适⽤于不动产的情形主要有三个: (1)基于权利⼈的委托登记在另⼀个⼈的名下,从⽽发⽣房屋登记名不副实; (2)夫妻共有房屋登记在⼀⽅名下; (3)基于⽆效交易⽽发⽣的房屋登记名不副实。

如,甲出卖房屋于⼄,并办理了房屋登记,后来⼄将房屋卖给了丙,并且也办理了房屋登记,但甲、⼄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宣告⽆效或者被撤销。

4.问题:关于⼈保和物保并存时,如何处理各⽅主体的关系,请⽼师系统总结⼀下。

答:根据《物权法》第⼀百七⼗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有⼈的担保的,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物权法(重点名词简答及论述)

物权法(重点名词简答及论述)

名词1、物权的保护: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

2、所有权: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财产的权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但在法律观念中,则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

3、财团抵押权:将企业现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视为一个整体,于其上成立的抵押权。

4、最高额抵押权: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个最高的限度而设立的抵押权。

5、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

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7、业主的管理权:指基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构造,业主在建筑物的权利归属以及使用上,形成了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

并基于此共有关系而享有管理权。

8、担保物权的竞合:亦称物的担保的竞合,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

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

9、物权: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

10、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时,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1、抵押权的设立:当事人依据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通过法律行为或完成一定公示方式在抵押物上实现抵押权。

12、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

只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3、担保物权: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和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

债权人直接取得或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14、动产浮动抵押:又称浮动担保,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物权法试题及答案及解析

物权法试题及答案及解析

物权法试题及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客体是()。

A. 行为B. 物C. 权利D. 义务答案:B解析:物权法中规定的物权客体是指物,即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有形物或无形物。

2. 根据物权法,下列哪项不属于物权的分类?()A. 所有权B. 抵押权C. 租赁权D. 用益物权答案:C解析:租赁权是一种债权,而非物权,因此不属于物权的分类。

3.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

A. 继承B. 赠与C. 购买D. 所有上述方式答案:D解析: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继承、赠与、购买等。

4. 物权法中,物权的消灭方式包括()。

A. 转让B. 抛弃C. 灭失D. 所有上述方式答案:D解析:物权的消灭方式可以是转让、抛弃或灭失等。

5. 根据物权法,下列哪项不是物权的效力?()A. 排他效力B. 优先效力C. 追及效力D. 债权效力答案:D解析:物权的效力包括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而债权效力不属于物权的效力。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物权法中,下列哪些属于物权的基本原则?()A. 物权法定原则B. 物权的排他性C. 物权的独立性D. 物权的可转让性答案:ABC解析: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排他性和物权的独立性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2. 物权法规定,下列哪些行为属于物权的行使方式?()A. 占有B. 使用C. 收益D. 处分答案:ABCD解析: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都是物权的行使方式。

3. 根据物权法,下列哪些情形下物权可以被确认?()A. 通过法定程序B. 通过合同约定C. 通过法院判决D. 通过遗嘱答案:ABCD解析:物权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合同约定、法院判决或遗嘱等方式被确认。

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10分)1.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答案:正确2. 物权法中,物权的客体只能是有形物。

民法2物权法期末考试试题

民法2物权法期末考试试题

民法2物权法期末考试试题# 民法2物权法期末考试试题## 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物权法中,物权的分类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所有权B. 用益物权C. 担保物权D. 债权2. 以下哪一项不是物权法中物权的效力?A. 排他性B. 优先性C. 相对性D. 绝对性3.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适用以下哪一项原则?A. 法定原则B. 自由原则C. 公示原则D. 公序良俗原则4. 物权法中,关于物的占有,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 占有是物权的一种表现B. 占有可以是善意的,也可以是恶意的C. 占有是物权的前提D. 占有是物权的保障5. 以下关于物权的保护,说法错误的是?A. 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B. 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C. 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D. 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只能请求排除妨碍##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 简述物权法中物权的公示原则及其意义。

2. 请解释物权法中物权的排他性,并举例说明。

3. 阐述物权法中物权的保护方式有哪些,并简述其适用条件。

## 三、案例分析题(每题25分,共50分)1. 张三购买了一套房产,但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该房产已被李四先行抵押给了银行。

请分析张三和李四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说明张三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2. 王五拥有一块土地,他将土地出租给了赵六,租期为五年。

