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常见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物权法(重点名词简答及论述)

物权法(重点名词简答及论述)1、物权的保护: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
2、所有权: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财产的权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但在法律观念中,则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
3、财团抵押权:将企业现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视为一个整体,于其上成立的抵押权。
4、最高额抵押权: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个最高的限度而设立的抵押权。
5、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
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7、业主的管理权:指基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构造,业主在建筑物的权利归属以及使用上,形成了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
并基于此共有关系而享有管理权。
8、担保物权的竞合:亦称物的担保的竞合,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
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
9、物权: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
10、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时,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1、抵押权的设立:当事人依据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通过法律行为或完成一定公示方式在抵押物上实现抵押权。
12、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
只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3、担保物权: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和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
债权人直接取得或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14、动产浮动抵押:又称浮动担保,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物权法名词解释之类

1、物权法: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类型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包括类型强制和类型固定。
3、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只能为一个物。
一物之上不能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例外:财团抵押和浮动抵押)4、公示公信原则:当事人必须以公开的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公示是物权的象征。
经过公示,物权交易取得了公开可见的平台。
①设定力:不经交付或登记,物权变动就不会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②推定力:是以占有取得或者登记簿上的登记推定权利的取得甚或存在。
③公信力:一旦当事人在变动物权时依法定方式进行了公示,法律就赋予该物权变动具有完全的效力,即使公示有瑕疵,善意的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亦不负返还义务,仍能取得物权。
5、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6、物权的特征:一是内容上的支配性(所谓直接支配,是指物权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享受物的利益,无需他人的介入),而是主体方面的对世性,三是客体方面的特定性,四是效力方面的排他性,五是实现方面的绝对性,六是变动方面的公示性。
7、物权的效力:指法律赋予的使物权的支配效力得以完满实现的各种具体的保障力。
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物权请求权效力。
8、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以上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
9、优先效力:①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而非物权相互之间的效力。
②具体表现:所有权优先于债权一般发生在一物多卖的场合;用益物权的优先性——无论成立先后,建设用地使用权皆优先于租赁权;担保物权的优先性……③物权与物权间的优先效力……10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得追及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的效力。
11、物权请求权效力: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碍或者有被妨碍之虞时,物权人为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得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复习重点 物权法

名词解释1.按份共有: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财产按照应有部分,共同享有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关系;2.共同抵押权:也叫做总括抵押权或者聚合抵押权,指为担保同一个债权而在数项不动产、动产或者权利上设定的抵押权;3.预告登记:指为了保全债权的实现,保全物权的顺位请求权等而进行的提前登记;4.相邻关系: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时,因相互间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5.最高额抵押权: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抵押财产对一定期间将要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度内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特殊抵押权;6.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定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对共同使用的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相互之间对建筑物的整体享有管理权而构成的建筑物所有权的复合所有;8.占有辅助:指基于特定的从属关系,受他人的指示而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9.公信原则:对信赖物权公示的交易主体加以保护,即只要采取了法定的公示方法,具备公示外观,即使该公示所表现的物权状态并非物权的真实状态,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可取得物权;10.相邻关系: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及使用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权利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与必要的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11.浮动抵押:指抵押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资产包括现有的以及将来的财产为标的而设立的抵押权。
12.共同抵押:为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个不同财产上设定抵押权的情形;13.占有的权利推定: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占有人合法享有的权利,至于占有人是否真正具有此权利,则在他人举证推翻法律的作推定前,在所不问;14.占有辅助:基于特定的从属关系,受他人指示而对标的物为事实上的管领;简答题1.地上权的概念和种类:地上权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上营造建筑、隧道、沟渠等工作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分为:(1)国有土地设立的地上权。
物权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汇总1.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请求权:亦称物上请求权,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3.物权的追及效力:指无伦物权标的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物之所在来行使其支配权的效力。
4.物权的优先效力:指同一标的物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可相容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一般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同一标的物上有物权和债权同时存在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5.物权的排他效力: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允许有两种以上不相容的物权同时存在。
