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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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名词解释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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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类型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包括类型强制和类型固定。

3、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只能为一个物。

一物之上不能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例外:财团抵押和浮动抵押)4、公示公信原则:当事人必须以公开的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公示是物权的象征。

经过公示,物权交易取得了公开可见的平台。

①设定力:不经交付或登记,物权变动就不会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②推定力:是以占有取得或者登记簿上的登记推定权利的取得甚或存在。

③公信力:一旦当事人在变动物权时依法定方式进行了公示,法律就赋予该物权变动具有完全的效力,即使公示有瑕疵,善意的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亦不负返还义务,仍能取得物权。

5、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6、物权的特征:一是内容上的支配性(所谓直接支配,是指物权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享受物的利益,无需他人的介入),而是主体方面的对世性,三是客体方面的特定性,四是效力方面的排他性,五是实现方面的绝对性,六是变动方面的公示性。

7、物权的效力:指法律赋予的使物权的支配效力得以完满实现的各种具体的保障力。

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物权请求权效力。

8、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以上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

9、优先效力:①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而非物权相互之间的效力。

②具体表现:所有权优先于债权一般发生在一物多卖的场合;用益物权的优先性——无论成立先后,建设用地使用权皆优先于租赁权;担保物权的优先性……③物权与物权间的优先效力……10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得追及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的效力。

11、物权请求权效力: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碍或者有被妨碍之虞时,物权人为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得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指权利人依法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自己继续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通过登记制度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抵押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以房产抵押设定的抵押权。

留置权:是法律规定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顾客不支付洗衣费,洗衣店依法有权留置衣服,在法定期限内顾客还不支付洗衣费,洗衣店有权变卖衣服以获取洗衣费。

质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动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以字画出质设定的质权。

“权利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拥有的财产权利凭证交由债权人占有或者通过登记制度将该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财产权利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以仓单、存款单出质设立的质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随着高层建筑物的出现和小区的形成而产生的新的所有权形式,指各业主对住宅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电梯等公共设施、绿地等公共场所共有部分享有共有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利。

相邻权:是指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

《物权法》名词完全解释

《物权法》名词完全解释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依法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是规范静态财产关系的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效力和公示方法都应有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物,在同一物指上不得设立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权利。

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是指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必须采取某种可使外界知晓的方式表现出来,以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原则。

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方法,善意受让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从事物权交易,即使公示所表现出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该物权交易的效力。

占有: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从而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先占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对所有人抛弃的废旧物品2)依习惯先占而取得所有权。

他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享有的物权,即所有权以外的各种物权。

遗失物:是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现又无人占有且并非无主的动产。

生活解释: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

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

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

后甲发现,向丙追索。

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理论解释: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半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财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财产,但他将该财产以合理价格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处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的排他性和支配性的权力,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1 发生和发达的时间不同,2 权利性质不同3 权利客体不同 4 权利主体不同,5 所涉及的利益不同,6 权利效力所及范围不同,7 权力效力不同,8权力有无存续期限不同.物权法,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动产与不动产区分的理由及意义,理由,1不动产经济价值较大,2 位置固定程度不同,3 利用方式不同意义,1物权变动方式不同,2 诉讼程序不同 3 公示方法.4 先占,5 添附要件,6 用益物权.一物一权主义,一是在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因此物的一部分不能成立所有权,二是一个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一物,因此数个物不能成立一个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上,依法律行为只能成立一物权,不容许在该标的物上,再成立与之有同一内容的物权.物权的优先效力,同一标的物上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同内容或者不同性质的物权存在时,或者该标的物也为债权给付的标的物时,成立在先的物权有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的效力,物权则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指物权成立以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至何人之手,物权权利人均可追及标的物之所在而主张权利. 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与内容由民法或者其他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其意思自由设立或者变更.亦即,除民法或者其他法律明文规定的物权外,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物权,也不得任意更改民法或者其他法律所规定的物权内容.物权公示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与社会的外部表现方式,凡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均须经行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的存在既然以登记或者占有为其表征,则信赖该表征而有所作为者,即使其表征与实质的权利不同,对于信赖该表征的人也无任何影响.所有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权能所有人为利用所有物以实现其对所有物的独占利益,而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或者手段取得时效,又称时效取得,指无权利人以行驶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公然和平的持续占有他人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制度.土地空间权指在土地的空中或者地中横切一立体空间而以之为标的设定的权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名词1、物权的保护: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