在租期内,赵六未经王五同意擅自将土地转租给了钱七。

请分析该转租行为的法律效力,并讨论王五和赵六、钱七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四、论述题(共30分)论述物权法中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法定程序及其重要性。

请注意:以上试题仅为模拟题目,实际考试内容和形式可能有所不同。

考生应以学校或教育机构提供的官方考试大纲和指南为准。

物权法期末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物权法期末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名词解释1、物权请求权的概念2、所谓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的危险时,物权人为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请求妨害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3、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答:概念指所有人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

特征:全面性、整体性、弹力性、永久性、社会性、观念性。

3、时效取得的概念答: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制度。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答:概念指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所有权以及因区分所有权建筑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共同组成的特别所有权。

特征:复合性、专有所有权的主导性、一体性、权利主体身份的重要性、具有浓厚的人法的因素。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答:指以耕作、养殖或畜牧等农业目的,对机体经济组织或国家所有的农用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5、添附的概念答: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6、占有防御权的概念答:占有人对于他人侵夺或者妨害其占有的行为,可以以自己的力量加以防御,以维护自己的占有状态。

7、动产浮动抵押权、动产质押的概念答:动产浮动抵押权:指经过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抵押,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简述题1、简述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以及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后果答:内容:1.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2.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

法律后果:1.当事人创设的权利不发生物权的效力。

2.当事人设立的权利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部分无效,其他部分有效。

2、简述物权的优先效力答:1.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1)同一物上的他物权优先于原所有权(2)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3)登记的物权优先于未登记的物权2.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1)同一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优先(2)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

物权法_简答题(小编整理)

物权法_简答题(小编整理)

物权法_简答题(小编整理)第一篇:物权法_简答题物权法复习1.简述不动产的几种登记制度.答: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近、现代各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大致可归纳为三种模式:契据登记制度、权利登记制度和托伦斯登记制度。

1、契据登记制度指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经当事人订立契约即发生效力,但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2、权利登记制度,又称实质主义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等事项非经登记不得生效的立法体制。

3、托伦斯登记制度,又称权利交付主义登记,是指经实质审查后用登记机关发放的权利证书,确认产权以便利不动产物权转移的登记制度。

2.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

答: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都是物权,都是物权法中的他物权。

但,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他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二者又有着质的区别:首先,二者设立的目的不同。

担保物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使主债权得以实现。

用益物权设立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

其次,二者的权利性质不同。

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中,因主债的设立而设立。

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

第三,标的物不同。

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可为动产,不动产或者权利,但,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

第四,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

担保物权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对于担保物权不产生影响。

但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变化对权利有直接影响。

3.抵押与质押的区别抵押与质押同属于担保物权的基本形式,都为保证债权得以实现而设,同样提供一定的财产进行担保,并在债权得不到实现时,债权人有权变就担保财产进行变价并优先受偿。

但抵押与质押具有重大区别:1、在主体方面,抵押关系的主体称抵押人与抵押权人。

质押关系的主体则称为出质人和质权人。

2、在客体方面,抵押提供的财产称为抵押物,质押提供的财产称为质物,抵押物大多为不动产,而质物只能是在移动时不改变原物性质的动产和权利。

物权法简答题

物权法简答题

物权法简答题
1. 什么是物权?
物权是指人们对物的支配能力和占有权,包括所有权和用益物权两种形式。

2. 什么是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物物与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所有人有权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物品。

3. 什么是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人们对他人所有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包括承租、承包、抵押等。

4. 什么是物的占有?
物的占有是指个人或团体对自然物或人造物的实际掌控权。

5. 什么是物权保护?
物权保护是指国家、法律和司法机关为保护人们的物权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包括依法制定物权法、加强刑事司法打击物权侵犯等。

(完整版)物权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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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一、填空题1.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2.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2.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4.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5.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6.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7.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8.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9.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1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12.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13.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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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述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2、试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3、试述物权的优先效力。

4、试述动产交付的方式。

5、试述登记对抗与登记要件的区别。

1、简述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6、简述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7、简述占有的概念以及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意义。