6.一物一权主义:也称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指在一个标的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个标的物上。
7.物权法定主义:指物权的种类、内容等都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8.物权变动:就物权自身而言,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及消灭;就物权主体而言,指物权的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可简称为物权的得丧变更。
9.交付:指动产物权变动法定的公示方法,分为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
所谓现实的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地移转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直接占有该动产。
所谓观念的交付,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并不现实的交付动产,而采用一种变通的交付方式,来代替实际交付。
10.更正登记: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事项有误时,经其申请,经过权利人书面同意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关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
11.异议登记: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异议登记来保护其权利。
12.预告登记: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等目的,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
13.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4.孳息:指财产上产生的收益。
物权名词解释和简答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
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除去妨害或防患于未然,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指示交付:是指当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将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受让人并通知占有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
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已因其他关系先行占有了标的物,尔后双方又达成了物权变动的合意,因而不必再行交付,物权变动自合同生效时发生的情形。
异议登记:是指对现实登记的权利的正确性提出异议而进行的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其目的在于阻止登记权利人对不动产的现实处分。
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而作的提前登记,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所有权:,对自己的财产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式进行全面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区分所有人共同拥有一栋区分所有建筑物时,各区分所有人对建筑物专用部分所享有的专有所有权和对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权的总称。
相邻关系:指相互毗邻或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他人的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若第三人在交易时出于善意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追夺的法律制度。
先占: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事实。
添附:指不同所有人之物结合、混合在一起或不同人的劳力与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一种新物的法律状态。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就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状态。
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不分份额地共享共有物所有权的共有。
物权法期末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名词解释1、物权请求权的概念2、所谓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的危险时,物权人为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请求妨害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3、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答:概念指所有人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
特征:全面性、整体性、弹力性、永久性、社会性、观念性。
3、时效取得的概念答: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制度。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答:概念指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所有权以及因区分所有权建筑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共同组成的特别所有权。
特征:复合性、专有所有权的主导性、一体性、权利主体身份的重要性、具有浓厚的人法的因素。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答:指以耕作、养殖或畜牧等农业目的,对机体经济组织或国家所有的农用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5、添附的概念答: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6、占有防御权的概念答:占有人对于他人侵夺或者妨害其占有的行为,可以以自己的力量加以防御,以维护自己的占有状态。
7、动产浮动抵押权、动产质押的概念答:动产浮动抵押权:指经过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抵押,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简述题1、简述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以及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后果答:内容:1.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2.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
法律后果:1.当事人创设的权利不发生物权的效力。
2.当事人设立的权利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部分无效,其他部分有效。
2、简述物权的优先效力答:1.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1)同一物上的他物权优先于原所有权(2)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3)登记的物权优先于未登记的物权2.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1)同一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优先(2)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一、名词解释1.物权一词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但直到1900年才由《德国民法典》第一次在法律上予以正式确认。
其作为一个法律范畴,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
换言之,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与债权一起,共同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权利形式。
具体说来,包括以下三方面:(1)物权不仅是人对物的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
(2)物权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是权利人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2.物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请求权是依附于物权的独立请求权,在物权受到侵害或者有遭受侵害可能导致物权人不能圆满支配其物权时行使,包括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物权请求权是一种基于物权而产生的、保护物权的请求权,也是物权法为保护物权而特别设定的一种方法。
3.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人什么人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有义务返还,否则,就是侵犯了所有人的权利。
不仅所有权,而且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到何人之手,都不影响这些权利的存在。
但是,物权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因为法律上确立善意取得制度之后,物权的追及效力应当受到善意取得适用的限制。
4.物权的优先效力,称为优先权。
优先效力包括如下内容:第一,物权的对外优先效力。
即当在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先。