2、所有权: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财产的权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但在法律观念中,则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

3、财团抵押权:将企业现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视为一个整体,于其上成立的抵押权。

4、最高额抵押权: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个最高的限度而设立的抵押权。

5、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

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7、业主的管理权:指基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构造,业主在建筑物的权利归属以及使用上,形成了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

并基于此共有关系而享有管理权。

8、担保物权的竞合:亦称物的担保的竞合,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

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

9、物权: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

10、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时,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1、抵押权的设立:当事人依据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通过法律行为或完成一定公示方式在抵押物上实现抵押权。

12、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

只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3、担保物权: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和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

债权人直接取得或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14、动产浮动抵押:又称浮动担保,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

1.登记:将物权变动的事项登记在国家主管机关的登记簿上。

2.交付:转移占有。

3.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4.本权:对标的物不仅有事实上的控制力,而且有权利为依据,该依据之权利,即为本权。

5.占有:自然人或法人对于财产实际上的占有、控制(在人的力量范围内、持续一定时间)6.原始取得: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依据法律法律规定直接取得物权。

7.继受取得: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

(创设、转移)8.绝对消灭相对消灭9.抛弃:以消灭物权为目的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10.简易交付: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保管、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11.占有改定: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12.指示交付: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13.拟制交付: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14事实处分:在生产生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更或消灭15.法律处分:依照所有人的意志,通过某种民事法律行为对物进行处理。

16.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一般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7.遗失物: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

18.添附:数个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成一物,或者由所有人以外的人加工而成新物。

19.附合: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导致毁损该物或者花费较大。

用建筑材料建筑房屋。

分为动产与动产、动产与不动产20.混合: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杂合并,不能识别。

21.加工:在他人物上附加自己有价值的劳动,,是指成为新物。

22.先占:以所有的意思最先占有无主动产23.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是否有本权24.自主占有:以属于自己所有的意思表示的占有。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物权法名词解释1.物权:物权是权利主体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前者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例如因生产、征收、先占、取得时效取得所有权;后者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例如因买卖赠与取得所有权。

3.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保管、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4.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5.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6.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7.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8.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9.相邻关系:指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再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因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0.善意取得:善意取得亦称时效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1.共有:亦称共同所有权,是两个人以上的人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

12.按份共有:亦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13.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

14.用益物权:是对他人的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5.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完整word版)物权法 名词解释

(完整word版)物权法 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1.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即对特定物的排他支配权2.知识产权:指民事主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或文学艺术等领域内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3.继承权:与死者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人承受死者遗留财产的权利4.对物权:特定的人对广义的物(有体物、无体物、财产权利及其他具有财产意义的物)直接支配之权利5.物权的效力: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与保障力6.物权的支配效力:指物权所具有的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的物直接为一定行为,并享受其利益的作用力7.物权的排他效力: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现行实现的效力8.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特定的物既是物权的支配物,又是债权中的给付标的物时,无论物权与债权成立的先后,物权均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9.准物权:指在物权法所规定的范物权种类之外,性质与要件等相似与(典型)物权并准用物权法有关规定的财产权,也就是通常所谓的非典型物权或特别法上的物权10.类物权:具有“类似物权”的地位而受法律保护的占有某物的事实状态11.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之原则12.物权的变动:指物权的发生、移转、变更和消灭13.不动产登记:是指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经审查,对不动产物权的设定、变更、移转、消灭等事项登记记载于特定簿册的事实14.初始登记:又称原始登记,指对原无权属证书的不动产首次办理不动产登记15.变更登记:指办竣初始登记后,因权利人名称、数量的变化或者不动产状况的变更而进行登记16.他项权利登记:指不动产权利人在其不动产智商为他人设定他物权而办理的登记17.移转登记:又称转移登记、过户登记,指因转让、赠与、继承、裁判等原因发生不动产权属转移时所进行的登记18.涂销登记:又称注销登记,指对错误的、不真实的或已经消灭的不动产物权经当事人申请或由登记机构依职权而予以销除而作的登记19.预告登记:指为保全一项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而作的提前登记20.更正登记:指真正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如认为登记有错误时申请更正或登记机关发现登记有错误时依职权对原登记进行更正修改所进行的登记21.异议登记:指真正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现实登记的权利的正确性提出异议而进行的登记22.现实交付:直接交付,指一方将物的直接占有移转给另一方的行为23.简易交付:又称在手交付、先行占有,指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已因其他关系先行占有了标的物,尔后双方又达成了物权变动的合意,因而不必再行交付,物权变动自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24.指示交付:又称长手交付、替代交付或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指当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将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并通知占有人,以代替实际交付25.占有改定:指让出动产时,出让人仍有必要继续占有该项动产的,可以与受让人另有约定由其实际占有该动产而使受让人简介取得占有,以代替实际交付的情形26.物权公示原则:以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适当方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27.区分原则:物权变动与债权合同效力的区分原则,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他们的成立生效应依据不同的法律依据的原则28.所有权: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等方式为自由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29.占有权能:所有权人对于标的物为实际控制、管领的权能30.使用权能:指依物的性能或用途,在不毁损所有物本体或者变更其性质的情形下对物加以利用,以实现物的使用价值之权能31.收益权能:指收取所有物所产生的孳息和其他经济利益的权能32.处分权能: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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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名词解释1.物权:物权是权利主体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前者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例如因生产、征收、先占、取得时效取得所有权;后者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例如因买卖赠与取得所有权。