8、简述所有权的消灭原因。

9、简述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10:简述担保物权的特征。

11:简述担保物权的分类。

12、简述占有的分类。

1、试述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答:(1) 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2) 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3) 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

(4) 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债权没有此项效力。

(5) 物权的设立采取法定主义,债权(合同之债)的设定采任意主义。

(6) 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债权的客体主要是行为。

(7) 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具有暂时性。

(8) 物权的保护以回复权利人对物的支配为主要目的,偏重于“物上请求”的方法,赔偿损失为其补充方法,而债权的保护主要采取赔偿损失的方法。

2、试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答: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3、试述物权的优先效力。

答:(1) 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同一物上即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时,物权的实现先于债权。

该原则的例外情况“买卖不破租赁”。

(2)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主要指一物上的不同担保物权间的优先性。

在法定抵押登记场合,优先性的顺序是:留置权,法定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

在自愿登记抵押的场合,质押占有先于抵押登记时,顺序为:留置权,质押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为登记的抵押权;在抵押登记先于质押占有时,顺序为:留置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4、试述动产交付的方式。

答:动产交付的方式可分为两类: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其中观念交付又可分为拟制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5、试述登记对抗与登记要件的区别。

答:区别可从下几点进行论述:(1) 登记是否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2) 登记是否为强制性的要件。

(3) 登记的效力不同。

(4) 是否考虑善意第三人的问题。

1、简述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答: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其法律特征表现在:
(1) 所有权是法定的财产权。

依《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的取得必须合法,并且法律还规定了一些所有权的客体范围。

(2) 所有权的主体为所有人。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所有权关系的主体则为所有人和除所有人以外的义务人。

任何在民法上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均可取得所有权,从而成为所有权的主体。

但对于某些财产,法律规定只能由特定的主体所有。

(3) 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

(4) 所有权是无期限限制的权利。

(5) 所有权是完全物权,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

(6) 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

6、简述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答: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人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1) 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2) 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3) 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4) 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
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一旦因善意取得而导致标的物之上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消灭,取得人完全取得一个新的物权,而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将因此消灭。

原权利人不得向善意的受让人主张返还原物,而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或者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另外,《物权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7、简述占有的概念以及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意义。

答:占有是主体对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

? ?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意义在于:
? ?(1) 如果占有人在购买由他人无权处分的财产时主观上是善意的,其占有该财产也是善意的,便可以依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

但恶意占有人则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对财产的所有权。

? ?(2) 在不当得利的返还上,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都应当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权利人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8、简述所有权的消灭原因。

答:导致所有权消灭的原因,大致有如下几种:(1) 所有权客体灭失(2) 所有权主体消灭(3) 所有权被依法转让(4) 所有权被抛弃(5) 所有权被依法强制消灭
9、简述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答:所谓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与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特点是:
(1) 相邻关系是依据法律产生的。

(2) 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

(3) 相邻关系因种类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

但基本上是相邻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权利,他方应给与必要的方便。

(4) 相邻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

10:简述担保物权的特征。

答: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担保物权的性质为他物权。

担保物权不同于债权,它具有对世兴、法定性、支配性、排他性、特定性、绝对性、公式性等特征,具有支配力、优先力和妨害排除力等效力,而且担保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物权,因而担保物权是一种他物权。

(2)担保物权具有价值性,为价值权。

担保物权是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原则上它追求的不是物的使用价值,而是物的交换价值,因而担保物权具有价值性或变价性,是一种价值权。

(3)从担保物权的担保性来看,它是一种担保权。

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设立,因而担保物权具有担保性,是一种担保权。

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

11:简述担保物权的分类。

答:(1)依照设定方式的不同可将担保物权分为法定担保物权和约定担保物权,前者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与优先权,后者是当事人自由约定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和质权。

(2)根据设定担保时是否移转担保物的占有状态可将担保物权分为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和不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

此外,还可依标的物不同,将担保物权分为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和一般或特定担保物权。

12、简述占有的分类。

答:占有指占有人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和控制。

从空间上看,标的物处于占有人的力量作用的范围内。

依照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标的物为标准对占有进行的分类,有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从占有的法律基础上对把占有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另外还有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之分。

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之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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