第二,物权的对内优先效力,或者说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即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于后设立的物权。
第三,法律、法规规定了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同一物上既存在某种物权,又存在某种兼具物权性质的权利时,前一种物权应当具有优先于后一种物权的效力。
物权法知识竞答材料(附答案)

物权法知识竞答资料(注明:简答题、案例题和论述题的参考答案非常精简,考试答题时,需要进一步展开,不能仅限于参考答案的内容,会扣分的了。
)第一章物权概述一、名词解释1.物权2.物权请求权3.物权的追及效力4.物权的优先效力二、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甲租住乙的房屋,后邻居丙施工时将之土堆放在甲租住的房屋门前,给甲的生活造成了极大不便。
甲要求丙挪走沙土,丙以甲并非房屋所有人为由不予理睬。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
A.甲并非该房屋的所有人,应当由房主乙来主张权利B.甲虽然并非所有人,但是其基于合法占有,可以提起占有之诉C.甲应当首先要求乙向丙主张权利D.因为房屋并不在乙的控制之下,所以乙没有义务向丙主张权利2.甲将收藏的一件明代瓷器出售给乙,乙当场付清价金,约定甲10天后交货。
丙听说后,表示愿以双倍价格购买。
甲当即决定买给丙,约定第5天交货,并收取定金若干。
乙听说此事,诱甲七岁之子将瓷器从家中取出给她。
在瓷器为乙占有期间,该瓷器所有权归谁?( A )(考研)A.甲B.乙C.丙D.甲乙共有3.下列属于法定动产物权的是(B )A.别除权B.留置权C.地役权D.国有土地使用权4.甲有4匹马要卖掉,便对乙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 000元。
”乙牵回了4匹马,未付款。
设马在试用期生下了一匹小马,该小马应归谁所有?( A )(司考)A.甲B.乙C.甲和乙D.甲或乙5.下列物权的保护方法不能以自力救济的方式行使的是(B )。
(司考)A.排除妨碍请求权B.确认物权的请求权C.返还原物请求权D.消除危险请求权6.甲有一套别墅,甲的下列何种行为不能体现物权的性质?(D )A.甲将此房做抵押进行贷款B.甲制止欲侵占此房的乙C.甲居住于此房的行为D.甲出卖此房后要求买主支付房款的行为7.下列不属于物权客体的有(A )。
A.金星B.专利权C.水D.尸体(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权利中,其设立一般不需要登记的有(ABC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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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物权:物权是直接支配物并且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用益物权: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
益的权利。
3.担保物权:指债权人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所
有的物或权利上设定的定限物权。
4.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孳息)、处分权
能的权利。
5.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份额(应有部分)对共有财产
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法律状态。
6.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
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7.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出让人与受让人间,以转移标的物的所
有权为目的而为不动产的转移登记或者动产的交付,即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在受让人为善意时仍可由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制度。
包括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和动产的善意取得。
8.地役权:指依合同的约定而以他人土地提供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之用
的权利。
简答题
1.简述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也称物权法定主义。
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由民法或其他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变更。
即,除民法或其他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物权外,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的物权的内容。
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主要有: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强制”;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定”。
2.简答质权的特征
①质权为物权法一项重要制度,属于定限物权中的担保物权。
②质权是权利人就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加以直接的、排他性的支配的权利,
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并以之优先受偿的权利。
③质权具有附从性、随伴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④质权是债权未获清偿前,质权人可就标的物加以留置的权利。
⑤质权是以移转质押财产的占有的担保物权。
3.简述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留置权的取得方式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方式是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取得
①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须债权人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须债权的
发生与该动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②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
不得留置。
4.简答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
①成立的原因不同。
共同共有的成立,须以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按份
共有则没有此限制,因此,按份共有人之间不存在共有人的结合关系,而共同共有人则存在这种关系。
②权利享有和义务承担上不同。
在按份共有,共有人应依其应有部分(份
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在共同共有,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
的全部而非仅限于某一部分,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不分份额地共同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
③处分应有部分不同。
在按份共有,各共有人可自由处分其应有部分
(应有份额);而在共同共有,则无应有部分处分之可言。
④分割的限制不同。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了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
不能分割或契约约定不能分割的期限之外,随时可要求分割共有物。
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则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除非共有基
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确需分割共有物。
⑤对共有物的管理不同。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另有约定之外,对
共有物的改良行为需获得共有人过半数同意或其应有部分合计过半
数的共有人同意,而对共有物的一般保存行为和简易修缮,则可以
单独进行。
在共同共有中,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对
共有物的管理应获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⑥存续期间不同。
共同共有的存在通常具有共同的目的,故一般而言,
共同共有关系的存续期间较长;而按份共有关系,就其本质而言,
具有暂时性。
5.简述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
善意取得的条件:第一,受让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
第二,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款。
第三,转让的财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
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
①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a.标的物须为动产
b.出让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
c.出让人须为无处分权人
d.须基于法律行为而受让动产的所有权
e.须受让人受让动产的占有
f.受让人须为善意
g.受让人须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
②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a.受让人基于法律行为取得不动产物权
b.受让人受让不动产物权时为善意
c.受让人受让不动产物权应支付合理的价格
d.不动产物权已经登记在受让人名下,或不动产已经交付给受
让人。