3.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保管、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4.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5.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6.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7.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8.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9.相邻关系:指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再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因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0.善意取得:善意取得亦称时效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1.共有:亦称共同所有权,是两个人以上的人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

12.按份共有:亦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13.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

14.用益物权:是对他人的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5.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16.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17.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18.地役权:是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的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19.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20.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物或者财产权利,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21.质权:是指为了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2.留置权:留置权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3.占有: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

占有的标的以物为限,因而物之外的财产权(如专利权),只能成立准占有,而不能成立占有。

24.动产与不动产:以是否可以移动并且移动是否会损害其价值为标准来区分。

25.主物与从物:以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可以把物区分为主物和从物。

26.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的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

土地承包经营权1.概念: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2.只有符合条件的农村土地,并经过法定程序。

方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

条件:(1)只限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2)只能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3)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4)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承包权3.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承包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于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放相关资格证,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进行转包、互换、转让,转包应进行备案,转让需经过同意,采用登记对抗模式。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承包期满而未续期;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依法收回(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发包人收回发包的耕地);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征收。

建设用地使用权1.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仅以土地为限,而且仅限于国有土地。

2.产生:划拨、出让、流转。

划拨是无偿、无期限的,包括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出让方式包括协议、招标、拍卖和挂牌。

采用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流转方式包括转让、互换、出资、赠与等。

3.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登记要件主义,未完成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用地人不能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出让和划拨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4.期限:使用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5.建设用地可以进行转让、互换、出资或赠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以进行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其地上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也随之抵押。

可以进行出租,出租人仍须向土地所有人履行义务。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随意进行处分,处分后应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出让金。

6.消灭:因为使用期限届满而未续期;被依法收回;土地灭失。

宅基地使用权1.概念: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基本上是无偿的、或者只缴纳了很少的费用。

2.转让:转让应经过同意;受让人只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宅基地使用权人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的,土地管理部门将不予批准。

3.不得随意买卖、流转,不得进行抵押。

地役权1.概念:地役权是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的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2.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1)产生依据不同。

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地役权则是基于合同的约定。

(2)权力性质不同。

相邻关系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而是基于所有权内容产生的效力扩桩或者限制,地役权则是一项独立的他物权。

(3)对抗效力不同。

相邻关系具有对抗第三人的天然属性。

地役权基于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只有经过公示以后,才能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4)受到损害之后的救济请求不同。

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以相邻关系为基础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应该提起所有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地役权受到侵害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到损害的请求之诉。

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4.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登记对抗主义,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地役权的消灭:土地灭失;目的事实不能;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抛弃;存续期间的届满或者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

抵押权1.概念: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物或者财产权利,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物或者财产权利。

2.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对特定的财产进行抵押,必须要进行抵押登记,有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3.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1)房屋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4.范围:抵押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抵押财产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全部。

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

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质权1.概念: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所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动产物权,不得对不动产设定质权。

财产权利也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

2.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成立;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3.权利质权:一般来说,应订立书面合同,质权在办理登记时设立。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以该权利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发生效力。

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

4.转质分为承诺转质和责任转质,承诺转质,经出质人同意的,转质权优先原质权。

未经出质人同意的,对转质后果承担责任。

留置权1.概念:留置权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2.留置权取得的积极条件:(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3)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3.留置权取得的消极条件:(1)对动产的占有不是因侵权行为取得(2)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3)对动产的留置不得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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